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戴维森彻底解释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核心论文,概念论文,理论论文,戴维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712.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934(2008)05-0038-05
戴维森为了给一种自然语言提供一种解释性的真之语义论,提出了著名的彻底的解释理论。戴维森彻底的解释方案是一种从不预设关于另一个语言团体中成员的表达的意义的知识,或者关于他们命题态度的知识的证据来解释这个语言团体的言语行为及其表达的意义的方案。其涉足范围已远远超出语言意义的范畴,呈现出一幅涵盖真、意义、信念、愿望、行动等多重要素在内的整体论理论框架。我们有必要探讨在戴维森解释理论中起着某种核心作用的因素,以此窥见戴维森意义理论的精神实质。虽然戴维森本人没有明确表明在他的解释理论中起核心作用的因素究竟是什么,但是我们可以结合他的相关论述发现这个因素。这个因素就是“真”这一外延性概念。
1 以真代替翻译——提供了彻底解释的形式理论框架
为了捍卫其外延主义意义理论的进路,戴维森选择了彻底的解释理论的视角,这种做法要求排除对内涵性语义信息的先在把握。因此对他所利用的塔尔斯基的约定—T模式必须予以调整,因为其中是以翻译这一内涵性概念作为预设前提的,这显然不符合戴维森意义理论的本质要求。为此,他所采用的调整方法是用真之概念代替翻译概念,用真来说明翻译或解释,这种方法不仅捍卫了其理论性质,而且为他打开彻底的解释之门创造了条件。他说:
“我提出的建议是,把解释的方向颠倒过来:塔尔斯基是先假设翻译概念,然后便能以此定义真之概念;而现在的想法是把真之概念作为基本概念,并以此引出关于翻译或解释的说明。从彻底的解释的观点来看,这种做法的优点很明显。真是诸多表达要么具有要么不具有的单一特性,而每个表达都具有属于它自己的解释;并且,真更易于同说话者的相当简单的态度联系在一起。
在不诉诸翻译概念的情况下重新表述约定—T毫无困难:对于对象语言中的每一个语句s,一个可接受的真理论必须衍推出一个如此形式的语句:s是真的,当且仅当p,其中“p”为任何它自身为真当且仅当s为真的语句所替换。假定有了这种系统表述,真理论便可由T—语句的确为真这种证据来检验;我们便放弃了这种看法,即我们还必须说出替换“p”语句是否对s作出了翻译”[1]134。
通过这种改写,使真之概念在约定—T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更加凸显出来了,s和p之间的关系完全由真来支配了。在戴维森看来,这种经过调整性的真理论便是我们在彻底的解释理论中所需要的形式框架。尽管在解释中要涉及到诸如行为证据、意义、信念等其他解释性因素,但都是为了建构和验证这种真理论。一种解释性的真理论说到底还是试图为传统意义上的真理论增添解释性质以便于使之真正成为一种自然语言的意义理论的形式表征。如果我们能够确信一种修正性的塔尔斯基的真理论模式是自然语言的语义学的形式基础,那么,彻底的解释便是在某种实质意义上对这种真理论的建立和证明。戴维森的彻底解释理论从最终目的上来说就是一种对建立和说明真之理论所做出的有效性尝试。他认为,在探讨解释理论的证据形式时,结构性的东西很重要,因为只有掌握了某种结构性的理论,才有可能(像决策论那样)由证据推导出意义和信念,从而提出一种类似决策论的解释方案。他说:
“如果我们要从引起某人认为语句为真的那些事物的证据推出意义和信念,那仅仅是因为我们规定了一种结构(正如在决策论中)才有可能。在意义方面,一个合理结构是由塔尔斯基提出的那种,但以各种方式加以调整以适应于自然语言的真理论给出的。我一直主张,可以认为这样一种理论对于解释说话者的话语是足够的。”[2]156
在戴维森看来,经调整后的约定—T式的T—语句提供了将真理论与当事人的行为和态度加以联结的地方,从而为建立和验证某种可能的理论奠定了基础。他说:
“如何能对一种绝对的真理论提出经验的解释呢?在目前场合下关键的是,将这种真理论与使用并不特定于所涉及的那种语言或语句的术语来描述的行为和态度相联系。一种塔尔斯基式的真理论提供了建立这种关系的明显的地方:T—语句。如果我们知道所有这些T—语句都是真的,那么一种蕴涵这些T—语句的理论将满足约定—T的形式要求,并且会对每个语句给出真值条件。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设想,这种理论的建构者假设一些T—语句根据证据(无论是什么证据)为真,建立一种可信的理论,然而进一步检验T—语句,以确证这种理论,或者为修正这种理论提供依据。”[1]222
