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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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为保证公司法人资产能有效运营而在组织管理上作出的制度安排。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信任托管、董事会与高级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之间责、权、利的互相制衡关系所组成。即:

(一)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信任托管——委托代理关系

首先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现代股份公司,股东是高度分散的,他们的意志和他们的权益是通过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来表达与行使的。从法律上讲,股东大分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公司一切重大经营方针政策的决策权。但股东大会不是常设机构,众多分散的股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不可能直接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只有交给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这样就产生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从法律上和经济上都必须对股东大会承担受托责任,代表和维护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这个职能叫受托职能。

为保证公司资本实体的健康运营与发展,为保证能独立地占有、使用和处置公司的财产和经营管理公司的各项业务,董事会还必须执行管理职能。这样就形成了董事会具有受托和管理双重职能的结构关系。从理论上讲,受托职能是由公司的产权关系,即由股东拥有公司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决定的;而管理职能则是由社会化大生产对公司资本集中统一运营的要求所决定的。董事会的双重职能既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从统一的一面看,无论是受托职能还是管理职能,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公司的不断发展和为股东谋利益。但是,股东的近期利益和公司的发展即股东的长远利益之间是有矛盾的。从受托职能看,董事会应该满足股东要求多分股息和红利的近期利益;从管理职能看,董事会应注重资本积累和促使公司的长远发展,少分股息和红利。为缓和董事会双重职能的矛盾,为适应现代股份公司资本集中化、社会化带来的管理复杂化所提出的要求,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演变,现代公司在具体的组织管理结构安排上,已逐渐地将董事会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能分离出来,委托给高级经理人员代理执行,董事会则主要保留受托职能与公司资本运营的最高决策权,这样就形成了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关系

1.监事会的制衡关系。为防止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现代公司的组织管理结构中还建立了监事会制度。监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的监督。因此,它与股东大会的关系,在正常情况是一种从属的关系;它与董事会、经理人员的关系是监督的关系。监事及监事会一般具有如下职权:列席董事会议权、业务执行监督权、公司会议审议权、停止董事会及经理人员违法行为请求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等。

2.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股东将其资产委托给公司董事会后,就不能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负责经营管理公司资产,但这并不是说董事会可以完全脱离股东而完全自行其事。股东可以通过多种办法来监督董事会,保护自己的利益。首先,股东可以通过每年的股东大会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行使自己的权益。对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的董事,股东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起诉罢免董事,或者不再选举他们连任。其次,正如前面所述,股东通过他们选举的监事,对董事的违法乱纪和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最后,股东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进行监督。在一个规范完善的证券市场上,股东如果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董事不满,可以在股市上卖出股票来转移风险并重新选择委托者;通过股份的波动来反映所有者对公司的评价,从而约束决策者的行为。

3.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虽然董事会是法定的最高受托机关,但董事会的大部分日常管理活动委托给了高级经理人员代理执行。为防止高级经理人员获取大部分经营管理权后滥用权力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现代公司制度中对高级经理人员进行了多方面的制约:(1)对高级经理人员实行聘任制约。(2)对高级经理人员进行利益制约。(3)市场对高级经理人员的制约。这里的市场是指经理市场、产品市场和证券市场。如果公司高级经理在位时由于经营不善而遭到解聘的话,对他的形象将是重大的损害,他以后就很难再谋求到该职务。公司的产品有无竞争力,实际上是对公司高级经理的经营管理能力的客观评价,由此受到的压力就很大,从而迫使他们努力开发新产品,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在发达、完善的证券市场中,如果大多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表示不满而采取“用脚投票”的话,该公司的股价必然下跌,这样必然会损害公司高级经理的形象,进而有可能迫使他们下台。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股份公司绝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建而来,与改建以前相比,这些企业在政企职责分离、经营机制转换等方面都有程度不同的改观,但存在的问题仍然是比较多的,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1.股东大会未能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约束。我国的股份公司大部分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建而成。为突出公有制的主导地位,股权结构设计中的一大特点是国有股占很大比重,一般都要超过50%,最高的甚至达到80%多。据有关人士调查表明,尽管不少国有企业改建后采用了股份公司的形式,发生了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但许多公司本质上仍是行政性而非市场性委托,资产权利性质仍以超经济性质为特征,政企分离仍无制度上的保障,而且这些股份公司一般仍存在上级主管部门。

由于国家是最大的股东,公司仍存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政企职责依然不分,事实上国家控制着股东大会,进而控制着董事会。董事会除受到国家股代表的监督约束外,其他股东难以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约束。股东大会实际上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股东大会也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当然也就谈不上去监督约束董事会了。不仅如此,相反还常常是公司董事会对中小个人股东进行约束。例如,许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一般都要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数量上作出限定,少则几千股,多则几万股甚至十万股上以上,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被无情地剥夺了。

