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劳动价值论研究,必须有科学的态度和思维方式--与颜志杰教授商榷_价值理论论文

深化劳动价值理论研究要有科学的态度与思维方式——兼与晏智杰教授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要有论文,理论研究论文,思维方式论文,态度论文,教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研究中,理论界存在着很大的理解和观点上的分歧。本着百家争鸣、学术自由的方针,不同的观点可以各抒己见,相互交流、讨论或交锋。学术讨论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科学的论证和论据增强说服力。要避免或减少主观武断,避免或减少对前人和今人理论观点的误解或曲解。讨论中对有关的概念、原理和规律的把握与运用,应有统一的口径。否则,各定各的调,各吹各的号,会使讨论陷入无序和混乱状态。

一、要把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概念同其他涵义的“价值”概念区别开来

劳动价值论所讲的“价值”,是商品经济中的价值,是作为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基础的价值。它与哲学、文化涵义上的“价值”不是一回事。比如,讲“价值观”、“价值判断”、“价值取向”、“学术价值”、“艺术价值”、“收藏价值”等,并不是指商品交换关系中作为价格波动中心的“价值”。“价值观”是与世界观、人生观相联系的概念。讲人生的“价值”是指人生的意义是什么,人生应有什么作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有不同的社会价值观,如美国有美国的价值观,中国有中国的价值观;这是指对不同社会体制的看法与选择。“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对某种理论、制度或事物的选择与认同。至于“学术价值”、“艺术价值”等,是指某种学术论著或艺术作品的水平、意义和作用。读了一篇论文,认为它写得质量差、水平低,可以说它没有什么价值;看到一件艺术水平很高的作品,无论是绘画还是雕塑之类,可以说它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或“欣赏价值”。另外,在经济生活中,有时还从有使用意义或有用处、有效用的涵义上运用“价值”概念。例如,亚当·斯密讲:“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就是说,斯密把使用价值也纳入“价值”范畴之中。物品有用处、能满足某种需要,就是有价值,称作使用“价值”。不过,斯密没有把使用价值作为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决定因素,也就是没有将其混同于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他接着说:“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25页,商务印书馆,1979)。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把干某种事情有成果、有意义、有效益,看作干得有价值;反之,劳而无获,白干了,会说干得无价值。这是从“值得干”或“不值得干”的涵义上运用“价值”一词的。

在有关价值问题的讨论中,经常涉及恩格斯早期著作《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844年发表于《德法年鉴》)中关于价值的定义:“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605页)。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关于价值的科学定义,与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是一致的。其实,无论恩格斯还是马克思,起先是不赞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或生产费用决定价值论)的。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评论萨伊与李嘉图的价值论的分歧时,既不赞同萨伊的效用决定价值论,也不赞同李嘉图的生产费用(劳动)决定价值论;认为决定价值的是生产费用与效用两个要素,从而提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定义。事实上,这个价值定义,如同现在的经济效益定义。恩格斯认为,“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也就是有无经济效益、值得不值得、有没有实际经济意义。投入生产费用(劳动)而不产生效用,就是无意义、无效益、无价值的。他把作为交换价值或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或前提条件的使用价值(效用),也作为决定价值的要素了。

马克思在1844年的《巴黎笔记》中,也曾不赞成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在价值决定中,李嘉图仅仅抓住生产费用,萨伊仅仅抓住效用(有用性)”,“当他谈交换价值时,总是持自然价格,而撇开他称之为暂时或偶然原因的竞争的偶然性。国民经济学为了使自己的规律有几分严密性和确定性,不得不假定现实是偶然的,抽象是现实的。”(参看《〈资本论〉研究资料和动态》第6集,26、33页,江苏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和恩格斯随着理论研究的加深与拓展,否定了萨伊的效用价值论,继承和发展了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提出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价值中不包含一个使用价值原子。恩格斯还在《反杜林论》中批评杜林的下述价值定义:“价值是经济物品和经济服务在交往中所具有的意义。”说这个定义是“荒谬”的。因为物品和服务的“意义”,是指其用处,即效用,是搞效用价值论了。

在当前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有的学者又在重复马恩早已放弃的使用价值(效用)也决定价值的理论观点。有人用哲学、文化涵义上的价值概念,来取代或否定马克思后来运用的科学的价值概念,认为只要有意义、有用处的事物就有价值。有的宣传使用价值也是决定价值的要素,主张效用价值论。

