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行为的道德价值判断_信用政策论文

论信用行为的道德价值判断_信用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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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09)01-0022-06

诚信和信用是个人的最基本的道德。它表现的是一个人内在的稳定的心理倾向和道德品质。如果一个人从来不讲诚信和信用,那他就不可能赢得社会中任何人的信赖,因此他也就无法在社会中立足。信用也是人际交往的最基本的道德,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道德基础。人在社会中生活,总是要与他人打交道的,如果彼此重承诺,讲信用,那么相互之间就可以信赖,人际的互助和合作也才是可能的。信用还是社会运行的道德基础。社会的运行离不开制度,而制度信用是制度权威的根本保证。如果制度朝定夕改、执行不力或者被任意解释,那么制度将不会产生实际效力。忠实地执行既定的社会制度,人人各安其位,各司其职,是社会良序运行的基本条件。

信用是最基本的社会道德,人类的正常生活不可须臾而离之。然而,信用行为的道德价值却不是绝对的,并不是所有讲信用的行为都符合道德,也不是所有不讲信用的行为都一定不符合道德。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涉及信用行为的道德价值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判定。

一、信用行为的负道德价值判定

信用作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人人都应该遵守,而某些信用行为却不具有任何的道德价值,这个道理并不是人人都明白的。儒家一方面把信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另一方面却又提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在儒家看来,“义”比“信”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在信与义相矛盾的情况下,应坚持义而舍弃信;如果坚守信而违反了大义,那么这种信用行为是不足取的。信用行为却有负的道德价值,这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并不少见。以下三种情况值得分析。

1.伤害更高道德原则的信用行为不具有正道德价值

在社会道德体系中,信用是众多的社会道德之一。在诚信和信用道德之上,还有更高的道德。比如,在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有所谓“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信居于最末。在当今的20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之中,“爱国”“守法”显然要高于“诚信”。就传统道德而论,讲信用而害及“仁、义、礼、智”四德,这种信用是不德之信。就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而论,讲诚信如果害及爱国、守法,那么这种诚信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同样是值得怀疑的。

现试举一例说明这一问题。历史上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尾生为信而溺”的故事: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久候女子不至,而河水暴涨,尾生抱梁柱溺水而亡。尾生与女子约会于桥梁之下,对方届时未到,尾生苦苦守候,可谓讲信用的至诚君子。但是,河水暴涨,人已无法在桥下驻足,稍有头脑的人都会赶快离开。但尾生拘泥于信用而不肯离开,结果只有死路一条。虽然也有人把尾生当成一个讲信用的典型,但这种行为并不具备任何的道德价值。

如果我们对于这一行为加以分析,就会发现它有许多失当之处:其一,这一重信行为背离了行为本身的目的。两人约会,其目的是为了谋面。如果不为谋面,约会当无任何意义。尾生宁可被水淹死也不肯背离约定,从而永远地失去了与女子见面的机会,可谓守之小而失之大,重承诺而弃行为宗旨。其二,这一重信行为背离了“智”德。与女子约会于梁下,属于一般的情形下的约会地点。河水暴涨,梁下无法立足,期于梁旁并无不可。认“下”而不认“梁”,可谓迂腐之极。当然,如果尾生是因爱情失意而痛不欲生,宁肯溺死而不愿偷生,属于爱情的殉道者,则不在此论。其三,这一重信行为伤害了“仁”德和“孝”德。仁之为德讲的是对人之爱。虽然董仲舒有“仁在爱人,不在爱我”之论,但尾生为小信而伤害生命之举同样也是违背了仁爱的美德。这不仅是因为尾生也是人,不可轻易地害他自己的性命,还是因为尾生也有父母或兄弟姐妹、师长朋友,而尾生为小信而伤身则是舍弃仁孝责任而不顾,可谓不仁。

这里分析尾生因守信而伤生这一例子,多少显得有些无聊,但我们只不过是借此说明这样一个道理:守信用的行为如果违背了其他更高的道德原则或者伤害了更高的道德价值,则这种守信行为并不具有正面的道德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与此类似的行为也可以做出同样的价值判断。如果一个医生不顾场合和客观情景,不顾病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很“诚信”地把病人的真实病情随便告诉病人,如果一个新婚燕尔的人,很“诚信”地把自己新婚之夜与妻子的鱼水之欢讲给他人听,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把这些讲信用行为判定为是具有善道德价值的行为。

