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与超额利润来源--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多种解释_劳动生产率论文

技术创新与超额利润来源--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多种解释_劳动生产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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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利润是资本主义发展动态中的重要现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内部在超额利润来源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观点上的分歧。造成这些分歧的原因是,第一,马克思本人有两种超额利润源泉的理论,如何协调这两种理论的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第二,解释超额利润的来源必然会涉及学术界近年来在劳动价值论问题上的一些不同看法,如何从这些看法中去芜存菁,是个极具挑战性的难题。本文由两条并行的线索交织而成,第一条线索追溯了从《资本论》手稿到《资本论》的理论演化过程,第二条线索则结合马克思在不同场合对超额利润来源的不同阐述,汲取学术界的各种相关见解,以构建一个较全面的关于超额利润来源的理论。

超额利润是资本主义发展动态中的重要现象。马克思分析了超额利润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产生的过程,以及超额利润对于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战胜旧生产方式的重要意义。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曼德尔也指出:“对技术创新和相应的超额利润的持续的、制度性的渴求,成了晚近资本主义企业、特别是晚近资本主义大公司的典型特征。”(注:E.Mandel,Late Capitalism,London:Verso,1999,pp.224—225.)

但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内部在超额利润来源的问题上,却一直存在着观点上的分歧。造成这些分歧的原因是,第一,马克思本人有两种超额利润源泉的理论,第一种理论认为,超额利润来源于企业自身的剩余劳动“作为自乘的简单劳动”的物化,另一种理论则把超额利润归于来自其他部门的价值的转移。如何协调这两种理论的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第二,解释超额利润的来源必然会涉及学术界近年来围绕着劳动价值论而进行的争论,如何从这些互相争论的看法中去芜存菁,是个极具挑战性的难题。

本文由两条并行的线索交织而成,第一条线索追溯了从《资本论》手稿到《资本论》的理论演化过程,第二条线索则结合马克思在不同场合对超额利润来源的不同阐述,汲取学术界的各种相关见解,以构建一个较全面的关于超额利润来源的理论。

一、《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论超额利润的来源:马克思的第一种理论

在《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以下简称《经济学手稿》)里,马克思详细地厘定了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理论,并提出了解释超额利润来源的第一种理论:

“商品价值取决于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使用新的机器时,如果大量生产还继续以旧的生产资料为基础,资本家就可以把商品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出售,虽然他是把商品高于它的个别价值出售,即高于他在新生产过程条件下制造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出售。”

能这样做是因为:“由于劳动在这里获得了与同一部门的平均劳动不同的特殊生产力,它已成为比平均劳动高的劳动;例如,这种劳动的一个劳动小时等于平均劳动的5/4劳动小时,是自乘的简单劳动。”

而另一方面,工资率则未变,“资本家仍按平均劳动付给工资。”“因此,根据假定,为了生产同一价值,工人只需要从事比平均工人较少的时间的劳动就够了。所以,实际上,他花费比平均工人较少的劳动时间,就生产了自己的工资,或再生产他的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等价物。这样一来,他就把较多的劳动小时作为剩余劳动给了资本家;只有这种相对剩余劳动,才使资本家在出售商品时得到高于它的价值(指商品的个别价值——引者按)的价格余额。”(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61—362页。此外,马克思还提到,即便工资率有所增加,资本家也能得到超额剩余价值,因为,“工资并非按照这种劳动超过平均劳动的同一比例增加,因而剩余劳动时间总是相对增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362页。)

在这个解释中,难点不在于理解,为什么资本家可以把商品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出售,而在于:为什么资本家是把商品高于其个别价值出售,即高于他在新工艺下制造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出售。下面试举例说明。

假定原先1小时平均劳动生产12件产品,现在,率先采用了新技术的企业1小时劳动生产24件产品,即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要注意的是,采用新技术的企业的1小时劳动已经不是平均劳动,而是自乘的简单劳动。马克思在这里假定,其1小时劳动现在相当于5/4小时即1.25小时的平均劳动。正是在这个假定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居于商品的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售卖价值。另外,对于商品中包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可以做如下处理:要么假定在生产率提高后,转移到单位产品中的不变资本价值没有发生变化;要么——为更方便起见——假定不变资本为0,这样,单位产品的价值就等于活劳动物化形成的新价值。根据这些假定,可以得到表1如下。

表1 马克思的第一种理论(单位:平均劳动小时)

(1) (2) (3) (4)

 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  单位商品的售卖价值 单位商品的社会价值 单位商品中的超额剩余价值

  或超额利润(4)=(2)-(1)

