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第三种治理垄断的方法吗?买方反补贴能力假说研究的新突破_市场垄断论文

存在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吗?——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研究的近期突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假说论文,买方论文,第三条论文,势力论文,道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提出与早期争论

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只有两种思路来治理市场垄断势力:其一是规制政策,其二是竞争(反垄断)政策。规制主要是行政手段,通常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而竞争政策主要是法律手段,旨在鼓励竞争。规制是指政府最大化允许垄断存在的前提下对垄断企业活动所进行的某种直接的、行政性的规定和限制。竞争政策则试图通过维护竞争过程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近30年来全球范围内出现的放松规制浪潮的实质就是将一些本来由政府规制的所谓自然垄断企业重新划入竞争政策约束范畴来进行“间接规制”,因此,规制与反垄断政策的分工日趋明确。

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1952年的名著——《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势力的概念》实际上提出了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即通过一种垄断势力来中和另外一种垄断势力。他论述到:“具有一定程度垄断势力的卖方可以攫取一定程度的垄断收益。这一事实意味着,该卖方的上下游企业也有提高垄断势力的动力,因为,籍此它们可以使自己免于被剥削。这也意味着它们这样做有利可图,因为可以分享对手的市场势力收益。通过这种途径,一种市场势力的存在会创造出另外一种市场势力形成的激励,并且中和前一种市场势力”[1]。

加尔布雷斯把这种可以中和卖方垄断势力的买方垄断势力称为买方抗衡势力(countervailing power),因此,这一天才的思想被称作买方抗衡势力假说,有时也被称为加尔布雷斯假说。加尔布雷斯认为,买方抗衡势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子就是大型零售组织的兴起。通过行使抗衡势力,这些强有力的零售商能够降低它们付给供应商的价格,并且把这种成本的节约传递给消费者。加尔布雷斯据此认为,这些大型零售商“是单个消费者的代理人”。进一步地,包括大型零售组织、工会、农业集团在内的这种抗衡势力对社会都是有益的。

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刚提出的时候并没有多少理论支撑,因此饱受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最核心的批评来自于Stigler和Hunter,他们认为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并没有能够解释为什么零售商会有激励把成本的节约传递给消费者[2-3]。Stigler评论到:“很自然的去问,为什么当一个买方垄断者或一组买方寡头出现并分享以前不受挑战的卖方垄断者或一组卖方寡头的收益时,经济运行绩效会被改善呢?……加尔布雷斯在此书或别的地方都没有解释,为什么双边寡头垄断者通常会消除垄断收益,而非重新分配它”[2]。Stigler甚至认为,“加尔布雷斯的抗衡势力概念是一种教条(Dogma),而不是一种理论(Theory)”,并且当时的工会和零售业的经验证据都不支持这一教条。由于诸多有力的批评,买方抗衡势力假说一度失去其应有的影响力[3]。

二、博弈论视角的理论突破

最近一二十年来,随着博弈论(特别是多阶段动态博弈和讨价还价博弈)的兴起,又有一些学者开始运用博弈论方法从不同角度重新论证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在理论上可以有条件成立[5-6-7],从而使得这一重要假说取得里程碑式的突破,并重新成为经济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

1.买方抗衡势力对消费者价格的影响

最早运用博弈论方法重新阐述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重要文献是Snyder[4]von Ungern-sternberg [5]Dobson和Waterson[6],他们考察了零售层面市场集中度的提高是否能够导致买方垄断势力和利润水平的提高以及对最终价格的影响。

Snyder将动态讨价还价博弈模型运用到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研究中来,首先构造了一个垄断买方面对数个卖方的无限次重复采购拍卖模型,继而将其扩展到多个寡头买方的情形。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大的买方能够从卖方那里获取更低的价格,买方外部增长(如并购)能够提高所有买方的利润水平,而非仅并购双方,但会降低卖方的利润水平。与此相反,买方的内部增长会降低其他买方的利润水平,但会增加卖方的利润水平[4]。

von Ungern-sternberg构造了两个模型加以比较。这两个模型具有相同的基本结构,即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进行两阶段的讨价还价博弈。第一阶段是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讨价还价模型,该阶段一个供应商与N个零售商之间就批发价格进行讨价还价。第二阶段是零售商之间的竞争模型,该阶段零售商之间就零售价格和总销售量进行博弈,并假设所有的零售商的批发价格是相同的[5]。