在有关劳动价值理论的讨论中,不能不注意到晏智杰教授的理论观点。近年来,他发表了不少论著,其实质是否定和批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如果他的否定和批判有道理,或者说,他只正面主张和认同萨伊的要素价值论和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表明不赞同劳动价值论,那么我认为没有必要与之商榷和争论。问题在于他以《劳动价值学说新探》为书名出版的新著,以《重温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等题目发表的论文,是以完全背离马克思有关理论原意的解释,进行所谓“新探”与“重温”,然后进行缺乏说服力的批驳与否定。这表现在许多方面。

先从“价值”概念谈起。在《新探》一书的开头,就是《经济学“价值”概念辨析》。作者不赞同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样两重性”(最好讲使用价值与价值两重性——引者)。认为“按照上述传统观念,使用价值从一开始就被排除在经济学价值论的本体之外”。“交换价值其实就是使用价值的延伸,使用价值通常是指对当事人本身的价值,而交换价值是指对别人的使用价值;更重要的是使用价值不仅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且在与需求相符的条件下,它还是交换价值的决定因素之一,就是说如果符合需求,则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成正比增加”。这里,把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价值等不同的概念交混在一起,而且使用这些概念时的内涵与马克思使用它们的内涵也不同。首先,马克思的价值论决没有排除使用价值的地位和作用,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就不会成为商品,就不会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但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也可能没有价值和交换价值,如空气、阳光等。难道这类使用价值也要进入“经济学价值论的本体”吗?其次,作者同样是从哲学、文化涵义上,或从日常生活中所谓有用处、有效用就是有“价值”的涵义上来理解与运用“价值”概念。所谓“使用价值通常是指对当事人本身的价值”,就是指凡对当事人有用处、有效用,就是有价值。如此说来,空气、阳光等使用价值也是对每个当事人的“价值”了。这与商品经济中作为交换价值或价格运动的基础或轴心的“价值”,或与马克思所讲的商品价值,难道有任何共同之处吗?难道能够通过这种对价值概念内涵的转换来否定和批判劳动价值论吗?第三,说“交换价值其实就是使用价值的延伸”,这是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混同了,也不符合事实。难道一切使用价值都会“延伸”为交换价值吗?雨露润田禾,太阳照万物,其使用价值不小,难道会延伸为不小的交换价值吗?所谓“如果符合需求,则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成正比增加”,也缺乏事实根据。亚当·斯密早已反驳了这种观点。如前所述,他举例证明,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很小的交换价值,如水的用途大,交换价值小: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如金钢钻的使用价值小,但交换价值很大。用使用价值的大小衡量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大小,还有很多悖理的地方。比如,一斤香蕉的交换价值或价格等于一斤馒头的二三倍,是否香蕉的使用价值大于馒头的使用价值呢?二者的使用价值大小能够衡量吗?如果是讲使用价值总量与交换价值总量“成正比增加”,也不能成立。马克思所提出的劳动生产力同使用价值量成正比、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反比的规律,是客观存在。最初的铝制品比金银制品还贵,而在作为使用价值的铝制品大量增加的今天,其价格比金银制品要便宜得多了;其使用价值量并未与其交换价值量“成正比增加”。

晏智杰教授为了论证使用价值也是决定价值的要素,进而批评马克思论证劳动价值论的分析方法。他说:马克思论证的关键,是说两物成交说明双方必具有某种性质相同的共通物。使用价值性质相异不可能成为共通物,而抽象劳动具有一般的共同性质,就是这种共通物。晏教授认为,也可以将具有不同特性的使用价值,抽象为“一般意义的抽象的使用价值”。“既然可以将价值归结为一般劳动,为什么不能归结为一般的使用价值?”就是说,他认为一般使用价值也是商品的共同属性,共同属性不止抽象劳动。以此证明,使用价值也要决定价值。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分析方法。其实,马克思讲商品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二者都是抽象概念;只是在进行解释时,才将抽象的使用价值概念具体化为特殊的使用价值。问题在于价值没有质的差别,只有量的差别,因而其决定要素也只能是这样。抽象劳动就是没有质的差别,只有量的差别的要素。而使用价值哪怕是“一般意义的抽象的使用价值”,也难以衡量其量的差别,更谈不上只有量的差别了。试问:将香蕉、皮鞋、煤炭、大米、电视机这些特殊使用价值,抽象为一般使用价值,怎样比较和计算其量的差别呢?这种无法把握的抽象使用价值量,怎样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呢?这是难以说明的。

总之,变异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涵义,将使用价值也作为价值,从而宣传使用价值决定价值论或效用价值论,不是什么“新探”和理论创新,而是退回和重复一两百年前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早已否定了的观点。

