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化与转型背景下的中国村民自治问题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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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9.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84X(2007)05-0005-13

一、中国农村社会分化与社会转型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社会变化是明显的,村民在许多方面获得了很大的自主权,有了更多的自主空间和流动空间。“农村中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制的性质,但却使农民得到了两个相当重要的东西,一是土地耕作和经营的相对自主权,二是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这两个相对自主的权力,成为改革后的农民所拥有的两项最基本同时也是极为重要的‘自由流动资源’”。[1] 正是有了这样的“自由流动资源”,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才有了新的农村治理模式的诞生:国家治理回归到行政治理为主,让社会有更多的自主空间,从而诞生了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模式。在村民自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农村社会在更多的“自由流动资源”基础上不断地拓宽社会空间,继续发生趋于多样化的社会转型,其中最重要的表现是农村人口不断向非农、城镇转移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阶层分化。这反过来对农村以村民自治为主的乡村治理模式产生深刻的影响。这是在村民自治研究中所不应忽视的最为重要的社会背景和条件。

在过去30年内,中国农村的社会阶层分化虽然没有城市社会那么显著,但是,农村社会的阶层化已是学术界所公认的,也是农村居民自身所切身感受到的。农村社会分化不仅表现在经济地位上,而且也明显地体现在权力、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上。由此,迄今为止,学术界对农村社会阶层进行了不同的划分或分类,有四大阶层、六大阶层、八大阶层乃至十二大阶层等等之说。我们在以前的调查研究中根据职业以及承载的经济资源、组织资源、文化资源等不同,将农村居民划分为七大阶层,即村干部阶层、企业老板阶层、农村知识分子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农民工阶层。这些阶层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上都有明显的等级差别,并且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性,即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不一致性。由于地位不同,不同阶层对待村民自治的态度和认知有很大的差别,由此也影响到他们对村民自治的参与和评价。

农村社会转型的另一个特点是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外生性。村民自治制度不是村民内部产生的,而是由外部或者自上而下设计出来,然后交由农村居民去执行。虽然村民对自治有着内在的需求,而且在历史上村民也有过长期的内部自治的经历,但是,与当前进行的村民自治建设有许多差别:其一,制度化水平相差太大;其二,过去国家权力几乎没有卷入,而现在国家权力深度卷入,不但从立法上给予支持,而且在具体实施上还进行具体的指导、控制和管理;其三,农村基层党组织起到主导作用,是历史上乡村自治所没有的。这样的转型特点显然对村民认识和参与村民自治会起到非常大的影响。

在经过近20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经历了多次村民选举,村民对村民自治的一些程序已经比较了解,而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农村不同阶层对于村民自治的效用有不同的认知,也有不同的参与程度。我们的基本假设是,不同阶层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权力地位直接左右着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进程和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村民自治虽然为农村所有阶层提供了一个博弈平台,但是,越是地位低的阶层不论在村民自治的认知、态度上还是在参与程度上,同样也越低,反之亦然。

二、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情况

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是明显的,民政部2006年在全国实施的问卷抽样调查显示了阶层分化的特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农村居民不但获得了非农化的权力和机会,而且其速度非常之快。这次调查显示,农村人口从事的职业相当广泛,从农业劳动者到工程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业管理者、各类经济业务人员、各类专业人员、企业老板等,这是阶层分化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农村社会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以2004年为例,企业老板的平均年收入高达94681元,农业劳动者的年收入只有7105元,相差在13倍以上(见表1)。

另一个分化发生在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本上。党员集中在干部阶层,农业劳动者和农民工中党员的比例偏少(见表2)。当然,这里大多情况是,由于首先是党员,所以才有机会和条件成为农村干部,或者当了村干部后,入党的机会变多了。这说明了党员成为村干部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权力资源的象征。文化资本相对来说没有党员资格配置那么偏离,但是也具有明显的阶层差别:其中企业老板和农村知识分子的文化资本最高,村干部其次,而农业劳动者的文化资本最少(见表3)。

最凸现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是农民居民的主观认同。调查显示,在3500位调查对象中除了6人没有回答外,其他人都对其家庭的收入等级进行了主观归类,呈现出明显的橄榄形认同结构:中间大、两头小(见表4)。尽管主观结构与客观阶层等级结构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并没有显示农村不存在阶层分化。需要指出的是农村居民之所以有这样的主观认同,在于他们只是在村庄范围作比较,而不是在全国范围进行主观比较。即使在主观认同上,认为自己家庭属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等级的人还是比认为属于富裕和中上等收入的人多,这一点与客观等级是相一致的。当然,此次问卷调查只问了调查对象在收入上的主观归属问题,而没有在其他维度测量调查对象的阶层认同问题,显然是一大缺陷。但这并没有掩盖了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问题。

