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埃及经济的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埃及论文,特征论文,古代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古代埃及经济与现代经济之间是否有可比性,学者们的观点大相径庭。在强调古代经济与现代经济的差异,并且因为提出相关理论而备受关注的学者当中,波兰尼无疑对古埃及经济史研究产生了最为重要的影响。波兰尼就人与人之间的物质流通提出了相当武断的结论,认为在相互平等的社会关系中交换呈现为互惠,中央集权的等级制推行再分配原则,现代社会则采用市场经济模式。如果按照人类社会演进的时间顺序,互惠是氏族社会的特征,再分配与酋邦或者古代国家相关,而现代国家则倾向于市场经济。①在波兰尼看来,古代社会没有市场,也没有价格,即市场需求和供应所决定的交换价值,贸易只限于机构或者国家之间。波兰尼认为,由供需关系决定的价格只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古代埃及等工业革命以前的经济是前市场经济。在古代人的经济活动中,利润很少被提及,参与的人似乎从未谈到亏本,价格并不是经济行为的核心内容。② 波兰尼割裂了古代与现代之间的联系,试图把存在了上千年的古代社会武断地纳入单一的经济模式中,这无助于我们真正和全面地认识相关社会的经济,也不利于全面把握人类经济的发展过程。古代社会中不仅存在市场,而且获益的动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维恩霍夫以古代亚述为例以及厄尔以爱琴海地区为例,对再分配理论所做的论述对我们认识古代埃及经济很有启发。③对于波兰尼理论的武断和僵化,特里杰进行了非常有说服力的批评,他称波氏的理论是对古代经济“教条的误解”。④就古代埃及经济而言,再分配机制只是构成了其经济的一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埃及王权强盛时期经济领域内的一些现象,而在中央集权制衰落的几个所谓的中间期,再分配机制根本称不上是主导性的经济运行模式。更何况在王朝后期,吕底亚人发明的钱币传入埃及,加上大量外族迁到埃及,此时的埃及经济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此外,在法老历史的大部分时间中,埃及人并没有使用货币。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懂得获利,各种旨在获利的经济活动普遍存在。本文试图借助古代埃及流传下来的有限的文字、图画、文物等材料,就波兰尼的“再分配”理论是否适用于古代埃及经济进行辨析,并对古代埃及经济的若干特征进行阐述。 一、再分配体系在古代埃及经济中适用的程度和范围 按照扬森对波兰尼再分配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古代埃及统治者把从全国征收上来的赋税的很大一部分用在建筑工程上,即支付劳动报酬等。这种解读建立在以前学者们对古代埃及建筑活动并非完全正确的认知层面,即由国王做出决定并动用国库资金,调动各地民工来建造。最近的研究表明,经济上相对富裕的人积极参与宗教建筑活动,尤其是那些荣归故里的官员把资助和捐助作为留名和获得神的恩惠并保证来世复活的一个重要手段。⑥从这里可以看出,古代埃及的财富存在一个很有意思的流动渠道,多数官员受国王恩赐获得土地,然后将借此创造的财富投到家乡神庙等宗教建筑上。毫无疑问,财富的横向流动有助于社会稳定。官吏们如此行事,除了宗教和政治目的以外,当然也有经济方面的因素。神庙落成以后,他们本人或者家人甚至其后代可以在神庙担任关键职位,而这些职位往往可以给他们带来丰厚的物质利益。 按照扬森以及其他追崇“再分配”理论的学者们的理解,古代埃及国王把征收的赋税的一部分分配给祭司。然而,随着我们对古代埃及神庙日常运作的了解和研究逐渐加深,过去那种把古代埃及神庙当作纯粹宗教机构的观念必须予以纠正。⑦事实上,神庙的祭司也要上缴赋税,这一点从古王国流传下来的王室敕令可以得到佐证。在这些王令中,君主免除相关神庙各类神职人员应当缴纳的赋税和劳役。⑧这说明,古王国时期的赋税缴纳和管理系统就已经非常复杂,并不只是中央从地方征收然后再分发给不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 从这些祭司应当缴纳的实物的种类来判断,他们在当时属于相当富有的阶层。这一点与古代埃及神庙的性质及其运作模式有密切的关系。任何一个神庙的日常运转及其节日庆典并非由国家(国王)或地方行政机构或神庙单独承担,所有参与的人都要做出相应的贡献。根据黑尔克的研究,相关的机构和个人所要承担的费用有一个固定的比例,这个比例由来已久,拒绝付出不仅得不到相关神的保佑,而且会在邻里乡亲当中失信。⑨《阿尼说教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神庙举行宗教活动时周围的居民尤其是富有人群出于虔诚和政治考量进行赞助的必要性:“当你献祭时最好有人在场,以便他们在需要时作证,特别是你第一次为神敬献供品的时候。假如有人来向你索要你应当交给神庙的物品,爽快地拿出来,以便你的名字此后登记在册。到时候有人会向你索要向神献祭的凭证,这是他们(指祭司)让神显威的一种方式。”⑩大英博物馆纸草第10333号记录了一群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为神庙提供供品的情况。而到了古代埃及王朝后期,类似西方教区一样的信仰团体逐渐形成,这些人参与甚至主宰相关神庙的运作。(11) 神庙获得财物、牲畜和劳动力的另外一个途径是接受国王赏赐的战利品。许多古代埃及国王把率领军队掠夺周边民族作为登基以后宣示权力和统治欲望的标志。即便这些君主出于政治目的而炫耀或夸大战果,但是从他们宣称征讨过的地方的确出土了与埃及相关的器物。虽然这些君主所列举的战利品的数量大得让人难以置信,他们所说的征战本身看来并非全部都子虚乌有。(12)这些战利品一部分成为有功将士的奖品,大部分则被捐给神庙,国王以此来回报相关神灵在征战过程中给予的保佑。 神庙不仅从周围富有人群中获得赞助或捐助,接受国王赠予的战利品,祭司们还在完成仪式或庆祝活动以后出售剩余的供品。布拉克纸草第11号以及开罗纸草第58081号都记录了神庙向6个固定的人提供物品的情况,这几个人被称为swtjw,学者们将其译为“商人”。这些商人获得的物品包括牛肉、糕点和葡萄酒。纸草标注的时间正是底比斯举行山谷节日之际,布拉克纸草第11号正面第3页第6行注明,得到牛肉的“商人”付给神庙两个单位的黄金。(13)这块纸草上记录着有关种类繁多的多余供品得到处理的信息,说明神庙里有人专门负责这项事务。可见神庙有多种创造财富和获利的渠道。当然有些文献又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神庙举行庆祝活动之日就是普通民众免费享用献给神的食品和酒的良机,人们不仅因为受到神的恩惠,而且因为酒劲而陶醉。