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的基本路径与战略保障_高薪养廉论文

反腐败的基本路径与战略保障_高薪养廉论文

反腐败的根本路径及策略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策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41(2015)04-0013-08

      一、根源探析:反腐败的根本路径选择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当前,世界各国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反腐倡廉成为不同国家共同面临的艰巨任务。目前中央反腐的决心、规模、力度、深度皆史无前例。在“打虎拍蝇”政策的指导下,一起起各类型的腐败案件相继浮出水面。案件所映射出的“腐败度”在不断试测着官员良心底线和挑战着社会的容忍度。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学界基于各种角度对腐败原因的探讨越来越多,提出的相应解决方案也纷繁芜杂。

      对腐败原因进行探究,自然地会涉及腐败根源的问题,即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对于这一根源性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便有学者开始进行研究。其中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剥削制度说,也称私有制说。该观点认为,一切腐败行为,都是为了实现某种自私的目的而发生的。私有制导致私有观念和利己主义思想的产生,当私有制和私有观念与权力的运作联系起来时,私有观念就会恶性膨胀,导致腐败的产生。因此,腐败的根源在于剥削阶级的私有制,所有腐败现象都是剥削阶级思想、观念作用的结果,是剥削制度的产物,腐败现象的彻底消灭最终要依赖私有制的彻底消灭。同时,有学者认为,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私有制,但是由于目前还存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还存在剥削现象,还存在剥削阶级的思想影响,因此,一时不可能杜绝腐败现象。第二,公有制根源说。该观点认为,公有制产权不明晰,“全民所有”实际是“全民所无”。因此,公有制没有发展经济的动力,私有制才有动力。同样的逻辑运用到反腐败理论研究中,会导致如下结果:在私有制下,侵犯财产的腐败行为必然“受到财产所有者强有力地抗争”;在公有制下,没有人关心公有财产的命运,同侵犯公有财产的腐败行为做斗争。因此,公有制产生腐败,而私有制则产生反腐败的力量。第三,制度原因说。该观点从社会的政治、经济或文化结构等方面揭示腐败的根源。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的动荡过程中,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两种体制之间的磨合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阶段中,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而旧的体制下建立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因不能适应当今社会而被废止,从而形成在政策、法律或规章制度上的“空白”,这种“空白地带”的存在就是滋生腐败的根源。[1]第四,人性自私说。该观点从人性的视角探究腐败的根源,认为腐败行为产生于自私自利的目的或利己主义的思想动机,即腐败的根源在于人类所固有的人性上的弱点或缺陷,诸如贪得无厌、趋乐避苦、自私自利等恶劣品质,这些品质极容易驱使那些意志薄弱的权力持有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走向腐败。人性的恶是腐败产生的根源。

      毋庸置疑,上述观点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从不同方面论述了腐败产生的原因,进而更加说明了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背后的原因复杂多样。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诸观点就其自身的解释力而言都是存在各自缺陷的。首先,腐败的产生和财产所有制度没有必然联系,无论国家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不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根源。其次,制度建设虽与腐败有一定的关系,合理的制度建设与权力制约将会对遏制腐败起到极大作用,但所谓的新旧体制交替所产生的“空白地带”是造成腐败的根源这一说法,未免夸大了制度的作用,其最多是造成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再次,将腐败作为人性本质的体现的观点。本文暂不去探讨“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恶”这个争论千年的问题,但就腐败与人性的关系来说,如果腐败是人性“恶”的体现,那么就是说,自人类产生的第一天起,腐败就存在了,其覆灭也只能是随着人类的消失。这种对腐败根源过于抽象的思考,对于我们解决腐败问题意义甚微。

      就上述诸观点的共同特点而言,它们均将对“腐败”的思考限定在公权力腐败的范围内,这对于我国当代腐败产生原因的分析造成了相当大的视角局限作用。在我们看来,就其社会成因而言,“腐败”并非某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独特现象,毋宁说它是社会整体生活方式的产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事发生:“去医院动手术之前,要给主刀医生递上一个红包;去驾校学车,要给教练递上一条香烟;去政府部门办事儿,要托熟人;小孩上学,要交择校费,去开家长会,要给班主任送点礼物。”[2]这些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几乎成为我们中国人生活中的常规。这些在以往被老百姓斥为“走后门”的事,现在已经被大家习以为常。由此可见,腐败几乎成为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

