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民营企业的现状看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_遗产税论文

从我国民营企业的现状看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_遗产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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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4)01-0046-03

一、引 言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先富起来的一部分公民拥有的财富总量已经具有了相当规模。从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的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51,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32,可见贫富差距的问题已经出现。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从大的方面看可以说是讨论我国是否应该通过开征遗产税来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之所以将我国民营企业及其所有者作为研究对象,是基于该群体所拥有的财产量符合遗产税的相应要求这一现实的前提下,其中主要包括两点:第一点是关于免征额的确定。此前已有学者指出,遗产税的开征面不宜过宽,税率也不宜过高。免征额定在50万元人民币(暂未考虑房改后个人拥有的房产价值),超额累进税率选择在5%到45%之间。(注:张相海:《“九五”和2010年税制改革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还有学者认为,免征额应设在40万元人民币,但是指扣除了各种相关费用之后的。(注:汤贡亮:《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税制改革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页。)通过《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本文用我国民营企业的注册资金总额除以民营企业的总投资人数,可以得到2001年我国民营企业的人均投资额约为39.52万。(注:据《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统计,我国2001年民营企业的投资人数为460.83万人,注册资本总额为18212.24亿元,因此人均投资额为39.52万。)这可以视为民营企业主的个人财产中经营性资产的粗略代表,另据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的调查显示,我国家庭财产总额中民营企业经营者所在家庭名列第二,为156万元,其中房产31万元,经营性资产31万元,金融资产62万元,其余为耐用消费品的财产。(注: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首次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总报告》,湖北省统计局网管制作中心。)由此可见,我国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应该达到遗产税免征额标准。第二点是征税范围的确定。据《2000年中国工商统计年鉴》统计,我国共有注册企业5351116户,民营企业为1761769户,已经超过了国营企业的1492164户,占总数的32.9%,其中城镇民营企业为1079231户,占总数的20.16%,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不可忽视的一股经济力量。同时,作为其资产的拥有者的数量也是逐年上升,2001年总投资人数已达到460万人。从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的实践来看,一般来说遗产税仅对其少数高收入群体加以课征。从我国来看,也应该主要针对掌握80%财富的那20%富人征收,据估算不应超过500万人。因此,民营企业主必然是这部分人中的大多数,对他们的现实情况加以考察将有助我们分析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

二、从我国民营企业主的年龄结构看,目前开征遗产税的意义不大

遗产税是以死者的遗产为征税对象,所以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年龄结构这一影响因素。从民营企业主的情况来看,本文采用官方和民间两组统计数据对他们的年龄结构进行分析。第一组数据是《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所作的抽样调查,应该属于官方的统计数据,其数据的准确性取决于样本的大小。第二组数据来自美国福布斯公司公布的《2003年中国大陆富豪排行榜》,属于民间统计,其中上榜的富豪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家,因此具有相应的代表性。(见表1,表2)

表1 历次调查的私营企业主年龄结构(%)(注:《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2月26日五版。)

年龄(岁) 1993年1995年1997年2000年2002年

19岁以下 0.1

0.10 00.1

20-29 6.0

6.7

9.0

3.0

2.0

30-3932.6 36.7 39.3 33.4 31.5

40-4937.0 38.3 37.9 40.3 42.5

50-5917.6 14.4 11.3 20.1 20.3

60以上6.0

3.8

2.6

3.3

3.5

合计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平均年龄39.96

-

40.50 43.38 43.93

样本个数1394

1461 1918 3041 3221

表2 福布斯2003年中国富豪榜(注:限于篇幅仅列15人。来源于:http://finance.sina.com.cn/nz/forbes2002/index.shtml.)

2003年排名 2002年排名 人名 年龄2003年净资产

(岁)(亿美元)

1

-

丁磊 32 10.76

2

1

荣智健(及家族) 61 9.34

3

2

许荣茂53

8

4

4

鲁冠球58 6.87

5

6

刘永好52 5.5

6

-

陈天桥30 4.9

7

8

刘永行55 4.8

8

6

叶立培(及家族) 59 4.21

9

9

郭广昌36 3.74

10 5

陈丽华62 3.61

11 12

徐明 32 3.6

12 58

刘根山46 3.43

13 41

王传福37 3.38

14 19

张涌 37 3.37

15 68

朱孟依44 3.13

从表1、表2数据分析得:第一,中国民营企业主的平均年龄在43~45岁之间,表1中2002年为43.93岁,表2中为44.89岁。第二,处于六十岁以上的仅占3.5%,加上50~59岁之间的也才不过25%左右。而49岁以下的则占70%以上。如果按中国人均寿命70岁计算,要征收到大部分民营企业主的遗产税也要在20年以后。因此,从年龄结构上来看,遗产税即使开征也不会对目前的大多数民营企业主产生较大的影响,反而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逃避税收,转移财产。

