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劳工标准的后续谈判与中国的选择_tpp论文

TPP劳动标准议题的后续谈判与中国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议题论文,中国论文,标准论文,TP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劳动标准问题自2010年3月15日举行第一轮谈判就被列入议程。根据透露的信息,2013年5月24日第17轮谈判结束时,谈判各方均已较充分表明对劳动标准问题的立场和态度。①劳动标准议题在第18轮以及2013年部长级会议之前的两次预备会议谈判②中几乎没有进展。截至2013年12月10日TPP谈判方部长级会议结束,包括劳动标准议题在内的所有议题均未达成一致;谈判方不得不宣布放弃于2013年底结束谈判的计划,2014年1月将继续谈判。③可以认为,在劳动标准问题上,前17轮谈判业已产生的严重分歧,④仍然是谈判方后续必须面对的问题。

      日本自第18轮末(2013年7月23日)开始参与TPP劳动标准议题的后续谈判。那么,日本的加入是否以及如何影响TPP劳动标准问题的后续谈判的格局?在谈判方意见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如何推动劳动标准议题尽快谈成?面对远高于其既有实践的TPP谈判中的美国建议文本,中国加入谈判的挑战在哪里?如何应对?就此问题,文章将首先分析日本的加入对后续的TPP劳动标准议题谈判的基本格局之影响(第一部分),接着论证若要推动TPP劳动标准议题尽快谈成,可能需要转换美国预设的一体化纳入模式为并列模式(第二部分),然后分析TPP谈判中的劳动标准问题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的基本对策(第三部分),最后是简短的结论(第四部分)。

      一、TPP劳动标准议题谈判的基本格局

      (一)前18轮谈判的基本格局

      日本在第18轮谈判的最后两天才被允许加入谈判,⑤此前十一个正式谈判方⑥在劳动标准议题谈判方面的基本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即谈判将是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既有实践之间的相互竞争与妥协,并在此基础上达成能够为其他谈判方所接受的方案。(郑丽珍,2013a:108-110)

      (二)日本的加入对后续谈判格局的影响

      较之美国和加拿大既在区域贸易体制又在区域投资体制纳入劳动标准不同,(郑丽珍,2013)日本仅在区域投资体制(FTA投资章⑦和BIT⑧)中纳入劳动标准。然而,日本国内已经具备较高的劳动标准,其在2001年之前就批准了国际劳动组织(ILO)管辖下的8个核心劳动公约中的6个,其中包括许多国家都不愿意批准的、具有较强敏感性的关于结社权、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作为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在亚太地区最大的分支机构,日本工会联盟RENGO致力于日本国内乃至整个亚太地区的劳动标准的提高(Sadahiko Inoue,1999)。尽管ILO管辖下的核心劳动公约中,日本尚有两个公约未批准,即1957年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以及1958年关于禁止歧视的第111号公约,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国内缺乏这两方面的保护,而是因为日本对条约(包括ILO公约)的批准非常严谨,必须经国内事先尝试立法并达到一定的实施效果后才考虑批准相关的公约。(Takashi Araki,2005)

      日本作为目前的贸易进口大国⑨,对于通过TPP中的劳动标准来削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国的竞争优势之做法一般不会反对,而通过推动劳动标准进入TPP投资章更有动力。这是因为,日本的汽车、微电子、药品等高技术与高资本行业的对外投资通常带有占领东道国的销售市场之目的,可能与东道国国内同类行业存在竞争关系,故而其通过TPP提高缔约对方国内的劳动标准,防止本国跨国企业在东道国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之需要将更为迫切。日本既有FTA与BIT中的劳动标准条款均规定“缔约国不得为吸引投资而降低国内的劳动标准”(简称“不降低要求”),且均不排除有关的劳动标准争议适用投资者诉东道国的仲裁机制。因此,为多数TPP谈判方所反对的美国建议文本,极有可能得到日本的支持。

      综上,由于日本在劳动标准纳入FTA方面的实践不如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有经验且未对其他谈判方的实践形成影响,在劳动标准议题上,TPP前18轮谈判业已形成的格局基本不会改变。然而,后续谈判中,日本的加入可能会加强美国关于劳动标准的建议文本之影响。

