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社会中的制度失范与治理路径--以社会管理为视角_社会管理论文

虚拟社会中的制度失范与治理路径--以社会管理为视角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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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3)01-0134-06

所谓虚拟社会是指建立在当代网络信息技术平台上的新型人类交往活动的共同体。虚拟社会的出现既是技术的变革,又是社会关系的变化,“革命性的新技术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空间和社会关系”[1](p.108)。新的社会关系变化决定着社会制度的变革。虚拟社会中的社会管理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需要对传统的管理范式进行改革创新,以适应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那么,虚拟社会中的制度失范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哪些因素导致了这些现象的出现?应该如何创造良好的虚拟社会制度环境呢?

一、虚拟社会中制度失范的表现

“规范体系是各种社会功能自发形成的关系所构成的一个确定形式”,如果社会机构之间没有得到充分的接触,“并形成牢固的关系”,就会陷入失范状态。[2](p.328)虚拟社会中的制度失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的方向性。制度是有效整合资源,保证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社会的良性运行,就是在制度的安排下,各种主体各安其位、各负其责,共同对社会的发展做出努力和贡献。良性的制度能够有效地安排社会发展秩序;滞后的制度可能促使社会矛盾激化,增加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发展环境。制度的方向性实质上就是制度的理念问题,虚拟社会中制度理念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虚拟社会的制度共识没有形成。虚拟社会打破了现实社会的疆域限制,信息资源实时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但是,在这样新型的流动空间中,至今没有形成制度安排的共识,仍然以现实社会治理的理念进行管理。从和谐共赢的社会诉求来看,没有获得广泛认可的制度共识将会阻碍虚拟社会本身的繁荣和进步,也不利于现实社会和公民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民族国家因为其经济水平、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虚拟社会的治理规制各不相同,其在无边界的虚拟空间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即使在民族国家内部,制度理念的缺乏将会造成对于虚拟社会中出现的相同问题,地方政府对待和处理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从而破坏虚拟社会整体发展环境。

(二)制度的系统性。良好的顶层制度设计有利于国家的振兴和发展。从目前来看,虚拟社会中制度设计的系统性难以体现。首先,国家层面没有从整体上规划安排虚拟社会的发展大计。这里的发展规划不是指国家对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规划。技术基础上构建起来的虚拟社会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发展效应,需要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进行整体安排,不能将现实社会的法律、政策制度简单地套用在虚拟社会之中。因为两者的存在环境已经大不相同,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深入论证,才能在把握虚拟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做出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的规划设计。其次,虚拟社会中各领域的发展缺乏系统性设计。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8.3%。虚拟社会中公民的数量不断增加、活动领域不断拓展、活动方式不断更新,其影响的广度和力度前所未有。但是,虚拟社会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仍然处于自发发展阶段,缺乏宏观上的调控和规范,需要对虚拟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进行顶层设计,实现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增强虚拟社会对抗风险和危机的能力,避免其盲目、无序地发展。

(三)制度的规范性。制度不仅体现约束,更体现了社会交往对象之间的规范约定,通过规则将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进行整合,从而形成合力,推动社会发展。制度的规范性既包括制度的价值取向,也包括制度的正式化程度。制度本身包含的价值取向将会影响到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向。当前虚拟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另一种是交往对象的非正式约定。国家层面的制度着重于政权和公民权益的保护,体现的是法律价值。交往对象的非正式约定着眼于双方的交往,体现的是个体价值。这两种制度对于虚拟社会的社会价值都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造成社会力量发育不良,影响虚拟社会的长远发展。虚拟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存在着价值缺失问题,交往对象之间的信任基础不够牢固、短期制度的收益以损害长期发展为代价、交往双方有利的制度可能侵犯第三方利益等多种问题的存在制约着制度的规范性发展。现实社会中比较成熟完善的正式制度避免了交往的随意性和偶然性,保证交往关系的平衡协调。虚拟社会中人们交往形式不断变化,各种交往关系的正式制度的缺乏给未来发展埋下隐患,交往关系的不可持续性将会逐渐使虚拟社会的社会环境恶化,乃至陷入混乱的境地。

