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中的海关与防卫制度探析_全唐文论文

唐代法律中的海关与防卫制度探析_全唐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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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9.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815(2011)03-0086-06

著名神话小说《西游记》讲述了唐玄奘西游取经的浪漫故事。但实际上当时玄奘法师是违法偷渡出境的,他并没有取得唐王朝批准出行的凭证和相关机构的许可。由于守关官兵违法“私放”,佛教界人士鼎力相助,玄奘才得以偷渡出境去印度取得真经。故玄奘在归国入境之时,先行上表唐太宗,请求赦其“冒越宪章,私往天竺”的偷渡之罪。幸好唐太宗是开明之君,赦免了他的罪责,玄奘弟子慧立和彦悰所著《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中就详细描述了其恩师玄奘偷渡出境,返回时获得唐太宗赦免的经过。[1](P15)

一、唐王朝完善关防法律制度的目的

唐代高度重视关防制度,在《唐律疏议》中专设军事法性质的“卫禁律”,“卫律”是关于军队管理的法律制度,而“禁律”则是专指关防制度,由于此二者直接关系到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安危,所以“卫禁律”位于《唐律疏议》中总则《名例律》下的诸篇之首,从而明确了关防制度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治。唐代关防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安全,“疏议曰: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自宋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随开皇改为卫禁律。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唐律疏议》卷七),可见关防法律制度首要目的是保卫帝王和封建统治阶级的安全。

(二)征税。唐代关防制度还兼有对内地流通物资和出入境物资征收税收的目的,通过对过往关口商人的货物征收税款,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供国家所需,并形成了后世关税的雏形,成为政府税收的支柱之一。唐高宗显庆六年,唐王朝在广州水路关口设置市舶使,对水路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二、唐代关防法律制度的内容

通过健全关防管理体制,完善关防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唐代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关防法律制度。

(一)健全的关防管理体制

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唐代进一步完善了关防管理机构,在刑部下设司门郎中垂直管辖全国各个关口,从而保证了中央政府能直接并统一管理全国关防,“司门郎中一人,从五品上;主事二人,从九品上。司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唐六典》卷六)。

同时按照道路的等级,在内地各个交通要道,边境各个重要关隘设置了不同等级的关口,“凡关二十有六,而为上、中、下之差。京城四面关有驿道者为上关,余关有驿道及四面关无驿道者为中关,他皆为下关焉”(《唐六典》卷六)。而据《新唐书》卷四《则天皇后纪》载长安三年(公元703年)十二月丙戌,“天下置关三十”。这超出了《唐六典》所载数目。据学者考证,唐代全国十道共置关112,原有关54,总共新旧关166所。[2]

各关口的负责人为关令,津渡为津令,下设相关工作人员:“上、中、下关设置关令。关令掌禁末游,伺奸慝。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丞掌付事勾稽,监印,省署抄目,通判阅事。录事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典事掌巡船铺及杂当。津吏掌桥舱之事,无津则不置”(《唐六典》卷三十)。同时规定,“上关,令一人,从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录事一人,府二人,史四人,典事六人,津吏八人。中关,令一人,正九品下;丞一人,从九品下。录事一人,府一人,史二人,典事四人,津吏六人。下关,令一人,从九品下。府一人,吏二人,典事二人,津吏四人”(《唐六典》卷三十),同书卷二十三《将作都水监》载:“诸津,令一人,正九品上(原注:皇朝改置令、丞);丞一人,从九品下(原注:皇朝因隋置。诸津在京兆、河南界者隶都水监,在外者隶当州界)。

边境地区的关口由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所以由军方直接管理,如玄奘通过的玉门关就有重兵把守。

(二)完善的法律制度内容

1.关防(道路)通行凭证管理

由于关防是在道路干线上,由此关防凭证也是道路通行的凭证。从商周时期的“符节”制度到秦汉及以后“传逐”制度,再到汉代后期“过所”制度,关防凭证随着道路通行凭证发展而发展。

