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伦理学理论形态与道德范畴的比较研究_伦理学论文

中西伦理学理论形态与道德范畴的比较研究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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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是道德哲学,是关于道德现象的哲学考察。正如苏联哲学博士基塔连柯所说:“伦理学是从一定的哲学──历史的观点来理解道德,从世界观上给以解释。这是一门哲学科学。”(《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2页)美国当代著名的元伦理学家威廉·克拉斯·弗兰纳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说:“伦理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就是道德哲学,或有关道德、道德问题和道德判断的哲学思考。”(弗兰克纳著《伦理学》第6页)

既然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道德哲学,因此,研究哲学的方法,也适用于研究伦理学。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叫做比较方法。

本文所讲的比较伦理学中的问题,只限于伦理学的理论类型及规范伦理学中的道德原则与规范的问题,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比较

当前世界上,许多伦理学家,都认为伦理的类型基本是两种,即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

(一)元伦理学及其理论形式

元伦理学,又称分析伦理学。这是当代欧美颇为流行的一种伦理学。元伦理学是与规范伦理学相对立的一种伦理学,是分析哲学在道德问题上的应用。

元伦理学不研究人行为的价值,也不讨论人行为的标准。总之,是非、善恶、功过均不在于讨论之列。

元伦理学讨论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伦理学基本概念,或价值词的意义和用法,如善、恶、“正当”、“应该”,给它一个精确的定义,以及由这些价值词构成的伦理判断的性质、意义和作用问题。另外一方面,则是讨论伦理或价值判断的根据是什么?道德与价值推理的逻辑是什么?例如,“图财害命是恶的行为”、“赡养扶助年迈父母是儿女的责任。”在这两个伦理判断中,元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的任务不是判断“图财害命”是不是恶的行为,赡养扶助年迈的父母是不是儿女的责任,而是要讨论“恶”的意义是什么?“责任”的意义是什么?最多还可以讨论,这样的伦理判断在逻辑上是否能成立。

元伦理学家往往把行为的伦理理由与逻辑的理由分开。他们认为两者在一个行为上不能相提并论。因为行为的伦理理由是使行为成为道德的理由,有了伦理的理由,行为不致于受到别人的谴责和批评。逻辑的理由,是使行为实现的理由,有了逻辑的理由,行为便不得不成立。在元伦理学家看来,人们所作出的伦理判断是不可靠的。因为当人们作出一个伦理判断时,他已经受了语句形式的欺骗,例如,“图财害命是恶的”与自然事实判断,如“水是透明的”、看起来完全相同的,其实不然。因为“水是透明的”这个自然事实的语句里,它的真实性,无可怀疑。然而“图财害命是恶的”,这个伦理判断我们不能直截了当的看到它的真实性,我们必须进行分析、探讨、推理,然而,结果如何?仍然难以断定。这就是说,元伦理学,不研讨规范问题,只讨论伦理概念、判断,作语言的、逻辑的分析。

元伦理学有三种理论形式,一种是定义主义的理论,主要是自然主义的定义主义,即从生物学、心理学或社会学的知识上,给伦理概念下定义或给伦理判断找依据,R·B·培里是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应该”可以用“是”来下定义,“价值”可以用事实来说明。此外,还有的主张用神学的事实,或形而上学的事实,说明伦理判断,这就是所谓神学的定义主义,形而上学的定义主义。

另外一种理论则是直觉主义的理论。其代表人物是英国新实在主义的创始人G·E·摩尔(G·E·Moore 1873─1958)。这种理论与定义主义针锋相对,他们认为,伦理原则、价值判断是直觉的、自明的,根本不需要证明。无论是经验的、心理的或神学的证明皆无必要。他们说,定义主义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因为定义主义者把伦理判断与事实判断等同起来。直觉主义者认为,基本的伦理概念或价值词不可分析、不能下定义。在摩尔看来,善是不能下定义的,因为下定义就是分析,就是把一个复合的客体或事物分成单纯的部分。然而“善”是一个单纯的概念,没有部分,不是复合的,因此是不能下定义的。他说:“‘善’是一单纯的概念,正象‘黄的’是一个单纯的概念一样;正象决不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他的人,阐明什么是黄的一样,你不能向他阐明什么是善的。”(《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页)他又说:“如果我们被问到‘什么是善的’?我的回答是善的就是善的,并就此了事。或者,如果我被问到‘怎样给善的下定义’?我的回答是不能给它下定义。并且这就是我所必须说的一切。”(同上书,第12页)

