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新世纪法治的大势所趋(一)_法律论文

展望新世纪法治的大势所趋(一)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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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O51 文献标识码:A

田平安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本刊主编)

前言:21世纪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展望

站在新世纪的大门口,回顾过去,心潮澎湃,“逝者如斯夫”,往事如烟;展望未来,任重道远。在新的一年的新的一月里,本刊编辑部收到了大量有关新世纪话题的稿件。我们特从来稿中选取部分文章做论点摘编,同时就有关重要论题约请了校内外个别学者专门赐稿,一并构成这篇笔谈,目的是让广大读者了解专家学者们对未来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发展趋势的设计与构想。为了抛砖引玉,我首先就21世纪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略作展望。

21世纪是信息技术、航天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技术对法学提出新挑战的世纪;是中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呼唤法治新秩序的世纪;是WTO要求中国法学跨入世界构建全球化法治新体系的世纪;是中国西南大开发建立法治新秩序的世纪;是中国由法制走向法治,并真正实现法治理想的世纪;也是中华民族法文化、法意识突飞猛进地发展、进一步提高的世纪……

这个五彩缤纷、万马奔腾的新世纪,要求法学教育培养出一流的法官、一流的检察官、一流的律师;培养出专业性、开放性、复合性三位一体的法学理论家、教育家、实践家;要求法学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建设;要求改革现有教育体制中不适应新技术发展、不适应市场经济完善、不适应世界法制发展大趋势的消极因素;要求改革现有的不适应新世纪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法学教育运行机制;要求改革现有的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主战场需要的办学模式,形成灵活、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模式。

这个多姿多态、一日千里的新世纪,要求法学理论工作者认真研究新技术革命引起的法律问题;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的法律规范;研究WTO引起的中外法律规范的冲突及其解决的最佳途径和方法;研究中国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以及进一步完善的基本过程;研究控制司法腐败的有效政策和手段;研究中国法律实践提出的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得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新结论,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新体系。

21世纪是一个伟大的世纪,法治的世纪;是法学教育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的世纪;也是中国法学理论发展、完善、再攀高峰的世纪。身为法学群体中的一员,我衷心祝愿,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两朵并蒂莲花,在新世纪的社会科学百花园中开放得更加绚丽,更加璀璨!

张文显(国家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吉林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世纪法理学的新视野

新世纪之初,放眼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景,展望我国法学发展的未来,在法理学视野里以下论题将显得格外新颖和耀眼:

法制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在新世纪之初,认真审视人类文明的历史和检讨传统的社会发展模式,努力探索一条人口、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我国新世纪的重大战略选择,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提出以及可持续发展观的出现和普及,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重大课题。

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21世纪是知识经济世纪。知识经济不仅将推动生产力的加速进步,而且将引起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必须不断创新。因而,法学应当高度重视和研究知识经济与法制的关系,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制度创新做出科学的论证和引导。

法治和法治国家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瞩目的超级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法学界有必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这些问题继续进行系统研究,给以科学论证和智力支持,做出合乎中国国情的理论设计,提出可以操作的对策建议。在研究法治国家的时候,需要把关于法律发展和法制现代化的研究结合起来。

法律全球化研究。21世纪还将是经济全球化世纪。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主动适应,积极参与,有所防范。法理学应把法律全球化纳入自己的视野,着重研究法律全球化的成因,法律全球化的趋势、特点,国外法学界对法律全球化的研究,法律全球化与我国的法律建设,等等。

人权研究。人权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的主题。在人权研究的队伍中,法理学应担当主力角色。为此,在新世纪伊始,我们就应当更加明确地把科学认识人权、认真对待人权、切实保障人权、持续发展人权作为法理学的终极关怀和研究重心之一。

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国法学会建会50周年纪念期间,再次号召法学界要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社会主义”是我国法学的本质规定,即必须反映社会主义本质,为社会主义服务;“中国特色”是我国法学的基本规格,即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体现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和时代精神,必须继承中国优秀文化传统和中华法系中具有生命力和再生能力的要素。在今后一个时期,围绕着这一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实现理论创新,在此基础上建构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法理学的重大任务之一。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法学界开始对法律文化进行系统研究,发表了不少较有份量的论文和著作,对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实事求是地说,我们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仍有很大局限,突出表现为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很不够,以至当法学界讨论法律和法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时,很难形成共识。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在法律全球化趋势愈加明显的时代背景下,显得更为必要。

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既不妄自尊大,又不妄自菲薄

新的千年,新的世纪,给我国法学、法理学的新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载入宪法。贯彻这一基本方略是中国法学、法理学的神圣使命。中国法学、法理学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紧密结合实际,围绕民主、法治建设,开展多方面、多角度的研究。一方面要继续解放思想,大胆借鉴人类一切合理、进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措施;另一方面又必须实事求是,从我国国情和我们已确定的方向出发,有分析、有选择地有所创新,而不能照抄照搬。由于经济、政治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20世纪的革命、特别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革命,不是在资本主义相当发达的国家,而是在资本主义相对不发达(如中国)或不很发达的国家(如俄国)发生并取得胜利的。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在革命取得政权后的建设过程中,未能很好地吸取资本主义历史阶段成功的治国经验,民主、法治的传统薄弱,封建主义残余因素相对强大,在片面强调阶级斗争和缺乏新的治国经验的条件下,出现了一些从表面上看类似封建主义或者说是渗入了封建主义的东西,如权力过分集中、个人迷信、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特权思想、官僚作风,甚至刑讯逼供、肃反扩大化、文革中的揪斗等现象,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声誉,削弱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使之很难发挥,阻碍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要继续批判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克服并防止一些变相的封建主义思想或制度。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的理论(如契约论、自然法思想、分权制衡理论等),是现成的反封建的有力武器,可以批判地借鉴,但绝不能照抄照搬。时代不同了,任务不同了,照抄照搬只能是搞不合历史潮流的资本主义,而不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我们的任务是:在搞社会主义的时候要防止封建主义因素的渗入,在反对封建主义残余的时候又要防止搞了资本主义。中国法学、法理学要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服务,就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适应国际、国内新形势的需要,大胆借鉴当代西方国家和历史上一切先进的、合理的治国经验和举措,结合中国国情,改革、创新,走出一条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实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道路。中国法学界

