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学术研究的考核与激励措施_中央研究院论文

民国时期学术研究的考核与激励措施_中央研究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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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对学术的激励主要表现在大学及研究院对学者(主要是教员和研究人员)的聘任、晋升方面,即根据对其学术能力的评估确定职衔并给予相应的薪酬;教育部等官方机构及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等社会组织则有部聘教授、研究教授之类学衔授予杰出学者,即中观层面的评价制度比较健全。这时也陆续建立并推出了一些举措,例如学术研究补助金、奖金以及出版、研究报告制度等,确定了一些机构负责审定学术成果,以激励学术研究。这些补助、奖金制度主要由教育部主导,某些大学及中央研究院则起一种辅助作用;一些非官方组织对于学术激励亦有所贡献,并出现了以个人名义设立学科奖金奖励优秀成果的情况。表现出激励主体的多元性、激励对象的个体性且激励面有限但质量较高。

一、对学者的分级分档与研究补助

民国时期,对学者的分级分档并实行学术研究补助金制度,是进行学术激励的主要手段。它始终在教育部主导的大学及中央研究院实行,而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参与其中。在大学及研究院的正式教研职级之外,还有更高级别的职级,诸如教育部认定的“部聘教授”、中基会认定的“研究教授”以及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的聘任委员、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的评议员。1948年选举的中央研究院院士则是最高的学术荣誉。

1.将学者分级分档。1917年5月《教育部颁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中规定,教学人员分为正教授、本科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五个级别(外国教员薪俸另行规定),前四个级别薪俸分为六个档次(讲师则按授课时数付酬)。其晋级与否,须参酌五项条件:(1)教授成绩;(2)每年实授课时间之多寡;(3)所担任学科之性质;(4)著述及发明;(5)在社会之声望(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三辑 教育》第165~167、730~732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当年9月,将教员名称改设为正教授、助教授、讲师三级;1927年始,又改划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而同一级别教员薪俸分档的做法则一起延续下来,成为界定学者水准的一个尺度。

2.中央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分级分档。1930年,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务年会成立了职员加薪晋级标准委员会,由徐伟曼、竺可桢、傅斯年、王敬礼、陈翰笙组成,委员会讨论通过《职员薪俸标准及加薪办法草案》(注: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秘书组编印:《中央研究院史初稿》第45页,民国七十七年(1988年)版。),规定薪俸标准为:(1)事务员及助理员,自60元至180元,分24级,每级5元;(2)专任编辑员及技师,自120元至300元,分18级,每级10元;(3)专任研究员,自200元至500元,分30级,每级10元。

3.北京大学1948年规定本校教员升级办法(注: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 第四卷1946-1948》,第114、136、135、583、580~58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一)教员升级之推荐,除服务年资外,应根据学术研究之成绩。

(二)关于年资之计算如下:

(1)助教改任讲员,须在服务满二年后。

(2)助教或讲员改任讲师,须在服务满六年后(助教讲员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3)讲师改任副教授,须在服务满三年后。

(4)副教授改任教授,须在服务满三年后。

(5)在同等学校从事同类工作之年资,得合并计算。

(三)关于学术研究成绩之标准如下:

(1)研究成绩以有学术性之论文或实验报告为限。

(2)改任讲师之研究,以相当于研究所毕业论文为标准。

(3)改任副教授之研究,以相当于博士论文为准。

(4)上项研究,以在原级服务期间完成者为限。

(5)学术研究成绩得由升级委员会转请有关学科之校内外专家审查之。

(四)教员服务届满规定年限,而研究成绩未达前项标准者不得升级;但研究成绩特优者,亦得不受年资之限制。

(五)教员升级之推荐,由系主任、院长于每年五月底以前向升级委员会提出。

4.教育部学术研究补助费的发放。1946年9月6日《教育部代电》(注: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 第四卷1946-1948》,第114、136、135、583、580~58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教员支给学术研究补助费暂行办法:

(1)国立各专科以上学校教员,除原有一切待遇外,得支给学术研究补助费,俾便购置图书仪器文具供参考研究之用。

(2)国立各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学术研究补助费,由教育部请行政院另拨专款分别转发。

