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国家统治组织中的“四孔”_司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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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西汉王朝曾在京师宫苑官署、郡国县乡和军队里普遍设立名为“司空”的机构,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东汉时期则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仅在三公中保留“司空”职务。以往学术界并未就此有专门、系统的探讨,只是在某些对官制的综合研究中涉及过有关问题。① 笔者欲就秦汉政府各种“司空”组织的设置与职能、演变过程及原因进行研讨,希望同行师友指正。

一、县道的“狱司空”

两汉文献记载当时地方县道曾设有名为“狱司空”的机构,如应劭《汉官仪》:“绥和元年,罢御史大夫官,法周制,初置司空。议者又以县道官狱司空,故覆加‘大’,为大司空,亦所以别大小之文。”② 清代学者姚受田、严可均指出传本脱漏“有”字,应为“县道官有狱司空”。③ 此官又见《说文解字·部》:“,司空也。从,臣声。复说狱司空。”段玉裁认为“”即“司”字。“此空字衍。司者,今之伺字,以司释,以叠韵为训也。许书无伺字,以司为之。《玉篇·》注:‘察也。’今作伺、。按希冯直以为伺、之古字,盖用许说也。其字从,盖谓两犬吠守,伺察之意。”④ 段氏释“”为司,即伺,可备一说。但“司”字在秦汉有歧义,或为“司空”之省文。如秦代瓦文有“左司”、“左司涓瓦”、“左司高瓦”,⑤ 即为少府属下“左司空”制造。⑥ 还有“北司”瓦文,⑦ 可能表示北宫司空。另外,《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每条律文末尾表示律名的“司空”也多用“司”字代替,故《说文》将“(司)”释为“司空”亦通。如方以智所言:“司空官名,乃司空之狱也。”⑧

段玉裁对“”的注释很有见地。首先,段氏指出“复说狱司空”是某位名“复”之人解释“”字代表“狱司空”。“此句上有夺字,某复者,姓名也。某复说狱司空曰,别一义也。”⑨ 王绍兰在此基础上继续考证,认为此人是东汉学者刘复。⑩ 其次,段氏通过对“狱”和“”字的考释,表明两者分别代表不同的监狱组织。《说文解字·部》曰:“狱,确也。从犬,从言,二犬所以守也。”段注:“狱字从者,取相争之意。许(慎)云所以守者,谓陛牢拘罪之处也。”段氏说汉代既有拘押(未决)囚犯之监牢,名为“狱”;又有掌管刑徒劳作之官署,名为“”或“司空”,其渊源可以上溯到周代。“《周礼·司救》:‘役诸司空。’注:‘如汉法城旦舂、鬼薪、白粲之类。’《儒林列传》:‘太后怒曰:安得司空城旦书乎!’徐广曰:‘司空,掌刑徒之官也。’……是则汉时有都司空,有狱司空,皆主罪人,皆有治狱之责。以其辨狱也,故从者,狱之省。”(11) 段氏此说值得重视,监狱为拘束、限制罪犯的场所,根据其用途的差异又分为若干种类型。汉代罪犯在诉讼审判和服刑期间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前者是未决犯,称为“囚”;后者是服徒刑或拘役(居赀或罚徭)的犯人,称为“徒”、“刑徒”。(12) 他们的羁押场所和拘束状态因此有别,未决犯“囚”多被关入中央或地方行政长官府寺附设之“狱”,(13) 要佩带木制的桎梏,平时在牢房之内不得外出,故又称“系囚”;而徒刑罪犯判决之后要除去桎梏,改戴较轻而便于劳作的铁制刑具“钳釱”,或除去刑具为“复作”。(14) 刑徒通常要离开原先囚禁之“狱”到指定地点去服刑,有些散入到工役、匠役、军役队伍里,另一部分则被遣送到专设的“司空”机构里强制劳动。可见《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都司空”条如淳注:“《律》,司空主水及罪人。”(15) 贾谊《新书》卷2《阶级》说大臣犯罪后,“若夫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空,编之徒官。”(16)《论衡》卷24《辨祟》曰:“犹系罪司空作徒,未必到吏日恶,系役时凶也。”(17) 因为罪犯在夜晚归宿时要关入“司空”机构附设的监狱,故又被称为“狱司空”或“”,与县道官署之“狱”有所区别。“狱”在县道令长官寺之内,而“司空”或“狱司空”机构则在官寺之外。《汉鄐君修褒斜道碑》曰:“永平六年,汉中郡……始作桥格六百二十三间,大桥五,为道二百五十八里,邮亭、驿置、徒司空、褒中县官寺并六十四所。”(18) 此句将“徒司空”与“县官寺”分列,显然这两所官署不在一处。(19) 另外,应劭也指出囚禁未决犯的“狱”设在县廷北面(即官寺后院):“廷者,阳也,阳尚生长。狱者,阴也,阴主刑煞。故狱皆在廷北,顺其位。”而“犴(豻)”(即“司空”)则是拘系刑徒劳动的场所。“《诗》云:‘宜犴宜狱。’犴,司空也。《周礼》:‘凡万民之有罪过,已离于法者,桎梏以上,坐诸嘉石,役诸司空。’”(20) 又《汉书》卷23《刑法志》:“民多贫穷,豪桀务私,奸不辄得,狱豻不平之所致也。”注引服虔曰:“乡亭之狱曰豻。”(21) 近来出土的里耶秦简J1(16)5—6简中载有“都乡司空”、“乡司空”等官职,裘锡圭认为,“古代称县治所在之乡为都乡,其它非县治所在之乡为离乡。”(22) 看来各县的“司空”机构及附设之监狱不止一处,县道治所与郊外之乡均有,应以后者的数量居多。都乡司空、乡司空亦有可能是同一官职,根据设置在都乡或离乡而有名称的区别。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出土大量秦汉简牍,其中云梦秦简《秦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里耶秦简已经公布的J1(8)133—134简、J1(9)1—12简、J1(16)5—6简,都有关于县级“司空”官员的记载,披露不少珍贵的史实材料。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表明当时设有名为“县司空”的官职,(23) 为一县司空机构之主官。出土秦印有“闻阳司空”,罗福颐注:“云梦秦简无名律有县司空……闻阳,或曰即汶阳,秦属薛郡。”(24) 裘锡圭亦云:“有阑格的秦至汉初印中有‘闻阳司空’印,疑闻阳为秦或汉初县名,此印也是县司空印。”(25) 汉印又有“柜司空”,(26) 即琅琊郡所辖柜县司空官所用。(27)《秦律杂抄》还提到“司空啬夫”,学界认为是“县司空”的别称。(28)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明确记载汉初各县设立“司空”官职,并根据县境大小、人口多少或距离京师的远近程度,将其秩俸分为三等。例如胡、夏阳、咸阳等地的县令,“秩各八百石,有丞、尉者半之,司空、田、乡部二百石”。汾阴、汧、杜阳等地的县令,“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田、乡部二百石”,司空及卫官、校长百六十石。而“月氏田、乡部二百石,司空二百五十石”。(29)《秩律》将各县的司空主官称为“司空”,并不叫“县司空”或“狱司空”。这反映出“司空”应该是通常使用的官职名称,而“县司空”或“狱司空”可能是在某种特定场合下的专称。这一推断也可以从前引应劭《汉官仪》的记载获得证实,所叙县道的“狱司空”应该也是别称,正式场合则只称“司空”而不带“狱”字,所以朝廷议者才认为三公官职若称“司空”会和县道有关吏员重名,建议加上一个“大”字以示区分。另外,传世有秦或汉初的“司空”半通印,西汉封泥也屡见“司空”半通印文。裘锡圭认为,“上引诸半通印似以属于县司空啬夫的可能性为最大”。(30)

“狱司空”又见刘向《洪范五行传》引翼奉语。严耕望研究秦汉县廷组织时,指出列曹中有尉曹、狱司空:“县置尉曹掾史,并见《隶释》一五《都乡正卫弹碑》。史又见《汉书·赵广汉传》、《田广明传》、《中部碑》、《南安长平乡道碑》。《洪范五行传》曰:‘尉曹主本[卒]使。’翼奉亦曰:‘尉曹主士卒,宜施仁。’又曰:‘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据原文前后例,此处当脱“狱司空主”四字)牢狱。’”(31) 严氏认为此条史料弥足珍贵,可视为西汉中叶以后之制度,故于原书末尾附录从《佚存丛书》中所抄《洪范五行传》此段全文,其中提到县道官按天干设置十曹,“辛为尉曹,共本[卒]使”。又按地支设十二官,其中“丑为司空,守政辅治”。另引翼奉云:“肝之官尉曹,木性仁,尉曹主士卒,宜施仁……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牢狱逋亡,与之奸,则螟虫生,木性静,与百姓通使鱼食与民,从类故虫。”(32)