      腐败本身并不可怕,但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我们所面临的不仅仅是公权力腐败,更要面对整个社会的腐败文化泛滥,用学者孙立平的话说是“社会溃烂”。孙立平教授曾在文章中提出了“社会溃烂理论”,他认为:“近些年来,社会溃败的迹象已经明显开始出现……这种社会的溃败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潜规则盛行于社会,甚至成为基本的为官为人之道。论者借助吴思先生的话对此做了发人深省的评价;社会底线失守,道德沦丧;强势利益集团已经肆无忌惮,社会生活西西里化趋势出现;利益集团的肆无忌惮,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侵蚀。”[3]何家弘教授也曾提出过“社会性腐败”的概念,“即主要由于文化习俗和行为环境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普遍性腐败。它与制度性腐败往往有着常态联系,且已不只存在于政府官员的群体,而是蔓延到社会的各行各业,譬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文艺体育、教育卫生等领域”。[4]可以说,社会每一个人都是腐败被动或主动的参与者。这种腐败的文化,早已越过官场,跨进社会各界。

      当腐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它便不再是一个仅仅与权力有关的问题。这种现象表明了社会大众对于“良性社会规范”的普遍漠视。人们开始越过“规范”的底线,通过“走后门”“潜规则”等方法去获取自己想要获得利益。“规范的失守”造成人们开始不守规矩的生活,造成腐败的“泛滥”,也昭示了腐败的本质所在。腐败开始形成一张无形的黑幕笼罩在所有人的头顶之上,任何人都难以独善其身。

      因此,应对腐败的根本路径并不在于采取何种措施对腐败分子进行严厉惩治,其要也不在于通过什么堵截或者训诫手段对腐败行为加以预防,而是如何引导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行转变,弃用“潜规则”,重塑遵守良性规范的价值。当人人都开始按照正常的程序、正当的方法来诉求自己的利益,并且只要守规矩地生活就可以获得好处,不守规矩就要利益受损,那么当权者贪腐恐怕也就失去“诱惑”的来源。同时,即使还有人对当权者进行“诱惑”,但是基于对规则的严格执行,当权者也会严词拒绝。然而生活方式并非短时间内能被改变,这需要国家从道德宣传和法治建设等多角度、多方面综合治理。

      综上可知,我们现在反腐败的根本路径在于引导社会公众生活方式的转变,教导人们“守规矩地生活”。但同时社会公众生活方式的转变是一个较为缓慢的过程,而面对腐败现象日益猖獗的现状,这一根本路径的选择恐怕不能迅速且及时地起到杜绝腐败发生的作用。于是我们需要在此根本问题的基础上采用一些更为快捷的措施以遏制当下严重的腐败现象,也为转变人们生活方式这一巨大社会工程的尽早实现提供策略保障。

      如果以上论述可以被大家所接受,那么在具体解决腐败问题的措施上,我们需要转变现有的思维方式。首先,在惩罚腐败上,“有条件地赦免腐败”为目前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如上文所述,腐败的产生不是个人问题,它的存在具有很深刻的社会原因,腐败的形成在于社会的腐败“氛围”。这种“氛围”让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自觉地参与其中,而且由于这种社会“氛围”所带来的生活压力,有些人选择“潜规则”也是出于一种“不得已”。同时,打击过于严厉,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对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综合考虑我国腐败形成的根本原因,我们对腐败行为的治理重点在“疏”而非“堵”。过度地“堵”,即传统的“重刑反腐”思想——对个人腐败行为的严厉处罚,无法从根源上消除腐败,这无异于徒劳。要彻底打破这一“氛围”,除了刑罚的运用,也需要社会宽容的心理。我们平时对他人的腐败行为“严厉斥责”,而对自己同样的行为“视若无睹”。既然生活在如此“氛围”之下,人们都难以独善其身,因此我们需要相互“宽容”,需要像“原谅”自己那样去“原谅”他人。将这一观点引入制度层面,便是“有条件地赦免”一部分腐败人员。这一措施,不仅让他人有更好的机会改过自新,也可以缓解目前反腐败工作所面对的巨大压力,以便更注重对“未来”腐败发生的预防。其次,在预防腐败上,“高薪养廉”不失为一个有效措施。根本路径的设置是引导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行转变,重塑遵守良性规范的价值,但实现这一路径的前提是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只要守规矩地生活就可以获得好处,不守规矩就要利益受损。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人们往往“漠视规范”,却反而获益。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社会利益的分配不合理所造成。这种现象置于公权力贪腐中便是:“守规矩”的公职人员薪金微薄,腐败人员却衣食无忧。因此,“高薪养廉”的规制思路在于,告诫人们依照规则做事便可以获得丰厚的报酬,而违反规则,则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综上而言,我国的反腐败不可能一劳永逸,更不可能期盼制度一天之间建成,只能一点一滴逐步解决。但是,弄清楚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性腐败生活方式,而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路径在于塑造守规矩的生活方式,则可以为当前最受人热议的公权力的腐败应对问题提供更为合理的解决策略。下文将从“腐败赦免论”与“高薪养廉”两个角度具体展开分析。