(3)国立各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学术研究补助费,按照核定之等级及下列标准给支之。(单位:元/人、月)

级 (民国,右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三十五

同)三十 三十五年四~年七月

二年度 年度 年三月六月 起

一、教授5001000 2000 25000 50000

二、副教授 380 760 1500 20000 40000

三、讲师250 500 1000 15000 30000

四、助教130 260

500 10000 20000

国立北京、清华、南开大学部聘教授民国三十五年度七~十二月薪俸及学术研究费表(注: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 第四卷1946-1948》,第114、136、135、583、580~58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姓 名

每月薪俸数

每月学术

六个月薪俸

及学术研究

研究费数

费合计数

吴 宓 600元

1000元 9600元

汤用彤 同上 同上

同上

冯友兰 同上 同上

同上

饶毓泰 同上 同上

同上

曾昭抡 同上 同上

同上

张景钺 同上 同上

同上

庄前鼎 同上 同上

同上

刘仙洲 同上 同上

同上

注:上两表费用悬殊高达数倍,系货币单位不同,待考。

4.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中基会)作为一个民间人士主导的机构,自1924成立始,即是资助与奖励学术研究的一大动力。1927年该会即决议设立科学研究补助金及科学奖励金。但均以自然科学及其应用为限。1930年,北大与中基会合作研究特款,其中有设立北大研究教授与设立助学金及奖学金的规定(注: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第1363、1570、1341、1626、1361~136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研究教授之年俸,自4800元至7200元不等;遇有特殊情况,年俸应超出此最高额时,得由北大商取委员会之同意。此外,每年应有1500元以内之设备费。如有研究上需用之重要设备,由各教授提出详细预算,请北大校长提出顾问委员会议决购备。”

5.此外,在某些年份或针对某些研究,还有其他一些对学者的研究补助。例如,1943年,中基会接受委托,对大学和研究机关的教授和研究员,如果有重要著作发表或者经济状况艰窘者,以审定发给“特别研究补助金”。1944年,为便利建设事业之研究及西南文物之探讨,在西南联大设立了研究讲座50名,讲座教授每人每月给予研究补助金1万元(注: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三卷1937-1945》第360~36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948年,教育部为补助各大学研究所指导教授及研究生的研究,颁布了《大学研究所特种研究补助办法》(注: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 第四卷1946-1948》,第114、136、135、583、580~58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以补助研究经费之不足。

二、审定并奖励学术研究成果

从民国初年起直至40年代,教育部等官方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条例对学术研究成果做出定义并对优秀成果给予奖励;非官方机构甚至个人也推出了各种奖金奖励特定专业的研究。

1.1918年3月,教育部公布《学术审定会条例》(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三辑 教育》第165~167、730~732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规定由教育总长延聘或派充学术审定会会员若干人并指定会长。其审定范围是:哲学及文学上之著述;科学上之著述及发明;艺术上之著述及发明。并对学术著述和学术发明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以下情况不得认为是学术著述:(1)翻译著作;(2)编辑其他作者的著作;(3)由3人以上纂辑成书;(4)剿袭他人的著作;(5)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与其程度相当的教书、教师或学生参考书;(6)通俗教育用书(即普及读物)及讲演集;(7)记录表册及报告说明书。以下情况不得认为是学术发明:(1)无正确的学术根据及说明;(2)学术原理或应用无独特价值;(3)发明程序不明或发明事项未完成;(4)偶然发现(即未得到重复验证);(5)他人已经发明者。

这可以说是对于学术著述概念的最早定义,其积极意义在于,它力图将学术著作与一般读物区别开来,强调学术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逻辑严谨性,并且不得抄袭,从而将编辑、普及、手册之类划分出去。在实际运作中,有助于鼓励高品位论著的撰著,但随着学术队伍的扩大和专业分工的发展,这一过于严格的定义也受到了责难与批评。

2.1928年底,国民党中央训练部提出了《保障学术人才》等办法五种(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 第一编 教育(二)》第1412~1415、1421~1424、1425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经蔡元培等审查修正后,国民党中央原则通过交国民政府办理。其中有“由国家印刷公费,补助学者印行学术专著”“规定学术研究奖金办法”“确定奖励学术研究奖励基金”等内容。

