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立大学录取政策变革:百分比计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百分比论文,美国论文,大学录取论文,政策论文,计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19(2007)06-0089-06
过去几十年中,美国许多州和公立大学在新生录取上为实施体现公平的平权法案①而奋斗。但1998年来,作为向少数族裔倾斜的平权法案的替代品,“百分比计划”在美国的三个大州(德克萨斯州、加里福尼亚州和佛罗里达州,下称德州、加州和佛州)得以施行,迄今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本文欲对美国公立大学在录取政策上的这种动向进行介评。
一、“百分比计划”的背景和内涵
20世纪60年代席卷美国的民权运动,它不仅改变了美国黑人的命运,赋予了他们很大程度上的平等、自由和尊严;也深刻影响了所有美国人的生活与观念,促发了其他族裔争取权利运动的进程;还推动了联邦政府实行铲除种族隔离制的改革,最终消灭了公开的白人至上主义,把美国从一个容忍种族主义的社会转变为一个不管肤色与种族、承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权利的社会,是美国历史上发生的一场重大的社会运动。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州、加州和佛州的公立大学,审视、反思过去对少数族裔学生进行入学录取限制的制度,采取积极措施,调整因种族隔离在大学生录取上的不公平做法,逐步实施了在新生录取上为体现公平而向少数族裔学生倾斜的平权法案。
然而,在一些高校如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和德州农业机械大学两所名校为了确保学生的多样性在做出录取决定时实施平权法案的一段时间后,这一原本旨在考虑公平性而出台的录取政策遇到新的质疑和挑战。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霍普伍德起诉德州政府在大学生录取政策中存在对非少数族裔学生的反向歧视一案,直接影响了向少数族裔学生倾斜的录取政策。②1996年第五巡回法院判决,管理者或财政资助者不得再将种族或族裔作为高校录取中一个考虑因素。由于法院判决的管辖范围包括德州、密西西比州及加州,意味着这些州内的公立大学从此不再能实施向少数族裔倾斜的反歧视性录取政策③。
1.德州的“前10%计划”
在霍普伍德诉讼案裁决之前,除了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和德州农业机械大学两所名校外,德州其他高校在其录取决定中并没有采用向少数族裔倾斜的反歧视政策,因此该案例对其他高校的录取政策影响不大。然而,该案例对德州境内两所名校的少数族裔申请者、录取及接收立即产生巨大影响。据统计,当时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新录取的西班牙裔、非洲裔学生分别下降了4.3%、33.8%;而在德州农业机械大学新录取的西班牙裔学生和非洲裔学生则分别下降了12.6%和29%④。
针对大学生录取过程中少数族裔申请者急剧减少的状况,德州议会马上做出反应并采取了措施——1997年通过了《德州计划》(众议院第588号文)。实际上该文件中提出了“前10%计划”,即保证德州所有在其所读的公立或私立高中班级排名前10%的学生能够自动收到州内公立大学的录取通知,各高校可以要求测试写作、提供推荐信、进行面试和入学体检、提交学费及正式的高中成绩单(Grade Point Average,GPA,指年级平均成绩)⑤。在“前10%计划”框架下,以往录取中学生必须具有的全美大学入学考试成绩(American College Test,ACT;或Scholastic Aptitude Test,SAT),仅仅成了判断学生的学术辅导需要、入学后跟踪评价的依据⑥。
1998年首度实施“前10%计划”后,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录取的一班新生中,一些学生来自中学较少的低收入地区。该校招生办公室在分析中发现,1998年入学的班级中的34%少数族裔学生比1997年的32%多,但与1996年的38%相比有一定落差;在“前10%计划”实施的第二年——1999年的新入学班级的学生比例上,和霍普伍德诉讼案裁决以前录取的学生具有了相同的多样性。
新计划依然保证了在少数族裔中录取一定数量学生的结果,归功于德州鼓励少数族裔的高中生升入奥斯汀分校等的各种努力。《德州计划》中一种新的奖学金倡议及少数族裔学生奖学金,覆盖了已有的和新设的项目。德州还颁布一项规定,要求在每个中学张贴公告,让学生们知道《德州计划》并告诉他们申请程序。
2.加州“前4%计划”