因此,以真替代翻译,使戴维森的约定—T模式的真理论彻底摆脱了内涵性信息带来的困扰,为一种外延性意义理论提供了一种恰当的表征形式,同时也为彻底的解释理论指明了可以依凭的解释资源类型,还为行为证据与信念和意义相互联结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枢纽。简单地说,对塔尔斯基的约定—T的这一修正性说明,既为彻底的解释提供了一个恰当的理论形式表征,也为开启彻底的解释的大门创造了有利条件。
2 以真为核心的解释三元组——提供了彻底解释的经验理论框架
戴维森的彻底解释理论已将他原来的真与意义的关系扩展到真、信念和意义的三元关系组,他的解释理论的核心部分是围绕这个解释三元组展开的。从行为证据出发,通过考察说话者的持真态度或优先选择一个语句而不是另一个语句为真的态度,引入宽容原则固定说话者的信念最终给出语句意义的说明,是戴维森仿造决策论采用的解释思路。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真之概念在这种三元组中充当着核心作用。
在戴维森看来,一种意义理论应该被视为一种理解说话者的统一理论的一部分,这种理论应该包含说话者言语的和非言语的行为,还应包括他们的态度和环境条件等内容。这种理论应该通过对说话者那些行动的刻画的恰当性加以检验。由于行动涉及到人的信念、愿望等心理因素,因此,一种彻底的解释理论必然涵盖着意义、信念和行动理论,纯粹的意义理论难以自足。因此意义与信念在解释活动中被联系在一起。这就使得一种意义理论的建立和验证都要建立在这种包含意义和信念在内的整体论框架内。从行为证据出发,通过观察得来的说话者对语句的持真态度或优先选择一个语句而不是另一个语句为真的态度,在戴维森看来,正是意义和信念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信念与真又联系起来了。他将一种塔尔斯基式的真理论作为意义理论的形式表征,以语句的真值条件来说明语句的意义。正如蒯因所说,使我们深刻认识到真与意义密切关系的人不是别人,正是戴维森。而且戴维森的目的也一直是利用这种关系发展一种自然语言的意义理论。因此,真与意义之间的联系和真与信念之间的关系交错在一起。正是联结意义和信念的真使得我们能够利用我们自己的信念(我们的持真信念)以获得一个说话者的一种意义理论。实际上,戴维森诉诸的宽容原则所包含的符合原则和一致性原则的宗旨都是为了保持真对信念和意义的衔接作用。符合原则是说,一个说话者的信念和所说的话大体上是真的,一致性原则最终也是要使说话者和解释者在真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从而使彻底的解释活动成为可能。可见,戴维森强调的真在语言理解中的核心地位,在仿照决策论提出的彻底的解释理论中更加具体地体现出来了。
值得注意的是,真是一个外延性概念,语句为真,持语句为真都不会涉及到相关的内涵性信息,符合彻底的解释的本质要求,成为理解意义与信念的突破口。因为,“我们有了这个概念,我们才可以说什么算作是T—语句为真的证据”[1]223。也正是有了真这个概念,才有了说话者对语句的持真态度,从而有可能提出一种决策论模式的经验性解释理论的框架。正是真这个概念将理论上的可靠性和经验上的可行性恰当地结合起来了,这也是戴维森一直试图达到而又努力去实现的理想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说,正是真之概念奠定了戴维森彻底的解释的经验理论框架的基石。
3 拥有客观性的真之概念——我们理解和解释语言的先决条件
戴维森多次谈到我们理解和解释一种持陌生语言的人的行为和话语所必备的先决条件——拥有客观性的真之概念。戴维森认为,客观性的真之概念是一种最初始的、不可定义的真之概念,这种概念内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语言之中,因此也内在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和交往活动之中。简单地说,这一真之概念是我们成为有思想和语言的生物的先决条件,也是我们理解他人是否是具有思想的生物的先决条件。原因在于,真所反映的是使人们的思想和语言成为可能的客观性观念,是人们的信念态度都直接或间接地依赖于它的客观性观念。戴维森说:
“在一个人有了客观的真之概念的条件下,句子才被理解。这一点对于句子用来表达不同的命题态度也适用。只有当一个人知道那个信念是可真或可假时,拥有一个信念才是可能的。我可以相信天正在下雨,但这是因为我知道天是否正在下雨并不依赖于我是否相信它,或者每个人都相信它,或者相信它是否有用,这件事情取决于自然,不取决于我,我的社会或整个人类的历史。取决于我们的是我们以我们的语词所表达的意义,但那是一个不同的问题。真以其他的方式进入其他的态度。我们期望某一确定的事态是真的,我们害怕、希望或怀疑事情是这样的或那样的。……因为所有这些和更多的态度都有一个命题内容——那种可以用句子表达的内容——要拥有任何一个这类态度必然要知道,对于相应的句子(假定它在我们的语言中)要为真,这将是怎么一回事。没有对真之概念的把握,不仅语言,而且思想本身都是不可能的。”[3]16
戴维森还从评论真理观的理论派别的角度进一步阐明了真之概念的重要性:
“那么,真是重要的,这不是因为它特别有价值或者特别有用(尽管它有时当然也可能有用),而是因为没有真这个概念我们就不会是有思想的生物,也就不会理解其他人是有思想的生物是怎么回事。试图定义真之概念或者用精辟的概括性短语来把握真的本质是一回事,探寻它同其他概念的联系是另一回事。……符合作为一种定义是空洞的,但它确实抓住了真依赖于世界是怎样的这一思想,这就足以使大多数认识论的和实用主义的理论受到置疑。另一方面,认识论的和实用主义的理论具有把真之概念联系到人类所关心的事情(比如说语言、信念、思想和意向行动)上去的优点,而正是这些联系使真成为心灵如何领会世界的关键”’[3]16-17。
戴维森的上述论断是从哲学认识论的高度说明客观性的真之概念是人类得以思维交流的先决条件。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戴维森的语义学和解释的方法论。在语义学领域,戴维森用以说明意义的语句的真值条件必然蕴涵着对客观性真之概念的把握,因此,“我们对真值条件的理解对于我们理解每一个语句来说都是关键性的”[3]15,也就意味着我们对真之概念的把握对于语义学来说是首要的条件。在戴维森看来,对所有类型语句的意义的理解都离不开对真之概念的把握。陈述句自不必说,对于非陈述句来说也是如此。例如,对隐喻句来说,我们只有在知道这种语句中的语词的通常意义,并且知道含有隐喻意图的语句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为真,才有可能理解它。疑问句本身无真假可言,但是对它们的回答却有真假。用来表达一个命令或一个请求的祈使句,只有在某个人认识到如果遵从这些命令或请求那么什么情况才是真的这种情况下,才能得以理解。具有空名的语句,例如“皮加索斯是一匹有羽翼的马”,按照弗雷格的观点,没有真值,但是只有当人们认识到对名称“皮加索斯”命名“一匹有羽翼的马”来说将会出现什么情况时才会理解这个语句。也就是说,即使对带有空名的语句的理解也离不开对真之概念的先在把握。
在彻底的解释情形下,这一思想在戴维森那里体现得更加全面和深入。在这种背景下,他试图完成塔尔斯基不可能涉猎的任务,即将塔尔斯基的真理论应用于某一自然语言,使之成为考察经验性问题的理论。“塔尔斯基为我们所做的工作是详细说明如何描述真(无论是在语言中还是在思想中)所必然呈现的那种模式。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工作是,说明如何识别这样一种模式或结构在人们行为中的存在”[4]28。这种思想在彻底的解释中体现为按照解释者认为是真的标准,对说话者的信念和知识的归属达成广泛的一致意见,以便能对争论和错误提供惟一可能的背景。因为要了解他人的话语和行为的意义,要求解释者在这些话语和行为中发现大量的理由和真理。如果认为他人话语中有过多的荒唐和悖理,则只会破坏我们理解那些他们对之表示出如此不合理的看法的事物的能力。同时还表现为我们必须预设被解释者拥有与我们同样的真之观念、合理性态度,并且假设他们的行为大多数都是理性行为,所说的话大多数都是真话,所做出的反应大体上是恰当的反应,如此等等。这实际上涉及到戴维森提到的宽容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我们前面提到,宽容原则一方面说的是解释者和说话者之间所需要达成的最低程度的一致性(包括逻辑观方面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说的是赋予说话者关于他所处世界的一定程度的真信念。因此,从最终的意义上讲,真之概念是宽容原则中所蕴涵的先在概念。