率先采用了新 1/24件

  1.25/24件  1/12件

 0.25/24件

技术的企业

其他企业

 1/12件

  1/12件

 1/12件

 0

注:根据表中的数字,采用新技术以后的商品的单位售卖价值=1.25/24,小于采用新技术之前的单位价值(=1/12),也就是说,劳动生产率的进步与商品单位价值量的变动成反比。另一方面,采用新技术后全部产品的价值量=1.25,大于此前全部产品的价值量(=1)。

在表1中,率先采用新技术的企业其商品个别价值从原先的1/12件变为1/24件。从该表可以看出,采用新技术后,该企业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售卖价值<社会价值,即1/24<1.25/24<1/12。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可以把商品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出售,虽然他是把商品高于它的个别价值出售,即高于他在新生产过程条件下制造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出售。如果采用新技术的企业每小时工资率不变,则其全部剩余价值将相对增加0.25小时,这也就是其全部产品的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等于该企业全部产品的售卖价值与其个别价值的差额。

《经济学手稿》里的第一种理论,是以下述前提为基础的:在技术变革后,劳动成为自乘的简单劳动或复杂劳动。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劳动转化成了自乘的简单劳动或复杂劳动呢?

二、由第一种理论派生的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马克思认为,在技术变革后,劳动转化成为自乘的简单劳动或复杂劳动(complex labor)。初看起来,马克思在此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资本论》第一卷在论述分工和机器大生产时,曾经深刻地分析了采用机器和围绕机器的分工所带来的使劳动失去内容、工人的技能被替代和技能退化等现象。但是,这些现象只是技术变革所造成的后果之一,技术变革在消灭既有类型的复杂劳动的同时,往往还会创造出新类型的复杂劳动。深受马克思影响的美国学者拉左尼克,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就指出了这种双重后果:“不管劳动的技术分工的等级制结构如何,技术变革既可以增加技能(skill augmenting),也可以替代技能(skill displacing)。”(注:W.Lazonick,Competitive Advantage on the Shop floor.Cambridge,Massachus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p.5.)

关于劳动在使用机器后成为复杂劳动的原因,有下述几种解释,这些解释都可以在马克思那里找到依据。第一种解释是把复杂劳动规定为“浓缩了劳动时间的”劳动,也就是劳动强度和密度增加了的劳动,譬如马克思说:

“使用机器就可以增加绝对劳动时间,从而增加绝对剩余价值。这是通过所谓浓缩劳动时间的办法来实现的,这时,每一分一秒都充满了更多的劳动;劳动强度提高了。由于采用机器,不仅劳动生产率(从而劳动质量)提高了,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消耗的劳动量也增加了。时间的间隙由于所谓劳动紧凑而缩小了。因此,一个劳动小时所提供的劳动量,可能等于完全不使用机器或使用不那么完善的机器的平均劳动条件下的6/4个劳动小时的劳动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378页。)

在这里,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是携手并进的。但问题是,劳动的强度和密度不可能无止境地增长,如果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每一次都以劳动的紧凑和浓缩为前提,没有多久便会达到难以逾越的生理和心理界限。(注:关于这个问题,可参见法国“调节学派”的创始人阿格列塔结合福特主义劳动过程所做的分析。M.Aglietta,A Theory of Capitalist Regulation:US Experience.London:Verso,1979,pp.120—121.)

第二种解释是把复杂劳动理解为经过培训的劳动(qualified labor或educational labor),或熟练劳动(skilled labor)。在《资本论》里有这样一段话:

“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但是,无论纺纱工人的劳动和珠宝细工的劳动在程度上有多大差别,珠宝细工用来补偿自己的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劳动,与他用来创造剩余价值的那一部分追加劳动在质上完全没有区别。”(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23页。后面在谈到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的争论时,我们还要求助于这段引文。)

在最后一段话里,马克思比较了两个行业,而我们现在所要比较的,是行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生产率差异,因此,这段引文对于说明目前的问题而言似乎稍有缺憾。不过,劳动力价值较高就可表现为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这一点是清楚的。根据这段引文,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由于工人的高级劳动力在相同的时间里物化为更多的价值,也就在相同的剩余劳动时间里物化为更多的剩余价值,由此也就形成超额利润。第二,正如马克思在最后一句话里表明的,使用复杂劳动力的企业的剩余价值率与其他使用简单劳动的企业相比并没有区别。这意味着,使用复杂劳动力的企业的超额利润此时并非来自于更高的剩余价值率,而是来自于剩余价值总量的增长。

应予强调指出的是,与片面提高劳动的强度和密度的情形不同,车间工人和资本家这时有可能分享价值创造的好处,因为他们的劳动力价值(或工资)和剩余价值一道成比例地提高了,或者说,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这时可以按相同方向变动。这也有助于解释,资本主义企业为什么会有动力培训和教育工人、提升工人的资质和技能水平,而非仅仅把消灭技能、使劳动失去内容作为控制劳动过程、增加剩余价值的手段。