此条涉及“狱司空”的史料之可贵价值有三:其一,它反映出县道“司空”属于尉曹中的一个机构,其直接上级应是县尉。秦汉郡县皆设有尉,为太守、县令的副职,“典武职甲卒”。(33) 郡尉虽为太守之下属,但其职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严耕望说:“都尉之视太守,既秩位略等,复直接统率士卒;且据《地志》,又多与太守别治;加以开府置佐亦略如太守;故虽职位稍亚,而可以才气相陵,争衡不睦。”而县尉与县令之关系亦与之仿佛,“丞与尉本与令长同由中央任命,秩二百石以上,故《百官表》亦称之为长吏,如令长。是以亦如县令长有属吏”,“又尉常以部称,故多与令长别治。如《水经·江水注》:‘阳岐山……东有城,故华容县尉旧治也。’又:‘江水东得俞口……北岸上有小城,故监利县尉治也。’是为明证。以其职主盗贼,又分部与令长别治,故任职者亦颇有能自申其意以为治。”(34) 县尉有自己的办公机构曰尉曹,而“司空”属于这个系统中的核心组织,即如前引翼奉所言:“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牢狱逋亡。”严氏这一研究成果富有前瞻性,被近年出土的秦代简牍所证实。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35) 说明县尉是县司空的上级,有巡视其工作的责任。另外,前述里耶秦简提到各县设有“都乡司空”和“乡司空”,关于他们的隶属长官,学术界亦有不同的认识,或认为乡司空是“乡啬夫的辅佐者”,(36) 或认为其“直接秉承的可能是县司空,而未必是乡啬夫”。(37) 但是从前引J1(16)5—6简背面的记载看,这两条简文内容相近,皆为迁陵县丞、守丞转发洞庭郡守下达的公文:

三月丙辰,迁陵丞欧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前书已下,重,听书从事。尉(第1行)别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第2行)令。

三月庚戌,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尉别书都(第1行)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38)

秦汉县令属下的丞、尉分别治事,各有自己的曹署。“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各署诸曹掾史。”(39) 这两份文书反映各乡司空的上级应是县尉,所以迁陵县丞不得直接将公文下达给乡司空,而必须把文书移交给县尉,再由尉曹颁发给各乡司空和仓主,另行抄录一份给都乡司空。这一情况既与前述严氏的研究成果相吻合,又对其进行补充。不仅是县司空隶属于尉曹,就连各乡的司空也是直接隶属于县尉,说明他们和游徼等吏一样,都是由县廷诸曹派驻并直接领导的吏员,并非听命于各乡的主吏“乡啬夫”。(40)

其二,刘向《洪范五行传》还反映出“(狱)司空”负责兴发徭役的重要职能。严耕望指出,县尉及其所辖尉曹除负责地方治安,还掌管征发卒徒、兴役运输等事务。又云:“《续志》,公府尉曹主徒卒转运事。郡国盖同。《洪范五行传》:‘尉曹共本[卒]使。’翼奉曰:‘尉曹主士卒。’是也。”(41) 此项工作就是由“尉曹”通过“司空”进行具体安排的,即翼奉所言:“狱司空主士卒牢狱逋亡”。里耶秦简为此提供了有力证据,表明是县尉通过各乡的司空官员安排征发民众服役。里耶秦简J1(16)5—6简正面的文字内容相近,皆为洞庭郡守发给属下各机构官员“县啬夫”(县令)、卒史、郡尉的公文,其中先重申有关法律:“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42) 然后强调目前是农忙季节,不得随便兴发徭役,并命令卒史嘉、假卒史谷、郡尉各自审查所负责各县现役人员的登记簿,如果发现违令官吏要检举并发送文书给该县,及时依法处分。(43) 上述两简背面的文字表明,此件文书送达迁陵县令之后,由县丞欧、守丞敦狐在三月丙辰、庚戌两日分别转发给迁陵县尉,再由县尉下达给所属的各乡司空,督促他们“听书从事”,即严格遵守法律并执行有关指示。另行抄录给都乡司空,由其传达给启陵、贰春二乡,“皆勿留脱”。这表明各乡之中每家百姓的服役人数与先后次序是由乡司空来安排的,所以禁止滥发民力的文书最终下发到这些执行人手里。前引《洪范五行传》引翼奉所云,狱司空还主管士卒“逋亡”即避役逃亡事务,统计和纠举“逋亡”者也是徭役征发工作的一部分,所以并归“司空”负责。以往史家多注意“司空”监管罪犯劳动的职能,而对其兴发徭役的责任有所忽略。严耕望利用《洪范五行传》揭发了这一制度,而里耶秦简的相关记载又为其补充了证据。

其三,它还反映出“狱司空”在诉讼审判和追讨债务方面的特殊职能。沈家本曾提出秦汉“狱”字有两种含义,一种指监狱,如称“牢狱”、“狱犴”;另一种指案件或诉讼,如“断狱”、“治狱”。(44) 如前所述,有些文献记载当时的“司空”机构具备司法审判职责,故段玉裁曰:“是则汉时有都司空,有狱司空,皆主罪人,皆有治狱之责。”(45)“狱司空”负责审理哪些类型的案件,它和县廷决曹、辞曹在司法诉讼方面的职能有何不同?由于史料匮乏,难以深究具体情况。沈家本在《狱考》中只得笼统地说:“县道皆有狱,有狱必有官以主之,狱司空其官也。乃《百官公卿表》及《续志》并无此名,仅见于应劭之书,未详其故。”(46) 刘向《洪范五行传》则提到汉代县属机构十曹中除了尉曹,还有“丙为辞曹,共讼诉。丁为赋[贼]曹,共狱捕”。而十二官在“司空”外,另有“戌为狱官,禁讯具备”。又言狱司空“主士卒牢狱逋亡”。说明县内设有两套司法诉讼机构,各有分职,司空负责有关“逋亡”事务。拖欠公家赋税、借贷、罚款的行为,秦汉亦称做“逋赋”、“逋贷”。从里耶秦简的记载来看,是由县司空处理相关的案件。如J1(9)1—12简是同一组文书,其内容、形制、措辞、字数、纪年几无不同,均为迁陵、阳陵等县司空官员向前往洞庭郡某地服役的戍卒催讨所欠官府的“赀钱”(罚款)或“赎钱”(赎罪之钱)的公文。“这12枚木牍所处理的核心事务——戍卒的债务追讨,前后延续了三年(始皇33年4月至35年4月),涉及了阳陵县——洞庭郡——迁陵县上下公文共四次”,(47) 说明县司空不仅有权对逋亡徭役者进行纠察,还负责对欠负公家钱款的案件进行起诉和处理。上述文书均提到县司空曾派吏员对逋负钱款之家进行“訾”或“訾责”;如果“家贫弗能入”,按照《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的规定要对其实行拘捕,经过诉讼审判后,强迫为官府服役抵债,称作“居赀赎责(债)”。《司空律》中还有关于工作日与罚款及扣除伙食费用的折算规定,“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作者允许以别人或牲畜替代,“百姓有赀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他们还可以在农忙季节返乡耕耘,“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48) 表明有关案件的处治以及对拘役者的监管,都由各县“司空”机构负责。

此外,秦代县司空还负责各种公物的保管与借贷事务。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有对外出借、收还官府车辆、牲畜的规定,借用期间保养不善者要受惩处,“其主车牛者及吏、官长皆有罪”。(49) 而里耶秦简J1(8)133—134简的内容是迁陵县司空上报给县廷的公文,提到竞陵县荡阴(里)有名为“狼”者长期借用“迁陵公船”未还,狼是司马昌官手下之人,已函告昌官,要他命令此人退船。昌官对相关问题作了回报,(50) 说明此类案件也是由县司空审理,因为涉案人“狼”不在本县,所以要报告县廷请求移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如前所述,秦汉县道存在着两套司法系统。《后汉书·百官志五》曰:“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51) 县丞掌管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由属下辞曹、决曹的狱掾、狱史(吏)审理。而县尉所辖尉曹既负责劫盗贼杀等恶性案件,缉拿相关人犯;还因为兼管徭役征发事务,而由其主要机构之一“司空”对士卒“逋亡”等犯罪活动进行起诉和处治,同时办理追缴赀赎钱款、欠负公物等有关案件。前引翼奉又云狱司空主牢狱,从上述的情况来看,县司空附设的监狱里除关押夜晚归宿的刑徒及“居赀赎责(债)者”等已经判决结案并在服刑的犯人外,还应包括那些由司空收审尚在诉讼过程中的未决罪犯。《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中即有这样的规定:“所弗问而久(系)之,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52) 即如果发生未对犯人审讯而长期囚禁的行为,县令、县丞和“官啬夫(此处是指‘司空啬夫’)”有罪应受惩处。

县司空的下属有“司空佐史”,负责文书工作,(53) 还有“署君子”,或简称为“君子”,是率领戍卒修筑城墙的监工,他们和县司空都要担保所监管的工程质量。(54) 贾谊《新书》称当时“司空”机构中监管犯人者有“司寇、牢正、徒长、小吏”。(55) 其中“司寇”为轻徒刑犯,被官府用来率领重徒刑犯劳作。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即称监管“城旦舂”之“司寇”为“城旦司寇”,并且规定监管的人数和替代的条件。“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居赀赎责(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将。”(56)“徒长”是督率刑徒班组“曹”劳动的监工。《史记·黥布列传》曰:“丽山之徒数十万人,布皆与其徒长豪杰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群盗。”(57)《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称其为“曹长”。(58)“牢正”应为管理牢房的吏员,按尹湾汉简载东海郡各县之狱设有“牢监”,(59) 汉代九卿的属官亦有称“正”或“监”者,如《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言廷尉治下“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60) 史籍中称其为“廷尉正”、“廷尉监”。司空监狱中的“牢正”可能与郡县监狱的“牢监”相似。汉代“小吏”或指秩俸百石以下的吏员,又称“少吏”。(61) 或是未成年时进入官府参加工作者,如《汉书》卷76《王尊传》言其“年十三,求为狱小吏”。(62) 司空机构中的“小吏”也负责监管犯人,如前引贾谊所言,对刑徒“骂詈而榜笞之”。