二、按照马克思原有的理论、逻辑和方法把握和发展其劳动价值理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具有丰富的内容。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初步确立了有关商品和价值的理论。包括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的统一;生产商品的劳动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价值的实体即价值的质的规定是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即抽象劳动的凝结;价值的量的规定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价值要通过交换价值表现出来,实现为价值形式;价值形式经过了长期的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出现货币形式后,交换价值就成为价格形式;价值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范畴,是反映特定经济关系的历史范畴;私有制商品有拜物教的性质,商品和价值背后的人的社会关系采取了物的关系的形式;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价值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调节着商品交换的比例关系。

上述关于商品和价值的理论,是最基本也是最简单的规定。马克思分析商品和价值所运用的方法,是由简单到复杂、由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是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方法。《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所阐述的商品和价值的原理与规律,适用于一切商品生产方式,因而只能是也必然是最一般、最抽象、最简单的规定。他在研究价值与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关系时,运用了抽象方法,暂时撇开即舍象了供求的不平衡,假定供求是一致的,从而也就暂时舍象了多方面竞争力量的消长关系;那些暂时被舍象了的关系在后面的分析中会加进来,由抽象上升到具体。同样,《资本论》开头所论述的商品,也是暂时撇开了资本主义关系的商品,它是以简单商品为代表的一般商品。商品自身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无论农奴生产的商品、雇佣工人生产的商品,还是公社生产的商品,商品自身的性质或规定性是一样的。但商品价值关系,又经历了不同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生产要以商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到一定高度为前提,而商品价值关系又是在原始公社的“尽头处”开始的。于是,根据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方法,马克思论述了从简单的价值形式到货币形式的发展过程。货币的谜从物物交换的等价形式的特点中就可以解开。马克思指出:“简单的商品形式是货币形式的胚胎”。因此,先分析物物交换阶段的商品价值关系,既符合历史发展的进程,又符合理论逻辑的要求。

马克思关于商品和价值的理论,是随着他的经济理论研究的展开而不断拓宽和深化的。要正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就不能囿于《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的内容;而是需要系统地掌握三卷《资本论》其他篇章的有关内容,还要掌握《剩余价值理论》和经济学手稿以及其他论著中的相关内容。

令人不解的是,晏智杰教授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适用于物物交换的商品关系。他在发表于《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3期的论文《重温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说:“马克思价值分析暗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物物交换,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初的原始的实物交换。在这种交换中,没有货币居间”。根据是什么呢?他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中,“马克思就是从这种实物交换的分析开始的”。但是,这里有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既然是从物物交换的分析“开始”,物物交换就不是分析的全部,那只是商品价值关系发展过程的“开始”。事实上,只要实事求是地对待马克思的理论论述,就不会无视无论《政治经济学批判》还是《资本论》,都是从“人类历史上最初的原始的实物交换”的分析开始,论述了怎样从偶然的价值形式发展为扩大的价值形式,再到一般价值形式,最后出现货币形式。怎么能硬说马克思的价值分析只是原始物物交换、“没有货币居间”?《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章《商品》所分析的,就是从物物交换到“货币居间”的商品流通的发展过程。马克思说:“交换过程同时就是货币的形成过程。表现为种种过程连续进行的这个过程的整体,就是流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41页)。还应该注意到,就在同一章中论述《关于商品分析的历史》时,马克思还评论了亚当·斯密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贡献和缺陷:“诚然,斯密用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价值,但是,他又把这种价值规定的现实性推到亚当以前的时代。换句话说,从简单商品的观点看来他以为是真实的东西,一到资本、雇佣劳动、地租等等比较高级和比较复杂的形式代替了这种商品时,他就看不清了。”显然,马克思是在批评斯密虽然提出了劳动价值论,但是他又把这种价值决定的现实性推到简单商品关系中,而没有推延到资本主义经济更为复杂的商品关系中。反过来可以说,马克思的正面意思是:劳动价值论不仅适用于简单商品生产,也适用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可用以分析资本、雇佣劳动、地租等较高级和较复杂的经济形式。马克思的观点和论述是如此明确,而晏教授竟然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不仅不适用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也不适用于简单商品生产,甚至不适用于较发展的物物交换,只适用于“最初的原始的实物交换”,即原始公社间的原始实物交换!

只要读一下《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商品和货币》,就会知道第二章《交换过程》和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是对商品和价值关系分析的继续和延伸。货币或商品流通理论是马克思的商品与价值理论的必要组成部分。“困难不在于了解货币是商品,而在于了解商品怎样、为什么、通过什么成为货币。”(同上书,110页)试问:第三章讲商品流通与货币的职能,难道与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无关,难道能舍此而硬说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只限于原始实物交换吗?

