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竹[1]2007年在《WTO下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开放及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教育服务属于服务贸易范畴,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个重要领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教育开始融入世界教育。在WTO框架下,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同时,WTO对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以WTO为基本框架,加强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结合关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定,对WTO框架下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和法律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共分为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基于WTO的规定论述了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情况。本文将教育服务贸易界定为,除了由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教育产品和教育物资的进出口贸易;并且介绍了教育服务贸易的分类,教育服务贸易的主体、客体,教育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教育服务贸易壁垒的含义与范围。第二部分:对WTO框架下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及我国入世承诺进行论述。通过对教育贸易基本原则的阐述,深刻理解只有把握贸易壁垒“双刃剑”的特性,合理利用WTO的基本原则,才能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我国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第叁部分:论述了教育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的市场开放及法律监管问题,重点论述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问题。第四部分:以WTO框架为视角,介绍了我国现行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体系,指出了我国现行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现状及其与我国入世承诺的差距。同时,从坚持适度开放、完善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教育服务贸易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完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和法律监管提出了建议,以期待有利于促进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更加健康、良好的发展。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强调了加强WTO框架下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法律监管问题研究的必要性,指出了今后仍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研究。
宋毅[2]2007年在《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中国网络教育发展》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教育服务贸易得到迅速发展。世贸组织将其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和类别,纳入多边谈判的正式框架与规则规范。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我国也提出了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并且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开放自己的教育服务市场。而这将使我国的教育,特别是正处于起步阶段的网络教育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对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下网络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探讨并不多见。因此,本论文以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研究背景,以网络教育的发展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我国网络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状,探讨我国网络教育应对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本策略,以期能为今后我国网络教育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启示。本论文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首先,对教育服务贸易的理论基础、概念、基本原则及分类做了理论上的介绍;其次,在分析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动因的基础之上探讨了各国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状;再次,梳理和分析了我国网络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其产业化趋势;最后,针对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条件下我国网络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其今后的发展策略。本论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第一,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对外教育服务贸易在全球教育服务贸易中所占份额还很小,我国教育服务产业面临的挑战还很严峻。第二,我国的网络教育虽然目前发展规模庞大,但存在着很多问题,加入WTO后,让网络教育进入市场,进行产业化运营,是逐步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第叁,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条件下,我国网络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在机制方面的非产业化运作;产权不明晰;政策法规不完善;技术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不明确等。第四,我国网络教育应对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本策略是走产业化的发展道路,与此相适应还需做出改革的是:明晰产权、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和建立网络教育质量保障系统等。
王泽庆[3]2006年在《WTO框架下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加入WTO时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使我国教育开始融入世界教育体系。一方面,在WTO/GATS框架下,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WTO/GATS对我国的教育及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影响也日益显现。在此情况下,以WTO/GATS为基本框架,加强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结合WTO/GATS关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定,对WTO框架下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进行研究。第一章基于WTO/GATS规定论述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内涵。本文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界定为国家(地区)相互之间,除了由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教育产品和教育物资的进出口贸易。 第二章对WTO/GATS关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进行比较系统的阐述。GATS关于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规定均适用于教育服务贸易。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通过跨境交付——跨国远程教育、境外消费——留学、商业存在——境外办学和自然人流动——教师和专家流动4种方式实现,其中境外消费——留学是最主要的方式。本文对每种方式的现状及趋向加以论述,重点论述了境外消费——留学方式。 第叁章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壁垒及多边规则进行论述。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壁垒相对货物贸易壁垒有过之而无不及,且更具灵活性、隐蔽性。通过教育贸易壁垒及多边规则的阐述,深刻理解只有把握贸易壁垒“双刃剑”的特性,合理利用WTO多边规则,才能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我国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第四章是全文的重点。在介绍和评析我国加入WTO时教育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在分析问题时,不再停留在“机遇、挑战”的层面,而是提出了“竞争力弱”“结构不合理”等更具针对性的问题;在研究对策时,不再局限于“机制、体制”“观念、意识”,而是着眼于“利用规则、适度开放”“培育市场、创新制度、扩大出口”“健全法制、加强监督”等更具操作性的对策。 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强调加强WTO框架下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研究的必要性。提出了仍需进一步研究的相关问题。如,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中维护国家教育主权和文化教育安全的问题,建立国际教育服务质量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问题,