下面再来看看第三种解释,这种解释的特点是扩大形成价值的劳动的外延,即除了直接生产活动以外,还把管理活动以及与企业技术进步相关的研发(R&D)活动考虑在内。这个观点和第二种解释既有一致性,又在下面一点上构成为第二种解释的补充:在第二种解释里马克思所提到的高级劳动力,指的还是直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劳动力,而这里则扩展到直接生产过程以外的R&D部门的“科学劳动”。

马克思曾经提出了与“直接劳动”不同的“一般科学劳动”的概念,并预见到直接劳动的重要性下降、“一般科学劳动”的重要性增加的趋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12页。)但对什么是科学劳动,马克思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为了便于讨论,我们把马克思所说的科学劳动界定为企业的R&D活动。厄内斯特·曼德尔曾结合第三次技术革命,分析了资本主义公司内部R&D部门的巨大发展给价值增殖过程带来的影响。曼德尔指出,第一,马克思本人虽然预见到,随着科学被用作资本增殖的工具,发明也成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570—572页。)但“把研究和开发作为一个特殊的事业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有系统地组织起来,——换句话说,自动地投资于R&D(既投资于固定资本,也投资于雇佣劳动),只是在晚近资本主义中才充分地实现。”(注:E.Mandel,op cit,p.249.)由于这些变化,和马克思的时代相比,投资于R&D对于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的影响,就变得更加令人瞩目。

第二,R&D部门如何创造价值,取决于这一部门的劳动是否是、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是生产性劳动:“投资于处在实际生产之前或之后的R&D部门里的资本,要视这些部门里进行的劳动在多大程度上是生产性的——即能带来新商品的生产——而实现增殖。从资本主义企业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不能应用的发现或发明,都是生产的杂费或企业的一般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应该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注:Ibid.,pp.253—254,255.)

第三,如果企业通过R&D和技术进步而获得超额利润,并通过对技术进步的垄断阻碍了超额利润的普遍化,这些超额利润将进一步转化为“技术租金”。曼德尔写道:“技术租金作为超额利润,产生于对技术进步的垄断——即产生于那些可以降低商品成本价格的发现和发明,但由于垄断资本本身的结构:进入困难、最低投资规模、对专利的控制、卡特尔协议等等,这些发现和发明(至少在中期)不能在既有的部门中普遍化,并为所有竞争者采用。”(注:E.Mandel,op cit,p.192.)

以上所讨论的三种解释,都是以个别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为前提的。在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和商品价值量的变化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在这一节结束前,我们还要就近年来国内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略做些评论。

在《资本论》开篇不久,马克思曾提出了劳动生产率与单位价值量成反比变化的规律。不过,马克思对该规律的表述包含着下述假设,即“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9—60页。)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在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前提下着力指出,这个假设在分析技术变革时是不适用的,因为技术变革和劳动生产率的进步,往往意味着劳动的复杂程度在技术变革前后发生了变化;如果承认这一变化,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就可能互成正比而变化。(注:程恩富教授等明确了这一点,见程恩富、马艳《马克思“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变动规律”新探》,程恩富、樊建新、周肇光主编《劳动·价值·分配》,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9—31页(该文原载《财经研究》2002年第9期)。在我们看来,该文对“成正比”问题做了迄今为止最为深入的讨论。此前,高尚全也曾在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前提下提出了“成正比”的观点,见高尚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高尚全文存》第1卷,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197—198页。)

“成正比”的观点是从近年来深化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产生的重要成果。但是,“成正比”论者在表述这个思想时,往往把不同层次的观点混杂在一起,并且没有足够清晰地界定讨论的前提,为理解增添了困难。此外,某些学者为了论证“成正比”,甚至放弃了活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提出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使争论进一步复杂化。(注:这方面的文献有谷书堂、柳欣《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与苏星同志商榷》,《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钱伯海《社会劳动价值论》,《钱伯海文集》第2卷,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如果撇开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不谈,在我们看来,“成正比”的思想包含有以下四种观点,应该分别加以论述。

第一,“成正比”论者认为,在花费同样多的以钟表计量的劳动时间的条件下,由于一个部门内所有企业的每一单位产品都只能按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出售,劳动生产率较高的企业的较大产量表现为一个较大的价值额,而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企业的较低产量表现为一个较小的价值额,因而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

上文在涉及复杂劳动的第二种解释的时候,已经讨论了这个观点。对于使用了经过培训的高级劳动力的企业来说,由于工人的复杂劳动在相同的时间里物化为更多的价值,也就在相同的剩余劳动时间里物化为更多的剩余价值,这部分更多的剩余价值构成为该企业的超额利润,尽管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的剩余价值率与使用简单劳动的企业相比可能并无区别。