      二、“腐败赦免论”:打破反腐败“僵局”之良策

      在治理腐败的众多对策与建议中,“腐败赦免论”成为当今社会热议的一个焦点。我国关于腐败能否赦免的争论最早见于“廉政账户”的设立。2000年初,浙江省宁波市出于挽救濒临犯罪边缘党员干部的苦衷,在全国首开了“581”(谐音“我不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即所谓的“廉政账户”。此举一开,立即为国内不少地方所仿效,许多县市纷纷开设诸如“981”“510”“5910”专用“廉政账户”。尽管此后“廉政账户”作为反腐败的新举措曾在全国不少地方相继推行,但是由于收效甚微,近年来福建、黑龙江、甘肃等地又纷纷予以撤销。此间,伴随着廉政账户的产生与撤销,对于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能否赦免的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对于腐败犯罪能否予以赦免的问题开始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形成“支持论”与“反对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持“支持论”的学者是基于对腐败带来的后果以及对反腐败态势的评判,认为这是解决当前严重腐败问题的一个出路。第一,当下的腐败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对贪官赦免是为了解决腐败呆账。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李永忠副院长认为:“在无硝烟的反腐斗争中,腐败呆账理当有条件核销,否则,存量必越积越大,呆账必越来越多,阻力必越来越大,处理腐败呆账,考验执政能力。”[5]第二,以恩威并施的方法解决腐败问题,以赦免作为换取贪官支持反腐败改革,特别是可以借此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对此,何家弘教授曾指出:“在当下中国要想让所有官员都如实申报并公开自己的财产则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很多官员的财产中都有相当一部分是没有合法来源的。怎么办?只有大赦贪官,通过‘法律拟制’赋予其财产的合法性。”[6]何教授也指出,“大赦贪官”绝非目的,而是要以此为契机开创反腐败的新纪元,为反腐败制度建设提供契机。第三,赦免贪官是面对现实的一个“理性选择”,妥协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必需的一种公共理性,因此有必要通过“赦免贪官”来解决中国腐败问题。李永忠副院长曾指出:“在具体案件实践中,我们已经在用这种方法,例如韩桂芝案,六个省部级,三十多个局级,几百个县处级,怎么办?怎么抓?退了钱,算了。国贸城案、远华案,都如此,在局部早就采取了这种方法。这是不得已的选择。”因此,既然实践中已经存在对贪腐的“暗赦”,不如将“赦免”贪腐纳入法治建设过程中,使其成为一项合理的反腐败措施。

      然而也有不少人对“腐败赦免论”提出质疑,认为其不适用,也不能够解决日趋严重的腐败问题。“反对论”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方面:第一,腐败存量及其影响并没有主张赦免的学者所估计的那样严重。到底腐败现象存量有多大,没有科学的结论和数字,这很难做判断。有学者认为,腐败形势虽然严峻,但是还没有达到可以阻碍改革的程度。当今中国的腐败问题是“稳中有降”,在一些腐败高发领域初步得到遏制。因此,他们对赦免的必要性存疑。第二,“腐败赦免论”同法治精神相违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腐败赦免论”的提出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同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腐败查处没有例外是公平正义原则的直接体现。‘腐败赦免论’严重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反腐原则。”[7]第三,“赦免贪官”会引起民愤。尤其是大部分贪官是党员,那么会出现执政党自己赦免自己的情况,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

      激烈的思想交锋说明“腐败赦免论”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短期内很难形成社会共识。本文无意对上述各观点进行过多的评述,只是简单地从自己的立场来分析“腐败赦免论”的可行性。