周代卿大夫采邑中有“(采)司空”,属于“三有司”之一,(63) 金文写作“司工”,(64) 应是秦汉县司空的渊源。卜宪群指出:“秦司空系承周制而来,仍保留了不少传统的职掌,如秦司空负责工程营造之事,就是这个传统的延续。”(65) 古籍中多见周代司空掌管土功和对水利、交通设施的营建与维护。秦汉县司空继承周代司空这方面的职能,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徭律》所载,县司空负责辖区之内土功的规划安排与施工,包括城邑、禁苑与牧苑的墙垣、堑壕、藩篱及官府各种房屋的兴筑和维修,并负责工程质量的担保。“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秦律杂抄》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县内各种土方工程量的估算和规定称为“度功”、“程功”,这项任务须由司空和匠师共同承担,若发生计算错误导致征发人力超额或减额,要依法对失职者进行惩处。(66)

应劭曾说司空治下刑徒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令平易道路也”。(67) 汉代郡县修治道路桥梁多用刑徒,参见《盐铁论》卷6《水旱篇》贤良曰:“更徭省约。县官以徒复作缮治道桥,诸发民便之。”(68) 孔融《肉刑论》曰:“今之洛阳道桥作徒,囚于厮役,十死一生。”(69) 这些工程往往由司空掌管,如《后汉书》卷3《章帝纪》元和元年(84年)八月:“丁酉,南巡狩。诏所经道上,郡县无得设储跱。命司空自将徒支柱桥梁。”(70)《东观汉记》卷2载此事为:“章帝行幸,敕御史、司空,道桥所过历树木,今方春月,无得有所伐,辂车可引避也。”(71) 此外,县级“司空”部门还负责一些手工业制造工作。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记载该机构掌管官府车辆的保养维修,附设有木工和铁工作坊。(72) 它还负责制造加工和储存保管官府所用的各种文具材料,如书写文书所用的木版、木方,封扎文书所用的革麻等物。(73)

在秦汉国家机构的“司空”组织当中,各县道所辖的“司空”应该是数量最多的。王符曾言汉代“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74) 如果按每县设置一处“狱司空”来计算,全国至少在千余以上。若算上县廷派驻各乡的司空,这个数目还要大大增加。秦汉县道的“司空”监管刑徒劳作,负责境内土木工程、水利及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安排士卒徭役及“居赀赎责(债)者”的征发,追讨民间的逋负钱款、公物与人力,审理相关案件,在维持社会基层的统治秩序方面发挥过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郡国的“司空”

秦汉郡国是否设有“司空”机构,过去曾有学者提出质疑;(75) 但金石资料及近年出土简牍多见其踪迹,其存在应无可非议。如秦印有“南海司空”,(76)《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又言赵佗“秦时用为南海(郡)龙川令”。(77) 秦封泥有“南郡司空”、“琅琊司丞”,分别为二郡司空机构主、副官员,后者即为“琅琊司空丞”之省文。又有“泰山司空”,周晓陆等认为应属秦代官职,“当为秦始皇封泰山时所司建筑职司”。(78) 汉代郡级“司空”,可参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发弩、枸指发弩、中司空、轻车、郡发弩、司空、轻车,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整理小组注释“中司空”是“中央政府所设主罪人作役官”;其下文的“轻车”,整理小组注释:“当指中轻车,以区别郡轻车。中央政府统辖轻车之官。”(79) 是说前四个官员属于朝廷直辖的官吏,后三个官职属于地方军政组织,其中“郡发弩”下面的“司空”即郡司空,其秩八百石,高于普通县级官吏六百石的秩俸,属于郡国长吏副职的级别。此句律文亦有省略的文字,即“郡发弩、(郡)司空、(郡)轻车”。否则,律文全句之中重复出现两次“轻车”官职的原因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可见汉初继承秦制,各郡亦设有“司空”,副职曰“丞”,秩俸三百石。郡司空的职责应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县司空相类,主管辖区内土木水利工程等事务。前引《后汉书》卷3《章帝纪》元和元年八月南巡,“诏所经道上,郡县无得设储踌。命司空自将徒支柱桥梁”,(80) 所言即包括郡县两级的司空官员。郡司空亦监管刑徒劳作,如西汉陈咸,“起家复为南阳太守。所居以杀伐立威,豪猾吏及大姓犯法,辄论输府,以律程作司空,为地臼木杵,舂不中程,或私解脱钳釱,衣服不如法,辄加罪笞”。颜师古注:“府,谓郡之府。”“司空,主行役之官。”(81)

诸侯王国之“司空”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在官职前之缀以国名,如西汉印章有“中山司空”,(82) 封泥有“齐司空印”、“齐司空长”,(83) 分别为中山国、齐国官吏,相当于汉之郡司空。其主官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84) 其二是在国名之后缀以“宫”字,如西汉齐国有“齐北宫司空”,(85) 封泥有“齐宫司空”、“齐宫司丞”;(86) 徐州北洞山西汉楚王墓中出土“楚宫司丞”铜印,(87) 徐州土山东汉墓有“楚宫司丞”封泥,(88) 均为王宫内司空官所用。江苏邗江县胡场五号汉墓出土刑狱木牍两枚,文字合读为:

卌七年十二月丙子朔辛卯,广陵宫司空长前、丞□敢告土主:广陵石里男子王奉世有狱事,事已,复故郡乡里,遣自致。移指穴。卌八年狱计,承书行事。如律令。

黄盛璋断为西汉广陵王刘胥之纪年,“牍文‘王奉世有狱事’,必因犯罪。而系于广陵王宫之司空狱”。又言“西汉诸侯王国,‘得自除内史以下,置官如朝廷’,故得置狱于宫内,等于中央诏狱。称‘宫司空’……汉左、右司空属少府,地方王国则直接属王,狱设于宫,其长官只能为六百石,故称长而不称令”。(89) 陈松长亦指出,“简牍中所记的‘广陵宫司空长前、丞□’就是事件的呈报者,他们并不是所谓‘广陵宫地下主土宫司空、丞’,而应是人间实有的官名。”(90)

“宫司空”的职能除治狱和役使刑徒劳作,还有监管宫廷手工业作坊的生产事务。可见“东海宫司空盘”铭文:“建武中元二年七月十六日,东海宫司空作铜盘缶镫,重五斤辈廿枚。工范循造,啬夫臣倍主,丞臣寿、长臣福省。”(91)《后汉书》卷42《光武十王列传》曰:“(建武)十九年,封为东海王,二十八年,就国。”(92) 后于明帝永平元年(58年)病逝。铜盘制造者为工人范循,由(司空)啬夫名“倍”(疑为“信”)者主管,宫司空长福、司空丞寿“省”(即考核检验)。(93) 上述铭文反映出秦汉官府手工业中实行的“物勒工名”制度,徐正考曾指出:“中央政府所属工官的三级组合常例是:某机构某工(或某机构)造,护、佐、啬夫、掾主,丞、令省。”“通过铭文可以看出:考工、供工、东海宫司空实行这样的工官组合;考工所造铜器铭文中有记完整工官组合者(我们发现五器)。供工所造铜器铭文中没有发现完整工官组合记载。而东海官司空工官组合最为简单,主造只有啬夫,监造则由丞、长担任,可能因东海宫司空工官规模小,故而不但主造者仅一官,监造者之丞也只设一人而不分左右,工官首长称长不称令(汉大县置令,小县置长,工官首长亦当据所管工官的大小而分别称令或长)。”(94) 前文已述,秦汉的“司空”机构兼管部分手工业制造事务,这一职能可以上溯到周代,如郑玄所言:“司空掌营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庙,造宫室、车服、器械,监百工者。”(95)

三、中都官的“司空”

在秦与西汉王朝的“中都官”,即中央政府及宫廷的各部门里,也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司空”机构。前引《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的“邦司空”,系由两周王室与诸侯国的“司空”官演变而来,于豪亮认为就是《商君书·境内篇》所说的“国司空”:“其实,国司空本来应该名为邦司空,西汉初,避刘邦的讳,古籍中的邦字多改为国字,邦司空就成为国司空了。今本《老子》中的国字,马王堆帛书《老子》甲种本多作邦,乙种本写于西汉初年,就已经改作国。”(96) 汉初朝廷设置“中司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整理小组注释:“中司空,中央政府主罪人作役官。”(97)