      二、推动TPP劳动标准议题尽快谈成的纳入模式

      如导论注释④所述,目前劳动标准问题的谈判事实上围绕美国2011年10月28日提出的建议文本展开。该文本中,劳动标准作为TPP协定专章,追求与贸易或投资等商业义务一致的强制实施水平,所采取的是一体化纳入模式。然而,在逡巡不前的谈判面前,美国预设的纳入模式已显出困境,有转向并列模式的可能。

      (一)TPP谈判方既有的将劳动标准纳入FTA的模式

      目前谈判方既有的将劳动标准纳入FTA的实践模式可分为一体化模式和并列模式。美国目前签订的包含劳动标准的13个FTA⑩中,除NAFTA采用劳动合作协定(并列模式)外,其它12个FTA均直接在正文中纳入劳动标准条款,在组织机构、争端解决以及制裁方式上寻求与贸易或投资问题整体一致的安排(一体化模式)。相比之下,加拿大和新西兰的既有实践(11)均采取并列模式。尽管进行了议题区分,但加拿大和新西兰劳动方面的合作协定(备忘录)与贸易协定构成“一揽子协定”,缔约国必须同时接受。较之一体化模式,并列模式下劳动标准条款的义务(约束性)、精确度和授权(组织机构与争端解决)均弱于主协定的贸易或投资条款。

      (二)TPP劳动标准议题在一体化模式下谈判所面临的困境

      当前TP劳动标准议题谈判所存在的严重分歧主要源于美国建议文本的严格要求难以为多数其他谈判方接受。根据透露出来的谈判信息,美国建议文本的要求甚至比其根据2007年贸易政策(12)与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和韩国谈判或重新谈判缔结的FTA更严。(13)但是,共和党的反对使得美国建议文本最终可能难以超越美国与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和韩国之间FTA中的劳动标准水平。(14)因此,美国分别与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和韩国缔结的FTA中的劳动标准可以作为分析美国在TPP谈判中的态度与立场之参照。美国分别与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和韩国缔结的FTA对劳动标准的严格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保护水平方面,“不得为促进贸易或吸引投资而降低本国的劳动标准”;(2)国内实施义务方面,“缔约国不得为影响贸易,通过持续或反复的行动或不行动,不对国内劳动法进行有效的实施;允许缔约国拥有确定优先性项目的自由裁量权,只要遵守善意原则就可以;但缔约国不得以强制实施资源的分配为由不遵守本章的条款”;(3)强制争端解决方面,“劳动争议适用与商业争端一样的争议解决程序”;(4)制裁方式方面,“以金钱制裁和贸易制裁并举确保缔约国强制实施其国内劳动法”。

      诚然,目前的一体化模式下,针对越南等发展中国家谈判方依赖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以及国内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的实际情况,上述第(1)~(2)方面的严格规定可以通过增加条件或灵活性条款加以平衡。例如,在保护水平方面用“禁止贸易保护主义”加以限定,即“劳动标准方面的比较优势不应该被质疑,不得利用劳动法、规章、政策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再如,国内实施义务方面,增加“缔约方应当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给予国内劳动法的实施以应有的考虑”之限定,或允许发展中国家谈判方拥有履行义务的过渡期。然而,上述第(3)~(4)方面是一体化模式的本质要求。美国既有实践中,在强制争端解决和制裁两方面对劳动标准议题与商业议题区分的思路与一体化模式不兼容,即若考虑议题区分,则采取并列模式(NAFTA的实践),若不考虑,则同时也不允许平衡条款或灵活性安排(其它12个FTA的实践)。(郑丽珍,2013b:69—78)因此,期待在一体化模式下修修补补以改变劳动标准的完全强制实施机制,并不现实。若预设的一体化不改变,反对的谈判方争取美国实质性让步的空间几乎为零。