唐代继承并完善了前代的过所制度,制定严格的关防通行证申请条件和程序,“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唐六典》卷六)。具体而言,“凡申请过所,第一步必须向本县呈牒申请;第二,请过所者必须有保人;第三,州县勘验过所时将审查行人是否‘兵募逃户等色者’为主要内容;第四,县尉或令丞核实申请者基本情况后向州或都督府请给;第五,州司户曹收到县的申牒,核实情况后,拟过所两份,印上州府印信,一份给申请者,另一份备案。京师申请过所也是一样”。[3](P87)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不申请过所的刑事责任,“凡水陆等关,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唐律疏议》第82条)。对于既无通关凭证,又不从关口出入的行为处以私度、越度等更严厉的刑罚。所以当玄奘在决定偷渡出境的时候,唐王朝正是“国政尚新,疆场未远。禁约百姓不许出蕃”的特殊时期,所以朝廷理所当然没有批准玄奘出境申请过所,他“结侣陈表,有敕不许”。[4](P16)

唐代过所的书写格式,传世文献没有记载,但在日本园城寺却保留了唐高僧智证大师圆珍大中九年(公元855年)三月越州都督府和同年十一月长安尚书司门颁发的过所原件,两份过所分别盖有三枚唐朝官府的朱印,并记载了持有人所经过的路线。在《唐代过所制度研究》的第53页中有如下:

尚书省司门

福寿寺僧院珎,年四十;参行者丁满,年五十,并随身衣道具功德等。

韶广两浙已来关防主者,上件人二,今月日

得万年县中称,今欲归本贯觐省,并往诸道州。

府巡礼名山祖塔,恐所在关津守捉,不练行由,请给过所者,准状勘责,状同此,正准给,符到奉行。

主事袁参

都官员外郎祗令史戴敬悰

书令史

大中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

蒲关十二月四日勘出

从以上日本园城寺保留的过所原件可以看出,唐代凡京师出行之人,呈牒本部本司申请过所,本部本司在具牒向尚书省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请给,刑部司门核实判给过所。

地方行客申请过所由州判给,由州政府的户曹负责发放过所。“户曹,司户参军,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而剖断人之诉竞”(《唐六典》卷三十)。法律还规定虽然不是本州或本部门管辖人员,但是其有来时的过所,回去时也可给过所,如《全唐文》记载了一例应给过所度关而没有给过所的案例,“汾阳县竟戎,幼学弱冠应举,西入关,遂委过所。至京不应所对,退从小选补谒者。戎情思罢归,请过所专(一作曹。)司以无来文不给。”

判词认为:“竟戎……昔时过所,以委於中途;今日行文,须凭於下署。无宜部传,不可买符,事在宏通,理难退抑”(《全唐文》卷九百八十),按照《唐六典》规定:“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

从唐朝中后期开始,公验开始成为路证,与过所并行。“过所制度从西汉元鼎年间开始到五代后汉年间,行用一千余年。此后,路证通称为公验。过所之名在北宋已消失。另一方面,公验在隋唐开始出现,唐代过所与公验并行,虽然两者形式有差别,但其内容和作用基本相同,可以互称,这两种路证一直用到五代后唐为止。由于公验比过所形式灵活,审判简单,有较强的适应性,大概由此过所的名称逐渐消失并被取代”。[3](p185)

2.人员出入关(境)管理

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唐代关防法律制度规定了更为严密的人员出入关(境)管理规范,还包括了关防官员渎职行为的处罚规定,同时禁止国人出境通婚,同时也禁止相关外国人入境。

(1)非法出入关(境)口的私度及越度罪。先秦时期,关口通行要查验符节。没有符传而擅自出入关口的行为被称为“阑”或“阑入”。汉时,张家山汉简《津关令》:“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丞、令史罚金四两。知其情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入者,与同罪。”

