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作代替对抗:中欧政治关系中的合作与冲突_政治论文

以合作代替对抗:中欧政治关系中的合作与冲突_政治论文

以合作取代对抗——中国与欧盟政治关系中的合作与冲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欧盟论文,冲突论文,政治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中国与欧盟经济关系的发展,双方的政治关系也日益紧密,一种“全方位”的中欧伙伴关系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作为后冷战时代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与欧盟在政治领域内建构了一种合作的模式;这种模式证明两个完全“异质”的国际行为体可以建立某种伙伴关系,对话可以取代对抗。中国和欧盟国家在发展程度、政治体制、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异很大;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欧盟是一个主权国家集合体,这些差异决定了双方的合作只能是冲突中的合作。但反过来说,到目前为止,中欧政治关系中的冲突又都是合作中的冲突。

结构

多元国际政治架构中的中欧关系:首先,中国与欧盟的关系呈现一种“双轨制”的形态:中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全部存在外交关系,处理双边经贸、政治、文化事宜;中国与欧盟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与成员国关系基础上的,但同时对这些关系又有指导作用。这两条轨道之间的差别不是绝对的,既不能将二者完全混为一谈,也不能完全割裂开来。从原则上看,中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关系强调的是具有“个性”的事务,与欧盟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具有“共性”的事务。但实际上,中国在与欧盟成员国打交道的时候必然要涉及欧盟的话题,而处理与欧盟关系的时候又必然要触及与具体成员国的关系。其次,中欧关系在双方外交框架中存在多重意义。在欧盟的对外关系框架中,与中国的关系是亚欧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发挥全球性作用的一个方面。在欧盟看来,中国既属于“新兴工业化国家”,也属于正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国家”。而在中国的外交框架中,与欧盟的关系是中国与发达国家关系的组成部分,与中美关系之间尤其存在微妙的关系。欧盟成员国在发展程度上领先于中国,双方在经济上存在互补性,发展的潜力巨大。在政治上,中国和欧盟国家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双方存在合作的空间。第三,在全球性国际关系架构中,中欧关系既具有南北关系的意义,也具有东西关系的意义。从南北关系的视角来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欧盟是最重要的发达国家集团,双方的关系在南北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东西关系方面,中欧关系具有两重意义:一方面,中国作为东亚大国,与欧盟代表的欧洲文明之间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中国和欧盟国家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方面存在差异。在联合国等多边国际架构中,中欧关系的这种多重意义的特点表现得尤其鲜明。

中欧政治关系的结构分析:从理论上看,后冷战时代多数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关系都存在于既有的或创建中的多重“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之中。按照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定义,国际机制指的是“政府通过创制或接受某些活动的程序、原则或制度安排来调节和控制跨国关系、国家间关系”的“控制性安排”。从这种角度看,中欧政治关系可以表述为一种“国际机制”的综合体。因此,对中欧政治关系的结构分析,主要应该集中在对于这种国际机制及其内容的分析方面。

首先,冷战后的中欧政治关系体现为一种规格不断提高的领导人对话机制。在欧亚合作框架内,从1994年开始定期召开欧亚高官会议;1996年首次举行了欧亚首脑会议。从1998年起,中国和欧盟之间建立了领导人年度会晤机制,商讨“面向新世纪的、长期稳定的、中欧建设性伙伴关系”。中欧和欧亚首脑会晤机制最重要的功能是创造一种“对话”的氛围,为各层次的对话打好基础。对话的目的不仅是提供一个交流与交锋的论坛,它可以提供双方发现共同立场的舞台,为进一步的合作创造条件。因此,最高规格的领导人对话机制既是双方合作意愿的表现,也会为进一步的合作创造条件。

其次,中欧政治关系已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局面。按照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理解,国际机制具有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四方面的内容,其中原则和规范决定规则的制定,而规则决定程序的制定与实施。由于中欧政治关系已经确立了“以合作取代对抗”的基调,所以中欧合作得以全面展开。在目前的中欧经贸合作、发展合作、环境合作等框架内实际上都包含政治合作的内容。以人权合作为例,欧盟除在中国实施各类法律与司法项目、支持人权问题研究、召开人权问题国际研讨会等“直接”项目之外,还通过与各级妇联、残联合作实施了各种类型的合作项目。在推动中国有关立法进程、普及维权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中欧政治合作前景广阔。中国和欧盟之间的政治合作已经建立了对话的氛围,这就为双方拓展对话的领域打好了坚实的基础。在全球化的时代,中欧双方不仅关于后冷战国际秩序构想中具有共同因素,而且在反对恐怖主义、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减少非法移民、打击跨国境犯罪、实施全球环境治理等方面都有需要合作的领域。这些领域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以往意识形态冲突的范围。如果没有一种对话的氛围,这些合作是难以想象的。