如果认为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只适用于原始实物交换,那么,马克思的理论还能解决什么问题呢?还有什么理论和现实意义呢?由此必然会引伸出晏教授所需要的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结论来。

应当明确,马克思的商品和劳动价值理论是为进而提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而进行研究的。《资本论》中开宗明义地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这就明确地说明了之所以从商品分析开始,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是把商品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元素”和“细胞”形式进行研究的。

马克思的经济学是侧重研究资本主义的经济学。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基石,而剩余价值理论又是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因此,马克思的商品和价值理论,虽然从抽象意义上说适用于一切商品生产方式,但其理论意义却重在用以解剖资本主义。请看马克思自己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的说明:“对资产阶级社会来说,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者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在浅薄的人看来,分析这种形式好象是斤斤于一些琐事。这的确是琐事,但这是在显微镜下的解剖所要做的那种琐事。”

晏教授的《重温》一文中还说:“马克思价值分析暗含的前提条件之二,是假定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就是说,除了劳动之外,对其他一切用于交换的对象都不必付出代价……因而在他的交换价值分析中没有土地、资本等要素的地位”。这是完全背离事实的说法。诚然,如果把马克思的价值分析只限于开头的《商品》一章的话,这里确实没有也不需要涉及使用土地、资本等是否要付出代价的问题,甚至连使用劳动或劳动力是否付出代价也没有涉及。但是,应当知道,劳动形成价值同使用劳动要不要付出代价,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劳动以外的要素是否创造价值,与劳动以外的要素是否可无偿获得,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然而晏教授竟将这两者混同起来了。大家知道,无论小商品生产还是资本主义生产,所需生产资料一般也是作为商品购买的,是要付出代价的。商品交换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的交换。马克思从来没有也不会讲什么除劳动之外“其他一切用于交换的对象都不必付出代价”这类违反常识与事实的话。他在分析了商品货币关系后,接着分析了货币怎样转化为资本,进而分析了作为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相统一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这里就讲到资本家用多少先令购买纺纱的原料棉花,又用多少先令购买纱锭的问题。在论述资本循环的第一阶段,还使用了购买劳动力(A)和生产资料(Pm)的图式即,表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要按其价值付出G(货币)的代价从交换中获得。商品价值是由c+v+m三部分价值因素构成的。即使消费资料要按其价值购买,也要付出非劳动要素c的代价。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还专门分析了使用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要素怎样付出和付出多少代价的问题。讲“借贷资本与利息”,贷款付出利息,就是使用资本的代价;讲“资本主义地租”,租佃资本家交付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级差地租、绝对地租、矿山地租等),就是租用土地的代价。

上述所有经济关系和问题都是运用劳动价值论分析的,因而是马克思商品和价值理论的运用与延伸。怎么可以随意说马克思“假定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没有土地资本等要素的地位”呢?

晏智杰教授在《重温》一文中又说:“马克思的价值分析暗含的前提条件之三,是假定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简单劳动……在这个理解中并没有知识和技术的地位,也没有经营管理的地位,至少其中的‘科技含量’甚微,实际所指仍然是单纯的体力劳动。……在他的价值理论分析中,这些要素没有被包括在创造价值的劳动概念之内。这个事实表明,企图通过扩大劳动内涵的办法来扩大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性的做法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这同样是背离马克思愿意的说法。说马克思讲生产商品和价值的劳动“是单纯体力劳动”,这是强加于他的。马克思关于生产商品和价值的劳动的论述,随着由简单商品生产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转换与发展,其内涵也在拓展。如果说个体生产者的劳动是集各种劳动职能包括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于一身的,而资本主义生产中的劳动则是一种许多人集合在一起的协作劳动。协作劳动必然有分工。这种分工协作的劳动总和,马克思称之为“总体劳动”。在总体劳动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分离了。不管脑力劳动或是体力劳动都是总体劳动的构成部分,都是参与商品和价值创造的生产劳动。“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劳动者(原译作“生产工人”。经理、工程师等脑力劳动者,也是“生产劳动者”,农民也是生产劳动者,他们并不是原有意义上的“工人”。译作“生产劳动者”更符合引文的原意。下同——引者)的概念也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劳动者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同上书,556页)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许多劳动者共同生产同一商品,不同劳动者的劳动“同生产对象之间直接存在的关系,自然是各种各样的。……工程师又有另一种关系,他主要只是从事脑力劳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恰恰在于它把各种不同的劳动,因而也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或者说,把以脑力劳动为主或者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各种劳动分离开来,分配给不同的人。……这一分离也丝毫不妨碍:这些人中的每一个人对资本的关系是雇佣劳动者的关系,是在这个特定意义上的生产劳动者的关系。所有这些人不仅直接从事物质财富的生产,并且用自己的劳动直接同作为资本的货币交换,因而不仅把自己的工资再生产出来,并且还直接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同上书,第26卷Ⅰ,444页)这里,马克思明确说明,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脑力劳动者如工程师等,同体力劳动者都是生产劳动者,他们共同生产财富、生产价值与剩余价值。怎么能不顾事实地说,马克思的价值分析中“没有知识和技术的地位”,排除了脑力劳动,“实际所指仍然是单纯的体力劳动”呢?