3.1934年5月,国民政府考选委员会、教育部联合设立“建国奖学委员会”(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 第一编 教育(二)》第1412~1415、1421~1424、1425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利用政府拨款、私人及公共团体捐助、刊物发行之获得等,奖励“论文考课评定后认为优良者”及“学术著述及发明经审定后,认为确有价值者”。

4.1937年2月,国民党中央执委会试图仿照诺贝尔奖金,决定设立“总理纪念奖金”(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 第一编 教育(二)》第1412~1415、1421~1424、1425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奖金分为文艺、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教育、社会服务等五个类别,每类设五个等级。为此特别拨付基金300万元,运用其利息,分别奖励有突出贡献者。

5.1939年7月,教育部决定设立学术审议委员会,其《章程》规定的任务中有“建议学术研究之促进与奖励事项”(注:“学术奖励”,《国立西南联大史料三》第755~769页,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在此后的几年中,该项规定在大学学术研究中发挥了尤为重要的激励作用,是民国年间最重要的奖项。

1940年5月,委员会第一次大会通过“补助学术研究及奖励著作发明”一案,规定著作分为文学、哲学、社会科学、古代经籍研究四类;发明分自然科学、应用科学、工艺制造三类;美术分绘画、雕塑、音乐、工艺美术四类。此项奖励,每年举办一次,由教育部就本国学者之著作发明及美术制作中按照以上各类选拔若干种,予以奖励。奖励范围以最近三年内完成者为限。

对于什么是学术著作,文件规定:中小学教科用书、通俗读物、记录表册或报告说明、三人以上合编之著作、翻译外国人之著作、编辑各家之著作而无特殊之见解者、字典及辞书、讲演集,共八种,均不在著作奖励之列。

著作及发明审查标准为:(1)作者观点或所代表之思想是否正确;(2)参考材料是否详瞻;(3)结构是否完美;(4)有无特殊创见;(5)是否有独立体系或自成一家学说;(6)是否为有系统之叙述或说明;(7)整理前人学说有无改进之点或特殊贡献;(8)是否适合国情或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及农工业各方面之影响如何;(9)是否有学理根据……共13条,其中与人文社会科学有关的为上述9条。划分获奖等级的标准是依据其独创性或发明性的程度分列一、二、三等,并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一律严格审选。

从1941年至1947年该奖项共颁发了六届(1946与1947合为第六届),获奖项目总计272项(此外还有26项为等外“给奖助者”),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类获奖项目为120项(此外有6项为等外“给奖助者”),占总数的44.1%。其中文学34项(此外5项等外“给奖助者”),哲学12项,古代经籍研究29项,社会科学55项(此外1项等外“给奖助者”)。

在获奖名单中,我们看到,朱光潜《诗论》获文学二等奖,曹禺《北京人》、王力《中国语法理论》获文学三等奖,冯友兰《新理学》获哲学一等奖,闻一多《楚辞校补》获古代经籍二等奖,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获社会科学一等奖,邓广铭《宋史职官考正》、费孝通《禄村农田》获社会科学三等奖。在评奖中,意识形态色彩较为浅淡,一方面,确实有如孟云桥的《三民主义之理论研究》、崔书琴的《三民主义理论》获三等奖的情况,但同时也有李显承的《马克思及其地租论》、张质君的《人类社会与民族国家论》获三等奖的情况。

1948年,教育部发布《著作发明及美术规则》(注: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 第四卷1946-1948》,第114、136、135、583、580~58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受理该年度的奖励申请,其内容与1940年的奖励办法基本相同。

6.中央研究院的研究激励制度(注:李扬编著:《国立中央研究院史》第120页,第127~130页,图书情报工作杂志社1998年版;并参见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秘书组编印:《中央研究院史初稿》,民国七十七年版。)。根据《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央研究院的任务就有“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其评议会,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但在它1928年成立以后,主要专注于自身的研究,并未能有效发挥这一职能,只是做了非常有限的一点工作。为了奖励科学研究,为了纪念两位已故的总干事杨铨、丁文江,1939年设立杨铨奖金、丁文江奖金。两项奖金分别授予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分人文和社会科学两类,按届轮换)和自然科学研究(分数理化、地质、生物三类,按届转换)有新贡献者。第一届杨铨奖金为语言学家李方桂所得,第一届丁文江奖金为物理学家吴大猷所得,此后董同龢、劳榦曾获杨铨奖金;许德佑、卢衍豪、尹莘芸、丁振麟等曾获得丁文江奖金。