这两个模型的区别在于零售层面,其中第一个模型假设零售商之间在最终产品市场的竞争采取古诺模式,而第二个模型则假设零售商之间在最终产品市场完全竞争,均为价格接受者。von Ungern-sternberg发现,在古诺竞争模型中,零售商数目的减少一定会导致均衡消费者价格的上升,而在完全竞争模型中情况正好相反。von Ungern-sternberg由此得出结论,只有当零售层面竞争相当激烈时,买方抗衡势力才会给消费者带来正面影响。这一结论具有很强的政策意蕴。

von Ungern-sternberg模型采取的是产量竞争范式,而Dobson和Waterson对这一假说的证明则采取了价格竞争范式[6]。Dobson和Waterson证明了当寡头零售商的服务具有很强的替代性的时候,最终产品的价格的确随着零售商数目的减少(即抗衡势力的增加)而下降;当完全可以替代的时候,最终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因此,在零售商的服务具有很强替代性的假设前提下,买方抗衡势力假说被认为是可信的。

Chen进一步指出[7],von Ungerns-sternberg [5]和Dobson & Waterson [6]等文献忽略了零售业的若干重要特征:

第一,最近几十年以来,零售商规模呈现两极分化趋势,中等规模的零售商逐步被大型零售商和小型专门店排挤出局,而之前的文献全部假设所有零售商都是对称的。

第二,之前文献都假设零售商抗衡势力的获取源自对称性竞争对手数目的减少。然而,随着零售商数目的减少,剩余零售商相对供应商的买方抗衡势力会增加,但同时相对消费者的卖方势力也在增加。因此,这种建模方法难以区分零售层面市场集中后价格的变化是源自卖方垄断势力还是买方垄断势力。Chen认为,实际上,零售产业在20世纪演变的特征并非这种对称性零售商数目的减少,而是那些善于运用新技术和不断创新的新企业的进入,并最终凭借低成本获取相对于供应商的支配地位和买方垄断势力[7]。20世纪上半叶的A & P,Sears,Roebuck和下半叶的Wal-Mart都是这种创新型零售商的典型代表。

第三,之前的文献都假设企业采取线性定价,而现实中许多零售商和供应商都在双方的交易合同中采取非线性定价方案。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早期文献批判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主要一点就是零售商会和供应商分享利润,从而没有动力将成本节约传递给消费者[2]。如果把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合同人为地限定成线性定价,那么就排除了零供双方分享利润的可能性,因此,自然不能对早期批判文献构成有力的反驳。

Chen针对之前文献的这些缺陷,结合零售业的这些重要特征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展研究[7]。Chen所构造的模型在刻画Galbraith[1]主要思想的同时,还抓住了零售产业的这些重要特征,从而使其对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分析更有说服力。Chen假设市场结构为一家上游供应商同若干下游零售商进行交易,其中零售市场被刻画为一家零售商占主导地位,同时面临着边缘竞争(fringe competition)的挑战。主导零售商在大的市场范围内更有效率,边缘性小零售商在较小的市场范围内更有效率。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合同允许采取两部制定价,从而使得零供双方存在利润分享的可能性。抗衡势力被刻画成主导零售商通过更低的进货价或(和)更低的固定费用从交易的联合利润中攫取更高份额的能力。

