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团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内涵、问题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团场论文,兵团论文,内涵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是新世纪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农垦系统的重要力量,其农业和团场工作也必须坚持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基本方针,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促进新疆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防巩固。
兵团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其双层经营体制具有特殊性。 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兵团“太计划”的组织特征,要逐步转变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研究兵团团场双层经营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创新是一项重大而迫切的工作。
一、兵团团场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
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明晰农民和集体两大层次的经营权属和经营重点,共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经营制度。其基本特征有三:一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二是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前提;三是在一定的社区内以双层经营结构为基本特点。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农村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农村经营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如出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民营农庄等诸多形式。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在不触动农业家庭承包的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双层经营体制的“统”的主体的多样化,“统”的范围的变动性,如集体经济可以作为“统”的主体,“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作为“统”的主体,甚至涉农公司也可以作为“统”的主体,“生产基地”也可以作为“统”的主体,等等。
兵团团场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土地国有、团场经营、 农户生产”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农业经营模式,它不同于农村的双层经营制体。
1.从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基础看,农村双层经营制体源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其经济基础是“集体经济”,而团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则源于“国营农场”,其经济基础是“国有经济”,所以农村的双层经营是集体经济与农户经济的双层经营,团场的双层经营是国有经济与职工家庭经济的双层经营,一个是集体经济性质的双层经营,一个是国有经济性质的双层经营。双层经营体制的性质不同,导致了其治理结构的不同,前者是“村民自治”式的治理模式,后者是国有经济体制下的“委托—代理”模式。
2.从“两权”分离的程度看, 农村居民获得了较为完整的土地承包权包括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而团场职工家庭获得的土地承包权不完整,除了土地使用权中的生产种植权、农产品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之外,其他权力基本上归团场所有。
3.从家庭经营的涵义看,农村家庭经营包括承包经济和私营经济两部分,其中私营经济是农民有了自己的经济剩余(“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分配制度)之后的必然内容;尽管团场有“两用地”划分政策,但由于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团场家庭经营的私营经济部分就没有得到很好发展,并且职工家庭的非农收入比重小。
4.从双层经营的结构看,农村村级经营主体职能较弱,团场一级职能很强; 农村村级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团场经营主体呈现一元化,以团场为主体;在双层经营主体的职能定位上,团场从事经营,职工家庭执行团场的经营决策,从事生产活动,这与农村家庭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无论从双层经营的哪个层次看, 兵团团场的双层经营体制都是极其特殊的,即职工家庭缺乏相应的权力,团场具有更大的权力。如果说,在农村是“分”有余、“统”不足,在团场则是“统”得过多、过死。
二、团场双层经营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兵团团场双层经营体制具有一定的优势,如统一经营的专业化优势、规模经济优势、技术推广优势、劳动力统筹优势、农田水利优势、产品销售优势等。但是,也应看到兵团团场双层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只看到优势而看不到问题,是不利于兵团团场经济发展的。
1.团场“统”得过多、过死。在团场双层经营体制中,团场具有更大的权力, 即掌握了经营决策权,而职工家庭只有决策执行权——生产管理权。这种权力结构安排的结果是:第一,削弱了家庭这一层次的经营权,影响了职工积极性的充分发挥;第二,为了“统”,必须加强“统”的机构和力量,造成机构膨胀,增加了职工的管理费负担;第三,权力的不对称配置,造成了职工家庭在权力博弈中的弱势地位,“团场”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其行为很容易“侵犯”职工家庭的利益。
2.土地承包长期化与土地承包合约短期化的矛盾。 土地长期承包政策是我国农村和农业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兵团农业的一项基本政策。由于经营决策权在团场一方,以及经济指标、经营形势和环境的多变性,土地承包合约的短期化选择势属必然,这就导致了土地承包长期化与合约短期化的尖锐矛盾。团场与职工家庭的经济效用函数不总是一致的,且常常是不一致的,团场作为经济主体也有动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频繁地变更合约是实现其利益的一种手段。经常地变更土地承包的合约条款,在职工及其家庭看来,团场的农业政策是极其不稳定的,这不利于职工家庭形成稳定的长期的经济预期,不利于提高职工家庭对土地长期投入的积极性。土地承包经营合约短期化抵消了土地长期承包政策的效应,团场的土地长期承包政策因此变为一种短期承包政策。
3.大宗农产品销售中的“统”与“分”的矛盾。从现在的情况看, 团场双层经营体制中,最为突出的矛盾表现在大宗农产品销售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是:一方面,职工家庭“倒卖”农产品的行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团场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这种行为实施“围、追、堵、截”。尤其在农产品购销两旺、农产品价格增幅较大的情况下,农产品销售中的这对矛盾更为突出,导致了农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
