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所有制形态——中国加入WTO后外贸经营主体发展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形态论文,中国加入论文,主体论文,外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发展变化是与整个我国改革开放,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历史进程相一致的。由中央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由封闭到开放;综合国力由弱小到渐强;由贸易小国到贸易大国;由外贸垄断(统制)到非完全竞争;经营主体由单一到多元;经营产品由资源性为主到以加工制成品为主;参与国际分工的方式也由产业间贸易逐步过渡到产业内贸易;经营方式也由专营到代理和自营;由单一进出口贸易到国际市场营销。这些方面交互作用的结果,使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成为一种社会自然史的过程。
目前,我国加入WTO在即,在向现代化第三步宏伟目标迈进的过程中,中国要由经济大国发展成为经济强国,与此同时要由贸易大国发展成为贸易强国。因此,综合国力的提高有赖于国家竞争力的提高,而国家竞争力主要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体现出来的。外贸经营主体的竞争力也是一国国际竞争力的载体之一,对其发展变化的轨迹应当高度重视。目前我国战略性贸易政策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我国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发展趋势、各种主体之间的定位、它们彼此之间的竞争、主导权和主导地位的竞争,放开外贸经营权后,政府如何既加强外贸经营秩序管理,又能够培育国内企业外贸竞争力,从而达到由贸易大国转变为贸易强国的目的。
历史沿革
(一)改革开放前外贸经营主体的单一化(一元化)
改革开放前,中国基本上属于封闭内向型经济,在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对外贸易的国家统制,外贸经营主体是国营(国有)对外贸易企业——专业外贸总公司。一切对外贸易活动均处于国家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之下。外贸经营主体一元化主要表现在企业所有制形式单一化,所有对外贸易企业均为单一国家所有制企业,从而保证了国家对对外贸易统制的彻底性;经营专业化,经国家批准成立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按照商品类别、经营分工专业设置,严格在确定的产品范围内进行特许经营;管理计划化,国家对外贸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自上而下下达指令性计划,外贸总公司实际上只是执行者。
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各个专业外贸总公司负责统一对外谈判、签约、落实货源、组织运输以及交货等所有环节。出口采用收购制(买断制),进口采用调拨制。所有外贸业务完全由十几家专业外贸总公司(主要是粮油食品、土畜产、纺织品、丝绸、轻工、工艺品、化工、机械、五金矿产等)垄断经营,形成了进出口的绝对集中度——100%的集中。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外贸经营一元化支撑的条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外贸易为垄断行业,对国外市场的垄断使产业集中度达到空前的水平(100%集中度),基本上从事的是产业间贸易,出口大多提供资源性产品及轻纺产品,进口则以机电产品为主。在国际经济垂直分工体系中处于“边缘”且相对落后的地位(出口上游产品,进口下游产品)。
外贸经营主体一元化也存在许多弊端。主要是政企不分,管理经营不分,产销脱节,对国际市场的变化反应不灵,外贸公司在宏观上成为阻碍生产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隔层”等,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当然,如果从世界范围来看,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受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当时的两个阵营、两种体系(包括国际分工体系)中,中国从50年代融入社会主义阵营分工体系到60、70年代逐渐从中分离,并逐渐转向世界范围的分工体系,都是迫不得已的被动而现实的选择。由于中国综合国力及其对外贸易规模所限,尚不足以对国际分工格局产生重要影响。
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系指按所有制形态划分的国有外贸、集体、私营外贸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经营主体。
(二)改革开放以来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初步形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经济由封闭走向开放,逐步融入世界经济的整体发展之中。由内向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转变,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由对外贸易统制转变为有限度的准入,外贸经营主体由一元化转变为多元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对外贸易领域也完成了由完全垄断到不完全竞争的转变。
对外贸易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中央政府下放外贸经营管理权,这直接导致了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初步形成。也有一些国内有关专家将其称之为“外贸经营权制度改革”。在宏观管理层面上,主要是中央政府将外贸经营管理权和审批权逐步放开。其主线一是由外经贸部向中央其他部委放权,这使一批中央部委所属的工贸公司应运而生;二是中央向地方放权,这使一大批地方外贸公司得以建立;三是中央政府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赋予外贸经营权。在这一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有:1985年国务院给予广东省和福建省审批本省外贸进出口业务公司的权利;1986年又将这一权利给予深圳、汕头、厦门、珠海四个经济特区;1988年外贸经营权审批曾一度下放到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后经过几次权限调整,1992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外经贸部统一审批各种类型经营进出口的公司;1997年对5个经济特区内的生产企业由审批制改为试行外贸经营权自动登记制;1998年又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试点,1999年又将登记备案制扩展到6800多家大型工业企业;2001年7月10日颁布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和核准制。