Chen模型分析结果表明,正如加尔布雷斯所预测的,主导零售商抗衡势力的增加确确实实能够为消费者带来零售价格的下降,即买方抗衡势力与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存在单调地反向关系[7]。但进一步分析表明,降低的原因并不象Galbraith所设想的那样。Chen认为,由于抗衡势力的加强,主导零售商从供应商那里夺得了较多的利润,为了弥补主导零售商剥夺的那部分利润,供应商通过降低对中小零售商(fringe firms)的批发价格来增加销量。中小零售商的成本降低,则供给曲线向右平移,导致了较低的零售价格[7]。因此,零售价格的降低并不是主导零售商通过成本节约造成的,而是供应商为了弥补买方抗衡势力带来的利润下降而增加供给所导致的。因此,边缘竞争的存在是确保买方抗衡势力能够有益于消费者的关键,或者说,买方抗衡势力的存在并不能替代竞争。

此外,Chen还发现,由于零售过程中可能的效率损失,总剩余不一定总能随着抗衡势力的增加而增加。只有存在足够多的中小零售商时,买方抗衡势力的存在才能够增加总剩余。因此,虽然买方抗衡势力增加了消费者福利,但它并非总是能够增加社会的总剩余[7]。

两年之后,Chen模型也遇到了新的挑战。Erutku指出,Chen模型的两个重要假设存在问题:第一,Chen采用的是主导零售商模型,这使得零售商之间的策略互动降低到了最小程度,同时分析被局限在同质产品的情形。第二,在Chen的模型中,由于交易成本过高,大型零售商可能不愿意或不能够与其众多供应商逐个签订“量身订制”的合同,而是寻求数量折扣来压低批发价格,因此,买卖双方几乎不可能最大化其联合利润[8]。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Erutku在Chen的基础上构造了一个全国性零售商与区域性零售商竞争模型,并将对买方垄断势力的分析进一步拓展到策略互动与产品差异化的情形[8]。其中,全国性零售商活跃在各个区域市场上,并且由于其统一采购,因此其相对于供应商的买方抗衡势力要远远大于区域性零售商。

Erutku发现,随着全国性零售商买方抗衡势力的增加,产品的批发价格及区域性零售商的零售价格均在初始时上升,达到最大值后转而下降,即买方抗衡势力与批发价格及区域性零售商的零售价格并不存在单调关系[8]。这与Chen得出的“买方抗衡势力与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均存在单调地反向关系”结论大不相同[7]。Erutku[22]认为,实际上当零售商之间完全可替代(即零售层面存在激烈竞争及产品具有同质性)时,二者的研究结论会趋向一致,即随着买方抗衡势力的增加,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均会递减[8]。

在福利分析方面,由于在Chen模型中,零售成本的不对称导致零售商之间不对称,因此,虽然抗衡势力增加了消费者福利,但它并非总是能够增加社会的总剩余。而Erutku模型并未考虑零售成本的不对称性,因此得出买方抗衡势力并不会导致总剩余递减的结论。

此外,近期还有Hviid和[9]、Bhaskar和Park[22],Rha[10],Inderst和Valletti[11],Dobson和Inderst[12]等从不同角度运用博弈论方法对买方抗衡势力假说进行了理论阐释。

其中,Hviid和[2]考察了价格透明度的提高对买方抗衡势力的影响[22]。结论认为,即使是在非合作、一次性博弈模型中,价格透明度的提高也不一定会导致价格降低[9]。

Bhaskar和Park构造了一个动态价格竞争模型,其中两个存货有限的供应商向单个买方供货,用以考察信息对买方抗衡势力的影响[22]。结果发现,当交易完全可观测时,策略性买方抗衡势力可能会带来低效率;当交易部分不可观测时,策略性买方抗衡势力大大降低,甚至会完全消除。

Rha研究了互联网对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影响[10]。结论认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消费者能够有效的组团进行集体讨价还价,这与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

Inderst和Valletti,Dobson和Inderst考察了买方抗衡势力所带来的“水床效应(Waterbed Effect)”,即某一下游零售商的扩张在带来自身批发价格降低的同时,还会导致竞争对手批发价格的上涨。研究发现,“水床效应”通常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1-12]。