唐代对于非法出入境的行为有更加细致和严密的刑罚规定,《唐律疏议》规定了私度和越度两种罪行,二者都是非法过关口,但是私度是指没有关防凭证的过所而私自过关,而越度则是无过所,而且从关口以外其他地方过关,越度要从重处罚。《唐律疏议》第82条规定:“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门为越。”

《全唐文》记载了一例无过所而越度的案例:越度关,府欲科罪。称告“急切不暇请公文”。判词认为:“王者置关,是为巨防。所以察出入,验符……当今烽堠无虞,蛮貊请职,荒徼不闻於击柝,私室宁容於度关?请科罔上之人,用杜凭虚之说”(《全唐文》卷九百四十五),这里应该按律处罚。

有时即使在紧急情况下,私度也会受到惩罚,如《全唐文》卷九百八十二载有人因举报谋反而私度被判处罚的案例:“雍州申绵州,告密囚王礼,告本州人有谋反。行至散关,夜已将半,关吏以其夜到,不为开门。礼缘事急,遂越关而度……”判词认为:“王礼生於剑表……告密纵使非虚,越关无宜首免”,即使告密属实,也不免私度之罪。

不应给过所而给之、冒名请过所或者私自转让过所的犯罪行为也按照私度和越度进行处罚,如涉及相关渎职官员,与违法者处相同的刑罚。《唐律疏议》第83条规定:“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同时还规定家人冒充出入境或者出入境财物与过所登记不符合的犯罪行为的处罚,知情关吏也判处同等处罚。“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关司知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即将马越度、冒度及私度者,各减人二等;余畜,又减二等。家畜相冒者,不坐。”

《全唐文》卷九百八十就记载有一例私自刻过所冒名出关的案例,对这种伪造过所出关的行为,沿袭前朝的刑罚。

私度或越度边境关口的行为危害性更大,所以法律加重其刑罚。《唐律疏议》第88条中:“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疏议曰:缘边关塞,以隔华、夷。其有越度此关塞者,得徒二年。以马越度,准上条‘减人二等’,合徒一年。余畜又减二等,杖九十。但以缘边关塞,越罪故重。若从关门私度人、畜,各与余关罪同。”

前述玄奘出玉门关时,没有从关门出境,而是绕过玉门关出境,应该属于越度罪,按律应该判处徒二年。

(2)禁止出境与境外人通婚。唐代关防法律制度禁止国人与出境与境外人士通婚,《唐律疏议》第88条规定:“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疏议曰:越度缘边关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

(3)相关官员关防渎职行为的规定。唐代关防法律制度还注重对关防官员渎职行为的处罚,上述私度和申请过所中官员如有渎职,一般处以和当事人一样的刑罚。

关口管理人员渎职,故意刁难出入关口人员,主要负责人被处笞刑。如因此耽误军机要务的,按照耽误军机要务从重处罚。《唐律疏议》第84条规定:“诸关、津度人,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疏议曰:关,谓判过所之处。津,直度人,不判过所者。依令:‘各依先后而度’。无故留难不度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主司’,谓关、津之司。一日加一等,七日罪止杖一百。此谓非公使之人。若军务急速而留难不度,致稽废者,自从所稽废重论。”

关口官员放纵罪犯私度,法律从重处罚。《唐律疏议》第85条规定:“诸私度有他罪重者,主司知情,以重者论;不知情者,依常律。疏议曰:私度者,谓无过所,从关门私度,止徒一年。或有避死罪逃亡,别犯徒以上罪,是名‘有他罪重’。关司知情者,以‘故纵’罪论,各得所度人重罪。”上述私放玄奘出关的关吏就犯了此罪,在玄奘偷渡被玉门关守关将士抓住的时候,守将王祥笃信佛教,因此“私放”玄奘,已经犯了“故纵”罪,按照此条规定,其罪罚应该更为严重。

