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价值论分析与需求价值论批判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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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价值论分析与需要价值论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06)02—023—06

我国自从展开价值问题的研讨以来,需要价值论这种观点就一直占据着统治的地位。但当我们更为深入地探讨价值问题时,就会发现这一需要价值论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不足,因此我们这里有对该观点提出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需要的价值论分析

需要价值论认为:价值(Der Wert)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被长期视为其对价值的经典定义。但问题是,需要本身并非明白无误的概念。要用需要定义价值,首先就需要对需要的意义加以明确。

需要(brauchen)是什么?如果稍加分析,就会发现,需要是一个意义相当模糊含混,使用非常随意的概念。人们既可以说:生物需要阳光、空气和水;人需要食物、爱和友谊。也可以说:一个物体运动方向和速度的变化需要外力的作用;水需要烧到100℃才能沸腾;一个物体要想摆脱地球的引力,其速度就需要达到11·2公里/秒(第二宇宙速度);甚至还可以说:苹果需要清洗,花草需要照管,机器需要维护,纪律需要遵守;甚至下属需要讨好、谄媚上司;某人需要失败、妥协、投降、受辱、受苦或死,如此等等。很显然,这里对需要一词的使用是异常混乱,含义也并非一致。为避免可能引起的歧义和不必要的争论,我们首先就必须对“需要”一词的使用范围加以一定的限制,并对其所指给予准确的定义,这样才能减少歧义,避免滥用。

需要一词,本义是“应该有”或“必须有”。在近代主要是在生理、心理学当中得到了科学的阐发,是动力心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如美国的E·G·波林在其列出的17个动力心理学的基本名词中,就包括了需要一词。在动力心理学看来,需要就是本能与习惯。“主要需要为各种本能,派生需要则为各种习惯。总的说来,需要较之态度更具有生物学的意义。对于空气,食物和性爱的需求都是需要”[1]。勒温也曾指出:“从意向行动产生的势力是和我们通常称为需要的心理力量在类型上密切相关的,而需要是相应地从内驱力或从意志的中心目标(……)派生出来的”[2]。因此,需要是“用以说明某种能由生理条件引起的动机状态,即对某一外界对象的欲望,或达到一项目标的意向”[3]。从以上这些关于需要的科学说明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第一,在严格或科学的意义上,需要是一种生理或心理现象,是只适用于生命体的一种动态特征。因此对非生物界而言,就不适用于需要一词。因此讲:物体运动的变化需要外力的作用;水需要到摄氏100度才能沸腾,或到零度方能结冰等等,是需要一词的引申或滥用,与需要一词的科学意义是不相干的。

第二,对于生物体而言,需要体现的是一种内在的要求,即内驱力。这种内驱力通常以动机、目的、欲望等表现出来,是生物运动的内在因素,而非外在因素。根据行为科学的观点,生物的任何活动都是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是内外因素相协调的一种表现。但作为需要的内在因素与作为刺激的外在因素,在生物的行为中,其作用却是不同的。因此,在使用需要一词时,就应注意这样一种内外驱力的区分。如问:人是否需要劳动?这就有必要进行这种内外驱力的分析。如果人是自愿的、即内在地要求劳动时,这才能说是需要;反之如人并无这种内在的劳动要求,而是因外在的强力被迫劳动时(异化劳动),这种劳动就不能说是其需要,至少不是“真”需要,而只能是不需要的需要,即被迫。不分清这种内外驱力,是造成需要一词误用与歧义的主要原因,这是我们应重点加以注意的。当然,这里内外驱力的区分,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可变的运动状态当中。但无论如何,只有当其成其为“内”驱力时,才能真正成其为需要,否则就只能是外力、被迫等。因此综上所述,笔者试给需要一个定义:需要即生命体在其生存与发展中存在或产生的一种生理或心理的内在驱力,由于这种内在驱力的作用,生物表现出一种趋动状态。

明确了需要的定义,我们再进一步从价值论的角度来对人的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说明和分析。

