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独特“资本商品”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论文,劳动力论文,独特论文,性质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劳动力的商品化是否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按劳分配原则相矛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作者认为,只有通过揭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的独特性质,才能解决这一难题。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具有独特的“资本商品”性质,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层次上的必然表现。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社会公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化与劳动力的商品化,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方面,社会公有生产资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实行价值化管理,以价值形式注入企业并由企业以其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从而作为独立运动着的并在运动中自行增值的价值而成为了资本;另一方面,劳动力必须通过市场进行配置来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社会结构,从而成为了商品。笔者在《论广义资本》①一文中已经对社会主义资本进行过初步探讨。本文探讨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独特性质,同时也是对社会主义资本的进一步探讨。
一、劳动力的“非资本”商品性质必然导致劳动者的雇佣地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长期以来拒绝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究其原因,从客观上讲是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着劳动力实际上不能成为商品;从主观上讲则是由于担心劳动力商品会否定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因此,当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并从实践中提出了劳动力要成为商品由市场进行配置的客观要求以后,人们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个必须解决的理论难题:劳动力商品化是否与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相矛盾。
在这一理论难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与其说是思想僵化,不如说是忧心忡忡更为确切,不能说其中完全没有一点合理的因素。因为按照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劳动力的“非资本”商品性质确实与劳动者的雇佣地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只有把劳动当作非资本,当作单纯的使用价值,才能使自己成为资本。”②所以,劳动力商品是一种特殊的简单商品或“非资本”商品。“工人只处于简单流通、简单交换的关系之中”③,劳动力商品的交换遵循简单商品的交换规律。我们知道,在简单商品交换中,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它的卖者本身毫无关系,而只与它的买者有关。同样地,在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中,劳动者与他出卖的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劳动也毫无关系,“劳动只有对资本来说才是使用价值,而且就是资本本身的使用价值,也就是使资本自行增值的媒介活动。……因此,劳动对于工人来说不是使用价值;因此,劳动对于工人来说不是生产财富的力量,不是致富的手段和活动”。“与工人相对的‘主人的财富’,是与劳动相对的财富形式本身,即资本。”④这样,通过劳动力商品与资本的交换关系,劳动者获得的只是劳动力价值,而丧失了劳动的自为存在的形式,劳动不再是劳动者创造财富的自主活动,而成为使“主人的财富”即资本自行增值的媒介活动,成为了隶属于资本的雇佣劳动。马克思曾经深刻地指出这种交换关系的结果必然是劳动的异化:“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即在表面上进行着上述那种自由平等的等价物交换的生产,从根本上说,是作为交换价值的物化劳动同作为使用价值的活劳动之间的交换:或者可以换一种说法,是劳动把劳动客观条件--因而也是把劳动本身所创造的客体性--看作他人财产的关系:劳动的异化。”⑤可见,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劳动力商品不改变其“非资本”商品的性质,而处于简单的等价物交换关系之中,就会必然导致劳动者的雇佣地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不可能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按劳分配原则相兼容。
有的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已经成为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不会影响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这种观点没有区分作为整体的劳动者和作为个人的劳动者。前者是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后者是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只要劳动力商品处于简单商品交换关系之中,客观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就必然是马克思所分析的那样,使作为个人的劳动者失去其劳动的自为存在的形式并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是与己无关的“他人财产”。这样就会影响作为个人的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而且势必会削弱作为整体的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另外,有的同志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意味着劳动者享有可以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自主权。摆脱了劳动力由国家所有、部门所有、企业所有的束缚,因而证明劳动者处于主人翁地位。甚至还有同志认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是按劳分配,因而劳动力成为商品与按劳分配不矛盾。对于这类观点,我们只要反问一句,这样难道不是也可以同理证明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就已经处于主人翁地位并实行了按劳分配原则吗?就可以知道这类观点是完全没有说服力的。