第二,“成正比”的观点还可以扩展到部门的层次。假定个别企业采用的新技术扩散到整个部门,使得该部门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同时假定和形成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相比,该部门的劳动成为复杂程度更高的劳动,则该部门生产的全部产出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也可能增长。请注意,后一个假设意味着,当该部门劳动的复杂程度因技术变革而增加时,多数其他部门还未发生类似的变化,因此形成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基准”仍然未变。此外,第二个观点还需假定,在生产率变化后,社会对该部门产品的需求量也能有相应的增长。

在前述第一个观点里,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换算关系,涉及的是一个部门内生产相同使用价值的劳动。与此不同的是,在第二个观点里,要就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劳动来比较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关系。在马克思提到的纺纱工和珠宝细工的例子里,由于珠宝细工的劳动和纺纱工人相比是复杂劳动,珠宝细工的劳动在同样多的时间里,会物化为更多的价值(以及剩余价值)。要注意的是,由于我们假定珠宝行业内的各企业不存在生产率差异,因此也就不存在个别珠宝企业相对于本部门其他企业的超额利润,但珠宝业和别的部门相比,所有企业无一例外地能在同样多的剩余劳动时间里形成更多的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在概念上不属于相对剩余价值,因为它不是劳动力价值降低的结果,也不能惠及社会生产各部门。因此,我们认为,不妨把这种剩余价值看作是介于个别企业的超额剩余价值和全体资本家得到的相对剩余价值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这种新形式的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尤为适用于解释通过产品创新和新部门的开辟而获得的超额利润,这些新产品的生产往往是与大量R&D投入相联系的,生产这些新产品的劳动的复杂程度也往往高于既有的其他部门。(注:另一方面,通过新产品而获得的超额利润还与新产品刚问世时的“结构性稀缺”相关,后文还将介绍和分析与此相关的第二种超额利润来源的理论。)

不幸的是,对“成正比”论的批评,主要是由第二个观点而引发的。许多批评者认为,这个观点与马克思的下述论断相龃龉:“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黑体为笔者所加)但问题是,要正确地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取决于如何解读句中的“同一劳动”一语,这里的“同一劳动”既可以解读为生产同种使用价值的劳动,也可以解读为,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受技术变革的影响,仍然和先前的劳动在复杂性上保持同一。我们认为,应该考虑到第二层含义,这样一来,“同一劳动”就成了一种限定,它意味着,马克思在此假设,生产力的发展并没有改变劳动本身的复杂程度。而在这个假定下,上面这句话就不能被用来批评“成正比”的观点。

第三,类似地,“成正比”的观点还可以扩展到国民劳动生产率的层次。马克思的以下论述应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14页。)

这个观点有助于解释,中国要出口8亿件衬衣才能换回一架A380空中客车客机。此外,“成正比”论者有时用这个观点来解释,为什么美国在生产中投入的劳动力数量远远小于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却数倍于中国。这样解释虽非全错,但肯定是不充分的,并且由于把抽象的理论问题和经验现象无中介地联系起来,在批评者面前暴露了弱点。譬如,卫兴华教授就提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是按不变价格或现行价格来统计的,这些价格未必能直接反映价值量及其变化。但他进一步认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实际上是使用价值量及其增长率的指标,(注:参见卫兴华《再论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卫兴华经济学文集》第一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675—676页。(该文原载《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3期))从而完全排斥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则不免失之片面。为此程恩富教授不无道理地指出:“以不变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在剔除了币值变动因素和非价值表现的价格之后,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观察,其基础仍是价值。”(注:程恩富等上引文,第26页。)

第四,虽然“成正比”的观点实质上是正确的,但表达这一观点的某些版本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譬如,程恩富教授等曾对“成正比”的观点做了如下概括,他们提出,企业的技术变革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在分析上可以归因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变化(如在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变的条件下采用机器)和劳动自身的性质或复杂程度的改变,这两个方面的变化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应该分开来考察,由此可以提出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价值量变动的如下规律:(1)如果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源自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改善,则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商品单位价值量的变化成反比;(2)如果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源自劳动自身性质的变化,则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3)如果劳动生产率是由劳动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共同变动引起的,则劳动生产率和价值量变动的方向不确定,既可能是正方向的变动,也可能是反方向变动。(注:程恩富等上引文,第29、33—34页。)

按照这里的概括,“成正比”和“成反比”被分别归于不同的原因,成了两个互不相干的规律。而在我们看来,“成正比”和“成反比”应该被理解为由同样一些原因带来的双重结果。与命题(1)强调的相反,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变化,如使用的原材料和固定资本的大量增加,可能带来商品价值量的增长。譬如马克思写道:

“劳动把它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去。另一方面,一定量的劳动所推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数量是同劳动的生产效率的提高成比例地增加的。因此,虽然同量的劳动始终只是给自己的产品增加同量的新价值,但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由劳动转移到产品上的旧资本的价值仍会增加。

“例如,一个英国的纺纱工人和一个中国的纺纱工人以同样的强度劳动同样多的小时,那末在一周当中他们会创造出相等的价值。但是,尽管有这种相等,使用一架强有力的自动机劳动的英国人一周的产品的价值和只使用一架手摇纺车的中国人一周的产品的价值,仍有大得惊人的差别。在同一个时间内,中国人纺一磅棉花,英国人可以纺好几百磅。一个几百倍大的旧价值总额使英国人的产品的价值膨胀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65页。)

这是以原材料或不变流动资本使用量的增加为例,马克思还就固定资本使用量的增长指出:

“另一方面,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特征正好是:不变资本的固定部分大大增加,因而其中由于损耗而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部分也大大增加。一种新的生产方法要证明自己实际上提高了生产率,就必须使固定资本由于损耗而转移到单个商品中的追加价值部分小于因活劳动的减少而节约下来的价值部分,总之,它必须减少商品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90页。)

在这里,马克思提到了劳动的客观条件的转变所带来的双重趋势:一方面,在所使用的活劳动量不变时,总产出的价值量会增长,另一方面,单位商品价值量则必须减少,而这只有在总产出量(从而劳动生产率)有足够快的增长时才能实现。但要注意的一点是,单纯由劳动客观条件的转变所造成的总产出价值量的增长,并不会伴随以剩余价值量的增长,这和劳动主观条件的变化所带来的结果是不同的。

下面来看看与命题(2)相反的情况。当劳动的主观条件变化时,除了会出现“成正比”之外,还会出现“成反比”。试以表1的数字为例,这个例子假设,在生产率变化前后,单位商品中由生产资料转移过来的价值不变,也就是说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变化。在生产率提高前,全部产出的价值为1小时,提高后增加为1.25小时,这是所谓的“成正比”;另一方面,从单位价值来看,生产率变化前为1/12,生产率变化后减少为1.25/24,这便是“成反比”。可见,“成正比”和“成反比”是由同一些原因带来的两个具有互补性的规律,把它们归于不同的原因,甚至把它们对立起来,都是不妥当的。

三、《资本论》第一卷论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两种不同理论的无意识邂逅

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以一种有别于《经济学手稿》的方式再次论述了超额剩余价值理论。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例证看看马克思是如何进行论述的。

假设一个12小时工作日生产出来的新价值的货币表现为6元。又假定在12小时内,在社会平均的生产条件下,可生产12个商品,每一单位商品中所包含的由生产资料价值转移来的部分是0.5元(第一节曾假设不变资本为0),这样每个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1元(=0.5C+0.5V)。再假定有一个率先进行创新的企业,把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在12小时内不是生产12个产品,而是生产24个。假定这时每个商品中转移来的旧价值依旧不变,还是0.5元,但12小时活劳动形成的新价值的货币表现6元,现在分摊到24个商品中,每个商品中的新价值的货币表现就不是0.5元,而是0.25元。这样,创新企业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就只表现为0.75元(=0.5C+0.25V)。这一个别价值与市场价值(1元)之间的差额为0.25元,就是单位商品中所能实现的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的最大值。

但另一方面,“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现在表现为24件商品,而不是过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卖掉一个工作日的产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销路或大一倍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价格,才能获得较大的市场。因此资本家要高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又低于它的社会价值来出售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53页。)。倘若我们假定此时资本家是按0.9元来出售,则超额利润等于0.15元。

在这里,一个微妙的差别是,马克思没有如《经济学手稿》那样,从该企业的劳动已经转化为复杂劳动这个预设的前提出发,来解释产品的销售价格的形成,而是单纯从争夺市场份额的角度来解释产品的定价。这样一来,理论本身就在无形中发生了变化,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超额剩余价值大可不必来自该企业本身剩余劳动的物化,还可以来自通过特殊的定价策略在市场上所支配到的价值实体。

有趣的是,马克思本人此时尚未意识到自己的理论立场已经悄然转变,他还力图沿用旧的语言来解释新的内容。从文本上看,他是从商品的定价出发,计算出创新企业的一个12小时工作日的货币表现,再指出这一货币表现大于同类社会平均劳动的货币表现,以便绕回到《经济学手稿》里提出来的第一种理论。但是,这个逻辑所包含的理论含义,和《经济学手稿》是截然不同的。让我们再通过上面的数字例子来了解这一点。

