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范行为社会学的基本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框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外,自本世纪20年代起,失范行为社会学已经作为一门边缘学科跻身于社会科学之林,在社会学、哲学、法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心理学、伦理学、精神病学等诸多学科的接合地带迅速发展。
在我国,失范行为社会学是在逐步深入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大潮中跨入肇始阶段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就是要使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这种转轨改变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统天下,出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外资所有制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时并存的新局面。私有制经济在我国重新出现并得到鼓励与扶持,引发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作为社会规范基础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影响到社会规范的内容和作用,并相应影响到社会控制的力度,致使形形色色的失范行为层出不穷,甚至越演越烈。现实的社会生活既为失范行为社会学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同时也要求加快发展失范行为社会学,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一、失范行为的定义问题
说起“失范行为”,我们都不会感到陌生,并且很自然地联想到许多社会学著作提到的“越轨行为”、“离轨行为”、“偏离行为”、“偏差行为”、“反常行为”、“异常行为”等术语。确实,以上列举的每个术语都可以用来表示“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活动与行为”,即英文术语Deviance的汉译。这和我们从国外多方移植有关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活动与行为的社会学理论有一定关系。在学术研究中,用如此之多的术语表示同一个研究对象,实属少见。为了论述方便,我们拟从中挑选一个更为合适的术语。从所有“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活动与行为”对社会所起的作用来说,这些活动与行为可划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因此,被选取的术语的词义应以中性的为宜。从词语意义来说,“越轨行为”、“离轨行为”、“偏离行为”、“偏差行为”、“反常行为”、“异常行为”等与“失范行为”基本相同,但是,前几个术语无不具有明显的贬义,只适于表示消极的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活动与行为。唯有“失范行为”是一个中性的词语,没有明显的褒贬义,既能用来表示积极的违反或偏离社会规范的活动与行为,也能用来表示消极的违反或偏离社会规范的活动与行为,因此拙文采用“失范行为”这一术语。
此外,在许多社会学著述里还可能经常遇到“消极的社会现象”、“否定的社会现象”及“社会病态”等概念。这些作者确实是把它们与“失范行为”混同起来了。西方社会学界就曾经广泛地认为,“失范行为、不正常、社会病态和一般的不道德,从来就是一路货色。”肯定地说,上述概念表示的意思十分相近,但是彼此之间仍有差别,必须加以区别。
消极的社会现象并不等同于消极的失范行为。如某些消极的社会现象并不违反现行的社会规范,或者缺乏相应的社会规范作为判断其是否违反社会规范的准绳,譬如,既然法律文件没有规定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是违法的,那末,就没有理由说这种人口迁移是失范行为。所谓消极的、丑恶的或否定的社会现象,是指那些妨碍社会关系发展,使个人利益畸变并使其对立于一系列社会规范和原则的社会过程,有害于社会的社会事实。凡延缓或妨碍制度正常发挥功能与进步发展的观点、感情、情绪、行为、活动或消极无为均可称作消极的、丑恶的或否定的社会现象,诸如经济生活方面发生的“滑坡”、人口过程方面出现的离婚率上升、信仰危机、迷信盛行等等。
社会病态表明社会与个人的利益遭到极大损害,虽然采取了种种治理措施,但收效极微,甚至愈演愈烈,变成痼疾。譬如贪赃枉法、吸毒、卖淫、酗酒等都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久治不愈的顽症。社会病态可专指诸如犯罪、酗酒、吸毒、卖淫、自杀等最为严重的失范行为。传统上把社会病态理解为个人的失范行为,主要是小社会群体生活中发生的个人失范行为。
至此,我们可以来探讨失范行为的定义问题了。
