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探索农业生产组织的新形式——从丹麦的农业合作社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丹麦论文,农业生产论文,合作社论文,新形式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丹麦是北欧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兴旺发达是丹麦农业强盛的主要原因之一。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
丹麦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的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为便于管理,政府制订了完备的合作社立法。农业合作社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制定了自己的合作社章程,以确定每个合作社的行为准则和责权利关系。合作社的社员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帮助社员处理农产品购销和加工等环节的衔接,以保证农民实现规模经济和利益要求。农业合作社组织和其他合作社组织共同组成了丹麦中央合作委员会,合作社的管理也由行政管理向立法和制度管理转变。合作社有自己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下设有各种专门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在合作社内部设有财务会计、审计监督和仲裁机构,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一人一票的原则作出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在业务上,农业合作社和社员都有收购和出售全部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合作社企业在扣除各种开支后,将利润的余额按社员出售产品成交额的比例返还,以充分保证每个社员的所得利益。
为增加合作制企业的规模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合作社往往通过发行股票来扩大规模。但合作社通常要保持对公司占决定性多数的股票,通过控股,既与公司共担风险,又能使合作社在决策中起关键性作用,以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利益。部分合作社中,企业净资产又分为不可分割的共有资产和社员私人帐户资产。如果一名社员想退出组织,不能从不可分割的资本中抽取任何部分,但可以把私人帐户中的那部分资产抽走。
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给我们一些很好的启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发挥,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有了质的飞跃。但是,生产力是一个极其活跃的因素,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须逐步改善生产关系,使之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我们必须在农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积极探索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当前,在政府引导下,在农业产业化基础上,在农民自愿合作基础上,我们是否也可以按行业和产业组建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呢?是否可以参照丹麦政府的做法,合法确定合作社的内外法律关系、内部管理规定,明确权益关系,指导和规范合作社的发展呢?
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咨询与培训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在合作社咨询体系方面,丹麦的经验对我们也有启发。他们在全国成立了农业咨询中心和95个地方咨询中心。全国农业咨询中心将国内科研部门或国外的最新科技成果及时介绍给地方一级的中心;地方中心直接面向全国农户。农民可以直接收到有关农业的重要信息,以便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单个的农户无法对广阔的市场进行准确预测,农户仅凭习惯、直观和简单的“价格”信号指导生产,是狭隘、片面和无计划的。我国农业发展到今天,农民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建立分层次、分行业产品信息咨询体系,从大的范围上调控农业产、供、销,提高农产品商品率。
丹麦合作社具有完善的培训体系,承担着年青农民的基础教育和成年农民的继续教育任务。基础教育的重点是帮助农民获得国家的绿色证书。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如何使用新技术、新的生产方法以及如何转向生产利润更高、更受欢迎的产品,还有生产管理和会计等方面的知识。“一周农校课程”在丹麦农民的继续教育中很有特点。它由一家学校举办,学生既可学到专业知识,又可同其他农民同学加强交往而得到启发,很受农民的欢迎。每年有1/10的农民接受这种学习。
现代农业的转变是一场战略转变,是适应时代的工业化、现代化的转变。在这种形式下,没有现代农业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农民是很难立足的,从整体上看也不利于农业的全面进步和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步伐。因此,我们各级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借鉴国际上农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分层次的农民培训网,对农民逐步推行“证书”化管理,促进我国农业的战略化转变。这对于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繁荣,必将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