(四)制度的创新性。“对人们交往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物质场地本身,而是信息流动的模式。”[3](p.30)虚拟社会的出现,颠覆了传统的交往关系模式,重塑了交往平台和交往手段,给人们提供了无限交往的可能和发展机会。人们习惯性地运用现实社会的制度规则来进行虚拟社会的治理建设,但是其抛弃了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社会效果式微。现实社会的制度具有较长时间的时效性,虚拟社会的社会基础变化是人类交往模式的变化,虚拟社会的运行机制产生了根本改变,用现实社会制度的传统思维模式来解决虚拟社会关系问题已经不能适应虚拟社会的革新与发展,也容易使得制度本身变得单板而僵化,失去其社会公信力。现实社会中因为人类社会的地域分割性,使得不同地区的社会制度差别很大,却互不影响,各自保持自身的结构生成体系。但是,虚拟社会中已经不存在这种独立空间,无论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虚拟社会制度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公民产生影响。所以,虚拟社会治理需要构建创新型制度机制,以发挥信息网络技术平台的优势和特点。

二、虚拟社会中制度失范的缘由

从虚拟社会中的制度失范现象出发,深入考察其内在缘由,就会发现虚拟社会的制度失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虚拟社会的发展方式。“互联网不仅对现存的尚未互联网化的制度形式产生了影响,互联网也创造出了新的规则、标准、程序和社会目标。换言之,互联网自身是制度创新的源泉,而且,它创造了属于自己的一些新制度。”[4](p.4)虚拟社会的出现是人类生产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是人类的又一次发展里程碑,是开启人类生产、生活和思想文化领域的新起点。虚拟社会在短短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证明了其力量的强大和持久,并且这种趋势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凸显了巨大的影响力。“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5](pp.617~618)虚拟社会的发展方式是以现代科技——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其全球互联、快速互动、充满变数的发展模式,与农业时代的封闭稳定发展以及工业时代的线性机械式发展有着本质区别,这种变化必然会带来传统社会制度的不适应。虚拟社会的发展方式决定了现实社会制度的滞后性,需要重新构建新的社会制度以促进虚拟社会发展。虚拟社会的发展方式带来的不仅是技术手段的变化,其已经重塑了人本身发展的现实和虚拟双重空间,使得人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虚实交融的新规律和新趋势。

(二)民族国家的治理模式。“互联网的整体作用还是会通过国家的政治体系来塑造。”[4](p.237)民族国家的治理模式在虚拟社会中运用的结果是各个国家各行其是,各不相顾,带来制度的孤立、僵化和无序。这种民族国家治理模式至少有三个缺陷:一是人为制造制度隔阂。民族国家因为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在社会制度上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治理模式应用到虚拟社会中,就在虚拟社会交往中无形增加了制度障碍,限制了不同国家公民之间的网络交流和沟通,使得其一体化功能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二是扩大了民族国家信息化的差距。虚拟社会的出现,从技术上为帮助落后国家迅速崛起提供了工具,使其可以利用虚拟社会加强经济互惠、政治沟通、文化交流等。但是,民族国家的治理模式限制其发展网络信息化技术或者降低其利用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增加了解决全球问题的难度。全球问题是伴随着全球化的过程而逐渐形成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民族国家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虚拟社会的形成为全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沟通平台,但是,“意识形态的分裂在持续妨碍全球信息社会的初步行动”[4](p.300)。民族国家的治理模式局限于各自的国家利益,往往置全球利益于不顾,其结果必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更可能将全球问题推向极端化的发展走向。

(三)统治和控制型的制度思维。“关于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要找出这个限度并维持它不遭侵蚀,这对于获致人类事务的良好情况,正同防御政治专制一样,是必不可少的。”[6](p.5)在长期保持着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中,管理者首要任务是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以统治与控制为主导的思维方式来制定制度。虚拟社会中科层制的管理思维模式已经不适合新的社会交往关系需要,虚拟社会的交往模式建立在人与人之间横向联动的基础之上,信息资源的分配和获取不再主要依赖于上下级关系,而取决于交往关系的广度和深度。“由于人际范围和人的个性通过媒介化的社会传播得以恢复,位居中心的传播者与处于边缘的接受者之间支配与反支配两种力量的关系得以重新平衡。”[7](p.13)如果在网络社会中运用统治和控制型的制度思维进行治理,其造成的结果:一是制度本身的被动和失效。现实社会中个人身份相对确定,交往关系相对稳定,通过纵向制度加以约束,能够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有利于社会秩序总体的发展和进步。但是,虚拟社会中个体身份多元化,社会关系灵活多变、复杂多样,仅仅依靠束缚和控制机制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其结果会造成制度的被动应付,失去应有效果,损害制度的信任度。二是禁锢个体和虚拟社会的内在活力发挥。民族国家可以依赖于法律的力量来干涉虚拟社会的发展,法律可以起到一般制度所没有的威慑和制裁效果,但是如果过度使用,就会造成虚拟社会中公民个体的积极性下降,创造力受到抑制,整个虚拟社会的活力将会大幅削减,不利于公民自身和虚拟社会的长远发展。三是阻碍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创新。技术的开发和创新以社会需要为基础和动力。虚拟社会中控制型思维主导的制度将会限制虚拟社会的发展,打击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从整体上对社会技术发展造成影响。