、法理学界有必要再一次认清任务,明确方向,加强团结,树立、培植一种良好的学风,切实贯彻“双百”方针,特别要反对和抵制那种容不得不同意见,甚至随意上纲上线、乱扣帽子、乱打棍子的恶劣作风。

中国法学、法理学,既不应妄自尊大,也不应妄自菲薄。既要看到我们的不足,更要看到我们的优势。我们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党中央的领导,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多年来形成的老、中、青结合的学术队伍。只要我们保持清醒头脑,坚持正确的方向,刻苦学习,努力探索,中国的法学、法理学是大有前途的。新的世纪、新的千年,将是人类法律文化、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大放异彩的时代,对此,我们一定要作出贡献,也一定能作出贡献。

刘瀚(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法治国家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国方略和宏伟目标,已载入宪法,并在近几年来的实践中切实推进,有了良好的开局和初步的基础。在新世纪的某个年代,这一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这里所说的在新世纪的“某个年代”,有确定的含义,即根据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条件,在新世纪,我们一定能达到这一目标,这是确定的、毫无疑义的;也有不确定的含义,即我们究竟在新世纪的哪个年代实现这一目标,现在还不能准确地指出。这里,除了国内的、国际的,必然的、偶然的等复杂的、我们难以预测的因素外,从我们自己的主观上说,完全取决于我们的努力程度,而我们自己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又会改变某些不利的客观因素,争取和创造某些有利的客观因素。所以,关键是“要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办好”。

我以为重点要从以下两方面努力。

一方面,要努力把法治的道理从书斋里解放出来,以深入浅出、雅俗共赏、喜闻乐见、明白易懂的形式,让广大干部和群众熟悉和掌握。要有几本像解放初期的《社会发展简史》、《大众哲学》等那样的书。现在,我们的干部和群众,虽然都知道我们在推行法治,但有相当多的人,对其中的道理则不甚了了。须知,法治的道理,只有深入干部、群众的心里,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上或者口头上,才能真正变为现实。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有干部、群众爱不释手的几本有关法治的书,再加上其他各种形式,特别是通过现代传媒工具,生动形象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就能从主体上,从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上,促使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另一方面,我们对法治理论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在某些问题上,我们还处于“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尴尬境地。因此,在理论上必须继续深入钻研。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有雄心壮志,要陆续推出具有国际学术水准的精品,要在现代法治学术前沿问题上,敢于创新。我们现在有这样的条件,有这样的能力。这就是20多年来,我们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中青年法学人才。他们生逢其时,按部就班,扎扎实实,系统全面地学习了法学,有相当深厚的学术功底。在他们中间,正孕育着融通中西、博古通今、志向高远、人品极佳的学术大师级的人物。我们应该创造条件,使这样的法学家,以及后续的、生机勃勃、潜力巨大的学子,更多地走出国门,把他们的论著更多地推向国际,广泛开展学术活动与成果交流,尽快改变国外同行和其他方面的人士对我国法学知之甚少的状况;尽快改变我们译介国外法学论著和国外译介我国法学论著,一多一少,不成比例的状况。

文正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1世纪中国法治聚集

要在21世纪卓有成效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面对如下重要课题:(1)首先应摆正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对象的关系。依法治国的主体当然是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必须努力扩大和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强化社会主体的自主自治意识和能力;依法治国的对象主要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换言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不在于规制老百姓,而在于“治官”、“治权”,以权利制约权力,并使权力相互制衡,以强化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能力。为此,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体系中,就应大力加强和落实社会主义宪政及行政法治建设,诸如立法法、监督法、新闻法、行政程序法以及违宪审查、宪法诉讼机制等都应尽快出台。(2)应在健全市场经济法制方面迈出更加重大的步伐,使市场经济真正成为法治经济,包括民法典的制定、商法制度的完善、经济法功能的充分发挥,以创造和实现国家适度干预之下的经济发展的广阔空间和“私法自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确立和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社会条件。(3)为促使经济体制改革的更加深化和突破盲区,就需要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把政治体制改革提到战略性高度和地位,并深入推进机构改革和司法改革,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和矛盾,保障改革在更深广的层面全方位推进,从深层次上解决国企改革、反腐倡廉以及党法关系这种被称为“中国政制中的歌德巴赫猜想”之类难题。(4)为实现21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就应加强和落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其法制保障,使之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得以强化和有效推进;并注意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明晰市场经济的二重性,抑制其负面影响,弘扬其正面价值功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治和文明并进中健康地发展。(5)随着国家调整经济发展布局和结构以及西部大发展战略的施行,一系列领域中的法制保障问题(如农村发展、扶贫、移民、优生优育、资源开发及环境和文物保护、交通、能源建设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等),都将具有新的重要意义。(6)随着香港、澳门的胜利回归,解决台湾问题最终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已成为中华民族在21世纪的神圣使命,因此,在“一国两制”的大前提下,如何顺利解决与港澳问题殊有不同的台湾问题,既是一个复杂的政治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一国两制”的法律问题将更加具有重要意义。(7)随着国际化、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如何进一步解决中国经济与法治同国际经济与法治的趋同和接轨(包*