20世纪60年代以来,加州逐步形成了由加州大学系统、加州州立大学系统及加州社区学院系统组成的加州公立高等教育体系。其中,现有10个分校、属于研究型大学的加州大学(UC),设有本科生、研究生和专业教育项目;有24个校区、属于教学型大学的加州州立大学(CSU),主要进行本科等学历教育;加州社区学院系统开设相应的二年制教育项目。在过去较长时期内,加州的大学生录取政策是,加州大学从全州范围内高中毕业班中排名前12.5%的学生中进行录取,加州州立大学从高中毕业班中排名前1/3的学生中进行录取。加州大学著名分校如伯克利分校、洛杉矶分校(在全美高校中排名分别为第21位和第26位),以及其他四个分校在招生录取方面有很大的选择权。
几乎与德州的大学生录取政策改革完全同步,1996年加州修改了州宪法(209议案),第一条规定“不论其种族、性别、肤色、民族及出生地,全州在公共就业、公共教育或公共承包方面对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歧视或给予优惠待遇”。1997年,加州大学董事会以13∶1的投票表决通过了一项政策,即废除了向少数族裔倾斜的反歧视性补救措施。随着该条款于1998年在加州的全面实施,标志着废止平权法案的浪潮进入顶峰。1999年,加州州长格雷·戴维斯在他的就职演说中提出,每个公立或私立高中的班级排名前4%以上的毕业生,都将会保证被加州大学录取。同年3月,加州政府以决议方式颁布了这一“前4%计划”的高校录取政策,并确定三年后实施。
由于加州高等教育规划所规定的标准是州内高三学生的升学率将从11.1%增加到12.5%,因而,前4%计划只占加州全部录取计划的一部分。实际上,在过去的几年里,升学率已上升到了11.5%。为了确保、实现不同政策条款的相容性,加州大学董事会同意以双重录取方案对前4%计划进行补充、完善,即对那些在其班级中排名前4%—12.5%之间的学生进行临时录取,如果这些学生在社区学院内完成前两年课程且获得的GPA不低于2.4,也可以通过转学进入该校就读。
相比较而言,尽管进入加州大学各分校比进入德州高校更有竞争性和挑战性,但加州的前4%计划同德州的前10%计划具有相似性。支持者既担心前4%计划不能增加加州大学内少数族裔学生的数量而影响多样性,也认为由于学生们不能被保证录入某一具体分校,加州大学录取中的SAT分数的重要性也许只能被体现到录取过程的其他阶段中去(一般名校才看重SAT分数)。批评者则关心前4%计划对加州大学各分校的质量及声誉的影响,特别是对名校的影响。他们特别担心的是更多符合条件的高中生被排除在加州大学系统之外,因为增加的不具备进行高一级学习准备条件但自动录取的候选者占有了可获得的名额;同时,在前4%计划下来自低质量高中的符合条件的学生,由于制度原因而不会自觉去改进学习状况⑦。
3.“一个佛罗里达计划”
同一时期,面对废弃“平权法案”的呼声和情势,佛罗里达州州长杰布·布什特已考察、评估了德州的实际情况,在公开反对终止“平权法案”动议的同时,1999年主动提出并实施了“一个佛罗里达计划”。即既取消以往在政府就业、州内承包和高校录取等方面采取的有关种族或性别倾斜的做法,也在获得奖学金、开展活动及设立大学入学前学习准备培训班方面仍给予优惠(行政令99—281);相应地,该计划保证州内公立大学录取高中班级前20%且完成必修课的毕业生,而不管他们的SAT或ACT分数,并由州政府增加2000万美元的财政预算资金来进行资助。佛州为此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每三年对通过该计划录取的少数族裔学生进行一次评估;还规定在对大学校长进行考核时,要体现多样化的评价目标。
2000年后,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系统还实行了由杰布·布什提议的“有才能的20”(Talented 20)政策,即保证录取就读于公立高中、在其班级内排名前20%且完成必修课的学生⑧。实际上,“有才能的20”政策是保证公立高中毕业生获得佛州州立大学系统录取通知的另一种方式,如果高中生在19门必修专业课中平均水平是B,或他们的GPA比B低,将把高中GPA和入学考试分数按一定比例结合,由董事会来确认这些学生是否能进入州立大学学习的资格。
虽然很难预测佛州和加州的百分比计划对高校录取的影响有多大,但批评者断言,按班级排名的录取政策将会招收不少学习准备不足的学生,而排斥了许多有专业能力的学生。佛州教育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前20%学生的平均成绩点在不同高中之间是变化的。例如,在佛州750所高中的75所里,平均获得C级的学生毕业时就能进入全班前20%。相反,在一所要求严格、总体质量好的高中,平均获得B级的学生也有可能无法迈入前20%的门槛。另外,在佛州高三年级中,白人学生占59%,而在前20%中占到67%以上;非洲裔学生占高三年级的23%,而在前20%中只占14%⑨。
“一个佛罗里达计划”有其独特之处,也有改进空间。不同于德州、加州,它不是因为废止“平权法案”诉讼而迫使人们接受的,而是通过本州政府强制推动而实施的。它不要求州内最著名的高校必须录取前20%的学生;取消了在研究生和专业教育中对有色族裔学生的种族隔离制度。当然,该计划对有资格被录取但没有进入其班级前20%的学生没有进行规定,没有对佛州内现存的学校和居住地上的种族隔离情况进行补救的措施。
二、“百分比计划”的效应和启示