宋宏[4]2007年在《GATS框架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教育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受到GATS有关条款的约束。GATS框架下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教育五个类别,主要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提供。GATS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开放的具体分部门并提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承诺减让表一般由水平承诺和具体部门承诺两部分构成。水平承诺适用于减让表中包括教育服务在内的所有部门。具体承诺是对具体部门对开放的部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条件等问题作出承诺和限制,是对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在具体领域中的承诺情况的明确化。中国加入WTO,签署GATS协议,并承诺开放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将对中国的教育服务也产生深远影响。近年来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有了快速增长,但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世界教育服务贸易强国相比仍然比较薄弱,开放教育市场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这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然而,从发展趋势上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教育服务贸易必然会大幅度地扩展,国际间的教育互动与合作也必将日益加强。我们应当转换观念,通过合理地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管理经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速为本国培养紧缺人才,促进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因此,结合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和立法实践,对GATS基本框架下的教育服务贸易规则和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概述了GATS框架下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概念、范畴和特点,以及提供方式和承诺限制要求,然后在剖析GATS基本原则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约束的基础之上,利用数据和实证分析,通过比较国内外教育服务贸易现状和承诺差别,从五种类别、四种提供方式、以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壁垒措施叁个角度分别探讨了我国在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具体承诺和限制,并对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表作出评估。最后,通过与WTO主要成员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的比较,分析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对进一步规范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提出了建议。
毕书广[5]2007年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际贸易活动发展十分迅速,服务贸易愈来愈成为国际商贸的主导产业,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急剧增长,一些发达国家的国际教育已经成为他们国家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2001年正式入世已经6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大背景下,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为基本框架,结合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实践情况,对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仍是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地区发展十分不平衡,发达国家一般是教育服务的出口大国,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教育服务的进口大国。我国对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研究只是近几年的事情,研究的成果多数是对GATS的解释,以及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理论和实践是否适用于教育服务贸易的探讨上,未能形成对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有说服力的系统理论,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的框架还没有完全确立。本文由4章组成。第1章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基础理论问题,从论述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开始,进而论述了教育服务贸易的定义、分类及提供方式,并详细介绍了教育服务贸易与国家竞争力及国家教育权与教育主权的关系。第2章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实证分析,详细介绍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第3章为国际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新趋向与我国高教改革,在阐述国际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新趋向的同时,提出了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思考与建议。第4章为我国发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对策思考,从分析中国政府加入WTO做出的教育服务承诺着手,对我国发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优劣势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对策及立法建议。
温雪梅[6]2010年在《教育国际化与中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服务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社会的到来,教育全球化和国际化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世界性趋势。在这一趋势下,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之后,教育服务作为一种服务产品,也包括在服务贸易之中,成为整个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加入WTO时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使我国教育开始融入世界教育体系。一方面,在WTO/GATS框架下,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WTO/GATS对我国的教育及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影响也日益显现。以WTO/GATS为基本框架,加强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发达国家竞相创新国际服务模式和途径,确保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垄断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教育服务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每年来我国的留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基于这个大的背景,高等教育国际化服务发展的研究就显得更加重要。本论文通过分析我国国际教育的现状,依靠政府的大力支持,积极推动教育服务贸易出口,把发展中国家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加大汉语教育在世界的推广,加大国际合作办学,实现企业与学校在国际服务中的“双赢”本文介绍了教育国际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服务的概况,国际国内的研究现状;高等教育国际化服务新的发展趋势;利用高等教育国际化理论、国际教育服务理论分析国际教育服务的发展途径,寻找我国发展国际服务发展的动力机制;力图突显国际化教育的特色,为培育国际型的创业人才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本研究共分七个部分论述引言:介绍国际高等国际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服务的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方法,内容、价值及创新点。