《唐律疏议》对于军人私度规定了加重的处罚,第86条规定军官度关带人私度的犯罪:“诸领人兵度关,而别人妄随度者,将领主司以关司论,关司不觉减将领者罪一等;知情者,各依故纵法。有过所者,关司自依常律;将领主司知情减关司故纵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疏议曰:准令:‘兵马出关者,依本司连写敕符勘度。入关者,据部领兵将文帐检入’。而别有人妄随度者,罪在领兵官司,故云‘将领主司以关司论’。知情与同罪,不觉减二等。若知别有重罪,亦依重罪科之。关司不觉者,谓关司承将领者文簿,不觉别人随度者,减将领者罪一等,谓减度者罪三等。‘知情者各依故纵法’,称‘各’者,将领主司及关司俱得度人之罪。有过所者,关司判度,自依常律,不减将领主司之罪。若将领主司知情,减关司故纵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4)禁止境外相关人员入境。唐代统治者认为魔术师迷惑民众,危害统治,所以明确规定禁止境外魔术师入境。《唐会要》卷三十三《散乐》载:“自汉武帝,幻伎始入中国,其后或有或亡,至国初通西域复有之。高宗恶其惊俗,敕西域关津不令入中国。”

3.对外贸易管制

唐代关防法律制度还兼其特定物资对外贸易管制的功能,法律禁止携带兵器等战略违禁战略物资出关(境)口,对此行为处以重罚,按照“坐赃”罪处罚。《唐律疏议》第87条规定:“诸齎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疏议曰:禁物者,谓禁兵器及诸禁物,并私家不应有者,私将度关,各计赃数,从‘坐赃’科罪: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准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

此条同时规定:“依关市令:‘锦、绫、罗、縠、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从锦、绫以下,并是私家应有。若将度西边、北边诸关,计赃减坐赃罪三等。其私家不应有,虽未度关,亦没官。私家应有之物,禁约不合度关,已下过所,关司捉获者,其物没官;若已度关及越度被人纠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即使是私家之物,如按照国家法律不应出关(境)口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处没收这些财产的处罚,尤其是一些贵重或者战略物资不得携带出西北边关,也不得用与各个边关的对外贸易。对于这些国家规定的物资,虽然没有出入关口,如被官府查到,也处没收。“若私家之物,禁约不合度关而私度者,减三等”。

《全唐文》记载了一例违禁物资违法携带出边关的案例,“对恩赐绫锦出关判,安息国莫贺远来入朝,频蒙赐绫锦等还,将自随。关司以物皆违样,不放过”。判词认为:“既缘恩赐,有异常途,勘责不虚,固难留滞”(《全唐文》卷二百七十),对于恩赐的锦、绫、罗、縠、绵、绢、丝、布等,不同与一般的夹带出关,所以应该放行。

除违禁战略物资禁止携带出关(境)外,国家还严禁与外国人私自交易,不论是国人出境交易还是外国人入境后的与之交易行为。如有兵器交易行为,则处死刑。如出使外国的使节在境外进行交易,也按盗处罚。《唐律疏议》第88条规定:“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疏议曰: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私与禁兵器者。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疏议曰: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听敕。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

《全唐文》记载了一例商人出关(境)外交易的案例,“对市贾为胡货判”,“甲为市贾为胡货物,有犯禁者。大理以阑出边关,论罪至死。刑部覆云:‘贾人不知法,以误论罪,免死从赎’”(《全唐文》卷九百八十三)。商人与境外人员交易,本应判处死刑,但因其不懂法律的规定,所以被判赎刑,这也说明了当时法律是禁止私自和境外人员进行交易的。

