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所不为论文,有所为论文,国企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在促进国有经济战略布局调整方面,既要加强财政宏观调控,又不能直接参与竞争
目前,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必须着力加以解决,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于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等,要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特别是要利用当前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集中一部分财力,配合中央国债转贷资金,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等。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探索实践。比如,对以所有制形式为依据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产品、产业类型作为制定优惠鼓励政策的依据,为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相融合提供条件,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再比如,制定企业相互持股、参股、出让国有股等具体鼓励政策,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要通过加大和改进财政转移支付等途径,积极促进地区结构的调整。目前,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帮助困难地区解决工资发放问题,而在推动地区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大。今后,欠发达地区应通过增加财政收入、调整支出结构、精简财政供养人员等途径,提高本级财政保工资的能力;省对下转移支付在逐步扩大规模的同时,要跳出单纯保工资的圈子,逐步降低转移支付中的工资性比重,增加对转移支付地区的科技教育、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支持和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促进国有经济战略布局调整,财政还必须逐步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退”是为了更好地“进”,“有所不为”是为了更好地“有所为”。目前国有经济战线过长,超出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不仅如此,政府直接参与竞争领域,影响了宏观调控的精力和能力,也使企业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今后,财政应减少对一般竞争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投入,并通过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一般竞争领域,避免与民争利。即使对于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也要进中有退。比如,竞争领域中需要重点支持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一方面要加大投资;另一方面,投资不能象过去那样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而应当采取财政贴息、参股、担保等方式,鼓励和吸引企业和社会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二、在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改组方面,既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又不能违背客观经济规律
目前国有资产流动阻力较大,困难较多,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国有资产向高效益领域转移,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比如,目前许多企业仍然习惯于依靠自身资金积累扩大再生产的传统经营模式,缺乏依靠企业联合、兼并实现低成本扩张和建立规模经济的现代经营思路。对此,财政应当通过制定关于鼓励企业实施资本运营具体的政策,引导企业经营者转变经营观念,推动企业资本运营。尽管目前国有企业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仍有部分收益分配权、人事权归企业主管部门行使,这也是造成部门分割、阻碍资产流动的一项重要原因。今后,要加快授权经营工作步伐,将国有资产直接授权给资产经营机构或大型企业集团,落实企业的资产经营自主权,增强企业在资产流动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再如,尽管近几年来企业兼并、联合有了很大进展,但大多数是在本地区进行,跨地区兼并、联合阻力较大,根本原因在于地区利益的制约。从财政体制上看,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上缴,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地区利益,影响了资产流动。今后,可以对现行财税体制和政策继续进行改革探索,按税种划分各级的财政收入,或者对企业所得税实行行政级次与企业所在地共享,使税收问题、地区利益不再成为资产流动的障碍。
推动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不能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来形成。政府要减少行政干预,更不能靠行政手段勉强撮合、搞“拉郎配”,也不能盲目地求大求全、简单地“归大堆”。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不能搞一个模式,还要防止一哄而起、一卖了之、一股了之等片面、过急行为。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对于应淘汰的企业,特别是对于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不但不能给予扶持,而且要实行破产、关闭。产权变动和资产交易行为,也不能违背等价交易原则。对于低价评估、低价出售以及逃废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的产权交易,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三、在支持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方面,既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又不能替代企业的主体地位
今后财政部门要随着财政收入的逐步增加和支出结构的调整优化,各级都要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企业技术进步,更大范围、更加有力地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向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的项目上。从1999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政策鼓励的技改项目的国产投资设备,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虽然这项政策的实施财政减收较多,但必须从长远和战略发展上着眼,按规定落实到企业和项目。要大力支持建立信用担保公司,积极为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担保,分散和分担企业从事科技开发的风险,保护和调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要进一步制定和实施财税鼓励政策,促进科技成果尽快更多地转化为企业的生产能力。
解决国有企业的技术落后问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政府不能代替企业,企业才是真正的技术创新主体。目前,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尚不明显,全国近70%的研究开发力量仍在企业之外,国有大中型企业拥有技术开发机构的尚不足1/3。原因固然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对科技事业包揽过多,从某种程度上看,成为了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一方面,几乎各类科研机构长期在“吃财政饭”,没有太大的生存和发展压力,也造成了科技成果转化不畅、科技与经济相脱节;另一方面,财政对企业的技术进步实行直接投资的办法,久而久之形成了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思想,缺乏自我开发创新的内在动力。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新技术产业发展很快,企业的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开发体系。比如,深圳市521 家研究开发机构中,有477家建在企业,占92%;全市科研人员90%在企业, 科研经费的80%来源于企业。要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政府必须有所不为,从“越位”的位置上退回来。比如,减少对科研单位的财政拨款,逐步把有条件的科研单位推向市场,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机构和科研力量进入企业和企业集团。再比如,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资金,如果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变事前的直接投入为事后的间接奖励,可能会更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形成,更有效地促进以企业为中心,建立技术创新体系。
四、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既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又不能全部由财政统包统揽
对于社会保障事业,财政要舍得花钱,宁肯压减其他方面的开支,也要保证这方面的需要。在及时、足额落实财政应负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前提下,还要对亏损企业和社会筹集费用不足的部分给予保证。要进一步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提高这三条保障线标准提供财力支持,并搞好“三条线”的相互衔接,把政府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从事个体私营。特别是对于自谋职业的,地方财政要在税费优惠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要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对下岗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并积极建立、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使之既能接受企业富余人员,又能给用人单位提供合格的劳动者,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在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同时,要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收缴率,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社会效益。
社会保障事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并非财政多拿钱就能解决所有问题。财政该拿的钱一定要拿,但必须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关键是要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建立一个完善的机制、完整的体系。比如,目前实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两条线并行的办法,不仅造成财政重复拿钱,而且影响了社会保障标准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影响了社会保障对象的公平国民待遇,最终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应逐步实现两条线并轨的办法,解决财政重复拿钱的问题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对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如果长期由国家和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既不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真正建立。对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满3年的下岗职工, 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这样才能有效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措施,许多企业并没有真正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按规定由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1/3,但目前由企业和社会应负担的社保资金到位率很低,社会保障资金对财政的依存度越来越高,财政实际承担的部分达到70%左右。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财政兜底办法不完善、缺乏相应约束措施的结果。今后,对于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企业和社会应承担的社保资金能落实而不落实的,财政资金不要盲目兜底,防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甚至演变为单一的“政府保障制度”。