2.董事会缺乏对高级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按照现代公司的常理,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总经理应由董事会聘任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但我国的股份公司由于国家股占绝对优势,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国家股控制下的董事会扩大会议,董事会成员的组成、总经理的聘任自然也就由国家股东来指定了。在许多股份公司,常常还是董事长兼总经理,甚至在许多大股份公司也是如此。这就变成了董事长自己“聘请”自己当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又“评价”自己。董事会对高级人经理人员的无效监督制约也就成了很自然的事了。

由于董事会基本上只受托于国家股东,而国家股东又不是人格化的股东,代表国家股的部门或机构因各方面的原因不可能那么尽心地去对董事会实行监督,董事会的受托职能受到削弱,受到的压力减小,责任心也就不强,即使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而只聘任总经理,也不大可能完全依据其管理才能来选择,选择的主要标准常常可能是与自己私人关系的亲密程度。高级经理人员在接受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后,由于未受到股东和董事会的有效监督,个人的前途与公司的经营状况联系也不强,其责任心也不会很强。在决定部门经理人员时,不可能也无必要去依据这些人的业务水平与管理能力,而常常仍然依据与自己的亲密程度。因而,公司中任人唯亲的人事关系也就难以避免了。

3.监事会形同虚设。在现代公司中,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约束。但由于我国的股份公司一般是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这样,董事会成员,高级经理人员和监事会成员实际上都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具体地说都是代表国家股的部门或机构领导人员的亲信,甚至这些亲信之间又可能是亲信。亲信去监督亲信,监事会不过就是一个形式而已。况且,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经理,之所以能当董事或高级经理,不仅说明他们深得作为国家股代表的部门或机构领导人员的信任,而且还可能在他们上司心目中是具有重要地位和很有发言权的人。监事会成员的组成,不可能不征求他们的意见和不按他们的意志来办。这样,董事会间接地控制着监事会,当然也就谈不上监事如何去监督约束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了。

4.股东无法对公司行为进行外部监督。在西方发达国家,股票市场比较发达,股东除了可以利用股东大会内在于企业进行直接监督外,还可以通过外部证券市场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进行监督。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不发达,除少数几百家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交易外,绝大多数股份公司的股票不能上市交易,连柜台交易也不行。因此,绝大部分公司股东无法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对委托者和代理者进行评估、选择。即使是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也不能上市,这就限定了大股东的监督只能内在于企业,而不可能外在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个人股虽能随便买卖,但由于证券市场不规范,股民不成熟,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其业绩关系不大,加之股民主要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股价的高与低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通过证券市场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的监督作用就很有限,而且,许多上市公司的领导人员目前的金融意识还比较淡薄,也不太注意公司自我形象的塑造,股东即使“用脚投票”来实际评价和选择委托者和代理者,也不大可能对公司的行为起多大约束作用。对公司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特别是国家股东。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思路

1.缩小国有持股比重,建立恰当的所有权结构。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种种弊端实际上都可以归结为国家股比重过大。这个问题不解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不可能成功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股份公司的股份可区分成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没有作国家股占绝对比重的要求,因此,以国家股占绝对比重来体现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础。从理论上看,股份制本质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国有持股比重的缩小不能认为是公有制地位的丧失,更不能认为是私有化的过程。笔者认为,除一些重要行业和生产重要产品的企业国家要控股以外,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和企业,国家只能和个人股东、法人股东一样作为普通股东参与公司事务和享有应有的权益。国家应该持有多少股份,不宜作具体的规定,但原则上国家持有的股份应低于能控制公司所需的股份。

国有持股比重缩小和退出垄断地位后,公司应以个人持股为主,还是以机构法人持股为主?从发达国家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个人持股为主的高度分散的所有权结构,一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以法人相互持股为主的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个人持股为主的过于分散的所有权结构,容易造成股东责任心不强,对公司经营不关心,股东间达成协议的成本较高,股票买卖投机性较强等弊端。法人互相持股的所有权结构容易产生垄断行为,产生经营者相互勾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弊端。从美、日股权结构近期的演变过程来看,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占的比重有提高的趋势,个人投资者、占的比重有下降的趋势;日本法人相互持股、占的比重有下降的趋势,个人持股、占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所有权结构出现这种演变趋势并非偶然,它是为克服个人持股过于分散和法人相互持股过于集中所带来的弊端而产生的必然结果。因而,借鉴国外的经验,构建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应该是个人持股、法人机构持股和国有持股比重适当的股权结构。我认为应是个人持股、公有持股(机构法人、国家持股)比重大体相当的所有权结构。为避免股权过度分散,可考虑依据公司总股本的数量规定单个人的最低持股数量;为避免股权过度集中,可考虑依据公司总股本的数量界定个人和单个机构法人、国家持股的最高数量或比例。

