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性”及“理解法”:关于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身份”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差异性论文,身份论文,民族论文,多民族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623(2014)03-0110-06 现代化、全球化的演变已经为各种新价值观、认同、理论和话语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原来在传统部族与民族领域中的“民族主义”、“文化”、“民族身份”和“精英角色”等都面临了一种世界性的共同文化的强有力的挑战和冲击,不断被“国家主义”、“世界公民”、“移民”、“公民身份”等概念所替代。这些在政治、文化与社会角色上的分裂与转变不断影响和重塑了“民族身份”等一系列嵌入在日常生活、知识领域和精英意识的概念,其意味深长。 如此的变化和时空的扩散,使得传统部族成员的视野大大扩展,使他们获得更广泛的知识和认同,将民族群体连同“民族—国家”一起,服从、接轨于世界或人类概念的形成过程,人们不得不放弃原有的地方知识、民族身份及认同,并不得不迎合、适应诸多转变。 一、“民族身份”是否“想象”的? 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民族”概念是近代以来的新认同和认知体系。西方学者,如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指出:“民族”是个“想象的共同体”。套用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的理论的话,在“民族”的话语和知识体系中,“民族身份”是一种陈述。“民族身份”是一种以一系列血缘关系、历史、语言、记忆、意识形态和权力为依据并被铸造的符号系统。 讨论“民族身份”问题上,同样遇到“民族身份”是否也是“想象”的问题。当然,“民族身份”不是简单的概念组合和命题陈述,而是通过多种方式表达出来的复合型文本和描述。尤其在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中“民族身份”是十分复杂而矛盾的概念。 “民族身份”(Identity),是不同人群自我认同和相互区分的重要标志。在中国这一多民族国家中,“民族身份”类型多样、关系复杂,并且经历了不同时期的历史演变。近代以来由于受到西方国家的“民族—国家”模式影响,中国本土“民族身份”的结构逐渐由晚清民初的“五族共和”简化为当代的“多数”与“少数”抑或“汉”与“非汉”格局。 “民族身份”,显然不是脱离历史、文化和“民族主义”遗产的纯粹的“想象”和“建构”。在革命时期的中国,“民族身份”曾经至少在两个不同意义上被使用,即在“大”与“小”、“主体”和“边远”层面上所蕴含的角色和方向截然不同的。因此,出现了梁启超的“大民族”与“小民族”的学说。革命后,中国境内的各个民族的“民族身份”充满了国家对各个民族的关心和优待倾向以及爱国主义的合法话语的强烈诉求,一时脱离了历史和“前民族主义”遗产影响,而在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主导的意识形态领域内被运作。“民族身份”并没有被视作是破坏国家整合的潜在工具,而是被界定为实现“民族进步”、“民族平等”的有效途径,甚至被看成“解放人类”、“世界民族联合”事业,与“共产主义”的高度目标和世界主义的高尚努力具有紧密联系。 许多学者坚持认为,无论是“民族”还是“民族身份”,在中国都不是完全“想象”的概念和命题。其中,“民族”是共同体,具有结构意义和客观“想象”,而“民族身份”是“民族”在个体层面上物化的“符号”或“标签”和“角色”,甚至涉及日常生活互动和民族关系时它是一种“尊严”(dignity)。“民族”是一个个具有“民族身份”的个体的集合体。在“民族身份”面前个体的选择是相对理性的、也是偶然的。 二、“民族身份”与“民族主义” “民族身份”,作为政治符号、文化代码,始终是一种模糊的概念和复杂认同,是充满变动和不稳定性的因素。文化意义上的“民族身份”,“从原则上说……既不排外也非好斗成性。民族身份可以和他人分享语言,可以学习或翻译文化口味,可以获得土地,可以共用某一生态系统之美,可以公认历史的记忆,也可以理解。”[1] “民族身份”与民族主义之间,自然而然将那些历史、文化和政治问题纳入到讨论范围,“民族身份”往往给“民族主义”提供一种切入点和借口,但不同“民族主义”中“民族身份”所扮演的角色和功能不尽相同。 (一)文化+政治:“民族身份”与“前民族主义” “前民族主义”以明确的准则为基础界定民族,以与其他民族区别,并据以判定“孰为民族之一员”。其准则可包含共同的语言、文化以及价值取向。“民族身份”与民族成员的“民族认同”与“归属感”皆有联系。“前民族主义”者视“民族身份”为排他且非自主,也就是不像其他自主性团体般可自由加入。 “前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纲领,它总是以文化为根据,具有排斥和抵触他人的倾向。它认定每一个独立的“民族”群体都可以拥有领土和国家。换言之,“前民族主义”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主权国家,占领一片土地,控制一群人口,即使世界上极少有在领土和民族主权相互重叠的例子,但“前民族主义”仍力求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于是文化排斥、人身侵犯、针对其他民族的极端行为就相随而至了。 “民族身份”在“前民族主义”实践中极为重要。在“前民族主义”中,“民族身份”是一种文化的、实在的、在场的、本质主义的话语和概念。也就是说,“民族身份”总是完全根据文化,建立压迫或统治性政治来显现自身。因此,“民族身份”在“前民族主义”时期的作用就是蕴含在一种文化的“想象”或“建构”以及硬性的政治权力的融合之中。 (二)政治+文化:“民族身份”与“后民族主义” 哈贝马斯基于长期的学术积累和对世界的深入观察,雄心勃勃地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后民族主义”。我们必须看到:在全球化、现代化和公民国家意识建构的初级阶段,不能过多强调和评价其普适性效果和意义。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流浪的、分裂的“民族主义”并不是完全丧失了根据地和现实意义,“民族主义”仍以其他更加符号化或者更加微妙的方式被储存起来,其力量依然十分强大。 对于“后民族主义”来说,更需要通过诉诸一种共同政治来界定“民族身份”。在“后民族主义”时期,“随着世界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无根之人会在他们熟悉的种族联系与文化传统中寻求庇护。”[2]“民族身份”更多与当代差异政治的环境相互联系,围绕着新的话语和政治建构起来的。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社会与政治状况并不是像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文化和政治抵抗”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重新武装民族精神的民族主义回归状态,它们又想恢复和重建“民族身份”、建立“民族”意识,甚至创建独立的“民族—国家”,“民族主义”的本质仍未变。“后民族主义”在多民族国家中,试图通过诉诸“民主”、“自由”等,发展一种反叛的多元政治论,必然会设想或者带动毫无相干的历史和文化记忆,建构崭新而古老的政治空间和民族边界。将“民族身份”及其文化意义当作商品或政治对象来看待时,在民族地区出现的经济事件和纠纷以及文化误解反而能刺激和引发以“民族身份”为符号的民族情绪和认同危机。 在“后民族主义”中体现的“民族”概念及其诉求与“前民族主义”也有些截然不同的特点。在新的社会条件和政治环境下,“后民族主义”主要以民主、自由等政治与社会资源的争夺等新型手段为理由和突破口。 “民族身份”在“民族”与“世界”、“民族主义”与“世界主义”的互动中重新寻找资源、认同、地位和角色,形成了跨民族文化、社会关系和文化“身份”的新视野和认知途径,培养了超越“民族”边界的民主公民意识和意义。这里的“民族主义”已被各种理论所干扰或取代,“民族身份”的政治被置于后民族的、流散者的全球性话语之中,抑或被置于以日常生活利益为争夺对象的生活政治的范畴中,只成为“民族—国家”内部的一阵阵嘈杂声。在新的社会条件、语境和内容下,“民族身份”的话语通过它们被创造出来,尤其新的媒体、传播手段开创了崭新的话语系统和领域,为“民族身份”的权力的塑造、理解和体验创造了便捷途径。同时,现代通俗文化已经成了一个用来表明民族主义和“民族身份”反对多样性和文化差异的场所,后者代表着与分裂、不团结和分离主义相同的意义。这里属于民族成员个体的“民族身份”往往成为整个民族团体的“身份”,民族文化成为抵抗和攻击国家文化的政治力量。 三、“民族身份”的两种特性:多变性与差异性 (一)多变性 “民族身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族主义”遗产和变化多端的文化氛围下,时常处于十分尴尬、复杂和自相矛盾的境地。