首先,让我们列举国内一些社会学著作对于失范行为的定义:“所谓越轨行为就是指偏离或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①“偏离行为亦称越轨行为,指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②“越轨行为又称离轨行为、偏离行为、异(反)常行为,指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③“所谓离轨行为,是指偏离或违反一定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又称为越轨行为或违轨行为。”④“越轨行为,又称偏离行为,是指那些超出常规,违反社会规范的社会行为,是社会成员对其所属群体、社会或文化体系的行为模式或社会期待的偏离。”⑤从以上列举的定义可以看出,虽然采用的术语不尽相同,但表述雷同,不存在明显的分歧。具体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一般被认为应纳入所谓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活动与行为之列的有:以权谋私、腐败、贪污、盗窃、走私、劫机、爆炸、政治犯罪、斗殴、赌博、酗酒、抢劫、强奸、卖淫、自杀、吸毒、诈骗、拐卖妇女儿童、印制或贩卖黄色精神产品、生产或贩卖假冒伪劣产品、各种违法及不道德行为等等。
当前,国外的社会学家们对于失范行为的基本问题仍在进行讨论,尤其是对于失范行为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譬如,美国社会学家曾列举出十种不同的定义,并按照由“感觉”逐步到“认为”的次序排列如下:
在以上的定义中,从第一层次到第四层次的定义都侧重于感觉,显然它们是通过社会心理学分析作出的。其中,第一个层次是外延最大的概念,依据这个概念,社会学家不得不研究极其大量的社会事实,以致无法归纳出被研究的社会事实共有的社会因素及主要的社会变量。第五个层次的定义的外延较为适中,宜于进行社会学分析。第六个层次的定义的外延比第五个层次的宽泛,可以考察更多种类的行为。但是,由于第六层次的定义是从道德角度作出的,从而排除了现实生活中许多被禁止的但并非败坏道德的行为。第七、八层次的定义是从法律角度作出的。第九、十层次的定义是从哲学观点作出的。第十层次定义的外延最为狭隘,它所说的“绝对可恶”在现实生活中是极为罕见的。如果肯定该定义是关于失范行为的最为确切的定义,那么,不仅难以找到足够数量的事例进行观察研究,而且势必把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失范行为从研究范围中排除出去。
但是,许多社会学家对于上述十种定义并不满意,他们各自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总的说来,在英美等国家,一些社会学家把凡是被禁止、斥责、侮辱或被处以刑罚的行为都称之为失范行为;也有些人经常用“失范行为”一词来描述较轻的犯罪行为和违反法规的行为,以及虽非犯法但通常被看作是反社会的或不道德的行为。
在我们对失范行为作出定义之前,很有必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失范行为是否包括思想方面的“失范”。这个问题的提出与美国社会学家D·道格拉斯和C·瓦克斯勒对失范行为所下的定义有关。他们认为,所谓失范行为是指“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判定违反其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感受或行动。”⑥并解释说,由于对越轨的科学研究尚很年轻,还有许多基本问题等待回答,因此便放弃了某些严谨性,使该定义处于开放状态,以免把那些可能会证明是重要的现象排除在外。国内有的社会学家支持他们的见解,认为失范行为“应包括思想或观念形态上的”⑦。而我们认为,这样的失范已远远超出失范行为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应由哲学、史学、政治学等学科来研究。也许有人认为作为个人的内心活动的某种念头或动机可能是“失范”的。的确,处于某种情境下,一个人可能产生“一差之念”。但如果一个人的“一差之念”不具体表现为言行,别人就无法确定其是否偏离或违背社会规范。直截了当地说,失范行为社会学就是研究偏离或违背社会规范的活动与行为,而不研究思想意识方面的失范。此外,前苏联社会学家提出,在现代国际形势下,粗暴违反联合国决议、国与国之间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所规定的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与准则是危害最为严重的失范行为。正象上一个问题那样,由于远远超出失范行为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应由国际法学来研究。
至此,我们对于“失范行为”的定义做如下表述:所谓失范行为就是指所有那些违反或偏离某个社会现行的社会规范的活动与行为。
二、研究对象
从以上对失范行为所下的定义出发,失范行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首当其冲的是失范行为。失范行为是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社会行为。因此,社会规范与失范行为是两个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社会现象。社会规范是针对失范行为而制定的,失范行为是因为存在社会规范而确定的。如果不发生某种失范行为就不会制定相应的社会规范;不存在某种社会规范自然也就无从确定失范行为。因此,整个失范行为的体系是由社会规范决定的。研究失范行为不能脱离被违反的社会规范的具体内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社会规范的首要功能是为人们提供一整套社会行为模式及评价尺度,用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现有的社会关系,避免发生失范行为。