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环境警察制度的构想论文_李雪梅

关于我国建立环境警察制度的构想论文_李雪梅

(山西财经大学)

摘要:本文通过对环境警察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探索在我国建立环境警察制度的法律建设、制度构建及运行,为我国建立环警察制度提供一个构想,认为建立环境警察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国环境执法现状的最有效途径。

关键词:环境警察;环境执法;制度;

1.我国建立环境警察制度的必要性

1.1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实践深度前所未有,但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滥发森林、非法采矿、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依然层出不穷,给经济带来了巨大损失,也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因此设立环境警察专职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并打击犯罪行为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

1.2有效改善我国环境执法现状的需要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新环保法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按日计罚无上限、明确政府管理,尽管如此,在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法律的实施并没有那么理想,具体表现在,(1),我国现行环境执法分散于各个部门,执法职能交叉,执法不统一,且环保执法机关地位不高,严格执法往往会影响到多方利益,所以在执法法过程中经常会受到多方干扰和阻碍。(2),环保执法不严,以罚金代替刑罚的现象突出。执法部门没有强制力,而走诉讼程序时间长,成本高,很多案件不了了之,导致我国环境执法权威大大下降。

结合实际,在我国建立环境警察制度,打造一支强有力的环境警察队伍对我国环境执法面临的困境是一个绝佳方案。

2.我国环境警察主体制度构建

2.1机构设置

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是环境警察高效执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专业警种机构是在公安机关的框架内按照行政级别和行政区域的划分做垂直和平行设置的。关于我国环境警察的设置,我认为可以参照森林警察的组织管理,森林作为自然环境的一部分,是环境警察必然会涉及到的领域,而我国森林警察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了,随着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最终的趋势必然是环境警察吸收了森林警察,在警力资源上也会节省相当一部分成本,且不会影响到环境执法的实施。

2.2人员结构

环境警察执法要得到理想的效果,其中执法人员作用至关重要。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环境警察成立后,可以从公安机关中抽调原来主要负责环境治安案件、环境刑事案件以及涉及环境保护纠纷案件的警员作为环境警察的主干力量;然后从环保部门选 取部分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人员作为环境警察的专业精英力量;另外再向社会招录一些热爱环境保护事业的专科院校毕业的公安、法学、环境、生物、林业、化学等专业的毕业生作为环境警察的执法创新力量,为我国环境保护建设一支专业的环境警察队伍。

2.3警务保障

要想使环境警察制度有效运作起来,各种警务保障机制必须做好准备。第一,警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警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警察作为一个新的机构,在人员的配备上有其充分发展的优势,但是时代在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新兴科技手段被运用到生活中,与此相伴生的就是各种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所以,必须为警员提供学习、培训一类的方式接触、掌握新的专业知识的机会,使得警员的素质能够保证他们在面对新问题时有一个清醒的认知,满足在执法过程中各种科学、专业知识的要求。第二,经费装备保障。环境案件涉及范围广,且造成环境破坏的原因也多种多样,这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难度,而环境警察要想在办案中拿到准备的证据必然要依赖于各种高科技仪器和设备的支持,如此,必要的经费装备保障就必不可少。第三,生活及安全保障。每一个环境警察在办案中都可能会遇到来自地方、企业甚至政府的干扰,有些警员甚至可能会遇到暴力或者以暴力手段相威胁阻碍其公正执法,因此,环境警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配备警械装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依法是用警械武器,确保警员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3 环境警察制度的运作

3.1 环境警察的职权

环境警察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作为一个专业警种,我认为环境警察的职权应当是:第一、事前预防。总结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经验教训,在治理环境问题上我国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举措,。第二,环保普法。目前的环境违法除了一些大小企业知法犯法外,还有一些则是因为公民缺乏环保意识,或者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造成破坏,所以环境警察应当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环保教育宣传,普及群众对环境保护的各种知识,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队伍中,从而减少破坏环境的行为,提高环境警察的权威和影响力。环境警察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是环境警察最有社会影响力,也是其最主要、最根本的职责。

3.2 环境警察的执法程序和救济程序

环境警察作为行政权,倘若没有严格的执法程序,很可能出现权力滥用, 而公民、社会组织权益受到侵害,而环境警察鉴于其专业的特殊性,更需要特定的执法程序,若按普通程序在期间方面很可能与实际不想符合,给执法带来困难,所以关于环境警察执法应该设定法定执法程序以确保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下的警察权[J].法律科学,2002(1).

[2]黄为.论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构建[D].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3]吕中诚,罗志军.我国环境警察执法模式初探[J].求索,2011(10):176-177.

[4]吕中诚.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立法构想[J].社会科学家,2012(10):87-90.

论文作者:李雪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5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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