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侗族传统文化的主体精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侗族论文,传统文化论文,主体论文,精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在《侗族传统文化的主体精神论析》(拙文见《民族论坛》1992年第三期)中,概括和论述了侗族传统文化中所蕴含和体现的民族主体精神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体现出来的“能动精神”,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所体现出来的“人和精神”,在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上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精神”,以及“不畏强暴、勇敢顽强的斗争精神”等。笔者通过进一步的探讨认为,侗族传统文化的主体精神作为一个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和因素的群体意识系统,上述四个方面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与上述几个方面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的内容和因素——重德精神。重德精神之所以能称之为侗族文化的主体精神之一,是由于它是侗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贯穿于侗族历史发展之中的具有稳定的思想内容结构、表现在侗族人际关系各个方面、蕴含和体现于侗族的各种文化形态之中、符合侗族的价值取向标准和行为规范要求的一种精神,它是侗族对待和处理内部成员之间、民族成员与民族整体之间、本民族与他民族之间以及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主导精神力量。
首先,侗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重德精神,既是侗族对象性活动的产物,同时它又在侗族的社会生活中处于不断的对象化过程之中,并表现在侗族人际关系的各个方面。
第一,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侗族传统文化的重德精神表现为如下几种美德:一是团结互助。侗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向协调和谐,家族成员之间、村寨寨民之间、民族内部成员之间从日常生活到生产劳动及办理红白喜事的重大活动,都体现出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的美德。二是敬老尊贤。在侗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敬老尊贤是一条重要的道德准则,这一道德准则不仅表现在家庭生活中,而且还体现社会事务的管理方面。历史上,侗族款组织的款首、村寨的寨老、族姓的族长等,一般都由德高望重、办事公道、能言善辩的老人担任。每逢节日庆典活动,由他们出面主持;有什么纠纷,由他们出面调解裁决;有外族或匪盗入侵,由他们带领款丁进行抗敌斗争,以保村寨和族姓的平安。三是热情好客。侗族的热情好客,不仅表现在日常的主客交往中而且还集中地表现在舞龙灯等各种集体活动中,形成了一整套程序化、规范化的迎客、待客和送客的礼仪礼节。
第二,在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上,侗族的重德精神表现为个体成员要维护村寨群体和民族群体的利益与安全,群体要保护个体成员的正当利益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行为。同时,侗族还特别热心于架桥修路,修水渠水井,修建鼓楼、风雨桥、凉亭,植风景树等公益事业,自觉地履行公共义务。
第三,在恋爱婚姻问题上,侗族进入封建社会以后虽然受到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侗款制仍长期起作用,因而“恋爱自由、婚姻自主”仍然是侗族许多地方占主导地位的伦理道德观念。对于妨碍青年男女自由婚姻的“姑舅表优婚制”,侗族的款组织曾通过联款活动来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尔后男女婚嫁,遵明定制,必由两家情愿,请凭媒约,发庚过聘,严禁舅家强要滋事”。
第四,在个人的道德品质上,侗族奉行的是“诚实”、“善良”、“勤劳”、“勇敢”、“谦逊”、“朴实”、“礼貌”等人生品德,并且自觉地用以规范自己的言行。
第五,在民族之间的关系上,侗族一向具有朴实的民族平等观,并且非常注意在平等基础上的民族团结。侗族祖先认为,生活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的各民族,都是由一个共同的祖先繁衍下来的,即都是姜良姜妹的后代,各民族应该一律平等,团结友爱,诚心相待,并且反对那种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观念与行为。
总之,侗族的传统伦理道德有着全面而丰富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侗族重德精神在对待处理人际关系方面的具体体现。
其次,重德精神之所以成为侗族的主体精神之一,不仅在于它表现在侗族人际关系各个方面,而且还在于这种精神在侗族的各种文化形态中都得到充分的体现。
第一,在物质文化方面,侗寨乡村那雄伟朴实、巍峨庄严,具有集会议事、集体社交兼娱乐活动场所的鼓楼及其附属建筑物,以鼓楼为中心的干栏式木结构的大村寨集体聚居的吊脚楼房等,则是侗族团结友爱、敬老尊贤、热情好客、维护村寨和族姓群体利益的道德意识的突出物化标志。
第二,在信仰文化方面,侗族对自己共同祖先“萨岁”的崇拜以及对自己先祖和为国为民的英雄人物的崇拜,形成了侗族别具一格的信仰文化,这种信仰文化既是形成侗族团结友爱、敬老尊贤、维护村寨和族姓群体、民族群体利益的道德意识的重要机制,又是侗族重德精神的外化表现形式。