当然,笔者在此并不是要为劳动力不是商品的陈说辨护,而是要说明如果仅仅是一般地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确实是不可能从理论上解决劳动力商品化是否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和按劳分配原则相矛盾的难题的。问题的关键在于,马克思创立的劳动力商品理论是揭示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独特性质即非资本”商品性质及其反映的经济关系和必然导致的结果的。社会经济关系改变了,劳动力商品的性质也必然会发生改变。我们应该学习和运用马克思的方法,来研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的独特性质,并揭示这种独特性质所反映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及其必然导致的结果。然而,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对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研究迄今给我们留下的仅是一片热闹非凡的“是”或“否”的争吵声,无论“是”派还是“否”派对于上述问题的关键都一致地保持着沉寂。
二、劳动力商品与资本商品具有共同的特征
第一节的分析说明,劳动力商品化是否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和按劳分配原则相矛盾的难题,本身不会有确定的答案,这要依劳动力商品本身所具有的性质究竟如何而定。所以,我们求解这一难题的思路应该转换为:劳动力商品具有什么样的独特性质才能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按劳分配原则相兼容。
在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中找不到这个问题的现成答案。但是,令人深思的是,马克思在揭示出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具有“非资本”的简单商品性质的同时,还曾多次将劳动力商品与资本商品进行对照比较,指出二者具有共同的特征。这种似乎自相矛盾的分析,蕴含着深刻的辩证法,能够启迪我们分析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思路。
资本商品就是被当作资本来让渡的特殊商品,其典型形式是借贷资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借贷资本时全面地揭示了资本商品的基本特征:第一,资本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即能够生产剩余价值或利润。借贷资本家将借贷资本作为特殊的资本商品按一定的期限让渡给职能资本家,实际上是把资本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即生产剩余价值或利润的能力让渡给职能资本家。第二,资本商品是财产资本或所有权资本。借贷资本家在让渡资本商品时只让渡使用权而没有放弃所有权。第三,资本商品的让渡形式是单方面的价值转移即贷出。借贷资本家在向职能资本家让渡资本商品的使用价值时也让渡了价值。
由于具有以上这些特征,“因此,作为资本的商品或者作为商品的资本,在流通中不是同等物价交换;资本进入流通时保存了它的自为存在;也就是说,即使资本落入另一个占有者手中,它同它的所有者仍保存着原有的关系”。⑥这样,资本商品的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不仅能保存他的商品的自为存在,而且能分享剩余价值。
为了便于比较,我们按照与资本商品的上述基本特征相对应的顺序,引述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的三段论述如下:
第一,“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于:当劳动力被使用的时候,它会比它本身具有的价值,比它所费的价值,生产更多的价值(利润)。这个价值余额,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此相同,借贷货币资本的使用价值,也表现为这种资本生产价值和增加价值的能力。”⑦
第二,劳动者“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⑧
第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一切国家里,给劳动力支付报酬,是在它按购买契约所规定的时间发生作用以后,例如在每周的周末。因此,到处都是工人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预付给资本家;工人在得到买者支付他的劳动力价格以前,就让买者消费他的劳动力,因此,到处都是工人给资本家以信贷。”⑨
马克思的这些论述,清楚地揭示了劳动力商品本身具有与资本商品相同的特征。实际上,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商品的行为,是在不放弃劳动力商品所有权的条件下发生的一种双重预付行为。劳动力在契约规定的时间内不仅预付了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且预付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给资本家以信贷”。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作用的可变资本实质上并不是资本家预付的,而是劳动者自己预付的。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劳动力商品实际上应是一种独特的“资本商品”。那么,劳动者也应能象一般的资本商品所有者那样,凭借其所有权保存他的劳动力商品的自为存在(即在劳动力被使用时不改变劳动作为创造财富的自主劳动的性质),同时并能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然而,尽管劳动力商品本身具有与资本商品相同的特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却只能被资本当作“非资本”来购买,从而实际上处于简单交换关系之中。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地交代过他创立的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假设前提:“为了在纯粹的形式上理解这种关系,我们暂且假定,劳动力所有者每次出卖劳动力时就立即得到了契约所规定的价格”。⑩这样,从纯粹的形式上看,可变资本就成为资本家全部预付资本的一部分,劳动力商品是与资本家的预付资本相交换。从而揭示了这种交换关系决定了劳动者对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只能是一种在法律上承认其人身自由(表现为允许其自由地出卖劳动力即可以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名义所有权,实际上并不能象资本商品的所有权那样真正得到实现。劳动者既不能在所在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凭借其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约束和监督以保证劳动力商品的自为存在形式来从事自主劳动,而只能在资本的驱使下进行雇佣劳动;也不能凭借其所有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而只能得到劳动力价值。
从理论逻辑上我们可以反过来推论,如果要在继续保留劳动力商品形式的条件下,使劳动者不处于雇佣地位并且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那么,就必须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并且要使劳动力商品不再处于简单商品交换的关系之中,从而劳动力商品就必然不再具有“非资本”的简单商品性质而成为一种独特的“资本商品”。这给我们提示了一条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化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和按劳分配相兼容问题的思路。