(14) 不仅如此,一块来自戴尔—埃尔—麦地那的石片上还记录了神庙为建造王陵的工匠们提供给养的例子,工匠们获得的物品包括9份牛肉和11个牛头。这些可能是工匠们日常所得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他们获得的额外或特别奖赏。不管怎么说,神庙担当起供给的任务,这与我们通常认为神庙乃纯粹消费机构的观念大相径庭。这一事实也说明,古代埃及神庙不仅不可能是王权的竞争者,而且是国王有效地统治地方的工具。类似政教分离的观念对古代埃及人还相当陌生。拉美西斯五世时期的威尔伯纸草清晰地反映了主管农业的政府机构、神庙与个体土地拥有者三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一块理论上属于王室的土地被委托给神庙管理,神庙把这块地转租给佃农耕种,然后把征收到的租税的一部分上交国库。同样,富有的土地拥有者也可以把属于自己的耕地委托给神庙,作为代价,他把一定比例的收成分给神庙。可以看出,许多时候,土地的真正拥有者只有一个,而实际获益者则不然。(15)多数时候,神庙把拥有的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但有时也把战俘当作廉价的劳动力。 大英博物馆纸草第10401号记录了来自都城的税务官向位于阿斯旺、考翁布和艾德夫的神庙征收赋税的情况。(16)在卡纳克神庙墙壁上的铭文中,阿蒙神最高祭司阿蒙荷太普受到了国王的夸奖,因为他替国王征收了租种阿蒙神庙所属土地的佃农应缴纳的赋税。我们从留传下来的纸草文献中得知,阿蒙荷太普的前任曾经还负责组织人马到尼罗河以东的沙漠开采方铅矿。这是一种用来配制描画眼眉和眼角的颜料的原料,阿蒙荷太普派遣专人把颜料呈送到王宫。(17)显而易见,再分配理论无法有效地解释古代埃及经济的复杂性,以国王为代表的管理机构与神庙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供给方和消费者关系。 以上是用来敬奉神灵的宗教建筑的运作情况。事实上,用来为已故国王进行祭祀活动的庙宇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斯奈夫鲁国王位于达舒尔的弯形金字塔与河谷神庙之间有一条用石头建造的廊道,其墙壁上的饰带刻画了手拿或者肩扛各种供品的男女;附带的文字特别注明这些用在国王祭奠仪式上的供品来自斯奈夫鲁的领地,而这座祭祀机构的人员管理和耕种这些耕地。(18)无独有偶,从格贝莱因出土的纸草向我们展示一些难得的细节。这份纸草的书写年代为斯奈夫鲁所属的第四王朝末期,它详细记录了两份国王领地的管理事务,上面有被雇用人员的名单以及收缴实物租税的清单。(19)年代为第五王朝至第六王朝的阿布西尔纸草则极为详尽地记录了奈菲伊尔卡瑞国王祭庙的供应情况,这座宗教机构同样从专属于自己的土地获得供品。(20)可以推测,这些领地距离庙宇并不是很远,以便出产物能够很容易地被运送到目的地。这些例证说明,所谓在全国范围收集,然后贮存,最后再进行分配的经济模式实际上很难操控,而且没有必要;因为很多宗教机构不仅做到了自给自足,必要时甚至充当了供给方。一个名叫奈菲尔帕瑞特的人因为跟随图特摩斯三世征战西亚有功而受赏,他可以使用归图特摩斯三世祭庙所有的三头西亚奶牛、两头埃及奶牛和一头公牛,一个用来盛牛奶的青铜提桶也归他使用。相关的王令明确规定,牛和提桶属于祭庙,但是奈菲尔帕瑞特可以把其使用权传给后代,前提是要定期向祭庙缴纳一定数量的牛犊和牛奶,多余的则归他所有。(21) 根据再分配理论的定义,国家从农民手中收缴上来的物品当中有很大一部分分配给官吏们。不过,古代埃及官吏们如何获得报酬,而且不同的官吏所获薪金之间有何差距,对此我们至今所知甚少。假如数量众多的古代埃及官吏确实是获得国家的实物俸禄,古代埃及文献不会对此三缄其口;没有流传下来任何相关的文献,这实在让人感到奇怪。相比之下,在官吏们的墓里,考古人员发现了许多刻写着国王名字的器皿。这些象征拥有者荣誉和特权的器物不是通过交换和买卖而来,而是来自国王的赏赐。(22)不仅都城附近的高级官吏墓地,在诺姆首府的官吏墓,甚至很平常的村落墓地都出土了这类标志王室恩宠的随葬品,诸如在埃尔卡布、纳加—埃尔—戴尔、瑞卡克那、卡乌、马亚那、拉胡恩等村落。(23)这些器物很有可能是在属于王宫的作坊中制作的,我们很难想象,这些墓主人都是生前亲手从国王手里得到这些物品。比较可信的解释是,埃及有一条从都城向全国各地输送这些具有重要政治和宗教意义的容器的渠道。这些物品从上至下由高一级的官吏赐给下属,特别幸运的官吏也可能是直接得到国王的赏赐。这些容器是相关官吏们效忠国王的一种或一部分报酬,不仅标志他们的身份和地位,而且构成其来世生活必需的随葬品。 来自王宫作坊的器物不限于石质容器。考古人员在位于埃及相当偏远的坟墓中发现了金质随葬品,主要是镀金、包金或镶嵌黄金的护身符和串珠。(24)在古代埃及开采黄金是国王的专利,分散在各地的黄金证明物质的流通是双向的。一部分地方特产作为租税上缴都城,具有异域风格的、有特殊政治和宗教意义的以及附加值高的物品则从中央分发到全国各地,可见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物质流通中,一种类似交换的机制在起作用。在这个流通渠道中,联系中央与地方的纽带不是借助再分配原则,而是基于各取所需的事实。地方缴纳的赋税主要用来保证王室成员的生活,以及作为远赴努比亚、西奈等地开采黄金、宝石等的民工的给养、征战士兵们的给养,或者用来交换来自非洲内陆以及地中海沿岸的奢侈品。 关于上述金质墓葬品的分布何以如此广泛,古代埃及的文字和图画透露了一些信息。从古王国时期开始,埃及国王就在重要的场合用黄金奖励忠臣或者对外征战有功人员。古代埃及文献称此为“用来奖励的黄金”,或者“生命之黄金”。(25)实际上就是奖金。此外,博尔夏特在萨胡瑞陵墓发现了描绘国王向宠臣分发黄金饰物的浮雕。(26)这些文字和画面正好与考古人员在古王国都城以及都城以外的官吏墓中发现的黄金器物相吻合。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中的一部分曾经易主,而且改变了原来的形状。对于我们眼下所探讨的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的是,农产品并没有像扬森所主张的那样,首先在全国范围征收,然后再分配给神职人员和官吏。此外,国王为忠臣提供墓址,委派专业人员为这些宠臣建造坟墓,为他们置办墓里的设施,诸如墓碑、供桌、雕像以及随葬品。(27)这里涉及另外一种形式的人力和物力的支出。根据维尼自传里的记述,他本人在担任地方官职时,曾经受国王之命率领队伍到遥远的采石场开采石头。后来,国王又派专人为他开采制作供桌等墓葬品所需的石头。 这些耗时费力的巨大工程所需的人员是如何调动和组织的?他们所需的物质又是通过何种途径配置和运输的?