2.买方抗衡势力对卖方投资和创新动力的影响

关于买方市场结构如何影响卖方投资和创新动力的研究是一个极有价值的理论前沿,目前研究成果还比较薄弱。

其中,Inderst和Wey在2003年和2007年完成的两篇论文影响较大。Inderst和Wey首先区分了买方垄断势力的两个不同来源,在此基础上考察了买方垄断势力对卖方投资、创新动力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结果发现买方垄断势力的实施即使降低了卖方的利润,也通常可能提高卖方进行投资和创新的动力,从而促进社会福利的改善[13]。

Inderst和Wey通过一个双边讨价还价模型进一步表明,当存在一个大型的买方时,单个卖者获取利润的最优策略是通过不断地投资或创新来降低边际成本,但这会导致所有卖者的利润之和不断下降[14]。此外,单个卖者还会争相通过产品质量改进或者广告战来增加顾客对产品的认知度。

此外,Chen,Battigalli等也对该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研究[15-16]。Chen构造了一个卖方垄断者在m个同质地理市场上销售n个差异化产品的模型,并对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情形与通过零售商向消费者销售的情形进行比较,发现零售商买方抗衡势力的增加在降低消费者购买价格的同时,还会降低产品的多样化程度,因此在减缓了垄断卖者价格扭曲的同时,加剧了其产品多样化扭曲的程度,并且后者的效应超过前者[15]。因此,在Chen的模型中,如果综合考虑到价格和产品多样化两方面因素的话,买方抗衡势力的存在使得消费者的福利水平降低了。

Battigalli等考察了零售商和上游制造商的博弈模型,分析了不同来源的买方垄断势力对卖方产品质量改进的影响,发现买方垄断势力的增加不仅会损害卖方和消费者的利益,甚至也会使得零售商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进一步地重复博弈模型表明,如果零售商和制造商能够达成长期合作关系,有效率的质量改进将会成为一个均衡结果。

三、经验研究和实验研究的最新突破

部分学者结合各个国家的产业数据对买方抗衡势力假说进行了经验检验。例如,Weiss和Wittkopp通过对德国食品制造业的统计数据分析认为,零售商买方垄断势力的增加会降低上游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动力,但是如果上游企业也具有一定的垄断势力,则这种影响会大大降低[17]。

Ellison和Snyder收集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连锁或独立药店、医院和健康维护组织,Health Mainterance Organization,HMO这三类不同的医药销售渠道所销售的抗生素价格,发现反映买方垄断势力大小的价格折扣幅度并非仅仅依赖于企业销售规模,而是更多地受渠道可替代性的影响,并且结论大体支持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合谋模型,但不支持讨价还价模型[18]。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学者运用实验方法对买方抗衡势力假说进行了研究,取得了重要进展,在这方面以色列Ben-Gurion大学Ruffle教授与其合作者完成的研究成果尤为引人注目,包括Ruffle[19 ],Engle-Warnick和Ruffle[20],Normann、Ruffle和Snyder[21]等,并且Ruffle[20]对此领域进行了较为全面地综述。

Ruffle考察了买方集中度、买卖双方利润分割和信息披露程度等三个变量对市场价格的影响[19],实验结果发现,当买方市场高度集中(仅有两个买者)并且买卖双方利润差别较大(6∶1)时,价格会持续下降。

Engle-Warnick和Ruffle设计了两个进行实验的市场,其中一个市场是单个垄断卖者面临两个买者,另外一个市场是单个垄断卖者面临四个买者[20]。结果发现两个买者的那个市场的价格远远低于四个买者的市场的价格,甚至有时都低于完全竞争价格。Warnick和Ruffle对这一反常现象的解释是,当买者数目较少时,垄断卖者就会更加谨慎地定价,以免导致销量的急剧下滑。由这一实验可见,买方集中度的提高可能是买方抗衡势力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