在微观经营层面上,主要是赋予各类企业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主要进展是1983年赋予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一些工业部门的工贸进出口总公司)自营进出口经营权;1988年外贸专业总公司和部分工贸进出口总公司与其地方分支机构——分公司脱钩,从此形成大批地方专业外贸公司;1993年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自营进出口权;同年在商业、粮食、物资和供销等内贸企业中进行赋予进出口经营权试点;1996年开始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1998年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赋予一大批企业边境贸易经营权,6800家大型国有生产企业实行外贸经营权自动登记制等。
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初步形成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国有)企业从事对外贸易发展到多种所有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共同从事对外贸易;二是经营主体形态多样化,由过去单一的流通性外贸企业从事对外贸易发展到生产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科研院所等多种类型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三是由特许专营逐步过渡到少数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四是逐步降低外贸领域的准入“门槛”,由特批制转变为相对规范的审批制和有限的自动登记制。
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支撑的条件是:逐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方面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对外贸易为非完全垄断行业(有严格的准入条件),产业集中度相对降低(与完全垄断情形不同),从事产业间贸易与产业内贸易,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有限度地参与国际竞争。
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形式:从所有制角度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从业已形成的格局来看,目前,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外贸领域最重要的主导力量,而集体私营企业则是迅速成长的生力军。本文所言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就是指按所有制形态划分的国有外贸经营主体、集体私营外贸经营主体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主体三大类。根据外经贸部的统计,按企业性质划分,2000年国有企业在出口中占46.7%,外商投资企业占47.9%,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占5.3%;在进口中国有企业占43.9%,外商投资企业占52.1%,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占4%。
从企业具体形态看,目前我国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原中央其他部委所属的工贸进出口总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粮食、物资、供销等内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大中型国有生产企业和紧密型生产企业集团(自营出口本企业产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研究的科研院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拥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没有统计在享有一般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中。
在实践中,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中有不少企业没有连续的进出口经营实绩。根据有关统计,2000年我国有进出口经营实绩的企业总计大约只有80000家左右,其中进口商大约有60000家左右,出口商有62000家左右,同时经营进出口的企业大约42000家。由此可见,拥有外贸经营权与实际运用这种权利之间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几十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只有占总数不到1/5的企业有进出口实绩,可见其内向度与外向度的差别。
2000年中国进出口额最大的500家企业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43%,比1999年上升5.8个百分点,显示了外贸产业集中度提高的趋势。从进口方面看,出口最大的200家企业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接近30%。整体的规模和实力均有较大提高。从各类企业的走势看,传统的专业外贸公司位次普遍下降,入选的数量减少;大型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位次上升,数量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位次上升,数量增加。从企业性质看,国有企业减少到243家,占总数的48.6%;外商投资企业提高到244家,占总数的48.8%;集体、私营企业提高至13家,占总数的2.6%。从区域分布看,中央企业减少到55家,占11%;沿海地区的企业增至411家,占82%;中西部地区34家,占7%。
(三)现阶段外贸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国有外贸企业就整体而言产业组织水平低,企业组织形式落后,规模小且分散,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效率较低,因而缺乏国内和国际竞争力。国有外贸企业除了有一般国有企业“名为人人所有,实为无人所有”,所有权人长期缺位等通病之外,还有其自身的局限或先天不足的弱点。主要是就整体而言产业组织水平低,企业组织形式落后,规模小且分散,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效率较低,因而缺乏国内和国际竞争力。在传统外贸公司业务经营的范围内,只是由垄断条件下的收购制变为非垄断条件下的代理制,它们依照特许经营权,维持其生存,其优势主要是政策性优惠、多年形成的国外客户渠道(营销渠道)和外贸经营人才,此外并无核心竞争力和核心产品,其未来的生存成为很大问题。
