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宪政建设制约因素的法律文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制约因素论文,近代中国论文,法律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4)03-0082-05
宪政是一种与君主专制相对立的民主政治。自从林则徐、魏源、郑观应等第一批睁眼看世界的中国人把宪政思想及其理论介绍到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中国开始,近代中国也曾发生了诸如以戊戌变法为表现形式的宪政运动,清末新政和变法中立宪派组织和发动的以开国会、定宪法为内容的宪政运动,民国初年的精英和领袖们开展的以维护辛亥革命胜利成果、巩固民主共和制度为核心的宪政运动,北洋政府时期发生的以建立“好政府”、“废督裁兵”、“联省自治”为特征的宪政运动,国民政府时期由人权派发起和进行的以人权保护为中心的宪政启蒙运动等。也曾制定并公布或者起草了诸如《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以及“天坛宪草”、“五五宪草”等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宪法草案。也曾进行了诸如君主立宪宪政、民主共和宪政、人民民主宪政等宪政模式的探索和建设。但是,历次宪政运动无论由谁领导,也无论规模多大时间多长,最终都因破坏或镇压而失败。制定公布的宪法、宪法性文件和宪法草案要么主观上不愿实施,要么客观条件限制不可能实施或者不可能很好地实施。几种模式的宪政建设要么失败流产了,要么没有条件而流于形式。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制约因素是多方面
的,本文试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分析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人治”传统的根深蒂固而“法治”观念的十分淡薄是观念因素
以自由、平等、人权保护和法治为价值观的宪政理论是在西方文艺复兴、民主启蒙的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是在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成为现实并植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中的,是对以等级特权、君主专制和赤裸裸的人身强制、经济掠夺为特征的黑暗野蛮的欧美中世纪社会的否定。它既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与封建势力进行斗争和战斗的有力武器,又是资本主义宪政建设的信念和目标。当然,资本主义的宪政建设由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所有制决定,使其具有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色彩和资本主义经济剥削的特征,但其以自由、平等、人权保护和法治为价值观的宪政理论及其所包含的国家与社会的理想治理模式,则是全人类善良本性的体现和努力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具有切实的普适性。
在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里,“由于中国传统文明起源条件、发展途径的特定性和特殊性,农业经济结构的单一性,社会组织结构的宗法性,国家政治体制的中央集权性,国家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性等方面的原因”所决定[1](P71),使得人们不仅不会产生以自由、平等为内容的社会主流法律意识,不会重视以个人为主体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而且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并长期存在的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模式、治国方略都是“人治”的。循环往复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就是这方面的真实写照。“人治”是指在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过程中,人与法相比较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它的基本特征是某一个人或者集团通常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权力与法律发生矛盾时往往是权力的地位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权力。在立法方面一般表现为个人的命令(或诏令或手谕等)本身就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补充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废除法律,法律在以命令为形式的权力面前简直成了可供使唤的百依百顺的婢女,掌权者则依其统治需要随心所欲地立法和废法而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在行政方面的表现一般为机构庞大、职能无限,国家权力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拥有最高行政权力的人或者集团通常还掌握着最高立法权、司法权、军事指挥权等一切国家最重要的权力,行政权力行使时奉行的原则是“凡是法律没有限制和禁止的,都是我所拥有的”教条。在司法方面的表现一般为人们所信仰的教条是“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可让死变活”,公开或实际遵循的法律适用原则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某个人或集团公开地不受法律追诉和制裁,司法机关则难免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证据,依据人们身分的贵贱、地位的高低来判决案件,导致确定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人们的身份地位成反比。