如上所述,20世纪末以来,美国各州公立大学的录取政策都或大或小、或明或暗地受到霍普伍德诉讼案的影响,像德州、加州、佛州在同一时期先后实施了百分比计划。然而,三州录取政策调整的直接起因各不相同,具体措施不一而足。如表1所示,德州在1998年对诉讼案裁决做出反应,制定了高校在州内任一高中班级中前10%的学生可以被保送到州内任何公立大学的“百分比计划”。加州、佛州在受诉讼案影响的同时,州立法机构或政府主动调整本州公立大学录取政策,颁布了自己的“百分比计划”。加州保证高中班级中前4%的学生被录取到加州大学,而佛州则将前20%的学生录入州内公立大学;与德州不同的是,加州、佛州不保证学生对所读高校进行选择。
1.“百分比计划”的效应
第一,近年来,美国联邦和各州对公立大学录取中向少数族裔倾斜的平权法案的存废争论颇多,迄今尚未结束。尽管霍普伍德诉讼案中明确判定旨在纠正历史上不公平的平权法案的目的不再适用,但显然有种族主义和隔离制度历史的德州、佛州等地,受历史遗留因素影响的教育体系与现状依然存在。这样,尽管来自少数族裔学生通常在公立大学特别是名校新生录取数量上没有代表性,但对那些高中里继续存在着的种族隔离影响进行确认并对所有高中学生进入公立大学提供一个公平的机会,还是有特殊意义的。因而,“百分比计划”为平权法案提供了一种替代性选择,能部分地消除K—12学校体系⑩中由于资源失衡导致的一些不公平障碍。
第二,对以往向少数族裔倾斜的平权法案的一项常见批评是,它将一项羞辱强加给了全部少数族裔学生——即所有这类学生专业知识欠缺或智力低下。一些批评家指出,由于无论少数族裔还是多数族裔的学生,都不知道到底哪些人是以平权法案的标准被录入大学的。因而,少数族裔、多数族裔的学生都常常错误地认为所有的少数族裔学生都是平权法案的受益者,从而导致了校园气氛紧张和人际关系不和谐。百分比计划应当能减少这种成见和误区,因为这一录取政策中的种族不再是一个特别因素,大家享有同一技术标准上的公平。
第三,“百分比计划”中,在不考虑或不过分依据ACT或SAT分数的前提下(尽管在加州、佛州,这些对高中学生被录入名校有帮助),以其在高中班级中的排名为基础对学生进行录取,能够有效遏制在学生高考成绩(ACT或SAT分数)和高中平时成绩(GPA)之间经常产生的反差、不公平现象。评论家认为,ACT或SAT一类的考试导致了对女生和少数族裔学生的偏见,而百分比计划则冲击了由此产生的录取过程中固有的不公局面。
第四,之所以对高校录取中平权法案的批评日益高涨,个中原由之一是这一政策未能将学生的社会阶层背景和低收入学生在大学入学时所面对的经济挑战考虑进来。而百分比计划将学生家庭背景、社会经济地位置入了机会公平的考虑范围之内;与此同时,许多高校设立了特殊的奖学金制度,以帮助那些通过该计划被录入大学但又负担不起费用的学生。
无疑,“百分比计划”也有局限性。德州、加州和佛州的高校实施“百分比计划”,一些在以往平权法案时期可被名校录取的学生现在则难免被拒之门外。批评家认为,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及佛罗里达州大学这些州内排名靠前的公立大学,将在“百分比计划”政策下拒收很多合格且有能力的学生。的确,这些高校实施“百分比计划”后,需要制定另外的补救措施和其他学术辅助、支持制度。这些高校已经发现,从实施该计划以来,学习、专业上准备不足的学生人数明显增加。由于在低质量高中班级中达到规定百分比排名的学生尽管获得了很高分数,但他们的课程要求不够严格、不能打下大学一年级所需的专业技能基础。其根源在于,“百分比计划”缺乏与之配套但又有重大直接影响的K—12学校体系的改进措施。此外,“百分比计划”的一个潜在缺陷是,中上阶层家庭可能将会选择把他们的孩子送到低质量高中,这样,如果这些学生在低质量高中排名在前,就抢占了少数族裔学生的名额,这是很不利的。不过,换种思维从长远来看,如果高收入家庭在将孩子送到低收入地区的高中后,他们会利用自己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促进在缺少资源的地区制定法律以提升教育质量,那么所有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也都将受益,这种趋势又是有利的。
2.“百分比计划”的启示
第一,“百分比计划”实践展示了公立大学录取政策调整的“试验”价值。“百分比计划”的出台,不仅仅是因为德州诉讼裁决、加州法律修订和佛州行政改革的结果,更是对向少数族裔倾斜的平权法案遭遇国家、州及地区不同层面挑战的一种尝试性应答。在公立大学所面临的新的形势条件、不同的权利诉求、变化的内外环境中,对录取政策的适时调整势在必行。如随着人口结构的改变,如果继续允许在校园中保持族裔分布上的以往比例是特别困难的,也展示了旨在追求公平的平权法案在新的环境条件下导致了另一端的不平等。三州的“百分比计划”实践就是率先进行的调整“试验”,这不但为三州高校录取政策的完善积累了经验,而且通过对“百分比计划”优缺点的分析也可供其他州、国家或地区借鉴。
第二,“百分比计划”在高校录取上体现了追求公平的共识。“百分比计划”之所以在几个州得以实施,在一定程度是能够得到广泛的关注、吸引和认同,是因为它体现了公平而成为一种有效的调整公共关系的成功战略。一般美国人能够接受的观念是,努力学习的学生不应当被剥夺进入最好的公立大学的机会,毕业于低收入地区的、或较低质量的高中生在总体比较时可能欠佳,但这是因为其所读学校不能给他们提供学习某些课程的机会,而不是他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而“百分比计划”的目标和宗旨正在于,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机会。
