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绘宇[1]2001年在《论我国环境法律与自然资源法律之整合与发展》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对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之整合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文章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两法群各自发展的缺陷诊断导出整合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深入分析整合理论的可能与障碍,结合我国目前具体国情,探讨本文整合之价值目标与“度”的把握。第叁部分是整合理论篇,包括两法整合的理论基石与理论进路。第四部分是整合实践篇,针对法制实践中的两法理性整合所引出的立法体系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的整合,以及特别立法中的两法整合。
刘琦[2]2017年在《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文中提出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必须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法律的制定应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部条件。立法后评估是推进科学立法的重要形式,而环境保护的时代命题迫使法学研究应对环境立法有所贡献,但是学界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切入,将法学理论应用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这一具体领域之中,论证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原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体部分共包括六个部分,基本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基础。立法后评估是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上位概念,构成本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在总结我国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界定为“立法实施一定阶段后,为检验立法的效果和质量并予以完善,由特定主体组织开展,有立法者、执法者和和利益相关者普遍参与其中,并按照特定程序规范实施的评估活动”。虽然立法后评估在人性基础、哲学基础和技术基础方面有其科学性,但在文化背景、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等方面却存在着固有的限度,这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中可以予以验证。基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独特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特殊性体现在:评估视角上的内外结合,评估内容中将环境基线作为重要坐标,评估指标设置的综合性与互联性。为了准确地界定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还应将之与容易混淆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资源价值评估和西方的规制环境影响评估进行区别。第二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国外的环境法评估制度和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实践构成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中所秉持的生态互联的价值理念和所运用的资源价值评估方法,是环境法立法后评估重要的经验基础。由于环保理念成为社会共识基础,美国、欧盟国家的环境法评估已经融入规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制定的制度体系之中,形成了对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法律、政策和项目都需进行评估的常态化评估机制。相比而言,以环境法律、政策文本为中心维度的日本环境法评估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更容易借鉴。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在理念上经历了经济与环保的反复博弈,模式上主要是公众参与基础上的自评估,程序上融合了立法前评估与后评估。但我国环境法的立法评估缺乏独立和长效的机制,由此导致评估的专门化程度不高、第叁方评估的发展滞后和评估所需的数据不全面等问题。第叁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核心要素。本章主要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叁个要素入手回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立法后评估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采用由制定环境法的人大或政府机关决策和指导,由上述机关内部机构或者独立第叁方机构负责实施,并有局部环境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中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主体模式。作为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相对应而存在的后评估对象,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要接受可行性标准的筛选,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和社会可行性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调整内容和评估需要的不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可以分为形式体系、内容体系和类别体系叁种不同的结构,在类别体系的划分中,具体包括整体性环境立法、单文本环境立法和个别环境制度。“整体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应用──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文本为例”就属于整体性的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类别。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客体具有目的定位上的独特性、整体上的可数量化和更适于成本效益分析等特征。在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价值评估、文本质量评估和实施效果评估叁个方面,分别对应了价值、制度和事实叁个分析维度。第四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标准。