外贸公司的竞争主要围绕着商品竞争,但在商品价格竞争、商品品质竞争和商品营销竞争中,由于外贸公司的管理和人才原因,使外贸公司经营中更多是依赖价格竞争,而品质竞争和营销竞争则无力或极少顾及,所以只能是“坐家竞争”。在这方面远远不及生产厂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目前,“隔层”因行业垄断被打破而逐渐削弱,垄断范围日益缩小,外贸公司代理的外贸业务萎缩,生存受到威胁,不少地方中小型外贸公司已经破产或事实上破产。外贸公司因其业务链窄小,链接短,且上下游关联度低,使其难以维持核心业务,由于自身无产品,也极少有实业,因此很难谈得上培育自己的核心产品与核心竞争力。
除了体制因素导致外贸公司生存的外部环境恶化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科技进步速度加快。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知识经济或新经济蓬勃兴起,电子商务使信息的传递不受阻隔,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商品供求信息、客户信息等越来越容易获取。因此,外贸公司作为中介,代理客户从事对外贸易的作用日益下降。
总体上看,传统上纯流通型外贸企业已经失去往日的辉煌,逐渐退居次要地位,而生产型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上升为主角,依托产品优势与核心竞争力成为外贸经营主体的主力军。但由于外贸经营权的限制,使国内大多数生产企业望而却步,裹足不前,无法直接参与竞争,从而使竞争显得极不充分。
(2)外商投资企业虽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占据半壁江山,但其与国内产业调整与升级的关联度并不高,作为其进出口贸易主要方式的加工贸易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有限。事实上,加工贸易占整个外贸出口额的比重在1997年达到高峰之后,就稳步回落。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外贸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由于我国引资政策的产业导向力度不够强,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流向投资少、见效快、盈利高的第二产业,尤其是一般加工工业,而基础工业、服务业则明显欠缺,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两张皮的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化倾向说明,它与国内产业升级与调整并未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二是一些从事中小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操作中利用中国原产地规则不严的缺陷,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以中国制造名义出口,使中国与主要出口市场的贸易摩擦升温,出口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实际上并没有统计数据所显示的那么高。此外,加工贸易进出口的不断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中国已成为跨国公司的加工厂。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引进了比较先进的技术和设备,随着时间的跨度也进行更新,问题在于这些企业目前的研发能力不强,结果往往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网络中的一个制造厂。
(3)集体私营企业外贸经营主体迅速增加,但整体竞争力不强,有待加快培育。从外部环境看,主要是以往私营企业获外贸经营权难,标准高于一般国企,准入限制门槛太高;获得经营配额许可证的商品较为困难;融资困难、退税不及时等。从内部局限看,获得外贸经营权的私营企业虽大量增加,但出口经营的规模小;外销无渠道,仍然大量依靠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交易;无复合型国际型人才;私营企业的自身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过分追求短期利益,有可能冲击正常贸易秩序,造成恶性竞争等。
外贸经营权实际运用可细分为:一般外贸经营权,配额可许证商品进出口经营权,国营贸易企业,两用商品和技术进出口权,边境贸易权。
我国入世对外贸经营权的承诺
(一)现行外贸经营权制度与WTO基本规则的不适应性
目前中国加入WTO的进程加快,按照我国政府的有关承诺,我国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制、微观经营机制,甚至整个宏观经济制度都要进行重大调整,使之符合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WTO多边贸易体制是建立在以市场经济为基准,以自由贸易为目标的基础上的。在外贸经营主体问题上,我国尚与WTO基本规则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应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我国加入WTO面临的一个首要国内问题就是放开外贸经营权,在国内企业中实行平等待遇,也就是说,要放开经营,平等竞争。目前政府对国内外企业实行差别待遇,不利于各类企业平等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第二,根据自由贸易原则,贸易自由化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保证国内外企业自由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这就要求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使国内外企业有机会自由地参与国际贸易活动。而我国目前的外贸经营权制度实际上是有多级门槛的准入制,它不利于国内企业的竞争,也限制了国外企业参与国内市场竞争。第三,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各种类型的企业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和相同的竞争条件,这样才能平等地进行市场竞争。也就是说,各种类型的企业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同一规则进行公平的竞赛。公平的真正涵义是规则的平等。而目前我国在外贸领域实行的审批制,只允许国内少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大多数企业则不被允许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而事实上限制了公平竞争。因此,必须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国内企业的外贸经营权进行统一的调整,使国内有意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均能依法享有这种天赋权利。