冲突性因素与共识

中欧政治合作中的冲突性因素:首先,中国与欧盟政治地位的不对等性质带来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欧盟是一个主权国家集合体。这就使得中国与欧盟国家的关系呈现双轨制的形态。对欧盟成员国而言,欧盟的对华政策具有明显的两面性。从积极的方面看,欧盟积极发展对华合作可以增加成员国政府发展对华关系的合法性,减少国内政治斗争中“政治正确性”方面的麻烦。不仅如此,成员国可以把双边政治关系中比较“麻烦”的事情推给欧盟去解决,从而保证双边经贸关系的顺利发展。但是正因为如此,欧盟作为集体在对华政治关系中必然要更加强调“原则性”,这一点在欧洲议会的行为方式上表现得相当突出。这种特点已经给中欧政治合作带来了一些问题。

其次,政治体制差异性对中欧政治关系的影响:由于后冷战时代的西方集团意识形态“霸权”的影响,欧盟及其成员国对于中国的政治体制、社会制度所抱有的偏见是显而易见的。欧盟国家的对华政策不仅要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的强烈影响,而且要受到国内多层次利益集团、大众传媒、公众舆论的影响与牵制。中国威胁论和中国不稳定论在欧盟国家的消极影响虽然没有其他地区严重,但其潜在危害还是不可低估的。总的看来,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性仍然是中欧政治关系中冲突的主要根源。

第三,文化差异对中欧政治关系的影响:后冷战时代的西欧国家处于文化强势地位,全球化为西欧文化的扩张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中欧政治关系中,文化差异性的主要影响是西方中心论问题。例如,由于西方政界和媒体不了解近代中国历史对于中国外交决策的强烈影响,在所谓西藏问题和台湾问题上就很难理解中国政府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立场。在欧盟的外交构想中,按照西方的价值标准建立世界秩序是一个不容质疑的前提,其全球治理的使命感就是建立在这种前提之下的。在这方面,欧盟的政治野心注定要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非西方国家发生冲突。

中欧政治伙伴关系的共识基础:首先,双方存在广泛的政治、经济合作空间。中欧在经济上存在互补性,政治合作可以促进经贸关系的顺利发展。这在中欧高级政治层面已经形成共识。在政治上,中欧政治对话关系对双方的意义是不同的,或者说政治对话的目标是不同的。欧盟的目标包括增强对华关系的合法性、发挥欧盟在全球政治事务中的作用、将中国纳入国际社会的轨道、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等等。中国的目标则包括改善国际环境、加强与欧盟国家之间的接触与了解、通过国际合作推动国内的改革进程等等。虽然双方在合作的意愿上存在差异,但是在选择对话取代对抗的合作形式方面,双方的立场是一致的。这就为双方的合作创造了基础。

其次,中欧之间已经形成结成政治伙伴关系的基础。从1992年起,西欧国家在处理对华关系的时候改变了原先提出的“同中国改善关系须以中国改善人权为前提”的方针,主张经贸关系与人权问题脱钩,提出对华政策不应以促进中国“共产主义制度”崩溃为目标,而应立足于接触与对话,促使中国逐步“融入国际社会”。1998年,欧盟进一步改变了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态度,决定不再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提出反华提案,主张在人权问题上既要“对话”、也要“合作”。而中国政府在人权对话和政治对话方面也表现了开放的态度,愿意参与平等的对话与合作。这就消除了中欧政治关系中最主要的冲突性因素,为双方合作提供了基础。

第三,中欧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合作双方在“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之间的抉择可以决定合作程度。绝对收益指的是合作双方通过合作各自获得的收益,而相对收益指的是合作者对于对方收益的判断。“根据现实主义者的观点,国家担心今天的朋友,可能成为明天战争中的敌人;担心今天共同获益中获得优势的朋友,可能成为未来更为危险的潜在的敌人。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是,国家必须密切关注合作伙伴的获益。”但是,“当两个国家都仅仅关心相对获益的时候,它们的关系模式可能是没有合作余地的零和博奕。因此,当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被相对获益驱使时,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不顾绝对获益报偿结构的囚徒困境模式”([美]大卫·A·鲍德温主编《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也就是说,如果合作的双方把对手当作潜在的敌人,合作就无法进行;敌意越深、合作越难。中国和欧盟国家都没有称霸世界的图谋,都希望在联合国框架内解决国际冲突。中国和欧盟之间相距遥远,没有领土纠纷,没有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敌意的基础,这就为中欧合作创造了前提。