Normann、Ruffle和Snyder通过实验的方式比较了大买者和小买者在相同买卖组合情形下的讨价还价行为,研究结果与经济理论的判断一致,即当边际成本函数递增时,需求量大的买者能够得到更低的价格(或者说更高的折扣)[21]。但是,当边际成本不变时,大买者和小买者得到大体相同的价格,当边际成本递减时,大买者的价格略为高于小买者,这说明仅仅企业大小起作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成本结构也至关重要。

从最近的研究进展来看,运用实验方法来检验买方垄断势力假说具有独特的优势,即可以控制那些在运用现实数据进行检验时难以控制的许多方面,比如卖者的成本函数、市场需求函数,等等。因此,这一研究领域有着极为广阔的前景[22-23]。

四、反垄断政策的最新进展

经济理论关于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研究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这样一个极富想象力的问题:买方垄断势力能否成为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但是,贡献仅限于此,随后便是远远未见统一曙光的分歧意见。一部分经济学家从买方抗衡势力的角度论证了在一定条件下,买方垄断势力是治理(卖方)垄断的第三条道路,能给消费者带来福音;另一部分经济学家则证明了在某些条件下,买方垄断势力的崛起是消费者的灾难。这些截然相反的结论增加了反垄断政策当局针对买方兼并、买方合谋和买方纵向限制行为进行“合理推定”的难度,一些经济学家为弥补这一缺憾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政策应用研究。

Dobson和Waterson结合英国零售业反垄断的实践经验,在买方抗衡势力的反垄断政策分析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24]。他们提出了一个零售业反垄断分析框架,其中依次考虑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零售商在其卖方市场是否具有很高的垄断势力?第二,现有零售企业是否针对弱小的供应商实施了买方垄断势力?第三,买方垄断势力的实施有利于消费者么?第四,零供之间的纵向限制行为减少了消费者的产品多样化么?第五,是否存在效率抗辩?这五方面问题又可细分为更多的小问题,从而使得这一分析框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特别适用于分析零售商兼并和零供排他性合约所牵涉到的反垄断问题。

Mazzarotto针对零售商买方垄断势力的市场界定问题研究认为,如果零售商的买方垄断势力由其在各个地区市场的卖方垄断势力所决定,那么,为分析零售商兼并而进行市场界定时就既要考虑全国市场,也要考虑地区市场[25]。

Clarke等以欧洲食品行业为例,针对买方垄断势力影响评估提出了四个步骤需要考虑:第一,买卖双方的市场界定;第二,市场集中度;第三,企业行为(纵向限制等);第四,市场绩效(通常使用成本加成数据而非含混的利润率数据)[26]。

Steiner指出,反垄断政策应同时考虑制造商和零售商两个阶段,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利润水平存在反向关系,比较零供双方市场势力大小的方法是看消费者同一店内挑选不同品牌还是不同店内挑选同一品牌,产品信息由谁提供至关重要,并且建议根据零售商总销售利润来调整HHI指数[27]。

Noll研究认为,只有在卖方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反垄断当局才需要考虑针对买方卡特尔实施宽松政策[28]。这三个条件包括:垄断程度较高、规模收益不变并且没有过高的沉没成本[27]。

Kokkoris的研究强调指出,从政策分析角度看,当卖方垄断势力较小时,买方垄断势力的形成可能会降低上游企业的长期利润水平和生存能力,减少其投资创新的意愿,从而有害于社会整体利益[29],因此,上下游连续垄断的市场结构是保证买方垄断势力发挥良性作用的重要保证。

总体来看,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研究热潮的再度兴起对欧美等国的反垄断政策产生了明显的影响[30]。经济学家,甚至法官都开始越来越多地认为,零售层面的适度垄断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好的地方,买方垄断势力在一定条件下的确可以成为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31-32]。比如欧洲,针对大型零售商之间的并购控制政策明显放宽,零售业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集中。除了Kingfisher-Dixons兼并案外,英国竞争政策当局最近几年几乎没有制止任何零售商兼并[33]。这些政策变化都表明了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在沉默近半个世纪后重获新生,在各国反垄断实践中已经并将继续表现出更加顽强的生命力和更加深远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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