      首先,基于刑罚的目的本身。目前,党和政府出重拳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抓,一起起腐败案件被揭露,令老百姓拍手称快。这反映出政府乃至全社会“重刑反腐”的思想,我国也有“重刑惩腐,重典治吏”的历史传统。有学者认为:“与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程度、威慑需要等相对应,我国现阶段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既要严密法网,又要在刑罚上保持足够的威慑力,不应因对轻刑化的吁求无原则地认同而减损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供应量,即采用‘又严又厉’的模式应该是我国现阶段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模式的应然选择。”[8]如果基于这种立场,“腐败赦免论”真的也只能是天方夜谭。但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是,“重刑”真的是反腐的必要手段吗?笔者认为,第一,我们不否认现阶段“重刑反腐”所带来的成就,我们更关注的是这种反腐手段是否能一直运用下去。贝卡利亚曾指出:“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手段,并不是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确信刑罚(即或是温和的刑罚)是不可避免的,这要比对其他更加残酷的刑罚,却抱有逍遥法外的希望)更深刻的印象。”[9]因此,刑罚在反腐败中的作用更应被关注的是它的有效性,而不是严厉性。刑罚的有效性主要是刑罚的必行性以及刑罚能否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促使其改过自新。片面强调重刑,易于使人产生普遍的对抗情绪,也增强了罪犯对刑罚忍耐力,造成对刑罚的反应迟钝。第二,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的腐败并不单纯是公权力的腐败,而是一种社会腐败文化的泛滥。如果我们没能改良社会中生成腐败的土壤,没能修补生成腐败的漏洞,那么只会形成反腐不断、贪官辈出的景观。反腐败的根源在于全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而不在于对贪污贿赂犯罪不断地施以厉刑。另外,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的酷刑治吏,还是当代我国对很多严重的贪官使用严厉的刑罚,甚至是死刑,都没有使腐败犯罪的犯罪率明显下降。这种现象正如中国历史上以严刑反腐著称的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感叹——奈何朝杀而暮犯!

      其次,基于我国目前反腐败的现实情况。我国现在反腐败所取得成就是值得赞叹的,其惩治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从打击官至高位的“大老虎”,到数量惊人的“苍蝇”,再到某些地区“塌方式”的腐败,让我们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但同时这些令人瞠目结舌的腐败案件说明了我国的公权力腐败并非“一日之寒”,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但也积弊深重。如果我们采取传统的方法打击腐败犯罪,由于其涉及面之广,由此可能带来的弊端也无法估量,正如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出现的“不作为”现象,他们顶着“宁可不做,不能犯错”的思想。在“塌方式”腐败中,山西一地,规模虽大,但其实还难言彻底的反腐行动导致省管官员空缺300名。虽然我国不缺人才,清除腐败官员毫不足惜,剥离致塌方的腐烂土壤也不足虑,但是持续下去,反腐败工作所伴随的官员“不作为”以及大量官职的长时间空缺,终会给社会的运行带来矛盾,这反而会对经济发展、对社会建设起到阻碍作用。面对积弊,我们不如换种方式去解决。正如阴建锋教授所说的:“求助于常规的反腐手段,似无法突破‘越反越腐败’之怪圈。而作为法治例外与补充的赦免制度,具有缓和矛盾、彰显德政、荡涤旧痕、与民更始之刑事政策价值。”[10]

      再次,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不否认赦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可能存在损害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等弊端,但是,这是赦免制度自身所固有的性质所导致。赦免的实施会影响审判程序的进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权造成了冲击,但它作为一项固有的法律制度,始终不是对法治的否定,而是对法治的必要补充。在法治国家内,只要我们合理地构建赦免制度并严格实施,赦免制度不会成为他人恣意妄为的工具。从整体上审视,赦免腐败犯罪所带来的价值,有益于国家与社会发展。并且现实中很多人对赦免贪官的做法反对激烈,但是对于上文提到的那些发生在身边的“暗赦”却置若罔闻。而实际上,“暗赦贪官”对国家的危害难道不比“明赦贪官”更大?“一方面,‘暗赦贪官’会破坏国家法治。在同一个国家中,有些贪官受到惩罚,有些贪官得到‘暗赦’,这显然会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另一方面,‘暗赦贪官’会污染行为环境。这显然会助长官场上的结党营私之风。”[11]因此,与其通过“暗赦”等方式任由这些腐败官员逍遥法外,倒不如索性予以“明赦”,并借由配套制度更加合理地去反腐败。