后冷战国际关系框架

中国同西欧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双方复杂国际关系中的组成部分,双方的最终政策选择是其总体外交框架的组成部分。对于中欧政治关系的评估,只能在双方的国际关系框架中进行,尤其应该把与美国的因素考虑进来。对于中欧政治关系,应该在战略上保持清醒的认识,看到西欧国家国际政治作用的两面性。一方面,西欧国家在政治体制和价值观念上与美国没有根本差别,属于以北约为标志的“安全共同体”,在维护西方主导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但另一方面,欧美关系并非铁板一块。在政治上,多数西欧国家不满美国的霸道作风和惟我独尊的优越感;在防务方面,多数西欧国家担心美国的霸权主义作法激化地区性冲突,损害自己的利益,渴望增强自己在欧洲事务中的发言权。总的看来,西欧国家没有独霸世界的野心,外交政策更加灵活务实;多数西欧国家在建立多极化世界格局方面与我国国际战略有共同之处。因此,建立我国与西欧国家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合作关系是可能的。

第一,西欧国家在种族优越感、政治意识形态和维护现有国际政治秩序方面与美国没有根本差别。从历史上看,自“地理大发现”开始,西欧国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亚洲国家都进行过侵略或殖民统治;时至今日,“欧洲中心论”和“文化优越感”在西欧国家的社会文化与外交决策中仍然具有不小的影响。在国际关系中,西欧国家的种族优越感表现为经常随意按照自己的标准对别国的社会、政治状况指手划脚。在政治意识形态方面,战后绝大多数西欧政府都坚决反共,希望通过种种方式促成其演变。苏东剧变之后,西欧国家与美国一样,也认为冷战的“胜利”是意识形态的胜利;希望建立一种以西方意识形态为主导的国际政治秩序。由于冷战后的西方集团确立了世界经济、军事、文化上的绝对优势;因此,西欧国家与美国一样,经常对违反其政治意识形态的发展中国家实施政治经济制裁,并且谋求建立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一致行动”机制。西欧集团是现有世界政治秩序的获益者,没有它的支持,美国霸权地位将大打折扣。

冷战结束后,随着东亚经济的崛起,西欧国家努力增强自己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地区的经济存在,提高自己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从欧盟方面说来,发展欧亚政治合作的内容应该是协助、监督东亚国家“促进民主”、“保障人权”和“建立市场经济制度”。这种在政治上的“进攻性”态势是冷战后欧盟政治意识形态变化的直接结果:早在1991年6月,欧洲理事会就已经在卢森堡通过了《人权宣言》,提出“发展”应与人权、民主状况保持一致,将“尊重民主原则和人权”作为欧共体与第三方签定协议的“基本组成部分”。因此,在此后欧盟与所有国家签定的协议中都必须包括这种“人权条款”。为了从机制上确保这一条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1994年,欧盟财政年度预算中增加了题为“欧洲民主与人权倡议”的新内容,旨在为欧洲委员会提供财政手段,促进发展中国家、中东欧、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的“法治、民主政府和市民社会建设”。

由于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国际地位不断提高,欧盟国家从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在发展与我国的政治关系时基本上保持了务实与“克制”的态度,没有在“民主”与“人权”等问题上过多地纠缠。但即使如此,在中国与西欧国家的政治关系中也经常出现不和谐的声音。少数欧盟成员国为获取经济利益,与台湾发展超出经贸与文化交往的双边关系;1993年,法国不顾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向台湾出售了60架“幻影2000”式飞机;1996年,德国联邦议院通过所谓“改善西藏人权状况”的决议,公然歪曲事实、干涉我国内政。在国际组织中,少数西欧国家在美国的授意或支持下,多次利用“西藏问题”和“人权”问题提出反华提案。由此可见,中国与西欧国家在政治上的合作关系只能是相对的、有限度的,片面夸大西欧国家与美国的矛盾,希望在政治上打“欧洲牌”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第二,多数西欧国家不存在“遏制”中国的政治野心与战略图谋,其对华政治关系受到在华经济利益的制约;因此,发展与西欧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的政治合作,可以拓展我国的国际空间、推动多极化趋势的发展。冷战结束后,西方集团明显强化了意识形态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但实际上国家间关系的基础是战略与经济利益,意识形态因素在多数情况下只是谋取国家利益的工具。就西欧国家的情况而言,在维护现存国际政治秩序方面主要还是“搭便车”的角色,不愿意单独与中国这样的世界性大国产生摩擦,而是希望通过“一致行动”来促进中国的“和平演变”。从地缘政治的角度来看,多数西欧国家的外交战略重点在中东欧地区,对东亚国家的政治干预一般是说得较多、做得较少。欧盟国家在东亚地区几乎没有军事存在,粮食出口数量也非常有限,因此基本不具备对东亚国家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同时,欧盟还必须协调15个成员国之间的利益,政治上的行动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尽管欧盟与亚洲国家签定的所有协议中都包括了人权条款,但欧盟委员会的“人权项目”却没有涉及任何一个亚洲国家,而是将重点集中在中东欧国家方面。