三、开征遗产税不利于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各国遗产税法的普遍规定,对于继承人继承的企业资本一般允许其继续经营,并给于遗产税的减免。例如,美国规定如果继承的企业资产价值超过调整后总遗产的50%,而且继承人继续运作所继承的企业资产,则可以对该项资产进行税前扣除,扣除的上限是70万美元。如果在10~15年之间,该继承人没有很好的运作该企业资产并且将其出售,那么继承者还要重新计算遗产税额。(注:Joulfaian,David,A QUARTER CENTURY OF ESTATE TAX REFORMS,National Tax Journal,00280283,Sep2000 Part 1,Vol.53,Issue 3)目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经营所得。按照国际惯例,这部分财产在征收财产税时应扣除,或给予一定照顾。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企业主财产的构成情况和企业主资本收益的使用情况加以考察,以便分析遗产税开征的可能性。

从表3、表4、表5的分析得:第一,我国民营企业的大部分资产是企业主个人的财产,从表3可以看出,企业主个人资产占企业资产的76.65%,以此可以推论企业主的个人未来遗产中将有大部分是以企业财产的形式遗赠给继承人。第二,从表6来看,企业主成年子女中有60.3%从事企业的经营工作,其中在父辈企业工作的又占53.3%,这样,作为未来主要继承人的他们将完全有可能继续经营所继承的企业财产,这样就符合了遗产税的减免条件。第三,从表5中我们看到,企业用于新增投资的支出远远超过其他各类支出,最高达净利润的三百倍以上,这说明无论是企业的现时经营者还是未来经营者都将企业的主要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如果对之课征遗产税,国家近期内收入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一定冲击,挫伤其生产积极性,导致资金外流。

表3 不同类型企业自有资本及企业主本人的资本力量(注:《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2月26日五版。)

企业

企业自有资

 企业主本人拥有资本

类型

本(万元)

占企业资本的比例(%)

资本数量(万元)

独资

449.43 92.96417.98

合伙

466.29 59.46277.26

公司

1422.32 71.20

1012.69

合计

1082.03 76.65829.38

表4 2002年私营企业各种支出和净利润的比较和统计分析

 新增投资 投资者 摊派比 捐赠比

应酬交际 其他支

 比净利润 分红比 净利润 净利润

费比净

出比

  净利润

利润

净利润

平均数

5.22:10.20:1 0.11:1 0.14:1  0.30:10.15:1

中位数

1.46:1

01.32:1 4.23:1  0.13:1

0

标准差

16.39:1

0.45:1 0.33:1 0.41:1  0.61:11.42:1

最小值

0 0

0

0   0 0

最大值

363.64:1 7.61:1 5.56:1 10.00:1 15.00:1

31.03:1

样本数 2024 13561542 1872 1933 580

表5 不同规模程度私营企业主的成年子女的工作地方(%)

子女工作

企业资本规模 在父辈的自己办其他工作 不工作 合计

企业 企业

20万以下42.1

7.934.2 15.8 100.00

21-50

48.4

4.439.5 7.7 100.00

51-100 55.0

3.136.5 5.4 100.00

101-200 54.2

4.237.4 4.2 100.00

201-500 53.1

7.633.8 5.5 100.00

501-100057.9

8.829.8 3.5 100.00

1001万以上 53.4 12.828.4 5.4 100.00

列合计 53.3

7.034.0 5.7 100.00

四、目前开征遗产税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目前,如何积极地发展民营企业已经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就我国的总体情况,民营企业的发展不能说是十分的顺利。从外部条件来讲,主要表现在于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和税收负担过重。从内部条件来看,主要存在着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以及资本、风险、决策三权高度集中。

在税收方面,个私企业税收收入增长迅猛,2002年入库税收945.58亿元,增长43.1%,是所有经济类型税收收入中增长幅度最高的。1998年至2002年年均增长54.9%,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1998年的1.8%提高到了2002年的5.7%,提高了3.9个百分点。可见,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税务部门已经加强了对其的征收力度。加强征管的做法本无可厚非,但是,我国民营企业所面对的不公平待遇却没有相应的得到改善,这也是我国民营企业税收负担逐渐加重的主要原因。实际中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1)关于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集中在所得税方面,涉及其他税收的较少,而且优惠力度有限。(2)税外收费仍然较多,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仍不少见,造成的税收调节功能弱化,企业负担加重。(3)在征收方式上普遍采用核定征收,容易造成税收不实,税负不公。

通过分析可知,我国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无论在绝对数还是相对数上都并不低。由于现有税负已经偏高,如果再开征遗产税必然给这些潜在的负税人以心理压力,从而造成厌税情绪,并且有诱导他们进一步偷逃税收的可能。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实际税负偏高将导致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从而为遗产税开征带来困难。

通过上述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收入的不断提高,最终开征遗产税是必然的选择。那么当务之急便主要体现在对其相关制度的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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