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发达国家电价管制政策研究_标杆电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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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电力产业规制趋势

电力产业一直以来被认为是自然垄断,各国政府对其一般采取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的管制政策,发、输、配、售四个环节捆绑在一起。随着市场发展、技术进步以及自然垄断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和管制理论的发展,使得对自然垄断与竞争及其与管制的关系有了重新认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电力产业开始了市场化改革。根据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规律,在电力产业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私有化和价格机制来进行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企业内部的生产效率。将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发、售环节和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输、配环节分开;在发电和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输电、配电环节引入激励性管制,进行管制改革。因此,电力产业放松规制是不可避免的变革趋势。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电力规制发展的方向有所差异,但从总体上来看,世界电力产业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

1.从垂直整合到垂直与水平分割。为反映发电、输电、配电等不同电业部门的生产经营特性,创造合理的竞争环境,对传统垂直整合的电力公司,一般按功能性加以垂直与水平分割。

2.从批发代输到零售代输。为使电力用户有更多的选择权,一些国家的电力产业由传统的批发代输向零售代输发展,即由过去用户被动接受到用户主动进行选择。如:英国从1990年开始允许大用户向任何发电或售电者购电,1994年扩大至中型用户,1998年扩大到所有用户均可自行挑选自己满意的供电商。美国加州地区从1997年开始,亦容许大用户自行选择电力公司。

3.民营化(或股份制改造)。为引进社会资金和提高经营绩效,世界各国的国有电力企业多走向民营化。发达国家电力产业的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供电安全和环保状况也得到了加强。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电力短缺和欠缺资金,则更注重民营电力公司开发新的电力资源。

二、西方电价规制模式

美欧电力产业管制改革通过引入激励性管制政策,促使仍然处于垄断经营状态的电网企业有动机去提高其投资效率和运营效率,并使消费者能从提高的效率中获益。从激励规制的角度来看,输配电价格规制的模式主要有:基于服务成本或投资回报率(Cost of Service/Rate of Return,COS/ROR)的规制模式和基于绩效(Performance-Based Regulation,PBR)的规制模式。

(一)费率管制

以美国电力规制机构主体——联邦能源规制委员会为代表,主要采用费率管制的方式管制电力产业的价格,又称投资回报率管制(Rate of Return(ROR)或许可收益率管制。是政府、企业及消费者就企业投资回报率达成共识而签订的一种合约。其运作模式为:

TC=VC+ROR*RB

其中VC为厂商的可变成本;ROR为政府的许可收效率;RB(Rate Base)为费率基础,即企业资本投资总额;总成本(TC)被称为厂商的收益条件,管制价格是以产生的收益能够弥补TC的方式被制定的,其制定过程分为四步:1.可变成本的计算;2.费率基础的计算;3.许可收益率的选择;4.价格结构的设计。其中对企业可变成本和费率基础的计算依赖企业的运营信息。而利润最大化驱使企业刻意隐瞒和虚报这些信息,因而费率管制增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投资回报率管制下,企业的各项运营成本都能收回,且还可以获取相当的利润,企业运营成本上升或减少带来的风险及收益由消费者承担,企业没有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的动机,对企业不能产生激励效应,管制双方不仅要就投资回报率的水平问题进行反复的讨价还价,而且,企业本着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考虑,有刻意隐瞒信息的趋向,从而加剧了信息的非对称性,管制者为正确计量投资回报率基数要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同时,费率管制模型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是有条件的,而如何选择一个合适费率也难以操作,因此,普遍认为费率管制是低效率的。

(二)基于绩效的管制

激励性管制(Incentive Regulation)也被称之为基于绩效的管制(Performance-Base Regulation,Performance-Base Ratemaking PBR)。它的出现代替了传统的基于成本的管制——费率管制:服务成本管制(Cost of Service,COS)或投资回报率管制(Rate of Return,ROR)。最大的特点就是削弱被管制企业价格与其成本之间的联系,激励性管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将风险和利益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转移。在传统的费率管制下,消费者是被管制企业增加成本引起的风险和降低成本带来的收益的承受者;而在激励性管制下,这种风险和收益由企业来承担和享受。激励性管制的方法一般包括:价格上限(Price Cap)、收入上限(Revenue Cap)、标尺竞争(Yardstick Regulation)、绩效标杆(Benchmarking)、特许投标(Franchise Bidding)、目标激励(Targetedincentive)、浮动折算法(Sliding Scale)、合同目录法(Menu of Contract),以及部分成本矫正法(Partial Cost Adjustment)。以下主要介绍价格上限、收入上限、标尺竞争和绩效标杆管制模式:

1.价格上限管制

在现实中,使用较普遍的一种激励规制方式是价格上限规制。英国从1984年即开始在自然垄断产业使用这种规制方式。传统的报酬率定价或服务成本定价是一种成本加成机制,而价格上限定价就是一种固定价格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存在道德风险时的剩余索取合同。相对于服务成本定价,价格上限规制预先明确了生产率提高的成果分配方式,从而增强了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激励,可以形成有效的收费体系,通过减少规制所必需的信息,可以降低规制成本。

价格上限管制是替代费率管制的有效方法和管制上的创新,广泛应用于许多国家公用事业的管制实践中,以英国运行得最为成功。其运作模式为:

其中为管制指导的当期价格水平,为上期的价格水平,RPI为零售价格指数(Retail Price Index),有时RPI也用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 Price Index)表示;X为效率因素,代表预期技术进步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Z为调整项,一般依据实际情况,经各利益集团协商确定。在英国,政府和企业谈判的焦点是X值的确定问题。

与费率管制模型相比,RPI-X模型具有显著的优越性:1)较强的激励性。RPI-X模型是对价格水平的管制在合理的价格上限内企业有利润最大化自由,成本降低意味着更大的利润空间,因此,企业可通过优化生产要素、技术创新等手段降低成本以取得更多利润。而费率管制则属利润水平管制范畴,消费者是成本变动风险和利益的直接承受者,企业利润的依据是其投资额和许可收益率的大小,所以,企业更关注其资本基数和投资回报率,而非降低成本,提高效率。2)更具可操作性。该模型不需要详细评估企业的运营信息,可节省相应的信息成本,从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影响。管制机构不需要每年调整价格,而是把3-5年作为价格调整周期。3)抑制过度投资。RPI-X模型能有效避免费率管制下费率不合理时,企业靠资本过度密集化来获取利润所产生的激励效应。因此,RPI-X模型具有较好的性能。但RPI-X管制模型有其缺陷:该模式不能反馈电力需求,最高限价实质上是规定管制价格的上升(或下降)率,模型开始运用时,须确定一个合理的基价,而基价的决定必然要以成本为基础,该模型对投资的拉动作用不显著。

2.收入上限管制

澳大利亚实施输电收入上限管制模式,是为了能够对输电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并能够使企业有合理的投资回报。收入上限管制模型由管制机构确定自然垄断企业的垄断业务的最大允许收入(Maximum Allow Revenue,MAR),通常它包括了垄断企业垄断业务的投资计划,然后按照(R,-X)进行调整。若企业本期的允许收入为MAR,则下期的允许收入为MAR1+1:

最大允许收入有资产回报、运行维护、折旧、工资、税金等构成,其中资产回报仍按投资回报率管制模型中的投资回报确定。在采用“收入上限”对输电收入进行管制期间,管制者必须考虑电网经营企业的输电收入要求,它涉及到对输电服务需求的增长估计、输电服务标准的确定、资产回报基数的确定、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等工作。

收入上限模式结合了投资回报率管制模型和价格上限管制模型的优点,但是,该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对基础数据要求较高,政府管制成本较大。价格上限和收入上限管制将风险和利益从消费者转移到了生产者,从而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费率管制COS/ROR方法的缺陷,但管制者在确定企业成本信息和企业降低成本的努力程度方面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而标尺竞争通过采用外部测量手段来确定成本信息以制定管制价格,绩效标杆通过同类型企业之间效率比较来确定被管制企业需要缩小的效率差距,这两个手段较好地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对管制效果的影响。

3.标尺竞争

价格上限和收入上限都是以被管制企业的历史数据为依据来确定成本信息,标尺竞争与价格上限和收入上限不同,它利用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绩效来进行对照比较,以实现激励管制的目标。

将被管制企业的绩效与同一个产业内不同地域垄断经营的企业的绩效结合起来比较,促使原本各自独立垄断经营的企业之间进行竞争,以激励垄断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标尺竞争的意义在于为管制机构提供了被管制企业真实成本信息的参考。通过标尺竞争,可以促使不同市场的垄断企业之间展开竞争。如果企业A的价格将取决于企业B的成本信息,那么它就有动力去最小化自己的成本,即使这样会暴露出它的实际成本会比其披露的成本低的信息。如果A降低成本而B没有,那么它就受益;如果它没有降低成本而B降低了,那么它就要面临损失。同理,B也要降低自己的成本,如果不这么做,就要面临损失。

在标尺竞争管制情况下,由于价格取决于其他同样企业的成本,企业要获得较多利润,就必须使自己的成本水平低于其他企业的平均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则高于其他企业的平均努力程度,这样就促使企业竞争性地提高运营绩效,最终企业选择社会平均效率水平从而达到均衡状态。标尺竞争通过将被管制企业与同类企业的绩效进行比较,不需要管制者了解被管制企业成本等信息,从而有效地减少了管制者对被管制企业信息的依赖,提供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一个有普遍意义的解决方法。标尺竞争在存在区域差别的配电企业管制中得到应用。