第三,“百分比计划”在不同地域显示了录取政策的多样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公立高等教育体系是国家主导性与地域选择性的统一体。在“百分比计划”框架下,由于每个州在其人口的总量、统计学分布、族裔情况、教育资源等方面特征有所不同,因此,创建一个不仅在一州而在所有州或地区都能成功的标准化政策模式几乎是不可能的。三州实施不同内涵的“百分比计划”,既说明了各州在公立大学录取政策上的主动性与灵活性,也显示了多把“尺子”录取的多样性与地域性。
第四,“百分比计划”产生了推进中小学教育改革的连锁反应。“百分比计划”的基本原则是,选出公立大学所在州内高中班级排名在前的学生并保证他们被录取,对以往录取过程中看重的考试分数等因素不过分考虑。这种政策设计,一方面促使中小学在没有考试压力的前提下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来自某一地区、学校的高中毕业生较大比例地表现出知识准备不足、学习基础不好的情况时,就直接暴露了当地政府没有履行它的法律义务和教育责任,即没有在中小学教育中给学生提供一个平等的学习机会①。因而,需要根据高校中高一级的学习要求,改进教育教学过程,不断提高质量。
第五,“百分比计划”实施结果表明了高校录取政策配套调整的重要性。一方面,将“百分比计划”理解成是对平权法案的完全、绝对的“覆盖”,既在理论上是不准确的,也在实践中是很难实现的。实际上,“百分比计划”是对平权法案在时间维度上的配套改革和调整。另一方面,三州“百分比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不同各方均强烈要求,完善中学生学习结果的日常评估制度,改进学生成绩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大学生学习状态跟踪考核体系,这其实是对空间维度上相关制度设计的呼唤。
注释:
①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在教育、就业和签订合同时向不利人群尤其是少数族裔倾斜的政策。
②C.L.Horn,S.M.Flores,Percent plans in college admission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ree states' experiences.Harvard Civil Right Project,Cambridge,MA.Ford Foundation,NY.2003.
③Hendrickson,R." Rethinking affirmative action:Redefining 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 and merit in admission," Peabody Journal of Education 76(2001):117—135.
④Holley,D.Spencer,D." The Texas ten percent plan," Harvard Civil Rights—Civil Liberties Law Review 34(1999):1—33.
⑤C.L.Horn,& S.M.Flores,Percent plans in college admission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ree states experiences.Harvard Civil Right Project,Cambridge,MA.Ford Foundation,NY.2003.
⑥Thompson,J.Tobias,S."The Texas ten percent plan,"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43(2000):1121—1138.
⑦Gorman,S." The 4 percent solution," The National Journal,19(1999):774—775.
⑧C.L.Horn,& S.M.Flores,Percent plans in college admission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ree states' experiences Harvard Civil Right Project,Cambridge,MA.FordFoundation,NY.2003.
⑨Shushok,F."' Percentage plans' for college admissions," ACE Issue Brief.2001.
⑩K—12学校体系,进入大学前共12年级的中小学校体系。
(11)Forest,B." Hidden segregation? The limits of geographically based affirmative action," Political Geography,21(2002) :855—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