      (三)并列模式较之一体化模式的优点

      一体化模式和并列模式的区分源于是否区分议题的思路不同。一体化模式追求劳动标准具备与贸易和投资等商业问题一致的实施力度。尽管不排除议题交叉情况下谈判方打包交换的可能,但较之同类议题交叉,劳动标准与商业议题交叉的难度更大。原因在于,劳动标准属于社会议题,难以适用纯粹的经济计算,尤其是结社权和组织权等带有较强政治色彩的劳动标准,谈判方的分歧更明显。如果硬把劳动标准与商业议题直接交叉,容易拖延谈判进程。而并列模式通常基于商业议题与社会议题的区分在实施程度上区别对待,有助于消除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戒备心理,促成协定较快谈成。不可否认,就整体谈判框架而言,劳动合作协定(备忘录)的达成也是社会议题与商业议题间接交叉的结果,只是相较一体化模式下赤裸裸的利益交换,并列模式更注意强调谈判方的理念共识。

      与美国一样,加拿大和新西兰将劳动标准纳入FTA都是基于对发展中国家所谓的社会倾销之担忧,但这两个国家对所谓的社会倾销的反应不像美国那么强烈;在谈判过程中,劳动、环境等社会议题一般作为与贸易和投资相关但有区别的议题另行谈判。客观而言,加拿大和新西兰签订的劳动合作协定(备忘录)更有可能实际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标准。例如,加拿大签订的7个劳动合作协定中有6个规定了制裁(与哥斯达黎加签订的劳动合作协定没有规定任何制裁),但均未规定带有报复性质的中止减让(贸易制裁),只规定执行货币评估(金钱制裁),其目的就是让被申诉方拨出一部分资金真正改善其本国的劳动标准。再如,新西兰对外签订的劳动合作备忘录一概不主张制裁,而更强调缔约方在实施劳动标准方面的持续合作与对话。尽管不能得出绝对的结论,但从近年来美国和加拿大分别与相同国家(秘鲁、哥伦比亚和巴拿马)谈判包含劳动标准的FTA所花费的时间看,一体化模式下的谈判的确比并列模式耗时更长(参见表1)。

      

      (四)美国预设的一体化模式转变的条件

      目前美国内外情况表明,劳动标准纳入TPP的模式可能从“一体化”转向“并列”。

      1.内部条件。

      尽管乔治·沃克·布什政府2001~2009年期间主持缔结或缔结并生效的12个FTA都采取一体化模式纳入劳动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种模式绝对不会改变。美国曾在NAFTA谈判之时采取并列模式纳入劳动标准,当时的情况是民主党支配的政府主持谈判而共和党支配的国会决定FTA的批准。共和党对劳动标准纳入FTA的保守态度是影响当时克林顿政府采取并列模式、对劳动争议进行折中处理(即提交给专家组裁决并能用制裁确保执行的劳动争议仅限于职业卫生与安全,雇佣童工和最低工资水平三类)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反,2001年至2009年之间,美国分别与约旦、智利、新加坡、澳大利亚、摩洛哥、巴林王国、五个中美洲国家和多米尼加共和国、阿曼、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和韩国缔结或缔结并生效的12个FTA得以采用一体化的模式纳入较高的劳动标准,与同期支持较高劳动标准纳入FTA的民主党控制国会有关。如今,TPP劳动标准议题谈判的政治背景类于当年的NAFTA谈判,故此,尽管奥巴马政府支持较高的劳动标准纳入FTA,但为了确保TPP协定最后获得国会的通过,其最终可能不得不向共和党妥协。

      根据“劳动标准争议适用与商业争议相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之要求,可提交的劳动标准争议非常广泛,既涵盖与贸易、投资等经济合作有关的劳动争议,也涵盖国内的劳动问题。尤其是当该要求搭配“金钱制裁+贸易制裁”时,劳动标准问题的调整幅度与力度将超过商业问题,冲淡TPP谈判的主旨。并且,较之美国分别与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和韩国之间的FTA,将来的TPP协定是一个至少包含12个国家的诸边协定,如果不对提交专家组解决的劳动争议加以限定,极可能引发仲裁资源不足的问题。故此,尽管2007年美国两党达成的新贸易政策有一体化的要求,但不能排除两党基于变化的新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司法资源问题而就FTA中的劳动标准重新达成协议。

