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市场培育中的政府行为和调控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市场论文,机制论文,论我国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市场是国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购买力量大的市场。然而,我国目前的农村市场却滞后于城市市场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规模,并成为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一个障碍。农村市场的培育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政府的作用最大。根据我国农村市场的现状分析,要加快农村市场的培育,必须十分重视政府行为的规范,加强政府对农村市场有效的宏观调控。
重视基础:农村市场更需要政府的有效调控
从历史上看,我国自建国以来首先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并由此形成了一整套从农业和农村吸纳资金来支持重工业优先发展的体制和配套政策。这种战略导致我国农业积累大量流向工业,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通过隐蔽的价格分配形式由农业向工业、由农村向城市倾斜,并最终酿成农村市场和城市市场相互分割,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严重失衡。一方面,农村丰富的资源优势得不到合理开发和有效配置,无法转化为商品;另一方面,二元经济结构还加剧了城乡市场各自自我封闭、自我循环的刚性。十分明显,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需要政府保护;以弱质农业为基础形成的农村市场,同样需要政府支持。相对于城市市场而言,农村市场的发育对政府支持的依赖性则更大。这是因为:
第一,农业所承受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其它产业无可比拟的。农业是一个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传统农业以动植物生命体为对象,产品的易毁性强,对自然环境和外部条件依赖性大。这就注定农业要承受其他产业一般不必承受的自然风险,甚至气候条件或自然灾害会决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命运。另一方面,与工业品市场相比,农产品市场供求波动所造成的危害更大。当农产品供不应求时,由于农业生产的即期规模是根据上一个周期的供求与价格确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充其量只能在有限的既定播种面积上增加投入而使供给稍许增加。这样农业生产经营者也只能坐失扩大盈利的机会,并且价格上涨还受消费者利益和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制约;而当农产品供过于求时,农业生产经营者同样不可能随即缩小规模,减少供给,相反,为了弥补价格下跌的损失,他们倒有可能在既定的土地面积上努力扩大供给,其结果愈发加剧“谷贱伤农”的恶性循环,极大地挫伤农民积极性。
第二,工农业增长速度差距过大,在某种程度上不但恶化了二元经济结构,而且使得农村市场的发育要比城市市场发育更为艰难。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是工农业之间的协调发展。由于地方政府多半追求短期行为,在任期内对易出政绩的城市工业高度重视,而对处境艰难的乡镇工业以及只有远期才能出政绩的农村和农业重视不够。进入90年代以后,工农业增长速度之比一直在4:1左右,1994年达4.97:1,远远超过中国现阶段工农业发展的正常比例, 并由此带来城乡居民收入的再度拉大,从1978年的2.4:1,扩大到1994年的2.6:1。工农业比例的失调使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始终存在,并在短期内继续恶化。一方面预定的粮食总产量从1994年8890亿斤增加到2000年的10000亿斤, 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94年的811元(按1990 年可比合格计算)增加到2000年的1200元的目标很难实现;另一方面,农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撑力显得不足。农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结构失衡,不但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还会制约加工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历史上所积累下来的二元经济格局在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条件下,城市市场要比农村市场具备更大的竞争优势。这是因为,城市拥有较高资金、科技、人才等方面的空间集约度,基础设施齐备,分工协作体系完整,信息准确灵敏,具有较高的集聚效应,由此决定城市的生产经营只需支付相对低廉的运输费用和交易成本。而我国农村市场空间分布的广延性使得农村生产经营者在缺乏先进的交通运输条件和现代化信息传递手段条件下,无法获得外部分工协作的好处,并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参与市场竞争时要付出比城市生产经营者高得多的相关费用。
第三,农产品市场的忽放忽收,以及农民负担的明减暗增,严重地制约着农村市场的健康发育。1985年1月, 国家终于终止了在我国实施已达30多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对农产品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开始放开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农村集市贸易和城市农贸市场迅速形成,粮食、肉禽蛋、蔬菜、水产品也纷纷涌入城乡市场。但由于当时购销价格始终偏低,并没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价格不合理和农民收入偏低的问题。 从国家价格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看, 1993年国家确定的粮食保护价水平偏低,多数地区加上价外加价部分才基本相当于市场价格水平,后期虽然多数省(市)放开粮食购销,粮食企业收购价格有所上升,但也只能弥补生产成本。由于1993年底的“粮食风波”,1994年国家对粮食购销强化了计划手段,再次采用限价以及增加定购数量等颇具有刚性的行政手段。有的地区甚至为了完成收购任务,强行关闭已开放的粮油市场,封关设卡,阻塞流通渠道,严禁个体粮贩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对棉花又强调实行“三不放”政策。虽说这样做能保证国家的粮棉收购数量和市场供给,但由此导致国家定价与市场价格的价差过大,农民交售粮棉的抵触情绪较大。
如果说农产品市场的忽放忽收还让农民在是否进入或选择何时进入市场的问题上徘徊的话,农民负担的明减暗增则使农民对农村市场感到失望。总得说来,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在1993年的执行效果是比较好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占农民收入的4.64%,全国农民总计减摊103亿元。 而到1994年农民负担有所反弹,1994年1—9月份,全国农民人均货币负担达23.0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2.4%, 比同期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长速度快18.8个百分点。1994年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约比1993年增长15~20%,与当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基本相当。中央已取消的一些不合理项目,部分地区仍以多种隐蔽方式在实行,教育集资等收费有所抬头。