此外,西季威克认为,“应该”不能下定义,罗斯认为“善”与“应该”都不能下定义。他们上述这些基本的伦理概念的性质是非自然的、非经验的,是规范的,但不是事实。

第三种形式元伦学理论是非认识主义或非叙述主义的理论。这种理论包括无神实证主义、存在主义、宗教存在主义等。他们认为,伦理判断没有合理的或有效的根据。伦理判断不过是表示某种情感、某种愿望,或者是任意的许诺和决定。例如,新实证主义者A·J·艾耶尔说:“伦理的词不仅表达用作情感,这些词也可以用来唤起情感,并由于唤起情感而激起行动。”(《语言、真理与逻辑》第123页)牛津派的哲学家们,把伦理判断看成是评价、推荐、规定等等。

上述三种理论形式的元伦理学,在西方世界曾被称为科学伦理学,名噪一时。

自从英国哲学家、新实在主义创始人G·E·摩尔于1903年发表《伦理学原理》,创立直觉主义伦理学体系以来,到本世纪60年代末,一直占据统治地位。70年代开始,西方的一些思想家主张“回到规范伦理学上去”,这标明元伦理学已走向没落,于是出现许多新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如现代功利主义、正义论等等。

元伦理学之所以从兴旺到衰落,原因之一,就是无论是直觉主义者、还是新实证主义者,他们都把价值与事实、道德与科学对立起来,把伦理学的研究,局限于道德概念的语言和道德判断的逻辑分析上,排斥道德的实际内容和客观标准,从而伦理学陷入形式主义和相对主义。

元伦理学家们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是使道德语言、道德判断规范化、精确化,从而使伦理学体系更加严密。就此而言,元伦理学的理论,对整个伦理学的发展,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他们却把伦理学归结只研究道德语言的涵意、道德判断的逻辑,阐明道德概念彼此联系的规则,以及它们在道德判断上被使用的意义,一句话,他们把道德认识论和逻辑问题提到首位,抹煞了道德调节、规范教育的职能,使伦理学脱离了人的行为、脱离社会实际生活,变成语言、逻辑的推演,从而陷入形式主义的泥坑里。

元伦理学家们,推崇直觉、个人心理体验等非理性的心理活动,否认理性认识道德的能力,否定道德的评价的客观标准,从而使伦理学带有浓厚的非理性主义的色彩。

(二)规范伦理学及其理论形式

与元伦理学不同,规范伦理学是中国与西方,自古有之的一种传统的伦理学。规范伦理学教导人们懂得做人的规矩和道理。规范伦理学,不仅让人们知道什么是道德,更重要的是培养人们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研究人们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与规范是规范伦理学的基本宗旨。

在中国,自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由孔子集成一脉相传的儒家道德哲学,就是典型的规范伦理学。

在西方,自亚里斯多德以来,经过中世纪的基督教伦理学,到近、现代资产阶级道德哲学,都属于规范伦理学。总之,凡主张有道德标准和原则的伦理学,都是规范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有不同的理论形式,西方学者多数人认为,有两种类型。这就是规范义务论和规范价值论。

所谓规范义务论,简言之,就是义务论伦理学,把义务判断或原则看作是基本的东西。规范义务论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指导人们在特殊情况下作出关于行动的决定和判断。义务论包括三种具体的形式。伦理利己主义是其中的一种。伦理利己主义认为,一个人总应该做给自己带来最大好处的事,即一个人永远应当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第二种形式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则主张一个人的行为应给相关者或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利益,即一个行为或行为准则普遍增进或可能增进福超过祸的最大盈余。

