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研究*——粮食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粮田论文,浙江省论文,粮食生产论文,趋势论文,规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社会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浙江省近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第二个飞跃的必由之路。
一、新情况、新矛盾
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粮食产量超常规地连年增长,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商品粮,而且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可能。也正是由于农业的连年丰收,为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乡镇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土地、资金、劳力、物资和诸种设施条件,从而使乡镇企业,特别是乡镇工业一跃而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这无疑是第一次飞跃的丰硕成果。然而,由于这一次飞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它必然会有某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部分。就粮食生产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家一户细小分散的“超小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的矛盾 浙江省人多地少,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耕地只有0.047公顷,户均耕地一般不足0.20公顷,而且承包地多按远近、肥瘠搭配,以致实际经营的田块普遍存有小而散的问题。这与实现农业的持续高产高效和农业现代化无疑是相悖的。浙江省粮食生产在80年代前期连续超常规增产之后,近十年出现的连年下跌,与此不无关系。自1986年起再次戴上的“缺粮省”帽子,已难挣脱。与此同时,广大农村经过数十年培养造就的一大批种田能手,则由于“英雄无用武之地”而难有大的作为。
(二)农业的“副业化”、“兼业化”现象日益突出,与日趋增长的社会需求间的矛盾日益明显 80年代前期,农业的超常规发展推动了二三产业的起步;而二三产业持续至今的超常规发展,又使农业劳动力过量、过早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形成了“户户农工商,种田早中晚”的格局。特别是在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户的非农收入比重与日俱增,农业特别是粮食的收入比重日趋下降。小规模的承包田已经成为一种“副业”,“兼业化”情况日益突出。农民对粮田普遍存有两种心态:一是“不想不种田,也不愿多种田,更不想种好田”。他们以种好“口粮田”为己任,不想再多种商品粮田。二是一部分非农收入稳定可观,非农就业稳定牢靠的农民,他们视粮田为“包袱”,既无心种商品粮田,也无力种口粮田。这两种心态的直观表现是农田抛荒、暗荒面积激增和粮食复种指数大幅度下降。1993年冬全省抛荒面积达46.69万公顷左右,为数十年来所少见。粮地复种指数已由1980年的223.5%降到214.9%,下降8.6个百分点,造成农业生产要素的大量流失。这种状况显然是与社会日益增长的粮食需求相背。目前,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已仅次于沪、京两市,居各省之首,而粮食人均占有量却下降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成为又一个粮食调入大省。
(三)种粮效益低下,与广大农民争效益、奔小康之间的矛盾 我国人口众多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经济也不甚发达,这决定了作为特殊商品的粮食,其价格不可能有太大幅度地提高,其效益既不可能与工业产品比高低,也不可能与经济特产争上下。而且在目前农业仍以手工操作为主的情况下,这种小而散的经营方式,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也相当脆弱,更加之近十年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猛涨,种粮效益十分低下,甚至是赔本种粮。这必然严重打击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他们对种粮致富不寄以希望。问题是如果一味地追求效益而过量缩减粮食生产,当粮食产量的下跌超过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时,其后果将会是异常严重的。据统计,仅三年时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由1991年的326.88万公顷降至1993年的284.58万公顷,减少42.30万公顷,下降12.95%,成为粮食减产的主要原因。
上述三方面的矛盾,集中地表现为保证社会粮食供给与增加农民收益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必须在第一次飞跃的基础上,另探新路。
二、“稳制活田”、“三权分离”
