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亚洲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洲论文,区域论文,体系论文,信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2年5月3日,东盟10+3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出“建立亚洲区域信用评级机构”的倡议[1]。本文将探讨亚洲区域信用评级体系构建的相关问题。
区域信用评级机构(Regional Credit Rating Agency,RCRA)是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Global CRA,GCRA)、一国信用评级机构(Domestic CRA,DCRA)相对应的概念,三者同属于信用评级机构的范畴,只是在业务范围上存在差异。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覆盖全球大多数国家和金融市场;而一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则集中在本国金融市场。在当前的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是美国的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和惠誉;其余评级机构基本都属于一国信用评级机构。与上述两类评级机构相对的,区域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覆盖某一区域内多个国家或经济体的金融市场,是区域金融合作的一种模式。
建立区域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本地区债券市场发展、投融资过程顺利进行。例如,加勒比地区区域信用评级机构(Caribbean Regional Creditrating Agency,CariCRIS)自2004年成立以来,为加勒比地区5个主权债券、8个公司债券和9个金融机构债券提供了信用评级服务,实现融资289亿美元,推动了储蓄资金在区域内循环流动和区域经济发展。成立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的另一个原因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当地的“不公正评级”:欧洲主权债务爆发后,欧洲国家和欧盟的领导人都在不同场合批评过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欧债危机中的推波助澜作用;为消除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这种负面影响,欧洲议会已于2012年6月19日通过建立欧洲地区区域信用评级机构的决议。
一、构建亚洲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的背景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亚洲地区各国政府认识到利用国际流动资金为本国长期建设项目融资是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而通过建立亚洲债券市场,实现本区域内资金融通,可以避免危机再次爆发[2]。为了发展亚洲债券市场,各国政府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东盟10+3财长会议于2003年8月设立“亚洲债券市场计划”(Asian Bond Markets Initiative,ABMI),ABMI在构建亚洲债券市场体系框架方面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3];而由“东亚—太平洋中央银行行长会议”(Executive's Meeting of East Asia-Pacific Central Banks)成立的两期亚洲债券基金,则为亚洲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需求动力[2]。亚洲债券市场的下一步发展,将是各国在一定限度内开放本国债券市场,允许区域内债券的跨境发行,逐步形成统一的债券市场。债券跨境发行会受到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阻碍,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是建立一个各国都认可的区域信用评级体系,并由其揭示跨境债券的信用风险。
亚洲地区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是1975年成立的日本债券研究所(Japan Bonds Research Institute)。之后,各国均设立了信用评级机构。表1列示了亚洲地区的主要信用评级机构。
亚洲地区的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信用评级机构均属于一国信用评级机构;二是亚洲地区的信用评级机构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联系紧密,国际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出资、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渗入亚洲的信用评级机构;三是尽管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在评级等级划分、评级过程、评级方法标准、评级政策、评级报告以及评级数据留存等方面,各评级机构还存在较大差别。
在过去的十几年,亚洲地区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开展交流合作,最明显的例子是成立了“亚洲信用评级协会”(Association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in Asia,ACRAA)。ACRAA成立于2001年9月,成立的目的在于加强地区内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目前由来自13个国家的30家成员评级机构组成。成立十一年来,ACRAA设计制定了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业务的《最佳实践方案》(Best Practice),还为各国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除了在ACRAA框架下进行合作之外,我国的大公评级公司与日本的R&I、韩国的NICE联合创设了“中日韩信用评级论坛”,该论坛目前已组织开展了四届,促进了三国信用评级行业交流思想达成共识,为进一步开展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构建亚洲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的模式选择
根据上文对亚洲地区债券市场和信用评级行业的分析,现提出三种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的模式:“协议模式”“认证模式”和“机构模式”。
所谓“协议模式”,指各国政府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认可在区域债券市场上可以开展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假设日本和韩国达成相互开放债券市场的协议,在签署协定时,两国可以附加条款要求“在韩国发行的日本债券必须获得JCR或R&I的信用评级,而在日本发行的韩国债券必须获得KIS或NICE的信用评级”。协约国政府是该模式下区域评级体系的推动者,它们在推动债券跨境发行的同时,实现了本国信用评级机构在区域债券市场上的认可。“协议模式”下的区域评级体系可能会经历初级和高级两个发展阶段:在初级阶段,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由若干达成协议的子区域内的DCRA构成;在高级阶段,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由所有国家的、经他国政府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组成。在“协议模式”模式下,各国政府负有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职责。通过“协议模式”形成的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的优点是各国信用评级机构目前需要进行的协调协作工作相对较少,是最容易实现的模式;但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无法达成区域内一致的评级标准和操作方法,各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结果可比性较差,投资者难以进行资产配置。