4.边防安全管理

边境地区的关口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早在秦汉时期,国家就在边境地区设立关口,保护国家安全。“中国四方皆有关梁障塞,非独以备塞外也,亦以防中国奸邪放纵,出为寇害,故明法度以专众心也”(《汉书》卷九十四)。唐代关防法律制度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统治方面更加明显,李渊建唐后于武德九年(公元626年)八月十七日诏云:关梁之设,襟要斯在,义止惩奸,无取苛暴(《唐会要》卷八六)。国家通过关口来查处各种威胁统治阶级的违禁物品,“宝应元年九月敕。骆谷金牛子午等路。往来行客所将随身器仗等。今日以后。除郎官御史。诸州部统进奉事官。任将器仗随身。自余私客等。皆须过所上具所将器仗色目。然后放过。如过所上不具所将器仗色目数者。一切于守捉处勒留”(《唐会要》卷八十六),通过关防的人员所携带了未经批准的物件,尤其是管制器械、兵器和战略物资,都要被关防扣留,并施加重罚。边境地区关口由军队直接管理,重要的关口均驻扎重兵,以保护国家安全。如玄奘偷渡玉门关时,他找了熟悉边境地形的当地胡人作向导带领他偷渡出境。当时唐朝在西域边境的玉门关设置五处烽火台,派重兵驻守巡逻,烽火台之间一路均无水草。胡人害怕被抓治罪,几欲杀害玄奘逃跑,“谓法师曰:国家法,私向外国罪名极重。前五烽路,游其下必被他投,终无得免,但一处被擒即死人。弟子亦有家累,何能当之。王法不可干,共师还去”。玄奘不肯,遂独自前去。但刚到第一烽,即被发觉。被抓后,守兵校尉王祥“深相责问。法师具陈行意,声泪俱下。”王祥被感动,而后“私放”。[4](P15)同时国家严禁兵器等战略物资偷渡处边境关口,“假令私将度关,平赃直绢三十匹,即从坐赃,科徒二年,不计为罪。将甲一领度关,从私有法,流二千里”(《唐律疏议》第87条)。在这里,绢等战略物资和铁甲等作战兵器被携带出(关)境是要被处以严厉的刑罚的,这充分揭示了唐代设置关防的目的是维护封建国家安全。

5.关税征管

唐代之前,关口征收过往商人的税收个别行为,封建王朝通过征收关税,目的是“兴以国用不足,增关津之税”(《晋书》卷十八)。而且当时关口税收一般都比较沉重,成为封建地主阶级压迫剥削普通民众的有力武器,如“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隋书》卷二十四),这些都大大加重了普通百姓的负担。唐朝前期,在关口征收关税不是普遍现象,“所以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暴者也。凡关呵而不征,司货贿之出入。其犯禁者,举其贷,罚其人”(《唐六典》卷六)。又《唐大诏令集》卷五昭宗《改元天复诏》也载:“自今已后,畿内军镇,不得擅于要路及市井津渡,妄置率税杂物及牛马猪羊之类……诸镇县节级及诸津渡,访闻每年兴贩百姓,广有邀求,致令滞停,切令两军、京兆府差人觉察,显行痛断”。当时关税属于个别现象,如《新唐书》卷二二一《西域传》载:“开元盛时,税西域商贾以供四镇,出北道者纳赋轮台。诏焉耆、龟兹、疏勒、于阗征西域贾,各食其征,由北道者轮台征之。”也就是去西域,进出轮台关口的时候都要征收关税。安史之乱后,地方权臣开始征收关津税,以增加收入,《通典》卷一《杂税》载:“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皆以分数税之”,朝廷没有明令禁止这种做法。到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唐中央政府正式规定“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通典》卷一《杂税》),关津之税自此固定化。

(三)多样的关防法律制度形式

唐代关防法律制度不但内容丰富完善,而且形式也比较多样。

1.基本法典规定。唐代关防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规定在唐朝的几部基本法典中。关防管理体制主要规定在《唐六典》中。关防刑罚方面的规定主要规定《唐律疏议》中,尤其是《唐律疏议》中专设军事法性质的关防法律制度——“卫禁律”而且位于《唐律疏议》中总则《名例律》下的诸篇之首,从而明确了关防法律制度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