2.私人之间的信用行为伤害了公共利益则不具有正道德价值

人是一种有感情的社会动物。在人的社会生活中,人际之间总有亲疏的分别,办事总有私事和公事的分别。同情、爱护、偏向亲者,是人之常情的自然倾向。人们对于亲者近者总是给予较多的关爱,对于公共利益常常不如对个人或私人圈的利益看得亲切。这是漫长的私有制带给人们的影响。正因为如此,道德才更注重引导人们分辨公私,更强调维护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

在信用问题上,我们同样需要分辨公与私、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人为了兑现对亲人、朋友的承诺而慷公家之慨,常常为了显示自己的信用而违背国家的制度规定。一个主管工程的人有可能为了兑现给亲近之人的承诺而把工程标的告诉给对方,一个收税人有可能为了朋友的信义而少收税金,一个评审者有可能因为熟人而投他本不该投的一票。凡此种种所谓的信用行为都不能得到道德的褒奖。

信用是分档次、分大小的。一个人既是一个单位人,也是一个处在亲人朋友关系圈中的人,其行为信用有一个究竟为谁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办理的是单位的工作岗位所必须处理的事务,那么,他的身份和角色就是一个单位人,他代表的是单位和集体的利益和意志,他就必须跳出私人交往的圈子,必须忘却私人的情谊。对集体或单位负责,对集体和单位讲信用,才是“单位人”的本分。相反,如果他为了私人的信义而抛弃对单位对集体的信义,那就背弃了自己的岗位责任,就是以小信伤害了大信,以私信伤害了公信。

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从来也不乏私人之间的信用,欠缺的倒是维护集体利益的公信。因为我们长期受到的信用方面的教育主要来自传统。传统道德中有所谓“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长期以来,信字是被定义在朋友之信上的。中国传统社会是私有制社会,是农业社会,人们长期在同样的一块土地上生活,一生都与熟人打交道。人们囿于家庭利益和朋友的私人交往,目光短浅,重私而不重公。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一个人如果对熟人不讲信用,那他在社会中真的就无法立足。现代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家庭的社会功能蜕化,家庭不再是社会的生产单位、政治单位、军事单位,而仅仅成为消费单位和人口的生产单位,成为业余生活的温情港湾。人们离开了家庭,投入到一个个的单位中去,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单位人”。人们的工作是单位的岗位工作,代表的是单位的利益和意志。因此,讲信用必须要讲集体的公信。这种公信的意识,在战国末期的思想家韩非子那里已经被他意识到了。他曾经指出,孝于父母、信于乡党朋友会妨害公家的利益。当然,他讲的公家利益主要是封建国家和封建君主的利益,那是封建君主和统治阶级的大私,而非真正的公家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公家是全体公民的集体和公家,集体利益和公家利益是每一个“单位人”的利益的集合,是全体公民利益的集合,因而这才是真正的公家利益。然而,实际需要的公信教育实在是太少了,以至于占公家的便宜、损公肥私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我们在这里特别指出信用的公私之分,强调私人之间的信用行为在伤害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不具有正面的道德价值,就是要确立私人之间的信用对于公共信用的从属地位。

3.从恶目的出发的信用行为不具有正道德价值

社会中有善事有恶事,有善人有恶人。从恶的目的出发做事是为恶事,惯做恶事的人是为恶人。恶有柔恶,有刚恶。意志薄弱,做恶胆怯,为人猥琐,不讲诚信,说谎骗人,是为柔恶。人们对于这种恶人恶事都已认识得很清楚了,不必赘述。然而,人们对于某些刚恶行为还没有认识得很清楚,在赞扬信用行为的同时,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肯定了某些刚恶行为,因此我们需要从信用的角度加以剖析。