三、不同社会阶层对村民自治程序的认知

虽然中国村民自治建设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所谓“四民主”环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村民自治更多地被浓缩为三年一度的“民主选举”。对“民主选举”的程序问题,国家与各省市在法律和法规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也进行了多次的实践,但是,是否所有的村民对此都很熟悉了呢?他们有什么样的认知呢?调查显示,不同的社会阶层对此的认知呈现出这样的特点:共性大于差异性;越是高层,越对村民选举程序及其效果的认同越高,反之亦然。

不论对选举委员会产生方式,还是对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村主任产生方式以及选举过程的透明度等程序的认识,超半数的调查对象都比较一致。对选举委员会的组建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上而下组建的,是由上级领导或村支部主导组建的,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一种才是符合村民自治要求的合理方式。事实上究竟如何呢?调查表明,除农民工外,其他阶层中超过50%的人认为,村民选举委员会还是通过后一种方式组建的,即通过全体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而产生(见表5)。同样,大部分阶层中超过50%的人认为,不论是初步候选人还是正式候选人和村主任的产生都是依照村民自治法的要求产生的,也有超过50%的人对设立秘密投票箱和秘密投票持肯定的回答。

但是,相应的回答中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阶层差别。首先,越是地位高的阶层,越是与村民选举有直接关系的阶层对现行的村民自治选举程序的认知和认同水平越高。村干部对程序的了解程度最高,对大部分选举程序都是百分之百的了解;企业老板对程序的了解也比较高。相对而言,农业劳动者和农民工对程序的了解程度是最低的。比如,农民工中有42.61%仍然不清楚村民选举委员是如何产生的。村民自治实践已经搞了20年左右,但是还有相当比例的人对程序还不了解,说明村民自治程序的宣传还需要加强。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农村知识分子对选举程序的了解程度并不高,这背后的原因有待深入探讨,也是相当有价值的一个问题。其次是,地位低的阶层对村民选举程序持有一定的怀疑,或者其认知与村民自治法规定的程序有较大的差异。除村干部和私营老板外,其他阶层都有小比例的人认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由“党支部指定任命的”和“由上级领导指定的”。

对于候选人是如何提名产生的问题,村干部100%地认为候选人是由群众直接提名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提名产生,或认为是全体村民、村民全体会议或村民小组投票产生的;而其他阶层虽然也有超过50%的人这样认为,但是都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人认为是由村支部或上级提名,或者不清楚(见表6和表7)。至于有关秘密投票问题,100%的村干部认为设立了秘密写票处,其次是84.62%的企业老板认为有秘密写票处,然后有66.67%的办事人员和51.44%的农业劳动者认为有这样的地方,其他阶层的回答率则低于50%(见表8)。对于公开计票问题,100%的村干部认为实行了公开计票,其他阶层都有小比例的人认为没有实行公开计票,有更多比例的人回答“不清楚”(见表9)。

由此看来,农村各阶层对村民选举程序还是有相当高的认识,其差异在于村干部和私营老板的认知水平高于其他阶层,特别是其他阶层中还有相当比例的人还“不清楚”一些相关的程序,因此,势必会影响村民自治实践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公正性和效果的评价。

四、不同社会阶层对村民自治公正性和效用的判断

显然对村民自治程序的了解不够,会影响对村民自治的公正性评判,而对公正性的评判与对村民自治的效用判断是否有一定的联系呢?这两个问题的回答自然会影响村民今后参与村民自治的实践以及可持续性。

从这次问卷调查来看,对村民选举的公正性给出的判断是相当高的:总体上看,超过50%的人认为村委会选举是“非常公正”或“比较公正”的(达到78.61%)。当然,不同阶层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判断差异:最高的还是村干部,达100%,依次为农村知识分子(87.3%)、农业劳动者(80.46%)、办事人员(76.92%)、农村个体商业服务人员(75.24%)、农民工(70.57%)、企业老板(69.23%)。而认为村民选举“不太公正”和“很不公正”的比率高低依次为:企业老板(30.77%)、农民工(20.72%)、农村个体商业服务人员(16.24%)、办事人员、农业劳动者和农村知识分子(见表10)。

