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新任务_政府采购法论文

新形势新任务_政府采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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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国家主席江泽民第68号令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将步入依法管理时代。该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的要求,学好这部法律,采取措施,加大改革力度,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决义重大而深远。从财政改革发展全局的高度去深刻地认识这一意义,是我们自觉贯彻执行法律、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

(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就,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对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国政府采购改革是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发展起来的。财政体制改革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政府采购制度。因此,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之初,制定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贴近中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法》就被历史性地列入了国家立法规划,这就为政府采购工作尽快实现法制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充分表明了国家致力于政府采购工作的高效、规范运作,同时,还相应提出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也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财政改革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财政改革的重心逐步转向强化财政支出管理。预算编制改革、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三大改革紧密配合、协调推进,构成了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总体框架,其中,政府采购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要继续深化与发展,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以解决行政办法所不能及的问题,因此,《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特别是政府采购改革向纵深发展,对依法保障和促进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提高依法行政与依法理财水平等方面部具有积极意义。

(三)在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入WTO的形势下,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将有力地促进政府采购在保护民族产业和中小企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环境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政策调控作用。将这些政策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就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性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证和操作空间。

《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精神

《政府采购法》比较系统地对政府采购做了全面规定。全面准确地认识理解各项规定及含义,首先要了解和把握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精神和立法指导思想。

(一)政府采购法重在建立一种有效的法律机制,用机制管理和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运行机制,通俗地讲,就是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和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游戏规则”,而不是用强化行政控制手段管理采购行为。其主要机制,一是公平竞争机制,通过竞争可以让价格趋于合理。二是公开透明机制,保证公平竞争。三是建立公平处理投诉机制,认真做到依法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四是监督制约机制,做到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并且各级行政管理监督和司法部门都要认真承担法律所赋予的责任。政府采购法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围绕建立上述机制而规定的。

(二)要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政府采购运行中既有政府管理行为,又有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构,政府采购活动很容易因受利益驱动影响而扭曲,产生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发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为此,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供应商质疑投诉、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与考核、招投标行业监管、监督管理部门职权等多方面做出了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的规定。突出了整体监督作用,即各个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对采购运行状况都有责任进行监督管理,而不是仅依靠财政一个部门,这就为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运行提供了保障。

(三)要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各种不规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透明度不高有关系。采购活动不透明,不仅极易滋生腐败,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为从根本上消除“暗箱操作”,为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创造透明环境,成为真正的“阳光下的交易”,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首先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等等,这些都是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要求和措施。

(四)要注重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政府采购不仅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同时还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一项手段。目前,这些手段作用发挥不充分,为此,政府采购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政府采购要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一是充分利用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可以预计,这些规定的实施,将对促进和引导市场公平竞争、培育供应商市场意识、增强社会法制观念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政府采购法》出台给财政部门带来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财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实践活动,在较短的时间内促进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迅速开展,初步建立了我国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政府采购立法创造了条件。《政府采购法》吸收了现行有关制度中有效的规定及实践中好的做法,这是对我们政府采购工作的肯定,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任务,我们将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

(一)政府采购要全面推行,但社会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尚有差距。由于政府采购改革在我国推行时间不长,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件新事物,所以,目前社会上对这一制度的政策规定了解程度较低,有的甚至对政府采购还存在一些误解,如将其等同于计划经济下的供给制或控制社会集团购买,或实行政府采购就是压价;也有些供应商认为没有参与的必要等,不少单位和个人以及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改革不适应,仍习惯于传统做法,不执行和不参加政府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进一步统一认识、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工作还很艰巨。

(二)政府采购范围要进一步扩大,但面临一定的阻力和制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从2003年1月1日起,要统一执行政府采购。但是,目前仍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为:一是某些地区性、行业性歧视政策和行为,包括企业价格联盟,搞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导致市场分割,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推行和公平竞争。二是在《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与现行有关法律或制度不够协调和配套的问题。三是政府采购预算改革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办法改革刚刚起步,三项支出改革还需要进行协调配合。四是一些单位甚至领导对政府采购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或误解,不实行和回避政府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采购范围的扩大。