中央电视二台在2005年11月4日早8点《第一时间》栏目中曾经报道了一则消息:哈尔滨某小区发生了盗窃居民楼门洞防盗门事件。这些窃贼偷盗防盗门并不是偷偷摸摸地干,而是在大白天大摇大摆地卸居民楼的防盗门,而且是一个门洞接一个门洞、一个楼接一个楼地挨着卸。警察一次就从其住处查出了盗窃的防盗门30多个。

盗贼白天盗防盗门,真是对公共秩序的一种公然的挑衅!盗贼的这种行为是明目张胆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可谓诚实到了极点,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肯定其有正面的道德价值。这不是诚信,而是一种疯狂。与此相类似的行为社会上还有许多。“我是流氓,我怕谁!”这不是流氓的诚信,而是流氓的疯狂。恶徒流氓对人的威胁之语,常常都是付诸行动的。这种出自恶目的的强梁行为,尽管可能是说到做到,但不能认为它是善的。

恶人与恶人之间,也常常是讲信用的。毒品、走私、洗黑钱等地下交易行为,未必就是不讲信用的;恐怖分子在公共场所投放炸弹并事后声称自己对事件负责,也可以说是一种“信用”;侵略者公然把自己的意图、目的和要求告诉被侵略者,也似乎具有某种信用。但是,正因为这些行为都是出自恶的目的,其信用成了恶目的实现的手段,因此不能因为其行为具有信用的含量而肯定其有善价值。

总之,我们不能笼统地肯定凡是信用行为都是合乎道德的,而必须要对行为的目的进行考察。弄清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对于信用行为的价值进行评判。当然,我们也可以普遍地肯定信用行为具有善的价值,但那一定是在肯定信用行为的目的为善这一前提之下。

二、非信用行为的正道德价值判定

既然诚信或信用是一种基本道德,那么诚信的行为或守信用的行为就是一种善的行为,相反,不诚信或不守信用的行为就是一种恶的或不道德的行为。这也可以说是社会上最普遍的看法。在通常情况下这一看法是正确的,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不诚信或不守信用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对于某些特殊的社会生活领域,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不诚信或说谎、不守信用或非信用行为仍然具有正面的道德价值。我们对以下三种情况加以分析。

1.市场交易时价格商谈过程中出现的“不诚信”言行不能判定为具有负道德价值

市场是交换行为的产物。自从人类有了剩余产品以来,人们为了互通有无,便以货易货,久而久之,固定的以货易货的场地——市场也就形成了。市场行为可以说从其诞生的第一天起就获得了一种本性,那就是交易。对于以市场为生的买卖人来说,贱买贵卖是其获取利益的必由之路。现代市场早已超越了货物交易地的概念,已经成为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其诞生时所获得的本性仍然是市场行为的最根本的特性。

市场交易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依照既有契约进行的双边或多边交易行为,一是交易之前没有既定的契约,通过双边或多边口头的讨价还价的行为达成约定,然后进行交割的交易行为。这样,交易行为就有达成契约或约定之前和达成契约或约定之后两个阶段。是否诚信,是否守信用,对于这前后两个阶段来说是有很大差别的,而这前后两个阶段对于是否诚信或守信用的行为的价值评判也是有重大差别的。

对于已经达成契约或约定的市场行为来说,交易双方都必须信守达成书面契约或口头约定,不得撕毁合同和不守信用,否则是一种背信弃义的不道德行为。即使这种契约存在有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或因时过境迁契约变得不利于己方,交易双方也都必须信守契约,因为契约信用是维持市场秩序和保证交易正常进行的基本前提。如果已经达成的契约从道德上允许人们可以任意毁约的话,那市场将会变得毫无规则可言,成为人际矛盾和冲突的渊薮,正常的市场交易将不复存在,市场的生命也将终结。因此,信守契约是善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守契约则是恶的市场交易行为。这是市场交易铁的道德律,不因任何商人的如簧之舌而更改。

对于未达成契约或约定的市场行为来说,交易双方首先有一个如何走向交易实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买方要了解卖方货物的性能和价格,只有在货物性能和价格比对他来说最合适的时候,他才会考虑去和卖方达成交易。除了这个因素之外,卖方的态度、仪表及表现出来的善意也是成交的重要因素。买方与卖方没有血缘之亲,没有朋友之义,他完全是因为其货物对于自己有利才与卖方打交道的。卖方要了解买方的需要和心理,以求最大限度地把货物推销出去。卖方同样也与买方没有血缘之亲,没有朋友之义,他只是为了能把货物卖给对方并以最高的价格卖出去,才与买方打交道的。市场中既不是一家买方,也不是一家卖方,哪一家对特定的卖方和买方能够达成买卖契约或口头约定,则赖于买卖实现前的讨价还价。