对公正性的高判断并不等于对效用的高判断。所谓效用问题是指选举能否达到村民的期望和要求,能否解决村民希望解决的问题。首先一个问题是,能否选出大家公认的人选来。调查显示,对此的肯定比率就没有对公正直接肯定的比率高:总体上只有55.07%的人认为通过村委会选举能够把大家公认的人选选出来。各个阶层中,村干部的肯定程度又是最高的,达到77.78%,农村知识分子次高(66.28%),比例最低的是农民工(46.11%)。虽然总体上只有9.36%的人认为不能选举出公认的人选,但是有更多的人不能肯定说选不出来,但是也没有把握能选出公认的人选,因此选择“不好说”、“不清楚”、“不回答”。对于不能够选举出公认的人选的回答上,村干部的比例也是相当高的,最高的是农民工,回答“不好说”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其中办事人员高达40%的人对此“不好说”(见表11)。尽管如此,大多数人还是认为,村级干部由老百姓来选更好,而很少人认为由上级任命更好,也很少人选择“不好说”、“不清楚”或“不回答”(见表12)。值得注意的是,村干部中认为“老百姓自己选更好”的比例在各个阶层中是最低的,而认为“上级任命和老百姓选举相结合更好”的比例则是各阶层中最高的,表明他们对老百姓选好村级领导存有很大疑虑,或者他们意识到在选举中并不一定能当选,很有可能会失去现有的职位,而在上级任命中他们保持现职的可能性就很大。相比较而言,其他阶层之所以有人认为村民选举选不出公认的人,不是因为他们对“由老百姓选举更好”的怀疑,而更可能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他们看到选举中贿选问题或者家族势力的影响等。

从这里可以看出,村委会选举在公正性上虽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在与其他选拔干部的方法相比,其公正性还是比较高的。当然,对村委会选举的公正性给予最高肯定的是村干部,但是他们也表现出一定的矛盾心态:一方面认为这样的选举比较公正,另一方面又有不少人无法把握能否选举出公认的人选,更觉得还是由上级任命和老百姓选举相结合的方法更好,而对老百姓自己选举村干部仍有怀疑。而其他阶层则更多的不喜欢上级的任命,而主张老百姓选举更好,尽管他们同样有不少人没有把握能否选出公认的人选,这说明了对他们来说,目前还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供他们选举,因此目前的村民选举虽不是最好的办法,但在没有找到最好的办法之前仍然是最理想的办法。

有了很高的公正性判断,但是对能否选举出公认的人的判断不是很高,这是否会影响到选举结果的执行呢?或者说,被选出来的人能否顺利接班呢?是否存在着选举造成村庄内部矛盾激发,以至于被选出来的新班子不能顺利接过领导权?这是我们考察村民自治效用的第二个方面。

从总体看,只有59.55%的人认为选举后新旧班子能顺利交接,还有40%多的人或认为不能顺利交接工作,或者不清楚有关情况,特别是还有7.83%的人认为不能顺利交接工作(见表13)。由此看来,有相当高比例的人认为交接不会很顺利。从不同阶层来看,只有村干部100%认为选举后新旧班子能顺利交接,而其他阶层则有或多或少的人认为不能顺利交接,其中企业老板中高达23.08%的人并不认为选举后新旧班子能顺利交接,居各个阶层之首。为什么村干部的看法与其他阶层有如此大的差异呢?如果现实中确实存在交接不顺利的现象,为什么村干部不承认呢?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那其他阶层为什么会认为存在呢?按我们对农村的观察和调查,选举后新旧班子无法顺利交接的现象并不是不存在,而只是多少的问题。在一些农村,由于不能顺利交接,新旧班子上访、打官司乃至出现暴力冲突,为什么村干部不承认这一点事实呢?实际上,新旧班子不顺利交接并不是一种非正常现象,而是伴随民主选举而来的。问题是现在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机制,从而导致一些村庄管理瘫痪,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秩序。