括中国加入WTO的法律对策),以适应世界快步进入信息时代、知识经济和科技革命高潮之新形势,将是促进21世纪中国经济和法制现代化的一股动力。(8)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苏联、东欧剧变,冷战结束,多极化世界形成,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展开,西方国家努力增强实力,俄罗斯、东欧发展陷入困境,在此复杂而特殊的国际环境下,21世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既面临严峻的挑战又有着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应勇敢地面对挑战并准确地把握机遇,为把我国建设成国强民富、民主文明、法治完备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进!

罗玉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经济时代对法律的影响

自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表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以来,“知识经济”一词风闻全球。当代的政治家、国际组织领导人、企业家、金融家、学界、新闻界都极为关注知识经济问题。

在中国,一百年前革命先辈提出的纲领是“耕者有其田”,五十年前完成土改后则冀望到处烟筒林立、马达轰鸣的工业繁荣景象。到20世纪末,发展知识经济纳入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视野。江泽民主席于1998年2月4日指出:“知识经济、创新意识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同年5月4日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全党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知识创新,人才开发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使科教兴国真正成为全民族的广泛共识和实际行动。

种种事实表明,经历了数千年农业经济时代和数百年工业经济时代以后,人类又迎来了新的经济发展时代,即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对法律发生极大的影响,引起法律的相应发展变化。这乃是因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人类自身的生产方式(种的繁衍)的变化,引起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模式的变化,引起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工作方式的变化,引起政治、伦理、社会习俗乃至语言、时空、距离等的变化,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因而必然引起社会的治理模式、制度、法律、政策等的变化。

知识经济的发展对法律的影响,就目前可观察的方面而言,体现为理念层面、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在理念层面,法律的一般理论与专门理论都将有相应的发展变化;在制度层面,一系列新制度(尤其是科技法律制度)将充分发展;在技术层面,立法技术、司法技术都将有大的发展,远程研讨、网上追踪等方面更是技术不断更新的领域。知识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发展变化是巨大的,相对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的法律而言,这一变化将是革命性的。

知识经济和法律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这种相互影响是在动态中实现的,而且是在与其他因素交互作用过程中实现的。一方面,知识经济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变化;另一方面,法律也指引和规范着知识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延缓或中止知识经济的进程。

创设优良的法律环境,为中国的知识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是21世纪中国法律工作者的任务。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治与开放:中国法学两大趋势

当我们回首前尘,总结过去将近一个世纪的中国法学发展历程时,老实说,成就是相当微薄的。

当然,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我们还是取得了相当的进展。追求以更多的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刺激了法学的发展;域外法学著述的引进可能是百年来最具规模和活力的;本国学术界开始了原创性思想的尝试;法律教育有了极其迅猛也可以说是过于迅猛的发展。所有这些,都将成为21世纪我们法学进步的基础。

概括地说,21世纪中国法学的发展将具有两个重要的维度:一是更多的自治,二是更多的开放。

所谓自治,主要是指本学科内部专业化的建构。法学首先是一种专门化的学科,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甚至是一个不容易普及的知识领域。它具有自家的历史传统、概念与知识体系以及研究方法。法学之所以能够对社会事务进行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解释,法律之治之所以不同于政治之治或道德之治,正是因为法学传统、知识以及方法的这种独特性。说到底,所谓法治或者依法治国,不过是法律家用他们的专门知识对社会进行的统治。在过去的20多年间,对于这种专门化的知识的内涵与特质,法学界的人们虽然有所涉及和论说,对域外著述的引进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但是还谈不上自觉的体系建构。在今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需要用很大的努力,在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及司法实务等各个环节上追求法学的自治。

开放意味着法学不能满足于自给自足。它需要从其他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的研究中汲取营养。在早期,哲学、伦理学等学科对法学研究的推进以及最近数十年间经济学、阐释学、人类学以及文学批评对法律思考的影响都是这方面的例证。同时,法学还不能脱离我们的社会生活。我们的社会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国策以及人民的民主追求日益改变着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法治的正当性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愈发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界能否敏锐地洞察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地对社会需求作出有说服力的回应,将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大问题。开放当然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更紧密的联系。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离,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坐而论道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种情况的改变离不开法律职业的认真建构,同时作为一门实践学问的法学更加贴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孔子赞赏的一句话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便是抑制私力救济,把人间冲突的解决纳入秩序化和程序化的途径中,也就是“胜残去杀”。圣人当然只考虑人治。我们今天推行法治,并且相信善法治国较之善人为邦应该更有效。我们期望着法学研究能够更有力地推进法治的进程,期望着我们这个民族能够走出古老的窠臼,通过法治建设一个民主的、和平的和公平的新类型社会。

张光博(吉林大学教授)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繁荣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

新的千年开始,回想中华民族的往事,展望未来,令人振奋不已。在20世纪的前半期,中华民族在苦难中经过奋斗,终于在毛泽东思想的旗帜下,推翻了压在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后半期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探索中,我们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虽然也有过失误,经历过曲折,但是又在邓小平理论的旗帜下,终于将社会主义事业迅速地推向前进,短期内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解决当代中国前途和命运的思想武器,自然也是解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的思想武器,是发展和繁荣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思想武器。