2.专门的法律制度。除唐代国家基本法典规定了关防的主要法律制度外,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关防管理的法律制度。如唐朝制定了全国州县关防的《过所式》,明确了关防中过所的使用规范,可惜这部法律规范没有流传下来,现在仅仅从《唐律疏议》中能看到几条关于过所的规定,如私度关津罪等。唐代颁布的《监门式》中,有涉及关防城门管理的规定。另外,残存的唐代《水部式》涉及全国津渡等水路关口的管理,并详细规定了由中央水部郎中直辖十一座大桥的管理,具体内容参见《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法律文书研究》。①

3.帝王关于关防的敕令。由于关防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所有有时候帝王也根据时局的变化,颁布一些敕令来管理关防。如敦煌遗书《唐户部格残卷》(S·1344号)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八月二十八日敕:“诸蕃商胡,若有驰逐,任于内地兴易,不得入蕃,仍令边州关津镇戍,严加捉搦。”《唐会要》卷八十六开元二年(公元714年)闰三月敕:“金铁之物,亦不得将度西北诸关。”又《唐会要》卷七十二载,贞元元年(公元785年)八月敕“吐蕃率羌、浑之众犯塞,分遣中官于潼关、蒲关、武关,禁大马出界”。

三、唐律关防制度的影响

唐代相对完善的关防法律制度不仅有效维护了封建国家统治的安全和秩序,奠定了唐代有序的开放格局,也对后世关防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奠定后世关防法律制度的经济财政职能

唐代是中国古代关防法律制度基本职能转变的关键时期,完成了古代关防法律制度从注重政治、军事到注重经济财政的转变。唐代前期,延续前朝的做法,关防法律制度奉行“所以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暴者也。凡关呵而不征”(《唐六典》卷六),其主要作用是维护国家统治安全的军事和政治需求为主,并不具备征收关税的特征。到武周以后,由于长年边境多事,军费增加,再加上政府开支巨大,皇室生活铺张,国库比较空虚,因此“有司表请税关市”(《唐会要》卷八十六),只不过被当时的凤阁舍人崔融上书阻止了。开元年间,国家开始征收关税。安史之乱后,地方权臣开始征收关津税,以增加收入,维护割据势力。唐王朝没有能力禁止地方势力的这种做法,后来中央政府明确规定了关税的税率,从此关津之税开始法定化、固定化。五代十国期间,关津之税空前发展,严重阻碍社会发展。到宋代时期,宋太祖、太宗相继厘革“关市之征”制度,废除某些不合理规定,并确定“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的基本规定(《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志》下八),从此形成了日益完备的关津之税制度了,成为后来封建王朝所倚重的一项主要的财政收入,并奠定了中国古代政府三大税收来源之一(禁榷之税、关津之税、市肆之税)。

(二)缓解了关防法律制度对百姓严格的人身控制,促进了唐代经济和外交的有序发展

关防法律制度的经济职能的突出,缓解了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政治军事统治而带来的对百姓人身的严格控制。在自给自足的封建农业经济条件下,土地和农业是封建地主阶级最大的收入来源和统治的基础,所以通过关防法律制度把百姓牢牢控制于土地和封建地主身上。随着唐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商品的税收逐渐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关防法律制度从单纯的军事政治职能,转变为经济政治和军事职能的综合体,促进了唐代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

(三)确立了后世关防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管理体制的沿袭。唐代垂直管理的关防体制有利于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全国关防,维护国家的统治和安全,所以这种体制也为后来朝代所继承。宋代司门郎中掌全国门关、津梁、道路禁令及其废置移复等事,稽查所有出入官吏、宫民、商贩等违法事边境地区关口也由军方直接负责管理。在明清时期,兵部开始管理全国关防(《明史》卷四十),军事体制更有利于关防管理。时至今日,我国关防管理也是由军队负责,垂直管理,在武警部队中有专门的边防部队,在各省有边防总队管理各个重要路口,在边境有边防武警管理边境关口,负责边境地区治安管理,打击走私偷渡行为和人员出入境管理等。