就浙江省而言,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80年代中期的自发阶段 几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落实的同时,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宁绍地区和个体经济发展较快的温台地区,由于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部分农村出现了“有田无人种”和“有人缺田种”的并存局面,特别是一部分“边远田”、“低产田”开始出现“抛荒”或“半抛荒”。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农户间土地的自发流转。一部分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开始采取“以工补农”等措施,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扶持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
(二)1987年开始的试点示范和理论创新阶段 广大农民在粮地规模经营中的初步实践,引起了省、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87年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搞16个农机化高产栽培模式和社会化服务三配套的试点,使一批规模相对较大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在实践中自我发展壮大。同年,省委在农村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在乡镇企业发达地区,要积极推行土地规模经营。1988年又下达了“关于经济发达地区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政策规定”,明确提出“坚持条件,积极引导,规模适度,形式多样”的指导方针,并作了八个方面的政策规定,保证了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在这一时期最值得重视的是乐清市委、市府在总结该市多年多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市府颁发的[1988]57号文件“关于扶持粮食生产专业户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三不变”和“三权分离”的政策。即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家庭联产承包制不变、双层经营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稳定土地的承包权,搞活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此后,经过进一步的理论概括,称之为“稳制活田”和“三权分离”,从而为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使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由自发转向自觉。
(三)1993年以来,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在更大范围内进入了积极稳妥的推进阶段 此间,在实践和理论上最引人关注的是“两田制”的逐步确立。所谓“两田制”,就是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田区分为“口粮田”和“任务田”(商品粮田),口粮田仍由原承包户继续种植,任务田则由村级组织进行合理调整,力求做到相对集中,为种粮大户连片种植,集中经营和实施机械化创造条件,以尽可能发挥规模效益。特别是1994年8月召开的全省粮田适度规模经营会议,确定在条件相对成熟、工作基础较好的25个县(市、区)和湖州市作为推进的重点以来,无论在广度和细度上都在进一步取得进展。
三、多样性、市场化
(一)经营形式的多样化选择 浙江省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因地制宜地选择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建立恰当的土地流转机制是实施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首要前提。
1.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这是目前粮田规模经营的主体形式,约占规模经营总户(个)数的90%左右。它是以农户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承接包其他农户或乡、镇集体转让的耕地而形成的一种经营形式。其接包面积一般在1公顷左右。在平原地区由于耕地连片平整、水利设施条件良好,面积较大;丘陵河谷地区则相对较小。在部分经济较发达的乡、村,也已出现一些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和高产栽培技术相配套的家庭农场。这类经营形式,就总体而言,主要是依靠家庭自身劳动力,借助于乡、村制定的某些优惠政策,独立完成其生产、购销、分配的全过程。仅在农忙季节少量雇工。具有机制灵活、利益直接等方面的优点。
2.乡、村办集体农场。这在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浙东北地区有一定发展。它是由乡、村集体组织向农户有偿倒包其耕地,有包全部耕地的,也有仅包商品粮田的,在集中后,组成一个或几个集体农场。再由农场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由一个或几个大户承包经营,并由大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这种经营形式,可以较好地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与分户承包的积极性,使两者互得益彰。诸如在资金、农机、灌溉等方面得到低偿或无偿的服务。在实行自主经营的同时,又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一般经营规模相对较大。实行这种形式的重要条件是有较强的集体经济实力,领导班子强和经营大户有较好的素质。