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先躯者在解决社会问题中,对于所遇到的法的问题也作了说明,提出一些关于法的基本原理。如法属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其内容决定于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等。这是建立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理论依据,必须认真地予以坚持。

马克思主义法学工作者,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所提供的关于法的基本原理,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科学地总结建国50年法制建设的丰富经验和深刻教训,同时一只手伸向古代,一只手伸向外国,继承和借鉴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而为我用,才能把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一个历史新高度。

1999年宪法修正案已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体制改革措施之后,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在新世纪,广大的法学工作者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提供科学的论证和理论支持,保证沿着正确的道路不断前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宪法学任重道远

在20世纪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成为了社会主义新中国;法律从镇压人民的工具成为了中国人民手中的利器。变化实在太大了。20世纪,这是亿万人民英勇奋斗的一百年,是中国这个国家天翻地覆的一百年。

20世纪也正是宪法和宪法学在我国产生、发展并趋于完善的一百年。当然,这一百年还应该分开来看。在上半段里,中国出现的是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孙中山的民主主义约法,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伪宪法。与之相对应,在学术领域里,除了一星半点著作外,根本谈不上什么建立中国宪法学的科学体系。虽然在小块红色根据地产生过人民自己的宪法性文件,但那是极其初步的,更不可能形成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只是在进入21世纪下半段,新中国成立之后,才产生了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才有可能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科学体系。但即使是在这下半个世纪里,宪法学的发展也仍然走的是一条崎岖坎坷的道路。这也许就是当前我国宪法学尚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历史原因之一吧。

我国宪法学不可能像民商法、经济法或者刑法学那样,获得由丰富的司法实践所提供的大量案例作为本学科深化研究的材料。宪法虽由无数的规范所构成,但我国的宪法规范不进入诉讼领域,我国没有任何宪法判例可供研究,因而便不可能从宪法规范如何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解决各种各样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实际中去推动学科发展。这是导致宪法学发展相对滞后的又一个原因。

现在踏进新的21世纪,但也不能要求立即发生大的突破。宪法学的改观有赖于学者们不懈地作长期的艰苦努力。诸如:怎样使作为法的宪法能起法的作用,在国家生活里判断是非曲直;怎样有力地论证在我国建立违章审查制度和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的极端必要性等,都是应当研究解决的基本问题。在宪法实施制度尚未改革,有关的机制还没有建立之前,法学工作者们不妨收集、分析社会生活中的违宪现象,研究创立一批宪法“模拟案例”,先在学术领域里使中国宪法表现其司法化功能的固有性质。

另一方面也还应看到,我国宪法学存在着和其他国家特异的地方。那便是邓小平理论提出的“一国两制”原则和据此而产生的特别行政区制度。这是史无前例的,也是在世界其它的宪法和宪法学中从来没有见到过的。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目前,香港与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已经先后建立,基本法在两个特区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新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同时,还需要研究如何运用“一国两制”结合台湾的具体情况以实现海峡两岸的统一问题。由此看来,进入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任重而道远,愿法学家们团结奋进,共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科学成果来。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

行政法学研究的新课题

中国将加入WTO,中国行政管理规则将面临着重大调整,现有行政立法体制与规则将面临着严峻挑战。从行政法学角度看,法学家们需要关注研究行政立法的公开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研究如何通过立法来确定和谐统一的市场运行规则,建立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的秩序。

国际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研究将日趋活跃。现代世界缤彩纷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各显特色又出现彼此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各国行政法学家们所作的研究既会与本国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又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于本国的制度,将视野投向更宽阔的世界。可以预见,各种行政法学的理论学说、主张将不断产生。此外,由于国际组织不断涌现,各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多边条约、协定愈来愈多,那么这种国际法准则与国内法规则的相互影响,亦将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国际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将是极富潜力和活力的研究领域。

“一国两制”下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构成将成为世界行政法学研究园地的一朵奇葩。对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四个区域行政法学的个别研究和比较研究也将成为新世纪“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研究的一个新热点。

应继续研究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探讨现代行政法的功能,深入分析现代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特点,研究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相互关系及其在新时期的变化和特点。

应继续加强行政组织法及行政主体理论研究。既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体制、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与权限划分,又研究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特别是现代社会公共组织分担传统行政职能的现象,行政主体日趋多样化的成因,公共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行为性质,等等。

应继续加强行政行为法研究,探讨现代社会行政行为的特点、效力、形式的变化。通过深入研究,推动我国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等法律制度,继续加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理论研究。特别是通过对行政程序法理论的研究,探讨建立一系列公正、公开的程序制度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指导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

加强行政责任理论研究,进一步探讨现代行政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合理设计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

加强对行政救济法的系统研究,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基本人权,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我国虽已初步确立了一套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但不完善,需要学者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与行政申诉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为中国民法典而奋斗

当新千年的新世纪的新年第一轮朝阳升起的时候,我急于要表达的意思是:为中国民法典而奋斗!

