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统一碳市场的省际配额分配研究_公平原则论文

我国统一碳市场中的省际间配额分配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配额论文,分配论文,我国论文,市场论文,统一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2-0044-08

      我国作为全球碳排放大国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约国,为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市场。2011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广东、湖北等7个省市开展碳市场交易试点工作。经过近2年的筹备,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碳市场正式开市,开启了我国区域性碳市场交易试点运行的先河。此后,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和湖北等地的碳市场也陆续开市。至2014年6月19日,重庆碳市场开市,标志着国家确定的7个试点碳市场已全部启动。根据规划,2016-2020年我国还将在现有试点区域性碳市场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届时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配额分配是碳市场机制设计的核心,也是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基础。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巨大,已启动的区域性碳市场并不涉及区域间的配额分配问题。这使得如何建立一套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省际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正在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从地区差异明显和行政化分级管理等特点来看,全国视角下的省际间配额分配和全球视角下的国家间配额分配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自1990年12月联合国批准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以来,国际上对国家间碳排放权分配提出了许多方案。例如,2001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提出的《晴朗天空与全球气候变化行动》、2002年巴西向联合国气候大会提交的《巴西案文》、2004年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提出的“紧缩趋同”方案、2007年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大会提交的“碳预算”方案等。但除了段茂盛等(2014)对我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进行过探讨外[1],目前尚未见有专门针对我国统一碳市场中的省际间配额分配问题进行的研究。正如郑艳等(2011)所述,国家间配额分配方案能否为各国决策者和公众所接受,主要取决于是否基于某种坚实的公平原则。[2]基于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几个主要的国际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及其所依据的公平原则,对我国省际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进行多方案量化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对省际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调整情况进行了研究,从而为我国统一碳市场配额分配机制设计提供建议和参考。

      

      一、全球配额分配方案中的公平原则分析

      全球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和其他任何权利分配方案相类似,不同的分配标准设定会直接带来不同的分配结果。因此,分配标准的设定是否“公平”成为全球碳排放权配额分配谈判争论的焦点。各国出于各自不同的立场,都会采用各种利己的方式来解释和应用不同的公平原则,并提出相应的全球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表1为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署以来的几种主要的全球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及其公平原则。

      从表1可以看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及其《京都议定书》(1997)是根据各国现状、碳排放水平及占全球比重来分担碳减排责任和分配碳排放权配额,其参照的依据是1990年全球各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可见,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处不同发展阶段的碳减排能力差异,但实际上依然是以“当期责任”作为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公平评价原则,显然“忽略了个体上的公平性,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3](P8)其后,2001年美国在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后,提出《晴朗天空与全球气候变化行动》以期望能够替代《京都议定书》,其核心思想是在不损伤经济增长能力的情况下,降低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强度[4](P697),从而将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可见,虽然美国方案是在为自己最大限度开脱其碳减排责任,但以“经济发展”作为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公平评价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大幅度碳减排行动具有积极意义,我国2009年首次对外公开的量化减排目标也选择了以单位GDP碳排放量作为度量指标。2002年巴西向联合国气候大会提交的《巴西案文》,提出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有一定的寿命期,今天的全球气候变化主要由于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200多年间温室气体排放的累积效应所造成的,因此,在考虑当前碳排放责任的同时,还需要追溯历史碳排放责任,才能更好地体现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公平性。[3](P9)可见,《巴西案文》充分体现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原则,但其过于强调过去的责任追溯,没有考虑不同发展阶段中各国当前及未来的发展需求,因此,依然有失偏颇。2004年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提出的“紧缩趋同”方案和2008年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撰写的《打破气候变化僵局:低碳未来的全球协议》都提出以人均碳排放量作为度量指标,通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最终在未来某个时点实现全球人均碳排放量相等。[5](P85)这两种方案虽然隐含着以“人际平等”为基础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原则,但同样也默认了历史、现实以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终点趋同过程中的不公平,忽略了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也限制了发展中国家未来的发展空间。[6](P81)