(四)社会矛盾冲突的网络体现。“任何依照网络社会的规范生活的人,同时也是生活于现实社会准则的人。一旦你进入网络空间你就是身处两地,那么两地的规范你都应该遵守。”[8](p.321)虚拟社会中各种利益矛盾纠葛,从而造成了制度的“缺场”,主要体现在:一是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民族国家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矛盾冲突和对抗,如果现实社会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有效地化解,那么虚拟社会中必然很难有良性制度出台。二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力分割。只有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力边界划分相对明确,制度的作用才能有效发挥。虚拟社会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错综复杂,延缓了相关制度的形成。三是国家与社会的区分。国家需要将属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交还给社会,充分发挥公民社会中其它主体的力量,促使社会的内在能量得以展现。尽管虚拟社会中公民社会的发育条件大大改善,但是其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还需要探索和试验。四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需要对公民利益进行分配和保护,带来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虚拟社会中的制度失范与这种社会关系的现实存在密不可分。五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冲突。当公民之间的权益诉求发生冲突时,共识难以形成。所有的矛盾冲突都会通过主体在网络社会中得到体现,这些矛盾冲突加深了虚拟社会的制度困境。

三、虚拟社会治理的制度路径

恩格斯说:“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还隐藏在不发达的经济关系中,所以只有从头脑中产生出来。社会所表现出来的只是弊病,消除这些弊病是思维着的理性的任务。于是,就需要发明一套新的更完善的社会制度。”[5](p.724)虚拟社会的经济关系还处于发展时期,建立于其上的社会制度也只能通过理性方法来进行重新建构,以求得更好的制度环境。

(一)全球治理模式。“即使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单个国家也无法行使对互联网的支配性控制。”[4](p.278)要想解决虚拟社会的制度失范,必须切实改善其社会环境的制度基础,从虚拟社会的存在方式出发,实现全球治理模式的变革。全球治理是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特征出发提出的全新社会治理思路。全球治理的关键点是要全世界的民族国家联合起来,共同应对时代带来的全新课题,实现共同的发展和进步。“互联网要求并为这种国际治理的流动性本质创建了条件。”[4](p.279)当前,虚拟社会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恶性竞争、跨国犯罪、文化歧视等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民族国家之间的充分信任和合作。这种模式的形成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要忽视民族国家的核心利益。全球治理模式建立在各个民族国家基础之上,没有民族国家的支持就不可能实现全球治理。所以,虚拟社会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各个民族国家的核心利益所在,并尽可能地照顾到其核心诉求和关切。二是不宜推行政府包办一切的体制。虚拟社会中主体多元化已成事实,仅仅依靠政府力量实现虚拟社会的全球治理难以实现,要尽可能地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非政府组织乃至公民个人的力量,搭建起治理框架,使各种主体在各自的领域中找到发挥自己作用的空间,使得全球治理模式呈现多元、立体式的发展,保持长久的生命力。三是不能将全球模式统一化。全球治理模式的出现不是要消灭世界的多元和多样,而是要创造性地包容它们。虚拟社会中的多元和多样更是不断变化其表现方式,与此相对应的全球治理模式要适应这些变化,而不是强求模式和制度的统一,只有以“包容式增长”的理念来构建世界发展前景,才能促进虚拟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民众的自我治理。“事实上,民意对于互联网仍然是至关重要的。”[8](p.305)虚拟社会中科层制管理的社会基础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扁平化的交往社会。在这种社会基础中应该创造主要依靠民众自我管理的社会模式,强调自我运行、自我协调、自我监督,从而摆脱纵向制度管理带来的弊端和不足。民众自我治理模式主要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公民教育,不断提高民众的主体意识。虚拟社会自我治理的主体主要是民众,民众不仅要意识到自身在网络社会中的地位,而且要加强沟通协作,将参加社会自我治理作为公民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民众自我治理的关键是民众自身能够自觉遵守约定俗成的制度,“互联网的这种自治模式建立在网络社区中众所周知的‘大致共识’的基础上”[4](p.307)。公民教育是提高民众主体意识的必要途径,网络社会中的公民教育应该主要采取“隐性教育”的方式方法来开展,以提高教育效果和效率。二是强调社会权力,增强政府的让位意识。网络社会治理中要抛弃统治思想和包办意识,将属于民众的权力交还给社会和公民,政府主要做好方向性掌控和支持服务工作,从而不断激发社会活力和民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注重技术变迁,强调自我治理模式的多样化。“一个重要的网络空间的规制理念,这个理念代表了网络大众的意愿。在这个空间里,规则不是被强加的而是供选择的。”[8](p.310)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在更新技术的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的交往方式,虚拟社会的治理模式需要适时适地地多样化发展。

