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论文_蔡淑慧

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论文_蔡淑慧

西宁市城北区建设局 青海西宁 810003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公共建筑建设成为人们目前在个人物质生活满足后的精神追求的重要场所。对于公共建筑质量监管而言,其决定着公共建筑设施的质量水平,以及使用安全性能,对保障人们人身财产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对公共建筑质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对策进行论述,以期为我国的公共建筑质量水平提升打下坚实的理论研究基础。

关键词:公共建筑;质量监管;现存问题;解决对策

1、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筑施工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的公共建筑质量监管体系随之建立起来,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带动下,公共建筑质量多元化监督管理成为了保障公共建筑质量的重要方式。在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群众的共同参与下,公共建筑质量监管取得了良好成绩。从建筑项目本身来说,公共建筑质量监管措施使政府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和舞弊问题明显降低,并提高了公共建筑施工的工作效率,推动了公共建筑质量的较好发展,也为我国公共设施建设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展示窗口。

2、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现存问题

2.1监管主体存在单一性

就我国目前的公共建筑质量监管的格局来看,我国目前的公共建筑质量管理主要以施工建设作为监管主体,其他各责任主体仅对施工服务进行配合,现场的验收和随机的抽查是目前公共建筑质量监管的主要形式,在监管的过程中,重点检查的部分主要是公共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关键,一般对于公共设施的外观和内在建设的监管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且实施过程中多以强制性的标准来进行衡量。

2.2监管主体不明确

随着我国的公共建筑的不断发展,目前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逐渐的显现出来,并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从我国目前的公共建筑监管机制上来看,交叉监管的现象还比较常见,而且目前公共建筑的监管基调基本是以政府目前所出台的监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在社会监督方面比较欠缺。而且公共建筑在建设前期立项和设计等方面的监管仅对建筑本身服务,这种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就导致了监管缺乏有效性和规范性,而且很容易导致在公共建筑出现问题的时候,因权责不一致导致责任“踢皮球”问题产生,严重的影响到了监督主体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对于目前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的这一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目前现有的监管体制存在责任不明确所导致的。

2.3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从我国目前现行的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上来看,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去补充和完善。比方说在一些质量监管条款上存在语言表达不明确,或条款政策性过强实施性较弱等问题。而且还有一些条款存在着前后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等问题。在不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很多时候公共建筑在执行中很容易造成左右皆可的情况,而且在不完善的条款下,极易导致发生问题后缺乏有效和及时的弥补操作方法予以保障,这就使得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指导性较弱。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就目前的监管法律法规下,很多公共建筑建设领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操作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也得不到较好的惩戒,使得公共建筑市场秩序得不到较好的规范,不利于行业的良好发展,并且也不利于公共建筑长远有效的监管工作开展。

2.4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在不断的壮大,在我国的国家建设中创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良好成绩,但是就目前的公共建筑监管人员队伍来看,目前人员的业务素质残次不齐,在法律法规的掌握上存在着较大的欠缺,而且一些实施细则规范的掌握程度和操作水平都比较低。此外,目前监管人员因独立性建设比较弱,因而很容易在开展监管的时候受到外界的干扰,而由于目前监管人员在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方面存在不足,就导致公共建筑监管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给公共建筑质量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人为因素风险,同时也给公共建筑质量带来了较大的潜在风险。

3、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提升对策

3.1建筑监管主体多元化建设

对于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管工作而言,要想保证质量监管能够取得较好的发展,就需要对监管工作的主体进行多元化建设,要从建筑本身进行探索,扩展到对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细则等方面的监管之中去。通过多元化的监管主体建设,让公共建筑的监管工作能够更加全面,也使得质量监管能够取得更好的发展。

3.2明确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

通过开展权责分明、责任到人的监管工作模式,让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管工作能够明确责任的主体,进而在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能够快速的找到责任人,并及时的进行调整。此外,我国政府需要对目前的部门交叉问题进行体制上的整理,通过梳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好职责分工以及明确各部门的主要监管工作,进而使得监管的效率和监管的质量与水平能够得到较好的提升和发展。

3.3建立健全建筑监管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保障监管工作良好进行的基础。因此,我国要对目前的监管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要对目前条款中存在的欠缺进行补充,并对监管工作公示机制进行着重建设,进而使得社会公众的监管效果能够得到较好的提升,对提高政府与民众关联度以及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进行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的时候,还需要对惩罚机制进行着重建设,做好违规必罚、违法必惩治,进而确保监管工作以及公共建筑施工能够自觉的规范自己的行为。

3.4做好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要想提高监管工作的工作效率就需要重视对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进行提升。政府要积极的开展监管部门的人员培训工作,并将培训的考核成绩纳入到人员的绩效考核之中去,进而确保监管人员能够自觉的参与到培训活动当中去,另外还需要建立起良好的奖惩机制,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进而提高人员的参与热情,通过惩罚机制的建设,让人员能够提高对培训工作的重视度。

总结

对于公共建筑质量监管而言,需要政府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对监管的模式进行补充和完善,并通过开展多元化的监管方式来确保监管工作能够取得较好的发展。对于政府而言,在参与公共建筑的监管时,要确保监管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能够满足现阶段质量监管的需求,在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的越是下,保障公共建筑质量能够取得较好的提升,确保我国公共建筑能够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瑞. 公共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研究[J]. 江西建材,2016,(12):283+289.

[2]孙鹏,刘阳,邓荣雨. 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 城市建筑,2013,(14):120.

[3]徐卫. 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探讨[J]. 中外建筑,2010,(06):137-138.

[4]谭书平. 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多元主体参与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9.

[5]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J]. 中国建设信息,1998,(11):4.

论文作者:蔡淑慧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科技》2017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9

标签:;  ;  ;  ;  ;  ;  ;  ;  

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论文_蔡淑慧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