      上述方案均以单一公平原则为基础,无法全面反映各国碳排放存在的多方面差异。2007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潘家华和陈迎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4次缔约方会议提交的“碳预算”方案,开始综合考虑人际平等和历史责任等多种公平原则,其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度量指标,一方面延续了《巴西案文》对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责任的追溯,另一方面从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公平”出发与人际平等原则的基本出发点也一致,从而更好地体现出不同国家和群体在碳减排责任、能力与发展需求方面的差异性。[6](P81)2008年瑞典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在其所提出的《温室气体发展权方案》中,也兼顾了人口规模、经济能力和历史责任等多种公平原则,其主张只有富人才有责任和能力进行碳减排,并赋予富人和穷人以不同的碳排放权配额具有积极意义,其设计的以历史累积碳排放量和国内生产总值为核心指标对全球碳减排量进行碳减排责任分摊也充分考虑多维的公平原则。[5](P85)也正是由于能够兼顾多种公平性原则,同时将碳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多重目标连接起来,碳预算方案和瑞典方案在国际社会取得了较大的反响。全国统一碳市场中的省际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确定同样需要借鉴上述各方案的优点并兼顾多种公平原则。

      此外,2007年英国廷德尔气候变化研究中心发布的《谁应对中国的碳排放负责》报告,指出中国在2004年净出口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占中国当年排放总量的23%,这相当于同年日本的排放量或英国排放量的2倍。[4](P698)樊纲等(2010)的研究也指出1950-2005年中国约有超过20%的国内实际排放是由他国消费所致,而大部分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和意大利则相反。[7]这促使人们对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进行核算的探索,并用以对上述核算标准下各国碳排放进行修正,从而更好地体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第四条所明确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此,全国统一碳市场中的省际间配额分配还需要充分借鉴立足于配额分配公平原则的最新进展,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各种公平性要素,并对基于主要公平原则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做出及时调整。

      二、基于不同公平原则的省际间配额分配情况分析

      公平原则是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制定的基础,碳排放测度指标选择则是公平原则得以体现的关键,不同的公平原则往往对应着不同的碳排放测度指标,不同碳排放测度指标的测度结果反过来又会导致人们对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公平性有着不同的评判与解释。[8](P60)如表1所示,当期责任原则对应的是当年碳排放量,经济发展原则对应的是单位GDP碳排放量,历史责任原则对应的是累积碳排放量,人际平等原则对应的是人均碳排放量,综合考虑人际平等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对应的是人均累积碳排放量,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对应的是单位GDP累积碳排放量。基于不同公平原则和碳排放测度指标往往会制定出不同的省际间配额分配方案,如下为不同公平原则和碳排放测度指标下以单一地区为例的省际间配额分配情况的量化分析:

      1.基于当期责任原则的情况

      假设有i=1,2,…,n个地区,t=1,2,…,m个时期,1为起始时期,j为参考时期,m为终止时期,k为j至m之间的任一目标时期。根据当期责任原则,在第j时期分配第i地区第m时期的配额额度时应该充分考虑其在第j时期的实际碳排放量和第m时期的目标碳排放量。通常在考虑第j时期的实际碳排放量和第m时期的目标碳排放量之间的数量关系时,会将第m时期的目标碳排放量设定为第j时期实际碳排放量的某个特定百分比,并将目标碳排放量作为其配额分配额度。在此原则下,假设第i地区第j时期的目标碳排放量为其第j时期实际碳排放量的线性函数,则第i地区第k时期的配额分配额度为:

      

      其中,

为第i地区第k时期目标碳排放量与其第j时期实际碳排放量之间的线性函数关系系数。根据当期责任原则,相比于其他地区,第i地区第j时期的实际碳排放量

越大,其

应该越小。根据趋同原则,终止时期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各地区的碳排放量相等,即:

      2.基于历史责任原则的情况

      根据历史责任原则,在第j时期分配第i地区第m时期的配额额度时应该充分考虑其在第1至j时期的实际累积碳排放量和第j至m时期的目标累积碳排放量。在此原则下,假设第i地区第k时期的目标碳排放量为其第1至k时期的预期累积碳排放量的线性函数,则第i地区第k时期的配额分配额度为:

      

      其中,

为第i地区第k时期目标碳排放量与其第1至k时期预期累积碳排放量之间的线性函数关系系数。根据历史责任原则,第i地区至第j时期的实际累积碳排放量

越大,则其

应该越小。根据趋同原则,终止时期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各地区的累积碳排放量相等,即:

      

      3.基于人际平等原则的情况

      根据人际平等原则,在第j时期分配第i地区第m时期的配额额度时应该充分考虑其第j时期的实际人均碳排放量和第m时期的目标人均碳排放量。此原则下,假设第i地区在第k时期的目标人均碳排放量为其第j时期的实际人均碳排放量的线性函数,则第i地区第k时期的配额分配额度为:

      

      其中,

为第i地区在第j时期的人口规模,

为第i地区在第k时期的预期人口规模,

为第i地区第k时期目标人均碳排放量与其第j时期实际人均碳排放量之间的线性函数关系系数。根据人际平等原则,相比于其他地区,第i地区第j时期的实际人均碳排放量

越大,其

应该越小。根据趋同原则,终止时期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各地区的人均碳排放量相等,即:

      

      4.基于人际平等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的情况

      根据人际平等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在第j时期分配第i地区第m时期的配额额度时应该充分考虑第j时期的实际人均累积碳排放量和第m时期的目标人均累积碳排放量。此原则下,假设第i地区在第k时期的目标人均累积碳排放量为其在第j时期的实际人均累积碳排放量的线性函数,则第i地区第k时期的配额分配额度为:

      

      其中,

为第1至j时期的实际累积碳排放量,

为第i地区第k时期目标人均累积碳排放量与其第j时期实际人均累积碳排放量之间的线性函数关系系数。根据人际平等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相比于其他地区,第i地区第j时期的实际人均累积碳排放量

越大,则其

应该越小。根据趋同原则,终止时期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各地区的人均累积碳排放量相等,即:

      

      5.基于经济发展原则的情况

      根据经济发展原则,在第j时期分配第i地区第m时期的配额额度应该充分考虑其第j时期的实际单位GDP碳排放量和第m时期的目标单位GDP碳排放量。此原则下,假设第i地区第k时期的目标单位GDP碳排放量为其第j时期的实际单位GDP碳排放量的线性函数,则第i地区第k时期的配额分配额度为:

      

      其中,

为第i地区第k时期预期经济规模,

为第i地区第j时期经济规模,

为第i地区第k时期目标单位GDP碳排放量与其第j时期实际单位GDP碳排放量之间的线性函数关系系数。根据经济发展原则,相比于其他地区,第i地区第j时期的实际单位GDP碳排放量

越大,则其

应该越小。根据趋同原则,终止时期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各地区的单位GDP碳排放量相等,即:

      6.基于经济发展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的情况

      根据经济发展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在第j时期分配第i地区第m时期的配额额度应该充分考虑其第j时期的实际单位GDP累积碳排放量和第m时期的目标单位GDP累积碳排放量。此原则下,假设第i地区第k时期的目标单位GDP累积碳排放量为其第j时期的实际单位GDP累积碳排放量的线性函数,则第i地区第k时期的配额分配额度为:

      

      其中,

为第i地区第k时期实际单位GDP累积碳排放量与其第j时期目标单位GDP累积碳排放量之间的线性函数关系系数。根据经济发展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相比于其他地区,第i地区第j时期的实际单位GDP累积碳排放量

越大,则其

应该越小。根据趋同原则,终止时期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各地区的单位GDP累积碳排放量相等,即:。

      

      7.不同配额额度分配方案的综合比较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依据的公平原则不同,其结果也各异。从各方案对公平原则的兼顾性来看,基于历史责任原则的方案不仅考虑了当期责任分摊,还考虑了对历史责任的追溯,因而优于基于当期责任原则的方案;基于人际平等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的方案兼顾了人际平等、历史责任和现实发展等多方面公平原则,因而不仅优于基于人际平等原则的方案,也优于基于历史责任原则的方案;基于经济发展和历史责任原则的方案作为基于历史责任原则和基于经济发展原则两个方案的结合和延伸,自然优于两个原则各自独立的方案。可见,基于人际平等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的方案与基于经济发展和历史责任原则的方案可以全面地反映前述6种基于不同公平原则的方案的核心主旨,前者侧重于反映人类生存基本需求的公平,后者侧重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两个方案在公平内涵上重叠性较小,在全国统一碳市场中的省际间配额分配方案中可同时借鉴和综合应用。