我们对此所知不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诸如此类的工程不可能完全依靠中央从全国各地调集到都城的物资,包括全国各地的神庙在内的地方机构以及富有的个人在此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从国王处得到的回报经常是价值无法估量的墓址、墓葬品和“生命之黄金”。多种物品在地方和中央之间双向流通,地方上缴的主要是粮食等消费品,而由上而下流通的物品在多数情况下是具有政治色彩和宗教意义的物品。从王宫来的专业工匠、经师等也是中央与地方交换和交流项目的一部分。(28)我们从这种双向的流通中得出具有深远意义的结论。这些由国王赐给官吏的礼品实际上是产品,它们出自位于王宫的作坊,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分散到全国各地。地方以及管辖各个地区的官吏们为中央纳贡效忠,以国王为首的中央则向这些官吏赐予权利和象征地位和荣誉的物品。至少对多数官吏们来说,收集并上缴赋税不是繁琐的义务,而是获得这些珍贵物品的机会。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古代埃及不同时期,都有一种或多种成为时尚的墓葬品,其原因可能就在这里。宗教铭文的传播甚至关键性的祭祀词汇在全国显现相当程度的统一性,其根源也只能从这里寻找。 当然,这些官吏们不能依靠来自宫廷的黄金和器物维持生活,尽管它们价值连城,因为它们的功能是象征性和宗教性的。古代埃及官吏们的给养来自何处?在阿玛纳居住区域进行发掘时,肯普发现了粮仓的遗迹。一座房子附近一般有一个粮仓,由若干小房子构成的家族居所共同使用一个或多个,而规模较大的房子则拥有多个粮仓,有一个家庭甚至曾经拥有11个粮仓。据肯普推算,一般的粮仓可储存粮食2800袋(一袋容量为75升)。(29)戴尔—埃尔—麦地那村一个工匠一年的口粮是66袋,可见这些仓库的储存量显然远远超出了家族成员的需求量。古代埃及官吏普遍拥有土地,看来这个情况在阿肯那顿宗教改革时期也没有发生变化。(30)由此我们可以推测,这些粮仓里储存的粮食是官吏们拥有的所有土地上的收成。研究表明,古代埃及的耕地并不特别昂贵,两公顷土地的售价相当于一头母牛的价格,问题是普通人无法承担农耕所需的费用,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包括官吏在内的富人拥有耕地并依靠佃农进行耕作。 一位叫达布尼的官吏在自传中称,他的父亲因为效忠国王而被免除赋税。(31)由此可知,达布尼的父亲身为官吏通常要缴纳赋税,说明他也有超过自己及其家人生活所需程度的收入,这些收入主要来源于归他所有的土地。国王除了把都城附近以及地方的土地赐给官吏以外,还经常把战利品及战俘赏赐给官吏们。掌管建筑的大臣敏摩斯称,图特摩斯三世曾经奖给他150名奴仆。(32)很显然,这些人不可能都从事家务,许多人被分派进行农耕或手工劳动,而他们生产的粮食和手工品也远远超出了主人一家所需要的范畴。这种状况与《阿尼说教文》中一个功成名就的官吏的家境相当吻合:“你要在属于自己的地盘上建造仓库,以便你的族人在路上都能瞧见它。”(33)许多学者认为,拥有粮仓的家族以不同的形式向那些没有粮仓的家庭提供粮食。没有粮仓的家庭显然是通过租种土地或者依附那些拥有粮仓的家族。(34)我们在这里看到的不是扬森所说的自上而下的再分配原则,而是点状的横向供给模式。 毫无疑问,中央政府负责跨区域的协调和应对局部尤其是大范围的自然灾害。在统一的王权没落的情况下,每个地方权贵都大肆渲染埃及全境陷入供给方面的危机之中,同时宣称或吹嘘他们如何解决了各自管辖范围内民众的温饱问题。这些表述虽然有自夸的成分,但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地方官吏负责所辖区域物质供给的职责,以及中央政权面对自然灾害调配物质的能力。(35) 二、市场和盈利性的经济活动 在纯粹的物物交易中,双方都是为了获得对方手里的物品。二者首先关注的是对方的物品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而该物品当时的普遍价值(我们现在所说的市场价)并不会起到太大的作用。应当说,不可能每一个人在进行交换时都能够马上找到需要自己物品的人,而且对方手里的物品又恰好是自己所需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某些物品必须充当中间物。有的学者推测,古代埃及人把粮食尤其是小麦当作这样的中间物,因为在许多交换手工制品的过程中,小麦总是被用作交换中介。(36)肯普在底比斯和阿玛纳进行了长期的考古发掘工作,收集了大量以粮食作为劳动报酬或计量单位的例证。古代埃及人获取能量的最重要食物是面包和啤酒,支付劳动的最简单的报酬因而也是面包和啤酒。(37)从这个意义上说,固定数量的粮食确实可以起到衡量其他被交换物价值的作用。没有货币不等于无法进行具有商业意义和以获利为目的的交易,而交换和交易并不证明自由的市场经济。另外,古代埃及人把粮食当作交易中介也说明交易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所占分量很小。扬森把古代埃及人这种看上去很笨拙的交换方式归于他们注重形象思维,即缺乏抽象思维。(38)在笔者看来,这一说法毫无道理。都灵纸草第1879号背面记录了一件不同寻常的事情,据称阿蒙神庙的高级祭司设法从戴尔—埃尔—麦地那村的工匠们那里收集铜。当局原来计划凑足600德本(1德本相当于91克)铜,实际结果则差了几个德本。(39)根据扬森的解读,当局很有可能是用这些铜从底比斯以外的地方购买粮食,因为当时正值拉美西斯六世统治晚期,底比斯一带经常遭受来自利比亚沙漠地带游牧民的骚扰,粮食供应出现了缺口。这说明,在与陌生人或者跨区域进行交易时,古代埃及人使用双方都愿意接受或者便于携带的物品进行交换,此时距离货币的出现仅一步之遥。 在一桩诉讼案中,一位名叫伊莉奈菲尔的妇女买了一名女仆,但是另一位名叫巴克姆特的女子状告伊莉奈菲尔,称其用来支付女仆的物品中有一部分属于自己。伊莉奈菲尔只好向官吏们说明那些物品的来历,她不仅列举了它们的名称,包括织物、金属容器、金属箔、蜂蜜等共计24种,而且说出了每件物品的价值相当于多少白银或铜,并指出4德本白银是那位女仆的买入价。(40)显而易见,至少在特定的区域和时间段里,每件物品都有一个公认的价值,可以很容易地借助白银或铜进行换算。从古王国开始,呈固定形状并具有恒定重量的白银被当作进行物物交换时的中介,起到了相当于货币的作用,相对罕见的贝壳也曾经扮演过这种角色。(41)除了日常生活必需的粮食以外,古代埃及特别干燥的气候使得护肤的膏油成为必备品,因此,中王国时期的埃及人在租种土地时以油膏以及草鞋等常用品和必备品作为等价物。在新王国时期的戴尔—埃尔—麦地那,工匠们也喜欢把油膏、草鞋等当作支付工具。(42) 虽然古代埃及人没有或者没能发明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但是这并没有妨碍他们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易。