第一章在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国际化教育服务的概念、内涵、理论框架分析。第二章我国教育服务发展的历史第叁章我国国际化服务形式的扩展第四章我国高等教育服务的改进第五章我国高等教育服务的质量的保障结语部分:通过以上各章节的研究,得出本研究的结论、研究的不足,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通过对国际化、高等教育、教育服务概念历史演变的梳理,在评述以往定义的基础上得出对国际教育服务较为科学的定义、通过中国国际教育服务中国际教育服务的客体和进行国际化教育服务的高等院校和机构等主体,如: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大学、湖南理工大学、中印教育联盟等的实证分析研究中国国际教育服务存在的问题,并找到原因,为今后提高国际化教育服务竞争力找到方向;借助对中国国际教育服务的优势的分析,以新的思路为发展中国国际教育服务提供方向;特别是对中印教育联盟的持续竞争优势的分析,为我国教育机构走出国门到境外办学以及吸引更多的学生来华留学,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建议,对我国开展国际教育服务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官巍[7]2007年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并对教育服务贸易作出了具体承诺,这标志着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开始融入世界法律体系。几年时间过去了,WTO/GATS框架下,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WTO/GATS对我国的教育及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影响逐渐显示出来。在此情况下,以WTO/GATS为基本框架,加强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研究以利于我国的相关立法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一些基本问题入手,分别就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特征和理论基础以及历史的演进进行研究,通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以及GATS的基本原则的比较、分析、论证,为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出了立法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以及立法建议。在引言部分,文章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目的,并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评述,阐述了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方法和思路。正文由5章组成。第1章是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概述,分别阐述了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特征及理论基础以及历史演进的过程。第2章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国内立法和区域性立法,介绍了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欧盟在教育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现状,并对其特点做出简要的评述和比较分析。第3章为《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所确立的教育服务贸易原则及各国的承诺,阐述了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及其例外规定和各国的承诺。第4章通过以上的阐述,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各国立法以及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比较,提出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总的原则、思路和法律框架建议。结论是对全文的内容作出的总结。
陈娟[8]2006年在《WTO框架下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研究》文中认为教育服务属于服务贸易范畴,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一个总要领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然对我国的教育服务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本文首先就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解读教育服务贸易规则和我国对教育服务承诺。在此基础上,文章从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利用现有的统计数据,展示了我国教育服务进出口贸易发展现状。研究表明虽然我国教育服务贸易近年来增长迅速,但我国教育服务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还比较弱。在提出教育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本文从影响教育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六大因素分别分析了我国教育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同时本文还从教育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出发提出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必须转变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有效利用教育进口,培养优秀人才;发挥优势,适度改革,促进教育出口。
唐海涛[9]2015年在《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WTO成立以前,教育服务早已存在,然而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教育服务真正纳入到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之中,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立了教育服务的可交易性。近20年来,GATS已经极大地改变了教育这种特殊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使教育服务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教育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成员对教育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更是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面对教育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存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不同利益群体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包括国家之间及国家内部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面对教育服务市场的更加国际化,应该选择自由化,还是保守主义?教育服务的协商应在GATS框架内,还是在GATS框架外?当前各类成员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如何?代表性成员对待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态度和意见是什么?各成员在教育服务外资准入领域的做法和考量是什么?未来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可能突破方向又在哪里?我国对GATS中的教育服务也作出了承诺,目前有关教育服务,特别是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我们该以何种态度和准备来面对未来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和研究。本研究旨在运用教育学、经济学及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等理论,从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价值取向等问题入手,阐释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当前规制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国际法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数据分析,总结出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总体承诺水平,从不同角度分析不同类型成员在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差异。选择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分析他们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及在GATS中的承诺情况,并总结出他们对待教育服务市场准入问题的态度,为我国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和相关的法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此外,从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内容入手,分析各成员在GATS承诺表中作出的相应承诺与限制,并梳理出我国当前教育服务外资准入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通过梳理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发展进程,总结出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及我国的应对之策。