伦理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两种形式统称为目的论。目的论认为,判断行为是非、善恶的基本的、或终极的标准,乃是行为所实现的非道德价值。这里所谓非道德价值可能是利益。幸福、快乐、权利、知识、造诣、自我实现等等。

规范义务论的第三种具体形式,是道义学的义务论。道义学的义务论,与目的论的义务论不同。它否定,正确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道德上的善,直接、间接全部都是非道德善的涵数,即是说,判定行为或行为依据的规则正确与否,是行为本身或规则本身的特性,而不是它所实现的价值。道义学的义务论还可以细分为二种,一种叫做行为义务论,所谓行为认务论,他们否定任何准则的作用,主张在每一种特殊情况下,凭自己的“直觉”确定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应该采取的行动。另外一种叫做规则义务论。所谓规则义务论,就是认为判断行为是非、善恶有规则,这个规则或准则,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

规范义务论伦理学,讨论“应该”如何?如“我们应该行善”,“我们应该做有益于人民的事”。

规范伦理学的第二种形式,就是规范价值论,即德性伦理学。它把道德品质判断当作基本的东西。德性伦理学认为,它的基本教诲所给我们的指导,不仅仅是关于是什么问题,而且是关于做什么的问题。

德性伦理学也有三种具体的形式,这就是品质利己主义、品质功利主义和品质义务论。它们共同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性情或品质算是德性呢?

品质利己主义回答说,德生乃是最有利于导致一个人自身的利益或福利的品质,具体说,明智是关心自己利益的主要的或基本的品德,其它德性都是由此引申出来的。

品质功利主义则认为德行就是指最能够增进普遍利益的品质,具体说,仁慈就是基本的或主要的德性。以上品质利己主义、品质功利主义两者统称品质目的论。此外还有品质义务论。品质义务论认为,某些品质本身就是道德上的善或美德,并不是因为它们具有非道德价值,或产生非道德价值。具体说,除了明智、仁慈外,还有其它的主要的或基本的德性,如诚实、公正等等。总之,规范价值论,即德性伦理学讨论应该具备的秉性、习惯、品质或品格。

以上讲的规范伦理学的两种基本的理论形式,是西方哲学家、伦理学家的见解。

在前苏联,在中国,对规范化理学,据我所知,没有作过这样的划分。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什么类型的伦理学?它不是元伦理学,是一种崭新的规范伦理学,但它又和历史上的规范伦理学,西方学者所说的规范伦理学不同,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为基础的科学的规范伦理学。

马克思主义规范伦理学体系结构,包括三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对道德生活的现实进行描述和分析。道德行为选择的境遇,社会舆论对道德行为的评价、道德冲突及解决的对策等,都是道德生活的现实,都是伦理学描述、分析的对象,通过描述与分析为人们指明道德行为的正确方向。

第二个部分,是伦理学的哲学世界观和基本理论,在这部分里要揭示道德现象的结构与功能、道德的本质、道德发生、发展的规律。唯物辩证法是基本的方法论。

第三个部分,则是伦理学的规范体系。

规范体系,包括道德原则、规范,及其在社会生活及个人心理方面的体现。通过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阐述,指导人们树立良好的品质和行为,确定科学的人生观,选择正确的人生之路,以充分实现人的价值。

如果用西方哲学家、伦理学家关于规范伦理学的论断来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我们可以说,它既是义务论伦理学,又是价值论的伦理学。