4.绩效标杆

为实现比较绩效的激励效果,引入绩效标杆(Benchmarking),解决企业间存在的效率差异,以克服在标尺竞争管制初期对激励效果的影响。绩效标杆定义为被管制企业的效率与一个参照基准之间的比较。严格的绩效标杆可以揭示所有同类型被管制企业的相对效率,管制者通过选择一个合适的效率参照点来缩小企业间的效率差异。

绩效标杆是建立在效率相对比较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奖励那些比参照基准更好效率的企业来促进企业效率的提高。绩效标杆应用的两个关键因素:1)选择合适的参照基准;2)效率测量使用的计量分析方法。

绩效标杆被广泛的用来确定(PRI-X)模型中X效率因子。英国就采用绩效标杆方法来设定X因子。绩效标杆通过确定最有效率的企业以及各企业与最优效率企业之间的效率差距,来设定各个企业的X因子。一般来说,越缺乏效率的企业,它所确定的X因子就越高。这样就给被管制企业提供了缩小与效率前沿企业之间效率差距的激励。

对于参照基准的选择,管制者可以选择绩效最好的领先企业作为基准,即前沿标杆,也可以选择有代表性企业的绩效,比如中值和均值作为基准,即均值标杆。根据参照绩效选择的不同,绩效测量的方法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前沿绩效标杆方法(Frontier Benchmarking Methods)和均值绩效标杆方法(Mean and Average Benchmarking Methods)。

从管制政策的角度来看,前沿绩效标杆与均值绩效标杆主要的不同在于,前者格外的关注管制企业之间的绩效变化,因此前沿绩效标杆能够针对性的设定被管制企业的效率要求。这也是为什么前沿绩效标杆在管制初期被广泛采用的原因,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之间存在的效率差距。而均值绩效标杆则适用于在绩效相近的企业之间制造竞争,或者当管制者缺少制定前沿绩效标杆的时候采用。

表国外输配电网的规制模式

国家 输电网配电网

美国 回报率回报率

英国 价格上限 价格上限

澳大利亚 收入上限 收入上限

意大利

价格上限 回报率

智利 回报率回报率

日本 回报率回报率

三、美、英、澳电价管制机构及管制依据

电力市场虽然引入了竞争机制,但管制依然存在,为维护电力用户的利益、维持公平竞争的秩序,各国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相应的管制机构对电力市场的电价实行管制。下表是美、英、澳的电价监管法律依据及管制机构情况。

(一)英、美、澳国家电价监管依据及监管机构

表英、美、澳国家电价监管依据及监管机构

国别监管依据 监管机构

英国 1989年电力法公共供电细则

电力管制办公室电力用户委员会

美国 联邦能源公用事业政策法能源法州法

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公用事业管制委员会市政当局

澳大利亚 国家电力法贸易惯例法国家电力条例

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法国家电力条例邦政府证券委员会

在以上这些国家中,由于近些年澳大利亚电力市场发展迅速,其市场监管体系比较先进。澳大利亚《国家电力法》主要规定有:1.发电商和电网服务供应商必须在国家电力市场有限公司进行登记获取的等级的豁免;2.国家电力条例的制定作为行为规则的依据;3.有关国家电力条例的修订程序;4.有关国家电力条例实施的程序;5.主要调控者的组建和职权。

从世界各国的电价监管情况看,通过制定法律对电价监管是一种应用普遍的现象,也是一种发展趋势,只是各国在电价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上存在一些差异。电价监管的法制化、民主化是监管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保持电价政策的连续性和电价审批的公正性的前提条件。电价监管行为的法制化是指电价管理理论与经验参数公开,吸收有关专家参与电价监管工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政府、经营者、用户三方公开对话制度。

(二)电力市场中电价监管的主要内容

1.防止交叉补贴现象的发生。要求电力公司必须将发电、输电和配电业务的账务分开,相互之间不能存在交叉补贴现象。这被认为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对用户公平的前提条件。

2.控制地区电力公司对小用户的供电价格。对于有选择性的大用户是通过选择电力供应商,签订合同确定价格,其电价不受管制。但数量众多的小用户不能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只能由地区电力公司供电,按公开的电价表付费,其价格受到管制,只允许地区电力公司获得合理的利润。

3.控制输配电价格。由于电力的输送只能通过专用的电力网,且不存在竞争,因此输配电价格的水平必须得到控制。

4.监管电力库中价格的变动。英国对发电环节上网电价实行的是市场竞争,发电厂的上网电价虽然没有限制,但电力市场管理机构有权调查其报价,并对电价水平上涨情况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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