五、在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方面,既要建立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又不能影响企业的自主分配权
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必须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各方面的积极性。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适当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企业经营管理者既是劳动者,又是拥有知识、技术和管理才能的生产要素,收入应当高于企业其它人员的平均水平。在建立经营管理者物质利益激励机制方面,许多地方进行了大胆、有益的探索。在建立收入分配有效激励机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起有力的约束机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无论是实行年薪制,还是实行其它报酬支付办法,都必须把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牢牢挂起钩来,建立完备的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全面、真实地考核和评价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对企业效绩的评价,要增加一些长期性指标,防止出现短期行为。要提高经营者风险收入在全部收入中的比重,经营者要预先向资产所有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对于经营业绩不佳的经营者,从风险收入及风险抵押金中扣除相应的收入;对于经营者合法但过高的收入,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对于各类不合法的收入,则应坚决取缔。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应以企业为主进行。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国家与企业分配制度,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提出主导性意见,以及调节社会分配等。对于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政府可以提供政策指导,主要还应当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行决定。即使是对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也不能完全以政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唯一依据,要把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与实行按劳分配、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厂务公开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尊重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发挥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六、在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方面,既要帮助企业加强管理,又不能管得过多过死
新财会制度实施以后,企业拥有的管理自主权多了,但企业自主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缺乏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既要依靠企业的自身努力,又离不开外部的帮促。财政部门要从企业基础管理和薄弱环节抓起,重点搞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统一会计制度,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同时,要发挥财政部门自身优势,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供多方面的工作服务。比如,组织对厂长(经理)的现代理财知识培训、测试,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意识和技能,促进企业家队伍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引导企业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尽快实现财政与国有企业的信息联网,建立灵敏、准确、共享的财务信息系统,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越是深化企业改革,越要加强企业管理,越应当强化财政的财务管理职能。但是,不能像计划经济条件下那样,靠行政手段把企业管得过死。财政工作要积极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转换角色,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通过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等方式,达到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要减少对企业一些具体财务事项和指标的审批,改变传统体制下那种事无巨细、一事一议、一事一批的管理方式,属于企业微观财务管理的事项,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完全交给企业自主处理,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对于企业财务状况,一般也不要全部由财政直接审查、考核,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去完成,加快财政对企业财务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步伐。
七、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既要帮助企业卸掉旧包袱,又不能使财政和社会背上新包袱
财政部门应在继续帮助、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好原有的增资减债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研究制定新的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完善的资本积累机制。比如,为了扩大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可以采取国有资产剥离经营、减持部分国有股等措施,提高股份制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的比重;对于企业资产转让、变现收入如何用于增资减债,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同时,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一方面,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于国有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脱钩;另一方面,要清理整顿原有的收费项目。过去政府和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有许多涉及企业,再加上一些擅自出台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加重了企业的额外负担。国家经贸委的一项调查表明,国有工业企业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占当年其实现利税之和的20%,有的甚至超过了当年实现的利润。财政部门要对过去设立的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进行摸底分类,能取消的要尽快取消,并积极推进税费改革,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清理“三乱”现象,切实减轻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既要有所为,又要有所不为,防止卸了原有包袱,又重复出现老的问题。比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为了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包袱,但要尽量减轻或避免因此而给政府和社会带来新的包袱。对于国有企业兴办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在当前政府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难以由政府全部承担,特别是对于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的社会服务机构,如果实行财政包下来的办法,不但加重了政府的不必要的负担,而且也不利于这类社会服务机构自身的经营发展。在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过程中,应防止把企业包袱“一卸了之”、“一转了之”的简单做法,重要的是化解矛盾而不仅仅是转嫁矛盾、消化包袱而不仅仅是转移包袱。要把从企业分离出来的社会服务机构,统一纳入到社会事业结构布局调整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进行统筹规划,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有的可以出卖转让,变成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等,有的可以采取经济手段进行兼并、联合,有的可以撤销、破产,下岗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等等。同时,为了防止给企业增加新的负担,今后要严格控制各种基金和收费项目,从源头上把好关、服好务。
八、在加强财政监督方面,既要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又不能搞重叠式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监督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及收益分配等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做假账、会计信息失真、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行为。加强对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在资金运作、生产经营、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上的监督,建立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对财政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督,防止被挤占、挪用、浪费,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进一步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方法,由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稽核的有机结合转变,从集中性、突击性监督检查为主,向经常化、规范化、多样化转变,逐步建立日常的财政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财政监督的效果。财政部门要从自我做起,减少因监督检查而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额外负担,提高财政监督的层次。财政主要负责一些宏观层面的监督检查,而对于企业的具体监督事项,则要适当地放权让位。更好地处理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做到既层次分明、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有利于提高社会监督整体效果。同时,可以有效地减少对企业的检查次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从而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从事生产经营,搞好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