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要从症状和根源入手_反腐论文

反腐倡廉要从症状和根源入手_反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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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已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赘瘤。中央下决心惩治腐败,无疑是合乎民心民意、顺乎历史发展的明智之举。需要指出的是,腐败现象作为缠绕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千百年的沉疴顽疾,要整治它,就得做扎实细致的工作。既要有教育、宣传等“软”措施,更要有法律制度方面的硬件建设;既要抓一批案件,达到惩治腐败的一些具体目标,更要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概言之,反腐败要有一个二维总体思路:软件与硬件双管齐下,治标与治本同步进行。

铲除腐败要依靠民主的政治制度

英国19世纪著名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过:“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这是一个成为越来越多人共识的至理名言。无论何种社会,以权力制约权力都不失为在政治制度层面上克服腐败现象的一种根本方法,它虽发韧于西方社会,但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中国历史上一贯注重的从思想意识领域遏制权力的变异,如儒家倡导的正心、修心的“内圣外王”之道,专制王朝也企图依靠“君君臣臣”的道统来培养对皇帝效忠的“清官”。但事实证明,这种办法虽然也能够从一定程度上约束官员的行为,却无法防止腐败现象的大量滋生。每一封建王朝的倾覆,无不是最终由于政治腐败猖獗不治所致。究其原因,就是不能从政治制度上解决对权力的制约问题。

当前中国开展反腐败斗争,进行思想领域的教育是必要的,如号召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带头廉洁自律,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等等。但单靠这些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不是腐败现象的原因,而是腐败现象的结果。因此,治理腐败,关键还是要从体制上着手,加强硬件建设,首先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建设。1945年,毛泽东在谈到共产党如何跳出中国历史上治乱盛衰的周期率时,提出了依靠民主、依靠人民监督政府来防止腐败的思想。那么如何依靠民主呢?如何实现人民的监督呢?这是毛泽东一直在探索的问题,只是他没有着重从制度化的角度来实现人民对政府的监督,而是诉诸于群众运动的大民主方式,结果产生了不少副作用。实践证明,民主应当通过政治体制来实现,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也应当通过政权内部的制约来实现。换言之,铲除腐败要依靠民主的政治制度。

人民赖以监督政府的政治制度是什么呢?如何构建一种民主的机制来抑制权力的腐败?政治理论和政治经验告诉我们,第一是建立人民同意的政府,这意味着政府应是民选的、受人民监督的。如果说权力趋于腐败是一条普遍法则的话,那么正如著名政治学家卡尔·弗里德里克所言,腐败的程度是与权力的同意程度成反比的,这同样是一条普遍法则;第二是通过人民自己的代表机构及由其产生的司法机关来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使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既相互统一,又具有一定的张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三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来表达人民的呼声,实现舆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以上最重要的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的选举制度,使选举更具有实质意义,在加强人民代表与选民之间更为紧密更为直接的联系的基础上提高人大的权威和监督功能,并实现司法的相对独立和舆论的相对自主。要实现上述目标,就要继续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础上,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由此遏制腐败的滋长。这是从治本的意义上反腐败的战略措施,舍此腐败就不可能根除。

权力分散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一个结构性因素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克服腐败现象在政治体制层面上的一个根本的战略性措施。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意味着在各种政治权力之间以及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建立一种法定的权力张力,而不是指权力的分散。所谓权力分散,即权力在社会上的弥散,特别是中央政府的权力向地方政府的转移。虽然二者笼统地都可称为“分权”,但一个主要是指政治权力的横向制约,一个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权力的纵向转移,不可混为一谈。如果说权力制约的“分权”是医治权力腐败的一个良方,那么权力分散的“分权”则可能是滋生腐败的一个结构性因素。有美国学者在对美国的腐败现象进行考察时指出:“与其他现代民主国家相比,美国的执法体系更为分权化。这种分权化使得腐败可以在地方政府中继续存在,而一个更为集权的政府会迅速地消灭这种现象。”(乔治·本森:《美国的政治腐败》)。这对于中国的反腐败无疑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结构方面的一个实质性的变化是权力从中央向地方的分散,尤其是在地方实行了财政包干的体制后,使地方权力的过度膨胀具有了财政和经济的基础。其结果是在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同时也强化或助长了地方分散主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行政失控,破坏了国家的行政整合和司法统一。中国当前不少腐败现象都是与地方主义、分散主义和山头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腐败虽不利于整个国家的现代化,但却可能有利于个别地区、个别部门、个别单位和个别人取得短期经济目标,在地方的保护伞下,某些腐败现象便乘虚而入,大行其道,而中央对此却无力及时有效地加以规范和节制。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加强一定的中央集权,加强全国政治、行政、司法的统一性和市场的统一性,纠正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局面。如果全国上下仍然是令不行、禁不止,反腐败就没有政治结构上的保障,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目前反腐败在政治体制上要着手两方面的硬件建设,一是从政治的横向权力结构上讲,要实现政府系统的权力制约;二是从纵向权力结构而言,就是要加强全国范围的政治整合和司法统一。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民主既与政治独裁和个人专断不相容,也与分散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格格不入。陷入上述之中的任何一种状态,都不可能把政治权力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建立市场隔离机制,铲除腐败滋生的经济基础