首先,从人的需要的表现形态来进行一种动态的分析,人的需要可区分为原生性需要与建构性需要两大类型。人的需要不同于动物的需要,它不是一固定不变的自然状态,而是处于一种趋于无限的运动、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当中。因此,人的需要就表现为由原生性需要向建构性需要过渡、并不断重构的状态。所谓原生性需要,即是本能的需要,它是人与动物共有的需要,体现着人的自然天性。这是人生而具有的初级需要,如饥而求食,渴而索饮,异性相求,趋利避害,如此等等。这就是古人所说的:“食色,性也”。“生之为性”。[4]“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5]。但建构性需要则不同,它是任何动物都不具有,是专属于人的范畴,是人在原生性需要的基础之上,通过后天的社会化学习过程而逐渐建构起来、并不断重构完善的次级需要。建构性需要体现着人的社会、文化的意义,是一表现着人的差别与进步的变化着的需要。这一需要,我国古人常用习、伪、文、饰等来进行称呼。所谓“性相近也,习相远也”[6]。“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7]。原生性需要与建构性需要二者的关系是这样的:前者是后者的原始基础或出发点,后者是前者在社会文化环境下的具体表现及发展形态。原生性需要体现的是人的生物本能,是最原始、最根本的初级需要,是人的生存之必需而不可或缺的。马斯洛曾描述这一需要的特征为:“1,缺少它引起疾病;2,有了它免于疾病;3,恢复它治愈疾病;4,在某种非常复杂的、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丧失它的人宁愿寻求它,而不是寻求其他的满足;5,在一个健康人身上,它处于静止的、低潮的或不起作用的状态中”[8]。建构性需要则不同,它是人生来没有,而只是在后天的社会、文化环境中,通过社会化的学习过程才在原生性需要的基础上逐渐构建起来的一种新型的、体现着人类生活特征的社会性的次级需要。因此,如果说原生性需要是自然的产物,则建构性需要就是人成为人的社会性产物。对于原生性需要而言,它体现的是一种自然的事实关系,不存在好坏、是非、善恶的区分,故与价值无涉,可称之为“前价值需要”。如告子讲:“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9]。建构性需要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人的社会文化关系,因而有着好坏、是非、善恶的区分,存在着一种应该与不应该的应然的关系,这也才和价值相关。价值需要,真正地讲,只能与建构性需要相关。故古人说:“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自美”[10],这里就讲出了二者的这一关系。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已经过社会化的成人,其需要也只能说是基本上表现为建构性需要,并不排除在一些具体的行为当中,其原生性需要有时也会得到表露,从而体现出人的动物性方面。

此外,关于需要,我们还可从目的与手段方面加以分析。作为目的的需要,其本身就被需要,如生存、享受、幸福、快乐等,它们本身就被需要,而不依赖于其他条件。这类需要,可称之为“真需要”。作为手段的需要则不同,它们本身并不被需要,只是为了达到其他的需要才被需要。如作为谋生手段的劳动,用来实现购买的钱,为达到升迁而讨好上司,为获得爱而频献殷勤,为得利获益而受苦受难等。这类需要我们把它称为“准需要”,即实际上不是、但又与真正的需要(真需要)在某些方面类似的需要。真需要本身即被需要,它是需要的直接显现,体现的是其内驱力与外在表现形态的统一,故情况较为简单。但准需要作为达到真需要的中介或手段,其内驱力与外在表现形态之间是不完全统一的,故情况就较为间接而复杂。尤其当这类中介不断增加,手段再衍生出手段,这就使得其情况变得异常复杂,以至需要与不需要的界限也变得模糊起来。如马斯洛曾指出的:人们的许多需要并非目的,而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如“人们需要钱,目的是买一辆车;接下去,因为邻居有汽车而我们又不愿意感到低人一等,所以我们也需要一辆,这样我们就可以维护自尊心并且得到别人的爱和尊重”[11]。因此,“当分析一个有意识的欲望时,我们往往发现可以究其根源,即追溯该人的其他更基本的目的”[12]。所以手段性需要,实际只是一种由目的性的真需要派生出来的需要,即准需要。其中原本不需要、只是迫于外在压力而表现出来的准需要,是为伪需要。如人们都有自尊的需要,而没有自贬的需要;有追求欢乐的需要,不会有自找苦吃的需要;有生之需要,而无死之需要,等等。但有时为了讨他人欢心,以使自己得利,人们也需要牺牲自尊来自贬;为了以后的欢乐,目前也可以自找苦吃;为了实现理想和信仰,人也会选择死,等等。很明显,这里的自贬、吃苦、死就是典型的伪需要。这类作为伪需要的准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就是不需要,因为它们是对自己的损坏或折磨,只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权宜性表层需要。这里的真需要、准需要与伪需要,对于价值,其意义是显然不同的。与真需要相联系的价值,是独立性价值,即本身就有价值。但与准需要及伪需要相联系的价值则不同,它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即其本身并无价值,它仅是一种依附性价值,是因其目的的价值而使自身也具有了可资利用的延伸性价值,即通常所谓的工具价值、手段价值等。不分清真需要与准需要、伪需要,同样对价值就很难有明确的说明。

