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社会结构文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结构论文,社会论文,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依法治国这一概念的含义有四层:首先,它是一种理论或一种观点,即认为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民主要求随之提高,能够全面反映和体现民主的社会管理形式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制,所以应依法治国;其次,它是一个方针,即当依法治国的理论、观点被国家最高决策层所接受、采纳之时,它便被确立为治国的根本方针,昭示天下,贯彻实施;第三,它是一个过程,即依法治国作为一个根本方针在国家活动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环节贯彻实施,呈现为一个从人治为主到人治、法治并行,再到法治为主,人治为次,最后全面实行法治的漫长的进步发展过程;第四,它是一种目标状态,即当实施依法治国发展到全面法治、基本消灭人治之时,社会管理便进入了全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全面反映体现社会民主的目标状态。
所谓社会结构文明,指的是社会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充分体现民主、公平、正义,社会管理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实现法制、高效。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两层含义:首先,它是一种理论、一种观点,即认为人类文明不只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方面,而是三方面,这就是还包括社会结构文明,或称政治文明,也可称制度文明。理由有:(一)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分为三大基本领域或基本层面:经济、政治、文化(这里的经济,指物质资料的生产和生活;这里的政治,指社会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社会结构;这里的文化,指全部意识形式,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即然人类文明是指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成果,那么,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三大基本领域或基本层面的进步、发展成果,便都应称其为人类文明;政治这一领域、这一层面,也是不断进步,不断发展的。物质资料生产和生活领域即经济领域的进步发展成果称为“物质文明”,文化领域即精神领域的进步发展成果称为“精神文明”,那么,政治领域即社会结构领域的进步发展成果就应称为政治文明或社会结构文明,从而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构成标示人类社会进步发展成果的“三大文明”。(二)人类在政治领域或社会结构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发展成果,与经济、文化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发展成果,都是相对独立的,三者之间,既有相互作用、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的一面,又有相互区别,不能混淆的一面。所以,绝不能将政治领域或社会结构领域的进步发展成果划入物质文明或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中的“物质”概念,精神文明中的“精神”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都不是等同于哲学中的“物质”、“精神”概念,其内涵要多于哲学中的“物质”、“精神”概念的内涵,其外延要小于哲学中的“物质”、“精神”概念的外延。那么,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二者之和的全部内容中,显然包括不了人类社会政治领域或社会结构领域进步发展的成果,换句话说,高度的民主、法制状态,作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成果,既不能划入物质文明范畴,也不能划入精神文明范畴,而其又确是人类文明的内容,所以,我们应将其作为一相对独立的人类文明来认识和对待,称之为政治文明或制度文明或社会结构文明。笔者认为,相对于政治文明或制度文明,社会结构文明这一概念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和概括人类社会“政治”领域,确切、全面地说是社会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领域的进步发展成果。(三)党的十二大概括的党的基本路线只讲两个文明,党的十三大便将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三个方面,其实质就是指三个文明(“富强”即指物质文明,“民主”即指政治文明或社会结构文明,“文明”则特指精神文明)。其次,它是一种社会进步状态。从静态上说,它指国家政治领域内纵、横各种关系及其它各种社会关系都是真正民主的、公平的,且均以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科学化的法律形式为体现形式;从动态上说,它指国家政治生活及整个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都充分体现民主、公平、正义、高效,且均纳入法制的轨道。
依法治国,从理论、观点角度上讲,它是社会结构文明的内涵之一。社会结构文明,其外在特征就是民主、公平、正义、法制、高效,而民主的重要形式,就是法制,就是依法治国;民主、公平、正义的实现,是靠法制来保障的。依法治国,从方针角度上讲,它是建设社会结构文明的具体方针之一。建设社会结构文明,需确立和贯彻的方针,还有发扬民主、坚持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针。依法治国,从过程角度上讲,它是实现社会结构文明的必由之路,不依法治国,就谈不到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从状态角度上讲,它是社会结构文明的实际表现形式之一。高度的社会结构文明,其表现形式除去依法治国外,还有社会民主的高度发展、社会管理和社会运行的高效率、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面实现。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建设社会结构文明,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
社会结构文明的五方面内容即民主、公平、正义、法制、高效,是既相对独立,又互相依存、互相贯通、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有机的统一的整体,依法治国是其内容之一;社会结构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三者之间,也同样是既相对独立又互相依存、互相贯通、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有机统一整体,共同构成人类文明。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文明。为此,我们突出要强调的是依法治国对建设社会结构文明,以至对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即推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首先,在社会结构文明建设中,依法治国是根本保障和根本途径,没有依法治国,即意味着专制和人治,就没有民主、公平、正义、高效可谈(当然,依法治国中的“法”必须全面、科学地反映民主、公平、正义、高效的客观发展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依法治国就显得更为重要。其次,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即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的全部内容和全过程中,依法治国,也必将是处于突出地位、发挥突出作用的保障和途径之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即经济建设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否则,经济建设中的个人错误决策和各种经济破坏活动(经济领域的违法和犯罪),将会不断造成更大的物质损失,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投入得不到保障,缺少刚性约束力的正面思想教育和社会宣传,在国民整体素质比较低下的目前的中国,也难以奏效。
明确依法治国与社会结构文明以至与社会全面进步的关系,明确依法治国在社会结构文明建设以至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加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这就是:
第一,依法治国必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进行,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法治国必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就要求依法治国中的“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必须全面地反映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现行的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及相应的程序法中,尚存在不少盲区、漏洞和自相矛盾之处,如不抓紧解决这些问题,必将对党中央提出的在2010年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的实现,产生阻碍作用。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各级党委及其领导者,在理论和实践上,处理好服从党的领导与坚持法制的关系,就要求全部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尽可能全面充分、准确地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体现民主、公平、正义;就要求依法治国中“治”的依据——法、治的过程、治的结果,尽可能符合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就要求治的依据、治的过程,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这也就是要求一切握有“治”权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修养——科学的思维方式。
第二,依法治国必须与物质文明建设,尤其是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法制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早已成为多数社会成员的共识与行动,但法制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却很不够。一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公德建设的法制化,缺乏力度(新加坡的社会文明,从一定意义上说,是靠法制建设起来的,具体地说,是靠强制罚款罚出来的,这对我国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二是法制工作特别是司法、执法工作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存在较大差距。全党全民所极端关注的反腐败斗争,既属社会结构文明建设范畴,又属精神文明建设范畴,而司法的腐败是最根本的腐败之一(另一方面是“吏治”腐败),如何在司法、执法领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强化有效监督,严惩腐败,将法制工作领域内的依法办事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统一起来,是反腐败的当务之急,也是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
第三,依法治国必须强调工、农、商、学、军、党、政、群等各领域的一致重视、一致行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结构文明,进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每一机关、企业、单位、团体、家庭、个人都是主体,都负有法定的义务,各行其事的状态是不适应的,与己无关的态度更是错误的。
第四,依法治国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社会结构文明的核心是民主、高效,法制是其形式、手段、途径。如果不能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去不断改革政治体制,逐步解决诸如权大于法、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等问题,依法治国只能局限于社会生活的表面,甚至流于形式,那么,也就无从谈起建设社会结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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