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表明农村市场的发育面临着重重困难。究其原因是政府对农村市场的发育支持力度不够,政府在农村市场的宏观调控中仍出现经常性偏差。农业所承受的双重风险以及工农业发展的不协调性,说明政府对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农业实施扶持政策的必要性;说明政府对我国工业化进程实行科学指导的紧迫性。农产品市场的忽放忽收,反映了在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存在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冲突,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只顾自身利益,不惜凭借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对农村市场实行垄断和封锁,严重地阻碍了农村市场的正常发育;农民负担的明升暗降,反映了我国政府对农民利益缺乏有效的保障监督机制。
规范行为:政府调控农村市场的着眼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农村市场发育起着引导、支持、保护、规范、协调、服务、监督等宏观调控功能。它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指令性计划,也不是带有浓厚色彩的指导性控制,而应是以社会公平与效率相兼顾为原则的政策导向与灵活的经济杠杆有机结合的间接调控行为,并借此保障农村市场的和谐、有序、高效运转。规范政策行为,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注意突出农业的基础地位。我国农业正处在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时期,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地位不容削弱。如果各级政府部门以弱质农业、低效农业、风险农业、公益农业为借口,试图继续用挤压农业的办法来获得工业所需资金以谋求工业更快的发展,势必会造成农业自身积累减少→农业技术装备落后→农业生产率低下→农业剩余减少→再度挤压农业的恶性循环。目前,忽视农业基础地位的情况仍较严重,有的地方尽管财政资金连年增长,但财政支农支出比重却大幅度下降,人为地削减预算内农、林、水、电基本建设投资占国家所有制基本建设投资份额。当然,突出农业基础地位,并不是政府部门简单地将农产品往市场一推了事,关键在于做好以下工作:①引导农民按市场导向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实现分散经营农户与市场的联接;②改善外部政策环境,建立以平等竞争为基本准则的市场秩序,制定市场准入规则,保护公平交易,反对垄断行为;③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计划内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比重,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2.注重实现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平衡。以粮棉为代表的大宗农产品供求稳定,是促进国内市场发育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市场运行有序性、竞争性的可靠保证。因此,保持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平衡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在保持农产品市场供求平衡方面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①总量平衡。②结构平衡。要适应消费趋势的变化,使产品供给结构的调整重点向产品的品种、质量等深度开发,政策部门应诱导农户自觉调整种植结构,以减少低质、低效而又供过于求的农副产品的生产。③空间平衡。对东、中、西部农村市场的发育要分类指导。东部地区地理位置优越,农业生产水平较高,有条件加速农业现代化,并促进形成一种合理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中部地区是我国粮棉的集中产区,要保证生产区的粮食生产规模(包括面积和产量),同时制定诸如种粮补贴或给产区其他方面的优惠倾斜政策,以使产粮区损失的经济利益得到补偿,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西部地区发展农业潜力最大,要注意通过抓水土保持,抓绿化工程,抓大型水利工程等,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提高农产品的自给程度。④上市时间平衡。特别要做好农产品市场淡季、旺季的协调工作。
3.注重完善农村市场体系的培育和运行。现阶段农村市场体系的建设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继续大力完善农产品市场。农产品市场的重点是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根据商品的流向、仓储设施、交通运输等条件,合理布局,形成中央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和城乡农贸市场相互联接,有机结合的市场体系。二是努力培育和发育要素市场。没有要素市场的资源配置,就无法利用农户间和地区间的相对比较优势,也无法借助要素的流动来提高要素的回报率。农村要素市场的三大支柱是:①土地市场。政府部门要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晰农用土地产权关系,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机构,并允许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支持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地租和地价,尽早结束目前租、费、税不分的混乱现象,使地租、地价进入农产品成本。②劳动力市场。其关键在于政府消除或改革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现行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福利制度,消除由其造成的各种经济社会差别,努力使城乡居民真正获得统一的社会身份,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供给商品化、保障社会化和迁居自由化。③金融市场。它是农村市场运行的灵魂所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致力于改变目前农村资本配置不合理,农业信贷质量不高,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的局面,尽快形成国家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相互配套、竞争有序、严格管理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中政策金融由国家财政补贴,并应保证农业的货币投资和农产品的收购资金;商业金融按资金投放规律管理,盈亏自负;合作金融是农村范围内的自我服务组织。
4.注重城乡市场的有效衔接。农村市场和城市市场相互衔接,是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大市场的必然。目前,城乡工业的同构性直接造成了城乡市场低水平的过度竞争。具体表现在矿产资源的利用竞争,重工业投入品的买方竞争,轻工业产品的销售竞争。城乡市场一体化则必然要求城乡工业同构性的弱化,使城市工业和农村工业各自选择不同的产业结构模式和产业发展方向。城市工业应当向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发展,通过发挥城市在人才、资金、技术上的优势,促进城市工业结构高科技化。而农村工业则应发挥我国农村众多相对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使我国农村工业化在其起步阶段就能较好完成大量剩余劳动力就地消化的任务。各级政府除了在宏观经济政策上作出正确引导和适度调控之外,还应鼓励和支持城乡工业的协作与配套。实践证明,一些地区采取的定点支农,生产协作,产品下放,城乡联营,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等措施,都不失为以工补农,走农工贸一体化的良好途径。