在近代中国的宪政和法制建设中,这种“人治”传统和法律文化是充斥其间且根深蒂固的,有时甚至达到了甚嚣尘上的地步。仅从立法方面来说,从慈禧太后的懿旨到光绪皇帝的诏令,从袁世凯的教令到蒋介石的手令,公开地或实际地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近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的制定更是惟最高统治者之命是从。清末为了敷衍立宪派的要求、阻止民主革命的进程、延缓清朝的灭亡,公布了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根本原则的《钦定宪法大纲》和没有“臣民权利”规定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袁世凯在废除了束缚自己手足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破坏民主共和制度前后,一方面指令御用机构参政院修订《大总统选举法》,使自己当上了终身总统甚至世袭总统,另一方面为了使自己形同帝王的总统权力具有合法性、合宪性而授意北洋军阀的代理人组织所谓“约法会议”,制定了明为总统制实为总统专制的《中华民国约法》,甚至在戴上皇冠之后企图制定帝制宪法。以后,北洋政府的历任统治者对袁世凯的制宪先例和宪政模式心领神会并如法炮制,先后起草或者制定了原本就不打算实行的“贿选宪法”、“段记宪草”。国民政府虽然制定公布了《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和“五五宪草”,但最终都是秉承个人意旨,是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独裁政治制度的确立和肯定。尤其是1931年和1943年对《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两次修订更能说明国民政府在立法方面的因人立法、因人废法的人治做法,如“九一八事变”之前蒋介石担任国民政府主席时,1928年公布的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包括担任国家元首、兼任三军总司令、协调五院之间关系以及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等,因事变原因当蒋介石不再担任国民政府主席而于1931年12月对该法进行修订时,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就只剩下不负实际政治责任的国家元首职能,并不得兼任其他官职,连颁布命令也必须经有关院长部长副署才能生效。可当1943年蒋介石再次兼任国民政府主席职务并对该组织法进行修订时,就原封不动地恢复了1931年修订之前的国民政府主席的所有职权[2]。孙中山先生在担任临时大总统时坚决主张在中国实行总统制,而当被迫辞去大总统职务的时候,则不仅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政治制度由总统制坚决地改为责任内阁制,而且还匆忙制定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幻想这样就可以保卫辛亥革命成果、维护民主共和制度、防止袁世凯背叛民主共和制度了。这里面固然包含了孙中山先生对共和制度矢志不二的良苦用心,但不能不指出这种做法本身也包含了很浓厚的因人立法、因人废法的“人治”色彩,孙中山与袁世凯之间的政治关系也因此由原来的通过“议和”途径实现最高权力的和平转移,很快地走向分道扬镳并出现严峻的军事斗争。之后十余年的南北对立军事对抗,恐怕与这个时候早已埋下的仇恨种子有着密切关系。
总之,在近代中国,宪法不仅不是国家统治者观念上和行为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和治国的根本大法,不仅不是国家法制建设和实行法治的标志和保证,而且还成了专制者或独裁者办公桌上摆放的花瓶、隐藏其见不得人的丑行的遮羞布、确认和维护其反动统治的工具。革命者在进行武装斗争和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则偏重于宪法和法律的工具作用,而忽视了宪法和法律在人类文明和制度建设中的价值功能。这种“人治”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十分淡薄的“法治”观念是中国近代以来法治建设的大敌。
二、“民智未开”、“保姆训政”等理论、主张的影响是思想因素
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应该说是从西方发达国家移植来的,如要在中国由理论变成现实,实事求是地说,是应该具备一定主客观条件的。正因为宪政思想是从西方移植而不是从中国这块土地上自发生长的,因此,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条件起码说是不充分的。而指导思想的发育不成熟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民智未开”、“保姆训政”等理论和主张就是指导思想发育不成熟的主要表现。
关于“民智未开”、“保姆训政”的理论和主张,近代中国的思想家、政治家、革命家在这方面多有论述。梁启超在1906年写的《开明专制论》一文中认为:“凡国民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即其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以吾今日之中国而欲行议院政治乎,吾固言之矣,非顽固之老辈,则一知半解之新进也,此非吾敢为轻薄之言,实则平心论之,其程度不过如此也。”“故今日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今日中国政治,非可采用共和立宪制者也。”他不仅以国民不具备实行议院政治能力为理由,认为在中国不适宜进行民主共和宪政建设,实行共和立宪制,而且还强调在“民智未开”的条件下,建设君主宪政、实行君主立宪制也是不可能的。梁启超在谈到议院政治下的议院弹劾权的行使时指出:“不宁惟是,弹劾无效,则议院势不得不被解散。屡滥用弹劾,则重解散以解散,而议院将虽有若无,万一国民厌于选举,或君主怠于召集,则宪法根本为之摇动也。夫学识幼稚之民,往往沐猴而冠,沾沾自喜,有权而滥用矣,其常态矣。故吾以为今日中国之民,非稍经训练后,其必不免此弊也。”因此主张“中国今日尚未能行君主立宪制”[3],只能实行开明专制。从梁启超的观点来看,国民在不具备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的情况下,不仅不能进行共和宪政建设,也不足以进行君主立宪的宪政建设,而只能实行开明专制。梁启超的这种理论为清末统治者以“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为借口实行所谓的“预备立宪”[4],大搞立宪骗局,提供了理论支持。北洋政府初期,袁世凯在约法之治与宪法之治二阶段理论掩盖下大搞军阀独裁统治、总统专制及所提倡的洪宪帝制的理论与政治实践,恐怕与此也不无历史渊源关系。