实际上,“民族身份”既愿意在传统民族认同和权威、历史文化的坚实基础上保持和捍卫自身地位,也愿意在进步、自由、民主的潮流中获得新的权力和资源。这一点,与“民族主义”有同工异曲的特点。 在中国,1949年以后的各民族“前民族主义”和“民族身份”在国家统一权力的框架内,一方面作为共同反帝、反殖民主义民主斗争之后的遗产,呈现在共同的意识形态中。另一方面,在完全不同的国家理念、政治话语和文化打造过程中“民族主义”并未表现出千篇一律、停滞不前的特点,而在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仍然主张“进步”,运用一些宽泛的跨越性、灵活性、临时性的流散者政治和“后民族主义”概念,不断改变诉求的形式,打破差异政治与多元文化局势,认识和迎合在全球规模上产生的转变、流动和社会构成。 无论哪种“民族主义”,在文化上都是排外的。民族文化对其成员的选择与划定上向来就有狭隘的标准和认定条件。但在当代,即“后民族主义”时期的民族文化由于不断得到民主政治与自由道德的刺激和影响,具有明显的包容性,开始主动理解和尊重异文化和文化的差异性。这时,民族文化的包容性更多在民族的精英阶层和进步人士中得到激进的表现。 值得指出是,“后民族主义”时期的民族文化的包容性总是以牺牲民族文化传统的丧失或接受国家和主体文化的强制性的同化为代价的。这就是民族群体内部一部分民族文化的捍卫者和底层民众责备和批评民族精英的理由。但在当代民主、自由进程的意义上,民族文化“不可能只通过在形式上诉诸抽象的、民主的原则。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如何接受民主,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各种文化群体接近共有权力结构的机会来确定,那些权力结构在地方、国家和‘民族的’层面上组成了统治的法律、经济与文化机构。”[3] 可见,“民族身份”的多变性特点表现在其“自我矛盾”、“进步”和“自愿包容性”等内容和形式,甚至表现在“自我牺牲”的行动中。 (二)差异性 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民族身份”的含义及其表现力有所不同。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所实施的“民族识别”在当时的国际政治环境、社会条件和意识形态框架下是合理的、正确的,充分体现了实现“民族进步”、“民族平等”的政策意图和“民族尊严”的精神。这种“……识别只是对这种共同体存在的一种的确定,而不是在政治上‘人为’地制造民族。”[4]108 “民族身份”在当代,尤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自然而然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和冲击,往往成为一种“差异”。在以经济建设为主要目标和核心任务的时代,社会主体价值观受到经济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市场的机制和内容成为一切价值的标准,国家很容易把“民族”、“民族身份”的话语和制度置于社会经济整体运行过程中,很容易把“民族”问题当作经济意义上的贫富差距问题来对待和处理,自然成为总体社会不平等、社会“差异”问题的从属内容。因此,在国家和各级政府经常试图通过经济现象和手段来解释和解决“民族”问题。例如,经济补贴和财政投入等。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民族身份”概念的被模糊化,“民族身份”越来越成为空洞的“符号”系统,在经济利益和利润的驱动下往往开始只注重其观赏性。“民族身份”及其文化意义趋于表象化,穿着、形象、文本和表演及其“独特性”成为“民族身份”的象征和本质意义。 由此可见,在当代文化、经济体系运行过程中,“民族身份”已成为一种一般意义上“差异”现象,从而嵌入社会总体正义和平等价值观体系,对少数民族文化与“民族身份”、种族差异的认知成为一种对“差异”的认可与包容。 四、“多元文化主义”与“理解法” 可见,“民族身份”是想象的、真实的,也是政治的、文化的。在当代经济发展与市场价值背景下,面对和处理以少数“民族身份”为出发点的“民族问题”时,国家和政府应采取什么态度,这是当前多民族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如新西兰毛利人问题①。 针对“民族身份”的特殊性与“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当代多民族国家不可能使少数民族获得独立的“民族—国家”权力,而且在客观上不可能完全实现大与小、多与少之间的“事实性平等”,这是事实。 (一)“多元文化主义”的关怀 当代以来的“文化多元主义”一直被认为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最有效的途径。“文化多元主义”的新颖之处在于承认不同民族之间的身份和文化内容的差异的同时也将这种差异性包容到社会与权力的统一性之中。这对“民族身份”和民族差异必然导致隔阂、矛盾,甚至出现“民族主义”风潮的可能性提出了挑战,即把政治和权力、文化重新审视并嵌入到有关“差异”的话语之中,开辟了一道从矛盾和差异中寻找统一性、合理性的思路和关怀。对此,亨利·A.吉鲁(Henry A.Giroux)指出:“首先,‘民族身份’必须被表达为把民族主义和后民族社会构成与民主理论联系起来的更加广泛的思考的一部分。……其次,‘民族身份’必须是包容性的,要用民主的文化‘身份’的多元化来加以表明。”在“多元文化主义”的框架内,“民族身份”不再是通过一种原始的民族、部落和种族概念或整体的文化形象来重新界定“民族身份”,而是把它重新定义并纳入“后现代文化”差异之政治的一部分。其中,“民族身份”在复杂而矛盾的现代社会条件、市场标准和诉诸面前被不断地协调、变身和得以重塑。 (二)“理解法” 意大利思想家维科(Giovannibattista Vico)第一个提出“理解”(Verstehen)概念,成为后人从文化意义上看待社会现象的一种理论视角。在维护国家内部稳定行动和国家对各民族“民族身份”及其文化现象的认识过程中,“理解法”仍是十分重要的途径。 亨利·A.吉鲁(Henry A.Giroux)在他“民族身份与多元文化论的政治”一文中曾经提出过“理解”的“教学法”的观点。具体而言,在国家制定的教科书中,必须纳入有关“民族身份”和“民族”的知识和内容,这有助于增强多数民族成员“多民族”、“多元文化”意识和对少数民族的了解和关心。如果在学校教育中,国家主张兴起反对多元文化论,在教育改革中淡化或忽略少数民族文化,一定会导致多数民族对少数民族漠不关心、无人问津的局面,削弱少数民族的“尊严”和存在的“自信心”,甚至引发指向“后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及其路标。 乔斯·B.阿什福德等:“二元论视角”示意图② 美国社会工作研究学者乔斯·B.阿什福德(José B.Ashford)等人提出的“二元论视角”(dual perspective)也是一种理解性行为、态度和认识方法。“它用于在主流文化的背景下,理解少数族群案主的行为、态度及反应模式”,他主张“社会工作者必须理解维护系统以及培育系统中对行为、态度和价值观的一般期望。维护系统对孩童期的一般期望可能与培育系统的期望有所不同。”如上图②。 我们有一个共识:“民族身份”在公民国家的体制和环境中才能成为“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国家最主要的整合能力和意识形态。在理查德·罗蒂的理论中,“爱国主义”是“我们以成为自我创造、自我变革、持久符合宪法之民主的公民而自豪”的精神境界。他分析美国人的爱国主义时坚持认为:“在感到心里充满爱国精神和‘民族的希望’,与感到‘对美国普遍遭遇的贪婪、不宽容和冷漠而羞愧’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当然,这个观点更多是以美国社会公民思想和公民主义为基础,是在广泛的、扩大和加深公共民主生活本身的关注之中来理解“民族身份”的。 当然,冲突或压制主义的“民族身份”和纯粹浪漫主义的、爱国主义的“民族身份”理解法都不是很正确的。“罗蒂的错误在于,他设想,当在事实上不可能之时,‘民族身份’就要以单一文化、语言和历史为基础。‘民族身份’始终都是历史斗争和经验的一种变动的、不稳定的复合体,它通过文化的多样性而交叉受益、创造和转化。照此,它始终都对解释和斗争开放。正如霍尔指出的:‘民族身份’是一个‘形成’的问题,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它]决不会完成,始终都处于过程之中……[它]没有永远被固定在某种本质化的过去之中,[而]属于历史、文化和权力的不断‘运动’。” 多民族国家塑造公民意义上的“爱国主义”过程中,“理解法”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内容和形式起到作用。例如,出生于少数民族家庭的孩子和在主流文化中长大的孩子将会经历不同的生命历程,而这种生命历程就影响他们的“自我发展”。其中,包括少数民族孩子们对自己的评价、自尊心与尊严的建立过程以及真实的生理—心理—社会需求。 上述乔斯·B.阿什福德(José B.Ashford)等人提出的“二元论视角”(dual perspective)和亨利·A.吉鲁(Henry A.Giroux)的“教学法”都是“理解法”的具体表现。