人类历史上发生过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第一次是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优士丁尼皇帝主持的罗马法编纂,产生了光照千秋的罗马法大全。第二次是19世纪欧洲大陆的民法典编纂,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等一批著名的法典。第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自20世纪90年代始,产生了新荷兰民法典(1992)、新俄罗斯民法典(1994)、新蒙古民法典(1994)、爱沙尼亚民法典(1994)、阿尔巴尼亚民法典(1995)、越南民法典(1996)、哈萨克斯坦民法典(1996)、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1996)、土库曼斯坦民法典(1998)等一批新的法典。

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据统计,现在世界上有113个国家有民法典。其中,欧洲32国,美洲24国,非洲34国,亚洲23国。此外,还有许多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1989年的欧洲议会决议,将制定一部欧洲民法典。1996年公布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将作为欧洲民法典之一部分。美国和加拿大,也有若干州有自己的民法典,如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加利福利亚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

民法典是规范民事生活的基本法,为国家长治久安之根本。如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公布。1789年大革命迄今的两百年间,法国社会历经两次复辟、两次帝制、五次共和,更换了15部宪法,而法国民法典始终生效,为法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牢固的法制基础。

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在2010年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刑法、刑诉、民诉均已有法典,并经过修订。唯民法典尚付阙如。在新世纪的前十年,国家生活之急务,是制定一部既符合中国实际,又符合法律发展潮流的,进步、完善、科学的民法典,为实现民族的复兴,为实现真正的人权、民主、法治国和现代化,奠定法制根基!

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一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民法建设面临的伟大任务

我国民法建设在21世纪中,将主要面临以下两个方面的伟大任务:

一方面,制定物权法,编纂民法典,走完民法体系化的历史进程。首先,在物权法起草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研所民法研究室的几位学者已经提出了建议草案。这个草案在借鉴外国物权立法经验方面是好的,不足之处是书卷气太重、生活气息不浓,回避了我国物权立法必须解决的有别于西方国家物权立法的特殊困难问题,如全民所有制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问题、混合所有制问题,等等。回避这些问题,不仅立法机关通不过,而且也会使我国物权法脱离我国经济生活的现实,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我们应在把握我国所有制改革总体趋势的基础上,使我国物权立法超前一点,以此促进我国所有制的改革。其次,我认为,在民法典的编纂上我们需要解决以下几个认识问题:(1)我们是跟着别人后面走,也编纂一部罗马式的近代型民法典呢,或者是在广泛吸纳存在于民法典之外的,以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习惯、学说等形式加以表现的,反映现代市民社会生活的民法规范的基础上编纂一部现代型民法典呢?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后来居上,先行一步。(2)我们是在民法通则和各单行民事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板块组合呢,或者是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的立法?我们应抱的态度肯定是后者而不是前者。(3)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肯定需要充分发挥学者们的作用,但是学者们是关在书斋里编辑资料呢,或者是走出书斋,深入各级法院,在广泛调查研究,真正把握我国现实社会生活存在的民事问题,认真思考其立法对策的基础上撰写条文,进行编纂呢?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在这方面是有教训的。假如我们今后编纂的民法典仍然无法操作,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一部补充法典的话,那简直是世界性的笑话。

另一方面,以民法典的施行为中心,检验其社会效果,进一步完善民法建设。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经验,民法的完善必须走法典化道路,但是民法典也有其天生的缺陷;它不仅不能充分预见未来民事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就是对当时民事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它也不可能一一提出立法对策;由于立法者认识的片面性,它甚至还可能作出不合时宜的错误规定。因此,民法典的编纂成功并非民法建设的终点,而是民法建设的新的起点。预计我国民法典会在21世纪20年代编纂成功,到30年代我们将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民法建设。其建设的形式将是:(1)通过实践的检验或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局部修订民法典;(2)制定单行民事法律、法规调整新的民事关系;(3)以司法解释或判例的形式变通陈旧的民法规则或补充民法典、单行民事法律法规的不足;(4)在审判实践中确认新的民事习惯规则或学说。在民法典的基础上以这些形式建设民法将持续相当长的历史时期,100年或200年,直到民事社会生活发生剧大变化,旧民法典完全不能适应新生活时,人们又会编纂新民法典,废除旧民法典。历史经验证明,制定新法,废除旧法将是一个无限循环的过程。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世纪呼唤:完善婚姻家庭法律

建国之初,我们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第一部婚姻法(即50年婚姻法)的诞生就是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的重要标志。50年婚姻法的主要锋芒是反封建,其颁布和完善基本上完成了婚姻家庭制度破旧立新的历史使命。

1960年代中期,我们的国家经历了十年政治动乱,法制建设遭到破坏,婚姻法的发展也处于停滞阶段。

1970年代末,国家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法制建设开始复苏,婚姻法也迎来了春天。五届全国人大于1980年通过了第二部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80年婚姻法是在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是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它在巩固和发展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进一步维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90年代,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在制定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的同时,对现行的法律也要进行修改和完善。随着改革的深化,婚姻家庭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出现了可喜的新风貌;另一方面,也存在令人忧虑的新问题。新的情况呼唤新的法律,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当前,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已提到立法部门的议事日程。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的婚姻家庭法,是人们最大的期盼。

走进新世纪,我们要为这部法律的问世而不懈努力。我们坚信,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将进入一个更加民主、更加文明和更加美好的境界。