      退言之,美国改变一体化纳入模式并非等于放弃强制争端解决和制裁机制。虽然美国退让到新西兰FTA实践中的软法纳入模式几乎不可能,(郑丽珍,2013a:110)但在争端解决与制裁方面,加拿大采取并列模式的区别规定比较接近美国的实践同时又比较务实,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例如,加拿大既有的劳动合作协定也规定劳动标准争议可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专家组),只是附加了条件限制,即“与贸易有关、持续的未能有效地实施国内法、经国家间级别磋商仍未解决”。如此规定可以将强制执行资源集中在劳动争议发生的重点领域,达到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再如,加拿大既有的劳动合作协定对不履行专家组的裁决也规定了制裁,只是限定其为金钱制裁。如第二部分之(三)所述,金钱制裁更有可能引导、帮助违反的缔约方真正改善其国内的劳动标准。

      当前,美国两党正就“快车道程序”重新谈判,(15)这也为劳动标准以并列模式纳入TPP提供新的契机。在参照美国和加拿大既有的并列模式实践,且不明显突破2007年美国新贸易政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共和党有可能要求奥巴马政府在劳动标准方面适当妥协,以促进TPP劳动标准议题尽快谈成。

      2.外部条件

      近年来,面对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衰退以及国内失业率增加,美国把主要原因归咎于发展中国家实行低劳动标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以及美国国内企业转移投资。为了扭转这一局面,美国动用较多的人力和物力在FTA的劳动标准的谈判上,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即便如此,谈判对方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影响谈判结果。例如,由于墨西哥在谈判NAFTA时坚决反对强制实施美国提出的高水平的劳动标准,而美国政府当时迫于快车道程序即将到期而不得已做出让步,所以墨西哥最后争取到以并列模式纳入劳动标准,只允许职业安全与卫生、雇佣童工以及最低工资水平这三类案件进入专家组审查。目前12个TPP正式谈判方中,可能支持美国建议文本所含的完全强制执行义务的只有日本,而明确反对的已经有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在TPP劳动标准议题上,谈判力量的对比显然比过去更有可能偏向反对美国建议文本的谈判方。若这些反对力量能够持续联合,推动劳动标准议题与商业议题的适当区分,争取以并列模式将劳动标准纳入TPP是有可能的。

      三、中国面对TPP谈判中的劳动标准问题的选择

      中国对于TPP倡议持开放态度,一直重视并跟踪TPP谈判的进展情况。(16)对于中国来说,把劳动标准纳入FTA并不陌生。尽管如此TPP谈判与中国现行FTA实践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别,可能对中国加入TPP谈判带来挑战。

      (一)中国既有FTA实践中的劳动标准问题

      截至2013年8月15日,中国对外签订且已生效的FTA有8个,(17)其中只有2个FTA纳入劳动标准,即2005年中国—智利FTA劳动与社会保障谅解备忘录以及2008年中国—新西兰FTA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这两个FTA均采取并列模式纳入劳动标准。从承诺水平看,除了中国—新西兰FTA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的“不降低要求”比较严格外,这两个FTA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其它规定总体属于软法性义务。(郑丽珍,2013b:89-91)

      在上述2个FTA中,中国同意且只同意纳入较低水平的承诺是有原因的。从相对缔约方的角度看,虽然智利是发展中国家,但它已经批准全部八个ILO管辖下的核心劳动公约。新西兰则是被公认具有较高水平的劳动保护的发达国家。这两个国家均有在FTA中接受或主动纳入劳动标准的经验。与它们相比,作为第一人口大国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劳动保护方面虽然取得重要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据此,中国仅仅批准了有限数量的ILO管辖下的核心劳动公约。(18)并且,中国在2005年以前未有任何将劳动标准纳入FTA的经验。显然,作为推进劳动合作方面的初步尝试,中国在与智利和新西兰分别签订的两个劳动合作备忘录中排除了对本国实施能力挑战较大的国内实施义务、国际层面的组织机制、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制裁,因而履行压力不会太大。

      (二)TPP谈判中的劳动标准议题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

      必须承认,从劳动标准的保护水平看,中国既有的FTA实践与TPP谈判文本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未来加入TPP谈判,中国不可避免地面临较大的谈判压力。