与周代比较,秦朝和西汉前期中央政府的“司空”职官机构已出现某些显著变化。

(一)“司空”机构的分裂与增置

两周王室与诸侯在朝内通常仅设“司空”官员一职,总揽国中土建、水利工程并监理百工。秦汉中央政府则另立将作大匠,主管帝室各种土木修建工程,《后汉书·百官志四》载:“掌修作宗庙、路寝、宫室、陵园木土之功,并树桐梓之类列于道侧。”(98) 有时也受皇帝派遣为近臣贵戚修建宅第冢茔。(99) 反映出朝廷对传统“司空”机构的主要职能已进行剥离。据《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此官秦时称将作少府,景帝中六年更名将作大匠。但《汉官旧仪补遗》曰:“将作大匠,改作少府。景帝中六年更名。”(100) 是说秦及汉初称将作大匠,景帝时改称将作少府,与《汉书》所言不合。刘瑞认为将作大匠本为秦官,汉初仍名,景帝中六年改为将作少府,约在武帝太初元年复称将作大匠。(101)《二年律令·秩律》载汉初有“大匠官司空”,(102) 秩六百石相当于县令。“大匠”是将作大匠的简称,而大匠官司空则为其属官。

此外,除“邦司空”和“中司空”,文献与考古资料反映秦和西汉朝廷还在九卿之下设置过许多“司空”机构。例如宗正属下有都司空令丞,少府属下有左右司空令丞。(103) 西安附近秦汉遗址出土砖瓦石刻多有“都司空”、“左司空”、“右司空”铭文。陈直曾收录并研究道:“上列各条皆足以证明西汉官府陶业由都司空令主管,次则是左右司空令两署主管,两处管的是徒,做工的必然是徒。”“他们所造,不一定是官署本身用的,大部分皆是各宫殿所用。”(104) 吴镇烽补充说:“从始皇陵出土的砖瓦文字及茂陵霍去病墓石雕上刻有‘左司空’署名看,左右司空的刑徒主要从事皇家陵墓工程的劳作,都司空的刑徒主要为国都修建工程烧造砖瓦。”(105) 秦始皇陵遗址出土砖瓦中带有左右司空工匠印戳者,王学理曾收录列表。(106) 另据史载,都司空与左右司空均设有囚禁未决犯的“诏狱”,收审京师及郡国的重大案犯及人证。如窦婴涉嫌灌夫案件,“劾系都司空”。《史记索隐》注:“《百官表》云宗正属官,主诏狱也。”(107) 又《汉旧仪补遗》曰:“司空诏狱,治列侯、二千石,属宗正。”(108) 沈家本按:“(窦)婴之系都司空,以其为列侯也。”(109) 此外,《汉书》卷45《伍被传》曰:“又伪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逮诸侯太子及幸臣。”注引晋灼曰:“《百官表》宗正有左右都司空,上林有水司空,皆主囚徒官也。”(110) 徐世虹评述道:“左右司空为少府属官,与宗正属官都司空无涉。”“左右司空既为督造之府,则定当拥有大量刑徒罪隶,监狱之设,也是势所必然。晋灼指《伍被传》之左右都司空,为宗正属官都司空,疑误。宗正名下的都司空不分左右,又将左右司空与上林并举,显然系指少府名下的官署。然少府属官左右司空,无‘都’字,沈家本疑《伍被传》上文字有误,近是。”(111)

又有水司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载水衡都尉“掌上林苑”,属官有“水司空”长丞。又同表“都司空令丞”句注引如淳曰:“《律》:司空主水及罪人。”(112) 吴镇烽道:“我以为所谓‘司空主水及罪人’当是水司空的职责,因为水司空属水衡都尉。水衡都尉掌治上林苑,主都水。水司空管理的刑徒必多从事上林苑中水利工程的劳作。”(113) 上林苑设有监狱,名曰“上林诏狱”。《汉官旧仪补遗》卷上:“上林诏狱主治苑中禽兽宫馆事,属水衡。”(104) 可见它日常收审苑内的违法人员,但是遇到皇帝下诏办理的重大案件,涉案人证较多,有些就被送到上林诏狱,即水司空所辖的监狱。《汉书》卷45《伍被传》曰:“又伪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逮诸侯太子及幸臣。”注引晋灼曰:“《百官表》宗正有左右都司空,上林有水司空,皆主囚徒官也。”(115)

还有船司空。《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京兆尹下有“船司空;莽曰船利”。注引服虔曰:“县名。”颜师古曰:“本主船之官,遂以为县。”(116)《水经注》卷4曰:“河水历船司空与渭水会。”杨守敬按:“县后汉废,在今华阴县东北五十里。”又同书卷19言渭水东入于河,“水会即船司空所在矣。《地理志》曰:‘渭水东至船司空入河。’服虔曰:县名;都官。《三辅黄图》有船库官;后改为县。王莽之船利者也。”杨守敬按:“船既司空所主,兼有罚作船之徒役,皆在此县也。”(117) 西安相家巷出土秦代封泥有“船司空丞”,周晓陆等考证道:“船司空在秦属内史。案:《史记·秦本纪》,秦昭王五十年:‘初作河桥。’《正义》:‘此桥在同州临晋县东,渡河至蒲州,今蒲津桥也。’河桥为浮桥,系船而成,故置船库官。则船司空应在陕西大荔县以东黄河故道中。”(118) 船司空造船非仅为河桥系舟所用,更重要的应该是供给漕运。秦及西汉京师所需粮食甚众,大多在黄河三门以西转上漕船经渭水入长安。西汉中叶,“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119) 桑弘羊理财时,“山东漕益岁六百万石”。(120) 秦及西汉负责京师警卫的长官是中尉,属官有都船令丞,船司空可能为其下属机构。秦始皇陵遗址出土板瓦陶文有工匠印戳“都船工疕”、“船司空□”,王学理认为隶属“船司空”,(121) 这一机构在秦代兼有为朝廷烧制砖瓦的职责。

另外有专门为皇帝及其家属生活服务的“宫司空”与“寺司空”。《秦封泥集》收有“宫司空印”、“宫司空丞”,(122) 后者藏陕西历史博物馆。吴镇烽说:“宫司空丞封泥除本品外,《齐鲁封泥集存》收录一品,《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收录“宫司空”印和‘宫司空丞之印’各一品。”又言:“‘宫司空’《百官公卿表》未载,仅见于封泥印章,依上分析其职责当是管理宫中从事工程劳作的刑徒。汉代诸侯王国的官制与中央相同,《齐鲁封泥集存》收录的‘齐宫司空’封泥,应是齐国管理宫室修建工程刑徒的官署遗物。”(123) 按“宫司空”印为长方形,既非通官印,又较半通官印大了许多,可能属于某种专用印章。罗福颐将其定为西汉官印。(124) 湖南长沙曾发现西汉晚期滑石制殉葬用“宫司空丞之印”,(125) 为正式官印的代用品。西安相家巷出土秦封泥有“寺司空府”,(126) 周代宫内阉宦称为“寺人”,如《左传》载齐有“寺人貂”,晋有“寺人披”、“寺人孟张”,宋有“寺人惠墙伊戾”、“寺人柳”,(127) 负责嫔妃居住之后宫的事务。可参见《周礼·天官》:“寺人掌王之内人及女宫之戒令,相道其出入之事而纠之。”(128) 由此判断,“寺司空”可能是监管阉人在后宫掖庭从事劳作的机构,与“宫司空”的职掌有内外之别。“寺司空”至西汉不见于史载,可能是撤销或与官司空合并。

战国以来,随着兼并战争的不断胜利,秦与后来的西汉相继建立统一的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其疆域的迅速扩张和编户百姓人数的增长,致使官僚队伍与皇室宫廷组织显著膨胀,各种繁杂的事务殆非原有“司空”一职所能处理,客观上需要更多的官员和部门来分担,这应是秦汉朝内出现众多“司空”机构的主要原因。

(二)“司空”职权的衰微

在周代王室与诸侯国朝内的百官体系里,“司空”由于掌管重要事务而处于很高的地位,古籍记载它曾为“六卿”之一。(129) 但是到了汉初,据《二年律令·秩律》所载,“中司空”与郡国“司空”俸禄相同,“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而“大匠官司空”秩六百石,(130) 仅与大县的县令级别相等,没有被列入二千石以上高级官吏的队伍,其职位明显下降。值得注意的是,自景帝以降至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百余载内,“中司空”不见踪迹,朝廷没有设置相当于原来“邦(国)司空”的官职,其职掌的事务被拆散分配给其他官署机构执行。如通渠灌溉等水利事务改由大农令、即后来的大司农掌管。《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言秦官有治粟内史,“景帝后元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又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131)《史记》卷29《河渠书》载,武帝时大司农郑当时奏请“引渭穿渠起长安,并南山下,至河三百余里……天子以为然,令齐人水工徐伯表,悉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筑路通渠的大型工程或由御史大夫审查办理,“其后人有上书欲通褒斜道及漕,事下御史大夫张汤”。(132) 而大规模修筑堤防等事也由大司农或御史大夫负责,如元光年间黄河决于瓠子,武帝即派大司农郑当时“使视决河,自请治行五日”。事后,“使汲黯、郑当时兴人徒塞之”。又成帝时黄河溃决,“御史大夫尹忠对方略疏阔,上切责之,忠自杀”。(133) 朝廷另设有河堤都尉等职。而大型土木工程的修建,如前所言,则主要由将作大匠负责,少府的左右司空也分担部分陵墓工程。西汉宫廷与中央政权的官府手工业则多由九卿属下的各种工官组织来管理,如前述宗正之都司空主造砖瓦,水衡都尉之钟官、辨铜、技巧主铸铜钱,(134) 中尉所辖之寺工主造兵器、用具,(135) 都船和船司空主造船只,少府所辖考工、尚方令丞主造器具,织室制作衣服。(136) 总之,原来邦(国)司空的职能已被上述诸官署机构瓜分殆尽,所以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九卿属下各司空部门只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其职权也就因此而减轻。