第三,在文学艺术方面,侗族不少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诗歌民谣以及侗戏,都是对那些为群众、为民族主持正义,做了善事好事、具有高尚品德的人的赞颂和对那些侵犯他人和群体利益,做了恶事坏事、道德败坏的人的谴责。如在关于松恩松桑的古歌中,赞颂了锯木出火的王素和斗雷婆、退洪水、射太阳、繁衍世人的姜良姜妹,谴责了引发滔天洪水的雷婆。在《救太阳》里,也鞭挞了把太阳打落在地,在昏天黑地里喝人血、吃人肉的恶魔商朱,讴歌了修天梯、搓麻绳把太阳重新扶上天去,让它重放光明,使人过上好日子的广、扪兄妹。广西侗族的《保持世代勤劳歌》,则奉劝人们要勤劳致富,不要偷懒,不要赌博,不要吸洋烟,不要偷盗和抢劫,要走正道莫走邪道。传统侗戏《乃桃甫桃》、《丁郎龙女》、《芒岁刘美》等也都歌颂了勤劳的美德,贬斥了懒惰的行为。所有这些文艺形式,都充分体现和反映了侗族对美好和贤良的热爱与崇敬,对邪恶的憎恨与鞭挞,都是侗族重德精神的艺术反映。
第四,在伦理道德和习俗文化的关系上,伦理性与习俗性相结合,使得侗族的伦理道德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和稳定性。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侗族对待和处理人际关系伦理道德规范和准则固定化为一种约定俗成并共同遵循的道德戒律,于是各种处理人际关系的美德便融化到人们的心灵深处,形成一种具有普遍性和相对性的道德风尚和社会习俗。人们的善恶观、荣辱观、互助观、集体观、责任义务观,以及勤劳、勇敢、善良、诚实等等道德范畴,都蕴含和体现在各种风俗、习惯、传统、节目、人生礼仪以及生产生活习俗之中。
再次,重德精神之所以成为侗款的主体精神之一,还在于在社会功能和社会价值目标上,它是与侗族的款制文化和基本社会制度所要维护和实现的社会价值目标相一致的一种基本精神。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第一,在伦理规范和侗款制的约法规范的关系上,是伦理与约法性相结合,因而使得侗族的伦理道德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侗族地区纳入封建王朝的版图之后,仍然长期存在着原始社会的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款组织。侗款制的款规款约和侗族的伦理道德规范都有共同的血缘、地缘基础,两者便成为调节侗族社会中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的两种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凭借、密不可分的行为规范。侗族款规款约中具有代表性的六面阴规、六面阳规,既是侗族的习惯法,又是用以进行善恶评价和行为准则的伦理原则和道德标准。特别是六面阳规中“不许拆散家庭”、“不许勾鸡引鸽”、“不许弄虚作假”、“不许偷放田水”、“不许移动界石”、“不许小偷小摸”的规定,既是侗族的民法,又是侗族为人处事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和确定不移的法则。如有违法,不仅要被认为是道德败坏的行为而受到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如若有人犯了“不许小偷小摸”的条规,处罚的办法是“要使他父亲难过——卖掉嫁女的金银首饰;要使他母亲掉泪——卖光柜里的侗布衣裙;还要牵他家那个圆角的(指黄牛)、扁角的(指水牛)……还要让全寨都吃到他的洗脸肉”,让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这种伦理性与约法性相结合作为其存在和操作方式的道德戒律,使得道德上的“自律”与“他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发生作用,因而使得道德上的权威性和侗民族的重德精神显得特别突出和鲜明。
第二,在伦理道德和侗款制的社会价值目标上,两者都是以侗族历史上特定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把维护村寨群体和民族群体的共同利益作为最高的社会价值目标的,这也是侗族重德精神的重要本质特征。
侗族由于进入阶段社会较晚,并且长期保留着原始社会的侗款制的残余,同时她又是在湘、黔、桂毗邻地区偏僻闭塞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较为复杂的民族关系中求生存和发展的。因此,这样的社会历史和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侗族的伦理道德只有把维护成员个体的利益同维护村寨和族姓群体、民族群体的利益结合起来,并且同侗族制的社会价值目标相一致、相适应,把维护村寨和族姓群体、民族群体的利益作为自己最高的理想价值目标,才能适应侗族的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这种民族伦理道德也自然地便成为维护侗族村寨群体和民族群体的稳定性与牢固性的重要因素,成为民族凝聚力形成、巩固和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社会以之为准则来对人与人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进行善恶判断,从而引导人们认清道德选择的方向,明确自己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以协调民族内外的人际关系和族际关系,求得民族的生存和发展。
总之,侗族的重德精神,是直接源于和服务于侗族社会现实生活的,是侗族以往的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必然产物,是侗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巩固和发展起来的历史积淀,是侗族传统文化中固有的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的民族精神特质,它同侗族传统文化中的其它主体精神因素一道,共同构成了侗族传统文化中的活的灵魂与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