最后,从需要的性质来区分,我们还可把需要区分为客观性需要与主观性需要两类。客观与主观是指其与精神、意识的关系而言的,“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客观是指‘不依赖于人对它的意识的独立存在’”[13];主观则是依赖于人的意识,并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存在。就此而言,所谓客观性需要,即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需要,通常指人的生理性需要,它包括绝大部分物质性需要和小部分精神性需要,如吃、穿、用、行,性的需要,爱与被爱的需要等等。主观性需要则是以主观意志的好恶为转移的需要,主要指心理、精神方面的需要,如好奇心的需要、虚荣心的需要、信仰的需要等等。客观性需要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需要,但主观性需要则一般是被意识到的需要,所以,主观性需要也可称为“想要”,即想得到的需要。我国的需要价值论者为了强调价值的客观性,通常只承认客观性需要,而否定主观性需要的存在。如有学者就认为:“需要不同于对需要的意识”,所以必须“强调主体需要的客观性”[14],并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论证,但这种观点是难以站住脚的。美国的M·J·阿德勒就曾试图区分需要与想要,认为:“我们从来不会需要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是恶的东西,从不需要我们应该避免的东西,然而,我们也明白,我们可以有错误的想要或误入歧途的想要。我们想要的当时对我们显得善,但它也有可能不是真正的善。我们的需要永远不会过分,但我们的想要却常常太过分”[15]。需要不会错,而想要却常会错,我们决不能“把自己的想要误以为需要”[16]。阿德勒的这一区分似乎是明白无误的。但问题是,他的需要仅只限定于人的原生性需要。这些需要“是我们人类本性天生就赋予的,它们扎根于我们的潜能或能力之中,并驱使我们达到欲求的目标,这些是我们的自然欲求,是我们生来就有的”[17]。而想要则由于“是每个人在后天生活过程中获得的,是他个人经验的结果,而且受到他的个人性情和生活环境的制约”[18],因此似乎可排除在需要之外。但这样一来,整个建构性需要也就不成其为需要了,这显然是荒谬的。并且从现实出发,我们也可看出,人的需要是非常复杂的,不仅有客观性需要,确实也存在着主观性的需要;不仅客观性需要中通常会蕴涵有主观的成分,而且主观性需要中往往也深藏着客观的因素。因此,笔者不赞同把需要与想要、客观性需要与主观性需要截然分割、对立起来,并把其中一个方面加以绝对化的做法,认为需要是绝对客观或绝对主观的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比如,二次大战中,希特勒发动侵苏战争;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太平洋战争、轰炸珍珠港等,这些发动战争的需要究竟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这是很难说清楚的。同样,就个人的需要而言,物质的需要基本属于客观性需要,但也不排除其中也有主观的成分。比如A受到B的宴请,但A先已经吃饱,但当他看到B的餐桌上摆满了美味佳肴、闻到其诱人的香味,重又引起了食欲而进餐。你能说这是客观性需要,不是主观性需要——想要吗?一个小孩要一个苹果,但他已经吃饱,对这个苹果的需要就不再是充饥,而可能是好奇、好玩的需要,即心理的需要——想要。可见,需要不仅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需要,这是难以否定的。当然,关于需要尚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内容和方面,这里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二、需要价值论批判

弄清了需要的含义及其类型,我们再回过头来分析需要价值论的观点,就可看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一需要价值论的定义是存在着明显缺陷的,其中的几个关键词:需要、满足、主体与客体都存在着值得商榷与批判的必要。

首先,从需要方面来看,价值是难以用“需要”来说明的。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第一,如上所述,需要一词本身意义就非常含混模糊、歧义甚多。用需要来定义价值,首要的是需先明确需要,然后才能说明价值。但通常需要价值论者缺乏这种对需要的深入分析,因此其结果是用一个模糊的词来定义另一个模糊的词,并不能真正使价值的意义得到明确。

第二,即使按上述我们给需要所下的定义来定义价值,也仍会导致价值一词的泛化与滥用。如上所述,需要作为一种意向或动机状态,并不仅属于人类,它是一切生物所共有的现象。如果需要产生价值,那么就必须承认所有生物都拥有价值,这必然导致自然价值论的错误,而这一点是被大多数人、包括需要价值论者所否定的。就此而言,价值就不能简单地用需要来加以说明。

第三,当然需要价值论者会说:他们所说的需要并非一般的需要,而是特指的“人的或主体的需要”。但即使如此,问题仍然存在。我们要问:人的需要是什么呢?它和动物的需要区别何在呢?很显然,人的需要并非生来天然就与动物的需要相区别,这里存在着一个社会化的、逐渐区分的过程,即改变原生性需要(本能),建构社会文化需要的过程。这一新需要的建构过程,也才是价值产生的过程。因此,对价值的说明,就不能简单地述诸于人的需要(因为人的需要是动物本能与人的社会建构性需要的统一),而只能把它与人的社会化过程结合起来,才能获得一定的说明。