所谓“认证模式”,指成立区域内评级机构的认证部门,再由该部门对有意从事区域内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进行资质认证,通过资质认证的评级机构与该认证部门共同构成区域信用评级体系。认证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更新认证标准,进行资格认证,撤销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评级机构的从业资格。显然地,这个认证部门是“认证模式”下亚洲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的推动者,同时也是监管者。该认证部门可以由区域内信用评级机构合作组织ACRAA经改造成立,但是由于该认证部门具有一定监管权限,最好还是在各国政府的合作框架下组建,目前一个比较好的选择是东盟10+3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设立的ABMI下的信用评级工作组。该工作组当初成立的目的就是协调亚洲地区信用评级机构的实践,为发展亚洲债券市场服务,它们已经在相关领域进行了大量研究,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基础;同时,该工作组具有各国政府合作背景,比ACRAA更加适合成为行业监管者。在制定认证标准时,认证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各国债券市场发展的特点,广泛征求各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意见,参考美国信用评级NRSRO认证体系展开设计,并积极寻求同ACRAA等区域信用评级行业组织进行合作。与ACRAA制定的《最佳实践方案》不同,该认证部门制定的应当是一个“最低”实践方案,规定一国信用评级机构要想参与区域信用评级市场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在该模式下,各国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从事本国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工作,但它们需要同认证部门协商制定认证标准,并根据制定的标准调整评级行为,以达到认证标准。“认证模式”下的亚洲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的优点是可以形成区域内统一的信用评级操作标准,有利于区域债券市场的发展和评级机构的监管;但缺点是统一标准难以在短时间内制定出,认证部门的设立也可能因为各国利益冲突而面临这样那样的困难。
图2 “认证模式”下的亚洲区域信用评级体系
所谓“机构模式”,指建立一个业务范围覆盖亚洲地区的区域信用评级机构,并由亚洲债券市场监管者对其实施监管。在亚洲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必须经过该区域评级机构的评级,区域评级机构因而成为亚洲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之一。目前世界上已有的区域评级机构(CariCRIS)都采用这种模式。推动该模式的力量应当是推动区域债券市场形成的政府间合作组织,如东盟10+3下的ABMI。“机构模式”的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的优点是:相对以上两种模式,“机构模式”建立起的亚洲区域信用评级机构公布的评级结果在区域债券市场可比性最强,最有利于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和亚洲债券市场的发展。该模式的缺点主要表现在:组建困难,即不仅需要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标准,而且需要根据此标准组建一个被各国都接受的评级机构;开展业务困难,即尽管具备了区域内的一致标准,该评级机构开展业务时,仍然没有一国信用评级机构更熟悉本国发债企业的信用情况;与各国现有信用评级机构协调困难,即虽然可以采取CariCRIS提出的“区域信用评级适用于区域债券市场投资,一国信用评级适用于本国债券市场投资”的理念,但是只要区域信用评级和一国信用评级的对应关系没有形成,二者的差异都会成为投资者在区域债券市场和本国债券市场上进行资产自由配置的阻碍;另外,建立区域评级机构及其在各国的分支机构的费用也比较高昂。
图3 “机构模式”下的亚洲区域信用评级体系
表2对比分析了上述三种模式下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基于对构建亚洲信用评级体系三种模式的比较,本文认为“认证模式”是当前最可行且有效的选择。理由如下:
第一,“协议模式”虽然目前工作比较少,但要想区域信用评级体系发挥促进区域债券市场发展的功能,统一的评级操作标准必不可少,因此该模式在未来必然面临较大的阻碍。
第二,“机构模式”尽管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信用评级的功能,但是在组建、业务开展、与现有评级机构协调以及资金等方面存在困难,加之亚洲各国政治经济、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建立起“机构模式”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的可行性较差。
第三,“认证模式”可以兼顾建立区域信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形成区域内统一的评级操作方式和标准,有利于区域内外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比较。同时,各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较强,容易得到市场参与者的认可,因而是较好选择。
在实际构建过程中,本文建议以“认证模式”作为构建目标;但可以考虑首先通过“协议模式”加强各国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尽可能扩大共识,为形成区域内信用评级行业奠定基础。
三、我国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我国应积极参与构建区域信用评级体系。首先,发展亚洲债券市场,区域信用评级体系必不可少;其次,参与亚洲债券市场是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实现人民币国际化和开放资本账户的必经之路,重视亚洲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有利于我国深入参与亚洲债券市场;再次,根据信用评级机构百年来的发展历史,评级机构的“声誉资本”在市场参与者选择认可评级机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声誉资本的积累具有“先行者优势”的特征,鼓励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亚洲信用评级体系组建初期就积极参与,可以保证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亚洲债券市场上的声誉,并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国际认可度;最后,积极参与构建区域信用评级体系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垄断力量,增加国际信用评级市场的竞争程度。
第二,我国应注意保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在区域评级体系中的话语权。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来组建区域信用评级体系,都会面临各国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特别是在制定区域内统一评级方法和标准时,标准制定部门将不可避免地去参考区域内发展较完善的评级机构现行的思路和方法,而日本的信用评级机构在亚洲地区无疑是声誉最高、开展业务时间最长、评级数量最多、对信用评级研究最深入的评级机构,它们很容易成为区域统一评级方法标准的范例。相比而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产生时间较晚,评级能力和国际认可度与日本评级机构有一定差距,如果在制定区域标准和组建评级体系时,不注重保证我国评级机构的话语权,未来我国企业在参与亚洲债券市场时将可能被动地接受超出其风险水平的融资成本。因此,我国应在当前构建区域信用评级体系时,就注重本土信用评级话语权问题。而保障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话语权的方法在于:(1)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深入研究我国和亚洲其他国家债券发行人违约率及其变化特征,为开展信用评级的国际对话、制定统一标准积累理论和实践基础;(2)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他国评级机构在评级理念和标准方面争取达成更多共识;(3)在制定区域内统一评级标准时,我国应与标准制定部门充分沟通,阐明我国经济和信用风险的特点,有理有节地论证我国信用评级的理论与方法,以此来保证建立起的区域信用评级统一标准可以准确反映我国发债部门的真实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