(三)政府采购工作要规范化,但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我国缺乏一支足够数量的职业意识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队伍。现行从业人员缺乏从事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易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行政管理意识强于法律意识,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存在相当的差距,如何尽快建立一支执行法律过硬的队伍,是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贯彻《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思路。

《政府采购法》颁布后,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将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行,步入法制化管理和快速发展时期。这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必须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依法行政方针为指导,按照财政部党组对财政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实际,抓住机遇,明确工作重点,大胆探索创新,全面推进各项管理工作,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促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按照《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的职能要求,集中精力抓落实。法律赋予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决定了我们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要善于从全局和整个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高度分析处理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法的落实工作。当前落实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必须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尤其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干部要学好弄通法律的各项规定,为贯彻落实打下思想基础。二是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目标和具体实施制度办法。三是明确政府采购管理与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建议和实施步骤。要做好这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落实法的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整个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全局来考虑和安排工作;其次,要了解熟悉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第三,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研究新问题,提高决策管理水平。第四,转变工作思路,改变大包大揽,财政一家承担落实工作的观念,要注意发挥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完成抓落实工作。

(二)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一是要明确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管理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政策、确定政府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方案、监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执行政策规定情况、受理投诉等,集中采购机构是政策执行单位,主要是按照已经确定的范围和方式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二是要积极研究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设的改革方案。机构分设是一件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三是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化工作程序,通过规范化的制度和必要的管理手段监督集中采购机构。

(三)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抓好重点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一是合理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门槛”。政府采购是一种制度,是各个部门部必须遵守的规则,因此,在确定集中采目录和限额标准时,要本着抓大放小和兼顾效益与效率的原则,既不要把限额标准定得过低,事无巨细;也不要定得过高,使政府采购失去应有的管理意义。二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行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办公程序必须公开规范,注重用制度和机制实施监督管理,减少工作随意性;三是配合部门预算改革,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编制方法和审核管理程序等提出要求。四是加强对采购方式的管理,尤其是对采购方式的确定、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加强监督审核。五是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为,强化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职能。六是规范中介机构资格认证管理,认证标准和依据必须公开。七是规范地区性采购行为,减少地区性歧视政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

(四)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管理离不开监督,缺少监督检查的管理也不可能到位。加强监督检查,就是将事后检查与日常性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内容落实到日常每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中,形成对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这项工作单靠财政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必须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和采购单位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五)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注意发挥财政预算和资金支付手段的功能。政府采购是由预算、采购和支付三个环节组成,缺一不可。由于政府采购多是预算单位,其资金主要是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因此,全面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必须注意发挥预算安排和资金支付的作用,扩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的范围,尤其对工程等已经形成行业管理体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更注重将行业技术管理与资金支付管理结合起来,这不是谁代替谁的问题,而是共同做好的问题。可以说,通过预算安排或资金支付手段加强对政府采购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监督与管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加强公开透明机制的建设。一是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收集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的宣传媒介。二是要做到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渠道通畅和及时。三是采购项目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可以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政务活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四是逐步扩大政府采购信息披露量和覆盖范围,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七)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专业化管理队伍。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到经济科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熟悉和掌握各方面的知识,要制定考核标准和采购资格管理制度,实行定期业务考核,逐步形成一批专业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制定政府采购技术资格管理办法,做到持证上岗。

(八)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贯彻《政府采购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这完成这一任务,需要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尤其是要学会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方法。法律方法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特点,行政方法具有权威性特点,经济方法具有引导性和自律性特点。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运用。其次,要突出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逐步向预期目标迈进。

总之,各级财政部门应以《政府采购法》为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大法,要在认真学习统一认识上下功夫,围绕工作重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排出工作进度表,踏踏实实地落实每一项工作,尤其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工作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为明年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法》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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