2.法律制度内容的继承。唐代关防法律制度内容广泛,功能比较齐全,涉及人员出入境、外贸管制、边防安全、税收征管、道路通行等,同时还通过刑罚进行保障,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奏请皇帝批准。这种法律制度内容为后世所继承。《宋刑统》中对私度、越度、冒度、责禁物私度过关行为的处罚均直接源自唐律。明代《弘治会典》规定:“凡军民人等往来,但书百里者,即验文引。凡军民无文引及内官、内使来历不明,有藏匿寺庙者,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告首,实者赏,纵容者同罪。”《明律·兵律》也明确规定“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民以私度关津论”。

3.法律形式的影响。唐代关防法律制度由基本法典、专门法律和帝王敕令等构成,这种法律制度的构成形式也为后来朝代所继承。后来朝代不但在国家基本法典中进行规定,而且也专门制定关防管理的法律制度,帝王也根据时局的变化发布诏令管理关防。灵活多样的法律形式保障了关防管理的有序,有利于维护国家统治和安全。

(四)对当代道路管理和边防法律制度的影响

1.边防法律制度的影响。唐代对于出入关口(边境)的人员,在发放出入关(境)口时的过所凭证时,各级政府要清查其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和偷逃税赋行为,如有这些行为,就不能对其发放过所,同时而且还要责令其提供相关保证人,这样能从源头有效防止利用过所进行违法出入关(边)防。这些内容和法律精神也为今天的边防法律制度所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申请表格,交申请费,一般半个月就办下来了。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港澳台通行证)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边防武警)检查。在申领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时,还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其获得护照和相关通行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民因私处境,要提交所在单位和事由的证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科研、医疗、大中专院校副高职称以上人员,金融保险系统人员,各单位认为必须报备的其他人员),还需要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规定外国人入境,必须获得我国驻外机构的签证,如果认为外国人入境可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拒绝其入境。如在我国国内成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未了解的民事案件或其他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准其出境。

2.规范道路通行税费的征收。从唐代正式在关口对过往商品征收道路通行税,发展到今天我国道路通行税费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从1987年开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逐渐成为中国公路建设的一个新模式。二十多年来,与公路里程的快速增长相伴而生的,是收费站的多如牛毛。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的95%、一级公路的65%都是收费公路。中国收费公路违规收费、超期收费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而美国高速公路基本上免费,美国政府认为,如果公路收费,势必会给行车带来诸多不便,这违背了高速公路的意义。

道路交通税费过重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2011年5月11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披露的数据,中国物流成本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18%,直接推动了物价的上涨。另外由于过多收费站挤压了交通运输企业的利润,使得道路超载现象层出不穷,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撤销过多的道路收费站点,减少道路通行税费征收,这是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3.保护国内稀缺战略资源。唐代关防法律制度明确保护国内战略资源,严禁这些物资被携带出境。在现代世贸组织体系内,我国已无法采取直接禁止稀土等战略资源的出口,但稀土资源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安全,是信息时代武器装备制造的核心组成部分,但我国稀土长期以来大量出口,却没有掌握其国际定价权,也造成了战略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一方面,我国应该积极整顿国内稀土开发秩序,禁止低层次的粗加工,鼓励稀土资源的高科技应用,同时应该积极利用世贸组织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规范战略资源的有序出口,以获取其定价权。

注释:

①唐《水部式》详细规定了中央直属大桥的管理,以及河道、水资源利用和海上运输。因唐代中央政府所管辖的大桥一般都出于主干驿道上,所以这也涉及到驿道的管理。具体内容参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报告书,《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法律文书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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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中的海关与防卫制度探析_全唐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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