在政治方面,西欧国家在处理与我国关系时的“顾忌”明显多于美国。近年来,主要西欧国家与我国的经济交往日益深入,中国的稳定与发展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西欧国家与我国的政治摩擦多有直接的经济背景,为谋求经济利益,西欧国家在消除与中国的政治纠纷方面也表现得更加积极。“六四风波”之后,德国、英国等率先结束了对华制裁,为我国与西方集团关系的全面解冻创造了条件。具体而言,西欧国家在外交战略上的差别很大:英国与美国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但同时与我国的经济关系也非常紧密;法国在很多问题上与美国存在冲突,但由于它试图在国际舞台上发挥大国作用,在“人权”等问题方面与我国经常发生摩擦;德国是西欧国家中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外交比较务实,与我国保持着良好的贸易关系;作为一个超国家实体,欧盟在对华政治关系方面更加倾向于通过多边机制来达到自己的政策目标,不愿意直接与中国发生政治冲突。

总的看来,中欧之间存在政治合作的可能性:从总体上看,欧盟希望提高自己在世界政治舞台上的独立地位;德国和法国至少在地区性事务方面愿意发挥独立于美国的大国作用,英国虽然与美国联系紧密,但两国在遏制中国方面的立场却未必完全一致。因此,在中国希望通过与欧盟国家的合作来制约美国的同时,欧盟也希望通过加强与中国的关系来增强自己在国际事务上的发言权。对于中国和欧盟而言,虽然原因不同,但在不愿意看到美国独霸世界的局面方面却有共同之处;在建立多极化世界格局方面,中国与西欧国家有共同的愿望,这就给双方的政治合作提供了基础。

国际制度

国际制度的功能分析表明,持续不断的、多层次的交往可以为进一步的合作创造条件。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都强调国际制度可以强化国际行为者之间合作意向。首先,国际制度的运行可以影响国际行为者对于国家利益的界定。国家对于“自身利益的认识既取决于行为者对特定行动所产生的可能的结果的预期,也取决于它们本质性的价值观念。国际机制当然能够影响预期以及价值观念”([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这是因为,“对于决策者来说,最困难的问题是确定自己的利益到底是什么。这个过程的典型特征并不是像在磅秤上衡量不同利益孰重孰轻的问题,甚至也不是把不同个体的偏好综合起来的问题。这个过程的典型特征是复杂的、高度竞争的讨论、劝说、形成议题的过程”([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中欧政治对话机制的稳定发展可以推动双方决策者继续采取维护对话的政策,因为对话的成效可能改变双方对于自己的利益以及实现利益的途径的认识。在这方面,双方政治对话机制在90年代中期后的迅速发展已经能够说明很多问题。对于欧盟成员国说来,在联盟层面上与中国的政治与人权对话有助于实现其多重政治、经济目标;而选择对抗则会严重地影响其自身利益。

其次,国际合作所促成的多层次交往可以为进一步的合作打好基础。在全球化时代,“政府怎样自我组织以便处理外交政策,是受到议题在国际上怎样组织这个因素的影响的;而不同的国际机制所涉及的议题,经常是由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来处理的。”这种状况将形成合作双方政府的多层次交往,在这个过程中,“那些设计管理国际机制的各国官员之间的紧密联系,加强了政府达成互相有利协议的能力,因为由这些参与实际工作的官员之间的持续沟通行为所构成的政府间关系,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本质上都比传统的封闭官僚机构之间的关系更易于信息的交换。”随着中欧关系的不断发展,双方在各种层面的合作将会起到增进了解的作用,而理解的深化无疑将有助于双方进一步开展合作。

第三,在国际制度的合作框架中,“集体理性”倾向于进一步采取合作的政策。中欧政治合作的特点之一就是呈现多渠道、多层次的状态,这种格局相对于双边关系而言更倾向于以合作化解冲突。这是因为,一方面,“随着行为者数目的增加,相对获益阻止合作的影响将减少。”在多元合作框架中,国际行为者之间存在复杂的、相互扭结的关系,使得计算合作的“相对收益”变得非常困难,妥协后的结果无疑将倾向于维持合作以谋求各自的“绝对收益”。“国际机制的形成取决于共同的或者相互补充的利益的存在,这些利益的存在,…使共同的生产联合收益的行动是理性的。”另一方面.像中国与欧盟政治关系这样的国际机制综合体容纳了复杂的利益关系;选择合作,所有合作伙伴都可能得到收益;选择冲突,所有合作伙伴都可能遭到损失。利益关系的相互依赖性使得合作伙伴之间倾向于限制冲突的限度,维持合作机制的存在与发展,以理性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中欧政治关系作为一种国际制度的综合体,在国际合作与冲突中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总的看来,这种关系是一种建设性的因素,对于中国和西欧国家关系的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中国与西欧国家关系的健康发展不仅可以为双方带来实际的政治经济利益,而且可以在建设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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