按照我们的假定,那个率先实施创新的企业,单位商品的定价是0.9元,其全部产出的价格则为0.9元×24件=21.6元,这其中有12元只是再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因此剩下的9.6元是该企业一个12小时工作日的货币表现。这个货币表现(=9.6/12)比社会平均劳动的货币表现要多,因为一个12小时的社会平均劳动只表现为6元(=6/12)。结果,马克思认为,率先实施创新的企业其1小时的个别劳动,此时相当于1.6小时的社会平均劳动。

把《资本论》第一卷的“逆推算”与《经济学手稿》相比较,可以看出,被当作结果的东西在《经济学手稿》里是作为前提出现的。然而,马克思自己对此竟浑然不觉,在这番推算后,他像在《经济学手稿》里一样作结论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54页。)然而,就此处的语境而言,其中的“创造”一词若改为“支配”,在逻辑上才能自圆其说。而这种矛盾,其实并不难为敏锐的读者所察觉。(注:譬如,程恩富教授等就指出,《资本论》第一卷在这里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见程恩富上引文,第31页。)

总之,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事实上已经提出了另一种关于超额利润来源的理论。按照这个新理论的逻辑,实施创新的个别企业所得到的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来自其他企业生产的剩余价值的转移,而非该企业自身的剩余劳动的物化。表2的例子解释了剩余价值在部门内转移的情况。

表2 超额剩余价值来自部门内剩余价值的转移

产出

单位商品

 单位产品

剩余价值的转移

(1)

的个别价值

的社会价值(3)=

 (4)=[(3)-(2)]×(1)

 (2) [∑(1)×(2)]÷∑(1)

生产条件最差的企业 100件

10  7.5 -250

生产条件中等的企业 100件

8

7.5 -50

生产条件最好的企业 200件

6

7.5 300

在表2中,生产条件最好的企业能够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其单位商品所实现的超额剩余价值为1.5,全部超额剩余价值为300。在这个例子中,我们事实上假定该部门处于供求均衡的状态,单位商品的社会价值根据加权平均法得出。由于该部门全部产出即400件商品在7.5小时这个水平上全部售出,该部门通过市场所支配的价值量(7.5×400=3000),恰等于全部产出内含的价值量([∑(1)×(2)]=3000)。这样一来,似乎可以认为,全部产出内含的这3000小时的价值为社会所承认,并在该部门内实现了再分配。如果这个解释正确的话,个别企业超额利润的来源就是本部门其他企业生产的剩余价值的转移,而不必来自于其他部门。曼德尔有时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问题的,他说:“马克思阐述道,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平均水平而运作的企业,所得到的少于平均利润,而这与他们浪费了社会劳动这个事实是相适应的。当马克思这样表述的时候,他的意思是,这些企业的工人所生产的价值或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在市场上被那些劳动生产率更高的企业占有了。”(注:E.Mandel,Late Capitalism.p.101.)这样解释是否妥当,我们将在第五节来讨论。

四、《资本论》第三卷论“虚假的社会价值”:第二种理论的正式表达

根据《资本论》第三卷的级差地租理论,构成级差地租的那部分超额利润来自于土地产品的市场生产价格大于个别生产价格的差额。马克思把形成超额利润的那部分价值称作“虚假的社会价值”,因为它不是农业部门自身的剩余劳动物化的结果。关于土地产品市场价值的确定和“虚假的社会价值”,马克思留下了一段十分重要的评论:

“这是由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所决定的;这种决定产生了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这种情况是由市场价值规律造成的。土地产品也受这个规律支配。产品(也包括土地产品)市场价值的决定,是一种社会行为,虽然这是一种不自觉的、盲目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必然不是以土地及其肥力的差别为依据,而是以产品的交换价值为依据。……被看作消费者的社会对土地产品支付过多的东西,对社会劳动时间在农业生产上的实现来说原来是负数的东西,现在竟然对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即土地所有者来说成为正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44—745页。)(黑体系笔者所加)

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明确地提出了与第一卷不同的超额利润的理论。这个理论虽然是在第三卷的地租篇提出来的,但并不限于解释农业超额利润,曼德尔就认为:“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实际上是更一般的超额利润理论的一种特殊情况。”(注:曼德尔,《〈资本论〉新英译本导言》,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89页。)在《晚近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发展的长波》等著作中,曼德尔还进一步把这一理论用于分析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技术租金”现象。他指出:“超额利润的重要源泉现在是在‘技术租金’中发现的。对技术创新和相应的超额利润的持续的、制度性的渴求,成了晚近资本主义企业、特别是晚近资本主义大公司的典型特征。”(注:E.Mandel,Late Capitalism.pp.224—225.)