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是指在法律规范的背景之下,对诸多立法文件进行对比、核准和评价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法、准则和尺度。评估标准的设置受制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而评估方法的选择又取决于法律世界观的定位,但是传统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应对新形势下立法后评估活动时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所以立法评估标准的设置需要综合应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方法论。与一般的立法后评估相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遵循一般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同时兼采政策分析、价值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将定性分析融入定量分析之中。在正当性基础的论证上,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应用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具有正义的伦理基础,也符合正义的评价标准。在构建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时应遵循叁个原则:统一环境基线、化约环境效益和整合评估方法,基于此,本文立足立法目的定位、立法文本质量和立法实际效果叁个维度设置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含11个一级指标),并分别选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这叁个单行法律文本作为对象,设置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具体指标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例,其中就设置了12个一级指标和41个二级指标,并对每个二级指标的涵义进行了解释。第五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运作程序。立法后评估是由一系列环节、步骤所组成的行为系统,其中程序的规范与否关系到立法后评估的客观与公正。通过对我国七部有关立法后评估的法律文本的分析,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要素概括为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主体的确定、评估过程的控制和评估结论的回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对评估对象进行定期规划,实现对上升型、影响型、意见型、年限型四类评估对象的制度化安排。在评估主体方面,采取分小组评估的模式,即根据指标属性的分类和评估主体的社会分工,将评估主体划分为立法和执法主体组(权力组)、环境法学及相关学科专家组(专家组)和第叁方评估团队组(技术组)。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过程控制包括形式上的期限控制和内容上的指标控制,期限控制要求评估程序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以确保评估任务工作量的完成,而指标控制要求评估程序的开展能达到评估目的的要求。在程序结束阶段,评估主体形成对环境立法的总体看法、评价和立法建议,该评估结论的回应要求环境立法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评估结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作出决定并给出相应的论证。第六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实际应用。本章主要选取《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政府的环境立法叁个层面的研究样本,对前述相关理论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由于理论和实践遵循着不同的逻辑,实践本身是行为与选择的综合体,而理论通过为实践者提供反思来施展影响力,囿于研究能力和资源的不足,本章实证部分的内容只应用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理论中的局部内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反映出第叁方评估主体的优势和在评估标准上的建设,但由于缺乏独立专门化评估机制导致了评估内容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评估方法上侧重定性分析等问题。湖泊保护立法的后评估是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基本标准理论的应用,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为样本,通过构建具体的指标体系和数量模型,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计算后得出评估结论,基本能够验证标准的科学性。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后评估是以立法文本为视角对武汉市政府的环境类规章进行整体性的评估,评估过程和结论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问题和对策为中心。
齐珊娜[3]2012年在《中国环境管理的发展规律及其改革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环境资源、环境容量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同样的矛盾亦存在于我国,由于历史因素的原因,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起步晚于西方发达国家数十年。当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走出了“先污染、后治理”的困境,开始奉行更为严格的环境管理模式与标准时,我国却还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需求之间的矛盾中上下求索,试图寻找一条和谐共赢的康庄大道。本文站在环境管理的视角上,以生态效率理念为指导思想,基于我国环境管理理论、实践经验与其他相关学术着作,以逐步深入的方式,系统讨论了我国环境管理体系发展的规律,面临的问题,以及未来的改革方向。本文第一章主要叙述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技术路线。第二章基于资源、能源环境管理,产业环境管理,固废处理处置环境管理及应急环境管理的研究结构,分析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的法律基础及发展脉络。第叁章根据第二章的研究结论与结构,识别和分析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进一步深入分析了中国环境管理执法环节的结构,涉及的法律责任以及主要的执法工具,并同时分析了中国环境管理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引入生态效率的概念、内涵,发达国家基于生态效率理念改革环境管理策略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相关环境管理实践经验,提出了以生态效率为导向的我国环境管理改革思路的探讨。