只有在将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主流和边缘区分出来的基础上,才能出现“理解法”的说法。以“理解”的教学法为例,最主要的理念就是:围绕“民族身份”和“民族特点”,即文化“差异”进行的多民族、多文化的集体对话和讨论,不是简单地把民族传统以及民族属性作为否定的对象,无根据地提倡“爱国主义”精神,也不能通过民主、自由等现代符号掩盖或否定原有民族属性。当然,不能忽视“民主”和“自由”在现代社会体系中的责任和核心地位,但一定要阐明清楚当代“民主”和“自由”以及所谓公民意识中已包含了获得自我空间、获得“民族身份”所固有的民族“尊严”的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和文化条件的事情。 国家与政府所制定的“民族”与“民族身份”的“理解”问题,实际上在“多元文化主义”思路和关怀基础上,将“民族身份”当作当代社会中的“差异”政治和“差异”文化的一部分,通过“理解”方式使国家内部多民族成员之间进行交流、互动,彼此了解对方,将彼此的不同来源、居住、地理位置、文化特点、思维、价值观和差异性视作必须掌握的知识体系、话语,甚至权力。 在多民族国家中,总有些民族是归属多数、主体、核心的位置和角色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少数、非主体民族成员主动学习和掌握多数、主体民族文化和知识,而多数、主体民族不会主动向非主体民族学习、交流,主体民族成员从不关心其他民族,毫无了解其他民族的状况,这对那些少数、非主体民族来说无疑是一种“伤害”或丧失“尊严”的事情。当今有些政策的基本理念:如“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在人员、物质、资金各方面的交流,实现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一体化,并逐步促进少数民族理解和接受中国的主体文化,是彻底消灭分裂主义势力并铲除其滋生土壤的最佳方法”[5],不一定是准确、有效的。 五、结语 现代多民族国家面临和处理“民族身份”问题时,关键在于将既是政治的、又是文化的,既具有“群体”意义,也拥有“个体”意义的“民族身份”引向哪里,并如何引向的问题。 民族理论有一个共识:“民族身份”的群体层面的“阶层化”很容易引发“民族主义”情感和诉求,而“民族身份”的个体层面的“差异化”可促使产生公民意义,有利于国家权力与团体精神的巩固和发展。其中,国家与政府的态度和行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简言之,“民族身份”并不只是民族矛盾、社会差异,甚至发动“民族主义”运动的原因和手段,而是可以作为当代国家统一、社会整合的有效途径来重新认识和评估。卡兹(Katz)在美国种族研究中认为:“尊重黑人的多样性生活经验,并采取不同的政策反应具有重要意义。”[6]120在文化多元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背景下的政策并非简单的对策,强调的是多样性和复杂性,甚至是一种反思性,强调的是社会状况与主观观念的交互影响。 国家可以从“多元文化主义”和“理解法”上把握和阐明“民族身份”的来源和意义,并围绕社会资源分配不平等、文化差异和权力争夺以及市场经济与工业文明的各种形式,应以“可理解的‘差异’”来对待“民族身份”。 注释: ①笔者在与新西兰堪特伯雷(Canterbury University)大学安玛丽·布蕾迪(Anne-Marie Brady)教授的讨论中也得知新西兰是一个种族融合的国家,土著毛利人占总人口的15%,保护毛利人传统文化问题、毛利人自主权问题最近也成为新西兰国家民族政策的核心部分。 ②原图引自(美)乔斯·B.阿什福德、克雷格·温斯顿·雷克劳尔、凯西·L.洛蒂著,王宏亮、李艳红、林虹译,《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生物学、心理学与社会学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页。“差异”与“理解法律”--论多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民族认同”问题_中国民族主义论文
“差异”与“理解法律”--论多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民族认同”问题_中国民族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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