《重温》一文还说,在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的分析中,也没有经营管理的地位,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这些要素没有被包括在创造价值的劳动概念之内”。这也不是事实。马克思指出:一切大规模的社会劳动或协作劳动,都需要指挥和管理,以协调各个人的劳动。“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同上书,第25卷,431页)。承认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劳动是生产劳动,就是承认它是生产商品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经理也是参与商品和价值生产的生产劳动者。在总体劳动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同下书,第49卷,100~101页)。资本家雇用经理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马克思怎么会否认它的地位?怎么会将经营管理排除在“创造价值的劳动概念”之外呢?马克思甚至还承认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马克思指出:资本家为价值增殖和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管理劳动是一种剥削劳动;而指挥共同劳动过程的管理劳动则同样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会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起将价值加入产品中去。

通过以上的分析与论证,可以表明:《重温》一文中断言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排除了货币与资本,排除了“生产领域中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土地和资本,还有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是多么背离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本身!

面对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晏教授无法否认。但他还要提出辩驳。他在《理论视野》2001年第4期的论文《如何认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以下简称《理论基础》)中讲了一段令人感到奇特的话:“有的学者据此(指马克思讲工程师、经理等的脑力劳动也是生产商品与价值的生产劳动——引者)认为,马克思实际上早已将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在创造价值的劳动概念之中了……可是,我们仍然要指出,马克思这里说的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而不是‘劳动’本身,这两者固然有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前者只是指能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它在历史上要比后者出现的晚,在内涵上要比后者来得窄。按理说,既然承认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能创造剩余价值,当然就是承认它们也能创造价值了,好像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马克思却没有做出这种推论,以发展他前此阐述的劳动价值论(如有的学者所理解的那样),其缘由不得而知。……如果说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一定就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那么是不是应当将其他那些形形色色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的人的‘劳动’也扩大和深化到创造价值的劳动之中呢?”晏教授说: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概念中,不排除“甚至色情等不正当行业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

这段话的思想逻辑与论点是悖理的。第一,我们所讨论的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因而所涉及的劳动是指生产商品和价值的劳动,不是指一切社会都存在的作为人类生产条件的所谓“‘劳动’本身”。原始社会的劳动、一切非商品经济中的劳动,固然“在历史上”比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劳动出现得早,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以及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并非这种“劳动本身”。第二,在《资本论》中讲生产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劳动,都是指物质生产劳动,讲这种生产劳动,怎么会“扩大和深化到”什么“色情等不正当行业”中去呢?第三,马克思讲经理、工程师等的脑力劳动也是生产劳动,是指资本主义企业中与雇佣工人共同生产商品和价值的劳动。怎么能将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等脑力劳动与“色情等不正当行业”的行为相比呢?第四,生产商品和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资本主义企业中生产商品和剩余价值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剩余价值也属于价值,二者是不能割裂的。晏文说:马克思并不承认能创造剩余价值,就能创造价值。这是怪论。我们知道,商品价值由c+v+m构成,剩余价值(m)正是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怎么能断言科技工作与经营管理作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生产劳动,是只创造剩余价值而不创造价值呢?剩余价值无非增殖了的价值,是工人创造的价值中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剩余价值生产过程就是价值增殖过程。由于晏智杰教授把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限于原始实物交换,自然就排除了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的劳动,也就排除了资本主义企业中作为生产劳动的脑力劳动。可是,这不是马克思的排除,而是晏教授自己的排除。