2.发挥股东大会作用,建立激励监督机制。按照前面设想建立起的股权结构,可以避免任何个人、机构法人和国家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从而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来,高级经理人员能真正凭自己的知识和管理才能受聘于董事会。股权结构合理,即不受任何单独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能够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如果董事与监事不尽心尽职,或者能力较差,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对其进行罢免或改造;如果高级经理人员管理水平较低,致使公司发展不好,股东大会可以对其进行批评并通过对董事会的施压而对其解聘。但股东大会毕竟是一个会议性机构,股东大会的决策还需要有依据。这个依据股东当然可以从公司外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进行监督中获取,但由于股东大会获取公司的信息有障碍,因此更重要的就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之间的相互监督了。他们之间要真正做到相互监督,除自身思想素质外,更重要的是要从公司制度上解决问题。监事不兼任董事、经理,这是不成问题的,但监事要真正负起责任,而不至于成为董事、经理一脉相承的人员却是一个难点。从理论上看,董事会具有受托职能与管理职能,似乎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是名正言顺的。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如果这样,董事会对高级经理的评价与聘任就变成了自己评价自己和自己聘任自己,显然这是不合道理的。如何从制度上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不负责任和相互勾结,这需要我们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笔者的初步想法是:(1)规范公司的分红派息。公司分红与否和分红的多少,是高级经理的管理才能和董事、监事工作成绩的综合反映,这就为股东大会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为防止公司弄虚作假,除有关部门和股东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外,规范公司的分红派息也许是一个较好的手段。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可以玩弄数字游戏高比例送股来装璜门面,还可以采用配股来提高“盈利”水平。因此,可以考虑有关法规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只允许现金分红的方式;对上市公司,也应严格控制送配股,而以现金分红为主。(2)建立激励监督机制。国外公司给高级经理的薪水较高,并将部分薪水用于购买股票期权。这种做法对我国有借鉴意义。我们同样可以采取高薪聘请高级经理和高级经理部分收入股份化的办法,使他们珍惜自己的地位,努力工作,不至于工作不好丧失其职务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影响自身前途。对高级经理可以这样,对董事和监事也可以采取相似的做法。公司经营业绩如何,除了与高级经理的管理直接相关之外,与董事会的决策及对高级经理的监督,以及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级经理的监督也很有关系。因此,有必要将监事、董事的收入与公司业绩挂起钩来。

3.完善、规范证券市场,增强外部监督作用。在一个规范化的证券市场中,股东买卖股票,通过股票价格的涨落来客观地评价公司高级经理的工作绩效和对其实行有效监督。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其基本思路为:(1)尽快出台《证券法》及其相关法规,规范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行为。众所周知,目前我国股市投机风盛行,机构、大户常常坐庄暴炒个股,股价与业绩的关系被严重扭曲,当然就谈不上通过股票市场来实行对公司的监督。因此,尽快出台《证券法》及其相关法规,抑制过度投机,严禁内幕交易,严禁机构大户操纵股市的行为,使股市真正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状况。(2)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促使股价向业绩回归。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为极为不规范,有的公司业绩一般甚至较差,却十分大方,高比例送股;有的公司业绩较好,却十分吝啬,送很少的股,分很少的现金。分红派息不规范是造成股价与业绩严重扭曲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具体办法可考虑为:在有关法规中除规定以现金分红为主之外,还应对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占税后利润的最高比例以及分红占税后利润的最低比例作出规定,将分红的多少直接与业绩挂钩,这样能促使股价向业绩回归。(3)继续扩大上市规模,开展柜台交易。我国股票市场近二、三年得到了飞速发展,沪深两市场的上市公司数量已由1990年底的十几家猛增到现在的300多家,但与西方发达国家股票市场规模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从1994年下半年到1995年上半年,股市扩容不得不大大减缓,主要原因是股票供给已远远大于需求,已造成了股市的大幅震荡。然而,继续扩大上市规模,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而且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为了使股票的需求能与供给相适应,应尽力扩大投资者队伍,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大力发展投资基金。目前,我国尚有4000余家的原定向募股公司,其股票不能流通,股东无法“用脚投票”来行使自己应有的权益和实行对公司的外部监督。股票不流通,在理论上讲不通,长期下去,也有碍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使这4000余家原定向募股公司短期内都转为上市公司也是不可能的,因而,开展柜台交易,或者是建立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开展产权产易,也许是这些公司的出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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