全文除了导论部分外,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第一章“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理论问题”。主要对教育服务和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阐释。拟从一般意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角度阐释教育服务,对教育服务的法律特征、教育服务的不同分类等问题进行阐释。同时从国内法、国际法的角度来解读市场准入的概念,分析GATS市场准入规则的运用。阐释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的特征和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价值。第二章“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水平”。主要结合GATS中的基本规则,从计量经济学角度,对各成员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进行定量分析。拟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表的基本规则进行阐释,对GATS中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列表进行基本解读。然后运用世界银行的简单计数和加权计数方法,对各成员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表进行数据统计,对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最不发达成员进行分类,分别从总体承诺水平、分部门承诺覆盖率、分部门四种提供方式承诺情况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研究结论。第叁章“GATS下代表性成员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现状与态度”。主要从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服务贸易占有份额等角度进行考量,选择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法国、印度和中国等几个代表性成员。通过分析这些成员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及在GATS中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梳理出当前不同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的成员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态度及其考量,从而总结出影响教育服务市场开放的因素。同时,对我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第四章“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外资准入更多涉及成员国的教育主权和教育服务的发展,各成员国对教育服务的外资准入问题都十分谨慎,在GATS承诺中设置了诸多的限制。本章阐释GATS中各成员的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对教育服务中的外资准入范围、外资准入比例、外资准入履行要求、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等基本内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在GATS中的承诺和国内法规定,对我国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章“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展望”。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拟对WTO中教育服务谈判和承诺进程进行梳理,总结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开放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和具体体现。分别从公立与私立、教育服务质量与认证、不同群体的利益分歧等角度来阐释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障碍的动因。从多边贸易法律体制、其他国际性公约或协议、国内法等角度提出可能解决的方案和路径。面对当前之情形,提出我国的应对之策。
魏鹏[10]2005年在《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已正式加入WTO,入世对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在获得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全方位的挑战。其中不仅涉及到教育体制和观念的转变,而且也对我国的教育政策、教育立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为适应加入WTO后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加大了教育立法的广度和深度,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规和政策,但现有国内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同服务贸易的宗旨和目标仍有众多的不相协调之处,影响到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在入世后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优势。本文从GATS协定的具体规则入手,结合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和承诺,系统的论述了在WTO框架下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法律对策。本文共叁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叁个部分。以下是本文的主体框架: 第一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着重介绍了WTO框架下的教育服务贸易规则。在当前的教育贸易实践中,存在着WTO和联合国对教育服务含义的两种不同解释。本部分首先对教育服务的两种不同定义进行比较说明,在此基础上又对教育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概括。紧接着,笔者又简要介绍了GATS中的教育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本部分的重点内容在于对基本原则的论述,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由基本原则和具体承诺构成的,虽然基本原则在整个服务贸易中有类似宪法的作用,但由于过于笼统和概括,所以有必要将其与具体的教育服务贸易相结合来进行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大局,并审时度势的对国内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本部分,笔者还简要介绍了目前协定各成员国对教育贸易的承诺,指出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现实差距以及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分别为:我国在加入WTO时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水平承诺、具体承诺、目前我国教育贸易的发展现状以及加入WTO对我国已经带来和将要带来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 第叁部分是文章论述的重点。笔者就目前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以及教育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我国虽然已经加入WTO,并在多边及双边谈判中对教育服务贸易做出了具体承诺,但国内现有的相关政策法规与WTO的
参考文献:
[1]. WTO下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开放及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李慧竹.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2]. 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中国网络教育发展[D]. 宋毅. 厦门大学. 2007
[3]. WTO框架下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D]. 王泽庆.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GATS框架下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研究[D]. 宋宏.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5].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研究[D]. 毕书广.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6]. 教育国际化与中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服务发展研究[D]. 温雪梅. 湖南师范大学. 2010
[7].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D]. 官巍.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8]. WTO框架下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研究[D]. 陈娟. 天津财经大学. 2006
[9]. 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海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D]. 魏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