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科学监管论文_梅凯茹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科学监管论文_梅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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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建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工程建设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重要,特别是随着装配式建筑的大力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已成为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必要工具。但是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及拆卸过程中经常发生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成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事故,已经成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起重机械;安全;监管

引言

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起重吊装和配合运输的主要设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材料的搬运和吊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具有多发性、群体性伤害的特点,因此针对其的监管成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仪陇县位于四川省东北地区,是西部落后地区之一,安全生产监管在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国家标准规范的理解不深,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管方面的政策执行有时会出现偏差。

1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现存问题

1.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如今,商业经济不断发展,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单位越来越多,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很多相关企业生产的起重机并没有完整的工艺设备,技术力量和生产经验作为基础,生产出来的起重机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焊缝质量不过关的钢结构件等等问题。这样的设备工艺粗糙,连接不可靠,在投入使用后一旦承载结构就容易产生裂纹,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缺乏准确及时的设备检测和使用登记管理,租凭公司又无法提供完善的现场维修保养,导致存在很多老旧和不合格设备依旧在各个建筑工程中的使用。

1.2安装拆卸单位对安拆现场缺乏管理

安拆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安装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些中、小型安拆公司的安拆队伍无资质施工、安拆人员专业不配套或无证作业,有的甚至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几个人挂靠有资质的队伍或借用安拆资质,在安拆前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拆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操作,作业中违反安拆工艺等现象仍未得到有效地控制。安装拆卸方案千篇一律、缺少针对性,对安拆验收流于形式。

1.3设备产权备案存在问题

(1)在资料核查时,个别租赁公司提交假的购销合同,提交的不是购销税务发票而是生产厂出具的收费收据。(2)制造生产许可证已过期。(3)产权转让备案相关资料不全,无国家技术监督总局检测检验合格证等。

2建筑起重机械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2.1强化使用单位起重机械安全责任,明确自身安全义务

使用单位应重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在项目部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人员在设备进行安拆、维修检查时必须做到:对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及作业单位的技术方案、安全交底进行审查;设备及设备附件的质量检查;设备安装、拆卸环节的旁站监督;安装后的联合验收、检测;设备使用时检查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督查设备操作人员每班上班前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检查、按时交班。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基坑作业区、钢筋加工区等施工人员集中区域加强安全防护。使用单位应加强各级管理部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通过培训再教育提高一线人员责任与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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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加强安全意识培训

在很多建筑施工现场,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甚至出现部分人员并无相关工作经验就上岗,对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毫无意识,这些人的不安全行为大大增加了起重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相关施工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新安全法第25条和第55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就业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对每次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和参会人员进行完备的记录,并定期进行考核。对于设备的安全做到责任到人,安装人员在进行顶升、加节、附着等施工完成时填写设施设备交接验收记录,维修保养人员对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做好记录,施工人员在操作起重机械发现隐患时必须及时停止施工,并告知维修保养单位。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基层农民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相应专业的基本技能。对于施工单位杜绝为了赶工期进行拆卸安全设备和要求施工人员连续疲劳施工的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2.3设备产权备案监管

设备出租使用前,产权单位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产权核实认定,在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产权注册登记手续办理。主要核实内容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国家技术监督总局检测检验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采购合同、产品购销税务发票等。对资料复印件模糊不清且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出具生产厂家销售发票的,一律不予办理。使用期在8年以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除提供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与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除提供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与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资料外,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

2.4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

首先,完善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制度建设,明确各责任单位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2015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有效建立健全了建筑起重机械各责任方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次,加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环节,安全监督机构应以飞行检查的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监督。最后,创新起重机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计划建设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将起重机械检测工作纳入检测监管平台,检测人员实行GPS定位,检测过程人员进行照片上传,通过平台统一出具有二维码的防伪检测报告,加强起重机械检测管理。同时对于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情况,可以采用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委托有维修保养资质的企业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排查工作。

结语

起重机械在建筑工程中越来越频繁的使用使得相应安全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对于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原则,严格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动态长期的监控。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建立在一个完备严格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体系上。

参考文献:

[1]孙玉标.浅谈建筑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与管理[J].经营管理者,2008(15):211.

[2]李果,梁晓霆.浅谈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J].建筑安全,2011(12):33-37.

[3]张顺瑜.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现状和对策探讨[J].四川建材,2015(03):252-253.

[4]宋勇.浅析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J].科技经济导刊,2016(16):177.

论文作者:梅凯茹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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