第六章在第五章提出的初步思路的基础上,为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各领域、各层次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思路,并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体制与机制改革实施思路。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结构严密,覆盖面广的严密管理体系,且拥有大量运行效果良好的环境执法手段与制度予以支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中国环境管理体系的发展行至拐点。既有环境管理体系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社会现状。第二,中国环境管理体系的发展存在明显的发展规律。本文通过研究认为,中国环境管理存在阶段性、纵向性、滞后性与矛盾性四项发展规律。这四项规律影响了中国环境管理的立法模式、管理结构、执法方式、管理效率等重要内容的发展。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目前存在的各种特点与情况存在密切联系。第叁,中国环境管理的各个领域存在多项不同层面的问题。资源与能源环境管理、产业环境管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与环境应急管理领域,都出现了包括立法缺乏科学性、执法结构失衡、行政管理权限重迭模糊等不同层面的问题。且这些问题的呈现方式有一定相似性,其内部存在共通性。第四,基于生态效率的内涵,发达国家建设以生态效率为导向的环境管理体系的经验,结合我国环境管理发展现状,本文认为,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还需要进行一系列完善。如立法确认公民环境权,完善环境立法的结构与内容,提高环境执法队伍的平衡性,提高激励类环境管理手段的使用比重,改进环境管理理念宣传的方式和途径等。
王帆宇[4]2016年在《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文中提出在全球范围内生态环境正面临持续恶化大背景下,我国的生态状况也不容乐观。我国的环境问题是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推进逐步呈现的,并且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急速的社会转型时期,其广度、深度和难度前所未有。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生态文明不是游离于经济社会之外的外生变量,而是贯穿于经济社会建设全过程的内生变量。所以,从社会与环境的互动关系中考察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并在社会转型进程中探讨这一问题的破解之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正是从这一视角出发来探讨我国环境问题的。本文坚持以教育学、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经济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相结合的方法,从规范和实证相统一的维度,历时与共时相结合的逻辑,详尽诠释了我国新时期社会转型与生态文明的本质关系,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相关问题的破解之道。本文着重围绕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生态文明问题展开系统论述,共包括以下几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涉及到该论文的研究缘由及其研究意义,综述了社会转型进程中国内外对生态文明研究现状与述评,交代了论文的研究方法、结构框架、可能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等。第二部分从辨析生态文明的基本概念入手,对生态文明的内涵、特征等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演进过程,最后得出结论: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人类要摆脱工业文明时代的生态危机,必须实现文明观的生态转型,走可持续性的发展道路。第叁部分首先对社会转型及其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些基础性理论进行了阐述,然后从系统论的视角分析了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与生态文明的一般关系。通过对此关系理论的阐述,为整个文本的研究铺垫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主要围绕新时期我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困顿展开。这些成就主要包括:节能减排初见成效;双边与多边生态国际合作不断迈出新步伐;绿色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不断取得新突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巨大进展。同时,文章也对新时期社会转型进程中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困顿进行了归纳,包括资源短缺日趋严重,环境污染日益加剧,自然生态破坏日益加剧等。此外,本文还在遵循辩证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对诱发新时期社会转型进程中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总结。这些因素不仅有其自然原因,亦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而更多地表现为社会因素,而社会原因既表现为制度上的缺失,也表现为人类观念认识上的局限等。第五部分主要对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的基本理论进行阐释,包括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的初始背景、目标指向、进程与特征等。在此基础上,分别从高效率的价值取向、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不断完善的市场法律法规等叁个角度阐述了经济的市场化转型对生态文明带来的正面效应。与此同时,文章也从市场失灵所引发的环境外部性、“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参与全球化竞争等几个方面就经济市场化转型给生态文明带来的负面效益进行了把握。第六部分侧重于从新时期中国政治转型对我国的生态文明的建设带来影响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政治转型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然后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嬗变、“全能型”政府裂变、从免责行政到责任行政转变等叁个视角进行切入,比较详尽地论述了新时期中国政治转型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不同影响。第七部分通过回顾中国文化转型的历程,概括出了新时期中国文化转型的实质及其在当代中国的表征,并具体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文化转型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笔者对这种影响的阐述主要围绕消费主义文化的兴起、自我文化意识的提升、法律至上理念的逐渐生成、契约文化精神的生成等四点展开。第八部分主要是在阐述生态文明建设之主体和原则等理论维度基础上,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四个层面就社会转型时期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入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