7.1926年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就曾设立社会研究奖金(注: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第1363、1570、1341、1626、1361~136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奖金分甲乙两种,每年各设二名,针对北京大学法律政治经济三系的研究人员和毕业生、高年级学生的著述给予奖励。1930年,中基会又制定了《增进科学研究事业计划》和相关实施办法(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 第一编 教育(一)》第237~241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第1361~136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仿照欧美国家,计划提出了三项内容:(1)设立科学研究席;(2)设立科学研究学额;(3)奖励研究结果。计划决定出资延聘中外著名科学家若干人出任研究席的研究员(研究教授),同时津贴研究生在研究员的指导下从事研究工作。要求“凡设研究席及研究生之学校,每年须将研究情形报告于本会,所有研究结果之出版品应交本会一份存查”;并且设立研究奖金,分为三等,额度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若研究成果在有价值之杂志上发表,且得到著名科学家或教授推荐,经相关执行委员会议决,给予颁发。1940~1948年间,中国地质学会曾颁发奖金给李四光、黄汲清、杨钟健等5人,表彰他们对该学科的贡献。

中国科学社在1925年和1936年两次议决设立“中国科学社奖章”(注:冒荣:《科学的播火者》第85~86、84~85页,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分为生物科学、物理科学、工程科学、社会科学四科,推定胡先骕、胡刚复、顾毓琇、黎照寰分别负责,并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中国科学社还设立了多种奖金奖励特定学科的研究成果。如1931年设立考古学奖金,首次获奖者为发现北京猿人头骨的裘文中;此外还有爱迪生奖金奖励物理化学的著作,其他如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奖金则有:何育杰物理学奖金、绍桐生物学奖金、裘可桴、裘汾龄父子科学著述奖金、范太夫人奖金(范旭东捐赠)等。

三、学术研究报告制度

对于学者的各种晋级与补助、奖励是激励的核心,但激励需要辅之以必要的审查与考核。当年没有如今的量化评价体系,学术研究报告制度就成为对学者研究计划及进程的重要手段。正如《国立清华大学的研究所办法大纲》(注:《国立清华大学研究所办法大纲》,《西南联大史料三》第529页。) 所规定的:“各研究所应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由所长或分组、所主任编拟工作计划送校核定。各研究所应于年度终了时编具报告,由校印分送国内外有关系之学术机关。”而研究所的计划、报告又是汇总概括研究人员的计划、报告而来,所以我们从中央研究院和各大学存留下来的史料中,看到了院所及个人这方面的大量汇报材料,从中了解到当年的学术研究管理方式。

例1:国立北京大学研究教授工作报告(注:《国立北京大学研究教授工作报告》,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北京图书馆藏)。)(第二次中华民国23年6月)。其序言指出:

北京大学研究教授第一次工作报告,于22年6月辑成付印。本年度22年至23年除继续聘请丁文江……(下略12人)为理学院研究教授,周作人、张颐、陈受颐、汤用彤、刘復为文学院研究教授,张忠绂、赵廼摶、刘志敭为法学院研究教授外,又增聘朱物华等2人为理学院研究教授,计共21教授。兹将各教授工作分述如次(此处仅着重列举文科工作):周作人教授:周教授因上学年译注希腊神话未能完成,本年度除任课外仍继续工作,拟译成后仍由文化基金会编译会出版。下半年拟研究并翻译日本神话,即日本最古史书《古事记》中之[神代卷],此为日本神道之经典,所谓“神国”观念即从此出者也。张颐教授:研究“康德如何从自然科学之探讨转到纯净哲学之考究”……此中经过,最中心展示科学与人生及哲学之关系。且亦为吾人今日所极应知悉者。现正将所得结果草拟“康德哲学之酝酿及其发展历程”一文,约本年七月中可以完成。张教授在上年计划中,原拟于数年之内,将黑格尔哲学之重要部分,陆续研究,分别作文陈述其要旨,并讨论其价值……尚须自欧美搜求数种参考书,其中颇有绝版者,一时不易搜得,故将黑格尔哲学暂行搁置,而从事于康德哲学之研究。现拟于下年度仍研究黑格尔哲学……张忠绂教授:张教授本年度除任課并兼任政治系主任外,其研究题目为“中华民国之外交,1911年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该书暂定之章目约如下列(以下为大纲九章)。此外,张教授尚著有《欧洲外交史,1815年至1933年》教本一种,分上下二卷,由世界书局承印,约在本年八月中出版。陈受颐教授:其研究工作仍集中于“明末清初的中西文化接触”一总题。除“近代中欧文化接触史”已写至17世纪后半外,并作范围较小之特殊研究五种(下列五种的题名)。汤用彤教授:整理所蒐集材料编纂《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兹将新拟定之目录连同已作成部分(约12万字)之纲目列下(以下为大纲二十二章及余论,并注明:上述已成部分几全系新作,并非就旧日讲义加以增改,故颇费时日。此外复留意于唐玄奘前百年间学说之发展,而认定……)赵廼摶教授:对于研究工作成有“商业循环的理论”论文一篇,其纲要如下(以下列大纲四节及细目,并在书后作为附件第13号公布)。刘復教授:刘教授本年度除任课并主持研究院文史部外,其研究工作可分五项:一、完成之论文四篇(以下列四篇名称,并在书后作为附件第14、15、16号公布);二、增改《十韵汇编》,现已编完,即交本校出版组印行;三、故宫所藏古今乐器之音律,已测验完毕……现将结果编排,即交故宫印刷所印行。四、为完成“古声律研究”起见,曾至开封、上海、河南巩县等处测验、摄影、记录,并做相关施工,已可得其大概,拟再旁求证据,作为论文;五、本年暑假,拟往平绥路沿线各处调查文音音素及音调之变化。

刘志敭教授:刘教授已将专题研究项下之“平津舖底问题”解决,并摘要在南京法治周报发表(附件第17号)。现正研究“典当之损害赔偿”问题。又专著项下之现行法注释亦在努力进行中,本学年终即可完成。

这一报告的特点是:(1)简明扼要,但涵盖了研究工作的所有方方面面。包括:已发表、尚未发表及正在进行中的论文、著作;说明参加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提交的论文;完成和进行中的实验、实地调查研究。等等。(2)已发表及待发表的著作、论文,列出其大纲、章节,论文作为附件载于《工作报告》后面,并说明其创新之处和学术意义。(3)预期进程未能完成,说明其延误的原因(如周作人的希腊神话译注、生物学张景钺教授的光与植物生长关系研究)及继续之安排。研究成效不大,说明系教学、行政原因还是研究条件欠缺(如物理学家饶毓泰教授之光学研究)。

例2: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报告(注:《傅斯年全集》第六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傅斯年全集》第六卷的全部40万字内容就是作者当年担任史语所所长时所提交的工作报告,年代从1928年至1948年。1928~1936年,年年都有报告,有的年份甚至月月都有报告,每年的报告因情况和任务的差异而框架有所不同,但均相当规范;1937~1945年,即抗战期间,则是只有三份报告;1946~1948年,年年都有报告,但已比较笼统而粗糙。说明抗战前该所曾有很好的发展,亦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下面以1934年度的报告为例说明对研究人员的考查。

该报告长达2.3万字,包括:组织、房屋及设备、各组工作、历史博物馆筹备处工作报告四个部分。其中第三部分就是检查汇报研究工作,对从第一至第四的历史、语言、考古、人类学四个组分别报告,在分组报告中,几乎涉及到每个人的工作成果和进展。如陈寅恪、徐中舒、劳幹、俞大纲;赵元任、罗常培、李方桂、丁声树;李济、董作宾、李景蚺、梁思永;吴定良、凌纯声、芮逸夫,等等。根据每个学科性质的不同特点,报告其研究工作、整理工作、校勘工作、调查工作、实验工作、发掘工作中的相关进展,对于论著的进行、初稿、发表;资料整理的对象、编辑及发现;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提交的报告;调查、实验及发掘工作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收获……以及病假、事假、出访,均有相当详尽的说明。同时也报告研究中发生的经费、设备、人员方面的要求和困难。切实证明当时的报告制度对于研究机构负责人和研究人员发挥着一种实实在在的检查、考核与督促作用。