      1.主要影响

      如果中国加入TPP谈判,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较于中国分别与智利和新西兰签订的劳动合作备忘录更高的义务。这两份劳动合作备忘录几乎都是软性条款,在约束力方面,它们甚至更低于TPP谈判中新西兰所坚持的“P4协定”的劳动合作备忘录。(19)相比之下,虽然TPP谈判最终产生的劳动标准不太可能完全采纳美国的实践,但可能在国内实施义务的强制执行性方面大大超越“P4协定”的劳动合作备忘录。据此,中国需要在强制实施国内劳动法方面投入较多的成本。尽管如此,较之以往,现在的中国有必要以一种更具建设性的眼光看待劳动标准问题的国际合作。原因是:

      首先,从外部的贸易环境方面看。在与美国、加拿大、欧盟成员等发达国家开展经济合作时,贸易实力不断趋强的中国完全不考虑对方在劳动标准方面的要求不太可能。多年来,一些西方国家频频指责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实施“社会倾销”,因此,在劳动保护方面采取合作态度有助于打消谈判对手的顾虑,可以对外宣示中国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之理念。就TPP谈判而言,劳动标准问题上的合作还有助于整平发展中国家谈判方在吸引外资或出口贸易方面的“游戏场地”,避免这些国家在此方面陷入“竞争到底线”(race to the bottom)的恶性竞争。

      其次,从外部的投资环境来看。目前分别启动和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中欧BIT以及中美BIT谈判中,劳动标准问题难以回避。(20)作为母国,出于其国(境)内工会组织与有关NGO对中国劳动标准现状的担忧,欧盟和美国极可能在要求中国开放投资的同时附加劳动标准方面的“不降低要求”。作为东道国,为换取国(境)内对引入中资的支持,欧盟和美国也会考虑通过BIT为中国设置加强实施国内劳动标准的条约义务。TPP谈判内容包含投资章。鉴于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既有FTA之劳动标准实践中,“不降低要求”对贸易和投资问题一并适用,将来谈成的TPP之劳动标准将全部或至少部分适用于投资问题。可见,中国参与TPP谈判在劳动标准问题可能面临的“短板”,也是中国与美国和欧盟谈判BIT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再次,从内部的发展动力方面看。中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促使中国改变以往重视挖掘“人口红利”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向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中加强劳动保护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2004年开始出现的“用工荒”以及2010年发生在南海本田汽车等部分外资企业的“罢工潮”,给中国敲响了加强实施国内劳动标准的警钟。鉴于中国市场化条件下劳动的从属性特点,有效实施国内劳动法既有的规定,将是中国政府促进劳资共同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常凯,2013)为此,中国一方面应推动个体劳动关系法治化(合同化)以便为劳动者提供公力救济的机会;另一方面,应重视建构和规制集体劳动关系(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以便引导劳动者理性的自力救济。

      最后,从内部的结构性改革方面看。TPP谈判中,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既有的实践均只重申遵守1998年ILO宣言的义务,但并非遵守ILO管辖下的八个核心劳动公约的义务,因而在TPP谈判中把劳动标准设定在缔约方承担既有的国际义务内是可能的。事实上,相关谈判方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切实有效实施国内已有的劳动法。“扩大开放,释放改革红利,以开放促改革”是中国政府推进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指针。据此,国内劳动法实施方面的挑战,若换个角度考虑,恰如一些专业的财经分析家指出的那样,其本身就是下一步中国经济结构改革的需要,是“倒逼国内相应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契机”。(张正富,2013)

      2.基本对策

      从TPP谈判看,中国在劳动立法方面也可能面临挑战。比如,虽然中国现行劳动法对于集体谈判权以及结社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做出了规定,但与ILO管辖下的第87号公约和第98号公约(21)的规定还存较大的差距。在其发布的《关于劳动权利和基本原则宣言的后续措施的审查报告》(2013)中,ILO指出,中国仍然是唯一未表示准备批准ILO管辖下的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的成员。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应对。