曼德尔指出,“技术租金”的产生,可以和转化为级差地租的超额利润进行类比,因为这两者都以市场的“结构性稀缺”(structural scarcity)为条件,即对某种新产品的需求长期超过了供给。“技术租金”的普遍出现是与技术革命和长波的上升期联系在一起的。根据曼德尔的意见,刚出现的新产品的市场价格是由生产率最低的企业决定的,在此基础上整个行业都能获得超额利润,如果这一局面持续一段时间,超额利润就有了技术租金的性质。另一方面,随着技术革命的扩散,至少在技术革命发生的核心国度或地区,新产品的“结构性稀缺”将逐步消失,行业的垄断性会遭到削弱,那些生产率低的企业将不再决定产品的市场价格,全部门的超额利润就趋于下降。此时,虽然一些生产率高的企业仍能获得超额利润,但这一超额利润的实现是以牺牲生产率较低的企业为代价的,整个行业的利润量将不再增加。(注:Ibid,p.67.)除非已经成熟的新部门在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边缘市场上找回“结构性稀缺”的条件,技术租金将不复存在。

还应指出的是,马克思关于超额利润来源的两种理论虽然不同,但又具互补性。这体现在,两种理论可以共同解释同一种现象,通过产品创新和新部门的确立所获得的超额利润(“技术租金”),既可以有本企业、本部门剩余劳动的物化,也可以包含来自其他部门的价值的转移。在表1的例子里,如果生产率领先的企业以高于“售卖价值”的水平来销售产品,也能得到通过价值转移而形成的超额利润。

五、由第二种理论派生的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超额利润的来源与两种市场价值理论

在《资本论》里,特别是在第三卷第十章,马克思为我们留下了至少两种市场价值理论。马克思的两种超额利润理论和这两种市场价值理论是分别对应的。市场价值的第一种理论可以称作“由生产的标准技术条件决定的市场价值理论”,或市场价值的“技术平均”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商品的供求条件的变化对市场价值的确定没有重大的影响,只是造成市场价格围绕市场价值这个中心而波动。市场价值的第二种理论则可以称作“由供求条件决定的市场价值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条件的变化,对市场价值的确定有直接的影响。

在先前的著作中,我们曾经较深入地讨论了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的重要意义。(注:参见孟捷《劳动价值论与资本主义再生产中的不确定性》,《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在这里,我们只限于强调,在以上两种市场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可以产生两种不同的关于超额利润来源的解释。按照市场价值的“技术平均”理论,个别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只能来源于本部门所榨取的剩余价值;而按照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超额利润可以来源于其他部门的价值转移。马克思在级差地租理论里谈到的“虚假的社会价值”,应该看作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的应用。对于这个问题,日本学者伊藤诚曾做了如下论述:“……与市场价值的‘技术平均’理论的情形相反,我们不必把个别生产条件较好的资本所获得的超额利润的主要来源,局限于在同一工业部门所榨取的剩余劳动。……这一类型的超额利润还可以是在其他工业部门榨取的剩余劳动的转移,就象一部分平均利润的实体一样……”(注:M.Itoh,The Basic Theory of Capitalism.Basingstoke,Hampshire:Macmillan Press,pp.234—235.)

以市场价值的第二种理论为基础的超额利润理论,适用于解释通过产品的“结构性稀缺”而攫取的超额利润(包括垄断利润)。虽然通过技术创新而获取的超额利润在概念上并不一定就是垄断利润,但在利润来源的问题上,两者都可以用市场价值的第二种理论来解释。

诸如鲁宾(I.I.Rubin)这样的学者不满于在市场价值的第二种理论的基础上解释超额利润,他语带讥讽地指出,这种观点其实是假设,剩余价值可以像液体一样,从一个部门流到另一个部门。(注:I.I.Rubin,Essays on Marx' s Theory of Value.Detroit:Black and Red,1972,pp.238—239.)鲁宾没有看到的是,这里的价值转移是以价值形式为媒介而展开的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产品内含的价值实体借助于价值形式(如生产价格或垄断价格)的作用,在企业、部门和阶级之间进行了再分配。(注:伊藤诚在对价值“转形问题”的研究中曾涉及这里的问题,参见孟捷《关于市场价值的若干概念问题——一个补论》,《海派经济学》第8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让我们回到表2所例示的价值转移过程。根据表2的数字,该部门通过市场所支配的价值量,恰等于该部门全部产出的内含价值量。从表面上看,生产率最高的企业所得到的超额利润,似乎就是其他两类企业浪费了的内含价值。可是,如果接受这种解释,就难以面对鲁宾式的批评(价值转移像流动的液体)。从市场价值第二种理论的立场看,生产的技术条件在部门内居中和在平均水平以下的企业,其产出的内含个别价值没能在交换中得到全部承认,这些未实现的价值也不可能如曼德尔所主张的那样,为生产率最高的企业所占有。生产率最高的企业所得到的300单位的超额利润只能来自于本部门以外,也就是说,通过“市场价值规律”,该企业支配了300单位的“虚假的社会价值”。