孙中山先生积几十年革命斗争之经验,提出了著名的“建国三时期”革命程序理论和“五权宪法”“权能分治”宪政理论。这些理论固然为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规划了进程、指明了方向、设计了民主政治原则和宪政体制模式,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它们本身的不足之处和对近代中国宪政建设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应该承认,作为“真实的民主主义者”的孙中山先生的理论基础是民主主义,最终建立的国家是民主政治的国家,但他的关于“中国四万万之人民,由远祖初生以来,素为专制君主之奴隶,向来多有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为主人者,而今皆当为主人”的看法及其要实行民主政治“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的主张[5](P211),他的由革命党作为保姆对不会作主人的人民像对待婴儿那样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民主意识启蒙、参政能力训练的理论,他的有权的四万万人民皆为阿斗而有能的政府官吏均为诸葛孔明的观点[6](P570),确实有伊尹、周公训政的英雄史观色彩和不相信人民的一面,并且对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之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集团在背叛革命、血腥镇压工农运动、攫取大革命胜利成果的基础上建立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就是在对孙中山先生的上述理论进行断章取义的裁剪后,以“训政”为名义,以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的政权体制为幌子,把“政权”和“治权”统统独揽在国民党手中,大张旗鼓地实行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在蒋介石国民党于大陆进行22年的“训政”统治中,每次立宪活动都不是通过制定宪法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推进中国的宪政进程,而是把立宪活动当作与地方军阀和其他实力派争夺政治制高点的一个途径和方式,把宪法看做是确立和维护自己独裁政治地位和独占经济利益的工具,此时的宪法成了具文,宪政活动成了非法,宪政建设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并出现了加速度的倒退。
总之,以“明君”、“圣主”为特征、具有浓厚“人治”色彩的“民智未开”、“保姆训政”的思想和理论,既反映了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存在着环境不好的客观情况,又影响和指导着近代中国的志士仁人为祖国的宪政建设进行着大量默默无闻的工作,同时也被腐朽反动政府和落后保守势力所利用,成为他们制约和扼杀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理论根据和保护伞。
三、以军权统治为形式的独裁统治是政治因素
军队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坚强柱石,对于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维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通过“刑起于兵”的途径建立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在儒家“暴君放伐论”思想指导下实现政权更替、法制变革的古代中国,军队的作用尤其更为重要。在中国分封制和帝制时代,以贵族专政和君主专制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法律制度,就是由以国王为代表的贵族集团和以皇帝为代表的家族势力所拥有的军队建立和维护的。随着辛亥革命的隆隆炮声,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封建政治法律制度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开辟了中华大地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时代。但是,也许是历史遗留的包袱十分沉重的缘故,也许是中国由君主制到共和制走了一条武装斗争兼“议和”道路的缘故,作为国家柱石的军队从性质、宗旨、职能来看并没有完全近代化,特别是在近代中国民主宪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同一把锋利的双刃剑,既促进和推动了民主宪政的建立和发展,又为民主宪政的建立和发展设置重重障碍,甚至成为扼杀民主宪政制度的刽子手。
一位法律史教授在《中国宪政史》一书中指出:“是什么推动了中国的宪政建设呢?……是军事力量推动了中国的宪政。中国宪政建设的每一步都与军事参与分不开。”[7]在资产阶级革命运动所表现出来的强大军事力量的威逼下,清末统治集团被迫进行了一场仿行宪政、预备立宪的所谓改革;在清末腐朽统治集团制定“形式性宪法”,将君主制度宪法化,用宪法公开限制和剥夺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时候,是辛亥革命的军事力量推翻了清朝政权,结束了统治中国长达二千余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使中国走上了共和宪政的建设道路;在袁世凯倒行逆施、公然复辟帝制的时候,是蔡锷领导的护国运动所表现出来的军事力量维护了共和宪政的体制,粉碎了守旧势力的美梦;在袁世凯之后的历任北洋统治者为争权夺利把宪政建设搞得面目全非的时候,是孙中山先生发动和领导的北伐革命所表现出来的强大军事力量以摧枯拉朽之势结束了名为民主共和实为军阀独裁的反动统治;在以国民党为代表的国民政府建立名为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中华民国,实为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国家政权的时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运动所表现出来的无比强大的军事力量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结束了近代中国长达几十年的分裂割据的军阀独裁统治局面,使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进入了人民宪政的新纪元。在近代中国,革命的军队和军事力量促进和推动了民主宪政的建立和发展。