倪春青[5]2004年在《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法学界对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关注有所增加,对环境资源法体系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本文首先从研究成果、研究方法及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等叁个方面,对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概述,为论文研究提供了宏观理论背景。接着,对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并绘制了环境资源法体系中单行法的法律关系图。通过分析比较,提出了环境资源法体系建议上存在的叁个突出问题,并对其成因进行了探析。在此基础上,从明确环境资源法体系的指导思想、整合现行的环境资源法体系、改善体系构建的方式方法、构建科学开放的完善修正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对策和构想。
周杰[6]2012年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利益衡量研究》文中指出在阐述利益及利益法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利益衡量程序与实体及实施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引入社会理性和人文关怀的必要性,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结合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从利益与风险两个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个人、企业、区域及国家层面的利益影响进行了详细、全面的分析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私人利益之间等利益关系进行了全景式的深刻解析。对利益衡量方法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局限性进行了细致分析,并对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利益衡量的实践进行归纳和借鉴,由此,提出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利益衡量的叁个具体原则。结合实际案例,运用利益位阶和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最后,从利益衡量裁量基准、环境民主和利益救济等方面,提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利益衡量的各种机制和对策。
张百灵[7]2011年在《正外部性理论与我国环境法新发展》文中认为外部性虽然是经济学中的重要理论,但它和环境法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环境问题成为连接外部性和环境法的枢纽,另一方面,环境社会关系是外部性和环境法之间的连接体,这为外部性理论进入环境法领域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在我国环境法偏重对负外部性理论应用,亟需解决生态补偿、生态恢复等社会问题的情况下,发挥正外部性理论的指导作用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本文以环境问题作为逻辑起点,把经济学领域的正外部性理论借鉴到环境法学研究中,尝试分析正外部性理论对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全面影响和指导意义。本文从环境问题的根源——外部性出发,探讨了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外部性理论,分析了我国环境法对负外部性理论的理解、应用及其造成的消极影响,为正外部性理论的“入场”奠定基础。在分析了环境法领域的正外部性现象、对正外部性进行界定、探讨其理论支撑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分析了我国环境法应用正外部性理论的现实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为正外部性理论的应用提供了正当性。在此基础上,从宏观、中观、微观叁个层面分析了在正外部性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环境法的具体发展。在宏观层面上,围绕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增进,论述了我国环境法律理念的更新和环境法律价值的扩展;在中观层面上,通过构建生态保护与恢复法分析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围绕促进环境公共物品的供给,论述了我国环境法律原则的革新;最后,在微观层面上,围绕促进生产者和消费者正外部性行为的发生,探讨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发展。
王俊燕[8]2017年在《流域管理中社区和农户参与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过去的30多年,我国是世界上经济增长较快的经济体之一,并在2010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高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压力。由于绝大多的贫困人口生活在自然资源匮乏、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脆弱的农村社区、小流域和流域生态功能区,使资源环境压力和资源权属、生计、贫困等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不仅拉大了地区之间收入水平差距,而且导致了不同群体在资源分配、社会参与和利益表达上的不平衡。制度性的障碍是流域内社区和农户不能参与资源管理决策的主要因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将研究关注点放在了流域资源和生态管理中农村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制度环境和支撑制度运转的机制、存在障碍和可能的参与路径方面。