(二)我国政府对加入WTO后外贸经营权制度改革的承诺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中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整体发展的潮流中,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必须对包括外贸经营权制度在内的整个外经贸管理体制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改革。中国在与WTO有关缔约方谈判中就中国外贸经营权问题达成了一致,主要内容是:
(1)承认每个中国企业均拥有进出口贸易的权利。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均有权在国内外市场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企业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承认每个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从事进出口业务,意味着企业完全享有其生而俱来的权利,这不仅符合WTO的要求,而且是中国外经贸经营管理体制上的一场革命。
(2)严格区别自营进出口权与国内分销权。明确规定贸易权只是货物进出口的权利。按照国际贸易的实际运作,贸易权被限定为货物跨越国界的经营权。出口者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将货物销售给进口商时,可以得到一次性合理利润。进口商进口商品时的情况较为复杂,可分为几种情况:进口商可进口自用商品;进口商进口商品后,如在国内市场转售进口商品,将对同一货物得到第二次利润,这就需要得到国内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进口商如是国内企业,应经我国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国内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进口商如是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若在华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则应纳入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谈判内容。
(3)中国国内自然人无外贸经营权。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和国际惯例,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考虑到中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个体工商业者的实际情况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暂时还不能赋予中国自然人外贸权,只能是企业法人才能享有这一权利。
(4)放开自营进出口权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放开中国企业外贸经营权后,外国企业和个人也同样享有中国出口商品的进口权与本国商品的对华出口权,亦即中外企业在中国放开进出口经营权过程中应同时获益。
根据我国入世的最新协议框架,将在3-5年内逐步放开对外商投资企业地域、数量的限制,取消对商品分销,即商品批发、直销、零售等的经营限制,这是对中国外贸经营权进一步扩展,显示了我国政府改革开放的决心和勇气。在入世一年后将向少数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授予外贸经营权,二年后向大多数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授予外贸经营权,三年后向外商独资企业授予外贸经营权和绝大部分商品的国内分销权。
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改为登记和核准制,从而在外贸经营体制改革方面迈出决定性的一步。该文件明确规定,从规定颁布之日起,我国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标准和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外经贸厅(局、委)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将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两类管理,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体系,严格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建立有准入有退出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体制。
(三)入世后外贸经营权的实际运用
在入世后我国外贸经营权还有实际运用的具体问题。从实践的角度可以将外贸经营权的实际运用细分为下述几个方面:
一般外贸经营权。这就是所谓一般意义上的放开外贸经营,各种类型的企业均有权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政府在实行自动登记后,将确认其外贸合法经营者的地位。这种权利只要是企业法人就可以自动取得,这是入世后中国企业权利的完整回归。
配额许可证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运用配额、许可证来管理、维护一些商品的进出口经营秩序是WTO规则所允许的,也是各国在贸易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作为限制,列入配额、许可证的商品就成为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为获得配额、许可证,企业就要按照相关的要求和程序申领。并非拥有外贸经营权就被允许经营配额许可证商品,而是有一定的经营资质要求、经营业绩要求等。目前我国有计划配额商品、主动配额商品、被动配额商品以及非配额一般许可证管理商品等多种类型的商品经营管理,这实际上是运用一般外贸经营权的限制性条件。因此,如果将外贸经营权看作是经营进出口商品的必要条件,那么,通过一定程序取得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实际经营权则是实际运用外贸经营权的充分条件之一。
国营贸易企业。GATT/WTO承认国营贸易企业的特殊权利,同时又限制这种权利的使用范围。GATT第17条国营贸易企业明确指出,如建立或维持一国营企业,无论位于何处,或在形式上或在事实上给予任何企业专有权或特权,则该企业在其涉及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应符合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政府应给予私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充分竞争的机会。可见,GATT/WTO并不禁止国营企业享有专有权和特权,但在其实际使用中,应当限制其扭曲国际贸易的作用,使各类贸易商均能公平竞争。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只有国营贸易企业才享有经营计划配额的权利。这也可以看作是实际运用外贸经营权的另一充分条件。