      从上述分析还可以发现,除了碳排放测度指标选择和指标之间线性函数关系系数确定外,起始时点、参考时点和终止时点选择对配额分配额度结果的计算也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王文军(2012)的研究,2008年以来,中国、德国、印度三国学者相继提出了不同的国家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虽然三个方案均采用“碳预算”方法,并均以“人际公平”作为碳排放权分配的依据,但中国方案的起始时点为1900年,参考时点为2005年,终止时点为2050年,整个碳预算期为150年,历史责任期是105年,未来预算期为45年,具有明显的历史追溯情结;德国方案的起始时点为1990年,参考时点为2010年,终止时点为2050年,整个碳预算期为60年,历史责任期为20年,未来预算期为40年,具有显著的未来发展情结;印度方案介于其间。[6]中国方案和德国方案的差异反映出,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实现工业化和经济增长的任务,要求更多地考虑历史责任因素,而发达国家正逐渐走上经济脱碳化道路,要求更多地按照当期人均碳排放标准进行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可见,不同起始时点、参考时点和终止时点的选择所得出的结论会分别有利于各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利益需求。我国统一碳市场中的省际间配额分配,同样面临历史责任核算的起始时点、参考时点和终止时点选择问题,建议要全面考虑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发展历程,并在历史补偿期和未来预算期的时间长度上进行综合平衡。

      此外,上述分析中,根据趋同原则所得出的终止时期的理想状态往往很难实现,现实的情况应该是终止时期根据不同碳排放测度指标所得出的各地区碳排放差异度应该小于参照时期的各地区碳排放差异度。关于各地区碳排放差异度的测度可简单地采用变异系数或基尼系数,也可采用王文举等(2013)所提出的更具完备性的相对剥夺系数。[8]

      三、省际间配额调整与转移支付分析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上述省际间配额额度分配方案仅考虑了人际消费碳排放需求和经济发展碳排放需求,并未考虑各地区自然条件方面存在的差异。此外,前述分析也提到国际贸易会导致碳排放责任在国别间出现转移,而地区间产品流动同样会带来碳排放责任在省际间发生转移。这些问题决定在按照公平原则进行省际间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后,还需要结合其自然条件和省际间产品流动情况对省际间的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额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1.基于自然条件的配额调整

      自然条件涉及气候、能源资源禀赋和森林资源禀赋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对碳排放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1)气候因素。气候因素会对社会生产和生活产生普遍影响,尤其是会对各地区建筑物能耗产生重要影响。根据潘家华等(2009)研究,建筑物能耗大约占终端能源消费的1/3,其中受气候因素影响而用于供热和制冷的能耗约占建筑物能耗的1/2。因此,可以将采暖度日数和制冷度日数作为气候因素测度指标对各地区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额度进行相应调整。[5](2)能源资源禀赋。能源的高消费并不必然带来高碳排放,碳排放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能源消费的结构,不同的能源资源禀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地区能源消费结构,从而决定着能源消费碳排放强度。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地区,其能源消费碳排放强度自然较高,单位GDP产出需要更高的碳排放。因此,可以将各地区煤炭消费占比或能源消费碳排放强度作为能源资源禀赋测度指标对各地区碳排放权初始配额额度进行相应调整。(3)森林资源禀赋。森林植被储有地球陆地生态系统最大的碳量,其对减缓大气二氧化碳体积分数升高和全球气候变化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复杂,生态条件多样,各地区立地条件、植被类型不同,其森林植被碳储量也存在不同,且各地区的森林覆盖率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可以将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作为森林资源禀赋测度指标对各地区碳排放权初始配额额度进行相应调整。此外,潘家华等(2009)也将地理因素作为碳排放的重要因素加以阐述,并得出结论认为,气候因素的可调整配额额度可以达到全部配额的1/6,地理因素的可调整配额额度可达到全部配额的1/3,资源禀赋因素的可调整配额额度可达到全部配额的1/2。[5]因为上述影响因素对碳排放的影响程度很难进行精确的定量化分析,对各地区碳排放权配额额度调整上存在较大的人为主动性,应该适当调低省际间配额分配额度调整幅度,以尽量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上述因素对各地区碳排放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彼此抵消的作用,可将各地区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额度调整幅度整体控制在-50%~50%之间。

