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育无形资产的几个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无形资产论文,理论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体育部门资产管理与开发的方式落后,是制约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实现体育产业由“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的创收模式向“本体推进,全面发展”的方向发展,体育部门资产管理与开发的方式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主要应体现为两个转变:一是体育资产管理要由实物形态管理向价值形态管理转变;二是体育资产开发要由有形向无形转变。目前,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协会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已开始启动,各职业俱乐部围绕电视转播权、广告发布权、标志特许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也初步成势,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正在成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的一个极富潜力的新增长点。
1 体育无形资产的概念
体育无形资产是近年来在体育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它的出现应该说是我国体育经济工作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结果。目前国内尚没有对此作过专门界定。遵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体育产业发展实践并参照相关国际惯例,我们认为,所谓体育无形资产是指存在于体育运动中的、具有体育特质、受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地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权和经营权,内含冠名权、 冠杯权、广告发布权、广播电视转播权,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2)各级各类体育组织、 体育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如“中国奥委会”的文字及其商用标志,各俱乐部的名称及其专用标志等。3 )体育专利申请权和实施权。4)体育专有技术的发明权、使用权、 转让权和其他体育科技成果权。5)体育组织、团队和名人的声誉。6)体育场馆、设备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7)体育彩票的发行权、专营权和销售权。8)在职体育名人的广告权、代理权。9 )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类促销获利因素。10)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体育无形资产。
当前,提出并强化体育无形资产这一概念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1)有利于体育部门的资产管理方式实现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能有效地克服和避免原有资产管理中只重实物资产的管理,忽视非实物资产的管理、经营与开发的弊端,从而既有利于体育部门资产管理方式科学性和实效性的提升,又有助于维护体育部门国有资产的完整性,防止体育领域内国有资产流失。2 )有利于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由“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的创收模式向“本体推进,全国发展”的方向转变。3)有利于树立发展体育事业就是发展体育产业的观念。 体育界有不少同志认为,发展体育事业不等于体育产业,二者有本质区别。然而,近年来体育无形资产商业开发的实践一再表明,发展体育事业就是发展体育产业。一个体育组织或单位事业搞上去了,该组织或单位拥有的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价值也就上去了。大连万达和上海申花两个俱乐部标志产品的开发收入和广告收入高于甲A其他俱乐部就说明了这一点。同样,对于一个运动员或教练员来说,只要他训练中刻苦,竞赛中有成绩,他的“身份”就会不断攀升,他的广告收入也会显著增加。体育明星的出场费数倍于一般运动员,飞人乔丹的年收入逾千万美元,都证明了发展事业就是发展产业,没有体育事业的辉煌就没有体育产业的勃兴。因而,搞好搞活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对于树立正确的体育产业观,把发展事业与发展产业关系辩证地统一起来,也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体育无形资产的分类
体育无形资产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按是否具有确定法律保护形态区分,可分为有确定法律保护形态的体育无形资产(如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五条对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提供的保护;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第十八条之一对体育活动或比赛组织者经营开发权的保护等)和无确定法律保护形态的体育无形资产(如体育专有技术、在职体育名人的广告权等)。
按照体育无形资产自身性质、内容区分,可以分为技术型和非技术型的体育无形资产。体育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体育促销策略与方法等属于技术型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权、冠名权、冠杯权、电视转播权,体育组织、团队的名称与标志的特许使用权等属于非技术型体育无形资产。
按是否具有一定的期限为标准,体育无形资产可分为有期限的和无期限的两种。前者如体育场馆、设施的租赁权、大型比赛的冠名、冠杯权以及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等:后者如体育组织、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体育名人的广告权等。
上述分类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归纳和界定,从体育无形资产价值形成的角度看,分类要抓住哪些体育无形资产属于知识型,哪些体育无形资产属于权利型这一关键。所谓知识型体育无形资产是指以高度密集的知识、智力、技术和技巧为主要内容的一类资产,如体育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体育促销方略等。所谓权利型体育无形资产是指以各种特许权为主要内容的一类资产。特许权主要包括对物产权(物权)和行为权利。财产所有权源于物权,实际上物权还包括他物权和准物权。确切区分,物权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准物权是知识产权(知识型无形资产),他物权(对物产权)是权利人设立在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有形资产上的权利,如体育场馆、设施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等。行为权利是国家特许或当事人约定可作某种经营行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如体育彩票的发行权、销售权,体育组织、团队的名称、标志的特许使用权等。
知识型体育无形资产大多是具有法律保障的独占权,权利型体育无形资产大多是行政权力所赋予的,但也受有关的法律保护。两者之间在法律保护上有交叉,界限也不十分分明。
3 体育无形资产的特点
