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必须认真履行出具发票义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票论文,义务论文,商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时,由于没有发票无法投诉的例子屡见不鲜。但当你索要发票时,许多商家却不标明商品的规格或型号。一旦商品出现问题,给消费者带来许多麻烦。下面的案子说明,商家必须认真履行出具发票义务。
何某于2001年2月15日从通讯器材公司购得西门子3508型手机1部并随机配有镍氢电池及锂电池各1块,总价款为1590元。通讯器材公司为何金海出具的发票上注明了手机型号及序列号,但未注明电池序列号。通讯器材公司未在手机及电池上张贴本公司销售标识。诉讼中何某提供了北京市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证实何某当庭出示的西门子3508型手机镍氢电池系假冒西门子电池。何某为鉴定支付了鉴定费300元。何某认为:通讯器材公司出售手机的电池有假,构成欺诈,要求退货并由通讯器材公司双倍返还购机款3180元,同时承担检验费300元。通讯器材公司称:何某出示的假电池并非我公司卖给何某的电池。故不同意何某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通讯器材公司一次性赔偿何某电池款700元、鉴定费300元,同时何某将所购镍氢电池1块退还给通讯器材公司;驳回何某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中,通讯器材公司出售手机及电池等相关配件时应按规定向何某出具发票,同时有义务在发票上注明手机及电池的序列号,对所售商品的品质做出保障并便于进行售后服务。 这是作为一个按市场规范经营的正规商家应该做的,因为消费者同商家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商家在买卖中应尽义务理应多于消费者。而通讯器材公司没有这样做,致使诉讼中出现了无法证明是销售手机所带的电池本身有假,还是消费者私自更换了电池,这种情况下,通讯器材公司要么向法院举出证据证明何某出示的电池并非当初所买,要么对电池有假承担法律责任,显然,通讯器材公司在出具发票的时候,由于未能认真履行填写义务,无法证明何某当庭出示的电池不是随机销售的电池,只能承担退赔的败诉后果。但是,手机电池作为独立的配件,能够单独买卖,故何金海以电池系假冒品牌为由,要求由通讯器材公司双倍返还手机款,不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