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楼坚的“小老婆”--兼论汉代三国演义中的一夫多妻现象_汉书论文

论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说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汉论文,所见论文,现象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汉代以至魏晋有关家族关系的历史记录中,已经多见“小妻”称谓。清人梁章钜《称谓录》卷五将“小妻”列入“妾”题下,所举实例有见于《汉书》、《后汉书》及《三国志》者六则。《说文·女部》云:“媻,奢也,一曰小妻也。”段玉裁注:“‘小妻’字史多有之,见《汉书·枚乘传》、《外戚传》、《佞幸传》,《后汉书·阳球传》。汉时名之不正者。”

《后汉书》卷一四《宗室四王三侯列传·赵孝王良》载:“(赵惠王刘)乾居父丧私娉小妻。”李贤注:“小妻,妾也。”(注:刘增贵先生说:“妾在汉代或称为傍妻、如夫人、小妻、下妻、庶妻、细君等,由这些名称即可知其次于妻。”《汉代婚姻制度》,华世出版社1980年版,第19页。)然而《晋书》卷六九《刘隗传》云:“丞相行参军宋挺,本扬州刺史刘陶门人,陶亡后,挺娶陶爱妾以为小妻。”所谓“娶陶爱妾以为小妻”,“小妻”与“妾”并说,其身份似乎并不完全等同。宋人车垓《内外服制通释》卷三写道:“户令:妻犯七出内恶疾,而夫不忍离弃者,明听娶妾,昏如妻礼。故今俗呼为‘小妻’也。”似乎“小妻”是正式迎娶,“昏如妻礼”者,与一般的“妾”确有差异。前引刘乾“居父丧私娉小妻”,使用“娉”字(注:“娉”,即后世通用之“聘”。),或可为例。《礼记·内则》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注:《西京杂记》卷三:“相如将聘茂陵人女为妾,卓文君作《白头吟》以自绝。相如乃止。”又说纳妾亦为“聘”。然而此说未见汉代文献例证。)上层社会又有称此身份为“小夫人”的情形(注:《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补》:“胡广曰:‘后汉妾数无限别,乃制设正適,曰妃,取小夫人不得过四十人”。),也可以在分析相关现象时参考。瞿兑之先生在发表于1928年的有关“下妻小妻旁妻”称谓的讨论中即指出:“然《汉书》止言‘下妻’‘小妻’‘旁妻’,而不言‘妾’,似以非正式婚配,故云‘下’,云‘小’,云‘旁’。盖与近代之姬妾微不同也。”(注:瞿兑之:《汉代风俗制度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这样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注:彭卫先生认为,“这一论断似有望文生义之嫌。在汉代,无论是娶‘小妻’、‘下妻’、‘旁妻’抑或纳妾,都须有送聘财过程。从‘下妻’等人的实际地位看,汉代也承认其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财产继承权,只是地位较嫡子为低罢了。故此,在婚姻形成、婚姻要件等方面,汉代与宋、元、明、清及近代是相同的。”(《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4-215页)现在看来,证实“在汉代,无论是娶‘小妻’、‘下妻’、‘旁妻’抑或纳妾,都须有送聘财过程”之说,还需要充分的历史资料。而瞿说汉代“小妻”等“与近代之姬妾微不同”,不是说不“承认其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财产继承权”,也不是强调“婚姻形成、婚姻要件”方面的差异,而是说“小妻”等称谓指代的社会构成,其地位低于正妻,而高于“近代之姬妾”。)。与“聘则为妻”不同,一般“妾”的迎入,多取“买妾”的方式(注:《礼记·曲礼上》:“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韩非子·内储说下》:“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予将以买妾。’”《焦氏易林》卷四《革·未济》:“买妾丑恶,妻不安夫。”《论衡·诘术》和《白虎通义·嫁娶》都有对于《礼记·曲礼上》“买妾不知姓则卜之”的解说,可知“买妾”情形相当普遍。)。区分“妻”与“妾”在家庭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可参看以下分析:“妻妾的主要区别在于夫与妻或妾结合的方式和妻妾的不同身份及权利。”“妾是买来的,根本不能行婚姻之礼,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仪式,断不能称此种结合为婚姻,而以夫的配偶目之。”“妾在家长家中实非家属中的一员。她与家长的亲属根本不发生亲属关系。不能像妻一样随丈夫的身份而获得亲属的身份。她跟他们之间没有亲属的称谓,也没有亲属的服制。”论者又进一步解释说,“除对家长,家长祖父母、父母及家长之子外,皆无服。但对家长诸人之服亦不足以证明其间有亲属关系,并无报服,此种服制纯由于分尊义重”(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33页。有学者不同意这样的分析,并举史例说明“妾与妻享有某些相同的民事权益”,“妾与妻一样从亲属缘坐法”,“在刑事法上,妾为无服之卑幼”,“妾有条件地适用荫庇封赠法”,“妾侵犯夫之直系尊亲属,与妻犯同论”,“在服制上,妾须为夫及妻、夫之父母、己身之子及夫之长子、众子服;且即使在明清,嫡子、众子也须为庶母服齐衰杖期,庶子为所生母服斩衰三年。”于是以为与所谓“准婚姻关系”相对应,“妾在夫家具有‘准宗亲’性质”。见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1-292页。看来,对于中国传统家庭中“妾”的身份地位,还可以讨论。也许注意不同时代的差异,是必要的。)。