4.职工队伍不稳定。 如何稳定职工队伍是摆在团场各级党政领导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兵团团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图1可以看出, 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兵团人口呈上升趋势,其增长率始终维持着正增长,最高年份为1995年的29‰,最低年份为2000年的3‰;兵团职工人数却呈波动趋势,1993—2001年呈负增长,其中1998年降幅最大,达到-120%,2000 年以后呈恢复性增长,但远低于同期的人口增长率;第一产业从业人数(注:第一产业从业人数远大于第一产业从业职工人数,以较好的年份2002年为例,当年的农场职工年末数为33.3901万人,而同期从事农业生产的达45.1909万人,这表明从事第一产业的非职工数量已经超过35%。)也呈现波动性趋势,除1993年、1999年之外,其下降幅度小于职工下降幅度,从1992—2000年间,大多年份是负增长,2000年后呈恢复性增长,2002年其增长率高于人口增长率。总的来讲,兵团的职工人数和农业从业人员增长率要低于兵团人口增长率,兵团农业职工人数是不稳定的。
图1 1992-2002年兵团人员、职工、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兵团统计年鉴(2003)》资料计算。
三、问题的原因分析
1.农地制度的影响。团场农地制度是在坚持“土地国有”的前提下, 将承包权界定给职工家庭的一种制度。但是,职工家庭的土地承包权一般不包括自主种植权、土地转让权、产品处置权等权力,而种什么、种多少、怎样种、为谁种都是由团场这一经营主体决定。职工家庭土地承包权不完整,其部分权能由团场控制,导致了团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得过死、过多。由于经营指标、经营形势的变动性,在实行土地长期承包政策的同时,又不得不频繁地变更土地承包合约,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这就造成了土地承包的长期化与承包合约短期化的矛盾。大宗农产品流失历来是团场经济中的大问题。农产品统一收购制度是历史上团场农业政策的延续,也是改革开放之初对职工家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费用“垫支”政策的风险规避。目前,农产品收购政策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矛盾焦点所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主要联接机制在于团场与职工家庭在年初签订的承包合约。问题是合约签订不平等,团场部分地“侵犯”了职工家庭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于是出现了职工家庭“倒卖”农产品的现象(注:即便是团场不占有职工家庭的剩余产品,在“两费处理”或“租赁”经营不彻底的情况下,部分职工家庭也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倒卖”农产品,因为职工家庭可能因此把生产资料费用或土地租赁费转化为自家的收入。)。团场对职工家庭承包权的“侵犯”,导致职工家庭利益不能充分实现,职工家庭收入长期增长缓慢,从而导致了职工队伍不稳定。
2.传统体制的影响。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社会组织, 天然地有着“统”且善于“统”的倾向和能力。在历史上,兵团团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具有高度的计划性,这种计划性很容易延续下来,使现阶段的双层经营体制深深地烙上了“统”的印迹。
3.思想观念的影响。强调“统”忽视“分”有着浓厚的思想基础。一是兵团是“屯垦戍边”的特殊组织,强调“分”,给予职工独立的经营主体的地位则会影响其职能的实现。二是强调“分”,给予职工经营主体的地位可能会与团场产生竞争,与团场争利。事实上,在农场场域内除了团场这一经济体及各类小摊贩等超小型民营经济之外,少有其他经济体的存在。除去职工家庭经营之外,大部分团场也就无自己的经济可言。这样,强调“分”,给予职工独立经营者的地位,团场经济就可能会出现“空壳化”的情况,这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
四、团场双层经营体制的创新
如何最有效地发挥双层经营的生产经营效益, 避免团场双层经营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从管理体制上保障兵团农业的发展,寻找“统”与“分”的最佳结合点,是兵团团场今后实践中应着重探索的问题。
1.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首先要破除怕“分”的思想。 任何一个组织都存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团场作为一个组织也不例外,问题是“分”分到什么程度。认为给予职工或职工家庭更多的权力,会影响兵团“屯垦戍边”的职能或会对团场经济形成冲击是没有根据的。兵团“屯垦戍边”的职能可以通过对职工的义务规定加以规范,如规定在农闲时间参加预备役军事训练、紧急时刻的应征制度等,主要体现团场与职工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职工家庭作为经营主体拥有更大的权力并不排除职工家庭应当上交合理的税费,职工承担应承担的义务;在上交了税费之后,给予职工家庭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可以更有效地调动职工家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使职工家庭更快地致富奔小康。
2.农地制度创新。团场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中,职工家庭的承包权是不完整的,特别是农产品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没有完成掌握在职工家庭手中,这是引致农产品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等诸多问题的一个原因。当前的土地承包合约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团场对于职工家庭的强制性,表现为职工家庭承包权中部分权能被“剥夺”。农地制度的创新,首先是给予职工家庭完整的土地承包权;其次是团场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来交换职工家庭手中的部分权能,如“种什么、种多少、怎样种、为谁种”等权能可以通过平等的订单、服务合约实现从职工家庭手中向团场的转移,以达到“统一种植计划、统一生产技术、统一产品收购”;第三是大力推行“租赁”经营,在保证团场基本利益不被侵害的前提下,通过对农业生产的经营服务以及团场其他资源的运营,实现团场国有资产的增值,为此,要推进兵团农业金融制度的创新,为职工家庭争取小额贷款等更多的金融服务。
3.经营制度创新。团场的农业经营制度创新,要探索多样化实现形式。 首先要探索“统”的形式的多样化。团场可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在团场场域内兴办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吸引团场外金融企业、工商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参与农场经济建设,走农业集团化、股份化、产业化之路;其次,团场要在非农产业上下功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增强团场经济实力,提高“统”的能力。“分”的方面,要在坚持土地国家所有的前提下,鼓励职工家庭、其他经济主体承包、租赁开发耕地、荒地,组建开发性农场、民营农庄、农业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依法享有土地经营、使用、收益权,并承担土地保值、增值及按时上交税费利的责任。团场经营制度的创新,要特别在双层经营主体的联接机制上做文章,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团场(公司)“坑”农,也避免农户“坑”团场(公司)事件的发生;并探索双层经营主体之间更紧密的联接方式,如合作社、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农业公司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