我们把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相对比,可以看到其共同点,都是道德哲学,都研究道德问题。所不同的是,元伦理学只研究道德概念的含义,对道德概念、道德判断进行语言的逻辑分析,而不涉及人们道德行为、道德品质的实际内容。它们对人们的行为和人际关系的调整,不起指导性作用,因为它们不讨论规范问题。而规范伦理学,主要任务是研究人的行为的规范问题,并指示道德现象的本质和功能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毫不相干。对元伦理学家研究的问题不屑一顾。事实上,规范伦理学也要研究道德概念的意义,也要研究伦理判断的逻辑问题,但这些研究都不能脱离道德生活的实际内容,并且是为解决道德规范问题,为人们的道德选择、道德评价服务的。元伦理学,排除对道德规范的研究,把道德语言、判断逻辑结构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从一个方面说,虽然它拓宽了伦理学研究的领域,丰富人们的知识,然而从另一方面说,它同时也使伦理学脱离了生活实践,变成纯粹抽象的、空洞的形式主义,因此,丧失了生命力。规范伦理学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与人们的行为品质不可分离,所以它才是真正的实践的哲学,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元伦理学对伦理概念判断的语言逻辑方面的研究,对规范伦理是一个补充,补充主要使道德语言精确,道德判断严密。两者有互补作用,虽各有千秋,但规范伦理学似乎更优越一些。

二、古代、近代,中国与西方的道德原则、规范的比较

规范伦理学要研究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其中道德原则和规范,是道德意识的集中体现,属于道德意识的高层次。道德原则与规范又是对道德关系的概括和总结,对人们的行为和品质的形成,对人际关系的调整,起着指导和价值定向作用。

(一)道德原则、规范的关系以及确定道德原则的根据

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是科学的道德意识形式,是构成任何一种科学的伦理学体系不可缺少的的要素。

道德原则是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它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人们行为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人们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也是判断行为是非、善恶的尺度。

道德规范,则是比较具体的道德原则,也可以说,它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人们立身处世的原则和评价行为是非、善恶的标准。

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一般地说没有本质的区别,两者是一致的。说有区别,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道德原则是总规范,道德规范是较为具体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是从道德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并受其指导,而道德原则又要通过道德规范体现它的作用。

道德原则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和一贯性,只要经济关系以及为经济关系决定的人的社会关系不发生根本变化,道德原则就是不变的,当然不是永远不变。道德规范是道德原则的具体化,它不仅受经济关系、社会关系,还受其它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对于道德原则来说,它具有较大的变动性、相对性和局限性。

确定道德原则的客观依据,第一,必须反映当时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根本要求。第二,它必须在处理多方面、多层次的人际关系中起指导性作用。第三,它必须在道德规范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贯穿其它规范之中,成为各种规范的核心。第四,它必须表明与其它道德体系的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同时又能与以往道德体系或其它道德体系的一定的关系。

(二)从古代到近代中国和西方道德原则、规范演化的轨迹。

中国从西周到民国时代,大致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几种社会形态里,伦理道德原则、规范发生了很大变化。

早在西周时代,伦理、道德概念、规范含义就已经相当明确,据《诗经·大雅·卷阿》记载,其中就把“有孝有德”作为君子必备的品格提出来了。并要四方之人皆来效法。可见,当时人们的道德观念,已经超越自发阶段,成为统治阶级有意识、有目的推行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其中主要的有:“孝”、“德”、“礼”等。

“孝”的意义是奉养、尊敬、服从。如《尚书·酒诰》篇载:“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之母。”这话是说,做完了农话,套上牛车,拉上自家的东西,为了奉养父母到远地去经商。“孝”的对象一是在世的父母,一是故去的先人。孝的社会作用是维系宗法制度。“德”的意义,“德者,得也。”德与得相通,即占有、获得之意,作为道德意义的“德”,它在西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则对民(群众)实行恩惠,二则对自己要加强品性修养,这就是后来说文解字上所说的“外行于人,内得于己。”使自己与他人关系和谐、社会秩序井然,它的社会作用无疑是维护周天子的统治。

“礼”源出于祭祀。西周所说的礼是一套政治制度。这就是《左传·隐公十一年》所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作为道德规范的礼,则是辨别善恶的准则,识别尊卑的尺度。《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它的社会作用,不言而喻是维护等级名分的。

