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国内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从项目承发包模式、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索赔管理、合同担保与保险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相应措施。
关键词:合同管理;项目承发包模式;索赔管理;合同担保与保险
随着社会经济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行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合同管理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控制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前提,必然要求越来越科学化与规范化。基于此,本文结合国内外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现状,对比分析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措施。
一、项目承发包模式对比分析
国际建筑市场目前主流工程承包方式有:①DBB(Design-Bid-Build,设计-招标-建造)模式:此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以及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②D/B(Design-Build,设计-建造) 模式:这种模式是基于业主项目管理知识和工程设计能力不足,需要总承包商承担起额外的项目管理的职能的模式;③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此模式的承包商可提供从项目策划开始,提出方案、进行设计、市场调查、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全套服务;④TKM(Turn Key Method,交钥匙)模式:由承包商为业主提供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融资、土地购买、设计、施工直到竣工移交给业主的全套服务;⑤PM(Project Management,项目管理)模式;⑥ PMC(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or)方式;⑦CM(ConstructionManagement,建筑工程管理)模式:从开始阶段就雇用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⑧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运营─移交)模式:政府开放本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授权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和组织建设,建成后负责运营及偿还贷款,协议期满后,再无偿移交给政府;⑨Partnering(合伙)模式:为了获取特定的商业利益,参与项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共同组建一个工作团队,相互承诺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共同运作,从而确保各方的共同目标和利益得到实现。
我国目前的项目管理模式总体来说比较落后,许多项目的建设由于利益的驱使,仍然沿袭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实施,直接掌握资金使用、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管理的权利。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建筑企业大都从事单一的施工承包业务,在经营管理、技术水平上都不具备总承包能力,更谈不上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模式。而且,我国的专业承包商,专业化程度很低,这些情况都妨碍了我国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发展,造成我国建筑市场大、中、小企业一块上,竞争混乱的现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二、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对比分析
在国外合同的签订是个非常严谨的过程,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细节商议得非常具体,而且希望合同条款越具体越好,以尽量避免在合同实施中可能产生的分歧和争议。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就要严格履行合同。如果某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则另一方可依据合同条款,向对方索赔或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相比之下,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则较随意和草率。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不严谨。有些业主急于开工,与承包商只草签一份开口协议就开始施工,但随着工程进行,双方分歧不断,总价包干合同根本无法签订。或是合同订立时缺乏预见性,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因为合同缺少某些细节条款,造成一些缺陷和漏洞,当双方对条款的理解有差异时就会发生争执。并且工程项目超投资、超预算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协议内容和结构较粗糙,使施工中产生的问题无据可循,双方纠纷也很难解决。
在合同履约方面,许多业主与承包商不能正视彼此关系。业主以其优势地位,制定一些苛刻的合同条件,认为承包商就是来赚钱的,无视承包商的合理要求和利益。在工程承包中,业主随意压价,该计取的费用不让计取,不执行预付款制度等,这些都是违反规定的,但却没有人去追究。另外也常发生有些业主违反合同条款约定,拖欠工程款,拖到最后给付时还要求承包商让利,对所欠工程款打折收取。业内人士戏称“让利”“压价”“拖欠工程款”是承包商头上的三把刀。但是不管业主怎么苛刻,承包商还是要想办法生存,要么偷工减料降低成本,造成工程质量隐患,要么就是消极怠工延误时间,由此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大部分承包商会先以低价获得合同,然后在项目实施中,寄希望于用索赔来保住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管理水平问题能否索赔成功却很难说。另外很多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遇到利益纠纷问题后,往往不是按合同寻求依法解决,而是希望借助各种私下关系,甚至委曲求全以求得问题的解决。这样做可能会带来一时的便利,但也会使业主在以后更加置合同于不顾。久而久之形成行业的恶性循环。
三、合同索赔管理的对比分析
国外许多大型建筑企业非常重视研究合同条款,天天念“合同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主动寻找索赔机会,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而我国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以后,就将其束之高阁,直到发生争执和索赔,才将合同找出来,显得很被动。
我国因为长期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影响,索赔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同时在主观上,施工企业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客观上,则是建设单位不准索赔,缺乏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性合同纠纷解决机构等。而且,建筑行业未建立健全的索赔管理体制和索赔组织机构。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列了索赔程序,增加了索赔条款的内容,这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但同国际索赔条款相比仍然不够详细和具体。另外国内合同索赔及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协商解决或者提交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几种办法,但存在相关机构不够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够完善的问题。
四、合同担保与保险的对比分析
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有力手段,但目前在国外建筑行业通行的一些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在我国尚未开始实行。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①法规不完善,缺乏配套措施。关于建设工程推行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还没有成文的法规。②建筑企业认识不足,缺乏保险意识。由于历史及发展原因,人们把保险仍视为个别行为,甚至政府行为。而且由于建设工程的风险事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许多业主和承包商都存在侥幸心理。③保险金不足,保险经费来源不明确。按国际惯例,工程本身、施工机械设备、工程人员、第三方人员和财产的保险均由承包商负责,其保险费在投标报价中计入。而我国却没有明确规定保险经费的来源,从而导致业主和承包商互相推委,谁也不愿承担费用。
综上所述,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针对目前所存在问题,有针对性的逐步改善相应状况,健全法律法规,提高行业从业水平,规范合同文本,建立索赔机制,树立风险意识,培养专业合同管理人才等,是我国合同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李晓光.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问题分析和对策[J]. 江西建材. 2017(01).
[2]赵军. 浅谈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问题[J]. 建材与装饰,2016,(38).
论文作者:刘春英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6
标签:承包商论文; 合同论文; 模式论文; 业主论文; 建设工程论文; 项目论文; 合同管理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