民主选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让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的人当选领导职位,与此同时,也使他们在管理中能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否则他们将会失去选民的支持,从而就不可能在下次选举中赢得大家的支持。调查表明,认为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能或基本能代表群众利益的比例高达78.31%,其中村干部则百分之百地肯定了这一点,办事人员的肯定程度也达到97%以上,而其他阶层的肯定程度相对比较低一些,而否定的比例则比较高,其中农民工、农业劳动者和农村个体商业服务人员的否定是最高的(见表14)。也就是说,越是乡村最底层,对民主选举与其利益表达关系的肯定就越没有上层那么高。同样,在村领导干部听取民意上,也存在着同样的阶层差别(见表15)。这里形成两种格局:村干部、农村知识分子和办事人员中超过50%的人认为民主选举能使村干部在多数情况下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但是同类比例在其他阶层中都达不到50%,与此同时,除了村干部外其他阶层都有一些人认为选举起不了督促干部去听取群众的意见。

村民自治在多大程度上改变村庄治理运行机制呢?按村民自治理念,选举村主任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就是发挥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村主任通过选举产生后,是否更多地去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或者是,选举过后农村一切治理如旧,还是一个人或少数村干部说了算呢?问卷就村道路建设、村办学校发展等农村重大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上调查了农村各个阶层的看法,结果表明只有村干部中有55.56%的人认为,这些事情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还有11%的村干部认为是“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阶层在这两点上的认识都比较低,更多的人还是认为是“村干部们决定”的或是“不知道”(见表16)。同样,有关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等事关村庄大局的问题,只有村干部中有88.89%的人认为是通过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而其他阶层中最多也只有三分之一的人是这样认为的。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也只有村干部中有77.78%的人认为由“全体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见表17)。同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干部提议的事务的否决作用也很小,连在其他问题上都认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起作用的村干部阶层,也只有22.22%的人认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曾否决过村干部提议的事项(见表18)。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农村各个基层中,村干部对村民自治的效用评价是最高的,与其他阶层相差很大。其他阶层中农村知识分子和办事人员的评价相对高一些,其它阶层都比较低。这说明了村民自治的效用与绝大多数村民的要求和期望还是有差距,与村民自治法的规定也有相当的距离,对农村治理运行机制的变化还是相当有限的。

五、不同阶层在村民自治中的行为表现

由于村民选举已经搞了多次,农村各个阶层对其程序、公正性和效用有了一定的认识,而他们在最近选举中又有什么样的行为表现呢?是否与他们的认知相一致呢?各个阶层在选举中的参与率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村民自治建设水平,也体现了他们对村民自治和乡村民主的关心程度。

迄今为止,村民自治建设中最让人关注的就是选举活动。有研究发现,当村民发现选举规则不合理、候选人由上级提名,村民的积极性就不高,参与选举活动就不活跃。这在上世纪80年代比较明显,到了90年代,由于村民自治法修改后,引进海选以及由村民自己提候选人,村民对选举的参与率就很高。那么这种状况到现在又是怎么样呢?这里从农村社会各个阶层在投票、候选人介绍、候选人的推荐以及拉票等活动中的表现来回答这个问题。

从调查结果来看,村民对投票的参与程度还是比较高的。不分阶层看,则有77.74%的人参与投票。而分阶层看,对投票的参与度最高的是村干部,达到100%;其次是企业老板,为91.67%,农业劳动者的投票率高达80.87%,其他阶层的参与度低于平均水平,最低的是办事人员阶层,只有53.85%(见表19)。与西方国家的选举投票率相比,村民选举的投票是相当高的。当然如此高比例的投票率,一方面与行政动员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更主要的还是村民对选举的重视,说明村民自治建设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至于办事人员阶层、农民工和农村知识分子三个阶层的参与度相对比较低,可能与他们外出直接关系,因为不少农村人口离开家乡,去城市或发达的地区务工经商,有的当了农民工,有的当了办事人员或技术人员,在村民选举期间没有时间返回乡村投票。当然,对此还须做更全面的分析。

投票的参与程度高,是否意味着他们在其他选举环节的参与程度也就高呢?从逻辑上推理,如果积极参与投票,那么应该会更关心和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更热心于去动员他人投票和提名候选人。但是,调查结果表明,高投票,并不意味着他们热衷于其他选举环节。比如在参加选举会议或者候选人情况介绍会方面,只有村干部阶层有超过50%的人“经常参加”或“有时参加”(高达77.78%),其他阶层都没有达到30%,相反则有超过50%的人则从未参加过这样的会议(见表20)。对于提名其他人作为候选人参加村民选举的情况,仍然是村干部最为热衷的,有33.33%的村干部经常推荐候选人,有22.22%的人有时这样做,只有33.33%的人从未这样做过。而其他阶层中经常这样做的比例都比较低,比如企业老板只有15.38%,办事人员只有10%,其他阶层都到不了10%;有时这样做的比例是:企业老板为0,最高的是农业劳动者,也就12.84%;从未这样做过的比例最高,都超过50%。