古王国时期就已经有人专门出售织物。(43)根据古代埃及记录坟墓被盗情况以及审判盗贼过程的纸草记载,盗墓者用非法所得的白银换取日用品,诸如啤酒、葡萄酒、蜂蜜和粮食。(44)除此之外,古代埃及已经出现了有关不动产交易的记录,当事方为此签订买卖合同。(45)出让土地不是简单的物物交换,出让者所得的报偿是黄金和白银,(46)交易时双方不仅讨价还价,而且为了应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而签订合同,第四王朝时期迈腾出售土地的相关文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47)不仅如此,租借或者买卖劳动力的情况也已经出现,(48)从新王国时期流传下来了买卖奴隶的合同。(49)波兰尼认为,土地的买卖象征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大转折,也就是说,劳动和土地变成了商品。(50)按照他的这一论断,古代埃及人交易行为多种多样,其经济早已不是单纯的自给自足和再分配。在第二中间期,一个官吏为了出卖其官位及相关薪俸而签订了契约。(51) 既然古代埃及已经出现了上面列举的诸多旨在换取所需物品、变卖手中仅有或多余财产、增加财富以及创造利润的活动,市场的存在也应当是预料之中的事情。象形文字中表示贸易的单词swn.t实际上与进行交换的地点密切相关。这个词从词源上讲与阿斯旺(swnw)相关,(52)因为阿斯旺是埃及与努比亚交界处重要的边境城市,此地为埃及与努比亚之间进行物物交易的必经之地。(53) 象形文字大众体以及科普特语当中常用的“市场”一词由象形文字圣书体中表示“场地”或“园子”的单词演变而来,(54)这说明人们选择便于聚散的地方进行交换和交易。从古代埃及官吏墓壁画中可以辨认,所谓的市场都位于码头边或道路的交叉口。尼罗河岸船舶停靠的地方经常是远道而来甚至是来自国外的商人和水手与埃及居民进行物品交换的“市场”。一个官吏墓的壁画描绘了域外船只来到埃及尼罗河港口做生意的场景。画面上,几艘货船停泊在港口,学者们认为它们来自叙利亚。岸上可以看见若干埃及人用来做生意的小亭子,人群中既有男性也有女性。埃及人向叙利亚商人或水手兜售的东西有织物、草鞋和食品;一个叙利亚人试图出售一只大罐里的物品,可能是葡萄酒或食用油;(55)另一个叙利亚人则手拿一根金属棒或贵重的木棍。两个埃及生意人拿着杆秤,说明埃及人与叙利亚人能够就重量单位及其价格达成共识。(56)有的学者认为,产自塞浦路斯的鸦片很早就开始在埃及销售。(57)我们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画面上的市场既有本地贸易,也有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埃及人不仅能够获得生活必需品,只要能支付得起,就能够得到纯粹为了享受而生产的奢侈品和异域珍品。 水手在古代埃及商品流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一点与市场经常位于尼罗河岸港口附近有密切关系。农民和家庭主妇把农产品或者手工品拿到港口边交换自己不能生产的生活必需品,甚至从来自国外的商人那里换取埃及没有的物品,而在村镇的小型集市上,农民及手工业者以及他们的家属交换或出售自产的特产或多余的物品。显而易见,这些旨在获利的商业活动对古代埃及物品的流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说明扬森等人借用波兰尼有关“再分配”理论来解释古代埃及经济实际上是以偏概全。 在市场上交换或出售的东西包括肉、鱼、米、蔬菜、面包、食用油、啤酒等食品,也有布匹、衣服这类日用品,毛笔、砚台、颜料、扇子、拐杖、家具、枕头、陶瓷等手工品,铜制镜子、挂件、项链、印章、乐器等奢侈品和艺术品。(58)墓室墙壁上的市场画面展现了一些人坐在摆放得很整齐的货物旁边,说明他们专门交换或出售固定的物品。例如,有一个人面前堆着鱼,说明他先捕鱼然后卖鱼,或者专门以卖鱼为生。在一些物品边上还写着表示物品质量或品质的词汇。例如,画面上一种鱼的旁边写着“非常好”几个字,在草鞋边上则有“结实”的描写词,而西克莫无花果的“广告语”则为“非常甜”。在另外一幅壁画上,可以看见一个卖啤酒的女子把装满啤酒的碗递给一个男子,后者喝了之后还不忘恭维卖主,称酿酒大麦的品质上乘,(59)说明出售者和购买者都很在意商品的品质,而且质量与价格当然也有关系。因为市场是来自各个阶层的人碰面、交流的场所,交换和交易活动也带动了其他行业发展。(60)应当补充的是,这种市场并非完全自发和无序,而是在官方的监管之下。有一幅壁画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表现了相关的两个细节:一是有位官吏模样的人牵着狒狒巡视;二是那只狒狒冲向一名嫌犯,该官员在后面大喊“咬住他,咬住他”(61)。 有的学者以为,古代埃及人不知道货币为何物,所以也就不知道怎样获利甚至无从获利,称戴尔—埃尔—麦地那的居民进行交换不是以获利为动机,而完全是为了得到所需的物品。正如上文说及,在这个特别的村庄里,工匠们的供给由国家负责,就连饮用水也由专人从尼罗河谷用驴运送到村,他们几乎达到了衣食无忧的程度。但是,村里的许多成年男性用业余时间制造手工艺品(原料很有可能是公物,即他们的行为属于损公肥私),妇女们则织布出售,甚至到河谷地带经营土地。如果一个人偶尔进行简单的物物交换,可以说他是为了获得自己所需的物品。假如这个人专门并长期拿一种货物交换不同的物品,他显然是为了获利。例如,在一幅壁画上,一位妇女面前摆着酒坛,一位男子拿着谷物要换取啤酒。(62)很显然,如果这位女子需要的是粮食,她不必把它酿成酒;如果无利可图,她也不可能把粮食转化为啤酒。换句话说,如果她换取的粮食等于投到酿酒上的数量,她莫不如直接食用这些谷物。壁画上另一位女子用面包换谷物。同样的道理,如果不是为了获利,她食用自己烘烤的面包不就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吗? 扬森认为古代埃及是一个“农民社会”,在这样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中,农民自己不生产的必需品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或者交换的手段获取,他特别强调古代埃及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互惠和互助特点。(63)需要强调的是,互惠和互助的人际关系当中并不等于不存在利益和利润。在戴尔—埃尔—麦地那村,村民们对出借、赠予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扬森把工匠们的这些行为说成礼尚往来,还引用了多尔顿在波兰尼的著作前言中有关古代社会注重礼物的论断。按照多尔顿的观点,古代社会中的经济只不过是亲属关系、政治或宗教义务的副产品,或者说是友谊和友情的物质表达形式。