      一方面,鉴于ILO的审查意图并非苛求成员国立即批准,而更重视成员的积极态度,中国可以在承认国内劳动法不足的同时以国内存在的特殊的现实困难作为尚不能批准ILO管辖下的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的理由。中国目前仍然实行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的一元化的工会制度(22),所有组建的工会必须经过上一级工会组织的批准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劳动者也不能随意加入非法的工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中国劳动者在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方面是有限制的。由于国内法的特殊规定,中国在2001年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公约》时对该公约第8条甲款关于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的规定做了保留。这也是中国迄今未能批准ILO管辖下的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的主要原因。尽管如此,中国有理由向ILO报告其在履行尚未批准的核心劳动公约(23)(ILO管辖下的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不可否认,中国一直致力于完善关于结社权、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方面的立法。例如,尽管中国现行国内立法未明确认可罢工权,但2001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7条通过承认停工、怠工的劳动者的合理要求间接有限认可了劳动者的罢工权。并且2001年工会法第三章关于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给予职工参加工会以及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比较有力的保障。

      另一方面,为了做好参与TPP谈判的准备,建议中国政府以ILO管辖下的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为参照,进一步完善有关权利的规定。例如,ILO第87号公约第5条关于国内工会组织与国际性工会组织联合的权利之规定具有在中国实施的必要性。

      首先,对该权利的认可是中国履行已批准的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公约》第8条乙款【关于确保“工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性工会组织”】的国家义务之需要。

      其次,允许国内工会组织与国际工会组织的联合也是促进跨国劳动监管、维护本国劳动者权益的需要。必须承认,中国目前在全球供货链条上尚处于中低端位置,部分中国的供货商以及某些跨国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不惜牺牲中国劳动者权益,引致所谓的“血汗工厂”问题,富士康事件即是例证之一。尽管多数中国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类似事件比较重视并积极处理,然而该类事件在外资企业和为跨国企业代工的内资企业中比较频繁发生,无疑暴露了中国与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类似的在实施国内劳动法方面有心无力的缺陷。针对发展中国家可能无力监管国内劳动法的实施之问题,关注劳动者权益的NGO,如有道德的贸易倡议(ETI)、公平劳动协会(FLA)、工人权利联盟(WRC)推动跨国企业制定公司行为守则,要求他们通过订单等经济杠杆确保其全球供货商遵照公司行为守则,即实施所在国国内劳动标准或者ILO核心劳动标准。与此同时,国际工会组织,例如国际工业总工会(Industry ALL Global Union)、建筑与木材劳动者国际联盟(BWI)、国际网络工会(UNI)、国际公共服务工会联盟(PSI),推动跨国企业母公司与其签订全球框架协议,要求母公司承诺所有的分支机构至少达到所在国国内劳动标准,并争取成为行业的良好实践模范。不可否认,中国是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以及全球框架协议实施的重点国家之一。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以及全球框架协议的成功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跨国企业供货商以及跨国企业分支机构的工会组织的配合。因此,中国有必要赋予其国内工会组织同国际性工会组织联合的权利。

      综上所述,美国预设的一体化纳入模式在逡巡不前的谈判面前已经显示出困境,要推动TPP劳动标准议题尽快谈成,谈判方可能会采取议题区分的思路,在劳动标准纳入FTA的模式上,从当前的一体化模式转向并列模式。

      诚然,TPP谈判中的劳动标准问题对中国加入谈判带来一定的挑战,但中国有必要以更具建设性的眼光看待劳动标准方面的国际合作。劳动标准问题不应成为中国考虑加入TPP谈判的阻碍因素。

      作者诚挚感谢厦门大学蔡从燕教授对论文写作的精心指导,感谢南京大学肖冰教授的点评意见。

      ①Malaysia Says 14 TPP Chapters “Substantially Closed”,Lists Procurement Objections,Inside U.S.Trade,daily news,June 24,2013,at http://insidetrade.com,last visited June 24,2013.

      ②分别是2013年9月18~21日于美国华盛顿举行的谈判以及2013年11月19~24日于美国盐湖城举行的谈判。由于被定位为部长级会议之预备会议,不作为独立的谈判轮。见http://www.ustr.gov/tpp,last visited Dec.25,2013。

      ③TPP Ministers Drop Year-End Goal,But Linkages Come into Focus,Inside U.S.Trade,daily news,Dec.12,2013,at http://insidetrade.com,last visited Dec.13,2013.