3.农业车间。这是田乡、村骨干工业企业凭借其相当的经济实力,承接当地农民转出的粮田,组成农业车间。其生产经营由工厂统一负责,实行企业化管理,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实行“编制在厂,劳动在场,分配在厂”的政策,并享有在厂职工的同等待遇。其工资支出,由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税前列支。这种经营形式,由于有企业作经济后盾,一般经营规模较大,也较为稳定。其前提显然是企业要有相当强的经济实力。
4.股份合作农场。这是由几个农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以耕地使用权或资金入股的形式组成的经营联合体。联合体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经营,入股农户既是股东,又是生产者。主持经营者由农场内部推荐,也可选聘场外能人来承担。在分配上采取按劳与按股相结合的分配方法。这种形式,在我省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浙东南沿海较多,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但有一定发展势头。
此外,各地还创办有站(农技站)、社(供销社)、所(农科所)办农场,以及服务型的专业户等多种形式。这些不同的经营形式,适应了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实力、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不同自然资源条件和不同物质技术装备条件的需要,适应了不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而也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推动着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粮田流转机制的市场化趋势,给实施规模经营注入了新的活力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开放性、竞争性和效益性。几年来,浙江省粮田流转机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正是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在这方面,除了前述按照价值规律原则,在“三权”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多种形式的“有偿”转让外,在流转机制上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开拓性发展。
1.粮田流转由封闭,转向开放。粮田流转自发阶段,受到血缘和地缘等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为农村社区内部的有限流动。随着农村市场的不断开放,当地农业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以及外来人口的大量增加,粮田流转已冲破行政区域的限制,在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实行承包者与经营者的双向选择。既可以由当地农户承包经营,又可以由“外来农户”承包经营。如起步较早的鄞县,外来种粮大户及其承包面积,已分别占到总数的78.54%和51.95%。不仅有效地缓解了社区内种粮劳动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更促使土地、劳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跨村、跨乡、跨县,以至跨省的范围内进一步优化组合,进而为适度规模经营注入了新的活力。
2.粮田流转由自发行为,转向市场行为。近些年粮田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由起始时群众的自发行为转向市场行为。各级政府以及村级行政组织主要是政策性的引导和扶持,而不是强行贯彻。一些乡、村的经济组织已充当起“经济人”的角色,有的还建立了“土地使用权交易介绍所”等中介机构,为转、接双方牵线搭桥,或公开招标,选聘种田能手,使粮田使用权的流转逐步纳入市场化的轨道。
3.粮田流转由无序、随意,转向有序、规范。在粮田流转起始阶段,是农户间自发进行转包,往往以口头协商为主,有很大的随意性。粮田转包不久,即逆向回流的情况时有发生,规模经营也就随即解体。随着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实施范围的逐步扩大,转包期限的逐步延长,经营规模的相应增加,以及各种扶持政策的出台和逐步落实,使粮田流转逐步纳入有序化、规范化的转道。不少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条例,使大多数粮田使用权的流转,在当地乡、村有关组织的参与和协调下,以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实现。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转、接双方的责、权、利和相应的奖惩措施以及承包期限,从而能以法规的形式保障双方利益,使之有章可循。有的还通过对承包者进行考试,合格者发给“绿色证书”等形式,在社区范围内凭证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使粮田适度规模经营逐步走上“自愿、依法、有偿”的规范化轨道。
四、实践中的主要成效