春秋战国时代是奴隶制向封建过渡的时期,诸子百家,主要是儒、墨、道、法都提出了他们自己的道德原则与规范。这里我们着重讲孔孟的。孔子,提出“仁”、“孝悌”、“忠恕”等道德规范。“仁”的意义,极为广泛,基本的意义,是内心的一种道德情感,是爱人的意识。首先是孝亲,然后扩展至社会上一般的人。仁义是一种最高的道德境界,是一切美德的总和。《论语》中讲到“仁”有58章,“仁”字出现109处。最基本的意义:“克已复礼为仁”(《论语·颜渊》)还有爱人,如“樊民主党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其次是“孝悌”。孔子认为行仁的基础是“孝悌”。把内心的仁,落实到行动上,对父母要孝,对兄弟要悌。这就是“……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

还有就是“忠恕”。“忠恕”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仁”的总规范的扩展。曾子说:“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论语·里仁》)所谓“忠”,尽其在我,所谓“恕”,便是推已及人。“忠恕”有高、低两方面的意义。低方面的意义,“其恕乎!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高层次意义则是“夫仁者,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

此外还有忠、礼、勇等等。战国时代的孟子,继承孔子学说,他提出三套道德规范,这就是仁、义、礼、智;孝、悌、忠、信。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

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慕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慕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已矣。”(《孟子》告子上)这里讲的仁就是爱人,最重要的是要爱自己的亲人,“义”就是适宜、得当。“礼”则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礼节制度和准则,确定尊卑上下的等级关系。“智”则是对仁、义、礼的认识。孟子自己对仁、义、礼、智,有解释和说明。他说:“亲亲仁也;敬兄义也。”(《孟子》尽心上)又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两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两者是也。”(《孟子》离娄上)这就是说,仁的主要内容是孝亲,义的主要内容是敬兄,智是对仁、义的了解和认识,礼是对仁、义既能合宜地调节,又能适当地加以修饰。孟子在这里,对仁义礼智的解释与说明,同维护、巩固封建的家长制,等级制联系起来。

汉代董仲舒,继孔孟之后,提出“三纲”、“五常”说。这就是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的出现标志着封建伦理道德原则、规范的系统化、理论化,成为封建道德的核心。这里讲的三纲,指社会伦理,五常则是个人的道德。纲有服从之意,也有表率的意义。三纲本质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既是政治原则,又是伦理原则,强调的是等级服从。这里同时把个人道德的五常,完全置于三纲之下,从个人的心理、行为上,把君臣、父子、夫妇的尊卑从属关系巩固起来,并把它们说成是仁爱的、正义的、合理的。

明清时代,除“三纲”、“五常”之外,还有忠、孝、节、义。

民国时代,孙中山先生倡导自由、平等、博爱之外,又提出“八德”,即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孙中山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解释,与他的三民主义结合起来。他说:“法国的自由和我们的民族主义相同……平等和我们的民权主义相同……博爱和我们的民生主义是相通的”(《孙中山选集》下卷,第690页)。

孙中山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解释不同于西方的思想家。他说,自由是团体的自由,国家的自由,而不是个人的绝对自由。所谓平等,就是推翻帝制、实行民权,以平人事之平,平等的精义在提倡为人类服务的道德心。所谓博爱,就是为四万万人谋幸福。(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06──707页)中山先生,主张发扬中国古有的好的道德传统,他说:“中国人至今不能忘记的首先是忠孝,其次是仁爱,其次是信义,其次是和平”(《孙中山选集》下卷第649页)

西方社会,从古希腊罗马时代,经中世纪至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他们的道德原则、规范演变的情况是,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有所谓四基德,即智慧、勇敢、公正、节制。古希腊罗马时代许多哲学家们,对四基德都作过解释。如德谟克利特认为,智慧最高德目,智慧就是按照自然的因果必然性行事。公正就是服从城邦的利益,尽自己的义务,公正就是判断坚决和无畏。勇敢就是对敌战争取得胜利并能控制自己欲望。节制就是满足于力所能及的事物。

柏拉图对“四基德”的解释与此不尽相同,并对后世有深远影响。他认为,“智慧”,最高的美德,是少数用金子做成的统治者具备的治理国家的知识。他说:“一个建立在自然原则之上的国家,其所以整个说来是有智慧的,乃是由于它的最少一类人和它自己的最小的一部分,乃是由于领导和统治的那一部分人所具有的知识。并且我们还可以看到唯有这种知识才配称为智慧,而照自然的规定,能够具有这种知识的人,乃是最少数的人。”(《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1964年版第149页)