同时也应该看到,反动的军队和军事力量是阻碍甚至破坏近代中国宪政建设步伐的决定性因素。在武昌起义爆发、十几省纷纷宣告脱离清政府而独立、清朝政权和二千余年的君主专制制度行将土崩瓦解的时候,是以北洋军队为主的军事力量用武力阻止了革命的进程,使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一开始就建立在暗流滚滚的“南北议和”的基础之上;在南京临时政府已经成立、以三权分立为原则、以总统制为形式的共和宪政体制已经确立的时候,又是以北洋军队为主的军事力量迫使就任不到四个月的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先生被迫让出总统职位和权力,从而使刚刚起步的近代中国共和宪政遭受了第一次重大挫折;在民国初年政党政治崭露头角、议会道路方兴未艾、责任内阁呼之欲出的时候,还是以北洋军队为主的军事力量破坏了政党政治,废除了责任内阁制,解散了作为共和宪政重要组成部分和象征的民国第一届国会,几乎断送了辛亥革命的所有成果包括宪政建设的成果,并且以这支军事力量为基础,建立了袁世凯的总统专制和洪宪帝制政权及其以后的段祺瑞、曹锟、吴佩孚、张作霖的军阀独裁政权,使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成果荡然无存。之后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虽然以北伐革命积蓄起来的军事力量打败了北洋军队,结束了北洋政府的统治,扫荡了反动势力,但是从黄埔军校起家的蒋介石在攫取北伐革命胜利成果的同时,也窃取了军队的调动指挥权并把这支军事力量改造成为一党专政、个人独裁、镇压人民宪政运动和玩弄共和宪政骗局的工具。因此,正是反动的军事力量才使近代中国多次丧失大力建设和发展宪政的机遇,导致了近代中国君主立宪宪政、共和宪政的破产。
近代中国宪政的历史证明:军事力量是推动或阻碍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决定性力量。这一历史经验和沉痛教训使我们不能不思考军队的性质、宗旨、职能及军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在宪政建设中的作用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作为国家柱石的军事力量一定要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革命的军事力量在推翻反动统治、建立革命政权之后,也应及时妥善地处理好由军权政治向民权政治的过渡问题,为宪政建设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和开端。
四、宪政模式的频繁更替和脱离实际的选择是体制因素
宪政就其本质来讲就是民主政治,是主权在民原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体现。而要把民主政治由理论变成活生生的政治状态,也就是说进行宪法建设,就必须选择适当的宪政模式与其相适应,否则,与宪政建设的实际相脱节、与民主政治的需要相对立的宪政模式只能起到阻碍、甚至破坏宪政的作用。宪政模式就当时的世界来讲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以英国为代表的虚君式责任内阁制、以法国为代表的总统加内阁副署制、以普鲁士和日本为代表的二元君主制等。清末在进行“彷行宪政”的君主立宪过程中选择的是比普、日更为保守的二元君主制模式,但因其立宪进程的被动性、敷衍性及其所制定宪法的君主专制性和反动性,理所当然地随着立宪骗局的破产,其选择的宪政模式也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辛亥革命胜利之后,资产阶级革命家们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规定和实际选择的宪政模式是总统制,但因其制定时间的仓促、内容规定的粗疏,尤其是不同势力之间斗争的尖锐复杂性和预防袁世凯专制独裁的迫切需要,使得总统制的模式很快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所取代。资产阶级革命家们在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过程中为了维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民主共和制度和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需要,虽然在这个宪法性文件中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赋予了内阁副署权、规定了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采用了责任内阁制的宪政模式,但是,一方面该约法可能是由于疏漏或者是专门规定的缘故,其内容本身就没有关于参议院拥有对内阁的不信任案通过权和内阁拥有对参议院的解散权的规定,没有很好地体现权力分立制衡的原则,从而为日后宪政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掣肘和磨擦埋下了伏笔;另一方面也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家因人设法,临时将已经实行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使总统只具有象征性的统一国家元首的地位而不能独立地行使具体的法律职能,从而一开始就引起手中握有军事实权且将要担任临时大总统职务的袁世凯的嫉恨;同时,约法的制定者由于没有考虑到辛亥革命之后树立合法性最高权威的需要、列强早已选定自己的代理人袁世凯的情况、地方军事实力派拥兵自重的形势,不切实际地选择了责任内阁制的宪政模式并轻而易举地抛弃了也许是适合当时中国实际需要的总统制模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为日后近代中国宪政模式的选择和体制的确立惹下了不小的麻烦。袁世凯在窃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攫取了临时大总统、正式大总统的职位之后,一方面破坏责任内阁制,解散共和国的象征国会,废除临时约法,使责任内阁制的宪政体制荡然无存;另一方面制定公布以行政权为核心且不受任何约束的《中华民国约法》,使军阀独裁政体合宪化,形成近代中国历史上总统专制的宪政体制并被以后历任北洋政府的统治者所袭用,从而导致了近代中国历史上宪政模式选择的大倒退。