(一)稳定了粮食生产,保障了商品粮源 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就国家或政府而言,最关心的也是最直接的目标之一,就是保障有足够的商品粮来源。以求得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众所周知,实行规模经营后的种粮大户是以争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很显然,实现这一目的,是尽可能地提高粮食的产出率,尤其是要提高粮食的商品率。这是由过去单家独户小农式的兼业化生产向较大规模的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的质的转变,可以较充分地调动大户种粮的积极性,并在追求目标上与国家和政府的目的相一致。正因为如此,据资料分析,一般种粮大户的劳均产粮为所在乡村兼业农户的5-15倍,户均产粮一般在5000公斤以上,粮食商品率可达70%-80%,高的已超过90%,据温州市对150个规模经营户调查,大户粮田单产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7.5%,粮食商品率比当地平均水平高50%以上。这不仅遏制了耕地的抛荒,也阻止了粮食生产的继续滑坡,有助于稳定国家的商品粮来源。又如鄞县种粮大户承包全县63.9%的商品粮田面积,却提供了占全县81.6%的粮食任务。该县丘隘镇种粮大户承包全镇53.7%的粮田,而提供的商品粮则占全镇粮食任务的93.9%。种粮大户为保障社会商品粮源所作出的重要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二)增加了种粮大户的经济收入 实践表明,种粮大户依托其较大的经营面积和县、乡、村各级提供的诸种优惠措施,一般均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萧山市对193个种粮大户调查,经营3.34公顷以上的大户,只要经营得当,均可获得万元以上的纯收入。嘉善县里泽乡15个种粮大户,1993年户均接包粮田4.39公顷,每公顷纯收入达5754元,户均纯收入达25240元,最高达4万余元,最低的也有1.3万元。特别是1994年下半年,由于粮食收购价格的提高,加之晚稻的大面积丰收,种粮大户每公顷净收入都在4500元以上,高的超过4500元,一季户均净收入三四万元的不乏其例。可观的规模效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并使一批已经离土的农民,重新回流承包粮田,成为新的种粮大户,这对于改变种粮在部分地区后继乏人局面不无意义。
(三)推进了农业物质技术装备的改造 粮田适度规模经营,一举冲破了耕地小而散的格局,为改善农业的物质装备提供了场所和载体。近年来,各级政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企业和大户自身都增强了在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农业机械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如鄞县近年用于建设“三面光”水泥沟渠建设的资金就高达3000余万元。1993年、1994年用于大户购置新型农机的补贴就达300万元,改善了生产条件。1994年种粮大户早稻机割面积已占35%。该县丘二村为各家庭农场装备的农机具动力,平均每公顷高达1029瓦。已经实现耕耙、灌溉、植保、脱粒等生产环节的机械化、电气化,有力地保障了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随着粮田规模经营的扩大,大户对农机、农技的需求大增,由此兴起了一股“农机热”和“农技热”。如乐清市16户6.67公顷以上种粮大户,已拥有农机固定资产141万元,户均8.8万元。该市乐城镇的乐友农场已拥有农机固定资产25.31万元。包括联合收割机3台,开沟机2台,播种机2台,手扶拖拉机6台,收割机1台,耕整机2台,稻稔机、粪灌机和电动脱粒机各1台,除虫机2台,排灌(包括喷灌)设备3台套,粪车1辆,机动船1艘,工厂化育秧厂房120平方米,以及供试验示范用的机动插秧机和工厂化育秧设备1台套。不仅解决了22.48公顷(其中21.61公顷水稻)接包田的翻耕、排灌、育秧、插秧、植保、施肥、收割、脱粒和运输的全程机械化作业,而且面向社会,为其他农户开展“代耕、代灌、代育、代种、代收、代运”等一系列农机化服务。既增加了收入,又赢得了社会的欢迎。由于利益直接,许多种粮大户都乐于接受新品种、新技术,不少已成为当地推广农业新技术的重点户或示范户。有的县、乡还成立了“种粮大户科技协会”,帮助种粮大户学会使用农业机械,提高科学种田和经营管理水平,并及时解决生产中的诸种疑难问题。
(四)进一步推动了农村的分工分业,造就了一批善经营、懂管理、有影响的农业企业家 粮田适度规模经营,是在农村二、三产业蓬勃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背景下出现的。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又将为农村二、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劳动力的分工分业奠定更好的基础,使那种“户户农工商,家家有田种”的局面得以改观,转而实现整个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如萧山县航民村、奉化县蘖头村、鄞县丘二村等均由家庭农场承包全村粮田(或商品粮田),负责完成国家任务和部分或全部村民口粮,村里则为其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由于实行了专业化生产和机械化作业,使实际从事农业的劳力又进一步减少。仅丘二村就由80年代中期的100人,减至目前的28人。随着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农村已涌现出一批农业企业家和劳动模范,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带头人。如全国劳动模范、乐清市种粮大户南士木,从1985年接包水田7.2公顷单纯种粮食起,到1988年发展为接包水田19.27公顷,既种水稻,又种瓜果、蔬菜,还饲养猪、鸡、鸭,融“种养加销”为一体的“柳市繁兴农场”;到1993年又发展成为以从事低产田改造和海涂围垦为主的股份制农业开发企业——海昌实业公司,实行“农工贸”一条龙经营。现已拥有四个农业基地、一个合资公司,农产品加工厂、冷库以及水产科研所等正在建设中,其一期开发工程为80公顷,总投资达300万元。走出了一条“种粮+经营+公司”的成功道路。
五、几点思考