“勇敢”,拍拉图认为这是国家中第二个等级是银子做成的人即统治者的辅助者亦既武士所具备的道德。所谓勇敢就是执行少数统治者的命令,不管执行这种命令给自己带来的是快乐,还是痛苦。他说:“我以为说到一个个人的时候也一样,倘若他的这个原素,在快乐和痛苦中都坚持理性关于什么该畏惧和什么不该畏惧的命令,那我们便因为他本性中勇敢因素的原故而称他为勇敢的”(同上书第160页)。

“公正”,即为“正义”。所谓“公正”就国家中各个阶级各做自己的事情,不要企图改变自己的地位与命运就是公正。“公正就是注意自己的事情而不要干涉别人的事”(同上书,第155页),或者说:“当商务人、辅助者和监护者这三个阶级在国家里面各做各的事而互不相扰的时候,便是有了公正,从而也就使一个国家成为公正的国家了。”(同上书,第156页)

“节制”,在柏拉图看来,由铜和铁做成的人即那些做工、务农的人,他们的道德就是节制。柏拉图说:“节制是一种秩序、一种对于快乐和欲望的控制”(同上书第151页)。

此外,还有其它的道德规范,此不一一赘繁述。

中世纪,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止,长达1100多年,是欧洲最黑暗的时期,这是宗教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期。僧侣贵族控制整个社会,基督教是居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哲学、艺术、伦理、道德都受其主宰。

基督教道德宣扬爱上帝,勿抗恶,鼓吹禁欲主义,否定人的价值,压抑人的个性。他们推行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基本的就是所谓“信仰、希望和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督教的三主德。基督教哲学家奥古斯丁(公元454──430年)作了代表性的阐述。

“爱”是最高的德性,也是一切美德的源泉。首先是爱上帝,爱上帝就是至善,其次是爱邻如己,包括爱自己的仇敌。

奥古斯丁说:“我们的根基是在天上,不是在地上。……因为我们的基石是建立在天上,所以基督用他爱的力量,把我们吸上天去。”(《教父及中世纪征道集》第100页)只有爱神,才能爱一切人。他又说:“谁爱你(指上帝),在你之中爱朋友,为你而爱仇人,这样的人真是幸福!一个人能在你身上泛爱众人,既然不会丧失你,也不会丧失所爱的人。”(《忏悔录》商务1982年版第60页)

“信”就是相信上帝能够拯救我们,帮助我们,给我们赎罪,给我们幸福。奥古斯丁说:“只有照着信心而生活,而且,我们只能够这样做:以我们的信心与祈祷,盼望那给我们以信心之上帝会帮助我们。”(《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上卷,第355页)

“望”,由爱上帝,必然产生希望。希望什么呢?希望来世得救,希望来世幸福。奥古斯丁说:“我们得救了,我们乃是因希望得到幸福。如果我们还没有得到当前的解救,那只有期乎未来的得救,那将是我们的幸福所在,我们只有忍耐。……那解救,那有待乎来世的解救,其本身将是我们的至福。”(《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361页)

资本主义时代,自由、平等、博爱是他们的政治原则,也是他们的道德规范。此外还有守时、勤劳、节俭、诚实、大度、公正等。这些人们都很熟悉,不必多解释。

资本社会的道德原则,基本上是“合理利己主义”伦理观即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结合,即公共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非、善恶的标准。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说:“利益支配着我们对各种行为所下的判断,使我们根据这些行为对于公众有利、有害或者无所谓,把它们看成道德的、罪恶的或者可以容许的。”(《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457页)

功利主义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原则,18世纪英国功利主义大师边沁说:“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是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见上书下卷第211──212页)这就是说,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以功利为尺度,这是非常广泛的通行的道德行为准则。此外,人道主义也是他们社会中公认的道德行为原则。

以上所述,就是从古代奴隶社会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国与西方的主要的或基本道德原则与规范的演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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