四、奖学金制度

各大学和中央研究院均设立了各种奖学金,鼓励在学和毕业研究生的优秀研究业绩。

1.北京大学在1932年通过了《研究院奖学金草案》(注: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第1363、1570、1341、1626、1361~136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规定对各科研究生均设立奖学金一名,共15名,根据其成绩经验与研究,经奖金委员会审定后奖给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中的优秀者。此后,北大单独或与中基会等机构合作,又设立过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奖励或不分学科,或针对特定学科,罗庸、张煦等人曾获奖。

2.中央研究院为了奖励科学研究,为了纪念已故院长蔡元培,于1948年设立蔡元培奖学金。蔡元培奖学金设50名,分别授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交通大学的成绩特优学生。

3.以个人捐款的方式设立的奖学金。早在1928年,科学社社员高君珊女士就曾捐款设立高君韦女士纪念奖金(注:冒荣:《科学的播火者》第85~86、84~85页,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奖励国内大学及专科学校内学习自然科学及应用科学的学生。黄昆、陈国达曾是获奖者。1935年,北大教授周叔迦设立了“佛法研究奖学金”(注: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第1363、1570、1341、1626、1361~136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五、对研究计划给予资助

1927年,中基会设立的科学研究补助金可以说是最早的对于研究计划的资助。在其《规程》(注: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第1363、1570、1341、1626、1361~136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规定:研究问题以天文气象及地学、理化科学、生物科学为限;研究年限为1年至3年,确实延期的可酌量延长;申请人员须具备一定资格并有前期基础工作;对于计划的研究要提出详尽的论证报告;被资助者须每6个月报告其进展一次,若经审查认为其研究进行无望,得中止资助;无故半途停止研究,要求其缴还资助费用……其特点是仅面对自然科学研究,不受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申请的审查和效果要求相当严格。

针对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资助,现在只见到1945年美国国务院拨款给西南联大,资助6项计划(注:《国立西南联大史料三》第746~752页,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其中包括中国古建筑遗迹调查(3000美元,1年)、战时中国劳工情况调查(2900美元,1年)、通货膨胀及物价和生活费用调查(2300美元,10~12个月)、中国西南地方的土民调查(2800美元,1年)4项,均系委托专人负责的社会调查研究,而非基于文献资料整理考证基础上的研究。

六、其他激励措施

1.自1914年始,民国政府便设立了奖章、勋章,奖励在教学与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教员与职员,蔡元培、陶履恭、陈汉章、沈尹默等,就是最早的获奖者。对北京大学曾在1935年做出规定,除获得硕士学位继续从事研究,考核成绩合格可以成为博士学位候选人外,如果“①在学术上有特殊之著作或发明者,②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三年以上者”,经教育部审定合格,也可成为博士学位候选人。

2.在1915年由9位留美学生学者——胡明复、赵元任、周仁、秉志、章元善、过探先、金邦正、杨铨、任鸿隽,创立的“中国科学社”,其宗旨就是“发起‘科学’(Science)月刊,以提倡科学、鼓吹实业、传播知识”(注:冒荣:《科学的播火者》第10、41~43、84~86页,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成为民国时期最活跃、最有影响的学者联谊团体,为发展幼稚时期的中国科学(这个由科学人文主义者主持的组织始终是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归为一体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们为激励学术研究,一是严格审查申请入社的人员资格,并将社员身份划为六种类型——社员(普通社员)、特社员、仲社员、赞助社员、名誉社员、永久社员,主要根据其学术贡献或资金赞助来划分。其中一类“特社员”,规定“凡本社社员有科学上特别成绩,经董事会或社员年会过半数之选决者,为特社员”。蔡元培、马君武、竺可桢、吴稚晖等即被选为特社员;另外一类“名誉社员”,规定“凡于科学学问事业著有成绩,经董事会之提出得年会到会社员过半数之选决者为本社名誉社员”。张謇、爱迪生就被选举为名誉社员。