      最后,我们支持“腐败赦免论”,是将赦免放到法治建设过程中来实现的。赦免的实现也需要有一套完善而严密的制度,而防止被人滥用。制度建设所涉及的因素纷繁复杂,本文限于篇幅,无法详细介绍,仅就赦免所涉及的几个重点进行阐述。第一,在赦免贪腐上,本文不同意采取“急剧推行”的方法,鉴于我国“重刑治贪”的历史传统,历史上从未有过赦免贪官的先例,因此这必将引起部分社会公众的反感。再加上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不健全、法治水平相对较低、重刑思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赦免制度的构建与推行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因此“渐进推行”的方法才比较合适。第二,关于赦免的对象,我们所说的“腐败赦免”是指对腐败犯罪的特赦而不是大赦,因此对于腐败犯罪的赦免主要应适用于未被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尚未追诉的案件。至于已被追诉但判决尚未确定或者判决已经确定的腐败案件,只有在确属必要时方可赦免。第三,关于赦免的配套制度。多数学者将赦免腐败犯罪和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结合起来。本文也比较赞同这一点,我们所说的赦免是“有条件的赦免”,而不是对所有“未被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尚未追诉的案件”都要赦免。首先要考虑该腐败犯罪的严重程度,即社会危害性,情节特别恶劣的腐败犯罪应当被排除在外。其次,有腐败行为的官员想被赦免,其必须先上缴所有违法所得(可以通过设立“廉政账户”或其他方式),进而进行官员财产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腐败赦免论”引起如此激烈的讨论,其实施和推行必将对执政者是一个巨大的考验,这也考验着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这个社会需要宽容的心理,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执政期间曾提出“用宽容化解整个国家的仇恨”,因此他在南非推行了独特的大赦方式:真相与和解模式,使以往由于种族纠纷所造成的大量案件得以解决,进而为国家的发展扫平障碍。在我国传统的反腐败模式下,我们已经走入一个“愈反愈贪”的怪圈,与其抱着“重刑治贪”的观点,不如转变思路,让“腐败赦免论”给我们一个好的反贪出路。

      三、制度构建:“高薪养廉”的内在价值与可行性辨析

      作为应对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的措施之一,“高薪养廉”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这项制度在我国争议颇多。近年来,国内学界对“高薪养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国内研究者对“高薪是否能够养廉”各抒己见,有的人认为“高薪能够养廉”,有的人则坚持“高薪未必养廉”。

      对于“高薪养廉”,如果我们想分析其优劣性,要先明白“高薪养廉”这项制度的具体含义。国内学者从各种角度出发对“高薪养廉”的定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探究,目前理论界对于“高薪养廉”的定义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高薪养廉”是指在确保国家公职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提高他们的薪金报酬,以维持其较高但合理的消费水平,从而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以权力谋取利益,同时需要辅以严谨的监督机制和完善的法治体系来防止贪污腐败行为的举措。通行的观点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高薪养廉”制度最初来源于新加坡,并在其国内成功起到了反腐败的效果。目前高薪养廉制度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实力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实施,它们以雄厚的物质实力为保障,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法律,实行高薪养廉(又叫厚俸养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是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受益者。

      在我们确定“高薪养廉”的基本内涵以后,再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而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通过上文的论述可知,笔者认为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社会腐败文化的泛滥,即社会大众不合理的生活方式。那么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社会性的“腐败”,人们为何不愿意“守规矩”的生活而选择“潜规则”“走后门”等方法呢?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其中主要的一条原因,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那样,即社会利益配置的不合理。当社会利益没有得到合理分配,利益过度集中的一方便会产生奢靡腐化,而利益分配不足的一方便只能寻求“其他方法”来使自己的基本需求得以满足。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说的“利益”是指人(或者组织)的合理利益,而不是基于人内心对利益的无限需求。正如亚当斯所提出的公平理论,他认为,当一个人做出了成绩并取得了报酬以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因此,他要进行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所获报酬是否合理,比较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他要将自己获得的“报偿”(包括金钱、工作安排以及获得的赏识等)与自己的“投入”(包括教育程度、所做努力、用于工作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无形损耗等)的比值与组织内其他人进行社会比较,只有相等时,他才认为公平。[12]因此,“对于一个组织来说,实现了良好的薪酬公平,就能产生良好的激励效果,提高组织的效益;反之,当组织中的成员感觉到不公平的时候,他们会试图通过一些手段来扭转不公平的状况,以求达到公正”。[13]同样,就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酬制度而言,当公务员感到薪酬待遇不公平时,就势必试图采取扭转现状的一系列措施。目前国内公务员的待遇在现实社会的同等情况下普遍偏低,收入相对来说不足以支付日常各项消费支出,导致其心理失衡,他们力图通过一些其他渠道来弥补这种不足,这样一来,就会产生引发腐败行为的可能。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法理学博士后许道敏分析“高薪养廉”时,也有类似的理论依据:(1)公务员是经过严格考试录用的,其教育投入应该得到回报;(2)我国严格限制党政干部从事商业活动,防止他们利用权力介入市场,杜绝可能产生的金钱关系,这种规定限制了潜能的发挥,应得到补偿。由此可见,公职人员适当的“高薪”符合公平的原则。