第四,由于需要是活动的内在驱力,与其外在的表现并不必然或完全相同;尤其是需要根据目的与手段还可分为真需要与准需要、伪需要,这些都使得需要与不需要的界限变得相当的模糊,用需要定义价值也就变得相当困难,以至基本不可能。因为我们已说不清楚什么是需要,什么是不需要,自然价值也就不可能得到清晰的表述。如象异化劳动,作为目的本身并不需要,即无价值;但作为谋生手段它又被需要,又具有价值。那么究竟异化劳动有无价值呢?这就成了一个难以准确判定的问题。因此用需要定义价值,极易陷入任意的泥坑。

第五,用需要定义价值也并不能概括所有的价值现象。这首先在于,需要并非价值的先行的必要条件,即并不一定是先有需要,后有价值;这里也存在着相反的现象,即先有价值,后有需要。实际上,人的需要,正如上述,并非生来就已经完全具有,它有一个逐渐产生、建构、并完善的社会化的历史。那么当人还没有成为社会人之前,如婴儿还作为自然人而存在时,这时他们只有着动物性的本能需要(原生性需要),社会性的建构性需要尚还处于萌发阶段,这是否就应否定价值对他们的存在呢?此外,需要,按马斯洛的观点,是可划分为高低不同等级的,如果当人还处在基本需要尚未满足、较高等级的需要尚未提出的阶段,是否较高等级的价值对他们就不存在或没有呢?很明显,这是荒谬的。无论对于自然人还是社会人,要求较低等级需要还是追求较高需要的人来说,价值都是价值。我们不能因婴儿尚无道德需要,道德对他就毫无价值;也不能因一个人不能吃饱穿暖,就认为自尊、见义勇为对他就无价值,如此等等。价值真正说来,是对人产生的一种好的客观结果,而无论其需要与否。

第六,用需要定义价值还会导致混淆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的关系。需要首先就原生性需要而言,它是一种自然的本能,是人与动物共有的。它本身并无所谓好坏、是非、善恶的区分,仅是一种本然的事实存在,是谈不上应该与不应该,即是否价值的。难道我们能说吃饭、喝水、性需要就是价值?如是,我们就只能说:所有生物皆有价值了,而这是大家所难以认同的。并且,认为原生性需要即有价值的观点是与古代性善论有着血缘的关系,无非是其的现代翻版而已,实际上是难以成立的。如果原生性需要即有价值,就是说,人生来自然就会产生价值,人们率性而为、随心所欲、任性之所致就有价值;那么,又何必需要后天的学习,需要对人的本性进行改造和塑造正确的需要呢,社会化的过程也就没有必要了。这显然是一种自然价值论的观点,同样是大家所难以认同的。实际上价值更多地体现着一种“应该”的关系,而不是已存的事实的关系。

第七,需要也不能成为衡量价值的标准。人的需要并非全都必然合理。原生性需要是谈不上合理与否,是否价值的;建构性需要作为社会化的结果才与价值相关。但社会化的过程,本身就存在着可能的偏差、失误、以至失败等情况,所以即使是建构性需要,也不是全都合理,都必然产生价值,这里仍须以生活-实践行动的后果来加以评定,而不是相反。如此等等。

其次,再从需要的满足方面来分析,需要的满足也并非等同于价值,二者存在着不一致现象。

第一,如前所述,人的需要并非必然全都合理,在这里人的需要的满足与社会的要求、原生性需要(本我、动物性本能)与建构性需要(自我、超我、社会性要求)之间是存在着矛盾与不一致的。弗洛伊德就曾指出:人的本能与社会文明之间存在着矛盾。“文明以持久地征服人的本能为基础”,“人的本能需要的自由满足与文明社会是相抵触的,因为进步的先决条件是克制和延迟这种满足”。[19]“人的历史就是人被压抑的历史。文化不仅压制了人的社会生存,还压制了人的生物生存;不仅压制了人的一般方面,还压制了人的本能结构。但这样的压制恰恰是进步的前提”。[20]“人的首要目标是各种需要的完全满足,而文明则是以彻底抛弃这个目标为出发点的”。弗洛伊德的观点虽非完全正确,但他指出的人的需要的满足与社会的要求、原生性需要与建构性需要的矛盾却是深刻的。满足人的需要,不一定符合社会文明的要求;满足原生性需要很可能同建构性需要相矛盾。这即是说,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并非必然全都是价值,有时甚至对人的需要的“不满足”才更有价值。