至于动员别人提名候选人、动员别人投某个候选人的票或者劝别人不投某个候选人的票的比例明显降低。只有11.11%的村干部经常动员别人提名候选人,其次是办事人员,也只有9.09%的人这样做,企业老板中经常这样做的人只有7.69%,80%以上的人从未这样做过(见表21)。动员别人投某个候选人的票,在各个阶层中的比例更低:最高的是办事人员,也只占9.09%的比例,村干部阶层中有11.11%的人有时会这样做(见表22)。劝别人不投某个候选人的比例,最高的还是办事人员(9.09%),其次是企业老板中有7.69%的人经常动员别人不投某人的票(见表23)。而对选举不满或提出批评的人也很少,其中村干部没有人提出批评,而企业老板中只有8.33%的人偶尔提出批评或不满,办事人员中经常提出批评或不满的比例居最高,也就10%,如果加上偶尔提出批评或不满的,也就20%,其他阶层的同类比例就更小(见表24)。

从调查结果中,我们看到两个颇令人费解的疑点:第一疑惑的问题是,投票参与率高,但是在其他选举环节的参与程度低,比如对候选人的提名、了解不是很积极,对动员他们投票上的行动更少,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是由于大家属于同一个村,彼此非常了解,因此就不需要去了解候选人呢?还是由于没有举办各种候选人竞选活动,或者是村民投票是在广泛的行政动员中实现的呢?高投票率是否意味着人们对村民自治的关心和重视呢?等等。由于本次问卷调查没有涉及这些问题,因此,我们无从获得解答。但是,根据以前的一些相关研究表明,在村民选举中,行政的动员还是起很大的作用,当然,最近几年村民对选举比以前更重视,所以在一些地方村民参选、候选人竞选变得越来越激烈。第一个疑惑的问题是,办事人员在投票参与的程度上比其他阶层低,但是,对候选人提名、动员他人投票以及对选举的不满等方面却比其他阶层高。这背后的原因有可能是办事人员相对于农民工和农业劳动者阶层而言文化水平高些,对政策的了解更多一些,可能对选举有更高的要求。

六、几点讨论

目前社会各界对农村自治的评价有很大的差别: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与政治民主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不应给予太高的评价和重视,真正的民主不应先在落后的农村地区诞生,而是在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发达的城市社会进行。另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推行民主建设的基础,为广大农村居民参与更广泛的国家政治民主提供了基础和实践经验。还有一种观点是村民自治解决了农村治理千百年来没有解决的一些问题,让村民真正当家,管理自己的家园。[2]

实际上,从对问卷调查的分析表明,农村各个阶层对村民自治的看法和参与表现也存在许多差别,与此同时他们在看法和行动上也有许多明显的矛盾。表25显示了农村各个阶层对当前农村村民自治建设的总体评价情况:村干部对村民自治建设的总体评价处在“高”水平上,而企业老板对选举透明度的评价“高”,而对其他环节的评价是“中”;而农村知识分子对选举公正性评价“高”,对其他环节的评价是“中”;办事人员与农业劳动者的所用评价都是“中”;农村个体商业服务人员和农民工对选举效果评价“低”,而对其他环节的评价是“中”。由此可见,我们可以认为,农村各社会阶层对村民自治的总体评价还是在中上水平,但是各个阶层的评价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与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从村民自治中获益程度有密切的关系,显然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对村民自治的评价越高,反之亦然。

在农村社会分化和利益多样化的情况下,村民自治获得社会各个阶层的较高评价,说明了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协调各方社会利益、统合不同认知的一个重要机制。尽管在村民选举中出现贿选、暴力和政府操纵,但与过去相比,农村社会各阶层终于获得了有限的自主空间,至少村主任和村委会的选举产生比之上级任命村干部来说,更获得村民认可。这是村民自治的活力所在,也是农村社会各个阶层对村民自治有如此高评价和参与率的原因所在。