《重温》一文还断言,马克思的交换价值分析中排除了“生产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的要素(供给与需求关系)”这也不符合事实。商品交换本身就是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交换,无论物物交换也好,商品流通也好,都是“生产领域以外”的事情。只不过马克思最初分析价值决定问题时,假定供给与需求是平衡的。事实上,不存在排除供求关系的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没有市场供求关系,也就不会有商品价值关系。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规定,就是通过部门内部诸供求关系之间的竞争形成的。供求力量之间的平衡形成价值决定;诸供求力量之间的不平衡及其竞争的加剧,形成价格以价值为轴心的涨落。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中,曾生动地论述了供给与需求关系中供给者内部、需求者内部及供求之间三方面的竞争关系及其对价格决定的影响,以及供求、竞争、价格变动这些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马克思在1865年《资本论》出版以前写成的《工资、价格与利润》中,有专门一节分析供给与需求。这里明确地指出:如果以为“一种商品的价值归根到底仿佛是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你们那就完全错了。供给和需求只调节着市场价格一时的变动。供给和需求可以说明为什么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会涨到它的价值以上或降到它的价值以下,但决不能说明这个价值本身。”当供给和需求这两个相反的力量相等时,它们就互相牵制,都不向对方发生作用。商品的市场价格就符合它的实际价值,就符合市场价格随之变动的那个标准价格。所以在研究这个价值本质时,我们完全不用谈供给和需求对市场价格的一时影响。这就是马克思关于供求、竞争、价格与价值的相互关系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

还需要提示一下:研究马克思关于价值决定、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市场价格变动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方法时,还应当读一下《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关于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的理论分析。那里系统地阐述了上述有关问题,连价值决定的理论也有所拓展。特别是关于供求一致、供求不一致、供求严重不平衡的不同情况下,对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决定的影响。

晏智杰教授之所以断言马克思的交换价值分析中排除了货币与资本、供给与需求关系、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是因为他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局限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甚至局限于简单价值形态的原始实物交换。至于马克思在其他篇章和论著中的有关的丰富内容,他似乎采取了视而不见的态度。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新探”也好,“重温”也好,实际上是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体系进行了随意的肢解,从而将其矮化、窄化、丑化,使其变成没有任何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怪论,以便否定之,批判之,然后提出自己的效用价值论、供求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

三、应在坚持和发展的统一中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与研究

讲深化认识与研究,就表示不是根本否定,而是既要继承和坚持,又要创新与发展。马克思固然肯定了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价值生产中的作用,但限于一百多年前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特定研究任务,其视野还没有也不可能达到当今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我赞同这里对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的劳动的重要作用的论述,也确实需要深化对这些劳动及其在价值创造中作用的认识。

然而,晏智杰教授不赞成上述论述。因为他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没有包括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这些要素,价值是由单纯的体力劳动创造的。他说:“企图通过扩大劳动的内涵的办法来扩大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性的做法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在马克思分析价值论的前提中,马克思不容许劳动以外的要素存在。”就是说,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不能深化到把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也纳入到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中来。他甚至根本不赞同“扩大和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的提法。他认为,科学、管理等要素同资本、土地等要素一起,构成非劳动生产要素,非劳动要素都创造价值,主张以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他在《理论基础》一文中说:“需要扩大和深化认识的不是劳动价值论,而是生产要素财富论或生产要素价值论”。又说:劳动价值论的“先天性缺陷和根本性局限已经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在‘深化和扩大’该理论上做文章是没有出路的,应当从劳动价值论转向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这就是我的基本观点”。作者否定劳动价值论,主张和宣传被马克思批判过的萨伊等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其观点已讲得很明确了。但是,他否定劳动价值论的根据没有一条是能够成立的。因为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把握、论述和批判,从根本上和完全地离开了马克思的原意。他是在同被他变化和幻化了的“劳动价值论”战斗。

晏教授不但自己完全否定和批判劳动价值论,而且反对别人把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纳入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范围中来。他告诫人们说,用扩大劳动概念的办法来解决劳动价值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会导致劳动价值论的破产。他在《理论基础》一文中还举了李嘉图学派解体的例证。他说,李嘉图的门徒们为维护老师的劳动价值论,引人注目的一招,是扩大劳动概念。麦克库洛赫将“一切能够引起人们希望的后果的操作”都看作“劳动”,不管进行操作的是人,是牲畜,还是大自然。“他们以为这样就解决了劳动价值论同市场经济生活之间显而易见的矛盾,维护了劳动价值论,但实际上是糟蹋了它”,最终导致了劳动价值论的破产和李嘉图学派的解体。他认为,同样不应把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扩大到“劳动”概念之中,对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破产的惨痛教训不能置之不理”。说也奇怪,作者一方面否定和批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另一方面又似乎要维护这一理论,大讲避免因扩大“劳动”概念而重蹈李嘉图理论破产的覆辙。