(三)软权力和软规则。所谓“软权力”是指“通过吸引力而不是强制力达到目的的能力”。[9](p.253)“软权力”与传统治理中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权力”相对应,其体现的是影响力,而不是控制力。全球化世界中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彼此的信任和合作是保证依存关系得以持续的基础。虚拟社会中强权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基础,软权力能够更多地体现出自身价值所在。“互联网本身就能够使作为软力量的理念加速传播,并增强影响全球政策理念的提供者之间的竞争。”[4](p.280)事实证明,虚拟社会中具备最大化影响力的不是强权分子,而是具备“软权力”的意见领袖。与“软权力”相对应的制度是“软规则”,“软规则”是指具有较大包容性和适应性的规则制度。传统现实社会中的规则大多从主体自身利益出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彼此之间的兼容性很低,不断出现不稳定因素。虚拟社会中国家、组织以及公民彼此相关的利益成分越来越多。“软规则”就是从全局共赢的思想提出的制度理念,从这种理念出发,虚拟社会中的制度治理应该“生成于伦理、开明的利己以及共同福利”[8](p.326),是相互照应、彼此包容、携手共进的规则。软规则的实行不能仅依靠某个人、某个国家或组织,而必须要虚拟社会中的主体共同达成集体认同,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虚拟社会的治理面貌。虚拟社会中“民间舆论场”的形成已经成为日益显现的事实,其对现实社会建设和管理造成巨大压力,仅依赖于传统治理思维和手段不可能取得明显效果,需要立足于软权力和软规则进行思维方式的转换和调整,才会适应虚拟社会发展趋势的要求。

(四)纠纷处理机制。矛盾冲突的存在推动了虚拟社会发展,但是也可能给虚拟社会,甚至现实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作用。虚拟社会中矛盾冲突的解决应该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是和谐共赢的思想。和谐社会的构建应该本着和谐共赢的思想来解决问题,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都是如此,要摆脱“法制主义”的思维模式,寻找并认真对待非法律资源:文化传统的力量、榜样示范的力量、道德感化的力量等来解决矛盾和冲突。二是区分矛盾类型采取不同对策。虚拟社会中涉及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的矛盾冲突需要坚定立场,将其上升到国家层面协商解决,而对于属于市场和社会层面的问题,尽量利用市场力量和公民组织的合作来解决问题,否则损害的是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三是加强沟通和对话的化解功能。“鼓励共享,追求信息平等,消除信息垄断,反对不适当的信息控制,提倡信息民主,以及从根本上缩小和消除数字鸿沟等,应当成为网络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10](p.34)虚拟社会中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给公民之间的对话和沟通创造了条件,需要进一步利用虚拟社会中的互动技术,将其作为常态对话和沟通的手段,从而达到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的目的。四是博弈机制的选择。博弈机制是承认双方或多方利益相关方之间在资源有限而导致矛盾冲突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平衡而建立起来的规则制度。一体化社会中各方之间不可能纯粹的“利己”,而必须考虑“利他”的因素,只有在坚持利他原则的情况下,各方最后获得的结果才是最好的,也是最利己的,这就是博弈机制的精髓。它不同于传统经济学中“利己”理性的出发点,虚拟社会中博弈机制的“利他”出发点可能更合乎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总之,虚拟社会的出现是不可忽视的事实,而且随着虚拟社会的不断发展,通过构建与现实社会不同的新型社会制度来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是必然途径。对于虚拟社会中制度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研究才刚刚开始,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进而有效地促进现实社会、虚拟社会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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