在交易商谈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都几乎没有例外地把对自己最有利的说辞讲给对方听。卖方总是在夸赞自己的商品如何质量好,如何价格上比别的商家优惠,今后服务如何到位,商品是如何供不应求,卖给前面的客户的价格是如何高昂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与前来商谈的买方达成买卖的约定。以最高价格达成买卖的约定,就是卖方的利益所在。卖方在商谈中有相当多的说辞并不是很诚实的。在这番真假参半的商品介绍和价格高开低走的要价还价商谈之中,尽管可能有许多不实之词,但如果不是以次充好、以废当新或售后服务承诺而不兑现,都不算是违背了诚信的道德标准。特别是在商品的价格方面,尽可以漫天要价,如果能够卖到同类商家的同类商品的最高价格,那是卖方能力的一个展现。某些特殊商品如古董、字画等文化含量高的商品的讨价和成交价差距之悬殊常常是出人意料之外的。买方为了获得质优价低的商品,也常常是对于卖方的商品吹毛求疵,拿并不实际存在的其他商家开出的价格加以对比并以此否定卖家开出的价格。这也同样不违背诚信的道德标准。

为什么人们对于买卖双方在讨价还价过程中表现出的“说谎”行为可以如此地宽容,而不把它看作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呢?难道这是因为历史积淀的原因,即凡是商人从来都是不诚实的,故而应当对之宽容吗?当然不是。因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买方也有许多不实之词,而买方大多是一般的消费者,而并非专业商人。市场交易时价格商谈过程中的双方“不诚信”之所以能得到道德宽容,在于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之间的不一致现象的存在。

商品均按一定的价格出售,但商品的价格常常是由商品的需求和供应来决定的,而价格一般并不与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相一致。一斤馒头在平时对于衣食无忧的人来说不过值两元钱,但是在众人均已饿至垂死的饥荒之年,其价格就算是一斤黄金也未必是黑心价。一张邮票不过值几角钱或几元钱,使用过了的邮票照理说就更不值什么钱了,但是,对于特殊的邮票则另当别论。一张世界上最早的且唯一的邮票可以拍卖到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一件普通的旧衣服可能扔在地上也没有人捡,但世界级电影明星梦露的旧衣服则可能算是一笔财富。洗一张照片不过几角钱,弄坏了也没有什么了不起,但对于一个孝顺的孤儿来说,如果这是他已经去世多年且没有留下实际记忆的母亲的唯一照片,那就可能是无价之宝。正是因为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从来都不能完全一致,总是处于永恒的变动之中,且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故而漫天要价和就地还钱都不算背离了诚信的美德。

2.出自善意的不诚信言行不能判定为具有负道德价值

道德以追求善为自己的使命。正因为诚信和守信用能达到或实现人际关系的善,因此诚信和守信用才被提升为一种道德标准。在特定的场合,如果讲诚信、守信用不能达到善,那么就不必非要坚持诚信和信用。只要是出自善意并且真正能够达到善的效果,不诚信的言行就不能判定为恶。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之中,这种出自善意的不诚信行为是司空见惯的,我们应当给予其以正确的价值定位。

出自救死扶伤的目的的善意行为,尽管可能是不诚信的,但也不具有恶的价值。我们知道,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只要是有利于救死扶伤结果的行为,都应当在道德上予以肯定。一个患了不治之症的人,其心理承受能力常常是极其脆弱的。医生在没有医疗手段可以使病人康复的情况之下,尽可能地延长病人的生命,尽可能地使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拥有更多的快乐,是医生的道德义务。如果一个医生不顾病人的感受,如实地把病人得了不治之症的信息告诉病人,就有可能加重病人的精神负担,使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更加痛苦,还有可能使病人过早地结束生命。这种行为虽然无背于诚实、诚信的美德,但却有违于医生的道德使命。相反,如果医生是从病人着想,从病人的实际出发,从病人的承受能力出发,分场合、分程度、讲策略、有选择地把病情告诉患者,甚至讲一些与事实相违背的谎言,则对于病人克服疾病能起到帮助作用。再如,对于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病人,医生为了治愈病人,也常常采取十分灵活的谈话策略。这种行为虽然有背于诚实的道德要求,却是出自仁爱的慈悲之心,故而决非不道德。