但是,社会规范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而主要是通过社会控制实现的。社会控制有两个方面,即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内在控制就是指作为社会行为主体的个人,以在个人社会化进程中内化成为个人的信念、需求和良心等个人品格的社会规范,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失范行为的发生肯定与个人社会化的缺陷存在某种必然联系。外在控制就是社会、社会组织或群体,通过诸如法律、法令、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及社会习俗等,直接指导、约束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社会行为。由此可见,研究失范行为不能不和个人社会化以及社会控制发生密切的联系。
从现象上看,失范行为偏离或违反某一具体社会规范,但是,任何社会规范背后都存在着人们的现实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关系。失范行为所针对的实际上是现实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关系。所以,研究失范行为不能不涉及现实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关系。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和经济迅速发展势必带动社会结构、社会价值及生活方式等发生变迁。这些变迁必将影响到社会规范的内容和作用以及社会控制的力度,最终也必将影响失范行为的发生。换句话说,应把作为社会现象的失范行为同全部社会生活及其规律性结合起来加以研究。
此外,研究失范行为的目的要求我们不但要阐明有关失范行为本身的各种问题,诸如失范行为的主体、本质、结构、动态、产生的原因与机制等,实实在在地揭示那些导致失范行为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原因,同时要求我们为制定出与失范行为作斗争的相应措施提出科学的建议。
总之,凡是涉及到失范行为产生的原因、条件、形式、机制及其后果的社会现象,以及制定与失范行为作斗争的策略和措施,提出建议等等都应列为失范行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三、研究方法
远在失范行为社会学形成之前,失范行为问题已成为哲学、犯罪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精神病学等学科各自单独进行研究的对象。但是各个学科采用的研究方法均依据研究课题来决定,譬如研究一般犯罪问题时,主要使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个性,主要采用临床精神病学方法和犯罪心理学方法;研究酗酒、吸毒及自杀,主要利用医疗统计资料、临床观察和精神病学测验;研究各种不道德行为,主要采用问卷、观察和文献分析等方法。近年来,在上述诸学科当中,有许多学科在研究工作中采用的方法逐步接近,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国外的研究人员正着手建立研究失范行为的一般模型,并广泛开发适用于分析社会现象与社会过程的数学方法。由此可见,失范行为社会学将采用上述诸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
根据研究课题提出的任务与目的,研究人员不仅可以采用统计法、文献分析法、问卷和访谈等方法,还可以进行心理测验、观察、建立模型和实验。例如分析失范行为的机制时,可以利用社会心理和个性心理的研究方法,并广泛利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和社会学研究资料。
近年来,上述诸学科研究失范行为的方法大大地丰富了。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仍然坚持把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我们研究失范行为的一般方法论,把失范行为置于历史发展过程中,从阶级利益的角度进行研究。具体探索失范行为的原因、形成机制及外在表现时,要通过失范行为与其他社会过程的相互关系来研究。在研究中尤其要努力探索社会规范与社会变迁、社会政策及社会控制间的相互关系,这是影响失范行为动态变化的最主要的根源。
总之,失范行为社会学将根据课题任务的要求综合利用上述诸学科的研究方法,以期更加透彻全面地认识失范行为的原因和形成机制,为可靠地预测失范行为,提出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提供科学的建议。
注释:
①《社会学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5页。
②《社会学概论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08页。
③《社会学原理》,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05页。
④《社会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383页。
⑤《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368页。
⑥《越轨社会学概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12页。
⑦《社会学——历史、理论、方法》,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