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股票市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票市场论文,进一步发展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的股票市场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建立起来的。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开端。10余年来,我国股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市场规模和水平都有较大提高。截至2000年底,股票市价总值已达48090.9亿元(其中流通市值16088亿元),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088家,上海和深圳两地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开户数共达5600多万户。还有34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550多亿元。我国股市在将分散的社会资本集中并转化为大额的长期资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大批国有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践中起到了先导和示范作用,为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打下了基础。1999年7月1日,规范证券市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开始实施,推动了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我国股市10余年的发展表明,大胆地借鉴包括股份制、股票市场等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资金融通方式,是完全可能而且十分必要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会有证券市场。建立发展健康、秩序良好、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对我国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筹集更多的社会资金,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国股市还处于初级阶段,总体上进步不小,存在问题也不少。在股市多次暴涨暴跌的现象后面,隐藏着内幕交易、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投资者、市场操纵、过度投机等问题,需要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来发展和完善,走出符合国情的股市发展道路。
我国股市的发展,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又要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保障社会公平与公正。我国们要认真研究并吸收发达国家股市发展的经验,大力促进我国股市的健康成长,同时十分注意规范和监管股市,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公平与公正的赢利机会。
从虚拟经济的发展过程来看,有价证券是生息资本社会化的产物,而股市则是有价证券市场化的产物,股市的基本作用,既为投资者提供直接投资的机会,也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机会。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股市的风险较高,故对股票所期望的收益率要高于债券,这样的企业才有投资价值;而对于企业来说,由于要求投资者共担风险,故应当有较高的盈利与投资者共享,这样才能吸引投资者的资金。一方面,要让投资者的资金能在股市上投入他认为有投资价值的企业,自主决定是持有股票等待分红还是卖出股票取得现金;另一方面,要让有良好赢利能力但资本不足的企业能在股市上融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任何股票市场,既是投资的场所,又难免投机性。“投资”,是指买进股票后期望能获得较多红利的长期投资行为;而“投机”,则是指买进股票后期望在有利的条件下迅速卖出以获利的短期投资行为。一般来说,股市中的投机行为是不可避免的,适度的投机行为不仅不会危害证券市场,而且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运行。但是在过度投机的股市中,投资者通常会漠视企业的经营业绩,使绩优股受到冷落,而各种有炒作空间的股票却受到追捧,严重削弱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过度投机还会助长市场的短期行为,为庄家非法操纵市场提供条件。与过度投机相伴随的巨大风险,将成为证券市场产生严重动荡的隐患,进而会对经济和社会造成危害。我们必须坚决防止股市中的过度投机行为,维护股市的健康发展。
当前,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股市,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并改善市场监管。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当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与公平,让股市回归到直接投资与直接融资场所的基础地位。要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平等的投资环境,让投资者能够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争取合理的收益。由于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较弱、风险承担能力较差,要注意保护这部分人的利益,严肃查处掠夺中小投资者的财富的各种违法行为,同时从制度上制止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无视小股东正当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核准制度,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提供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让能给投资者较高回报的优秀企业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消除一级发行市场的无风险套利条件,防止股市成为一些企业“圈钱”的场所。
信息披露不真实是上市公司招股、上市、配股和年报等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目的,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有的上市公司严重违背投资者意愿,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间接造成信息不实;有的上市公司有意披露不真实信息;有的公司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与之配合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应当放在信息披露上。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改善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防止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获利或利用虚假信息欺诈,同时还能为发现问题提供有利条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虚假包装上市,避免上市公司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投资者利益。要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标准,推进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保证上市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及时性。
股市的健康发展固然离不开政府机构的监管,但也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于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有关事项,要尽量改用公开申请并按程序核准或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策后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的办法。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组织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例如:对会员的财务状况、经营绩效、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年检及评定,对会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对会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按行规处理,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进行法制及业务教育,组织会员进行业务交流,对某些专业岗位进行资质认定等。