      2.基于碳转移的配额调整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提出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国际间碳排放核算往往并不将出口和调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包括在内,也不将进口和调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包括在内。但自20世纪后期,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及其责任分摊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根据王文举等(2011)的研究,不仅仅是中国,整个发展中国家为发达国家的消费承担了数量巨大的碳排放。[9]因此,与传统的以“生产原则”为主导的碳排放责任界定原则不同,以“消费原则”为主导的碳排放责任界定原则开始主张基于最终消费对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责任进行核算和分摊。我国各地区在地理分布、资源格局、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地区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产品和服务流动,从而也使得隐含在商品流中的碳排放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复杂的转移。姚亮等(2010)利用我国1997年区域间投入产出表数据对八大区域间产品流动的隐含碳排放转移进行了核算,发现北部沿海区域和中部区域碳排放转入量大于转出量,承接了其他区域的高碳负荷产业转移。[20]肖雁飞等(2014)进一步利用我国2002年、2007年区域间投入产出表数据同样对中国八大区域间产业转移所带来的“碳转移”和“碳泄漏”进行核算,发现西北和东北等地区成为碳排放转入和碳泄漏重灾区,京津和北部沿海等地区则表现出产业转移碳减排效应。[11]根据上述研究,基于“消费原则”,通过核算省际间产品流动所带来的碳转移并进行责任分摊,应该成为省际间碳排放权配额调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完全依赖“消费原则”也同样有失偏颇,因为生产和消费密切关联,产品的出口和调出往往存在较大的获利动机,同时也会拉动本地经济发展和就业。因此,同样需要承担部分减排责任。基于此,赵定涛等(2013)提出“共同责任”原则,对生产原则和消费原则进行折中。[12]因此,考虑省际间产品流动所引致的隐含碳排放转移,同样需要在省际间进行共同分摊和调整,基于“共同责任”原则,可以按照50%-50%的原则对碳转移量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分摊和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额度调整。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6种主要的全球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及其公平原则,为全国统一碳市场中的省际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提供了6种可选择的量化方案,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省际间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调整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可以综合基于人际平等及历史责任原则的情况和基于经济发展及历史责任原则的情况两个方案对全国统一碳市场中的省际间碳排放权配额额度进行初始分配,并结合各地区自然条件和碳转移情况对省际间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额度进行相应的调整。正如郑艳等(2011)所言,国际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能否成为现实方案,除了取决于是否基于某种坚实的公平原则外,还基于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2](P71)为提高全国统一碳市场中省际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可操作性,可将各地区阶段性(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总量划分为初始配额量和配额调整量两部分,具体公式为:

      

      其中,

为根据不同公平原则确定的第i地区初始配额分配额度,

为根据前述存在的碳排放权配额调整情况而确定的第i地区配额调整量。关于初始配额

的确定,可借鉴Mattoo等(2012)的研究,首先通过前述量化公式分别计算基于人际平等及历史责任原则方案和基于经济发展及历史责任原则方案的初始配额量,然后按照线性组合的方式计算整体初始配额量,以解释两种方案在整体初始配额分配中的差别和联系。[13]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w为基于人际平等及历史责任原则的权重,

为基于人际平等及历史责任原则方案计算的初始配额量,(1-w)为经济发展及历史责任原则的权重,

为基于经济发展及历史发展原则方案计算的初始配额量。权重的大小反映不同时期对不同公平原则的侧重程度,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可以适当调低基于人际平等及历史责任原则的权重,而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以适当调低经济发展及历史责任原则的权重。此外,值得说明的是,上述配额均为免费配额,为减弱免费配额所带来的市场活力降低、加剧寻租行为等负面效应,全国统一碳市场建立之初,应该适度控制配额总量的签发,并分阶段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增加拍卖形式的配额比例。

      最后,我国各地区的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差异较大,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立之初,可以理解各地区就新机制可能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担心,也应该充分考虑各地区的特殊状况和需求,并在配额总量设定上给予各地区一定的自主权。但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发展经验来看,完全由各地区制定本地区“配额分配方案”来确定各自配额总量也会存在问题。根据周茂荣等(2013)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第三期的改革和前景研究,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第一期和第二期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减排潜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总量设定的权力分散在成员国和欧委会之间,从而带来成员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本能地尽量扩大各自配额总量的“囚徒困境”,并最终导致第一、二期都存在严重的配额过量的问题。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第三期的改革重大突破是,2009年欧盟通过的《改进和扩大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的指令》对总量设定方式进行了根本性修订,第三期的配额总量不再由成员国分散设定,而是在欧盟层面统一确定,从而使得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从一个松散联盟升级为更加统一的单一体系。[14]鉴于此,我国统一碳市场建立之初应该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由国家统一制定省际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总量,再由各地区进行总量分解和调配。同时,为了克服每年确定一次配额分配总量所带来的繁杂和不确定性,可采取分3年为一个阶段的形式确定省际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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