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重视农村法制建设繁荣经济法学研究

20世纪我国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最令人瞩目的成就,莫过于农村生产力的巨大解放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农村经济的空前繁荣。然而,与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协调的是,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在我国尚属一个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领域。在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法学理论工作者的潜意识中,农业似乎是一个“说得做不得”的领域。可以预料,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以及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新体制目标的提出和逐步落实,农村经济法制建设亦将成为新世纪我们必须继续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新世纪伊始,笔者即选择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加以倡导,主要缘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其一,依法治国无疑是新世纪的主旋律,而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决定作用,对于农业这样一个如此关键的产业,若任其游离于法治之外,则依法治国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实地看,我国调整农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还远未完备。因此,加强农村经济法制,既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依法治国的薄弱环节。其二,我国农村既往各项经济改革的启动和深化,主要是靠党和国家适时发布的政策来推动的,可以说,没有正确的农村经济政策,便没有当今农村经济的繁荣。但从长远看,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主要应建立在法制而非政策保障的基础之上。时至今日,农村中的基本经济关系已经定型,应当逐步把行之有效的农村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国家对农村经济的调控,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和农户的各项经济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最终实现主要依靠法律调整农村经济关系。其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又是一个天生的弱质产业,急需国家和其他产业的扶持。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弱质性必将把农业置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因而更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实现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倾斜政策,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法制建设将是不可或缺的。如何使我国对农业的保护政策法制化,如何使我国现有法律中保护农业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已经现实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农村经济法制建设有赖于经济法学研究的繁荣。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农村改革的现实,与经济法学研究对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少有关注不无关系。事实上,在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经济法学都是大有作为的。针对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我以为,经济法学尤应着重将以下问题纳入研究视野:一是农业基础地位实现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是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运作机制;三是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四是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五是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经营的法律实施机制。我深信,经济法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有益于农村经济法制建设,而且将丰富经济法学的理论宝库。

赵学清(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二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经济“入世”与法律“入世”

随着中美成达中国加入WTO的协议,我国近期“入世”的前景日渐明朗。人们在纵论“入世”的准备及影响时,从经济层面阐述的颇多,而从法律层面剖析的甚少。这种强烈的反差,一方面反映出经济学家们的敏锐性、前瞻性;另一方面却折射出法学家们的迟缓、滞后,当然也说明人们对“入世”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真正意义上的“入世”,应是经济与法律同步“入世”。

古往今来,经济与法律的互动,共同推进人类社会走向进步、走向文明,业已为历史所证实和认同。二者舍其一,世界可能是残缺不全的,也不可能有当今世界的文明和进步。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谈论经济“入世”时,更不能忽视法律“入世”。

如果说“入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机遇和挑战,那么,“入世”对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同样是机遇和挑战。

首先,WTO涵盖了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庞杂博深,灵活务实的规则体系包容了来自不同法域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和法律规则,必将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思维模式和法律意识带来较大的冲击,要求我们必须具备全新的法律理念、深厚的法律底蕴、较强的法律意识,必须全方位、多视角、深层次地审视和思考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法律“入世”,首先是法律观念、法律思维方式“入世”。

其次,WTO确定的国民待遇、法制统一性和透明度原则,必然要求我们对现行法律运行机制进行全面、认真地透视,用WTO的规则尺度检测,我国市场主体、金融、证券、票据、贸易、知识产权及环保等诸多方面的法律尚存差距,例如,以“所有制定位”制定的全民、集体、个体、独资、三资等多部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WTO的统一、平等的要求?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法律“入世”,其核心内容在于:我国法律体系与WTO的衔接、协调和统一。

再次,WTO向法学家们提出了许多全新的法律课题,诸如市场准入、保障条款、反倾销措施、争端解决机制、政府与企业的法律定位、非关税壁垒等,均要求我们作出精辟的理论说明,把握其适用精要,而不能停留于法理的简单性移植、克隆或一般性介绍和注释。法律“入世”,要求法学家们沿着“法学阶梯”不断攀登,孜孜不倦地去探索、发掘法学的真谛。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矫正洞察法律问题的视角,校正法律价值的坐标,拨正法学研究的航向。

经济与法律同在,经济与法律同步“入世”。让我们伸开双臂去迎接新世纪法学研究的又一个春天!

杨树明(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顺应世界知识经济发展探讨国际经济法新问题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国际经济法学研究,随着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应运而生,快速发展,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和研究的同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和最新成果,深入探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涉及到的新的法律问题,立足为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司法及其有关决策和实际提供了有效的法理依据,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展望未来,21世纪直接依赖于以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为基础的知识经济,已成为任何力量都不能阻挡的发展趋势。针对这一主旋律,许多国家都抓住知识经济功能日益增大,经济知识取向日益加强并互相渗透、互相促进、互相包容的过程,发展自己,壮大自己。特别是美国率先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实践,吸引着其他的发达国家如日本、英国、德国和法国等也实施相应的战略。通过回顾“重应用轻基础”或“重基础轻应用”的进程,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需要,不断修正“立国”与“兴国”方针,运用立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打破国际地域界线,利用自己的知识、经济资源,在国际市场上发展与提升自己,努力创造新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局面。因此,我认为,在这种大好形势下,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者和教学者,就应针对21世纪知识经济全球发展的这一总趋势,结合各自的国情,深入探讨如何顺应知识经济潮流的新趋势、新问题、新法律,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争取更为有利于的国际法制环境多作贡献。

赵秉志(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世纪刑法学研究之前瞻

在新中国50年法学发展的进程中,刑法学的研究历来较受重视。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阶段20余年来,刑法学研究在我国法学研究的全面繁荣中迅猛发展,长足进步,在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科研成果、促进立法、服务司法和对外交流诸方面均成绩斐然、贡献卓著,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较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