六、结语:如何理解超额利润与所谓价值规律的关系

有一种流行的教科书观念,把价值规律理解为市场价格围绕着价值重心而波动。由这种观点产生的弊端,是把马克思的价值论当作静态的均衡价格理论。关于什么是价值规律,我们赞同第二国际经济学家希法亭的下述看法,他写道:“马克思不是把价值理论看作确定价格的手段,而是把它看作发现资本主义社会的运动规律的工具。……价值规律向我们揭示的是,归根结底,生产力的发展控制了价格的运动,我们有可能把握这些变化的规律;并且,由于所有的经济现象都通过价格的变化而使自己表现出来,进而就可能达到对所有经济现象的理解。”(黑体为笔者所加)类似地,布哈林也说:“在马克思那里,价值是两种社会现象之间、劳动生产率与价格之间社会联系的表现。”(注:R.Hiferding,Bohm-Bawerk' s Criticism of Marx,In P.Sweezy ed.,Karl Marx and the Closure of His System,New York:Augstus M.Kelley Publishers,1966,pp.139—140.)

上述第一种超额利润来源的理论,可以说是这种价值规律的应用:个别企业通过率先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获得超额利润;随着技术进步的扩散和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个别企业的超额利润趋于消失;如果该部门劳动的复杂程度高于社会平均劳动,则该部门还能获得一种既不同于个别企业的超额剩余价值、也不同于相对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的超额利润。可是,在产品结构性稀缺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二种形式的超额利润,则同希法亭等人谈到的、揭示劳动生产率与价格之间的社会联系的那种“价值规律”无关。第二种形式的超额利润来自其他部门的价值转移,这种价值转移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结构上的变化。如果价值规律是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运动规律的工具的话,那么在这里,价值规律的应用似乎遇到了界限。

在《资本论》第一卷开篇不久,马克思通过对价值和价格概念的特殊规定,揭示了劳动生产率与价格之间的社会联系,也就是所谓“价值规律”。但马克思对价值规律的运用包含着以下前提,第一,马克思采纳了一种长期时间框架,一方面,他把劳动生产率看作在长期内影响价格运动的最重要的因素;另一方面,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他分析了那些贯穿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始终的长期规律——譬如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产业后备军、利润率下降规律等。第二,正如我们在先前的著述里谈到的,《资本论》第一卷对价值和价格概念的特殊规定,还起到了“思想实验”的作用,也就是说,马克思有意地舍象了其他因素(譬如需求)对价格的影响。(注:《资本论》第一卷所规定的价格是个纯理论范畴,并不是经验中的价格。详见孟捷《关于市场价值的若干概念问题——一个补论》,《海派经济学》第8辑,第86页。)这样做在辩证考察的较为抽象的阶段是合理的,但在更为具体的阶段上,就必须纳入其他在不同时间框架内起作用的因素的影响。资本主义发展的现实动态,是各种不同层次的、在不同时间框架内起作用的运动规律的综合。上述价值规律虽然是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期运动规律的基础,但并不适用于分析某些中短期的结构性变化,这些结构性的变化可以借用现代演化经济学家梅特卡夫的话来概括,他写道:“在产品、生产方法、企业、产业、地区及整个经济的相对重要性上,如果没有持续的变化,增长就无从发生,结构上的这些变化是增长过程的一种结果”。(注:梅特卡夫(S.Metcalfe),《个体群思维的演化方法与增长和发展问题》,多普菲主编《演化经济学:纲领与范围》,贾根良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33页。)依照第二种超额利润来源的理论,一种产品或一个行业的相对重要性,在理论上表现为该行业(或该地区、该企业等等)通过市场所支配的、从外部转移来的价值量的大小。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特地将这种价值转移的机制称作“市场价值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45页。),以别于第一卷提出来的价值规律。

然而,一旦我们把眼光投向更为长期的时间框架,《资本论》第一卷提出来的价值规律便像无处不在的重力规律那样起着作用。这体现在,商品的价格水平以及通过价值转移而形成的超额利润,不可能在长期内免于竞争以及劳动生产率进步的影响。马克思关于超额利润来源的第二种理论并不排斥第一种理论,相反,它要以第一种理论为基础,只有把这两个理论结合起来,才能较完整地解释资本主义发展的动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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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与超额利润来源--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多种解释_劳动生产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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