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新趋势_中国旅行社论文

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新趋势_中国旅行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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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旅行社业经历了萌芽、发展到成熟的过程。早期的旅行社是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旅行机构,之后中国成立了自己的旅行社。抗战爆发之后,旅行社在中国大陆几乎停止了活动。解放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旅行社的职能最主要的不是为旅游者服务,发展旅行社产业,而是作为一项政治事业,作为“民间外交”来开展活动。直到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间旅行社才作为产业得到发展。

一、由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发展的中国旅行社业

1985年,《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打破旅行社行业的垄断,开展竞争提供了有利条件。从1986年起, 旅行社的数量开始增加, 至1987年就达到1245家,1988年达到1573家。同时这一时期旅行社以一类社和二类社为主,三类社始终少于二类社。这说明国家对旅行社的审批控制较严格。1991年之后旅行社的数量猛增,一类社由73 家增加到136家,三类社由750家增加到1755家, 旅行社总数达到2592 家, 一直到1994年都是快速增长。

随着旅行社数量的增加,国、中、青三家旅行社的垄断地位也开始动摇。三大旅行社的垄断史在80年代末已宣告结束。1980年三大社接待人数占有组织来华旅游人数的比重为79.6%,1989年占33.48%, 1995年降到18.6%。与此同时,一大批有实力、发展快、机制灵活的旅行社得到发展,如上海锦江、北京海外、中国华运、中国康辉、中信旅游、上海春秋、杭州梅苑以及各大省会城市的海外旅游公司。尽管如此,到目前为止这三大旅行社仍是我国旅行社业中的骨干与中坚。在未来旅行社业与国际接轨、与外国旅行社竞争的过程中,它们仍是最可以依靠的力量之一。

二、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的中国旅行社业

旅行社数量的增加,不仅打破了原有的垄断,而且改变了旅行社市场的供求状况,旅行社产品由原先的严重供不应求,逐渐变成了供过于求。旅行社数量的增加,来华游客的减少,使中国旅行社市场出现前所未有的危机局面,许多旅行社难以为继,利润大幅度减少,甚至出现严重亏损。1989年是我国旅行社市场供求关系的转折年,从此中国的旅行社市场真正成了供过于求的市场。1988年来华旅游者为3169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为23亿美元,1989年下降为2450万人次和19亿美元,1992年起旅行社数量持续增加,1994年一类社又比1992年增加了一倍,1996年比1994年一类社又增加了34.45%, 而同期来华游客数量增加远没有旅行社增加快。从而使我国旅行社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保持至今。与此同时国内旅行社的发展超过了国内旅游的需求,尽管国内旅游的游客增加很快,但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者却不到5%, 因此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三类社同样面临供过于求的市场局面。

三、从无序竞争走向有序发展的中国旅行社业

买方市场使利润较高的旅行社行业变成了微利行业。买方市场条件下境外旅行社拖欠团费,并且造成我方旅行社的巨大损失。例如日本关西旅行社拖欠我多家旅行社的团费2亿日元,后宣布倒闭, 使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妇女旅行社、河北海外旅游总公司、上海职工国际旅行社等我方旅行社讨债无门。与此同时,境内旅行社相应拖欠合作单位如饭店、车船公司、景点的费用,从而形成旅行社间,旅行社与其它旅游企业间的三角债。微利加三角债使旅行社产品质量下降。低质量的旅行社产品进一步影响中国旅游市场的声誉,使中国的旅游信誉受到一定影响。针对这种竞争的无序状态,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企业的合法竞争,国家旅游局于1995年1月1日发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明确经营招徕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接待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交纳30万元人民币,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外再交纳100 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用于因旅行社的不当行为而导致游客经济损失的赔偿,如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或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的旅行费损失,等等。

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1997年3月27 日又修订了该标准和办法),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依据。同时发布了《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7日修订)。

保证金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后,1995年到1996年一大批经营不善,经营混乱资不抵债的弱小旅行社因交不起保证金被迫关闭,加上因违规经营被取消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共600多家, 尽管在这一年有不少新的旅行社进入旅行社市场,但仍减少旅行社426家。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市场,合理旅行社之间的分工,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年11月28日颁布《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将原来的三大类旅行社改为两大类,即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分别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中国的旅行社业在挫折中成长,在规范中进步,正在从无序竞争走向有序发展,未来还将出现集团化、信息化、开放化的新走势。