同时也说明,马克思创立的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前提和假设条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再适用,要在新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三、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是独特的“资本商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已经与资本主义根本不同,不是因为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而必须出卖劳动力,而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社会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的关系不是根本利益对立的关系,而是劳动者整体与劳动者个人之间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统一关系。这是一个总前提。因此,从客观上看并不存在社会主义资本要把劳动力商品当作异已的东西即当作“非资本”来交换的必然性,否则,就会出现必然导致劳动异化的结果而与总前提相矛盾。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劳动力商品与资本商品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承认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是一种独特的“资本商品”,即承认劳动力商品的让渡不仅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让渡,而且也是劳动力价值的预付。一旦劳动者让渡了劳动力商品而进入一个企业,他就既是企业的生产者,也是企业可变资本的出资者。
承认劳动力商品是独特的“资本商品”的结果,从现象上看似乎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使资本关系更为广泛化了,与社会主义要最终实现消灭资本关系的宗旨背道而驰。其实不然。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在最初的关系本身中,工人交换的对象和产物--作为单纯交换的产物,它不可能是别的产物--不是使用价值,不是生活资料,不是满足直接需要,不是从流通中抽出被投入流通的等价物以便通过消费来消灭它,那么劳动就不是作为劳动,不是作为非资本,而是作为资本来同资本相对立了。但是,如果劳动不同资本相对立,那么资本也不能同资本相对立,因为资本只有作为非劳动,只有在这种对立的关系中,才成为资本。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资本的概念和关系本身也就被消灭了”。(11)这就是说,一旦劳动不再作为“非资本”,资本不再作为“非劳动”,它们之间的对立关系,即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可见,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承认劳动力商品是独特的“资本商品”,正是从实质上否定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那种资本关系,而只是从一般意义上保留了“劳动力商品”、“资本”等范畴。这些范畴体现的不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具体来说,劳动力成为“资本商品”,会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社会结合,表现出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特征:当劳动力经由市场配置进入企业以后,劳动者既成为企业的生产者,同时也是企业可变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从而在经济上与资本所有者处于平等地位。无论从整体看还是从个体看,劳动者都处于主人翁地位。按照劳动力作为特殊“资本商品”的所有权在经济上要得到实现的客观要求,劳动者一方面有权对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进行约束和监督(直接表现为自我约束和参加管理),因而他们从事的是自主劳动而不是雇佣劳动;另一方面还有权在付出劳动之后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不仅收回他们预付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而且还按一定比例分享一部分剩余价值(或利润)。这样,劳动者追求收入最大化的目标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相互兼容、相互促进的,从而可以充分发挥和激励每一个劳动者都以主人翁姿态在企业中进行自主劳动的积极性。
从现象上看,劳动者是依据劳动力作为特殊“资本商品”的所有权来分享剩余价值的。但是实质上却与一般资本商品所有者凭借所有权分享剩余价值完全不同。一般资本商品所有者让渡其资本商品使用权的结果是使自己脱离直接生产过程,而凭借单纯的所有权去分享别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劳动者让渡其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的结果却是使自己进入直接生产过程去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所以,劳动者从形式上看是凭借所有权分享剩余价值,实际上则是按照他们自主劳动的贡献来分配劳动成果在作了社会扣除后的一部分,实质上反映的是一种形式的劳动与另一种形式的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这正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
这种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最大特点是以劳动力价值或价格为劳动者收入的最低限。这个特点既是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两种分配原则之间量的区别,也是两者之间质的差异。按劳分配所得收入是自主劳动为自己创造财富的果实,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目的是要使广大劳动者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共同致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收入则是雇佣劳动为别人创造财富的代价,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原则的目的是要使资本家最大限度地攫取全部剩余价值。因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决不会使人致富”,“因为工资给他创造的只是生活资料,只是他的个人消费的或多或少的满足,而决不是财富的一般形式,决不是财富。”(12)如果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结果也仅仅是使劳动者得到劳动力价值或价格,那么,劳动致富、共同致富岂不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劳动者应得到不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收入,或者说劳动者应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总之,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具有独特的“资本商品”性质,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层次的必然表现。只有承认社会主义劳动力是一种独特的“资本商品”,才可能从理论上解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化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和按劳分配原则相兼容的难题。
①参见《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②③④⑤⑥(11)(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48页、第249页、第265页、第519页、第279-280页、第248页、第251页。
⑦《资本论》第3卷,第394页。
⑧⑨⑩《资本论》第1卷,第191页、第197页、第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