事实果真如此吗?戴尔—埃尔—麦地那村民之间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或蝇头小利而发生争吵甚至对簿公堂的事实又该如何解释?我们知道一位名叫乌瑟内姆特的工匠详细地记录了他在前后几年时间里送给岳父的物品名称及其数量。(64)皮特里石片第51号(即祭司体石片第28号)也保存了不同寻常的信息,一位名叫阿蒙内姆的人把自己的物品“借给”好几个工友,这些物品包括5德本铜,几件用光滑的布匹制作的衣物,其价值相当于15德本铜,还有动物油、两头山羊和一个垫子。(65)不言而喻,阿蒙内姆绝不会无偿地把这些物品借给别人,因为有些是消费品,有些则是器物,其间会出现磨损和折旧;两头山羊以什么方式被出借也确实让人好奇,但我们不得而知。如果这个出借过程不带来任何利益的话,他不会一下子把这么多的物品借给别人,并做了如此详细的记录。 加德纳石片第204号上的文字类似租借契约,一位名叫佩内的男子借给阿蒙神庙的一个女歌手好几件东西:一张价值20德本铜的床、一张价值15德本铜的桌子、一口价值36德本铜的棺材以及价值5德本铜的芝麻油,所有物品加起来值76德本铜。石片下方记录了女子归还物品或者准确地说还债的情况,她用来抵债的物品有(二粒)小麦、大麦、蔬菜以及围巾,文字中特别说明了这些物品价值达54德本铜,还有相当于22德本铜的物品仍旧没有还清。(66)表面上看,这里发生的交易是双方的等价交换,实则不然。假如此次交易涉及的是一次性完成的物物交换,则意味着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了各自需要的物品。可是在这个案例中,该女子几乎从对方借来了举行葬礼所需的全套物品,她需要日后一点一点地用对等物予以偿还。男子从中获利是不争的事实,因为他提供的东西主要是手工制品,他很有可能凭借自己的手艺经常制作人人需要的产品,诸如供桌、棺材等,这种交换与出售已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人类学家强调礼尚往来在促进社会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我给你以便你也会给我)。这种情况在古代埃及当然也常见,不过像扬森用“礼尚往来”的概念来囊括所有的交换活动显然过于简单化。 开罗石片25572号上记录的案例更让人瞠目结舌。一个叫卡恩德瓦的人把物品借给叫胡伊的人,其中包括织物、蔬菜、大麦、垫子、兽皮等,价值约合10德本铜。这块石片的背面记录了胡伊还给卡恩德瓦的物品,包括植物油、动物油、箩筐、草鞋、一张兽皮、一头猪,价值总计二十多德本铜。(67)这里涉及的明显是一桩高利贷性质的交易。阿拉姆称,多出的部分是胡伊因为未能及时还清而遭受的罚金。(68)但是我们不禁要问,如果胡伊按时还清就不用额外付出吗?不容忽视的是,胡伊偿还所用的物品与所借的物品不等值,因此我们有理由说,上述交易中获利的因素不容置疑。扬森也不得不承认卡恩德瓦获利的意图,所以在其论文中使用了一个现代术语“开放的信贷系统”(69),既然是信贷,放贷人的获利事实便毋庸置疑。 没有利益和利润,任何生产活动都无法进行,在这一点上,恐怕古代与现代不会有质的区别,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古代埃及中王国时期,一位相当富有的埃及人因生意离家在外时先后给儿子写了好几封信。他告诉儿子,在尼罗河泛滥水位很低的情况下才在自家拥有的土地上种植大麦,不然的话就要种(二粒)小麦,因为后一种谷物虽然要求的水分比前者高,但是带来的回报也相对较高。更为重要的是,(二粒)小麦主要是用来做面包,而大麦则是酿制啤酒的原料。这位富人又告诫儿子,不要把土地随便租给任何一个人,而是要通过关系找到可靠的人。父亲特别提醒儿子,有一块地无论如何也不能出租,因为它适合种植亚麻,这是一种能够带来丰厚利润的经济作物。(70) 从古王国时期至王朝后期,许多埃及官吏在自传里表白自己未曾盘剥手下人或邻里乡亲,而是让那些为自己建造坟墓的人满意,意思是按照当时的标准足额偿付了他们的劳动。这些体力劳动者得到的主要是面包、啤酒食物等。黑尔克称这些人是“出卖劳动力的自由手工业者”(71),此言虽然过于绝对,正如没有人愿意提供免费午餐,也不能指望别人白白劳作。古代埃及人与人之间的许多交往事实上就是有偿服务,村民之间、工友之间,甚至亲属之间因为对方未能履行诺言或者毁约诉诸法律手段。一个父亲因为女儿没有偿还借去的物品而把她告上法庭。(72) 这种分毫必争的人际关系在《阿尼说教文》中也得到了印证。该说教文的作者以父亲的口吻劝告儿子:“你要守护家中的财产,只有得到保护的财富才不至于流失。不要对陌生人大手大脚,也不要把财产借贷给一贫如洗的人。财产只能在有利息的情况下借贷,不然你怎么让它不断增大?”“让出小利是为了日后获得更大的利,如同小斗借出是为了大斗收回。聪明的人依靠蠢人的家产生活,你要守住属于你的家财,那是你的生命之源。要时时查看你的财产,免得你最后落得个乞丐的下场。一个懒惰的人攒不下财富,希望你成为一个精打细算的人并受人称颂。”(73)关于有偿出借以及如何积攒财富,王朝后期的说教文表达得更加露骨。《昂赫沙松基说教文》的作者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创造财富,但是只有聪明的人能够守住它。”因此,他警告儿子:“假如你的手中没有对方的抵押品,不要向他出借钱物。”上述引文告诉我们,利息、高利贷等行为在当时已经司空见惯,如同戴尔—埃尔—麦地那的村民们一样,人们担心的是放出去的债收不回来。在这种背景下,上文提到的有关神庙里的神职人员向商人出售供品的情节也就易于理解了。神庙在举行节日庆典时人员密集,也是进行商业活动的好机会。神庙把祭祀中使用过的供品出售,其中包括牛肉(甚至还注明了这些肉来自牛的哪个部位)、糕点、葡萄酒。这些物品很多是神庙周边的上层人物捐赠的,数量超出了祭司们的消费程度。商人们从神庙里购买之后再转卖给其他需要者。我们不知道神庙向这些商人出售时的价格是否随行就市,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些商人要赚中间的差价。 古代埃及是一个依靠尼罗河进行农耕的农业社会。尼罗河作为交通大动脉方便了中央收取赋税和对收集的物品进行再分配,但是这一做法并不是古代埃及经济的核心,更不是全部。虽然生活在距今已两千多年前的遥远年代,古代埃及人也非常强调物质方面的享受,并且为此进行了各种旨在创造财富和增加利润的活动。仅仅依据偶然流传下来的零星文献,我们目前还很难复原古代埃及经济的全貌。确定古代埃及经济的性质固然很重要,但是要建立在史实之上。借用一种理论妄下论断,或者凭一两个事例就轻易下结论,都不利于我们正确理解古代埃及经济。尽管古代埃及尚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发展阶段,它的经济已经具有了一些现代经济的因素。在笔者看来,当务之急是发现、收集和解读更多的文献,梳理古代埃及经济的“细枝末节”,以便填补有关古代埃及经济史研究领域的许多空白。 