1917年由严修、蔡元培、黄炎培等创立的“中华职业教育社”,以发展与表彰职业教育为宗旨,也根据其赞助和研究贡献,将社员分为4类,第4类“特约社员”,即授予有专门研究或有实在之赞助者。

七、几点认识

1.民国时期的学术审查与激励建基于同行评议之上,较好地保证了这些办法的有效实施。一是出于学术界的抗争,弱化了行政系统的干预,并将学术与宣传划界,保证了学术研究的相对独立运作;二是如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中央研究院评议会评议员、北平研究院学术会议会员及大学的审议机构均由当时学术界公认的一流学者主持,使审查的质量与激励对象的水准有所依凭。

2.激励应以激励学者为主,激励成果为辅。学术研究的开展须依赖学者的创造力,近现代学术机构对学者学衔的认定和晋升是对其创造能力的总体评价,而不同于对成果的判断只是一种个别的阶段性的评价,所以激励学术研究应以激励学者为主。民国时期选择的这一激励形式是合理的。在教研人员升级审查时,考虑年资与学术研究成绩两个因素,以研究成绩为重;研究水平不够,达到年资也不能升级;水平特优,不够年资也可以破格,这是一个重大的激励举措,而设立富于公信力的升级委员会,采取同行评议方式审查并确认,程序也是较为得当的。学者(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研究总需要购买文献资料,开展印刷出版、查询研讨等活动,应当在经费上得到保证。当时实行的将薪俸及学术研究费明确分开,但同时拨付给教研人员的作法,有利于学者认识到自己的研究责任,不可将研究费用于生活开支,不妨视为体现专款专用的一种尝试。但数额是否得当,怎样加强管理,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3.定期报告是对学术研究进行督促检查的必要形式。激励与检查是一个统一体,既然给教研人员拨付了学术研究费,他就应当取之于研究亦用之于研究,这里自律是第一位的而他律也不可或缺。固然可以采用量化考核的办法,但它既不公正又不合理,此处不再赘述(注:可参见拙作:“科学计量学与当前的学术量化问题”,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取而代之的办法就是定期的报告制度,将个人和机构已经完成和进行中的研究、发生的困难、需要的帮助以及预期的进度,向同行、部门、上级及拨款单位做出汇报。这应当是受益于公共财政或者民间资助的学术机构和研究人员向纳税人和赞助者负责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相互检查督促的有效手段。

4.限定对研究计划(课题)的资助范围。对研究人员发放学术研究费,已经可以保证学者从事研究所需的一般性开支。但是由于相当部分自然科学研究需要购置仪器设备,需要聘请辅助人员,所以对于有价值的研究计划或课题再行拨付必要的经费是合理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则不然,除去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等少数学科或课题外,并不需要额外的拨款,民国时期将对计划的资助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将资金更多地用于奖励成果而不是奖励计划(课题)设计是更可取的。

5.激励方式的多元性。对学术研究的激励可以来自行政系统,即所谓纵向激励;也可以来自民间渠道,即所谓横向激励。既可以是奖金一类的物质激励,也可以是授勋、出版文集等形式的精神激励,等等。民国时期的激励已初步体现出多元性,但毕竟更多的来自教育部这样的官方系统,更多的以物质激励出现,似有主次倒置之嫌。为了体现学术文化对于政治体系与经济体系之独立性,学者的使命主要在于提升人的精神世界,对它的激励最好更多地以民间的、精神激励的形式出现。

6.某些作法值得商榷。民国时期,认为翻译著作、由三人以上纂辑成书、普及读物等,不承认其为学术著作;规定“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三年以上者”,经教育部审定合格,也可成为博士学位候选人;一些学术团体将其成员划分为若干类型,授予资助者和有学术成就以特殊的身份以区别于一般成员……就今天的学术交流、学术合作、学术普及看来,从导师选拔学术继承人看来,从社会性学术团体应当体现科学的普遍主义原则看来,是否妥当,有必要给予批评、检讨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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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学术研究的考核与激励措施_中央研究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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