不过,《三国志》卷五《魏书·后妃传》记载:“后姊子孟武还乡里,求小妻,后(郭皇后)止之。遂敕诸家曰:‘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取以为妾也。宜各自慎,无为罚首。’”这里又明言“小妻”就是“妾”(注: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六“如夫人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条说:“‘小妻’之称,前汉已有之。”“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皆妾之称也”。)。看来对于“小妻”和“妾”之定义的判断,似应避免简单化、绝对化的认识。郭皇后“今世妇女少”的说法也值得注意,其中所提供的信息,与有的学者以为当时“存在着女多男少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的意见,似乎不尽吻合。当然,论者分析的是走马楼简显示的长沙郡状况(注:高凱:《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史学月刊》2003年8期。),或许与郭皇后说中原地区情形有所不同。

我们看到,长沙走马楼简中也有涉及“小妻”的内容。例如:

(1)□小妻大女□年……□/2567;(2)祖小妻大女客年廿七筭一/2942;(3)□小妻大女思年卅一/30424(注:整理组注:“‘小妻’上右半残缺,左半从‘纟’。”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下册,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957页。);(4) /3059;(5)小妻大女年卅三筭一/3073;(6)开小妻大女思年三筭一/3943;(7)脂妻大女汝年廿八/5488;(8)□表小妻姑年卅一 见/5852;(9)小妻姑年廿七在本县 屯将行/6705;(10)小妻姑年 见/7445;(11)女弟饶年九岁 儿小妻大女媚年八十七/7758;(12)东男弟狗年二岁 鼠小妻年卅五/8961;(13)□小妻大女汝年廿三/9033;(14)颜小妻大女陵年卅六/9058;(15)偅小妻慈年卅五/9443;(16)平小妻进年筭一/9468;(17)小妻大女薄年卅五筭一/10047;(18)黄小妻大女针年卅一筭一/10102;(19)客小妻大女妾年卅筭一肿两足复/10242;(20)兄小妻大女□年廿二筭一/10294;(21)□小妻大女□年廿一筭一/10435

(8)(9)(10)三例,“小妻”都以“姑”为名,相关现象也体现了当时性别关系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可以另文讨论。(11)“小妻大女媚年八十七”,是现在所看到的最年长的“小妻”。而以上引用的资料中,最年轻的“小妻”是(21)“□小妻大女□年廿一”。

走马楼简中也可以看到“大妻”与“小妻”并列,或者“妻”与“小妻”并列的简文。例如:

(22)妻大女员年/41381(注:整理组注:“‘妻’、‘小妻’上均右半残缺,左半从‘皮’。”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下册,第980页。);(24)□妻屯年廿雀两足 □小妻婢年十七/8634;(25)桥大妻曲年卅八 桥小妻仕年卅/8925

(24)“□小妻婢年十七”,可知这位名叫“婢”的“小妻”,年龄只有十七岁。此外,又如:

(26)令大妻思年卅五在本县 嘉禾三年二月五日物故/8216

这是一例没有出现“小妻”字样的简文。然而既称“大妻”,自然是与“小妻”相对应。可以推知其家族成员中应当有“小妻”。此外:

(27)胤小母大女汝年五十一/9344

所谓“胤小母”,推想应当是“胤”父的“小妻”。大约在“胤”父去世后,“胤”成为“户人”,并非其生母的“胤”的“小妻”作为“户籍”文字中体现的“小母”依然和“胤”一起生活。

走马楼简的整理者在清理揭剥时,发现其中“出现了一些内容上彼此相关联的竹简”。他们举出三例:

例一:

编号128、129、130、131简,简文按户籍格式排列顺序为:

吉阳里户人公乘孙潘,年卅五,筭一/130;潘妻大女茑,年十九,筭一/131;潘子女□,年五岁/128;凡口三事二,筭二事,訾五十/129

例二:

编号156、157、158、159简,简文按户籍格式排列顺序为:

高迁里户人公乘五将,年卅五,筭一/156;将妻大女□,□卅一,筭一/157;将妻大女筭,年廿五,筭一/158;将子男角,年七岁/159

例三:

高迁里户人公乘张乔,年卅,筭一,给县吏/161;乔妻大女健,年廿五,筭一/164;乔子女土,年二岁/148;乔兄□,年廿八,筭一,刑左足/149(注: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下册,第1116页。)

按照文例,例三中的“乔兄□,年廿八”,“□”字,应当是“乔兄”的名字,其文不大可能是“乔兄”。那么,张乔“年卅”,而其兄反而“年廿八”,显然于情理不合。查“乔兄□,年廿八,筭一,刑左足”(149)简号为10400(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附录一《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竹简整理编号与揭剥位置示意图(图二)编号对应表”中,整理号10400误写为1040,下册第1118页。),对照图版,“乔兄□,年廿八,筭一,刑左足”中的“廿”,其实是“卅”。也就是说,这枚简的简文,应当改释为“乔兄□,年卅八,筭一,刑左足”。

例二中“将妻大女□,□卅一,筭一”(157)以及“将妻大女筭,年廿五,筭一”(158)特别值得注意。同时并出的这两位“将妻”,按照通常情形,似乎“将妻大女□,□卅一”应当是“将大妻大女□,□卅一”,“将妻大女筭,年廿五”,则应当是“将小妻大女筭,年廿五”。这里没有“大妻”和“小妻”的区别,而同称为“妻”。也许走马楼出土竹简简文中还有同样的情形,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看到的有些“某妻某”简文,其实原本应当是“某小妻某”。也就是说,走马楼简“小妻”的真正数量,可能比我们目前所能够看到的还要多一些。

大致在两汉三国时期,多妻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即“大妻”或“正妻”之外的配偶,张家山汉简中称作“偏妻”、“下妻”(注:参看王子今:《“偏妻”“下妻”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华学》第6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出版。)。然而文献记录中,多见“小妻”称谓。

《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记载:“(富平侯张彭祖)神爵三年,为小妻所杀。”这一事件,是汉代家族关系史中出现血腥场面的相当特别的一例。因为凶杀细节不详,我们难以判断这一史料究竟是反映了“小妻”的凶悍(注:参看王子今:《张家山汉简所见“妻悍”“妻殴夫”等事论说》,《南都学坛》2002年4期。),还是反映了“小妻”所受压迫至深。《汉书》卷五一《枚皋传》说:“乘在梁时,取皋母为小妻。乘之东归也,皋母不肯随乘,乘怒,分皋数千钱,留与母居。”从枚乘“小妻”拒绝随其东归的情节看来,“小妻”在生活中是有一定的自主性的。

《汉书》卷八一《孔光传》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例:

(孔)光久典尚书,练法令,号称详平。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翟)方进、大司空(何)武议,以为:“《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长犯大逆时,廼始等见为长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后乃弃去,于法无以解。请论。”光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廼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廼始等曾经是以大逆罪处死之淳于长的“小妻”,“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对于是否连坐发生争议。后以孔光以为“不当坐”的意见占上风。然而,无论以为应当连坐的丞相翟方进、大司空何武,还是以为不当连坐的廷尉孔光,都以为“小妻”与“妻”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廼始等以“长妻”身份,既适合“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的律条,也适合“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的原则。只是在案发时已经被“弃去”,“或更嫁”,夫妻之义已绝。乃始案例还告诉我们,“小妻”可以随时为丈夫“弃去”,而“弃去”之后,自有“更嫁”自由。通过乃始故事,我们还看到,淳于长能够短时间内“弃去”“小妻廼始等六人”,可知当时贵族“小妻”数目之多。

《汉书》卷九三《佞幸传·淳于长》说,淳于长“多畜妻妾,淫于声色,不奉法度”。“弃去”“小妻乃始等六人”情节,与“多畜妻妾”的记载相合。这位淳于长后来致罪,直接导因竟然也与一位“小妻”有关:

初,许皇后坐执左道废处长定宫,而后姊孊为龙思侯夫人,寡居。长与孊私通,因取为小妻。许后因孊赂遗长,欲求复为倢伃。长受许后金钱乘舆服御物前后千余万,诈许为白上,立以为左皇后。孊每入长定宫,辄与孊书,戏侮许后,嫚易无不言。交通书记,赂遗连年。是时,帝舅曲阳侯王根为大司马票骑将军,辅政数岁,久病,数乞骸骨。长以外亲居九卿位,次第当代根。根兄子新都侯王莽心害长宠,私闻长取许孊,受长定宫赂遗。莽侍曲阳侯疾,因言:“长见将军久病,意喜,自以当代辅政,至对衣冠议语署置。”具言其罪过。根怒曰:“即如是,何不白也?”莽曰:“未知将军意,故未敢言。”根曰:“趣白东宫。”莽求见太后,具言长骄佚,欲代曲阳侯,对莽母上车,私与长定贵人姊通,受取其衣物。太后亦怒曰:“儿至如此!往白之帝!”莽白上,上乃免长官,遣就国。

许孊作为淳于长“小妻”事,又见于《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孝成许皇后》所载:“废后姊孊寡居,与定陵侯淳于长私通,因为之小妻”。

《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说,有人自称“汉氏刘子舆,成帝下妻子也”,颜师古注:“下妻犹言小妻。”(注:参看王子今: 《“偏妻”“下妻”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华学》第6辑。)西汉有关“小妻”事,又有《汉书·谷永传》颜师古注引如淳曰“王凤上小妻弟以纳后宫”,《后汉书》卷二三《窦融传》所说窦融“女弟为大司空王邑小妻”等。《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裴松之注引《世语》曰:“并州刺史毕轨送汉故度辽将军范明友鲜卑奴,年三百五十岁,言语饮食如常人。奴云:‘霍显,光后小妻。明友妻,光前妻女。”虽然出自魏晋文献,说的却是西汉故事(注:《汉武故事》:“东方朔娶宛若为小妻,生三子。”也可以为讨论西汉“小妻”时参考。)。

东汉称“小妻”者,有《后汉书》卷五六《陈球传》所载:“(陈)球小妻,程璜之女,璜用事宫中,所谓程大人也。”可知身为“小妻”也有出身颇高贵者。东汉诸侯王族配偶也有“小妻”称谓,可能即所谓“名之不正者”。《后汉书》卷五○《孝明八王列传·陈敬王羨》说:“(陈思王刘)钧取掖庭出女李娆为小妻。”卷五○《孝明八王列传·彭城靖王恭》注引《东观记》云:“(刘)恭子男丁前妻物故,(刘)酺侮慢丁小妻,恭怒。”卷五○《孝明八王列传·乐成靖王党》云:“(乐成靖王刘党)取故中山简王傅婢李羽生为小妻。”卷五○《孝明八王列传·梁节王畅》载刘畅上疏:“臣畅小妻三十七人,其无子者愿还本家。”由刘畅“小妻”多达“三十七人”,结合前引淳于长“弃去”“小妻廼始等六人”事,可以了解当时贵族“多畜妻妾,淫于声色”的情形。