(一)旅行社业的开放化趋势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国家旅游局于1993年10月决定采取有限度开放的政策,即外国企业可在我国旅游度假区内开办合资旅行社,这些旅行社可以聘用外籍导游人员,并制定了合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随后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理》和《旅行社管理实施细则》没有限定申办旅行社的国籍,即境内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申请设立旅行社。允许外资在中国开办旅行社,同时也允许私人开办旅行社。1998年12月2 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宣布《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除保留国家旅游局于1993年确定的在旅游渡假区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办法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其他任何地区办合资旅行社。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旅行社业不可能得到国家和政府的长期有效保护。我国的旅行社业将进一步开放,并成为国际旅行社市场的一部分,所以,由外资经营的旅行社将长驱直入。面对旅行社的开放化趋势,历史短、经验相对不足、经济实力不雄厚、人才缺乏、内部管理水平相对低的中国旅行社尚未有充分的准备,而国外一些旅行社早已研究中国的旅行社和旅行社市场,对我国一些旅行社的主要人才和经营状况等有了较多了解,一旦条件成熟即介入中国的旅行社市场。因此我国旅行社业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行动准备。同时牢牢把握国内旅游市场,积蓄力量,发展自己。

(二)旅行社的集团化趋势

当前我国旅行社的数量与旅游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1996年我国旅行社4252家,约每30万人才拥有一家旅行社,而在美国6200人就拥有一家旅行社,旅行社的密度是我国的48倍。我国旅行社不仅数量少,更重要的是规模小。首先,我国旅行社总体发展较快,形势较好,但是大旅行社发展缓慢。前己述及,国、中、青三大旅行社的份额已降至18%。其次,大旅行社未能平抑市场的过度竞争,未能起到引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致使市场一度混乱无序,因扰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和造成旅行社资源浪费,并危害大旅行社自身的效益。再次,一些大旅行社实行内部承包,强化部门权益,使得部分大旅行社实际上成为一些业务上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在这种格局下,大旅行社更难,也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优势。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中国的旅行社业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扩大旅行社规模,组建旅行社集团。这种集团可以是紧密型(人财物高度集中统一的旅行社)、半紧密型(以股份形式联合而成的旅行社)和松散型(以联合会的形式组合的联合体)的集团。国、中、青三大集团已于1989年成立,铁路华运旅行社集团也已成立;一些具有共性的旅行社已经开始某种联合,如中国教育旅行社联合会就是这样一种联合体。在大旅行社集团化后,众多的小社可以为大社代理旅游业务,既降低小社的经营难度,又为大社发挥效益创造条件。同时随着旅游需求的增加,众多的小社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旅游服务。小旅行社要逐步过渡为旅游零售商。

(三)旅行社信息管理现代化趋势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的大趋势,国外的大旅行社早就实现了信息管理的现代化,中国的一些大社也已开始尝试信息化管理方法。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又给旅行社提出了新的命题,冲击着旅行社的发展乃至生存。

在信息传递落后的情况下,游客依赖旅行社提供旅游的食住行游等方面的信息。互联网的发展就有可能动摇旅行社的“旅游产品生产者”和在旅游业中作为中介的地位。到目前为止,美国的旅行社几乎无一例外地加入了旅游业计算机网络,欧洲的旅行代理商,入网比例也在不断提高。1993年德国入网的旅行社达100%,法国达99%,西班牙80%, 丹麦和荷兰达75%,意大利和英国为60%,比利时为40%。

旅行社管理信息系统在旅行社内部管理上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不仅提高了效率,改善了服务质量,还增加了旅行社的利润。适用于旅行社系统的MIS在国内已经研制开发出多个,国旅、 中旅总社已经开始使用。这种系统包括有外联管理、计调管理、接待管理、旅游信息查询、单团核算、旅行社财务、人事工资和办公室自动化等系统组成。

我国旅行社业的开放化、集团化和信息管理的现代化已经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每一家旅行社都必须在这一大趋势下调整自己,适应潮流。中国的旅行社业经过这一次的调整和发展必将趋向壮大、成熟,进一步推动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收稿日期 199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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