应当弄清,麦克库洛赫扩大“劳动”概念,同马克思肯定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也是生产劳动是完全不同、不能类比的两回事。后者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应有和本有之义,不是后人去搞什么“扩大”。更重要的是,麦克库洛赫扩大“劳动”概念的思路是错误的,甚至是荒唐的。应当记取的历史教训,不是麦克库洛赫等因扩大“劳动”概念以维护劳动价值论而使李嘉图的劳动价值理论破产,而是用背离李嘉图理论的思路去“发展”价值论,导致李嘉图学派的解体。请注意:不是像晏教授所说的导致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破产,而是麦克库洛赫等“李嘉图学派的解体”。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专门设一章讲了“李嘉图学派的解体”的事情。

19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界曾就李嘉图的价值理论进行过论战。反对劳动价值论的一方说,葡萄酒置于窖内,没有在它身上花费更多的劳动,只是受自然的作用,而陈葡萄酒比新葡萄酒的售价则要高,以此否定劳动价值论。李嘉图学派的代表人物詹姆斯·穆勒和麦克库洛赫做了背离李嘉图价值论本意的辩驳,说什么葡萄酒置于窖内的时间,可以算作吸收劳动的时间,自然力也是劳动。麦克库洛赫说:“有充分理由可以把劳动下定义为任何一种旨在引起某一合乎愿望的结果的作用和操作,而不管它是由人,由动物,由机器还是由自然力完成的。”(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195页)这里,把自然力和机器等的作用也扩大到“劳动”概念的定义之中。马克思批评了“库洛赫附和穆勒的这种胡说”,指出“隐蔽的荒谬思想就暴露出来了,李嘉图体系的以及整个经济思想的最后残余也就被顺利地抛弃了”。

晏智杰教授竟然把库洛赫等所主张的自然力和机器的作用也是生产价值的“劳动”这种“胡说”,同马克思肯定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这一正确观点等量齐观,加以不当的类比,硬说这也是“扩大”了“劳动”概念,暗示这会导致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破产。显然,这是混乱和不合理的思路与逻辑!

提出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与研究,是与怎样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搞好分配制度改革相联系的。新中国建立以来,曾长时期中搞平均主义分配,特别是不重视脑力劳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出现了体脑收入倒挂的现象。当前,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在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中,我国要顺利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三步战略目标,要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就必须确实认识科技工作特别是高层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特别是高层经营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日益重要的作用。高层次的脑力劳动是高级复杂劳动,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和社会财富,应该给予较高的报酬。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企业领导人和科技骨干实行年薪制和股权、期权试点”。应完善分配秩序,搞好分配体制改革。

江总书记在去年的“七一”讲话中,进一步提出:“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他还提出,要正确看待个人财产的增加,“看他们的财产是怎样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这里,将深化认识与研究的范围拓宽了。不仅包括深化认识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与收入问题,也包括正确认识社会各阶层的劳动和收入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在不断发展,对不同劳动及其收入的认识、评价与理论研究也在发展。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将实行单一的社会公有制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商品生产也将不复存在。而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面对的是正在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包括公有与私有)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所谓深化认识与研究,就要求从理论上分析和说明这些新特点和新问题。

首先碰到的一个理论问题是价值生产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不言而喻,价值分配要以价值生产为基础和前提。生产决定分配,包括几个方面:生产的对象是分配的对象,生产什么才能分配什么;生产多少是分配多少的依据;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以按资分配为核心的按要素分配方式,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按劳分配方式。

但是,价值与财富的生产同价值与财富的分配,是虽相联系但又有区别的两回事,并不是只有参加生产的人才有参加分配的权利。原始氏族社会实行按人头平均分配,没有劳动能力从而不参加生产的成员也要参与分配。奴隶主、农奴主也不参加财富或价值的生产,但却是分配的主体。马克思认为,雇佣工人创造了价值与剩余价值,但只能得到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剩余价值在各剥削集团间被分割与分配。社会主义国家的利息、股息、助学金、救济金等收入,也不是由获得者的劳动生产的。只有个体生产者收入才是全部由自己生产的。

但是,有人硬要把价值生产与价值分配一体化。所谓资本收入是资本生产的,土地收入是土地生产的,等等,这是主张和宣传“生产要素价值论”。晏智杰教授在他的《理论基础》中明确宣称:“应当以什么理论为基础来认识和对待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呢?……我以为出路在于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转向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