(一)关于规模经营的“适度”问题 所谓“规模经营”乃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其直观含义是企业由于扩大规模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毫无疑问,扩大规模,会导致生产力诸要素(如土地、劳力、资金、工具等)投入的增加,但由于诸生产力要素聚合效应的激发,使因规模扩大而取得的增长率,明显高于诸要素投入的增长率,从而获得规模效益,或称之为规模经济。很显然,如果前者的增长率,低于投入增长率,则会导致规模报酬递减,或称之为规模不经济。因此“规模”必须“适度”。就农业而言,这种规模的大小,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经营实体(如农户)内部,劳动力与土地(主要生产要素)间的数量组合。在浙江省一部分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这种适度规模的起点线:一是农业劳动力能获得略高于或相当于当地非农产业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水平所需的土地数量;二是其土地产出率高于或相当于当地的平均水平。其上线,则是经营实体在足以保证其土地生产量和效益稳定提高的前提下,所可能达到的土地经营数量。显然,所谓“适度”,这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如果规模过小,其务农种粮的收入远低于其他产业,则大户没有积极性,规模经营既不可能巩固,更不可能发展;规模过大,超越了经营实体的经营能力,或广种薄收,或成本过高,势必也难以维继。同样,如果经营者的土地产出率,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则势必因社会所难以容纳,而不能持久。据统计,浙江省乡镇企业职工1993年人均工资收入为2965.73元,以温州市为最高,达3711.28元,嘉兴、宁波、舟山、湖州、绍兴、金华等地均在3000元上下,丽水、衢州较低,分别为2522.88元和2102.67元。据省农业厅等单位对全省167个单位,1004个农户,300公顷农田的农产品每公顷平均减税纯收入的调查,早、晚稻为3926.4元,大麦、油菜分别为1012.35元和1288.35元。按全省粮食复种指数215计算,每公顷粮田年纯收入为3810元。若要达到乡镇企业人均收入3000元的可比水平,每个劳力需承担耕地0.79公顷,按每户1.5个劳动力计算,约需耕地1.18公顷。这与我省多数地方,种粮大户承担粮地在1-1.3公顷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说明,在当前仍以手工操作为主,并坚持以连作稻为主体的多熟制条件下,这一规模是“适度”的。此种状况,与人均耕地占有量与浙江省相近的日本和台湾省相比,也相当接近,两者分别为1.07公顷和1.06公顷。这是因为,上述土劳负担,在一般情况下,依靠自身可以全部或大部分完成收、种、管的全过程,极少雇工,且都能保持较高的复种指数和单位面积产量,取得与当地非农劳动力相当的经济效益。而且对社会化服务依存度较低,风险相对较小,与现阶段种粮大户的经营素质和社会支撑能力也较为协调。因此,就整体而言,似应以稳定为主,切莫贪大而拔苗助长,以免与初衷相违。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农业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乡村经济实力雄厚,支农力度大,特别是科学种田和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社会化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地方,逐步发展一些特大户或超大户,以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路子是必要的。事实上,浙江省已有一些这方面的典型经验。但就全局来说,这些条件尚不充分。目前,有的特大户,以大幅度降低复种指数,甚至一年一熟,大幅度降低土地生产力为代价,而实现含有大量水分的劳动生产率、商品率和投入产出率的提高,以及收益的大幅度增加。眼下仅仅是因为为数不多,社会尚能容纳。一旦成为普遍性的导向,那将是危险的。特别是不能以一年只种一熟单季稻情况下可承担的粮地面积作为判断“适度”的起点线。
(二)关于对种粮大户的扶持问题 近年来,为了激发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推动粮田向种田能手集中,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各级政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采取多种措施扶持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这是完全必要的,并已取得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在粮食价格继续背离价值,而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尚难以扭转的情况下,这种扶持必须持续一段时间。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继续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别继续拉大的情况下,其扶持强度不仅不能削弱,而且需要强化,这也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无论是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几乎无例外地对农业,特别是对粮食生产都采取强有力的直接或间接的扶持措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扶持力度还是很有限的,无论是国家还是乡镇企业就整体而言仍然是力不从心的。因此,这种扶持必须力求扶在刀口上,而不是包揽一切。当前,有些地方采取简单办法,按接包面积,发放贴农现金,有的每公顷竟高达4500元以上,仅此一项有的农户就享受补贴5000元以上,甚至在万元以上。这实际上并不能持久地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结果是胃口越来越大,补贴越来越高,包袱越背越重,而粮食生产却依然上不去。应当看到,现阶段浙江省乡镇企业的整体实力并非十分雄厚,面对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本身的发展也并不很稳定,而且众多名目的摊派,乡镇企业的负担已十分沉重。政府及乡镇企业以部分利润支持种粮大户的目的,是帮助其建立起能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基础条件,而不是使他们依附于乡镇企业,更不是要使他们依赖于政府。许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较好的地区和单位一条共同的经验,就是把这种扶持资金,重点放在建设仓库、晒场、渠道、电网和购置大、中型农机具上,办一些大户必须办,而近期又无力办的基础设施或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上。这类建设一次性投资大,却又“一本万利”,长期有效,即便是接包大户有所变动,其效益依然可以长期发挥。这种通过“以工补农”达到“以农养农”的扶持措施是值得提倡和推广的。