探讨体育无形资产的分类,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着眼于实践的可操作性,力求使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程序化、系列化,以达到拓展交易领域,提高交易成功率的目的。二是着眼于理论的系统化、条理化,从更深的层面揭示体育无形资产的特质。体育无形资产除了具有一般无形资产无独立实体、具有明显的排他专有性及通过商业开发能为拥有者带来持续经济效益的普遍特点外,还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3.1 以事业业绩与成效为基础 从体育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看, 体育无形资产的产生和市场价值的大小,从根本上取决于一个体育职能单位或个人业务活动的业绩与成效。围绕体育竞赛的各类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组织、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以及体育名人的代理权、广告权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及具有多大的商业价值,都与单位和个人的绩效有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一个单位或个人的业务绩效愈大,他拥有无形资产的价值总量、市场开发的潜力以及交易的成功率也会愈大。明确这一点,对于各单位确立正确的体育无形资产开发的思路,纠正各单位在发展体育产业实践中的偏差,都具有重要意义。
3.2 与竞赛有高度的相关性
体育无形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依存于体育竞赛的,如冠名权、冠杯权,电视转播权以及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等。另一部分即使不直接依存于体育竞赛,但也在不同程度上与竞赛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如体育组织、团队商业标志的特许使用权、体育专有技术、体育场馆、设施的租赁权以及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类促销获利因素都与竞赛有不同程度的间接联系。体育无形资产与竞赛有高度相关性这一特征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是: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要以事业为本,以竞赛为突破口。从一定意义上讲,抓住了赛场,也就抓住了体育无形资产商业开发的市场。
3.3 时效性强 由于体育无形资产与竞赛活动有高度的相关性, 这一特点也衍生出另一重要特征,即时效性强。体育竞赛表演的举办权、冠名、冠杯权,电视转播权以及各类标志的特许使用权一般都有特定时限,超过一定时限,其商业价值即使不为零也微乎其微:体育组织、团队的名称、标志的特许使用权,体育专有技术的特许使用权,体育彩票的发行权、经销权,包括体育场馆、设施的租赁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一般也都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体育无形资产时效性强的特点,要求开发单位必须抓住每一次开发机会,充分做好交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尽早上市、尽快成交,最大限度地实现体育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
3.4 以权力型无形资产为主体
体育无形资产尽管也有知识型和技术型的,但从总体上看,体育无形资产是以权利型为主体。这是因为绝大部分体育无形资产的价值源泉是由法律或政府赋予的各种权力。譬如,与体育竞赛相关的各种可资开发的商业经营权,在绝大部分国家是由《体育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赋予;体育彩票的发行权、销售权,我国是由行政权力赋予,部分国家则由法律赋予。体育无形资产以权利型为主体的特点,要求体育部门必须加大体育法规建设的力度,现阶段尤其要做好立法工作,强化开发和利用法律资源是搞活和规范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工作的必要基础和前提意识,下决心改变当前我国部分体育无形资产不能按照国际惯例得到应有保护的状况,使我国体育无形资产开发逐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5 对体育行政部门有较大的依赖性
体育无形资产以权利型为主体,决定了体育无形资产的形成与开发对体育行政部门有较大的依赖性,尤其是在管办不分,以办为主的现行体制下,体育行政部门更是对体育无形资产的管理与开发拥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权。由于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新旧运行机制并存,与竞赛有关的各类无形资产实际上是掌握在体育行政部门或准行政部门(行政化的协会或项目管理中心)手中,这就使得体育无形资产的使用与开发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办不分”的问题。当然,即使是实现了政事分开,体育无形资产的管理与开发仍会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体育行政部门,这是由体育无形资产以权利型为主体这一特点决定的。明确这一点,对科学确立我国体育无形资产开发的思路和模式有重要启示。首先,对体育行政部门有较大依赖性的特点,决定了我国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应该走政府主导型的道路,尤其是在转型期,强化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无形资产的行业管理职能,包括在必要时通过政府行为来促成和保护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都是十分必要的。其次,要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强化体育产业管理与开发的意识,努力使体育无形资产的管理与开发和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充分发挥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无形资产管理与开发中的主导作用。
3.6 交易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体育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或者说理论价值可能很大,但是上市后其实际交易价格能否反映它的理论价值,则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是因为体育无形资产的市场交易不仅受项目水平、项目普及程度、项目商业价值大小、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以及体育法规,尤其是体育经济法规的完善程度等一系列体育自身因素的影响,而且还与中介机构的多寡及素质高低、大众媒体的关注和参与程度、购买厂商的广告与企业形象定位以及国内经济乃至国际经济的景气程度都有不同程度的相关。为此,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单位要降低交易风险,尽可能实现体育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寻求素质高、声誉好的中介机构作为自己无形资产开发的商务代理,是现实和必要的。国际奥委会选定国际体育娱乐公司(ISL)作为自己标志产品出售的商务代理, 并取得良好业绩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4 结论
1)体育无形资产是指存在于体育运动中的、具有体育特质、 受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地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这一概念的外延主要包括10个方面。
2)体育无形资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但分类的关键是要抓住哪些体育无形资产属于知识型,哪些体育无形资产属于权利型这一核心。
3)体育无形资产除了具有无形资产的一般特征外, 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的自身特点。科学地揭示这些特点,对于确立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管理与开发的思路,拓展体育产业开发领域,形成以体育无形资产商业开发为主体的、本体化的体育产业发展新格局,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