      ④表现为:(1)越南整体上难以接受美国提供的高标准文本;(2)马来西亚、文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对美国建议文本中规定的强制执行机制;(3)新西兰坚持按TPP的前身,即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以及文莱于2005年缔结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该协定也被称为“P4协定”)中的劳动合作备忘录的模式,认为不应该如美国建议那样为缔约方创设完全强制执行的义务;(4)加拿大反对美国建议文本的贸易制裁(即中止减让)的强制实施方式,认为应该沿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项下的劳动合作模式,仅对被申诉方科处金钱制裁(即执行货币评估)。见郑丽珍.2013.TPP谈判中的劳动标准问题[J].国际经贸探索(9):108。

      ⑤U.S.-Japan Market Access Talks In TPP Not To Begin Until Late August,Inside U.S.Trade,daily news,June 20,2013,at http://insidetrade.com(last visited June 20,2013);以及Statement on the 18th Round of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Negotiations in Kota Kinabalu,Malaysia,at http://www.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trans-pacific-partnership/round-18-malaysia,last visited August 15,2013.

      ⑥即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智利、秘鲁、墨西哥、马来西亚、文莱、越南。

      ⑦截止到2013年9月1日,日本对外签订的9个FTA中,只有2个FTA,即2008年和2009年日本分别与菲律宾和瑞士缔结生效的FTA,在投资章中纳入劳动标准条款。见日本—菲律宾FTA第8章第103条以及日本—瑞士FTA第9章第101条关于“投资与劳动”之内容。

      ⑧截止到2013年9月1日,日本已签订的18个BIT中有7个纳入劳动标准条款,即日本分别与韩国、老挝、秘鲁、乌兹别克斯坦、哥伦比亚、巴布亚新几内亚、伊拉克签订的BIT。数据来源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网站,at http://www.unctadxi.org/templates/DocSearch.aspx?id=779,last visited Sep.15,2013。

      ⑨日本的货物与服务贸易进口均居世界前列。参见WTO,.World Trade Report 2013,p.27。

      ⑩即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1993年签订,1994年生效),美国—约旦FTA(2000年签订,2001年生效),美国—智利FTA(2003年签订,2004年生效)、美国—新加坡FTA(2003年签订,2004年生效)、美国—澳大利亚FTA(2004年签订,2005年生效)、美国—摩洛哥FTA(2004年签订,2006年生效)、美国—巴林王国FTA(2004年签订,2006年生效)、美国—阿曼FTA(2006年签订,2009年生效)、美国—五个中美洲国家(哥斯达黎加、沙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及多米尼加共和国FTA(2004年签订,2006~2009年生效)、美国—秘鲁FTA(2006年签订,2009年生效)、美国—哥伦比亚FTA(2006年签订,2012年生效)、美国—巴拿马FTA(2007年签订,2012年生效)以及美国—韩国FTA(2007年签订,2012年生效)。数据来源于美国对外贸易办公室(http://www.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以及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state.gov/e/eb/tpp/bta/fta/fta/index.htm,last visited Sep.30,2013。

      (11)加拿大纳入劳动合作协定的FTA共7个,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4年生效)、加拿大—约旦FTA(2012年生效)、加拿大—智利FTA(1997年生效)、加拿大—哥斯达黎加FTA(2002年生效)、加拿大—秘鲁FTA(2009年生效)、加拿大—哥伦比亚FTA(2011年生效)、加拿大—巴拿马FTA(2013年生效)。信息来自加拿大国际贸易与对外事务部官方网站http://www.international.gc.ca,更新至2013年9月30日。新西兰纳入劳动合作备忘录的ETA共5个,即新西兰—泰国FTA(2005年生效)、新西兰—新加坡—智利—文莱FTA(2006年生效)、新西兰—中国FTA(2008年生效)、新西兰—马来西亚FTA(2010年生效)、新西兰—中国香港FTA(2011年生效)。信息来自新西兰贸易与对外事务部网站http://www.mfat.govt.nz,last visited Sep.30,2013。

      (12)2007年5月10日,美国两党协议达成的新贸易政策要求美国此后谈判的所有FTA都必须纳入四个方面的劳动标准:缔约方应在其国内法和实践中采纳并维持国际劳动组织关于工作权利和原则的宣言;缔约国不得为吸引投资或促进贸易而降低其劳动标准:应该限制缔约国在起诉和强制执行的优先项目方面的自由裁量;劳动争议与商业争议适用同样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救济方式。

      (13)USTR Tables TPP Labor Proposal That Goes Beyond May 10 Temple,Inside U.S.Trade,daily news,January 6,2012,at http://insidetrade.com,last visited Sep.30,2013.