对于出自对他人敬意的不诚信的言行,也不应做出恶的价值评判。人不同于其他动物,其生活不仅仅是为了活着而活着,而必须且应当是有尊严地活着。人格的尊严不仅与道德联系在一起,也是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交往之中,公民彼此之间都应该时刻想到对于他人的友爱和尊重。比如在某些场合,如果对于一些不相干的人说出某人曾经做过某种不良行为,这可能在客观上符合事实,但是它伤害了某人的尊严和名誉,对于某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不良的影响。这种“诚信”的行为实际上并不具有善的道德价值。如果一个人是借诚信之名而对别人的过失逢人便讲,那就不是诚实,而变成一种恶意的宣传和对人的诋毁了。与此相反,在谈及别人时,不随便言讲其过失,为维护别人的名誉和尊严,不知说不知,知也说不知,这不仅不具有恶的价值,而且还有善的价值。

中国是一个讲道德的国度,自古就有“为亲者讳”、“为尊者讳”、“为长者讳”的道德名言。这是一种传统美德,强调的是一个道德君子应有的涵养和温良德性。在进入现代化的今天,我们同样应该自觉地维护他人的尊严和名誉,这不仅是新时代道德的要求,是现行法律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3.无违道德原则的不得已的谎言不能判定为具有负道德价值

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因而人际的和谐、社会的良序运行,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人际的和谐和社会的良序运行需要每一个人来维护。人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对于他人、对于社会产生影响,故而不能不考虑言语行为的后果。要实现人际的和谐和社会的良序运行是需要做出多方面努力的,而坚持正义的原则、维护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达到人际和谐的重要条件。在满足第一条件的前提之下,还必须在一些细小的方面做些策略性的调和工作。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之下,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说一些无伤道德原则的谎言对于和谐人际关系是有积极意义的。

人在社会中生活,常常会碰到一些无奈的事情,其中讲实话还是讲假话就是人们经常面临的两难选择。在一些重大的或比较重要的问题上,不诚信、讲假话会造成比较严重的消极后果,会影响人们对于讲话人的形象和品德评价,那当然应该讲真话、实话而不应该讲假话。在这方面,由于事情重大,人们常常比较容易抉择。但在一些小事上,抉择反而不那么容易。人是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说谎,是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做到绝对的诚信?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在什么程度上可以讲一点谎话?这是需要我们加以探讨的。

其一,在日常生活之中,在某些生活琐事上是不必过分讲诚信的。例如,一个朋友向人问好时通常都会说:“最近一切都好吧?”如果被问者从字面上理解这句话,就会把最近发生的一切事情向朋友汇报,详细地告诉他什么地方好,什么地方比较好,什么地方不太好,什么地方很糟糕,喋喋不休地说个没完。试想一下,朋友会很耐烦么?其实,朋友这不过是一句问候的话,并没有意思问个究竟,也并没有想替人解决什么困难的意思。这如同问“吃过了吗”一样,他并不想知道你到底吃饭了没有,也没有在你没有吃饭的情况下请你去吃一顿的意思。因此,即使你没有吃饭,随便说一句“吃了”或“还没吃”都是可以的。一个人如果凡事都把诚信讲到底,则显得迂腐不堪。

其二,为了使对方有一个好心情,讲一点“谎言”并不违背诚信的美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同事或朋友穿了一件自己得意的新款式的衣服,从心里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女同志尤其如此。如果一天之内没有被别人发现,那么她可能会感到很郁闷。如果她向你问起:“我这件衣服怎么样?”即便你内心深处很不以为然,那也不妨说:“呀!真是不错,你今天显得更加年轻漂亮了!在哪里买的?”假如你很诚实地把这件衣服批评一顿,就显得对方没有审美的眼光或不够档次,人家岂不更郁闷了?为了使人心情愉快,就对人不要太吝啬说表扬的话。这些无关紧要的表扬,有可能是言不由衷,但说出口也不是什么恶德。