第二,价值表现为对人的类生活的促进,它并非直接建筑在满足人的自然需要的基础之上。人由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的社会化过程,恰恰意味着对其原生性需要的限制和改造,即“不满足”这类需要,从而在此基础上才能建构起符合一定社会要求的、更为复杂的建构性需要。这里不是需要是否满足决定了价值,反而是社会的价值引导了“人”的需要的建构。因此,需要价值论在这里是倒因为果,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因为它不能指导人们建构正确合理的需要。

第三,用满足需要来定义价值,作为价值前提的需要应是当前已经存在的,不存在的需要就谈不上满足,但问题是,人的需要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源源不断地逐渐产生出来的,而不是生来就具有的。那么对尚不存在的需要,自然是谈不上满足与否的,价值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但事实是,即使我们还没有产生出需要,只要对我们的类生活有利,就仍是价值。反之,对已有需要的满足如果不能带来好的结果,即使是满足了需要,也未必是价值。如人有性的需要,满足这种性的需要就是价值吗?如是,则乱伦、通奸、淫乱等就皆是价值?很明显,这是无从判断的。性需要的满足本身并不就是价值。是否价值的关键,是要看它会给人的类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好的后果才是价值,不好的后果就难言其价值,而需要的当前满足并不必然涉及后果,故价值不能以是否满足需要来确定。

最后,再从需要价值论的主体-客体结构方面来看,这种价值理论也存在着难以避免的矛盾。

第一,何为价值主体、何为价值客体,二者的区分就存在着极大的混乱。当然马克思曾指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21]。但这是在针对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即人——物关系而言的。一旦进入人(群体、社会)——人(群体、社会)关系,这种主客体关系立即陷入了混乱。有认为人——人关系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的;有认为这里主动者是为主体,被动者是为客体的;也有反过来,认为主动者为客体,被动者为主体的,如此等等。但其中任何一种观点都存在着困难与矛盾,都不能避免被批判、被指责的命运。比如把人——人价值关系视为主体间关系的观点,虽突出了人的主体性特点,但却与需要价值论的主客体关系设定相矛盾。因为这里不再有客体,这对于“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一定义就是一个否定。再如以主动者为主体,被动者为客体的观点,虽符合一般对主客体的界定。但在说明价值问题上却又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如A为B服务,A是主动者,应为主体;B是被动者,应为客体,这似应无异议。但A为B服务,是A对B的需要的满足,B才是价值的享用者,故按其定义,这里似乎又应以B为价值主体,A为价值客体,这就陷入了前后矛盾,使得此一观点难以自圆其说。反之,如以被动者(B)为主体,主动者(A)为客体,这一观点虽符合对价值的定义,但又与主客体的界定相矛盾,故也会陷入同样的窘境。正是由于需要价值论中主客体关系的混乱与矛盾,所以有人才又提出“受授关系”、“单主体关系(即主体确定,客体不确定的关系)”等等来对此一价值关系建构进行修改与补充,但这一切努力又都由于既定的价值需要论的定义的限制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需要价值论把主客体结构看成为预成的价值结构,这也是不正确的。任何主体—客体的关系都并非天然预成,一成不变。皮亚杰就曾指出:在人的认识中,“从一开始就既不存在一个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也不存在作为客体而存在的客体,又不存在固定不变的中介物”[22]。这是由于在人的初期活动中,“主客体之间的完全没有分化”。“儿童最早的活动既显示出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完全没有分化,也显示出一种根本的自身中心化,可是这种自身中心化又由于同缺乏分化相联系,因而基本上是无意识的”[23]。主客体的区分源于人的不断的活动建构。皮亚杰的这一观点不仅适用于认识论,同样也适用于包括价值论在内的更广大的领域。人的主客体关系不是预成天然的,而是在人的后天生活当中,在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中逐渐被建构起来的。这里既存在着主客体尚未分化的前主体状态的人,也存在着前客体状态的物或人。如果价值只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则这种前主客体关系就不能构成为价值关系,即人在成为“为我”的(或主体的)存在之前,即在婴幼儿或少年早期阶段就没有价值可言,而这是荒谬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价值论者通常是避而不谈,但回避并不能代替真正的解决。

综上所述,需要价值论是存在着众多问题的,它并不能在理论上真正阐明价值,说明价值问题;并且在实践中它也于价值无甚补益。因此,要解决价值问题,我们就不应囿于需要、满足、主客体这样一些成见,而应从一个新的生活-实践的角度来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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