四、两汉“司空”机构的历史演变

西汉中叶到东汉前期,中央和地方行政组织中的“司空”机构逐渐发生变化,纷纷裁撤,仅在三公中保留“司空”,但与罪犯劳动管理无关。其演变情况分述如下:

(一)郡国县乡司空的衰亡

首先,是乡司空的消失。前述里耶秦简J1(16)5—6简表明秦朝在各县设有都乡司空和乡司空负责征派徭役、催缴逋贷。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也载有司空的秩次,“从百六十石至二百五十石不等,应当是包括乡司空在内的”。(137) 此后各种史料中再未见过“乡司空”,如尹湾汉墓出土的《东海郡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所载该郡诸县所属各乡仅设置了“乡有秩”、“啬夫”、“游徼”、“乡佐”、“亭长”等,并没有出现司空。(138)《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载西汉“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139)《后汉书·百官志五》曰:“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140) 安作璋、熊铁基指出,各乡之“有秩”实际为郡署掌管大乡的“有秩啬夫”,小乡则由县里委派无秩啬夫管理。有秩啬夫其秩百石,“在西汉官品和俸禄中是最后一等,所以说‘其职裁有秩耳’,是刚刚入官品的芝麻官。无秩啬夫当然就没有百石,或者相当于斗食,或者更少”。(141) 东汉乡啬夫的职能与西汉相比略有变化,即在征收赋税之外还负责派发徭役,“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142) 如第五伦“为乡啬夫,平徭赋,理怨结,得人欢心”。(143) 两汉各乡在啬夫之下还有乡佐,是啬夫的下级和助手,“其主要职掌虽为赋税、徭役,其他行政、民事、兵事也似乎都管,其地位或相当于郡县之丞”。(144) 从尹湾汉简反映的情况来看,乡佐并非每乡都设,很多乡只有啬夫而无乡佐。(145) 如前所述,乡内征发徭役的工作在秦代及西汉前期是由乡司空承担的。卜宪群认为:“汉初以后,随着大规模战争的结束,乡司空的职能逐渐消失,司空一职也不再见于乡中。”(146) 笔者赞成此说。看来随着乡司空的裁撤,原来其担任的派发徭役、收缴逋贷任务也就转交给乡啬夫和乡佐了。

其次,出现了“空丞”和“徒丞”。西汉官印屡见带有某某县名之“空丞”,应是“司空丞”之省文。(147) 任常中指出:“传世印章中,还有上虞空丞印、乌伤空丞印、班氏空丞印与涅阳邑空丞印等。查《汉书·地理志》,知此四地均为西汉县名,上虞、乌伤属会稽郡,班氏属代郡,涅阳邑属南阳郡,新莽时分别改为会稽、乌孝、班副和前亭。”(148) 另外,“王莽托古改制,采地也置司空,如‘东光采空丞’(《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即‘东光采司空丞’”。(149) 又有前缀县名或侯国名之“徒丞”汉印,陈直汇考有“故且兰徒丞”、“爰得徒丞”、“巩县徒丞印”、“干昌县徒丞”、“雝丘徒丞印”、“雏卢徒丞印”、“灞水徒丞”与新莽“骓睦男徒丞”印,认为“盖汉代刑徒,有时人数众多,各郡国势必设官管理”。(150) 近年河南长葛出土过“红阳侯国徒丞”铜印。(151) 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另补充“宜□侯国徒丞”、“扶恩相徒丞”、“陕县徒丞印”、“犫县徒丞印”等,把它们都列入卷4《新莽官印》中。(152) 任常中则不同意把“徒丞”印章全部划归新莽时期。他指出:“西汉末期与新莽王朝年代相近,印章风格相似,乃是其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这两个朝代的县名不同,“马丞、徒丞、空丞诸印,有的与西汉地名相合,而与新莽地名不符;有的和新莽地名相符,而与西汉地名不合,泾渭分明,各不相混,这就为这些印章的断代提供了十分明显的标准:与西汉地名相合的为西汉印,与新莽地名相符的为新莽印。从而可以得出结论:马丞、徒丞和空丞皆为西汉原有官职,新莽时期,不过沿用旧名(如果新莽时期也有空丞的话)罢了”。(153) 任说合理有据,可以信从。

西汉后期至新莽各县之“空丞”、“徒丞”属于何种性质的官职呢?赵平安认为“东光采空丞”为东光采司空的副官。(154) 罗福颐说:“新莽徒丞多与县名相联系,或谓即汉之县丞。”又云:“王莽改汉制,县丞曰徒丞”。(155) 笔者以为,罗说并无史实根据,而县丞为令长副手,所管事务甚杂,其职责并非专门监管刑徒,因此县丞改称“徒丞”之解释尚难令人信服。汉代郡国因各种情况和需要在县道特设一些机构和官吏,《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曰:“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次皆如县、道,无分士,给均本吏。”(156) 西汉郡国之特设官,“农、林、水、工、盐、铁、畜牧,包括方面很广,各地所设主管官吏,均分属中央有关机构直接管辖”。(157) 至东汉则大多改属地方,成为郡的属吏。西汉的某些刑徒劳动组织亦称“徒官”。见贾谊《新书》卷2《阶级》:“若夫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空,编之徒官。”(158) 汉代郡国特设官有两个特点,其一是以管理之对象及活动命名,例如盐官、铁官、工官、家马官、(159) 畜官(160) 等,而“徒官”名称亦与之相类。其二是部门主官虽通常为令长,但有时机构略小,则以丞来主事。安作璋、熊铁基在论述两汉狱丞、马丞和徒丞时指出:“严耕望认为,诸县或得置狱丞或马丞,‘盖汉世特重刑狱与马政,故特置之。’陈直则说,马丞印‘疑为武帝时郡国养马官吏所用’。我们认为,陈直所疑有一定道理。从后世的情况看,有些单位不必有令、长或其他主官,丞即是主官,如驿丞就是。至于狱丞和徒丞,或为事广之后专设之官。”(161) 安、熊之言较为合理,秦与西汉各县的司空官为常设机构,附属于县道。但有时国家在某地实施较大规模的工程,进行长期而又集中的刑徒劳动,故需要特设机构督率,并非由县道常设的司空官来管理。汉新官印中未见有“徒令(长)”、“空令(长)”,故“徒丞”与“空丞”有可能是各县专设“徒官”和“司空”的官长,而不是副手。

任常中、赵新来认为:“《十钟山房印举·官印十八》有‘徒府’、‘武徒府印’,应是管理刑徒的官署公章(后印‘武’字,应为地名),而‘徒丞’应是‘徒府’的长官。”(162) 此说有值得商榷之处。秦汉之“府”有二义,其一为公卿或郡国守相等高级官吏的办公机构,以其官职命名,如丞相府、太尉府、御史大夫府与廷尉府、中尉府、卫尉府以及郡府等。“徒府”则是以徒隶贱人为名,与之明显不合;且“丞”通常为郡县守令之下级助手,根本没有资格开府治事,所以任、赵之说很难成立。秦汉“府”的第二种含义是仓库的管理部门,如西汉印文所见有“庙衣府印”、“药臧府印”,以及器府、泉府、帑府、金府、钱府等。(163) 前引秦封泥有“寺司空府”,另有“中府丞印”、“御府之印”,傅嘉仪注曰:“中府为皇后、皇太后、太子、公主、诸侯王、王后金帛之藏府。《汉书·东方朔传》颜师古注曰:‘中府,掌金帛之藏者也。’”“御府,官署名。秦置,汉沿之。为皇宫内收藏皇帝金钱财宝及衣物的机构。《史记·李斯列传》:‘御府之衣,臣得赐之。’《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属官有御府令丞。颜师古注:‘御府主天子衣服也。’”(164)“府”也可以表示看管仓库的官员,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传食律》:“及卜、史、司御、寺、府。”整理小组注:“府,掌管府藏的人。”(165) 由此看来,“徒府”不像是管理刑徒的部门,而应是“徒官”的仓储机构或掌库官吏。秦代印章已有“中官徒府”,(166) 可视为西汉“徒府”的渊源。

