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业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_国内宏观论文

国有农业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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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业企业是指农业范围内属国家全民所有制的农、林、牧、副、渔各行业企业,包括农垦系统的各类国有农场牧场、畜牧业系统的国有养殖场和加工销售企业、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森工企业、水产系统的国有水产养殖场和海洋捕捞及水产品加工企业。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长期以来,人们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国有工业企业,对于国有农业企业则了解较少。作为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有农业企业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在我国经济建设和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发展面临着重重矛盾和困难。如何深化改革,促进国有农业企业的顺利发展,是应该引起重视、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国有农业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国有农业企业是面向农村,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为直接服务人民生活而建立起来的。40多年来,国有农业企业充当了多种角色,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多方面的作用:作为涉农性质的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在维护自身生存的基础上,利用所创造的利润装备农业,推进了农业现代化;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部分农业企业依靠自身力量创办学校、医院、交通、能源、电讯、建立公检法和各种社会管理机构,在一定地区承担了政府管理社会的部分甚至全部职能;作为安定社会的重要力量,地处边疆、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部分国有农业企业,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国有农业企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探索出的经验教训,曾为其他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借鉴。但在新时期,国有农业企业本身特有的弱质性(如自然、市场风险大,投入严重不足,社区的局限性等),使得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难度大大超过一般非农国有企业,国有农业企业改革与发展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是企业发展环境条件差,承担的社会责任重。首先,我国国有农业企业,大多数分布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林区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状况十分落后,企业发展起点低。其次,国有农业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多为原料性生产经营,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受农业生产、国家宏观政策形势、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因而普遍偏低。再次,国有农业企业在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安排的同时还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责,包括安置就业、发展社会事业,保护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建设边疆、保卫边疆,维护社会稳定等。国有农业企业由于长期以来肩负着管理社会的职能,使企业都形成了一大块非生产性的社会资产,企业每年都不得不从当年的收入中支付这种非生产性支出,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生产性投入严重不足。

二是封闭的社区属性,导致各种生产要素难以流动、重新组合。农业企业由于受形成环境的影响,地域性较强,具有明显的封闭的社区属性。从资产流动看,“政企合一”、“政社合一”的经营体制,使得企业资产呈现出“部门”、“社区”资产性质,各种资产在各部门、各社区之间自由流动十分艰难,企业没有资产存量的跨部门、跨企业调整决策权。从劳动力的流动看,国有农业企业用工是受计划安排的,企业没有选择的自主权。劳动者进入农业企业成为其中一员时,就拥有了平均分享国有农业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财产的权利,但谁要离开企业,则失去了财产分享权。这种权利的分享,造成国有农业企业劳动力流动的机会成本大大高于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使得企业的劳动力流动长期表现出一种单向流入的特征,企业内劳动力资源难以实现优化组合。

三是企业产品计划性强,价格不能随行就市。一方面,国家严格控制农业企业的产品价格,但企业的原料价格却多实行市场调节,农业企业产品的价格至今不能像其他工业企业产品一样,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确定。另一方面,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都能较好地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创造较好的国际贸易效益,但国家对农产品进出口限制较多,农业企业难以发挥自身优势,在国内外市场中平等参与竞争。

四是国有农业企业普遍存在着财产关系模糊和财产责任不清的问题。产权关系不清,弱化了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导致各种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国有农业企业还没有取得法人所具备的独立财产权,承包者也缺乏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在用地、用工、产品生产及分配上制约因素颇多。

二、深化国有农业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

国有农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从农业企业多级法人和农业双层经营的特点出发,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探索理顺产权关系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农业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1.确立企业投资主体与资产运营主体。要解决国有农业企业经营的压力和动力问题,首先要明晰产权关系。这方面可参照国有工业企业进行。在对国有资产范围、数量与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界定或重新界定后,国有农业企业要明确国有资产产权运营主体。按照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管、委托运营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国家授权农业主管部门为农业国有资产的代表。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拟定农业企业国有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企业国有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业主管部门也可以再授权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代表,设立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行使所有者职能,享有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权。同时,以出资额为限,对农业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国有农业企业为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享有由主管部门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包括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同时,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接受产权主体的约束。