要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强监管手段,建立全国联网的股票实时交易系统及监控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股价异常波动等现象并分析其原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证券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监管、银行、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建立统一的执法协调机制,加大对重大证券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缺乏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是上市公司业绩低下、缺乏长期发展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上市公司受其大股东严密控制,有的甚至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一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人、财、物不分,使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或集团公司的“提款机”;上市公司大多不分红,一些业绩好的公司以发展生产急需资金为由不分红,即使是分红也多是送红股的方式,很少用现金分红的方式。由于投资者难以从分红中取得收益,故只能拼命追求买卖价差收入,从而增大了市场的投机程度。一些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准入、运行过程及退出机制的干预,使一批早就丧失上市条件的公司长期不能按证券法规定退市,影响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削弱了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上市公司产权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是股权多元化。这不仅有利于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而且还能够使国家通过出资人到位的方式,解决企业过度依赖政府、政府对企业负无限责任的问题。在我国的集体及民营企业中存在的产权不清、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等问题,也应当通过股权多元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
从理论上说,在股权多元化的公司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实际上通常由于公司的股东众多且流动性大(因通过证券市场的股权交易十分频繁),故实际上多半由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所有者的权力。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公众股东的分散,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由于不少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利益分配不能通过透明的机制来保证,因而经理人在决策时往往为控股股东甚至个人谋取私利,明显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解决一股独大问题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大股东挤占上市公司资产等问题。对于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相互担保,要严格依法监督,禁止上市公司单方面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要严格依法进行并按规定予以披露。要通过有关指导性文件,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报酬、权利和责任,使其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目前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流通股比例的情况下,可在国有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股份,使每家上市公司至少有三个较大的股东。此外还要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三)引导投资者转变观念,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广大中小投资者是中国股市的积极参与者,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用政治、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也需要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
要引导投资者端正对股市的认识,使他们了解在股市中投资是有风险的,而且投机程度越高风险就越大。在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时,即使一时投机成功获利,但长期投机多半会血本无归。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一定要防止过度投机,尽量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做长线投资。要提高投资者的分析能力,让投资者能在信息披露不断改善的情况下独立分析个股的价值和走势,决定自己的投资策略,防止因听信传言、盲目跟风或跟庄而造成损失。要增强投资者的法制意识,让投资者懂得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股份所有权及自由处置权、信息知情权、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表决权,以及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
目前我国股市中流通股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比重过小。流通的公众股股权高度分散于个人股东之中,使得公众股东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直接控制力,并有着强烈的“搭便车”倾向。培育机构投资者,对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十分重要。
要进一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着重发展开放式基金,力争在未来五年内使开放式基金成为我国基金业的主流。要逐步实行基金设立和发行的注册制,培育有利于市场机制创新的环境,探索适合保险、社会保障等资金的基金品种创新,适时推出债券市场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要研究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私募基金、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要研究放宽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发起人的资格限制,逐步允许各类机构和自然人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探索新的管理公司股权结构,选择具备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上市试点等。
要加快培育保险机构投资者,探索灵活多样的保险资金入市方式。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大胆创新,设计符合保险资金特点的基金品种,更好地为保险公司服务;同时要研究和探索保险公司进一步参与我国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路子,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和市场化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
(四)促使证券公司向现代投资银行转变,规范发展其他中介机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不断成长。从总体上看,多数证券公司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一些机构存在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操纵市场等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和处理一些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操纵市场、恶意炒作股票、为客户透支和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经营和犯罪行为。
要努力提高证券公司人员的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严惩监守自盗、假公济私等违法行为。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制约。
(五)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律体系。鉴于《证券法》出台时的一些具体情况,加之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影响到《证券法》的进一步实施,建议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对混业经营、股指期货、社保资金入市、加入WTO后的证券市场发展,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某些执法权限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法律对策。对《证券法》中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如证券市场监管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管理条例等加以充实。要加强对《证券法》与公司法、信托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研究,必要时对有关法律进行相应修改或解释,使之更加协调,为执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证券监管部门要不断从实践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制度创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