再次,西汉末年到东汉中叶,郡县司空机构逐渐消亡。西汉成帝时郡县仍设有司空,如陈咸任南阳太守,该郡豪强犯罪“辄论输府,以律程作司空”。(167) 绥和元年罢丞相置三公官时,县道还有“狱司空”。但在西汉末年某些郡县已经取消了司空机构,如前引尹湾汉墓简牍的《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整理小组认为可能是东海郡上计用集簿的底稿或副本,它们登录平帝时期当地郡县府廷所辖各级属吏的名称和人数,均不见有关司空的任何记载。据廖伯源统计,东海郡郡府及都尉府属吏之“吏员名目”,计有卒史、属、书佐、用算佐、小府啬夫5种名称。县廷之属吏名目计有官有秩、乡有秩、令史、狱史、官啬夫、乡啬夫、游徼、牢监、尉史、官佐、乡佐、邮佐、佐、亭长14种。合而言之,可归为卒史、有秩、属、令史、狱史、啬夫、游徼、牢监、尉史、佐、亭长。(168) 可见该郡及属县的官吏中没有司空一职。簿籍中提到的“官啬夫”,是秦汉职掌某一具体部门的官吏。(169) 那么,它是否包括各县的“司空啬夫”(即县司空)呢?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很小。第一条理由是该簿籍的官吏排列顺序表明“官啬夫”的秩次较低,卜宪群指出,上述简牍反映“官啬夫在县中的地位并不高,排在令史、狱史之后,亦属斗食之吏”。(170) 而前引《二年律令·秩律》记载西汉各县(包括乡)司空的秩俸为百六十石至二百五十石,要明显高出一个等次,可见两者并非同一级别的官职。第二条理由是尹湾汉简《集簿》所录东海郡39个县邑侯国中,有14个(容丘、南城、新阳、东安、平曲侯国、建陵、山乡、武阳、都平、郚乡、建乡、□□、建阳、都阳)未设官啬夫,只有乡啬夫。(171) 说明上述县邑确实没有设置司空机构,而其余县邑很有可能与之相同。从这些情况来看,可以认为此时东海郡及属县已经取消原来的司空官。受现存史料局限,笔者无法确定这一现象是否具有代表全国地方官制发生变化的普遍意义,但是至少能够反映西汉末年已然有部分郡县不再设置司空机构。从一些文献与金石资料的记载来看,东汉明帝、章帝时郡县仍设有司空机构,役使刑徒劳作,修建道桥官署。(172) 此后的史籍与考古材料中再未见到名为“司空”的罪犯劳动组织,看来应该是被撤销了。从东汉中后期的碑刻资料来看,郡县督率土木建筑、道桥修筑工程的官员已然更换名称,如顺帝阳嘉四年(135)作洛阳石桥梁柱碑铭,在河南尹属下有“将作吏睢阳申翔、道桥掾成皋卑国”。(173)“将作吏”或称“将作掾”,安作璋、熊铁基释:“将作掾:为主土木行作之吏。《华山亭碑》华县有‘将作掾曹鉴孔明、任就幼成,史吴武丙昌’。”(174) 此碑文见于《隶释》卷2,(175) 为灵帝光和元年(178)造作。安、熊又释:“道桥掾:《汉安长陈君阁道碑》最后有‘时道桥掾董□□’一段文字,显然,道桥掾为当时具体主持修阁道者。”(176) 按《隶释》卷15载桓帝延熹七年(164)《蜀郡属国辛通达李仲曾造桥碑》,洪适注曰:“又云帅徒屯作桥梁而官属有领南部道桥掾,则知此为造桥碑也。”(177) 这些原归郡县“司空”负责的事务,现在被分配给将作、道桥二掾名下。

(二)中都官“司空”机构的演变

西汉后期到东汉,中央政府“司空”机构的发展变化趋势主要有三。

其一是在最高级别官职“三公”中设置司空。前文所述,秦朝和西汉前中期朝廷的司空官秩俸甚低,如“中司空”不过八百石,仅同于大县之县令,而朝内未曾设立过秩二千石以上的司空官。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何武奏请建三公官,分职授政,得到成帝赞同,“以御史大夫何武为大司空,封列侯,皆增奉如丞相,以备三公官焉”。(178) 前引应劭《汉官仪》亦载此事,表明此前在朝内并无公卿级别的“司空”官员。不过,西汉末年大司空行使的是原来御史大夫的理政职能,并非专治水土。王莽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策命改变汉末三公的分职,“司空典致物图,考度以绳,主司地里,平治水土,掌名山川,众殖鸟兽,蕃茂草木”,(179) 才使“司空”一职名实相符,(180) 并在东汉得到沿袭。如《后汉书·百官志一》载司空“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181)

其二是“中都官”的各“司空”部门纷纷裁撤。《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182) 如前所述,西汉有些“诏狱”附设在九卿属下的“司空”机构里,如都司空、左右司空以及水司空等,(183) 此时被一并撤除。据《后汉书·百官志三》“宗正”条,“中兴省都司空令、丞”,“少府”条属官没有左右司空;这些监督刑徒劳动的庞大组织全被取消了。水衡都尉及水司空也不再设置,上林苑内仅有“上林苑令一人,六百石……丞、尉各一人”。(184)

其三是仍有罪犯劳动,但管理组织不再称为“司空”。西汉中叶至东汉,朝廷的土木建筑工程由将作大匠负责,虽然还有罪犯服作苦役,但监管他们的机构已由“大匠官司空”改称为左校、右校。(185) 1964年洛阳南郊出土大批东汉刑徒砖志,“由砖铭的内容和格式来看,这些刑徒都是属将作大匠下的左部或右部管理,所谓的部是指刑徒役作的作部。左部或右部,它们都是专门管理服劳役的刑徒的机构”。(186) 吴荣曾认为这些作部隶属于左、右校,它们之间是上下级的关系。(187) 东汉中叶至南北朝,中央和地方政府虽然还在小规模地使用罪犯劳动,但是其管理机构均称“作部”,(188) 而“司空”从此不再作为徒刑犯人监管官员及部门的名称。

“司空”机构曾在秦与汉初遍及郡县城乡,为什么后来又纷纷消亡?笔者以为这与秦汉刑徒制与谪罚劳动的兴衰有直接联系。战国到西汉前期,中国逐步脱离诸侯割据的分裂状态,建立起多民族统一的封建专制帝国。在这一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阶段出现的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刑徒劳动的泛滥。吴荣曾指出:“春秋时筑城、修路之类的劳动,都由农民来承担,而秦汉时此类劳动已有一部分落到刑徒的肩上……现在可以明确,由刑徒来分担农民所应服的大部分徭役,应开端于战国时。”战国初年各国政治变革在刑罚制度上的表现之一,就是刑徒制的兴起并逐步取代肉刑制。关东六国和秦的刑徒服役于农、牧、手工制造、采矿冶炼以及各种杂役,尤其是繁重的土建劳动。“刑徒大量地被投入到大规模的土木工程之中,于是原来管理工程的司空,它从此便获得了管理和镇压罪犯的一种新的职能。”(189) 二是秦在征服六国的过程中,对旧邦和新辟领土上的臣民实行极为暴虐的统治,致使“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190) 秦的严刑酷法不仅为刑徒劳动大军提供充足的来源,而且使许多民众成为“居赀赎责(债)”者,被谪罚为官府服役。吴荣曾认为,虽然关东六国和秦都实行过刑徒制,但这一制度在秦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发展。秦的刑徒服役期较长,组织更加严密,“再就是秦刑徒在人数上是极多的,尤以统一以后为甚。《史记》说仅在咸阳服役者,就有‘隐宫(官)徒七十余万人’,如加上各地者,则总数可能逾于百万”。(191) 笔者认为,刑徒劳动主要采取监督强制下的集体协作,其剥削形态和奴隶制很相似,就连束缚罪犯人身的“髡钳”也和对私家奴隶一样。对于统治集团来说,刑徒制和谪罚徭役的“好处”是可以在正常的赋役征收之外合法地无偿占有民众的劳动力,所以他们乐于编织法网,以便尽量把人民罚做罪犯来役使,这在国家大兴土木工程时表现得最明显。刘瑜曾说:“昔秦作阿房,国多刑人。今第舍增多,穷极奇巧,掘山攻石,不避时令,促以严刑,威以正法,民无罪而覆入之。”(192) 由于罪犯劳动的兴盛和普及,秦汉政府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来进行监管,于是各种“司空”部门在京师郡县甚至各乡广泛建立,成为庞大国家机器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汉“司空”机构逐步撤除的原因,史籍并无明文记载,但是从其历史背景看,应该和刑徒制的衰落有直接关联。服役罪犯所受的人身压迫极为沉重,劳动效率很低。朝廷滥施刑罚又会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动摇或颠覆王朝的统治。秦亡之后,汉代政权总结、汲取教训,注意推行“仁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西汉前期取消秦代许多酷刑苛法,致使刑徒人数明显下降。(193) 而且,“‘居赎’、‘居赀’汉已不见。”(194) 新莽复行暴政,又扩大罪犯劳动的规模与范围:“徒隶殷积,数十万人。”至东汉初年,光武帝再度与民休息,“辄平遣囚徒,除王莽苛政”。(195) 西汉刑徒在某项工程中劳动的人数最多为数万人,(196) 已远少于秦代;东汉则未见万人以上的罪犯集中劳动。其次,秦始皇“刻削毋仁恩和义”,因此“久者不赦”。(197) 两汉政府则以赦除为常制,登位、死葬、灾异、寿庆时频有大赦,据统计,西汉颁布的大小赦令“共九十八次,平均两年多一次”。(198) 东汉赦罪更为频繁,甚至“一期之中,大小四赦”。(199) 通过经常的赦免,也缩减和限制了为官府劳动的罪犯人数。再次,西汉末年平帝颁布“顾(雇)山”法令,女徒刑犯可以入钱免其劳作;(200) 东汉初仍行此法。(201) 明帝、章帝、和帝又频频下诏,令百姓可用缣帛赎罪,“系右趾”、“髡钳城旦舂”等重徒刑为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为三匹(有时为五匹),(202) 使普通民众也能通过赎买免除苦役。第四,秦和西汉实行“更戍”兵役制度,“夫士卒尽家人子,起田中从军”。(203) 士卒主要由编户农民更番充任,“谪戍”罪犯当兵的人数不多。东汉时“更戍法”废止,政府取消地方的义务兵,除招募职业兵外,还屡屡使用弛刑徒协助正规军作战。(204) 另外,罪人减死一等本为髡钳城旦舂,从事苦役。东汉政府经常下诏命令减罪死囚徙戍边郡,从明帝到桓帝,“在89年间,总计为20次,平均4年多颁布1次”。(205) 如班超所言,“塞外吏士,本非孝子顺孙,皆以罪过徙补边屯”。(206) 刑徒当兵、戍边者显著增多,也会相应减少服役罪犯的数量。