      (14)2011年10月28日,美国关于劳动标准的建议文本部分泄露之后,共和党很快做出反映。2011年12月11日,美国筹款委员会主席大卫·坎普(Dave Camp)、贸易问题分委员会主席布雷迪(Rep.Kevin Brady)、金融问题委员会委员副主席奥润·海什(Orrin Hatch)以及金融贸易问题分委员会副主席图恩(Sen.John Thune)联合致信美国当时负责TPP谈判的对外贸易代表科克(Kirk),强调任何超越2007年新贸易政策的劳动标准模板的做法将严重损害共和党对TPP的支持,并将危及国会对TPP的审议。见USTR Tables TPP Labor Proposal,Holds Initial Talks During Ninth Round,Inside U.S.Trade,daily news,October 28,2011,at http://insidetrade.com,last visited Aprill,2013。

      (15)快车道程序授权源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目的是防止总统主导的贸易谈判最后因国会的反对前功尽弃。对于美国总统根据此授权谈判缔结的FTA,国会一般不做实质性审查从而确保谈成的FTA可以顺利获得批准而生效。最初的快车道授权有效期是6年,后因谈判贸易协定的需要,一再延长,直到1994年6月1日失效。2002年美国贸易促进权法案再次授予总统快车道程序权(又称为贸易促进权),该快车道程序授权到2007年7月1日失效。为了适应正在谈判的TPP以及TTIP谈判的需要,美国目前正在讨论再次启动快车道程序。见Camp Sees Fast-Track Vote "Early Next Year" If Administration Engages,Inside U.S.Trade,daily news,Dec.12,2013,at http://insidetrade.com,last visited Dec.12,2013。

      (16)《外交部发言人:中方对包括TPP在内利于促进亚洲经济融合和共同繁荣的倡议持开放态度》(新华网2013年5月31日电),at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05/31/c_115991476.tm last visited June 24,2013。

      (17)数据来自WTO网站之RTA database,其中中国与香港和澳门的“协议”属于国内区域经济—体化安排,此处不列入FTA。这8个FTA包括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中国与孟加拉、印度、韩国、老挝和斯里兰卡签订的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与智利,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中国与新西兰,中国与新加坡,中国与巴基斯坦,以及中国与秘鲁之间的FTA。

      (18)2005年与智利签订FTA之前,中国仅批准了ILO管辖下的三个核心劳动公约;2008年与新西兰签订FTA之前,中国仅批准了ILO管辖下的四个核心劳动公约。截至2013年12月30日,中国未新增批准ILO管辖下的核心劳动公约。

      (19)中国分别与智利和新西兰签订的劳动合作备忘录均允许缔约一方单方终止谅解备忘录的履行,只要提前6个月通知对方即可,而P4协定无此规定。见中国—智利劳动与社会保障谅解备忘录第6条以及中国—新西兰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第5.1条。

      (20)美国无论以2004年BIT范本还是2012年BIT范本为基础同中国谈判,都将包括劳动标准,因为这两个BIT范本均包含专门的劳动标准条款(第13条)。而公司社会责任、环境与劳动标准是欧盟委员会优先关注的谈判内容之一,见张正富:《BIT谈判:欧洲的筹码》,载于财经国家新闻网10月12日,at http://www.ennweekly.com/2013/1012/12268.html,last visited Dec.27,2013。

      (21)第87号公约即关于结社权和组织权的公约,第98号公约即关于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公约。

      (22)参见现行有效的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9条,2001年全国人大对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修改时,有关工会组织机制的内容没有变动。

      (23)根据1998年ILO关于劳动权利和原则的宣言的后续措施的要求,各成员有义务报告对已批准和未批准的核心劳动公约的履行情况,后者包括在争取公约批准方面的努力以及尚不能批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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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劳工标准的后续谈判与中国的选择_tpp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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