两用商品和技术进出口权。军民两用(双重用途)商品和技术进出口权,由于关系到国家安全以及履行国际协议,因此,从事两用商品和技术进出口受到严格限制,并且有严格的审批与核查程序。这可以看作是实际运用外贸经营权的第三个充分条件。
边境贸易权。由于中国地域广阔,陆路交界的国家就有十余个,在历史上就与毗邻国家进行过广泛的贸易往来,改革开放后又与这些国家逐渐开展了边境贸易。因此在入世后,与它们的边境贸易仍将继续并以更加便利的方式进行。但获得边境贸易权需确定范围并规定相应程序。这可以看作是实际运用外贸经营权的第四个充分条件。
未来3年至5年内,国有企业在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将为35%左右,外资企业为40%左右,而私企则为25%左右。
(四)外贸领域国内外竞争的不同态势
从全球范围来看,已经形成跨国公司主导国际贸易,进行垄断性竞争的基本态势。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世界经济发展中相互依存程度进一步加强,在世界贸易、投资和技术转让中跨国公司愈益显现出在国际分工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在跨国公司主导的国际贸易中,生产型跨国公司起着最重要的作用,而资源开发型跨国公司和综合贸易型跨国公司则起着辅助作用。与此同时,一般生产型企业和一般贸易型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贸易的1/3仍然是由流通贸易型的公司承担其中的大部分并通过代理方式进行。虽然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互联网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中小型生产企业获取世界市场信息愈益容易,也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国际市场,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降低贸易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作用。例如,德国经济研究所曾做过统计,德国有大约60000多家贸易代理机构,绝大多数德国工业企业在销售中与贸易公司进行合作,30%的商品交易是通过贸易公司代理进行的,约有40%的代理商还代理外国公司的业务。又如英国,其对外贸易十分发达,在进出口贸易中,中小型生产厂商更多地是选择贸易代理商代理其进出口业务,因为专业贸易代理公司集聚着大批人才,他们熟悉国际市场行情,懂得国际市场营销管理技术并有广泛国内外客户联系网络,通过代理可以降低生产企业直接开拓国际市场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再如,日本、韩国的综合商社,在其鼎盛时期曾代理其国内企业50%-80%的进出口业务,目前虽然大幅度减少,但是仍有30%的代理业务。因此,在世界贸易经营主体的格局中,生产型跨国公司占据主导地位,流通型贸易公司也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对外贸易领域还处于非完全垄断与非完全竞争的混合状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贸易领域是否属于竞争性领域似乎不用讨论,但是,对其属于什么性质的竞争领域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自由竞争是其基本准则,那么我国在入世后就必须将外贸领域当作完全竞争性的领域,国营企业在“有进有退”的选择中应当是全线撤出,让其他所有制企业在这个领域实现充分竞争,以实现通过国内外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目的。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WTO并不否认国营贸易企业的存在,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还占有接近一半的比重,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其内部结构也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国有生产型企业在进出口中的比重上升,而纯流通型的外贸企业所占比重下降,有的外贸企业甚至已经完全退出了这一领域。国营企业并非不能参与竞争性领域的竞争,况且外贸领域也不可能是完全竞争性的领域。国营企业一般流通型外贸企业,特别是没有什么竞争力,规模不大的中小型外贸企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逐步退出,而有一定竞争力,且有一定规模的大型外贸企业还是应当逐渐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争取“进而有为”,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后的国有生产企业则更应加入外贸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并通过竞争成长壮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贸易领域中垄断竞争是一个基本现实,因此我国在放开外贸经营权的同时,还应保留一些商品的专营权或特许权,这样才能维护好外贸经营秩序,在国际垄断竞争中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这也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一方面放开外贸经营权后,政府主要是通过各种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来维护外贸经济秩序,从而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保留少数商品的特许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固定不变地给予现有的既得利益集团(少数国有企业),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也不应是独家垄断,而是允许有资格和资质的企业参与竞争,以提高效率。今后有资格和资质的企业也不应再局限于国有企业,而应允许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参与竞争。