国民政府建立后,在推翻北洋政府的军阀独裁统治和宪政体制的同时,以孙中山先生的“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宪政理论为指导,建立了以“五院并存、五权分立”为特征的宪政体制,这种体制一方面具有鲜明的中国色彩,是宪政理论的中国化;另一方面由于居于主导地位的国民党肆意歪曲孙中山的宪政理论,别有用心地无限期地实行所谓训政,从而使其既非总统制又非内阁制也非议会制的宪政体制成为有利于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统治。这种宪政体制由于逆历史潮流而动,最终被中国历史上更为进步的宪政体制即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形式的宪政体制所替代。由此可见,在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过程中,所选择的宪政模式或体制经历了二元君主制、总统制、责任内阁制、名为共和实为军阀独裁制、训政分权制的先后变化与更替。近代中国宪政模式的这种变化更替的速度之快、次数之多,在世界各个制定宪法、实行宪政的国家中都是罕见的。这一方面反映出在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的国家,要实行宪政、建立法治社会是多么地艰难;另一方面也表明宪政模式的选择只有从宪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才能起到促进宪政建设、保障宪法实施的进步作用。否则,脱离实际的宪政模式只能起到阻碍甚至破坏宪政的倒退作用。从辛亥革命胜利、清朝皇帝退位、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前后出现的地方政府纷纷脱离中央政府、少数民族上层分子蠢蠢欲动企图分裂祖国所导致的合法性中央权威遭到严重削弱的情况看,从北洋政府统治期间所出现的皖系、直系、奉系军阀先后控制中央政权来看,从国民政府统治期间所出现的蒋、桂、冯、阎四大军阀的混战来看,近代中国应采用以总统制为形式的集权宪政体制为宜。
总而言之,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之所以举步维艰以至于最后失败,其制约因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看,既有传统观念的束缚,又有思想理论的影响,还有体制选择的失当和军权统治的干扰。进入21世纪的今天,总结和分析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这些制约因素,既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也给予我们许多重要启示。首先,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大政方针,毫不犹豫地确立和维护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权威,树立尊重自由、维护平等、保障人权和坚持法治的宪政理念即治国理念,自觉地同以言代法、以言废法、权大于法、等级特权等人治现象作斗争,主动地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其次,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既要看到人口素质差和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弱和法治观念薄、参政程度低和参政能力弱等不利的一面,又要从改革开放、民主法制建设20多年的国情尤其是当今法治建设、加入世贸、小康社会建设的实际出发,认识到社会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整体素质在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增强、参政程度和参政能力在提高等有利的一面,满怀信心和主动热情地对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建设,多做文化普及、普法宣传、政治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而不能因条件不成熟就悲观失望甚至对法治建设失去信心,更不能以条件不具备为借口干扰破坏国家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建设,实行“一言堂”和家长制等人治管理。再次,坚决与一切轻视和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言行作斗 争,坚持发展和完善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特征的宪政体制即政权体制,维护国家 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认真遵守和坚决执行已制定公布的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 人大实施的各种法律监督,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好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 等一切事务。复次,一定要把国家的军事力量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国家军队的子弟兵 性质,强化人民军队爱人民的宗旨意识,极大地发挥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在国家以宪政 建设为核心的法治建设中的柱石作用、促进作用;同时,还要重视人民军队对内对外的 重要职能,努力营造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讲民主又讲法制那样一种生动活泼的法治环 境,通过依法治国尤其是其中的核心部分——依法行政,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为既有发达 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又有高度的政治文明的法治国家。
收稿日期:200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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