回顾新中国50年来的刑法学研究,我们不能不为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而自豪;展望21世纪,我们完全有理由对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未来充满信心。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刑法学研究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而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研究方法不够丰富多彩,注释方法尚占据过重的地位,致使刑法学研究尚未完全形成自己独立的理论品格;基本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未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的研究不够深入系统;对当代世界先进刑法的比较研究不够,尚未完全走出简单移植、生搬硬套的理论研究误区;学科之间的交叉整合几乎处于空白。由此可以说,21世纪的中国刑法学将在挑战中前行。把握发展契机,迎接挑战,是新世纪赋予我国刑法学者的历史使命。

针对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我认为,21世纪的我国刑法学研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力争在新世纪实现中国刑法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第一,转换刑法观念,重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树立谦抑、平等、民主、进步的刑法观;第二,调整刑法学研究方向,坚持注释刑法学研究与理论刑法学研究的并行不悖,实现刑法学研究应用性与科学性的统一;第三,改革研究方法,注重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思辩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有机结合,同时引入经济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中的科学研究方法;第四,拓宽刑法学研究理论视野,加强中国区际刑法研究,努力开拓外国刑法、比较刑法暨国际刑法的研究。

陈忠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三系主任、博士、教授)

中国刑法应借鉴国外先进刑法理论和制度

21世纪的中国刑法,应该是现代化的刑法。这种刑法不能以18世纪欧洲大陆的启蒙思想作为自己的理论底蕴,而应以国外最先进的刑法观念与刑法制度为参照坐标。因为:(1)在历史发展阶段、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今天的中国都有许多远远超越了启蒙观念的现代因素。无论就历史的差距来看,还是就追求的目标而言,今日世上的现代化国家都比18世纪的欧洲大陆更具借鉴的价值;(2)西方现代的刑法制度源于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但西方现代的刑法制度绝不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设想的刑法制度,以启蒙思想为指导,绝不可能真正实现我国刑法的现代化;(3)启蒙思想的缺陷(如作为启蒙政治思想基石的自然法理论是没有历史依据的虚构;启蒙思想家所力倡的那种形而上学的三权分立是现实中根本就无法实现的政治空想;离开人道、正义、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等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法律至上,人民主权、罪刑法定等启蒙观念同样可能是导致专制主义的温床等)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已是众所周知的共识;刑法现代化当然不能一蹴而就,但我们不应该以历史阶段不可逾越为借口,继续用这种已为科学、历史与现实所证实的错误理论来对我国人民进行错误的“启蒙”,将我国的法制建设带上本可避免的歧途;(4)在当今先进国家的刑法理念与刑法制度中,不仅保留了保障公民自由,反对司法专横,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启蒙思想中的一切合理的因素,更具有强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不可侵犯,法律不得违背社会基本价值、法律的形式正义必须体现实质正义的要求等现代社会特有的品质。直接借鉴国外现代的刑法理论与刑法制度,不仅比用错误的启蒙观念更能有效地破除我国的“权大于法”等封建残余;更重要的是,只有这样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刑法制度也才有可能尽快跻身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常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程序法发展的三大趋势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程序法是不可缺少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社会主体的程序权利和保障也越来越得到世人的关注。不管在20世纪还是在21世纪里,司法公正始终是程序法追求的终极目的。在程序法方面有三大发展趋势,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程序权利宪法化潮流必将进一步突显。所谓程序权利宪法化潮流是指在宪法中规定程序权利性条款将为人们愈益关注。从世界范围来看,程序权利规定在宪法中的国家,美国是比较突出的代表,其次是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都规定了违宪诉讼。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公开审判原则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第126条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和第13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程序权利和保障的东西需要规定在宪法中而还没有规定。如违宪诉讼要不要规定在宪法里,我看需要加以规定。要作新的规定,不仅需要更新人们的观念,而且还需理论研究方面进行论证。法治社会主体,不仅要求在宪法中规定他们的实体权利,而且更为关注程序权利的规定和实现。因此,在下一个世纪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势在必行。

二是程序权利国际化潮流必将进一步为国际社会所关注。所谓程序权利国际化潮流,是指在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技术日益频繁交往中,社会主体程序权利意识增强并逐渐强烈要求不受国界限制。我们国家不仅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而且在近几年来签署加入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86年签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27日签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签署加入),同时我国也将很快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因此,我国的国际责任也就更加重了。所以,我国的程序法也必将适应这种客观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体的程序权利和保障。因此,在下个世纪里还有一个全面了解和深刻分析研究有关国际条约中关于程序权利方面的条款,如何使国际宣言、公约所确立的一系列司法国际准则和国内立法和司法相协调等课题。

三是程序权利社会化潮流也必将更为重要。所谓程序权利社会化潮流,是指全体社会主体都能平等地接近或运用司法机关为他们服务。在世界范围来说,社会主体平等地运用司法机关,在20世纪做了大量工作,如减少诉讼费用,实行法律援助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打官司”不收诉讼费用,这就为社会主体平等地运用司法机关铺平了道路。但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收取诉讼费后,有些社会主体因交不起诉讼费用而不请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日益在增加。所以在下个世纪里,全世界和我们国家仍然要关注全体社会主体都能接近或运用司法机关为他们服务,不仅在理论上要加以研究,而且在立法上要作出有效的规定。

徐静村(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本刊原主编)