      同时,就社会对我国公职人员的要求来说,首先,由于我国历史上历来都实行官员低俸,与之相适应的是强调官员的道德素质,这和我们国家受儒家思想治国有着很大的关系。中国古代儒家主张的伦理道德,强调“重义轻利”的道德理念。其次,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一种舆论导向,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其应“吃苦在前,享乐在后”,以集体利益为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在薪酬问题上不应该追求过多。我们不否认“公仆”制度的道德崇高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大量“道德楷模”,但对这一思想的过度强调造成了我们漠视人的基本需求,甚至鄙视物欲。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被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14]而我们需要适当地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因为“适度高薪不仅是对公务员辛苦劳动和个人能力的认可,也是对公务员认真付出的一种补偿和回报,而且这将对公务员其他的激励形式起到强化作用,形成公务员激励机制的良性循环”。[15]“高薪”体现了对国家公职人员工作的认可和尊重,从而可以更好地达到激励的目的。

      对于“高薪养廉”制度,有人认为,它与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相矛盾。有学者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而“高薪养廉”的本质是按权力分配。但是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知,“高薪养廉”制度不仅不违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反而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一个社会中,国家公职人员从事的是一种复杂的、具有较大责任的社会管理型劳动,这项活动,需要公务员付出认真、艰辛以及大量的脑力劳动,甚至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16]那么根据我国的“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制度,对这类具有较大甚至重大社会责任,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复杂劳动,就应该给予较高的报酬。

      我们建立“高薪养廉”这种反腐败的制度,并不是将其作为一种以逸待劳的办法,而是在推行这一制度的同时辅以其他制度的建设,如我国监督体系的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等。正如有些学者所质疑的:“高薪未必养廉”,直至现在没有任何理论可以证明“高薪必然养廉”。但我们是否因此就要否定“高薪养廉”不能作为一种反腐败的措施被采纳?任何一个制度在设立初期都有一定的风险,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地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高薪养廉”也同样如此。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行政部门的配置体系,我们对实现“高薪”,并非是要在朝夕之间完成,它除了要配合上述社会监督体制的完善和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等相关制度外,也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目前运用“高薪养廉”制度较为成功的新加坡也是用了近20年、分4次才完成对国家公职人员的“高薪”制。

      综上所述,“高薪养廉”制度在我国并非没有可行性,我们不能因为制度建设过程中本身所存在的风险或者执拗于传统“治吏”的思想而否定它,否则就是“因噎废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在2002年的中国犯罪学会会员代表会议上曾指出,对于腐败这种综合的社会问题,不可能单靠一种措施去解决,只要高薪有利于养廉就有了可行性。在“高薪养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取得良好效果的情况下,我们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试着建立这样一套制度也未尝不可。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们对于“法治反腐”的思考也会越来越多。如何更合理地进行反腐败,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行为发生,将是衡量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尺。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仅从个体的角度去思考其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我们将腐败的根本原因理解为国人不合理的生活方式、“良性社会规范”的失守,这为我们当前反腐败所面临的“困境”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因此,反腐败的根本途径在于重塑规范的价值,转变社会公众的生活方式。在这一根本路径的基础上,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治理腐败。“腐败赦免论”与“高薪养廉”虽面临许多争议,其可行性也需进一步考察,但这种治理腐败的思考方式有利于我们挣脱传统反腐思想的束缚,开创反腐的新局面。腐败固然令人厌恶,但国家在治理腐败时却要时刻保持理性,单纯治表式反腐无法根除腐败,因此我们需要转变思路,从根源上杜绝腐败的发生。

标签:;  ;  ;  ;  ;  ;  ;  ;  

反腐败的基本路径与战略保障_高薪养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