国际上的垄断竞争与国内不完全竞争对我国外贸宏观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际垄断竞争与国内不完全竞争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一种非对称竞争的地位。一是尚没有几家有影响的中国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角逐,能够列入其中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也没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因而不能保持较稳定的竞争态势。如首都钢铁集团公司曾在90年代中期位列亚洲跨国公司50强之列,但不久就在新的排位中出局。与跨国公司在世界贸易中占2/3相比,中国的跨国公司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则过低。二是外贸经营主体增多并不等于国际竞争力增强。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将使企业拥有更大的自由活动空间,更多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允许企业参加国际竞争(参赛)与按国际规则竞争(组织比赛并按规则裁决)是两回事。实行自动登记制,必然引发更多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欲望,就个体而言,企业参与任何竞争都是一种理性选择,但群体的竞争也有可能导致非理性的结果,亦即可能会引发短期的无序竞争、过度竞争、恶性竞争等一系列负面的结果。公平竞争要求必须经历这一过程,或者说这种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政府有矫枉过正的准备,政府不仅要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更有效地去重新配置外贸资源,同时也要运用政府有效管理这只“有形的手”克服市场自身的无序性、自发性的局限,矫正市场的负面影响。为此要采取必要的符合WTO规则的政策措施,尽量缩短由无序竞争到有序竞争的过渡期,减少对进出口贸易正常经营秩序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适应国际市场业已形成的竞争格局的要求,引导竞争向理性发展。
今后3年至5年内,外贸经营主体将会出现大分化大改组的局面,所有制概念将会进一步淡化。
趋势性判断
第一,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外经贸领域将成为一个充分竞争的产业,应当而且必须允许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参与竞争,政府应履行对WTO承诺的义务,放开经营,使各种类型的企业均能自由地进入这一领域,开展对外经济交流。按照中央政府的战略部署,国有企业应从大部分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而目前国有企业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仍占有46.7%,在进口贸易中占有43.9%,高于目前国有经济在整个GDP中占30%的水平,因此,在这一领域国有经济的退出还有较大空间。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于国际贸易垄断竞争态势的影响,在外经贸领域国有经济中各种类型的企业也不可能是完全退出,而是有进有退。具体说就是国有生产型企业将呈现进入的态势,从而进一步上升成为外贸经营多元化主体中的一支主要力量。而传统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中小型外贸流通型公司将大批退出,它们或被兼并,或破产,而留存下来的外贸公司将被重新定位,将由外贸主力军降为方面军,并保持一定的比重,行使WTO允许的国有贸易企业的权利。预计在未来3-5年内,国有企业占整个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将有可能从目前的占贸易额的45%左右降至30%-35%左右。
第二,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由于没有了外汇平衡和国产化率的要求,其在中国内陆销售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强,而外销的势头将随之减弱,再加上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调整,由一般加工工业为主转为侧重于高新技术产业,将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占绝大部分的局面有所变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极有可能由目前在出口中占47.9%和在进口中占52.1%的水平,降低到占进出口的40%左右。
第三,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私营企业将全面进入外经贸领域,其增长势头将十分迅速,并将成为外贸多元化经营主体中的另一支主要力量。首先,私营企业经营机制灵活,对市场变化反应迅速,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其次,一大批原来“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不再挂靠有外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因此,这一部分的贸易额及其增长额将自然调整到私营企业的统计上;最后,众多的中小型外贸企业通过改制,不少已经成为职工集体所有的股份制企业,有的为私营企业兼并或收购,它们在未来的进出口业务中也将获得新的发展。预计未来3-5年它们在整个中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将由目前的出口5.3%和进口的4%,迅速增长到占进出口总额的20%-25%左右。
第四,未来3-5年内,外贸经营主体将出现大分化、大改组的局面,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将最终形成三足鼎立之势。与此同时,在外贸领域将进一步淡化所有制的概念,各类所有制企业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所有制形态将加快发展,更多的上市公司参与其中,社会资本的导入更加淡化各种所有制形态的分野。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将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核心,经营行为更加理性化。放开经营权经过一段骚动期后,将使相当数量的企业从经济角度重新看待拥有外贸经营权与实际使用这种权利所带来的利益。亦即更多的企业将在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化工中重新找寻自己的定位。专业外贸公司在经过嬗变之后,将使外贸代理业务朝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而我国的跨国公司和有实力的生产企业也将进一步确立自己的主导地位。最终外贸经营多元化主体之间将形成竞争有序,集中有度的局面。
总之加入WTO后,我国应当建立起一种“依法登记,公平竞争,政府监管,商会协调,企业自律”的新型外贸经营权制度。这种外贸经营权制度应当有利于我国多元化外贸经营主体自由、平等地竞争,并有利于培育我国外贸经营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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