两汉法律制度的上述变化,使罪犯劳动的规模和范围逐步缩小。随着汉代封建统治的稳定,正常的赋役征发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相应增大,而缺乏效率和容易激发矛盾冲突的刑徒制与谪罚徭役渐被废止,不再被政府当做主要的剥削形式。因此,监管犯人劳作的“司空”机构随之萎缩,从京师郡县的行政司法系统里纷纷消失。为避免与三公中的“司空”重名,官府残存的罪犯劳动组织也改称为“作部”。

附识:本文承蒙三位匿名外审专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在此深表谢忱。

责任编审:李红岩

注释:

① 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32、237页。于豪亮:《云梦秦简所见职官述略》,《文史》第8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1—12页。裘锡圭:《啬夫初探》,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51—252页。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为中心的探讨》,《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

② 《后汉书·百官志一》“司空”条李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562页。

③ 丁福保:《说文解字诂林》引《说文校义》:“今注脱‘有’字,从《通志》引《汉官仪》补。”(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1册,第9832页)

④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78页。

⑤ 高明编著:《古陶文汇编》,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79页,第5.303—5.305拓图。

⑥ 王学理:《秦始皇陵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5页。

⑦ 高明编著:《古陶文汇编》,第484页,第5.322—5.324拓图。

⑧ 方以智:《通雅》卷38《宫室》,《四库全书》文渊阁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857册,第738页。

⑨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478页。

⑩ 王绍兰《说文解字段注订补》:“考《齐武绩王传》子北海静王兴,建武三十年封,兴子复为临邑侯。又云临邑侯复好学能文章,永平中,每有讲学事,辄令复典掌焉。与班固、贾逵共述汉史。傅毅等皆宗事之。然则复说者,盖刘复说也。’”转引自丁福保:《说文解字诂林》,第11册,第9833页。

(11)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478页。

(12) 张斐《汉晋律序》注:“罪已定为徒,未定为囚。”《太平御览》卷642《刑法部八》,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877页。

(13) 参见宋杰:《汉代监狱建置设施丛考》,《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14) 参见宋杰:《汉朝刑具拘系制度考述》,《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1期。

(15)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31页。

(16) 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80页。

(17) 王充:《论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75页。

(18) 国家图书馆善本金石组编:《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石刻文献全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第542—543页。

(19) 郭荣章《论古褒斜道上栈阁的分布、形制及邮驿等建筑设施》:“褒中县恰为入栈之首驿,故在治道过程中,既修褒中县官寺,又兼修褒中县司空之官舍。”(《成都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20) 应劭著,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18、419页。

(21) 《汉书》卷23《刑法志》,第1110页。

(22) 裘锡圭:《啬夫初探》,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32页。

(2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34、148页。

(24) 罗福颐主编,故宫研究室玺印组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卷1《秦官印》,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4页。

(25) 裘锡圭:《啬夫初探》,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52页。

(26) 罗福颐主编,故宫研究室玺印组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卷11《专用印及未详疑伪印》,第449页。

(27) 叶其峰《西汉官印丛考》:“柜为县名,属徐州琅琊郡,此印当是柜县之狱司空印,省‘狱’字,与半通印‘司空’同例……笔者认为‘柜司空’不是烙马印,而可能是制砖时压制砖模文字的工具。”(《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第1期,第79页)

(28)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7页注③;裘锡圭:《啬夫初探》,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51页。

(29)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1—79页。

(30) 裘锡圭:《啬夫初探》,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52页。

(31)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32页。

(32)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35—236页。

(33)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

(34) 分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52、220页。

(3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8页。

(36) 张春龙、龙京沙整理:《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

(37) 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

(38)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第104、112—113页。

(39) 《后汉书·百官志五》,第3623页。

(40)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游徼)其与有秩啬夫之关系,盖亦如郡尉之于郡守,县尉之于县令长。然乡游徼实即县职之分部于诸乡者,属功曹,已详上节。”(第239—240页)

(41)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20、135—136页。

(42)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第104页。

(43) 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第111—112页。

(44)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157—1158页。

(45)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478页。

(46)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1172页。

(47)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第69页。

(48) 分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4、85、88页。

(4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1页。

(50) 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第164—165页。

(51) 《后汉书·百官志五》,第3623页。

(5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4页。

(5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第134页)《汉书》卷2《惠帝纪》:“赐给丧事者……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注引如淳曰:“律有斗食、佐史。”韦昭曰:“若今曹史书佐也。”(第85—86页)

(54)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第148页);“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结(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第76—77页)

(55) 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2《阶级》:“若夫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空,编之徒官。司寇、牢正、徒长、小吏骂詈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之见也。”(第80—81页)

(5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9页。

(57) 《史记》卷91《黥布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97—2598页。

(5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第136页)

(59) 廖伯源:《简牍与制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4—65页。

(60)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0页。

(61) 参见《汉书》卷8《宣帝纪》神爵三年八月诏:“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第263页)《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第742页)

(62) 《汉书》卷76《王尊传》,第3226页。

(63) 参见赵平安:《秦西汉误释未释官印考》,《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卷6“盩司徒幽卣跋”:“盖古县邑皆有司徒司马司工,不必天子诸侯之国始有之也。”(北京:中国科学院出版社,1952年,第160页)

(64) 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司工文献上作司空,在西周铭文中均作司工,东周铭文中有作司工或司攻的……可见典籍上的司空之空应是工字的同音假借。”(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2页)

(65) 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

(6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吏程攻(功),赢员及减员自二日以上,为不察。上之所兴,其程攻(功)而不当者,如县然。度攻(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毋独令匠。其不审,以律论度者,而以其实为(徭)徒计。”(第76—77、148页)

(67) 应劭著,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第419页。

(68) 马非百注释:《盐铁论简注》,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77页。

(69) 《太平御览》卷642《刑法部八·徒》,第2876页。

(70) 《后汉书》卷3《章帝纪》,第147页。

(71) 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77页。

(72)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不攻间车”条(第81页);“为铁攻(工),以攻公大车”条。(第82页)

(73)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令县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书者”条简文与注释。(第83页)

(74) 王符著,汪继培笺,彭铎校正:《潜夫论笺校正》卷3《浮侈篇》,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20页。又《后汉书·郡国志五》记载西汉,“至于孝平,凡郡、国百三,县、邑、道、侯国千五百八十七”,东汉“至于孝顺,凡郡、国百五,县、邑、道、侯国千一百八十”。(第3533页)

(75)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又狱司空,惟县道有之,郡国亦无。”(第237页)

(76) 罗福颐主编,故宫研究室玺印组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卷1《秦官印》,第4页。

(77)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卷113《南越列传》,第253、2967页。

(78) 分见周晓陆、路东之编著:《秦封泥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253、265、218页。

(79)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第71页。

(80) 《后汉书》卷3《章帝纪》,第147页。

(81) 《汉书》卷66《陈万年附子咸传》,第2901页。

(82) 罗福颐主编,故宫研究室玺印组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卷2《前汉官印》,第41页。

(83) 吴幼潜编:《封泥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29页。

(84)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

(85) 《史记》卷105《扁鹊仓公列传》,第2804页。

(86) 吴幼潜编:《封泥汇编》,第32页。

(87) 耿建军:《试析徐州西汉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质》,《考古》2000年第9期。

(88) 李银德:《徐州土山东汉墓出土封泥考略》,《文物》1994年第11期。

(89) 黄盛璋:《邗江胡场汉墓所谓“文告牍”与告地策谜再揭》,《文博》1996年第5期。

(90) 陈松长:《告地策的行文格式与相关问题》,《湖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91) 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选释》,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738页。

(92) 《后汉书》卷42《光武十王列传》,第1423页。

(93)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第136页)

(94) 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综合研究》,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23—25页。

(95)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905页。

(96) 于豪亮:《云梦秦简所见职官述略》,《文史》第8辑,第11页。

(9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第71页。

(98) 《后汉书·百官志四》,第3610页。

(99) 如《汉书》卷93《董贤传》载哀帝“诏将作大匠为贤起大第北阙下……又令将作为贤起冢茔义陵旁”(第3733—3734页);《汉书》卷81《孔光传》:“将作穿复土,可甲卒五百人,起坟如大将军王凤制度。”(第3364页)

(100)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8页。

(101) 参见刘瑞:《秦汉时期的将作大匠》,《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

(102)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秩律》,第74页。

(103)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0—731页。

(104) 陈直:《关于两汉的徒》,《两汉经济史料论丛》,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66、264页。

(105) 吴镇烽:《陕西历史博物馆馆藏封泥考(卞)》,《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6期。