研究首先梳理评价了我国过去和当前流域管理的范式及存在问题;剖析了当前的制度环境下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制度障碍(资源产权和法律法规),制度障碍的具体体现和影响贯穿于第四、五章的实证调查和案例分析中;通过实证调查呈现了在现有流域管理体制下的社区和农户的参与现状、存在问题和进行了原因分析;在利益界面的视角下,以漳河流域水资源使用的外部性为例,对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社区和农P在小流域资源管理"利益冲突典型事件"的参与行为特点、与小流域资源管理其他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中国小流域管理项目"的参与机制以及现有制度环境对参与机制的制约。在此基础上,为建立包括社区和农户及其利益代表在内的多利益群体参与的流域管理机制提出构想。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制度环境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产权制度、法律法规,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是限制社区和农户参与流域管理制度性障碍。社区和农户在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和小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分别进行了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研究具体得出如下结论:(1)产权制度。在流域现有的产权制度安排下,社区和农户的产权主体地位不清晰,权利界定不完整,国家所有权对集体所有权的强势和控制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相配置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权的惯性越位和对农村集体和农民用益物权的挤压。(2)法律法规框架。在现有的流域资源法律法规框架下,表现为行政权的强势与社区和农户资源物权的弱势。在社区和农户缺乏参与机制的条件下,政府行使的资源使用和保护的公权力对小流域内社区和农户资源使用权利造成过度限制,使资源使用者难以获得合理的补偿。研究还发现,现有流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不同用水者的取水权、用水的优先顺序和补偿等方面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农户和社区在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3)流域管理体制。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设置上,难以充分保障社区和农户的利益;在权力配置结构上,表现为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和职能交叉重迭,缺乏包括社区和农户在内的多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流域管理协商机制,排斥了他们在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4)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实证研究。在实际的参与过程中,以流域资源管理的重要事项、关键环节和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为例发现,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有限,参与程度相对最低。在流域资源管理现有参与中,公众缺乏组织化的利益表达主体和有效的参与渠道;流域政策制定过程中以政府和专家决策为主导;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和公众参与结果反馈不完善等问题。我国流域资源管理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不同层次的资源使用者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微妙的利益界面。以漳河流域水资源使用的外部性为例,以利益界面为分析视角,分析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可能性。总体而言,农村社区和农民的利益被各方忽视。需要在社区和小流域层面建立相应的民主机制,给予社区和农户参与社区和小流域公共资源管理、使用和分配的权利,使博弈双方通过谈判的方式合作解决争端。建立流域区域内、小流域内的社区和农户参与是解决流域跨行政区外部性矛盾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还需要建立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博弈机制,确保各级政府都能够从流域的公共利益出发行使公权力。在社区和农户参与条件下,流域不同区位间利益主体间的磋商谈判机制,是克服"外部性"矛盾冲突的重要制度安排。要实现上述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建立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参与式治理机制。尤其是代表流域周边民众和公共利益的组织参与流域资源管理的决策过程,在利益博弈中确保社区利益的最优化。(5)案例分析。从社区和农户在小流域的资源管理中的"利益冲突"典型事件分析得出,产权制度不明确影响了对受影响社区和农户水土资源的补偿,案例呈现的是对农户的自然资源权益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基层缺乏有效的民主参与机制,使农民有效地参与到社区集体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中。案例中社区和农户在资源使用和管理中的参与方式更多以各种抗争和冲突的群体事件呈现出来。在这些事件中,案例中涉及的那些社区组织,在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博弈中,并没有在帮助社区居民在社区资源的规划和分配、表达和争取自身的利益诉求发挥积极作用。社区和社区内的农户参与也缺乏外部社会力量的支持。农民参与的程序性权利的缺失。农民参与的渠道还十分缺乏,基本上仅限于行政村这一基层社区。对于对于更高层次的参与,很多时候采取上访或者群体抗争的方式。类似的事件全国各地多次发生,各级政府并没有制度化的公共协商机制和程序规则,应有法律性或者政策性的制度化参与规定,形成制度化的可持续参与渠道。从"中国小流域管理项目"的个案分析得出,该项目以"项目为载体",为社区和农户提供了一个利益博弈机制和平台,展示了农户和社区代表在社区、小流域管理中的参与。但是,以"项目为载体"搭建的社区和农户参与存在制度困境,现有制度安排对项目参与的运行存在制约。从社区和农户的角度而言,外部发展资源自上而下的输入,决定了项目资源的争取和使用过程,嵌套在现有的流域管理行政管理体制内。在从社区和小流域的资源管理进阶到高层次的流域管理中,社区和农户缺乏相应的组织实体或者机制实现与国家高层政府的互动和沟通。因此,需要构建一个良性的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多利益相关者参与,包括社区和农户利益代表在内的流域管理协商机制。总之,根据制度分析、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发现,本文对社区和农户制度化参与进行了制度设计。社区和农户制度化参与流域管理的整个制度设计构想包括制度建构、机制设计、启动条件和动力机制。在参与的机制设计方面,根据流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空间范围,分别从流域层面、中小流域层面、社区层面这叁个层次,从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参与程序、参与渠道和工具进行了系统的设计。按照辅助原则由低到高逐步推行,并据此选择最应当承担该项责任的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来执行和处理对应于不同流域尺度的事务。