注释: ①K.波兰尼:《人类生活》(K.Polanyi,The Livelihood of Man),学术出版社1977年版,第10-12页。 ②K.波兰尼:《汉谟拉比时期没有市场的贸易》(K.Polany,"Marketless Trading in Hammurabi's Time"),K.波兰尼等:《早期帝国的贸易和市场》(K.Polanyi,et al.,Trade and Market in the Early Empires),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57年版,第19页。 ③K.R.维恩霍夫:《古代亚述贸易的“现代”特征》(K.R.Veenhof,"'Modern' Features in Old Assyrian Trade"),《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Journal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Orient)第40期,1997年,第336-339页;T.厄尔:《爱琴海宫殿社会中的再分配:再分配与政治经济——一个概念的演化》(T.Earle,"Redistribution in Aegean Palatial Societies.Redistribution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The Evolution of an Idea"),《美国考古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Archaeology)第115期,2011年,第239-241页。 ④B.G.特里杰:《理解早期文明:一项比较研究》(B.G.Trigger,Understanding Early Civilizations:A Comparative Study),剑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⑤E.布莱伯格:《古代埃及经济》(E.Bleiberg,"The Economy of Ancient Egypt"),J.萨松编:《古代近东文明》(J.Sasson,ed.,Civilizations of the Ancient Near East)第3卷,斯克里布纳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5页。 ⑥P.安德烈西:《古王国时期埃及国家及其行政机构研究》(P.Andrássy,Untersuchungen zum gyptischen Staat des Alten Reiches und seinen Institutionen),金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⑦B.哈林:《拉美西斯时期的神庙与国家的经济利益:神圣与世俗的交叉》(B.Haring,"Ramesside Temples and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State:Crossroads of the Sacred and the Profane"),M.菲辰赖特编:《神圣与物质》(M.Fitzenreiter,hrsg.,Das Heilige und die Ware),金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168页。 ⑧H.格迪克:《古王国王室文献》(H.Goedicke,Knigliche Dokumente aus dem Alten Reich),哈拉索维茨出版社1967年版,第243页。 ⑨W.黑尔克:《供品》(W.Helck,"Opfertier"),E.奥托等编:《埃及学百科辞典》(E.Otto,hrsg.,Lexikon der gyptologie)第4卷,哈拉索维茨出版社1982年版,第594页。 ⑩J.F.库瓦克:《阿尼说教文:一篇新埃及语智慧文学及其文化背景》(J.F.Quack,Die Lehren des Ani.Ein neugyptischer Weisheitstext in seinem kulturellen Umfeld),范登赫克出版社1994年版,第91-92页。 (11)K.A.基钦:《拉美西斯时期的铭文》(K.A.Kitchen,Ramesside Inscriptions)第7卷,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5页。 (12)K.泽特:《古王国文献集》(K.Sethe,Urkunden des alten Reiches),欣里希斯出版社:1933年版,第236页。 (13)M.勒默尔:《黄金/白银/黄铜—钱还是什么?》(M.Rmer,"Gold/Silber/Kupfer-Geld oder nicht?"),《古代埃及文化研究》(Studien zur altgyptischen,Kultur)第26期,1998年,第121-122页。 (14)D.奥康纳:《古代埃及神庙的社会和经济结构》(D.O'Connor,"The Social d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Ancient Egyptian Temples"),J.萨松编:《古代近东文明》第1卷,第323-325页。 (15)A.H.加德纳:《威尔伯纸草》(A.H.Gardiner,The Wilbour Papyrus)第2卷,牛津大学出版社1948年版,第11-18页。 (16)J.J.扬森:《上埃及神庙的税收》(J.J.Janssen,"Requisitions from Upper-Egyptian Temples"),《埃及考古杂志》(The 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第77期,1991年,第80-82页。 (17)W.黑尔克:《阿蒙神庙的管理信件》(W.Helck,"Eine Briefsammlung aus der Verwaltung des Amuntempels"),《美国驻埃及研究中心杂志》(Journal of American Research Center in Egypt)1967年第6期,第134-136页。 (18)A.费克里:《位于达舒尔的斯奈夫鲁建筑物》(A.Fakhry,The Monuments of Sneferu at Dahshur),埃及博物馆1959年版,第19-20页。 (19)R.米勒—沃乐曼:《神庙库房的经济意义》(R.Müller-Wollermann,"Die Bedeutung von Tempelschatzhusern"),M.