完善机制:构建农村市场的政府调控体系
政府对农村市场发育的调控,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干预农户或农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统一的经济政策,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把体现社会偏好的经济参数输入市场机制,调节农村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方向,促使农村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大的程度上谋求最优化配置。依笔者之见,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政府对农村市场发育的调控机制。
1.投入机制。针对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家用于农业投资的比重不断下降,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投入更是微乎甚微,致使农业“造血”功能的衰退趋势,从农业投入主体看,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工作:①政府部门应主动承担农业基础产业和先导产业的投入,尤其是那些风险大,短期效果不明显,对农业发展起促进和保护作用的项目,如大中型农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农用工业建设等。对于一些大的建设项目,如交通通讯、港口车站等,应采取中央政府投资为主,受益区地方政府为辅的投资方式。对于一些中小型建设项目,如区域性仓储设施,批发市场设施等,则应采取地方政府出资为主,中央政府补贴为辅的方法。②金融部门应提高利率的灵活性,对需要鼓励的产业实行较低的贷款利率,而对需要限制的产业,则实行高贷款利率。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临时周转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特别是农业开发银行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农业中长期投入,如贷款改造中低产田、开发荒地滩涂、农业科技与推广等。③政府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农民对承包地和为之配套服务的小型水利项目等方面的投入。④企业对农业的投入是近几年出现的现象,它对农业的投入,延长了农业的产业链,增加了农民收入。
2.调节机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①完善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政策。对主要农产品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可以使农民实际得到的农产品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价格保护的关键在于确定一个合理的保护价格水平,并要努力使其起到既能防止价格剧烈波动,调节供求平衡,又能稳定或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②限制某些农业生产资料上涨幅度。通过规定最高限价,整顿流通秩序,减少农资流转环节等方法,切实保护农民利益。③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粮食储备和释放体系。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及农产品储备和进出口调剂,并通过产销订货或批发市场调节各省之间的余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农产品储备应基本保证本区域内供求平衡,并做到丰时储、欠时放。④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推行农村保险,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实行援助特殊人群(五保户、烈军属、残疾人等)、赈灾救济、医疗卫生、养老保障制度;通过诸如“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等措施的执行扶持欠发达地区走出贫困。⑤完善税制改革,以农业税为主要手段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农村市场的繁荣。
3.服务机制。受农村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户经常遇到一些自己办不成或办不好的经济活动,对此政府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和各种层次的服务来保护农业生产经营,培育农村市场。其主要服务项目有四类:①信息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如农业部、内贸部、国家工商管理局,以及供销合作总社等分别建立农村市场商品价格信息网,并注意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及时准确地向农民传递相关市场信息。②技术服务。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农业科技的研究、推广工作,组织力量搞好科技下乡,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水平,提高农产品商品率。③流通服务。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解决长期困扰农民的“卖难”、“卖亏”问题。④组织服务。鼓励官办和民办的农村社会化中介服务组织共同发展,组织农民开拓生产经营空间,进行农业深度、广度开发,并借此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监督机制。农村市场的发育,需要规范化的政府行为,而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又必须借助完善的监督机制。应以法律的形式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业投入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划清各级政府对农村市场发育的事权,并切实有效地监督各级政府对农业的投资额。以法律的形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口号农业”和忽视农村市场建设的行为。同时,还应看到政府对农村市场发育的调节并不是万能的。因为政策执行行为具有事后性、不平衡性、成本高昂性和非连续性;政府行为的偏差如政策象征性执行、政策选择性执行、政策转换性执行和政策附加性执行等,也往往在所难免。为此,政府部门应当树立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包括农村市场和城市场的统一)的观念,从全局出发,严格遏制“诸侯统治”的恶性膨胀,减少来自政策执行机构以及政策对象(目标群体)的阻碍,确保政府在农村市场发育中发挥“引路人”、“保护人”和“裁判员”的作用,并借助政府与市场不同组合形式的选择,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
标签:农业论文; 农产品论文; 农民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价格机制论文; 三农论文; 价格保护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价格政策论文; 调控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