2.建立完善新的组织制度。建立新的企业组织制度,目的是优化组织结构,降低交易费用,取得规模效益。企业的组织形式的确立与企业所处行业的技术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有着直接联系。按照《公司法》,我国国有企业主要改制方向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的典型代表,具有资金筹集广泛、投资风险有限、组织制度科学的特点,是国有农业企业发展的方向。由于国有农业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功能结构均呈多元化,而且还具有其特殊性,如企业不仅要创利,还要承包农产品交售、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技术改造、产业结构优化等技术经济指标。为此,对农业企业进行规范化的改组,必须遵循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经济效益好,管理比较先进,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都很强,而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有农业企业,可以改组为以公有制为主体,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形成以产权为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一部分企业通过存量资产股份化、定向募集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形式,逐步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一部分企业通过转让股权、债权转股权、合并、分立、租赁、中外合资等多种方式,实现股权多元化,改造成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少数生产特殊产品(如农垦生产橡胶的企业)和属于特定行业(如重要的生产特种林木的大型林业企业)的国有农业企业,可以采取国家独资公司形式。

二是一部分小型国有农业企业,如中小林场、农场,可以逐步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可以明确产权关系,有利于调动出资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可以为企业筹集资金、扩大再生产,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它适合于当前部分国有农业企业的生产力水平,是企业制度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加快现有中小型农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同时,新办的规模较小的企业应尽可能按股份合作制的要求组建。

三是主要承担国家特殊的政治任务或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国有农业企业,如国有边境农垦企业,不应再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而应改为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一定事业费。

发展国家控股企业,在农业企业的发展方面尤其重要。国家控股企业能使政府用少量资产来达到其控制或影响企业经营行为的目的,能有效地转移国有资产,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重新组合。由于国有农业企业面宽范围广,在我国目前国力还不很强的情况下,要从调整结构和搞活国有农业企业的需要出发,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转让一部分国有存量资产的产权,把企业进一步推向市场。采用国家控股公司取代农业全民所有制性质企业的形式,能保证政府在股权减少的情况下,对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企业的控制,引导企业的健康发展。

3.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农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理顺政企、政社关系。与工业企业相比,农业企业存在着“双重”的政企不分。一方面,与工业部门类似,农业企业承担着主管部门赋予的一部分行政职能,承担自办学校、医疗、卫生防疫系统和道路、小城镇建设。另一方面,还承担着公检法、民政、人武等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理顺农业企业政企关系,就是要从农业企业同时担负企业以及政府、社会等多种职能的现状出发,探索政企分开的具体途径,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具体做法是,首先,要明确企业是经营性还是政策性的基本性质,国家对负有政策性职能的公司与一般的商业经营性的公司在体制、运作和管理方面要有所不同。其次,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企业自办的学校、医疗卫生防疫系统和道路、小城镇建设以及由企业承担经费的公检法、民政、人武等,一般应从企业分离出去,由政府机构承接。上述职能部门分离后,政府一时难以承接,仍要委托企业承担的,其经费应该考虑从国有股红利中解决。在那些尚不具备推行“政企分离”、“政社分离”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在保证现有企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情况,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改革,为今后的分离积极创造条件。

二是改善国有资产的运营方式。农业企业国有资产构成极其复杂,既有经营性资产,又有承担政治和社会任务的资产;既有农业资产,又有二、三产业资产。特别是农业中的国有资产,除了机器、设备外,有生命的资产占很大比重。在这种情况下,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国有资产的最佳运营方式。具体做法是,可以先选择一批经济效益好、有竞争力的企业,采用向社会转让国有存量资产的形式,转让一部分国有股权。主管部门收回转让费后,再用于改组改造那些经济效益暂时低下、甚至亏损的企业,等他们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后,再通过公司制改组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这样既可以使主管部门通过改组国有农业企业得到相应的转让费用于良性循环投资,又能吸引潜在的出资者,使企业进入市场,转换经营机制。

对于国有农业企业来说,国有土地资产产权如何运营是一个特殊的、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国有农业企业和其他工商企业相比,土地资产的比重要大得多,而且土地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目前,国有工业企业拥有对其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权,而农业企业只能在土地上进行生产或开展有限的经营活动,不具有对土地的处置权。这就使国有农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使企业和国家都不能最大限度地从土地上获得应有的收益。为此,必须明确主管部门或者国有农业企业是土地资产的运营主体,赋予其对土地的出租、抵押和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的自主权。

4.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国有农业企业职工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由企业支付,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尚处在起步阶段,社会化水平很低,而且发展不平衡。农业企业尚未从根本上建立起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不足,使农业企业不能按市场经济规律把富余职工推向社会,而只能靠牺牲企业效益来维持社会的安定,从而制约了企业的改制转轨,阻滞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国有农业企业应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对象是国有农业企业的所有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失业或待业人员。考虑到国有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是推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由于国有农业企业离退休老职工比重较大,企业按规定支付必要的养老、医疗保险金有困难,可以考虑从企业国有资产存量中划出一部分,将其收益用于补充养老、医疗保险金的不足。国有农业企业的社会保障应该真正实现社会化,尽可能纳入当地省、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农业企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社会保障的水平与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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