菲辰赖特编:《神圣与物质》(M.Fitzenreiter,hrsg.,Das Heilige und die Ware),金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174页。 (20)P.波瑟内—克里热:《纳弗里尔卡瑞—卡卡伊祭庙的档案》(P.Posener-Kriéger,Les archives du temple funéraire de Néferirkarê-),法国驻开罗东方研究所1976年版,第573页。 (21)B.J.肯普:《解剖古代埃及文明》(B.J.Kemp,Ancient Egypt.Anatomy of a Civilization),路特莱吉出版社1989年版,第255页。 (22)G.布伦顿:《马特马尔》(G.Brunton,Matmar),本纳德·夸里奇出版社1948年版,第49页。 (23)G.A.赖斯纳:《位于纳加—埃尔—戴尔的早王朝墓地》(G.A.Reisner,The Early Dynastic Cemeteries of Naga-ed-Dêr),欣里希斯出版社1908年版,第36页。 (24)S.塞德尔迈尔:《古王国与中王国期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S.Seidlmayer,"Wirtschaftliche und gesellschaftliche Entwicklung im übergang vom Alten zum Mittleren Reich"),J.阿斯曼等编:《埃及考古的问题和重点》(J.Assmann,et al.eds.,Problems and Priorities in Egyptian Archaeology),基根·保罗出版社1987年版,第175-177页。 (25)K.泽特:《古王国文献集》,第139、220、221页。 (26)L.博尔夏特:《萨胡瑞陵墓的文物》(L.Borchardt,Das Grabdenkmal des Knigs Sahu-Re),欣里希斯出版社1910年版,第52-53页。 (27)R.米勒—沃乐曼:《论所谓贡品》(R.Müller-Wollermann,"Bemerkungen zu den sogenannten Tributen"),《哥廷根综述》(Gttinger Miszellen)第66期,1983年,第87-88页。 (28)S.塞德尔迈尔:《第一中间期,约公元前2160至2055年》(S.Seidlmayer,"The First Intermediate Period c.2160-2055 BC"),I.肖编:《牛津古代埃及历史》(I.Shaw,ed.,The Oxford History of Ancient Egypt),牛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135页。 (29)B.J.肯普:《艾尔—阿玛纳——研究古代埃及城市社会的案例》(B.J.Kemp,"The City of El-Amarna as a Source for the Study of Urban Society in Ancient Egypt"),《世界考古》第9期,1977年,第138-139页。 (30)K.贝尔:《古代埃及廉价的土地》(K.Baer,"The Low Price of Land in Ancient Egypt"),《美国驻埃及研究中心杂志》1962年第1期,第30页。 (31)K.泽特:《古王国文献集》,第21页。 (32)W.黑尔克:《第18王朝文献集》(W.Helckk,Urkunden der 18 Dynastie),学术出版社1958年版,第1444页。 (33)J.F.库瓦克:《阿尼说教文:一篇新埃及语智慧文学及其文化背景》,第98页。 (34)D.塞缪尔:《阿玛纳工匠村面包生产与社会影响》(D.Samuel,"Bread Making and Social Interactions at the Amarna Workmen's Village"),《世界考古》第31卷,1999年,第123-126页。 (35)H.帕帕济安:《法老的领地:古王国时期埃及经济的结构和组成部分》(H.Papazian,Domain of Pharao:The Struckture and Components of the Economy of Old Kingdom Egypt),格斯滕贝格出版社2012年版,第124-125页。 (36)O.霍贾施等:《加迪昂赫马斯塔巴中的市场画面》(O.Hodjash,et al.,"A market-scene in Mastaba of DjadjaAnch),《古代东方研究》(Altorientalische Forschungen)第7卷,1980年,第33-35页。 (37)B.J.肯普:《解剖古代埃及文明》,第171-172页。 (38)J.J.扬森:《埃及新王国时期经济史研究绪论》(J.J.Janssen,"Prolegomena to the Study of Egypt's Economic History during the New Kingdom"),《古代埃及文化研究》1975年第3期,第177页。 (39)J.J.扬森:《发生在戴尔—埃尔—麦地那的一桩奇事》(J.J.Janssen,"An Exceptional Event at Deir El-Medina"),《美国驻埃及研究中心杂志》第31期,1994年,第91-93页。 (40)S.阿拉姆:《来自戴尔—埃尔—麦地那工匠村的古代诉讼法》(S.Allam,Das Verfahrensrecht in der altgyptischen Arbeitersiedlung von Deir el-Medineh),阿拉姆出版社1973年版,第43页。 (41)M.穆萨等编:《尼昂赫努恩和克努霍太普的坟墓》(M.Moussa,hrsg.,Das Grab des Nianchchnum und Chnumhotep),察贝恩出版社1977年版,第76-80页。 (42)W.黑尔克:《古代埃及公元前三千纪至两千纪之间的经济史》(W.Helck,Wirtschaftsgeschichte des alten gypten im 3 und 2 Jahnausend vor Chr.),布里尔出版社1975年版,第34页。 (43)M.勒默尔:《有关古代埃及经济讨论的几点意见》(M.Rmer,"Einige Anmerkungen zur Diskussion ünber die im alten "),《哥廷根综述》第108期,1989年,第11页。 (44)T.E.皮特:《埃及第二十王朝时期的大盗墓》(T.E.Peet,The Great Tomb-Robberies of the Twentieth Egyptian Dynasty),牛津大学出版社1930年版,第30-34页。 (45)K.泽特:《古王国文献集》,第157页。 (46)K.A.基钦:《拉美西斯时期的铭文》(K.A.Kitchen,Ramesside Inscriptions)第6卷,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82年版,第822页。 (47)K.泽特:《古王国文献集》,第2页。 (48)A.H.加德纳:《来自卡胡恩的四卷第18王朝纸草》(A.H.Gardiner,"Four Papyri of the 18th Dynasty from Kahun"),《埃及语言和文化杂志》(Zeitschrift für Sprache and Altertunm Skunde)第43期,1906年,第27-30页。 (49)A.H.加德纳:《因买卖两个奴隶而起的诉讼案》(A.H.Gardiner,"A Lawsuit Arising from the Purchase of Two Slaves"),《埃及考古杂志》第21期,1935年,第141-143页。 (50)K.波兰尼:《人类生活》,第15页。 (51)P.拉科:《来自卡纳克的一块法律石碑》(P.Lacau,Une stèle juridique de Karnak),法国驻开罗东方研究所1933年版,第10-13页。 (52)A.埃尔曼等编:《埃及语词典》(A.Erman,et al.hrsg.,Wrterbuch der gyptischen Sprache)第4卷,学术出版社1971年版,第68-69页。 (53)L.哈巴什:《阿斯旺》(L.Habachi,"Assuan"),E.奥托等:《埃及学百科辞典》第1卷,第495-496、1217-1225页。 (54)A.埃尔曼等:《埃及语词典》第3卷,第168页。 (55)U.哈通:《论埃及前王朝时期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管理雏形》(U.Hartung,"Zur Entwicklung des Handels und zum Beginn wirtschaftlicher Administration im prdynastischen gypten"),《古代埃及文化研究》第26卷,1998年,第36页。 (56)N.de G.戴维斯等:《叙利亚人在埃及的贸易创举》(N.de G.Davies,et al.,"A Syrian Trading Venture to Egypt"),《埃及考古杂志》第33卷,1947年,第40-46页。 (57)N.G.比塞等:《第18王朝的古代埃及人吸食鸦片吗?》(N.G.Bisset,et al.,"Was Opium Known in 18th Dynasty Ancient Egypt?),《民族药理学杂志》(Journal of Ethnopharmacology)第41卷,1994年,第99-101页。 (58)R.米勒—沃格曼:《埃及古王国时期的物物交换》(R.Müller-Wollermann,"Warenaustausch im gypten des Alten Reiches"),《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第28卷,1985年,第122页。 (59)H.-W.菲舍—埃尔费特:《尼昂赫努恩和克努霍太普坟墓中市场画面的布局、联系和顺序》(H.-W.Fischer-Elfert,"Hierotaxis auf dem Markte-Komposition,Kohrenz und Lesefolge der Marktszenen im Grabe des Nianchchnum und Chnumhotep"),《古代埃及文化研究》第28卷,2000年,第79页。 (60)W.黑尔克:《杜阿赫迪说教文》(W.Helck,Die Lehre des Dw3-Htjj I),哈拉索维茨出版社1970年版,第46页。 (61)H.-W.菲舍—埃尔费特:《尼昂赫努恩和克努霍太普坟墓中市场画面的布局、联系和顺序》(H.-W.Fischer-Elfert,"Hierotaxis auf dem Markte-Komposition,Kohrenz und Lesefolge der Marktszenen im Grabe des Nianchchnum und Chnumhotep"),《古代埃及文化研究》第28期,2000年,第75页。 (62)C.皮诺:《哈恩哈特墓里的市场画面》(C.Pino,"The Market Scene in the Tomb of Khaemhat."),《埃及考古杂志》第91期,2005年,第96页。 (63)J.J.扬森:《礼物:古代埃及经济的特征》(J.J.Janssen,"Gift-giving in Ancient Egypt as an Economic Feature"),《埃及考古杂志》第68卷,1982年,第255页。 (64)J.J.扬森:《礼物:古代埃及经济的特征》,《埃及考古杂志》第68期,1982年,第258页。 (65)J.J.扬森:《新王国时期的借贷》(J.J.Janssen,"Debts and Credit in the New Kingdom"),《埃及考古杂志》第80卷,1994年,第129页。 (66)J.J.扬森:《新王国时期的借贷》,《埃及考古杂志》第80卷,1994年,第130页。 (67)J.J.扬森:《新王国时期的借贷》,《埃及考古杂志》第80卷,1994年,第135页。 (68)S.阿拉姆:《来自戴尔—埃尔—麦地那工匠村的古代诉讼法》(S.Allam,Das Verfahrensrecht in der altgyptischen Arbeitersidlung von Deir el-Medineh),阿拉姆出版社1973年版,第20页。 (69)J.J.扬森:《新王国时期的借贷》,《埃及考古杂志》第80卷,1994年,第136页。扬森又补充说,对古代埃及人来说,保持友好关系比获得暂时的利益更加重要。 (70)T.G.H.詹姆斯:《哈卡纳赫特纸草和其他中王国时期的文献》(T.G.H.James,The Hekanakhte Papers and Other Early Middle Kingdom Documents),大都会博物馆1962年版,第40-45页。 (71)W.黑尔克:《古代埃及公元前三千纪至两千纪之间的经济史》,第35-36页。 (72)J.托伊瓦里:《男人与女人:戴尔—埃尔—麦地那工匠村人与人之间的纠纷》(J.Toivari,"Man versus Woman:Interpersonal Disputes in the Workmen's Community of Deir el-Medina"),《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第40卷,1997年,第162-163页。 (73)J.F.库瓦克:《阿尼说教文:一篇新埃及语智慧文学及其文化背景》,第77页。论古埃及经济的特征_埃及人论文
论古埃及经济的特征_埃及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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