两汉时期的多妻现象,已经屡有学者关注。杨树达先生1933年在分析汉代婚姻礼俗的专著中即指出,“男子于正妻之外,有小妻。”“有小妇。”“有少妇。”“有傍妻。”“有妾。”“有下妻。”“有外妇。”“有傅婢御婢。”“小妻傍妻有不止一人者。”“若无子买妾,盖寻常之事矣。”(注: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6页。)彭卫先生指出,在汉代,“男子广蓄妻妾是官方承认的合法行为。”“男子多妻妾主要风行于统治阶级中,平民中的富裕人家虽也偶见纳妾现象,但其数量往往很少,一般只有一人。总起来看,在人口众多的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平民当中,纳妾人家是寥寥无几的。”(注:彭卫:《汉代婚姻形态》,第161-162页。)葛剑雄先生也指出,两汉时期,“统治者从上到下普遍多妻”,“而且由于习俗如此,一般平民只要有能力也会多妻”(注: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页。)。

三国时期有关“小妻”的资料,除前引郭皇后事外,似乎以孙吴地方较为集中。《三国志》卷四八《吴书·孙晧》说张俶 “甚见宠爱”,“累迁为司直中郎将,封侯”,天纪元年(277年)“奸情发闻,伏诛”。裴松之注引《江表传》记载:“(张)俶奢淫无厌,取小妻三十余人,擅杀无辜,众奸并发,父子俱见车裂。”《三国志》卷五七《吴书·骆统传》说,骆统父亲去世后,“统母改适,为华歆小妻,统时八岁,遂与亲客归会稽。其母送之,拜辞上车,面而不顾,其母泣涕于后。御者曰:‘夫人犹在也。’统曰:‘不欲增母思,故不顾耳。’”骆统的母亲改嫁为“小妻”,竟不得不离开亲生子,其生活境况之困窘,可想而知。前引史例,也有“寡居”后为人“小妻”的,其情感转换时的复杂心态,也可以想见。

刘增贵先生注意到,“至三国时,士族门第逐渐形成,嫡庶之分益严。”这一情形可能在北方中原地区比较明显,“汉魏故事,王公群妾见于夫人,夫人不答拜。”(注:《晋书》卷二一《礼志下》。)而三国时期吴国地方则不同,“孙权晚年嫡庶不分,顾悌、朱据等力谏,陈寿亦讥其‘闺庭错乱,遗笑古今’。”(注:《三国志》卷五二《吴书·顾雍传》裴松之注引《吴书》,《三国志》卷五○《吴书·妃嫔传》。)《三国志》卷五五《吴书·陈武传》记载,陈表为陈武庶子,“兄修亡后,表母不肯事修母,表谓其母曰:‘兄不幸早亡,表统家事,当奉嫡母。母若能为表屈情,承顺嫡母者,是至愿也;若母不能,直当出别居耳。’表于大义公正如此。由是二母感寤雍穆。”刘增贵先生认为,由这一故事,“可见正嫡之重”(注: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第20页。)。其实,所谓“表母不肯事修母”,也反映吴地“小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之强。陈表在“大义公正”方面表现的优胜,其实可以理解为受到了中原正统礼俗的影响。

正史的记载,大体以上层社会作为主要对象,而走马楼简则提供了反映民间社会生活的真实资料。走马楼简有关“小妻”的记录,体现了多妻现象涉及社会层面的普遍。自然,这些资料有明确的地域限定,即长沙地区,是否能够借以推论其他地方、特别是中原一带及整个黄河流域也是类似情形,尚未可知。因为早在《周礼》成书的时代,已经有各地人口性别比例不同的说法。而荆州地方女多于男,是比较突出的事实,其情形仅次于幽州(注:《周礼·夏官·职方氏》:“东南曰扬州,……其民二男五女。”“正南曰荆州,……其民一男二女。”“河南曰豫州,……其民二男三女。”“正东曰青州,……其民二男二女。”“河东曰兖州,……其民二男三女。”“正西曰雍州,……其民三男二女。”“东北曰幽州,……其民一男三女。”“河内曰冀州,……其民五男三女。”“正北曰并州,……其民二男三女。”)。《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也有某些地区“多女而少男”的记载。分析走马楼简涉及“小妻”的史料,不能不考虑到地域条件可能多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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