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展望

21世纪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如何发展,是关乎建设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重要课题之一。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较之1979年刑事诉讼法有很大进步,但实施三年来的情况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仍在于法律的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权大于法”必然导致“因权废法”、“以权抗法”,只要这种现象存在,有法难依或有法不依就必然相伴存在,成为政治顽疾而无法祛除。所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之点,首先应是通过体制现代化的改革来保障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现代体制要求各种社会权力及权力的结构配置必须在法律上有确切依据,各种权力的行使也必须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在这种政治环境下,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进展才有实质性意义。换言之,在刑事诉讼中祛除有法难依的顽症,不是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进步所能奏效的。所以我曾说过,体制改革滞后必然束缚司法观念和执法意识的进步。只要权大于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就不可能树立起来,“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就只能是空谈。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不可能是一种孤立存在的社会现象,它在本质上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并且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破题之所在,与政治体制其他方面的改革相互关联,因此同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进展关系极大;它也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质的改革,因此必须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全盘考虑中来加以策划,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协调发展,才能逐步达到理想的结果。就单纯技术性质方面而言,21世纪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至少应在下列方面得到完善或者加强:

1.在基本原则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辩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建立和健全证据裁判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利益规避原则、及时性原则等国际上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

2.在证据规则方面,应确立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规则等;

3.在制度设置方面,应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和司法官责任制度等;

4.在程序设计方面,应以“审判中心主义”和“检警一体化”为基本思路来考虑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框架,力求产生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制度。

郭晓彬(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察学院)

促进刑事侦查学持续发展

刑事侦查学要保持迅速、持续的发展,需要学科内部形成协调的关系与合理的结构。在21世纪,刑事侦查学内部需要解决好三个关系:

其一,侦查学内部诸学科的关系。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科学,有着多门子学科。当前,刑事侦查学的子学科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应该有勇气创建新学科。当然,也不能搞“泡沫学问”。学科建设初期,难免水平不高,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交叉,可建立起来再提高,再协调关系。21世纪,刑事侦查学一定会实现学科体系上的完整性和学科结构上的协调性。

其二,引进与融合的关系。21世纪刑事侦查学的子学科的发展,不仅直接依赖于侦查工作实践,还要引进其他学科的成果。引进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同侦查学融合。当前存在着引进的知识与侦查工作实践脱节的现象,即表现为外学科的概念与原理套上侦查学的简单解释。21世纪的刑事侦查学如不能及时有效地引进、融合相关的先进科学知识、原理,将无法应对严峻的侦查工作实践。因为当今及未来的刑事犯罪侵害的远远不止于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名誉权利,还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知识产权,以及资源与环境等极为广泛的领域。

其三,建设侦查学史学科。侦查学史尽管已为一些学者分散、独立地进行了不少研究,但还没有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础学科建立起来。侦查学史是传统经验研究和继承的根据,不应出现学科空白。掌握基本规律,阐明基本理论,进行正确决策,都包含历史的思考。没有回顾,就会带来历史观上的盲目性。因此,应尽快把侦查学史的学科建立起来,要有专门的研究组织、课程设置、资料管理和学术活动。在方法上,应把侦查主体的历史和侦查客体的历史紧密结合,对照起来研究。

曾代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西南少数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配合西部开发大战略推进民族法律现代化

关于少数民族法律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已开始重视。时值我国实行西部开发大战略,经济建设重点将逐步向西部转移,西南少数民族无疑面临法律现代化问题。在国家法与民族法衔接过程中,存在着新旧观念的冲突、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整合,国家法律如何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民族习惯法本土资源如何利用,这些都是民族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新的世纪,必须注意推进民族法学研究的深入,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不能只停留在表层上,也不能通过简单地否定旧有传统的途径来完成,这就需要认真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传统和特点;其次,在研究路径上,对一些落后的、与国家法律格格不入的民族习惯法,要予以彻底抛弃,而对绝大部分进步的、良性的、与国家法律没有根本冲突的民族习惯法,则要予以保留,特别是其中对于中国法律发展具有超前意义和引导作用的民族习惯法更要发扬光大;再次,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资源,降低民族地区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成本,为民族地区法律的现代化提供依据,并找出一条可行之路。

由于西南少数民族人民多居边远地区,文化比较落后,乐于遵行本民族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对国家现行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的甚至与国家法律形成明显的冲突。当然,在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也的确有很大一部分与国家法律并行不悖,发挥着社会调整器的作用,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在民族地区形成的各种有效的社会冲突协调方式,也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缺陷。如民族地区传统上很少用死刑,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社会治安状况较好,这些为现代法制提供了很好的资源,值得深入挖掘。

法律变通是民族法律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很多民族地区用乡规民约的形式,细化了民族习惯法的一些内容,并成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只要这些规范不与国家法律相矛盾,有助于准确打击不良行为,妥善调整纠纷,保护人民,那么就是应该加以积极提倡的。凡是制定法不能处理的纠纷,就用乡规民约来解决,这对于国家司法机关当然也是十分有力的支持。在民族法变通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继承民族习惯法的精华,对良性、有益的习惯要维护、提炼和熔化。现代法律应该也必须从这些习惯法中吸收有益的、丰富的营养,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还可以使部分民族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兼民族法律文化分会会长)

综合创新 重塑中华法系

我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张岱年先生在文化观上提出“综合创新”,这是对百年来中国学术界一种正确的历史文化观的概括和总结,得到学术界包括法学界普遍的认同。著名历史学家张晋藩先生主张“重塑中华法系”,复兴中华民族,亦引起学界同仁极大的关注。两位先生的看法都蕴含了21世纪中国文化及其法律文化所肩负的历史重任。

20年前,中国法律史学会在北国长春宣告成立。那次会议明确了法史学的目的与研究对象,确认了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等四个分支学科的地位。会议的成果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既是改革开放时代中国法史学的开端,又是近现代以来中国法史学的一个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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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新世纪法治的大势所趋(一)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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