(106)王学理:《秦始皇陵研究》,第241—242页。

(107) 《史记》卷107《魏其武安侯列传》,第2853—2854页。

(108)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90页。

(109)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1167页。

(110) 《汉书》卷45《伍被传》,第2174—2175页。

(111) 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战国秦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635—636页。

(112)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1、735页。

(113) 吴镇烽:《陕西历史博物馆馆藏封泥考(下)》,《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6期。

(114)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92页。

(115) 《汉书》卷45《伍被传》,第2174—2175页。

(116) 《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第1543—1544页。

(117) 郦道元注,杨守敬、熊会贞疏,段熙仲点校,陈桥驿复校:《水经注疏》,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312、1667页。

(118) 周晓陆、陈晓捷、汤超、李凯:《于京新见秦封泥中的地理内容》,《西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119)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第1141页。

(120) 《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41页。

(121) 王学理:《秦始皇陵研究》,第240—241页。

(122) 周晓陆、路东之编著:《秦封泥集》,第124页。

(123) 吴镇烽:《陕西历史博物馆馆藏封泥考(下)》,《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6期。

(124) 罗福颐主编,故宫研究室玺印组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卷3《前汉官印》,第38页。

(125) 牛济普:《汉代官印分期例举》,《中原文物》1998年第1期。

(126) 周晓陆、刘瑞、李凯、汤超:《在京新见秦封泥中的中央职官内容——纪念相家巷秦封泥发现十周年》,《考古与文物》2005年第5期。

(127) 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83、305、901、1118、1277页。

(128)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687页。

(129)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夏、殷亡闻焉,周官则备矣。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是为六卿,各有徒属职分,用于百事。”(第722页)

(130)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第71、74页。

(131)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1页。

(132) 《史记》卷29《河渠书》,第1409—1410、1411页。

(133) 分见《史记》卷120《汲郑列传》,第3113页;卷29《河渠书》,第1409页;《汉书》卷29《沟洫志》,第1688页。

(134) 参见陈直:《关于两汉的手工业》,《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117页。

(135) 黄盛璋:《寺工新考》,《考古》1983年第9期。

(136) 参见陈直:《关于两汉的手工业》,《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126、71页。

(137) 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

(138) 参见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24—325页。

(139)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

(140) 《后汉书·百官志五》,第3624页。

(141)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济南:齐鲁书社,1985年,第195页。

(142) 《后汉书·百官志五》,第3624页。

(143) 《后汉书》卷41《第五伦传》,第1396页。

(144)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200页。

(145) 卜宪群指出:“乡佐设置的非普遍性可能是两种情况所致:一是乡佐也要根据乡的大小而设立,并非每乡都设,小乡乡佐的职能就由乡啬夫承担了,实际上文献所载乡佐与乡啬夫的职能是互相交叉的;二是临时的官缺,尚未补齐。”(《秦汉官僚制度》,第325页)

(146) 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

(147) 汉代以“空”字代表“司空”之例,还可参见出土汉瓦“右空瓦片”、“右空瓦当”、“右空瓦筒”。陈直云:“此为少府右司空令官署所造。”(《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66页)

(148) 任常中:《关于汉马丞、徒丞、空丞印的问题》,《中原文物》1983年第3期。

(149) 赵平安:《秦西汉误释未释官印考》,《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150) 陈直:《关于两汉的徒》,《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54—255页。

(151) 参见任常中、赵新来:《长葛出土“红阳侯国徒丞”铜印考》,《中原文物》1981年第2期。

(152) 罗福颐主编,故宫研究室玺印组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卷4《新莽官印》,第99—114页。

(153) 任常中:《关于汉马丞、徒丞、空丞印问题》,《中原文物》1983年第3期。

(154) 赵平安:《秦西汉误释未释官印考》,《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155) 罗福颐主编,故宫研究室玺印组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第99、113页。

(156) 《后汉书·百官志五》,第3625页。

(157)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138页。

(158) 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第80页。

(159) 《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太原郡:“有家马官。”注引臣瓒曰:“汉有家马厩,一厩万匹,时以边表有事,故分来在此。家马后改曰挏马也。”(第1551—1552页)

(160) 《后汉书》卷58《盖勋传》:“时叛羌围护羌校尉夏育于畜官”,李贤注引《音义》曰:“右扶风畜牧所在,有苑师之属,故曰畜官。”(第1880—1881页)

(161)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166页。

(162) 任常中、赵新来:《长葛出土“红阳侯国徒丞”铜印考》,《中原文物》1981年第2期。

(163) 参见罗福颐主编,故宫研究室玺印组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第33、37、76页。

(164) 傅嘉仪编著:《秦封泥汇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第117、121页。

(16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3页。

(166) 罗福颐主编,故宫研究室玺印组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第2页。

(167) 《汉书》卷66《陈万年附子咸传》,第2901页。

(168) 廖伯源:《简牍与制度》,第54页。

(169) 参见裘锡圭《啬夫初探》:“秦律把仓啬夫、库啬夫、田啬夫等各种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啬夫总称为‘官啬夫’,与官啬夫相对的是县啬夫或大啬夫。”(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27页)

(170) 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第323页。

(171) 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79—84页。

(172) 前引《汉鄐君修褒斜道碑》:“永平六年,汉中郡以诏书受广汉、蜀郡、巴郡徒二千六百九十人,开通褒余(斜)道……为道二百五十八里,邮亭、驿置、徒司空、褒中县官寺并六十四所。”《后汉书》卷3《章帝纪》元和元年八月南巡,“诏所经道上,郡县无得设储踌。命司空自将徒支柱桥梁”。(第147页)前引王充《论衡》卷24《辨祟》曰:“犹系罪司空作徒,未必到吏日恶,系役时凶也。”(第375页)反映的均是明帝至和帝初年的情况。

(173) 郦道元注,杨守敬、熊会贞疏,段熙仲点校,陈桥驿复校:《水经注疏》,第1402页。

(174)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176页。

(175) 国家图书馆善本金石组编:《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石刻文献全编》,第641—642页。

(176)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176页。

(177) 国家图书馆善本金石组编:《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石刻文献全编》,第641—642页。

(178) 《汉书》卷83《朱博传》,第3404—3405页。

(179) 《汉书》卷99中《王莽传》,第4102页。

(180) 参见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第116—117页。

(181) 《后汉书·百官志一》,第3561—3562页。

(182) 《后汉书·百官志二》,第3582页。

(183) 《汉书》卷10《成帝纪》载建始元年“罢上林诏狱”(第303页),但其管理机构“水司空”应仍存在。

(184) 《后汉书·百官志三》,第3589、3593页。

(185)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载将作大匠“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成帝阳朔三年省中候及左右前后中校五丞”(第733页);《后汉书·百官志四》“将作大匠”条:“左校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左工徒。丞一人。”“右校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右工徒。丞一人。”李贤注:“安帝复也。”(第3610页)可见左、右校令丞在西汉时已有,东汉初不存,至安帝时重新恢复。

(186)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汉魏洛阳故城南郊刑徒墓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47页。

(187) 吴荣曾:《汉刑徒砖志杂释》,《考古》1977年第6期。

(188) 东汉中叶至南北朝罪犯服刑的机构称“作部”的情况,参见《后汉书》卷7《桓帝纪》建和三年十一月甲申诏:“又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藏。”(第294页)《太平御览》卷464引《文士传》曰刘祯得罪曹丕,“主者案祯大不恭,应死减一等,输作部使磨石。”(第2134页)《宋书》卷79《竟陵王刘诞传》:“赦作部徒系囚,开门遣腹心率壮士击(戴)明宝等,破之。”(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031页)《南史》卷47《荀伯玉传》:“(齐)高帝有故吏东莞竺景秀尝以过系作部。”(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68页)《魏书》卷61《沈文秀附子保冲传》:“有司处之死刑。高祖诏曰:‘保冲,文秀之子,可特原命,配洛阳作部终身。’”(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67页)

(189) 吴荣曾:《胥靡试探》,《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

(190) 《汉书》卷23《刑法志》,第1096页。

(191) 吴荣曾:《胥靡试探》,《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

(192) 《后汉书》卷57《刘瑜传》,第1856页。

(193) 《汉书》卷23《刑法志》载孝惠、高后时萧何、曹参为相,“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第1097页),又言文帝时“风流笃厚,禁罔疏阔……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第1097页)

(194) 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66页。

(195) 分见《后汉书》卷13《隗嚣传》,第517页;《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第10页。

(196) 《汉书》卷2《惠帝纪》三年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第89页)

(197)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38页。

(198) 杨生民:《论两汉刑徒的社会性质——关于两汉刑徒是否奴隶的商榷》,《北京师院学报》1978年第2期。

(199) 《太平御览》卷652《刑法部十八·赦》引崔寔《政论》,第2915页。

(200) 《汉书》卷12《平帝纪》“元始元年六月”条,第351页。

(201) 《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第35页。

(202) 分见《后汉书》第98、143、158、171、182页。

(203) 《史记》卷102《冯唐列传》,第2759页。

(204) 参见贺昌群:《东汉更役戍役制度的废止》,《历史研究》1962年第5期。

(205) 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第756页。

(206) 《后汉书》卷47《班超传》,第15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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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国家统治组织中的“四孔”_司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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