刘爱军[9]2006年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立法研究》文中提出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指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交流融通的状态。它不仅包含着狭义上的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而且在文化价值观、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上都体现出一种人与自然关系的崭新视角。本文选择了环境立法作为探讨生态文明的切入点,是因为立法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法治化的第一步,生态文明立法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生态文明理念对于环境立法又有着不可忽视的导向作用,立法者对于生态文明理论的认识水平、把握程度,以及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之间的平衡掌握,对于立法的质量有重大影响。第一章首先探讨了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的关系。在此,对众说纷纭的“生态文明”加以界定,通过纵向的生态文明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关系,横向的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的探讨,揭示出生态文明的本质特征,而生态文明理论的基本概念、特征与它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崭新视角,正是环境立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第二章从生态哲学的新观念、生态经济学的新路径以及科技发展观的新思维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层面论证了环境立法理论基础的生态化转向。认为新的生态哲学观的确立、生态经济学基于对传统经济学的质疑而提出的价值观、科技发展观对人与自然背离的技术万能论的反思而提出的研究自然是为了遵循自然的新思维为生态文明导向下的环境立法准备了理论基础,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的绿色化、生态化为环境立法提供了科学规范的逻辑前提。第叁章是与第二章相对的环境立法实践基础的生态化转向,即生态政治。一切立法都是政治体系内的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规则的一个法定输出过程,一切立法活动都是政治活动,无政治则无立法。通过对生态政治决定环境立法的深层次原因分析,笔者提出了两个核心问题:
皮里阳[10]2013年在《论我国第二代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各国在解决环境问题,尤其是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所出现的环境问题时,为满足自身需要,制定出了第一代环境法。这一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业污染和因过度开发利用而导致的环境退化。第一代环境法在环境问题爆发初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内容远非完善。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环境问题未能得到根本遏制,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涌现。第一代环境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第二代环境法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出现的。第二代环境法在对传统发展观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针对第一代环境法的局限性,作出了回应和改善。通过更新价值观念,促进传统发展模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来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第二代环境法是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下演化而来,由政府推进,地方试点,并广泛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法律功能上,追求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共生共赢;在规制范围上,从末端控制拓展到全过程治理;在法律内容上,不再限于单一媒介或者污染因子,而是基于生态环境的系统管理;在管理手段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多元主体的参与。第二代环境法的法律规范中,出现了大量的激励型法和政策型法;管制型法的重心也从传统的企业责任转向政府责任。第二代环境法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也受到行政体制和司法救济等因素的制约。在全球化背景下,面对国际地位的差异性,我国应当坚持环境法体系的开放性与独立性。同时,还要深化环境法的倾斜保护功能,以协调区域发展和环境利益,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达致环境正义。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环境法律与自然资源法律之整合与发展[D]. 赵绘宇. 郑州大学. 2001
[2].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D]. 刘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3]. 中国环境管理的发展规律及其改革策略研究[D]. 齐珊娜. 南开大学. 2012
[4]. 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研究[D]. 王帆宇. 苏州大学. 2016
[5].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D]. 倪春青. 河海大学. 2004
[6].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利益衡量研究[D]. 周杰. 武汉大学. 2012
[7]. 正外部性理论与我国环境法新发展[D]. 张百灵. 武汉大学. 2011
[8]. 流域管理中社区和农户参与机制研究[D]. 王俊燕. 中国农业大学. 2017
[9].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立法研究[D]. 刘爱军. 中国海洋大学. 2006
[10]. 论我国第二代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D]. 皮里阳. 武汉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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