其三,为了鼓励人们上进,讲一点“谎言”也同样不违背诚信之德。人在成长过程之中,总是会遭遇这样或那样的挫折,总是在某些场合会畏首畏尾、裹足不前。这时候,特别需要人们的帮助和鼓励。年轻的妈妈对于自己刚刚学步的幼儿,总是大加鼓励:“宝贝,真勇敢!再往前走两步!”“歌儿唱得真好听!再来一首。”在学校里,教师对于腼腆的孩子总是多加鼓励,当他终于肯站起来在课堂上提问或回答老师的问题时,尽管他可能比班里优秀的孩子差得很远,但仍然会大加表扬。受鼓励和表扬的行为可能非常平常,表扬和鼓励的话语也可能言过其实,认真地追究起来,可能多少带有“谎言”的成分,但是它对于鼓励人的成长和进步所起的作用往往会是十分巨大的。因此,这样的言行不应受到“不诚信”的道德谴责。

其四,有时为了避免人我关系上的尴尬,讲一点“谎言”也并不意味着有亏于诚信之德。在这方面,通常至少有两种情况:其一,自己掌握着某种裁量权,被裁量者为了获得通过而请客吃饭。被裁量者为了自己的目的请客吃饭,在中国可以说是人之常情。而掌握着裁量权的人的职责是主持公正、优中选优。如果赴约,正所谓“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软”。要主持公正,吃了人家而又给人家评不上,自己不好意思;为了一己私情而不主持公正,则有愧职守。如果不去赴约,对朋友直斥其非,则有伤朋友情谊。这时,对于当事人来说,实在是一件两难的事。在这样的无奈情形之下,许多人选择了说一点小谎言的策略。比如说自己有重要会议,不在单位,身体不舒服等等,以求在不伤情谊的情况下推掉宴请。没有重要会议说有,本来在单位说不在,身体好得很却说身体不舒服,这当然属于谎言之列,但它是一种不违背道德原则的谎言。既然不违背道德的原则,那也就不能说它是一种恶的行为。

以上对于诚信或守信用的行为以及不诚信或非信用的行为的价值进行了评判,指出某些诚信或守信用的行为不一定具有善的道德价值,某些不诚信或非信用的行为则不一定具有恶的道德价值。如此分析和评判,并不是要混淆善恶的道德界限,更不是要鼓励人们都去做一些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行为,而是为了指出诚信或信用有其道德的定位,对于涉及诚信和信用行为道德价值的判定需要有伦理的原则。

概而论之,原则有三:一是公信原则。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和信用主要的不是私人之间的信用,更重要的是公共生活中的信用,它主要表现为对于各种制度、规章、法律、法规、准则、守则的遵循,表现为对于契约或合同的信守,表现为对于公众利益的尊重和对职守的忠诚。不以私信害公信,就具有正的道德价值,反之则有负的道德价值。二是大义原则。诚信和信用是一个基础性的道德,它需要以正义的道德原则来统帅。大义的根本在于维护和增进国家、人民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凡是与之相合的信用行为就有正的道德价值,反之则有负的道德价值。从大义出发,该说实话的时候说实话,该说谎话的时候说谎话,这并不妨害一个人诚信的品格。三是经权原则。信用行为的价值判定应当从“经”和“权”两个方面来考虑。所谓经,是指原则或原则性;所谓权,是指权变或实行原则过程中的灵活性。古人教导说,离“经”合“道”是之谓“权”。诚信和信用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要贯彻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要贯彻在国家的制度、方针和政策中。这是一个不能动摇的原则。但在平常的琐事中,则要有一定的权变,不把诚信和信用绝对化。如果讲诚信可能会违背了更高的道德原则,那就要加以变通。这也就是说,权变不是故意背离原则,而是为了更好地合乎更高的原则。如果了违反“经”同时也背离了“道”,导致道德上的邪恶,那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权变了。

收稿日期:20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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