至于合理性的问题,是一个难以给出准确定义的问题。戴维森在《非融贯和非理性》一文中着重从非理性的角度谈到了合理性原则是解释理论的一个必要条件。在他看来,合理性与非理性主要是就信念系统而言的,这种合理性与非理性的区别标准在于行为人的言行有没有内在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根本标准在于逻辑上的一致性,即不能违反矛盾律。他说:
“我认为,我们不可能理解某个人接受一个平凡而明显的自相矛盾:没有人在知道一个具有形式‘p并且非p’的命题的同时还相信它。如果我们把这样一个信念归属于某个人,那是作为解释者的我们犯了这个错误。但是如果某人具有不一致的信念或态度(正如我已断言的(客观性)的非理性要求),那么他必定有时相信命题p并且也相信其否定命题。”[2]198
这种逻辑上的一致性也是真之概念的根本所在。要判明行为人的言行是否是合理行为,真之概念的有无自然成了必不可少的客观标准。进而言之,在解释活动中,只有在我们对行为人预设他们具有这种最起码的真之概念的条件下,我们才有可能对他们的思想进行归属,从而做出解释。也就是说,我们最起码要做的工作是要以最基本的标准来判明行为人及其行为是否是合理的,而这个最基本的标准就是逻辑一致性或最本质意义的真之概念的标准。戴维森说:
“我们不能以可理解的方式把一块冰正在融化这一思想归属于这样一个人,他并没有关于冰的本质的许多真信念,没有与水、冷、固态以及诸如此类的有关冰的物质性质的许多真信念。这样的一个归属依赖于更多的假设——无穷多的假设。而且,在我们设想一个人要拥有的信念中,如果任何信念要被我们所理解,则许多信念必须(按照我们的观点)是真的。因此,我们对态度、动机和信念的归属的清晰性和说服力与我们发现的他人的一致性和正确性的程度是相称的。我们经常地并且可被证明是正当地发现其他人是非理性的和错误的,但当存在最大多数的一致性时,这样的判断才有最坚实的基础。当我们认为某人是理性的、明智的,我们才最彻底地理解了他,而且正是这个理解才给了我们与他争论的利刃。”[2]183-184
可见,合理性原则与信念、意义、宽容原则一样,在解释理论中最终依赖于真之概念,只不过这里的合理性主要考察的是信念系统的逻辑一致性。解释理论的这些主要因素和方法论原则归根到底都是建立在真之概念基础上的,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在解释者和被解释者之间形成一种对真之概念大体上一致的原初理解,或者说在他们之间保持一个类似的真之概念,以此为基础形成彻底解释的理论框架,为理解和解释他人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导。可以说,真之概念在戴维森的意义理论和解释理论无处不在地发挥着核心的作用。“我们在使他人成为可理解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策略不是别的,就是决定何者为真的过程。一个解释者所能想出的最好的解释,就是尽可能地在客观上正确的解释,尽管解释把解释者自己的信念及合理性标准理解为他人之心所必备的”[5]205。
综上所述,戴维森从对塔尔斯基约定—T式的真理论的调整,到解释的三元组理论框架的搭建,再到宽容和合理性原则等方法论原则的引入,都蕴涵着一个实质性的因素,即真之概念。正是有真之概念的背后支撑才使得戴维森将他的约定—T模式的真值条件语义学和蒯因的自然主义语义解释理论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创新性意义的语言解释理论,并由此带动了戴维森在行动理论和心灵理论的长足进展。由此可见,戴维森眼中的真之概念在他的意义理论体系乃至整个哲学体系中都起着一种无可替代的核心作用。所以,戴维森认为,“解释理论最后可被用来描述每一个解释者所具备的知识,即关于这种理论的真理的一个可详细说明的无穷子集”[1]142,其原因在此可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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