在西方发达国家,对腐败现象的制约,除了法治原则下的权力制约机制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外,还包括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隔离机制。在私有制条件下,产权关系既具体又明确,成熟的市场经济既较大程度地保护了公平竞争,又使政府行为与经济运行之间保持相对的分离。因此,行贿者必须认真考虑成本——效益。不会把属于自己的钱随意挥霍,即使因行贿而得利,也难免受害的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诉诸法律寻求公正,而且政府官员也缺少直接干预经济运作的能力,这就大大降低了贿赂的诱因。简言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在权与钱之间设置了一道隔离机制,使权力与财富之间不易大规模地相互渗透和交换。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之所以腐败现象引人注目,除了其它因素外,经济改革与体制转轨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毛泽东时代,虽然在民主政治体制方面缺少制度建设,但由于当时一大二公的单一所有制形式和政府对经济运行的集中统一管理,加之强大的意识形态的作用以及群众运动式的反官僚主义和反腐败的抑制,腐败现象被限制在较小的范围。改革开放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逐渐解体,而市场经济秩序又未形成,同时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过去抑制腐败的一些措施和手段在当前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效力,因此腐败现象便应运而生。

要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除了进行政治体制方面的建设外,还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形成市场隔离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进行产权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就经济结构而言,产权关系不明确,是当前腐败现象大量滋生的温床。市场经济必须有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独立的法人主体。如果产权关系模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势必造成掌握经济大权者大量吞噬国有资产,为权钱交易大开方便之门。目前社会上最值得注意的腐败现象就是权力阶层通过种种形式化公为私,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由于权力经济腐蚀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社会主义的市场机制就不能生成,经济运作仍然有赖于政治权力,这反过来又促使权力与资本更为紧密的融合,由此形成恶性循环,腐败也就愈演愈烈。因此当务之急是进行产权改革,明确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主体。由此形成中国的市场隔离机制,抑制腐败的发生,并逐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促进政治与经济的二元化和权力与资本的分离,铲除腐败滋生的经济基础。

树立反腐倡廉的公民文化,加强治标的打击力度

中国反腐败的硬件措施不仅包括体制建设,还包括法规建设,如加强反腐败的立法以增加政治运作过程的透明度和官员的财产公开等。另一方面,根治腐败还需要一定的软环境,不仅是进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宣传,更重要的是建立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腐败现象为人民所不齿,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香港在70年代的“廉政风暴”中,除了惩治和防止腐败行为,还注重开展“价值革命”,以提高公众对腐败的认识、对政府的信任及伦理道德标准。廉政公署不仅通过访谈和大众传媒来进行宣传教育,而且还把反腐倡廉的内容溶入中小学的正式课程中。中国要深入持久地开反腐败斗争,并达到治本的目的,也必须进行政治文化的革命,树立一种反腐倡廉的公民文化。正气压倒邪气,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源泉,必须强化政治社会化功能,在全社会树立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文化氛围,纠正“笑贫不笑贪”的灵魂扭曲现象。

无论是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还是创造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都是作为一种根治腐败的战略方针提出的,这些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反腐败,关键在治本,但在治本不能立竿见影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一些治标的、策略的手段。

在目前条件下应相对强化治标的手段,甚至可适当采用“人治”的手段,打几只“老虎”。“打虎”虽然不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但却可以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取信于民。社会上有群众认为反腐败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甚至连老虎屁股上的苍蝇都不敢打。人民群众在等待观望,反腐败怎能引向深入?因此,中央应当以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为己任,顶住压力,下大决心。反腐败应从中央做起,从高级干部开始,抓住一个是一个,打开一个缺口。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式上,也可采用一些政治动员的方式。反腐败不宜大搞群众运动,但必须走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目前中国的情况下,反腐败不能只是少数几个人的事,在制度的力量尚不能创新的情况下,群众的力量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当然,反腐败根本还在于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但治标搞好了,就能够为治本服务,反腐败才可能深入人心、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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