这里且不讨论否定劳动价值论,主张要素价值论的理论是非与对错,而是讨论他用以论证其观点的理论根据与逻辑是否正确与科学。他断言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是劳动价值论,现在实行按要素分配的理论根据自然是要素价值论了。他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及未来社会的分配制度时所依据的理论根据之一不是别的,恰恰就是劳动价值论。这也是真的。这说明,以为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理论同其劳动价值无关的看法其实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在我国经济理论界以往占支配地位的正统理论中,也主要是依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教导才一直将劳动价值论也作为我们论证按劳分配的依据之一,用劳动价值论说明按劳分配的源泉、依据及分配制度的合理性,这是不争的事实。今天在我们需要深化对分配制度改革理论基础的认识时,感到了劳动价值论的不充分、不准确、甚至有失误,需要加以重新认识,这是很自然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他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长期以来用以论证按劳分配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理论根据之一。”他认为,“面对历史演变和当前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现实”,应当抛弃劳动价值论,转向要素价值论。

这里需要首先弄清的一个问题是,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是否以他的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否意味着要否定劳动价值论,转向要素价值论?晏教授说,我国经济理论界以往占支配地位的正统理论中,一直将劳动价值论作为论证按劳分配的依据之一。这决不是事实。可能他自己一直是持这种看法的,但决没有在经济理论界占过什么支配地位。请晏教授举例说明哪几部或哪一部有社会影响的严肃的经济学专著或教材中,讲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和必然性时,提过是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的?断言《哥达纲领批判》中“论及未来社会的分配制度时所依据的理论根据之一不是别的,恰恰就是劳动价值论”,这纯属虚构。为什么不从《哥达纲领批判》中引出原话予以证明呢?

《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根据是:首先,实现了公有制,因而每个社会成员能向社会提供的只有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取的只能是个人消费品;其次,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还仅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劳动又存在差别,旧的社会分工还存在;复次,社会主义阶段的生产力还没有达到实行按需分配的高度。在同一著作中,马克思同时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中不再有商品交换,“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因而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也就失去了作用。马克思怎么会以已不存在的价值和劳动价值论为依据,提出按劳分配呢?何况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分配,与商品价值已脱离了关系。《哥达纲领批判》中还提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难道这也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吗?

晏教授还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是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他批评说:有人认为,“马克思虽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但并没有以此作为说明资本主义分配的根据……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说是其对生产要素的产权。这种说法不免让人感到意外。”晏教授本来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是要素价值论,怎么现在又说,资本主义实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呢?

晏智杰教授事实上是把分配领域中的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搅和在一起了。一个是某种分配制度或分配方式的理论和事实依据是什么?另一个是收入分配的源泉是什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阐明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地租等,都是雇佣工人创造的价值或剩余价值。但是,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要实行以按资分配为核心的按要素分配制度,并不是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可以说,其所以实行资本主义分配制度与劳动价值论无关。根据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可以不一致的原理,实行按要素分配也不能证明“要素价值论”是其理论依据。

同理,社会主义之所以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之所以要实行按需分配制度,并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但是,社会主义既然存在商品价值关系,劳动还要形成价值,因而按劳分配不是按照马克思设想的那样,实行按实物形式分配,而是要通过货币按价值形式分配。价值分配的源泉当然也是劳动形成的价值;而且在操作层次上,根据各个人提供的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多少,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只要存在商品价值关系,只要劳动形成价值,无论实行何种分配方式,其分配源泉都与劳动价值理论有关。但劳动价值理论不能决定任何一种分配制度,既不能决定资本主义分配制度,也不能决定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分配制度。决定某种分配制度的依据,首先或决定性的因素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可以包括占有权、使用权等。

晏智杰教授还把我国过去“左”的思想影响下忽视知识的作用和知识分子的不平等待遇,归罪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他在《理论基础》一文中说:改革开放前,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不被看作是“能同原始的基本的体力劳动平起平坐的创造价值的劳动”,存在“长期轻视和排斥知识与知识分子的严重现象”,还有“知识越多越反动”之类的危害,“劳动价值论恰是产生这种极左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按晏教授的说法,劳动价值论简直是有罪的了。然而,第一,有些话言过其实。改革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厂长、书记等管理工作者和科学家、工程师等科技人员,难道连跟原始的体力劳动者平起平坐的地位都没有吗?晏教授是借此责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排除了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其实他颠倒了马克思的原意)造成了多大的恶果。第二,轻视知识与知识分子的“左”的一套,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毫不沾边。晏教授这样讲是出于偏见。“左”的思想影响下的时期,连按劳分配都被否定了,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也不区分了,干不干一个样,多干少干一个样。其消极后果,究竟是由于背离了还是由于贯彻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肯定,恰恰在于前者。

责任编辑注:晏智杰同志的《重温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及《经济学价值理论新解:重新认识价值概念、价值源泉及价值实现条件》两文,分别在本刊2001年第七期和2002年第四期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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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劳动价值论研究,必须有科学的态度和思维方式--与颜志杰教授商榷_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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