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陈思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 关于消费者在网络环境消费的知情权应当放在网络消费的大环境中研究,只有深刻把握网络消费的现状,才能对知情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利用网络媒介,进行购物,统称为网络购物;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无法通过直观的体验,感受到商品,只能通过媒介传递给消费者。因此网络消费中的知情权,比现实消费中的知情权更需要保护;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是一个网络线消费的大国,健全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更能促进我国网络消费的发展。

关键词: 网络消费;知情权;法律保护

网络消费具有自身的特点,同样也具有传统线下消费的特征;尤其是,新电商潮流下,更是离不开实体消费的发展;网络消费越来越趋向于正式化发展,现在网络中的商品提供者加速为消费者提供实体店、体验店等服务,以此来增强消费者知情感受。可见目前,网络消费中的知情权是多么重要。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商品、服务的基本情况,还有安全情况等等,都涉及到知情权的范围。本文以网络消费为背景,分析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知情权受到保护的现状,不足之处,以及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应当怎样采取相关策略,完善我国消费者网络消费中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消费的特点

(一)网络消费不透明性

网络的属性本身就具有虚拟性和非接触性,这些基本属性就决定了顽固消费不具有透明性,透明性要求具有直观感受,但是网络消费不会,网络消费本质上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购物,购物的整个过程是在网上完成的,从选购到支付的环节都在网上完成。一方面,网络环境具有虚拟性,整个网络环境是人类用代码模拟出来的虚构世界,网络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虚拟环境;网络消费就是在虚拟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另一方面,非接触性是指卖方与卖方没有面对面接触;网络环境中,非接触性体现在方方面面,每一种社交都是非接触的;网络消费在卖方和消费之间产生的交互关系也不存在接触的可能性,非接触性带来的典型后果就是信息不透明。因此网络的虚拟性和非接触性导致了网络消费的不透明性。

(二)网络消费缺乏监管

网络消费的角度与管理应当从网络和现实两方面着手;目前,网络消费中缺乏现实和网络中的制约与监管。整个消费的生态领域都是自我监督,监督的力度和范围非常有限。网络消费是近些年初兴产物,建立成熟的监管机制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网络环境本身也是难以监控的,所以对于网络市场环境监管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不能一蹴而就。

二、保护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策略

(一)消费者要树立知情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的消费环境整体来看鱼龙混杂,消费者应当具有法律的自我保护意识,以促进商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视。我国的网络消费环境中的知情权保护力度是有些不足的,这些不足的原因有一部分也是来自于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网络环境中,同样需要消费者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尤其是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一定要牢牢把握,否则对于网络中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是很难像传统消费那样了解的比较全面。同样,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自我保护,是促进法律保护的重要一环;法律来源于生活的需要,假设生活中无人问津,那么法律是不会插手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因此需要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中树立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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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了切实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有在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长久的保护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的知情权。目前保护消费者的专项条款是没有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大多是附着在其他权利之上的权利,只有知情权和其他权利相配合才会发挥其真正的价值。例如安全权,是消费者的基础权利。只有消费者安全,才能谈及其他权利;安全权是和知情权相配合的,安全权的行使要求消费者享有充分合理的知情权,并且知晓相关的安全事项。另一方面,知情权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可以说,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定心丸,如果一个商品,一种服务,不公开透明,消费者的心理是不会乐于接受的;所以在立法层面需要通过建立独立的知情权专项规定,同样还要让知情权和其他消费者权利相配合。

语文在我国基础教育体系中是一门重要的基础学科,语文具有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特征,新课程改革更加关注学生的人文性,突出了语文作为交际工具的这个特性。新课改的实施显得原有的高中语文教学方法落后,难以提高学生的语文学习水平。因此,教师要创新语文教学方法,灵活运用语文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三)明确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不仅仅是为了让消费者知道信息,其在法律上的渊源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契约精神的体现,也是当代合同制度建立的基础。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角。知情权的内容是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对于知情权的范围加以界定,以此统一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但是应当根据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加以区别,不能一概而论。

[ 参 考 文 献 ]

[1]周玲.网络条件下公民知情权实现的保障[D].四川师范大学,2013.

[2]韩强.关于网络知情权的几点思考[J].现代交际,2012(03):21-22.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264-01

作者简介: 陈思佳(1993- ),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7 级硕士研究生在读,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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