但是,村民自治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首先,从调查来看,村干部不论是在村民自治评价还是参与度方面都是最高的,这里既有真实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真实的一面是他们可能是村民自治的最大受益者,矛盾的一面是他们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对问卷的回答就容易在某些方面掩盖自己的真实想法。从这一点上看,其它阶层的看法可能更接近事实。其次,农村社会各个阶层对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评价高于对其效用的评价,这说明了村民选举虽然比较公正,但是却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面临的许多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制于其他因素。比如,村民自治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村耕地被征用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村民自治没有成为制衡政府权力的有效机制等等。

另一个问题是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工作做得比较好,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工作还是很不够的,这体现在社会各阶层对村民效用的评价上。当然,在“民主选举”工作中,也存在着“重投票、轻候选人选拔和竞选”的问题。在“民主选举”过后,有关村庄的重大事情,大多还是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决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全体会议在决定村庄重大事务上发挥不了很大的作用,或者不受重视。

与此同时,相比较而言,在农村社会各阶层中,精英群体对村民自治建设的评价和参与程度高于非精英群体。一般来说,村干部、企业老板和农村知识分子分别代表着乡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精英,他们在农村中的影响力比其他阶层大,村民自治建设为他们提供了更大的施展影响的舞台,因此,总体上他们对村民自治建设的评价高于其他阶层,参与的积极性和活跃程度也高一些,而农村中对村民自治建设相对比较不满的是那些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即农民工和办事人员,他们对外界的情况比较了解,但是在村民自治建设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他们参与的程度就低一些,而且对村民自治建设的认识也就差些,给出的评价相对也低。

由此看来,村民自治建设面临着这样几点障碍:村干部阶层过高的评价,与现实有一定的差异,与其他阶层有差距,从而有可能降低村干部改进村民自治建设的动力。另一大障碍是,村民自治建设偏重于村民选举,而在其他环节上的建设显得很薄弱,难以实现“四民主”要求,特别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方面还需要有更多的工作要做。还有一个障碍是大量村民外出务工经商对村民自治建设构成了挑战,降低了村民对村民自治建设的参与,同时也由于没有完全照顾到他们的利益,因此也引起他们的不满,这实际上是社会分化对乡村民主建设带来的挑战。为此,我们认为,当前村民自治建设在完善村民选举的过程中将重心工作转向如何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上,让村干部阶层认识到村民自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离真正的民主还有很大的距离需要缩小。与此同时,国家应该充分肯定各地农村有关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创新和建设,让各个村庄在民主建设上有更多的权力,这也是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在村庄重大事件的决策和运作过程中引进协商民主[3] 机制,扩大农村社会各个阶层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和参与,可以解决了“四民主”相互分离的问题,会大大提高农村民主质量,消除阶层分化以及带来的社会不平等对乡村社会的消极影响,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最后,在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参与民主建设的同时,要改变村民选举时间,选在村民集中回乡探亲的时候进行,让他们有更多的参与机会,或者通过协商民主活动,让外出村民有更多的机会、更方便地参与到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建设中去。

从理论上看,村民自治实践说明了在当前社会分化、社会利益多样化的转型过程中,推进民主建设是整合社会、协调社会多元利益、达成社会共识的最为有效的机制和手段。正如上面指出的,尽管村民自治中还有不少问题,社会各个阶层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总体来讲,其共识和积极参与度还是非常之高,说明了民主的整合能力。而且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不少问题,与乡村民主建设不足以及其他层面的民主不足有直接的关系,农村社会各阶层在村民自治的实践基础上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和能力,参与到更广泛的民主建设中去,对推进中国的民主是有相当大的裨益的。

乡村自治建设的实践提出了一些理论问题,值得深入的讨论:第一个问题,民主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通常的看法是民主是在经济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按李普塞特的观点,凡是民主国家都是工业发达和市场发达的国家,而集权国家通常都是工业落后、市场不发达的国家。[4] 这一观点能否解释中国乡村自治建设问题。第二个问题,村民民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显然目前村民自治建设中党扮演很重要的角色,也能激发乡村民主发展,同时对党组织产生新的影响,但是乡村自治的局限性在这里也有展示。第三个问题,乡村民主向更高层面的发展问题。第四个问题是乡村民主自身的不足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在上文中有所呈现,但是讨论并不很充分,也没有足够的实证资料给出答案。当然在其他的研究中有所涉猎,但是还是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不论对乡村自治作如何评价,有两点却是不可否认的,一是农村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主意识和行为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得到了提高和锤炼;二是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与互动为乡村民主发展提供了社会结构基础。这两点是本文向读者呈现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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