(三)关于种粮大户发展多种经营的问题 当前,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国家或乡镇企业能以支农、扶粮的经济实力依然十分有限,社会对粮食的需求却持续上升,而种粮效益又难以有较大提高的情况下,发展种粮大户的主要矛盾,在于保证社会粮食供给与提高大户经济效益。那种以牺牲农民的利益来保证国家的粮食任务的做法,显然是难以持久的。近年有些大户“毁田养鱼”,以及变粮田为果园,正是对上述做法的一种“抗争”。当然,这样做的结果,经济效益在这些农户身上是体现出来了,但他们却一颗谷子也交不出来,有的不得不买进粮食来交“公粮”。这显然有违粮田规模经营的本意。因此,在实行粮田规模经营中,要妥善协调好以粮为主和多种经营的关系,在粮田适度规模经营这一经营体制的内部,形成粮、经效益互补的良性循环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一些地方,实行在确保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并优惠种粮大户实行季节性的种植业结构调整,发展瓜果、蔬菜、饲料、油料等多种经营,取得了保障社会粮食供给与提高大户经济效益两全其美的结果。
(四)关于处理好“种粮大户”与“千家万户”的关系问题 随着人们认识上的提高,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必将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各级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方面给予种粮大户的扶持和优惠措施,更加大了其发展的力度。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就整体而言,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尚属初级阶段,在土地流转机制,以及如何确保国家粮源等方面尚有不成熟、不规范、不配套等方面的问题。还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乡、村经济的实力不一样,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尚不充分,种植业尤其是粮食,依然是其主要经济来源。即使是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恋土观念较强,不肯轻易让出土地使用权。就国家或集体经济来说,某些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起步阶段尚能承受。一旦发展速度加快,面广量大,要保持这种扶持力度和措施,不能不认为是有相当困难的。这些情况,都决定了粮食生产上的小规模经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依然会作为主要或辅助形式而继续存在。而且其经营状况的好坏,依然对全省粮食生产的稳定,即商品粮的来源仍会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把国家粮源寄托于种粮大户,在不少地方还仅仅是一厢情愿。众所周知,规模越大,因自然、市场、价格和政策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也越大。这不仅对大户是如此,对国家也是如此。“失种”、“失管”、“失收”和“收粮难”的现象已非个别。而且,如果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着眼点只放于商品粮的收购,而不注重多方面的配套,其结果仍可能事与愿违。事实上,无论是日本或台湾“兼业户”依然相当普遍,其比例远高于专业户。更何况“兼业户”或“小户”在一定条件下,还具有“船小好掉头”,对社会依托程度较小,有复种指数和单位面积产量一般较高等方面的“优点”,与当前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有其协调的一面。因此,在强调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时,不能忽视“千家万户”,更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而是要通过大户(包括各种服务大户)的发展,来带动千家万户,帮助他们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求得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在条件成熟时,使种粮小户逐步向大户转化。总之,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发展生产力。采用何种经营规模,也必须以此为前提,尊重群众意愿。特别是在目前制约因素仍然不少,且难以全部克服的情况下,不能认为“适度规模经营”是没有前提条件的,是万能的;更不能认为“千家万户”是无足轻重的,无关大局的。
注释:
*本项研究为浙江省科委1994年下达的研究课题。曾得到省科委对策办毛继样、周伟强同志的悉心指导和有关市、县农委的大力支持,特此致谢。参加本课题协作研究的有:俞舜民、陈银几、吴民豪、李富义和吴康春等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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